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国际私法作业4答案

国际私法形成性考核4

一、不定项选择题

1、《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确立的著作权保护原则有(A B C D )。

A. 国民待遇原则

B. 自动保护原则

C. 独立保护原则

D. 最低限度保护原则

2、外观设计专利优先权的期限为(D)。

A.3个月

B.6个月

C.12个月

D.18个月

3、《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驰名商标(B)。

A.非经法定程序不受保护

B.国家之间签订协议后给予保护

C.所有人申请保护后给予保护

D.自动获得保护个月

4、《专利合作条约》规定专利申请案实行“早期公布”的办法,在申请人提交申请案(D)内予以公布。

A.3个月

B.6个月

C.12个月

D.18个月

5、外国人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适用(B )

A. 法院地法

B. 当事人属人法

C. 行为地法

D. 当事人选择的法律

6、法院地给予外国人什么样的诉讼权利,由(A )决定。

A. 法院地法

B. 当事人属人法

C. 行为地法

D. 当事人选择的法律

7、外国人委托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时,(B )。

A. 可以委托本国的律师

B. 可以委托第三国的律师

C. 可以委托任何一国的律师

D. 必须委托法院地国家的律师

8、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以地域为联系因素,由该地域所属国法院行使管辖权,这是(B )。

A. 属人管辖

B. 属地管辖

C. 协议管辖

D. 平行管辖

E. 专属管辖

9、仲裁机构对案件的管辖权来自仲裁协议和申请人的申请,当事人之间无仲裁协议或仲裁

协议无效,则不得将争议提交仲裁,仲裁机构也无权受理案件,这是仲裁协议(B )。

A. 对当事人的法律效力

B. 对仲裁机构的法律效力

C. 对法院的法律效力

D. 对执行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

10、国际商事仲裁可仲裁的事项是(C )。

A. 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B. 收养、监护、抚养纠纷

C. 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D. 行政争议纠纷

二.名词解释

1.属人管辖:以当事人国籍为标志确定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涉外民事案件的当事人,不论是原告还是被告,也不论其居住在国内还是国外,只要具有本国国籍,本国法院就享有案件管辖权。

2.司法协助:是指一国法院或其他主管机关接受另一国法院或其他主管机关的请求,代为进行或实施某些与诉讼有关的行为。诸如送达诉讼文书、传唤证人、收集证据、承认及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和仲裁机构的裁决等。

3.域外送达:是指在国际民事诉讼中,请求国依据国际条约或本国法律规定的方式,将司法文书或司法外文书交由居住在被请求国的诉讼当事人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

4.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同意把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争议交付仲裁的共同意思表示。仲裁协议是仲裁的基础,是当事人将争议提交仲裁的依据,也是仲裁机构受理国际商事争议的依据。

三.简述题

1.简述我国知识产权法律适用的规定。

答:(1)适用知识产权原始登记国法律,即适用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的产生国法律或有关权利首次授予国法律。

(2)适用请求保护国法律,即适用权利实施地或侵权行为发生地的法律。

(3)原始登记国法和请求保护国法兼用,即对知识产权的产生和续存问题适用原始登记国法,对知识产权的使用行为适用请求保护国的法律。

(4)知识产权的转让,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允许当事人意思自治,在当事人没有明示或默示适用何国法律时,适用与知识产权转让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或受让方、转让方国家的法律。

2.简述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

答:(1)外国法院对案件具有管辖权。

(2)外国法院判决是已生效判决。

(3)诉讼程序公正。

(4)不存在诉讼竞合情形。

(5)外国法院判决必须是合法取得的。

(6)外国法院适用了被请求国冲突规范所指引的准据法。

(7)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不违反被请求国公共秩序。

(8)存在互惠关系。

四.论述题

1.论述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确定依据。

各国对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种类规定不同,对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确定的依据规定也不同,主要有以下几种:

(1)属人管辖:属人管辖是以当事人国籍为标志确定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涉外民事案件的当事人,不论是原告还是被告,也不论其居住地在国内还是国外,只要具有本国国籍,本国法院就有案件管辖权。

(2)属地管辖:又称地域管辖或领土管辖,是指依据本国与涉外民事案件的地域联系因素确定管辖权。属地管辖体现了国家主权原则,一个主权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一切人,发生在本国领土内的事,位于本国领土内的物都享有完全的和排他的管辖权。以地域为标志确定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有以下做法

①以被告住所、居所、经常居所为连接因素确定管辖权

②以物之所在地为连接因素确定管辖权

③以行为发生地为连接因素确定管辖权

(3)专属管辖:又称为排他管辖或独占管辖,指一国法院对法律规定的特定涉外民事案件享有独占的或排他的管辖权。国家出于对本国公共秩序或出于保护本国当事人利益的考虑,规定特定民事案件作为本国法院专属管辖,排除他国法院的管辖权。

(4)协议管辖:依据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的协议确定管辖权。(5)平行管辖:是指对同一涉外民事案件,与案件有联系的国家都享有管辖权,法院基于原告的选择或者起诉享有管辖权,同时也承认其他国家法院对此案件有管辖权。平行管辖的确定完全取决于原告的选择。

2.论述我国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制度。

我国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法律依据包括:①我国加入的1958年的《纽约公约》②我国缔结的双边司法协助协定③与我国没有条约关系的,按照互惠原则办理。

1986年我国加入了《纽约公约》,加入时我国做了两项保留声明:一是“互惠保留”,二是“商事保留”。198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我国加入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通知》对契约性和非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做了解释,对我国适用《纽约公约》做出如下规定:

(1)管辖法院

《纽约公约》第4条规定,申请我国法院承认及执行在另一缔约国领土内做出的仲裁裁决,是由仲裁裁决的一方当事人提出的。

(2)法院的审查

我国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接到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后,应对申请承认及执行的仲裁裁决进行审查,如果认为不具有《纽约公约》第5条第1、第2两款所列情形,应当裁定承认其效力,并依照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律规定的程序执行;如果认定具有第5条第2款所列情形之一,或者根据被执行人提供的证据证明具有第5条第1款呢所列情形之一,应当裁定驳回申请,拒绝承认及执行。

(3)当事人申请承认及执行裁决的期限

我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的仲裁裁决,仅限于《纽约公约》对我国生效后在另一缔约国领土内做出的仲裁裁决,申请必须在2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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