民法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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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

1.◆物权:权利人在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财产权利,包括所

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是一种财产权利。

物权的排他性一方面是指除物权人以外,其他任何人都对物权人的权利负有不得侵害和妨害的义务。另外一方面,是指同一物之上不得同时成立两个内容部相容的物权,例如同一物之上不得同时设立两个所有权和用益物权。

2.物:存在于人体之外,占有一定空间,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并能满足人类某种

需要的具有稀缺性的物质对象。

3.◆所有权: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它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

4.他物权:即所有权以外的物权,是在所有权权能与所有权人分离的基础上产

生的,由他无情人对物所享有的一定程度的直接支配权。

5.用益物权: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权利。

(指对他人之物在一定程度内的使用、收益的定限物权)

用益物权,是对人之物在一定范围内使用、受益的定限物权。

6.◆担保物权:指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所有的物或

者权利之上所设定,以取得担保作用的一种定限物权。(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

易言之,是指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所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物权公示原则:①公示:指物权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

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情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安全。②公信:指一旦当事人变更物权时,一旦根据法律规定进行了公示,则即使依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不存在或者存在瑕疵,但对于信赖物权的存在并已从是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依然承认其行为具有与真实的物权存在相同的法律效果,以保护交易安全。

8.确认物权请求权:指利害关系人在物权归属和内容发生争议时,有权请求确

认物权归属,明确权利内容。

9.物权请求权:指权利人为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或者防止侵害的发生,请求义

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10.返还原物请求权:指权利人对无权占有或侵夺其物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原

物的权利。

11.排除妨害请求权:指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占有以外的方式妨害时,物权人对

妨害人享有请求其排除妨害,使自己的权利恢复圆满状态的权利。

12.消除危险请求权:指行为人的行为可能造成对他人的妨害,并且构成一定的

危险,权利人有权请求消除已经存在的危险地权利。

13.恢复原状请求权;指当他人对自己的财产造成损害后,权利人有权要求其恢复

财产原有状态的权利。

14.◆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指不动产物权产生,变更,消灭的法定方式。

15.登记要件模式:指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未经登记,不动产物

权不发生变动、

16.登记对抗模式:未经登记,物权的变动在法律上也可以有效成立,但只能在

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17.动产交付的特殊方式:①简易交付:指动产物权在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

经依法占有该动产,就无需再实际交付,从法律行为发生效力时起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②指示交付:指当事人在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时,如果该动产已经被第三人占有,那么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就可以将其对该物的返还请求权转让给新的权利人,以代替实物的交付。③占有改定:即继续占有。指动产物权在转让时,如果转让人希望继续占有该动产,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合同,特别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而受让人因此取得对标的物的间接占有以代替标的物的实际交付。

18.更正登记:指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事项有错误的,

经其申请,经过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登记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对错误的事项进行更正的登记。

19.异议登记:指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物权归属等事项有异议的,

课以通过异议登记以保护其权利。

20.预告登记:为确保债权的实现,保障将来实现物权等目的,按照约定向登记

机构申请办理的预先登记。

21.占有:主体对于物基于占有的意思进行控制的实事实状态。

22.善意占有:指占有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自己没有合法根据而从事的无本

权的占有。

23.处分权:指所有人对财产进行消费和转让的权利。

24.原始取得:根据法律的规定,最初取得财产的所有权或者不依赖原所有权人

意志而取得财产的所有权。

25.征收:国家基于公众利益通过行使征收权,在依法给予补偿的前提下,将单

位或者个人的财产转移给国家所有。

26.善意取得:即及时取得。指无权处分人将其动产或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如

果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时是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将依法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

27.继受取得:即传来取得。指通过某种法律行为从原权利人那里取得某项财产

的所有权。

28.◆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

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和共同管理的权利。29.◆专有部分所有权:简称专有权。指区分所有人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

用房等专有部分所享有的单独所有权。所谓专有部分,是指具有构造上和使用上的独立性,能够成为区分所有权客体的部分。

30.◆共有权:是指建筑物区分所有人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指依据法律、合同

以及区分所有人之间的规约,对建筑物的共有部分,基地使用权、小区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等共同享有的财产权利。

31.◆管理权:指业主基于专有部分的所有权从而依法对业主共有的财产和共同

事务进行管理的权利。

32.管理规约:又称规约,业主公约。是由全体业主通过业主大会就物业管理、

适用、维护与所有关系等各方面所制定的规则。也是指有业主制定的有关如何管理、使用和维护共有财产以及规范其相互之间的关系的协议。

33.◆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受业主大会的委托来管

理全体业主的共有财产或共同生活事务。

34.◆业主大会:指全体业主成立的,管理其共有财产和共同生活事务的自治组

织。

35.物业管理:指业主自行或者委托物业服务机构以及其他管理人,对业主共有

财产和共同事务进行管理和服务的行为。

36.◆相邻关系:实际是一种法益,从权利角度讲又称相邻权。它是调节行使不

动产所有权中的权益冲突而产生的一种权利。

37.◆共有:指某项财产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共同享有所有权。

38.◆按份共有:即分别共有。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

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39.◆共同共有: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公民或者法人,根据某种共同关系而对

某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40.变价分割:如果共同财产不能分割或者分割后会有损其价值,而且各共有人

都不愿意接受共有物时,可以将共有物出卖,由各共有人分别取得价金。41.作价补偿:对于不可分割的共有物,共有人中的一人愿意取得共有物的,可

以由该共有人取得该共有物。对于共有物的价值超出其应得部分的,取得共有物的共有人应对其它共有人作价补偿。

42.◆准共有:指两个以上的单位、个人共同享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权利。

43.准物权: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对特定空间范围内的自然资源所享

有的开发和利用的权利。

44.◆土地承包经营权:指农业生产经营者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为目的,对集体

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45.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①转包: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

定期限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行为。

46.互换: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承包方将各自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

其结果是当事人丧失原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而取得对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47.出租:承包者将承包的土地以一定期限租赁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从事

农业生产经营的行为。

48.转让:指经发包方同意,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

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的行为。

49.◆建设用地使用权: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国有土地及其上下建造

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其他附属设施的用益物权。

50.◆地役权:指不动产权利人为某特定不动产的便利而使用他人的不动产,使

其负一定负担的物权。

51.◆抵押权: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不转移占有而作为债务履

行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可就该财产折价或者就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52.◆质权: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出质的财产或者权利交债权人占有或者控制,

作为债务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债权人就该财产或权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53.◆留置权: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所享有的留置其已经占有的债

务人的动产,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其中,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54.◆占有:指占有人基于占有的意思对物进行控制和支配的事实状态。

55.最高额抵押权: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于一定期限内将

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的,抵押权人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担保财产所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利。

56.◆民事责任:指民事主体因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民

事法律后果。

57.缔约过失责任:指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一方因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

的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所应承担的损失赔偿责任。

58.违约责任:即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指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

务所应承担的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损害赔偿、支付违约金等民事法律后果。

59.◆侵权行为: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或者人身,依法应当承担民

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照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致人损害的行为。

60.◆侵权民事责任构成要件:指侵权行为人承担损害赔偿民事责任应当具备的

条件。

61.◆过错责任:指以过错作为归责的最终构成要件,并且以过错作为确定责任

范围的重要依据。

62.◆共同侵权行为: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为人,由于共同的过错致人损害,

或者虽无共同过错但其侵权行为直接结合致人同一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

63.◆民事责任竞合:指行为人实施某一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符合多种民事责任

的构成要件,从而在民法上导致多种责任形式并存和相互冲突。

64.◆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指为使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恢复到未受损害或者达到

合同得到履行的状态,加害人所应当为或者不为的一定的行为。

65.◆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依据,是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了利益。

66.◆无因管理: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

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

67.◆债的概念:债是指依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

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法律上的债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

68.◆债的履行:指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履行其义务。

69.债的保全:指债权人为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危害其债权,对债的关

系以外的第三人所采取的保护债券的法律措施。

70.◆债的担保:指法律为保证特定债权人利益的实现而特别规定的以第三人的

信用或者以特定财产保障债务人履行义务、债权人实现权利的制度。

71.债的转移:指在债的内容与客体保持不变的情形下,债的主体发生变更。

72.◆债的消灭:又称债的终止。指债的关系当事人双方间的权利义务于客观上

已不复存在。

73.◆清偿:即履行。指债务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向债权人履行义

务。债务人向债权人为特定行为,从债务人方面说,为给付;从债权人方面说,为履行;从债的消灭上说,为清偿。

74.◆抵消:指当事人双方相互负有同种类的给付,将两项债务相互冲抵,使其

相互在对等额内消灭。抵消债务,也就是抵消债权。

75.◆混同:指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而使债的关系消灭的事实。法律上广义

的混同包括权利与权利的混同,义务与义务的混同,权利与义务的混同。狭义的混同专指权利与义务的混同。

76.◆提存:指债务人于债务已届履行期时,将无法给付的标的物交提存机关,

以消灭债务的行为。

简答题

1.根据物权的定义得出物权具有的三方面的含义:

①物权不仅是人对物的关系,也是人与人的关系。

②物权是支配权,物权的权利人享有对物直接支配和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③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

2.物权与债权的区别表现:

①物权是支配权,债权是请求权。

②物权是绝对权和具有排他性的权利,而债权是对人权和相对权。

③物权具有优先性,而债权是平等性的权利。

④物权具有追及效力,而债权只能在特定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

⑤物权的设立采用法定主义,而债权的设立采用合同自由原则。

⑥物权的客体主要是有体物,而债券的客体主要是行为。

⑦物权具有永久性和长期性,而债权具有暂时性。

3.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区别:

①支配的价值不同——用益物权以追求物的使用价值为内容,标的物必须具有

使用价值;担保物权以物的价值和优先受偿为内容,标的物必须具有交换价值。

②存续期间不同——用益物权有明确的存续期间;担保物权以债权的存在为前

提,在债权实现时其归于消灭。

③性质不同——用益物权除地役权以外,都是主权利,它是独立物权。而担保

物权是以债权的存在为前提的,是从权利。

④目的和社会功能不同——用益物权的目的在于对标的物的使用和收益,应当

实际占有控制物;而担保物权不以对物的使用和收益为目的。

⑤客体不同——用益物权不以权利为标的,其标的多为不动产,且用益物权的

客体发生价值形态的变化会直接影响用益物权人的使用和收益;而担保物权可以以权利为标的,其标的可以是动产和动产,价值形态的变化不影响担保物权存在。

4.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①平等保护②物权法定③公示、公信原则

5.观念交付的三种方式:

①简易交付:指动产物权在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就无需再实际交付,从法律行为发生效力时起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②指示交付:指当事人在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时,如果该动产已经被第三人占有,那么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就可以将其对该物的返还请求权转让给新的权利人,以代替实物的交付。

③占有改定:即继续占有。指动产物权在转让时,如果转让人希望继续占有该动产,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合同,特别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而受让人因此取得对标的物的间接占有以代替标的物的实际交付。

6.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的类型:

①法律、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

②合理建造房屋、拆除房屋的事实行为。

③继承或者受遗赠。

④征收:国家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在依法作出补偿的前提下,将集体或者私

人所有的财产收归国有的行为。

7.几种特殊的登记制度:

①更正登记:指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事项有错误的,经其申请,经过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登记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对错误的事项进行更正的登记。

②异议登记:指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物权归属等事项有异议的,课以通过异议登记以保护其权利。

③预告登记:为确保债权的实现,保障将来实现物权等目的,按照约定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的预先登记。

8.所有权法律特征的表现:

①所有权是法定的财产权。

②所有权的主体是人。

③所有权是独占的支配权。

④所有权是无期限限制的权利。

⑤所有权是完全物权,包括四项权能。

⑥所有权客体仅限于有体、特定独立物。

9简述财产所有权权能:

①占有权:主体对物基于占有的意思而对物进行控制的事实状态,这种主

体对物进行事实控制的权利叫占有权。

②使用权:民事主体对财产的性能加以利用,以满足生产、生活的各种需

要。这种利用财产的权利叫使用权。

③收益权:民事主体通过合法途径获得基于财产而发生的物质利益。这种

从财产上获得一定经济利益的权利叫收益权。

④处分权:其决定了财产的归属,是所有权区别于其他物权的重要特征。

即所有人对物进行消费和转让的权利。

10.区分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的意义:

①如果占有人在购买他人无权处分的财产时是善意的,并且占有该财产时也是善意的,那么就可以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而恶意占有人不能取得所有权。

②在不当得利返还上,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人都应当返还原物和孳息。但善意占有人一般只返还现有的利益。而恶意占有人对造成的损失应付赔偿责任。

③在返还原物上,善意占有人有权请求所有人返还保管、保存该财产的费用;而恶意占有人无权请求所支付的费用。

11.所有权原始取得的方式有哪些?

①劳动生产收益②善意取得③征收④没收⑤添附

⑥遗失物的取得⑦漂流物的取得以及埋藏物、隐藏物的发现。

12.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规定的法定共有的范围:

①绿地: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③物业管理用房。

④维修资金

⑤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

13.业主对于物业管理享有的权利:

①自主管理权②自主聘任权③解除权④监督权

14.业主大会的职权:

①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②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③选举业主委员会和更改业主委员会的成员。

④选聘、解聘物业服务机构或者其它管理人,

⑤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⑥重建、改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⑦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力的其他重大事项。

15.相邻关系的种类:

①因用水、排水产生的相邻关系

②因通行产生的相邻关系

③因通风、采光所产生的相邻关系

④因建造、修缮建筑物及铺设管线所形成的相邻关系。

⑤因保护环境而产生的相邻关系。

⑥因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发生的相邻关系。

16.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

①依照法律和习惯(物权法第85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依照当地习惯。

②团结互助,兼顾各方利益。

③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④公平,合理

⑤依法给予补偿

17.按份共有人的权利:

①按份共有人有权就其份额对共有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权。

②按份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其共有财产。

③按份共有人享有物权请求权。

④按份共有人有权处分其份额。

⑤按份共有人有优先购买的权。

⑥全体共有人有权处分共有财产。

18.按份共有消灭的原因:

①共有人之间协议的约定

②共有财产归一人所有

③共有财产丧失或被转让。

19.夫妻共有财产包括的内容:

①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的劳动所得。

②夫妻双方继承和受赠的财产。

③双方用合法收入共同购买的财产。

④婚前是个人财产,婚后双方用共有财产进行了重大修缮和改造的。

注:在不违背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夫妻双方可以协商约定以其他方式确定夫妻间财产的归属。

20.因共有财产产生的共有债务,必须具备的两个条件:

①必须是因为共有财产所产生的债务。

②损害的发生必须与共有物存在因果关系。(共有物对损害的发生是否发挥了作用)

21.共有财产分割应当遵循的原则:

①尊重共有人意愿原则。

②物尽其用原则。

③依法分割原则。

22.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行使分割请求权的区别:

①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

②共同共有人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

23.用益物权的特征:

①用益物权以不动产、动产为权利客体。

②用益物权以占有、使用、收益为其权利内容。

③用益物权是在他人所有的物上设立的权利,是一种他物权。

④用益物权的权能并不完全,是一种定限权利。

24.准物权(海域使用权,矿业权,取水权,渔业权)和普通用益物权的区别:

①权利标的不同。普通用益物权的权利标的为不动产、动产,其中以不动产为常态。在法律上视为不可消耗物。准物权的标的则是特定空间范围内的自然资源,

这些标的物在法律上视为消耗物。

②权利行使方式不同:普通用益物权以占有、使用、收益为利用方式。准物权是在土地上进行有目的、可间断的摄取、开发、检测的行为。

③权利取得方式的不同。普通用益物权的设立一般无需行政许可,由当事人自主决定,而准物权需要取得行政许可。

④权利行使不同:普通用益物权具有私权特征,法律对其权利行使的限制较少;准物权中法律往往限制权利人的资质以及权利的行使方式。

25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原则:

①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请求权流转。

②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③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④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⑤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受让权。

26.土地承包经营人的(承包法)的权利和义务:

①占有、使用和收益权。②自主经营权

③依法流转权④承包地依法被依法征收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义务:①维护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②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27.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消灭的原因和法律后果:

①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提前收回。

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提前收回。

③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届满未继续承包。

④承包地被征收。

⑤承包地灭失或严重损毁无法继续从事农业生产。

⑥承包方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

法律后果:①承包费返还土地的义务。

②承包方的取回权(取得土地上的附属设施,土地原状的义务)

③特别改良费用或有益费用的补偿。

28.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方式:

①以出让的方式设立(协议出让、拍卖出卖、招标出让、挂牌出让)

②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

29.出让和转让的区别:

①性质不同:出让时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为(原始取得),而转让是移转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为。(继受取得)

②主体不同:在出让法律关系中,一方为土地所有人,一方为土地使用人;在转让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均是土地使用人。

③是否有偿不同:出让必然是有偿行为,转让既可能是有偿的,也可能是无偿的。

30.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具有的特点:

公益性无偿性无期限性限制流通性

31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以出让方式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利人还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

义务:①支付出让金等费用。②合理利用土地

③按土地用途使用土地。④恢复土地原状

32.地役权和相邻关系的联系:

相同点:①产生的原因相同:均源于调和不动产利用过程中的冲突。

②权利内容方面的有重合:都涉及通行、排水、通风采光、越界建筑等问题。③在法律救济途径上,同属物权的范畴。

不同点:①二者的法律性质和法律依据不同。

②二者的调整范围、方法不同。

③二者的调节限度不同。

④二者在有无对价上不同。

⑤二者在存续期间上不同。

江平版《民法学》里总论部分的名词解释

1、民法:民法是调整社会平等成员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人身关系:没有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是基于一定的人格和身份产生的,体现的是人民精神上和道德上的利益,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类。 3、财产关系: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我国民法调整的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以财产所有和交换为内容,即财产所有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4、民法的渊源:民事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形式,它主要表现在各国家机关根据其权限范围所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之中。 5、商法:又称商事法,形式上的商法专指民法典以外的商法典以及公司、保险、破产、票据、海商等单行法;实质上的商法是指一切有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 6、民法的体系:与交换过程中形成的商品关系的内在要求相适应形成的以调整财产所有和财产交换为目的,由民事主体、物权、债和合同等制度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法律规范系统。 7、制定法:具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文件。 8、民事单行法:针对特定类型的民事关系的法律调整而制定的特别法规。 9、习惯法:已经成为具有法律性质的规则或者安排的习惯。 10、民事法律关系:人与人之间的纳入民法调整范围的生活关系,也可以说是人与人之间因民法调整而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11、法律事实:法律权利义务产生的根据,包括与人的意志有关的行为以及与人的行为无关的事实(前者为法律行为,后者为非法律行为)。 12、民事法律事实:民法的基本概念,指民法认可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亦即由民事法律规定的、能够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事实。 13、民法的基本原则:表述民法的基本属性和基本价值、为民法所固有并对民事立法与司法活动具有最高指导意义的标准;全部民事规范的价值主线和灵魂所在;民法基本精神与基本价值的体现。 14、民法的强行性规定:不能由当事人自由选择而必须无条件遵循的规定。 15、意思自治原则:民事主体可以按照自己的判断设定自己的权利义务,法律尊重这种选择。 16、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处于法律上特殊联系的民事主体应忠诚、守信,做到谨慎维护对方的利益、满足对方的正当期待、给对方提供必要的信息。 17、公序良俗原则: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合称,包括两层,一是从国家角度定义公共秩序,二是从社会角度定义善良风俗。一切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18、过错责任原则:民法上责任分担的归责原则,指如果一个人的行为造成了他人的损害,只有当他具有过错时才被课定责任,没有过错就没有责任。

最新民法重点名词解释

民法名词解释: 1)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不仅包括形式上的民法或民法典,也包括单行的民事法规和其他法规中的民事法律规范。 2)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制定、解释、执行和研究我国民法的指导思想,是我国民法的社会主义本质的集中表现,也是我们进行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法律准则。 3)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法调整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换句话说,当社会关系被民法调整时,便形成一种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而这种权利和义务又是受国家强制力保障实现的,从而形成了拘束双方当事人的民事法律关系。民法正是通过民事法律关系实现其对社会关系调整的职能的。 4)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即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可以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有公民和法人等。实践中以户为单位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以及个人合伙组织体或非法人组织被视为民事主体。国家是特殊的民事主体。 5)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 6)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事物。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可以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有:物、行为(不行为)、智力成果和特定的精神利益。 7)民事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或事实,简称法律事实。只有为法律规定或承认的并能产生民事后果的那些事实,才能成为法律事实;只有一定的法律事实发生,才能在当事人之间发生一定的法律关系或者使原来的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法律事实可分为事件和行为两大类。 8)事件:是法律事实的一种。是指与当事人意志无关的那些客观现象,即这些事实的出现与否,是当事人无法预见或控制的。依据我国民法能产生民事法律关系的事件有:1、自然人死亡的事实;2、发生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事实;3、时间经过的法律事实。 9)行为:是法律事实的一种。是指与人们意志有关的那些法律事实。行为分为合法的行为和与违法的行为。凡符合国家法律规定或为国家法律所认可的行为是合法行为,这种行为在民法上主要表现为民事法律行为。 10)法律事实的结合:依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一个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需要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时,那么只有这些法律事实的结合,该项民事法律关系才能发生、变更或消灭。例如,依照《专利法》的规定,转让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法律关系的发生,必须依法经主管机关批准,当事人双方订立书面转让合同,向专利局登记和公告后,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11)绝对权:依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不同,民事权利可以分为绝对权与相对权。绝对权是指其效力及于一切人的权利,它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任何人,即任何人均负有不妨害权利人实现其权利的义务。故绝对权又称对世权。绝对权的主体一般不必通过义务人的作为就可实现自己的权利。各种人身权、所有权和其他物权等都属于绝对权。 12)相对权:依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不同,民事权利可以分为绝对权与相对权。相对权是指其效力仅及于特定当事人的权利,它的义务人是特定的,所以又称对人权。相对权的主体必须通过特定义务人的履行义务的行为才能实现其权利。债券就是一种相对权。 13)请求权:依民事权利的作用不同,民事权利可分为请求权与形成权。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可以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债权是典型的请求权,如合同当事人有权要求对方履行义务,受害人有权要求加害人赔偿损失等。 46)票据:是代表一定货币的具有一定格式的有价证券。可分为本票、汇票和支票。 47)股票:是股份公司发给鼓动用以证明其所入股份及所持有的股权,并据以定期取得股息、红利的一种资本性有价证券。股票是股份公司筹集资本的法律形式,凡购买股票者便成为该公司的股东。股票就是股东出资的凭证,并使其所入股金证券化而成为有价证券。 48)债券:是国家、金融机构或企业向他人借款的一种法律形式。它属于资本性有价证券。目前我国发行的债权基本上有三种形式:1、公债券;2、金融债券;3、企业债券。 49)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

民法名词解释

民法(名词解释) 1、诚实信用原则 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必须意图诚实、善意,行使权利不侵害他人与社会的利益,履行义务信守承诺和法律规定,最终达到所有获取民事利益的活动,不仅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而且必须使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 2、监护 是指对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 3、撤销权 是指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能够通过自己单方面的意思表示使民事行为的效力归于消灭的权利,属于形成权。 4、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指法律行为效力的开始或终止取决于将来不确定的事实发生或不发生的法律行为。 5、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指以一定期限的到来作为效力的开始或终止原因的法律行为。 6、代理 指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或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或间接地归属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 7、本代理 代理人的代理权直接来源于被代理人直接授予代理权的行为,或来源于法律的规定以及有关机关的指定的代理。 8、复代理(再代理) 代理人为了实现代理权限内的全部或部分行为,以自己的名义选定他人担任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该代理人称为复代理人,其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代理人选择他人担任复代理人的权利,叫复任权,是代理权的一部分。 9、代理证书 又称授权委托书,是委托授权行为的书面形式,它是由被代理人制作的,证明代理人之代理权并表明其权限范围的证书。代理证书只存在于委托代理中,在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中,不存在代理证书。 10、交易相对人的催告权 交易相对人在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之前,得向被代理人发出催告,要求其在相当期限内作出是否追认表示的权利。 11、表见代理 是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基于此项信赖与无权代理人进行交易,由此造成的法律效果法律强使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表见代理为无权代理的一种,是广义的无权代理。表见代理制度之设,是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信赖利益与交易的安全,对疏于注意的被代理人,令其自负后果。 12、诉讼时效 又称消灭时效,在我国民事立法上是指对在法定期限内不行使权利的权利人,使其丧失诉权的法律制度。 13、除斥期间 法律规定的某种权利的存续期间,期间届满后,权利归于消灭。 14、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 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暂停

民法名词解释汇总

民法名词解释汇总

第一编民法总论 1.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 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的本 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3.自愿原则,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 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4.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 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 5.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 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6.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 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

7.绝对权,指其效力及于权利人之外一切人的 权利。 8.相对权,指效力及于特定人的权利。 9.支配权,权利主体可以直接对权利客体予以 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10.请求权,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 行为的权利。 11.抗辩权,指对抗请求权和否认他人的权利存 在的权利。 12.形成权,指权利人得以自己的意思而使法律 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 13.既得权,指其实现条件已经完全具备,权利 人即可行使的权利。 14.期待权,指其实现条件尚未完全具备,权利 人尚不能行使,需要待一定条件具备时才可以行使的权利。 15.主权利,指两项相关联的权利中不依赖另一 权利而可独立存在的权利。 16.从权利,指两项相关联的的权利中依赖另一 权利的存在而存在的权利。

17.私力救济,指权利人自己采取各种合法手段 来保护其权利,包括自卫行为和自助行为。 18.公力救济,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由国家机 关通过法定程序予以保护。 19.民事权利,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 护的利益范围或者得为某种行为的以实现其利益的可能性。 20.民事义务,义务人在权利限定的范围内应为 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约束。21.民事责任,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而应承担 的法律后果。 22.民事法律事实,由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 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终止的客观现象。23.自然人,是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 人。 24.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指自然人能以自己的 行为取得民事权利与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25.民事责任能力,对民事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 任的能力。

自考民法学重点名词解释(整理)

1)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 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制定、解释、执行和研究我国民法的指导思想,是我国民法的社会主义本质的集中表现,也是我们进行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法律准则。 3)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法调整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4)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即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 5)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 6)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事物。 7) 民事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或事实,简称法律事实。法律事实可分为事件和行为两大类。 8) 事件:是法律事实的一种。是指与当事人意志无关的那些客观现象,即这些事实的出现与否,是当事人无法预见或控制的。 9) 行为:是法律事实的一种。是指与人们意志有关的那些法律事实。行为分为合法的行为和与违法的行为。凡符合国家法律规定或为国家法律所认可的行为是合法行为,这种行为在民法上主要表现为民事法律行为。 10) 法律事实的结合:依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一个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需要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时,那么只有这些法律事实的结合,该项民事法律关系才能发生、变更或消灭。 11) 绝对权:依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不同,民事权利可以分为绝对权与相对权。绝对权是指其效力及于一切人的权利,它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任何人,即任何人均负有不妨害权利人实现其权利的义务。故绝对权又称对世权。绝对权的主体一般不必通过义务人的作为就可实现自己的权利。各种人身权、所有权和其他物权等都属于绝对权。 12) 相对权:依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不同,民事权利可以分为绝对权与相对权。相对权是指其效力仅及于特定当事人的权利,它的义务人是特定的,所以又称对人权。相对权的主体必须通过特定义务人的履行义务的行为才能实现其权利。债券就是一种相对权。 13) 请求权:依民事权利的作用不同,民事权利可分为请求权与形成权。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可以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14) 形成权:依民事权利的作用不同,民事权利可分为请求权与形成权。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仅凭自己单方的行为便可使某种权利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 15) 主权利:从民事权利的相互关系上,可分为主权利与从权利。主权利是指在互有关联的两个以上的民事权利中,可以独立存在的民事权利。 16) 从权利:从民事权利的相互关系上,可分为主权利与从权利。从权利是指在互有关联的两个以上民事权利中,必须以其他权利的存在为前提的民事权利。从权利随主权利的存在或消灭而存在或消灭。 17) 民事权利能力:公民民事权利能力是指公民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者,才享有法律上的人格,才能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才能享有某项具体民事权利或承担某项具体民事义务。 18)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或履行民事义务的能力。公民的行为能力不仅包括公民的合法行为的能力,而且也包括公民对其违法行为应承担责任的能力。公民的行为能力是以其权利能力为前提的。 19)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能够通过自己独立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

民法名词解释(全)

民法名词解释 第一篇民法总论 1、人身关系:是指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 2、意思自治原则:在民法中具体体现为所有权受法律保护、合同自由、婚姻自由、家庭自治、遗嘱自由以及过错责任等民法的概念,其内涵主要表现再赋予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的广泛行为自由。 3、公平:就是以利益的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以调整主体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 4、公平责任:又称衡平责任,是当事人双方在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下及其他情况的基础上,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给予适当补偿。 5、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市场活动的基本准则,是协调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保障市场有秩序,有规则进行的重要法律原则,也是维护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记忆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的原则。 6、法律漏洞:指法律体系还存在着违反立法计划的不圆满状态,其特点在于违法计划性、不圆满性。 7、公序良俗:是由“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两个概念构成的,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8、民法的渊源:民事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形式,它主要表现在各国家机关几根其权限范围所制定的各种规范文件之中。 9、国际条约: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就政治、经济、贸易、军事、法律、文化等方面的问题确定其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10、国际惯例:也称为国际习惯,分为两类:一类是属于法律范畴的国际惯例,具有法律效力,另一类是属于法律范畴的国际惯例,不具有法律效力。 11、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法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这种权利义务内容,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在法律上的直接表现。 12、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13、民事法律事实:是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客观现象。 14、民事权利的自我保护:是指权利人自己采取各种合法手段来保护自己的权利不受侵犯。 15、正当防卫:是指公共利益,他人或者本人的认识或其他利益受到不法侵害时,行为人所采取的一种防卫措施。 16、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受现实和紧急的损害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致他人和本人损害的行为。 17、自主行为:指权利人为保证自己请求权的实现,在情事紧迫而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况下,对他人财产或自由施加扣押、拘束或者其他相应措施,而为法律或者社会公德所认可的行为。 18、民事权利的国家保护,是指权利受到侵犯时,由国家机关给予保护,又称为公力救济。 19、自然人:是指依自然规律产生,具有五官百骸,区别于其他动物的人。 20、民事权利能力:是国家通过法律确认的民事主体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它是民事主体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基础。 21、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和设定民事义务,并且能够对于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或者资格。简言之,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自然人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或资格。

民法学名词解释

1、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3、人身关系,是指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4、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5、自愿原则,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6、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 7、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8、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 9、财产法律关系,是指因财产的所有和财产的流转所形成的、满足民事主体财产利益需要的民事法律关系。 10、人身关系,是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为满足民事主体的人身利益所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 11、绝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不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12、相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13、物权关系,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物,不需要义务人实施某种积极行为予以配合即可行使并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14、债权关系,是指权利人必须由义务人的一方行为相配合,才能行使和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15、自然人,是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16、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17、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18、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19、个体工商户,是指自然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 20、农村承包经营户,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 21、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共同经营,共同劳动。 22、退伙,是指合伙人与其他合伙人脱离合伙关系,丧失合伙人资格的行为。 23、入伙,是指合伙成立后,第三人加入合伙并取得合伙人资格的行为。 24、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25、社团法人,以人的组合作为法人成立基础的私法人。 26、财团法人,是指以一定的财产的设定作为成立基础的私法人。 27、企业法人,以从事生产、流通、科技等活动为内容,以获取盈利和增加积累、创造社会财富为目的的营利性社会经济组织。 28、机关法人,是指依法享有国家赋予的行政权力,并因行使职权的需要而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国家机关。 29、事业单位法人,是指为了社会公益事业目的,由国家机关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新闻等公益事业的单位。 30、社团法人,是指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

民法名词解释汇总

第一编民法总论 1.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 规范的总和。 2.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的、最一 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3.自愿原则,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4.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 的利益均衡。 5.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 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6.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 会关系。 7.绝对权,指其效力及于权利人之外一切人的权利。 8.相对权,指效力及于特定人的权利。 9.支配权,权利主体可以直接对权利客体予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10.请求权,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11.抗辩权,指对抗请求权和否认他人的权利存在的权利。 12.形成权,指权利人得以自己的意思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 13.既得权,指其实现条件已经完全具备,权利人即可行使的权利。 14.期待权,指其实现条件尚未完全具备,权利人尚不能行使,需要待一定条件具备时才可 以行使的权利。 15.主权利,指两项相关联的权利中不依赖另一权利而可独立存在的权利。 16.从权利,指两项相关联的的权利中依赖另一权利的存在而存在的权利。 17.私力救济,指权利人自己采取各种合法手段来保护其权利,包括自卫行为和自助行为。 18.公力救济,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由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予以保护。 19.民事权利,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范围或者得为某种行为的以实现其 利益的可能性。 20.民事义务,义务人在权利限定的范围内应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约束。 21.民事责任,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民法总论名词解释汇总

民法总论名词解释汇总 1、民法:民法是调整社会平等成员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人身关系:没有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是基于一定的人格和身份产生的,体现的是人民精神上和道德上的利益,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类。 3、财产关系: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我国民法调整的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以财产所有和交换为内容,即财产所有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4、民法的渊源:民事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形式,它主要表现在各国家机关根据其权限范围所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之中。 5、商法:又称商事法,形式上的商法专指民法典以外的商法典以及公司、保险、破产、票据、海商等单行法;实质上的商法是指一切有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 6、民法的体系:与交换过程中形成的商品关系的内在要求相适应形成的以调整财产所有和财产交换为目的,由民事主体、物权、债和合同等制度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法律规范系统。 7、制定法:具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文件。 8、民事单行法:针对特定类型的民事关系的法律调整而制定的特别法规。 9、习惯法:已经成为具有法律性质的规则或者安排的习惯。 10、民事法律关系:人与人之间的纳入民法调整范围的生活关系,也可以说是人与人之间因民法调整而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11、法律事实:法律权利义务产生的根据,包括与人的意志有关的行为以及与人的行为无关的事实(前者为法律行为,后者为非法律行为)。 12、民事法律事实:民法的基本概念,指民法认可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亦即由民事法律规定的、能够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事实。 13、民法的基本原则:表述民法的基本属性和基本价值、为民法所固有并对民事立法与司法活动具有最高指导意义的标准;全部民事规范的价值主线和灵魂所在;民法基本精神与基本价值的体现。 14、民法的强行性规定:不能由当事人自由选择而必须无条件遵循的规定。 15、意思自治原则:民事主体可以按照自己的判断设定自己的权利义务,法律尊重这种选择。 16、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处于法律上特殊联系的民事主体应忠诚、守信,做到谨慎维护对方的利益、满足对方的正当期待、给对方提供必要的信息。 17、公序良俗原则: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合称,包括两层,一是从国家角度定义公共秩序,二是从社会角度定义善良风俗。一切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18、过错责任原则:民法上责任分担的归责原则,指如果一个人的行为造成了他人的损害,只有当他具有过错时才被课定责任,没有过错就没有责任。

民法名词解释

1、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民法的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的原则、 合法及公序良俗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3、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规范在调整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的过程中形成的权力义务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法律关系。 4、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第一,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在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过程中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 第二,民事法律关系是体现了国家意志和当事人意志的思想意志关系 第三,民事法律关系具有平等性,其核心内容体现为私法权利的构造。 5、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暴包括主体、内容、客体。 6、民事权利是指主体享受特定利益法律上之力。 7、民事权利的分类: 按权利内容进行区分,财产权和人身权。 按权利之作用进行区分,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 权利之效力进行区分,分为绝对权与相对权 权利间的相互关系,分为主权利和从权利。 8、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指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上的资格,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享有主体地位的标志。 9、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或称民事法律行为能力,指法律确认自然人以自己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和设定民事义务,并且能够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 10、监护,是指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身和财产权利而由特定自然人或组织对其予以监督、管理和保护的制度。 11、 9、财产法律关系,是指因财产的所有和财产的流转所形成的、满足民事主体财产利益需要的民事法律关系。 10、人身关系,是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为满足民事主体的人身利益所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 11、绝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不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民法名词解释1

民法名词解释 1 形成权, 形成权,是指权利人得以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 形成权适用除斥期间的规定,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形成权具有下述特点: ①形成权的行使表现为单方行为; ②单方意思表示一经到达对方即为生效(是故,行使形成权的意思表示可以撤回但不得撤销); ③效力的产生不需要另一方作出某种辅助行为或共同的行为,按一方意志即可形成法律关系。 ④形成权不能与所依附的原权利分割而单独转让; ⑤形成权的存在有一定的除斥期间,形成权不得附条件和期限((合同法》第 95 条)。 形成全的种类:1解除权、2变更权、3追认权、4撤销权(合同撤销权、 要约撤销权)、5赠与(任意撤销、法定撤销)撤销权、6选择权、7抵销权、 8继承权的抛弃、9介入权 形成权可以以默示的方式行使。 2抗辩权, 广义上是指对抗请求权或否认他人的权利主张的权利,有的称为异议权;狭义上仅指对抗请求权的权利。抗辩权的作用在于对抗请求权,又可分为一时抗辩权和永久抗辩权 特征:抗辩权具有永久性、无被侵害可能性、不可单独让与性、无相对义务观念性等四个特征 抗辩权又可分为永久抗辩权(永久有效)和延期抗辩权(暂时有效)。延期抗辩权有不安/同时履行/先履行抗辩权,债务已罹于诉讼时效之抗辩为永久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主体是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行使的条件是:在同一双务合同中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有确切证据证明负有后履行义务的当事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义务的现实危险;先履行义务人中止己方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给对方合理的期限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提供适当担保。 先诉抗辩权亦称检索抗辩权,是指保证人在债权人未就主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而

民法名词解释和简答题

民法重点 一、名词解释 1、民法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的总称。 2、财产 人们通常说的财产是指土地、房屋、物资等物质财富和金钱的总称。民法上讲的财产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财产是指有关金钱(即能用金钱表示或者能用金钱衡量的价值)的权利的总和。广义的财产是指财产权利与财产义务(债务)的总和,可称为总财产。 3、公序良俗原则 是指民事行为不得违反公共秩序或者善良风俗。(公序良俗原则是维护国家和社会利益的需要,是约束民事行为的最低要求,是当事人行为自主的底线,不可逾越。) 4、公共秩序 是指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要的一般秩序。 5、善良风俗 是指社会存在及其发展中所必要的一般道德。 6、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有广狭二义,广义的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而形成的具有法律意义的社会关系;狭义的民事关系是指现实生活中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意义为基本容的社会关系。

7、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法律权利、负有民事法律义务和承当民事法律责任的人。 8、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有发生的事物。 9、民事法律事实 是指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别更或者消灭的客观现象。 10、行为 行为是指人有意识的活动。认得行为是人有意识的身体动、静。“动”为作为,“静”为不作为,总称为行为。 11、事实行为 是指行为人没有产生一定法律民事后果的意思表示,根据法律规定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12、非行为事实 是指行为以外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学理上又称为自然事实。 13、事件 是指某种客观现象的发生。 14、状态 某种客观现象的持续。 15、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实现其特定利益的法律手段。

民法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 1、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以及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民法的渊源,即民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民法的渊源包括制定法、判例法、习惯以及法理。 3、民法基本原则,是指民事立法、民事司法与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4、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由民法规范调整而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5、民事法律事实,是指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 6、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7、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8、监护是对未成年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9、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10、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11、自然人的住所,是指自然人生活和进行民事活动的中心处所。 12、自然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1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14、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15、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16、合伙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订立合伙合同,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营利性组织. 17、民法上的物,作为民事权利客体之一,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而又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支配的物质客体。 18、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19、抗辩权,是指对抗他人行使权利的权利。 20、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依自己单方的意思表示,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 21、形成之诉:请求人民法院通过判决变更现有的某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形成某种新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诉讼。 22、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旨在发生一定民法上效果的行为. 23、民事法律行为的有(生)效要件,是指已经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能够按照意思表示的内容而发生法律效果所应当具备的法定条件。 24、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是指一切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所必不可少的共同要件。 25、意思表示,是指民事主体向外部表明意欲发生一定的民法上法律效果的行为。 26、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效力的开始或终止取决于将来不确定事实的发生或不发生的民事法律行为。 27、解除条件又称消灭条件,是指民事法律行为中所确定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在所附条件成就时失去法律效力。 生效条件又称延缓条件,是指民事法律行为中所确定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要在所附条件成

民法主要名词解释

第1~4章民法绪论(什么是民法) 平等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具有平等身份的当事人。 民法意义上的财产:能被人作为利益享有对象的物质财富。 财产关系:人与人之间基于财产而形成的占有、支配、交换和分配等相互关系。 人格关系:人与人之间基于对彼此的人格或人格要素而形成的相互尊重、互不侵犯的关系 身份权关系:人们在家庭关系中基于彼此的身份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与人身不可分离而又不具有直接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法: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体现民法的基本属性和基本价值,是民法所固有的、对民事立法和司法活动具有最高指导意义的标准原则。 平等原则:当事人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地位平等。 私权神社(人的权利神圣原则):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意思自治原则:民事主体有权对其事务自主决定、自我管理、自负责任,不受国家或他人的非法干涉。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应当诚实不欺、恪守诺言、讲究信用、善意行使权力、尊重他人和社会的利益。 公共利益原则(公序良俗原则/权利不得滥用原则):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过错责任原则:人应当对自己的有过错行为负责。/民法上责任分担是归责原则,如果一个人的行为造成他人的损害,只有当他具有过错时才有责任,没有过错就没有责任。 第5章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定的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的具有民事权利和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法律事实:法律事实是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法律事实的总和(法律事实的构成):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结合起来才能实现某项法律效果的法律事实的构成。 第6章民事权利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要素) 自然人:基于自然规律出生并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权利能力:权利能力是指能够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并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法律基本名词解释之民法

法律基本名词解释之民法

法律基本名词解释之民法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不仅包括形式上的民法或民法典,也包括单行的民事法规和其他法规中的民事法律规范。 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制定、解释、执行和研究我国民法的指导思想,是我国民法的社会主义本质的集中表现,也是我们进行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法律准则。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法调整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换句话说,当社会关系被民法调整时,便形成一种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而这种权利和义务又是受国家强制力保障实现的,从而形成了拘束双方当事人的民事法律关系。民法正是通过民事法律关系实现其对社会关系调整的职能的。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即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可以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有公民和法人等。实践中以户为单位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以及个人合伙组织体或非法人组织被视为民事主体。国家是特殊的民事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事物。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可以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有:物、行为(不行为)、智力成果和特定的精神利益。 民事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或事实,简称法律事实。只有为法律规定或承认的并能产生民事后果的那些事实,才能成为法律事实;只有一定的法律事实发生,才能在当事人之间发生一定的法律关系或者使原来的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法律事实可分为事件和行为两大类。 事件:是法律事实的一种。是指与当事人意志无关的那些客观现象,即这些事实的出现与否,是当事人无法预见或控制的。依据我国民法能产生民事法律关系的事件有:1、自然人死亡的事实;2、发生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事实;3、时间经过的法律事实。 行为:是法律事实的一种。是指与人们意志有关的那些法律事实。行为分为合法的行为和与违法的行为。凡符合国家法律规定或为国家法律所认可的行为是合法行为,这种行为在民法上主要表现为民事法律行为。 法律事实的结合:依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一个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需要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时,那么只有这些法律事实的结合,该项民事法律关系才能发生、变更或消灭。例如,依照《专利法》的规定,转让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法律关系的发生,必须依法经主管机关批

民法学总论完整版名词解释

民法学总论完整版名词解释 1、民法的渊源[1]:指民法规范的表现形式或存在形式,其因具有这一特征,即可作为法院或仲裁庭进行民事裁判的依据,因此这里所说的民法的渊源即民事规范的载体或在哪里可以找到民法规范。 2. 公法与私法[2]:公法是配置和调整公权力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公法以研究公权力、公权力配置、公法关系和公法责任为主要内容。公法可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狭义公法是指调配公权力内部或公权力之间的关系的法律规范。广义的公法是指调配公权力之间,以及调节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私法相对于公法,一般而言指的是规范私权关系、保护私人利益的法律,如民法、商法等。 3. 大陆法系[3]:又称罗马法系、法典法系,其特点是法律为成文法或制定法,主要包括欧洲大陆的国家以及南美洲、亚洲的韩国、日本等,均制定有民法典。由于法律移植及继受方便,我国也属于大陆法系国家。 4. 意思自治[4]:又称私法自治、自由、自愿、自主决定。起源于市民社会运行的特点和原理,其含义是在市民社会领域,民事主体有权对其事务自主决定、自我管理、自负责任,不受国家或他人的不法干涉。 5. 身份平等[5]:也可表述为人格平等、权利能力平等、法律地位平等,简称“平等原则”,即在民法看来,一个人只要是生物学意义上的人,就被民法当做一个人,从而可以参加民事法律关系。 6. 诚实信用[6]:简称诚信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应当诚实不欺、可守诺言、讲究信用、善意行使权利、尊重他人和社会的利益。诚信原则不仅是道德规范,也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法律准则。 7. 权利不得滥用[7]:又称禁止权利滥用。《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8. 民事法律事实[8]:即可以引起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利变动的事实,亦即可以引起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利产生、变更、消灭的事实。 9. 原始取得[9]:权利的原始取得,又称权利的绝对发生,指不基于他人既存的权利,而独立取得一个新的权利,如通过善意取得、无主物先占、建造房屋等事实行为取得的权利。10. 继受取得[10]:又称权利的相对发生,即基于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权利,如基于买卖、赠与、互易等而取得权利。 11. 自然人[11]:是指基于自然规律儿出生的人,民法上的自然人,专指有自然生命的人具有权利主体这一身份而言。自然人的外延包括本国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每个自然人都是具体的、唯一的、不可代替的主体。 12. 民事权利能力[12]: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前提,是自然人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标志。 13. 民事行为能力[13]: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去的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自然人具备了权利能力,并不意味着可以很好地通过自己的行为来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权利,承担义务,要做到这一点,还需要有民事行为能力。 14. 监护[14]:是指无民事行为能力任何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保护人的制度。 15. 宣告失踪[15]:是指人民法院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依法定程序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自然人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16. 宣告死亡[16]:是指人民法院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依法定程序推定并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自然人死亡的法律制度。 17. 住所[17]:是指自然人以久主的意思而经常居住的中心生活场所。

民法重点名词解释

民法名词解释: 1)民法:就是调整平等主体得自然人、法人、其她组织之间得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得法律规范得总称。它不仅包括形式上得民法或民法典,也包括单行得民事法规与其她法规中得民事法律规范。 2)我国民法得基本原则:就是制定、解释、执行与研究我国民法得指导思想,就是我国民法得社会主义本质得集中表现,也就是我们进行民事活动必须遵循得法律准则。 3)民事法律关系:就是指由民法调整得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得社会关系。换句话说,当社会关系被民法调整时,便形成一种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而这种权利与义务又就是受国家强制力保障实现得,从而形成了拘束双方当事人得民事法律关系。民法正就是通过民事法律关系实现其对社会关系调整得职能得。 4)民事法律关系得主体:就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权利或承担义务得人,即民事法律关系得当事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可以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得,有公民与法人等.实践中以户为单位得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以及个人合伙组织体或非法人组织被视为民事主体。国家就是特殊得民事主体。 5)民事法律关系得内容:就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间得权利与义务。 6)民事法律关系得客体:就是指民事法律关系得权利与义务所指向得事物.按照我国《民法通则》得规定,可以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得有:物、行为(不行为)、智力成果与特定得精神利益. 7)民事法律事实:就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得客观现象或事实,简称法律事实。只有为法律规定或承认得并能产生民事后果得那些事实,才能成为法律事实;只有一定得法律事实发生,才能在当事人之间发生一定得法律关系或者使原来得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法律事实可分为事件与行为两大类。 8)事件:就是法律事实得一种.就是指与当事人意志无关得那些客观现象,即这些事实得出现与否,就是当事人无法预见或控制得。依据我国民法能产生民事法律关系得事件有:1、自然人死亡得事实;2、发生自然灾害与意外事故得事实;3、时间经过得法律事实。 9)行为:就是法律事实得一种.就是指与人们意志有关得那些法律事实。行为分为合法得行为与与违法得行为。凡符合国家法律规定或为国家法律所认可得行为就是合法行为,这种行为在民法上主要表现为民事法律行为。10)法律事实得结合:依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得约定,一个民事法律关系得发生、变更或消灭需要两个以上得法律事实时,那么只有这些法律事实得结合,该项民事法律关系才能发生、变更或消灭.例如,依照《专利法》得规定,转让专利申请权与专利权得法律关系得发生,必须依法经主管机关批准,当事人双方订立书面转让合同,向专利局登记与公告后,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11)绝对权:依民事权利得效力范围不同,民事权利可以分为绝对权与相对权.绝对权就是指其效力及于一切人得权利,它得义务人就是不特定得任何人,即任何人均负有不妨害权利人实现其权利得义务。故绝对权又称对世权.绝对权得主体一般不必通过义务人得作为就可实现自己得权利。各种人身权、所有权与其她物权等都属于绝对权。 12)相对权:依民事权利得效力范围不同,民事权利可以分为绝对权与相对权.相对权就是指其效力仅及于特定当事人得权利,它得义务人就是特定得,所以又称对人权.相对权得主体必须通过特定义务人得履行义务得行为才能实现其权利.债券就就是一种相对权。 13)请求权:依民事权利得作用不同,民事权利可分为请求权与形成权。请求权就是指权利人可以要求她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得权利.债权就是典型得请求权,如合同当事人有权要求对方履行义务,受害人有权要求加害人赔偿损失等。 46)票据:就是代表一定货币得具有一定格式得有价证券。可分为本票、汇票与支票. 47)股票:就是股份公司发给鼓动用以证明其所入股份及所持有得股权,并据以定期取得股息、红利得一种资本性有价证券。股票就是股份公司筹集资本得法律形式,凡购买股票者便成为该公司得股东。股票就就是股东出资得凭证,并使其所入股金证券化而成为有价证券。 48)债券:就是国家、金融机构或企业向她人借款得一种法律形式。它属于资本性有价证券。目前我国发行得债权基本上有三种形式:1、公债券;2、金融债券;3、企业债券。 49)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就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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