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权属区别

土地权属区别
土地权属区别

土地权属区别

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他项权利在权能上有所区别?

土地所有权是财产所有权中最主要的一种,是其他权的母权。所有权可以定义为对物的主宰。土地所有权在国家法律规定范围内,具有占有、使用、受益、处分四项权能。

占有权能:指权利人对土地的掌握和控制,表现为权利人对土地的控制不受他人侵犯,占有权一般由所有人行使,但在有的情况下也可能由非有权人行使。如国家和农民集体可以把土地交给他人使用,由非所有人占有,占有人一般没有处分权,只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有使用权。

使用权能:指按照土地的性能和用途进行事实上的利用和远用。如在依法取得的土地上建造建筑物,在耕地上种植农作物。土地所有人可以将土地交由非所有人使用,所有人并不因此丧失对土地的所有权。

受益权能:指基于行使土地所有权而获得经济上的利益。

处分权能:指决定土地在法律上的命运,他最集中体现了所有权的作用。土地所有权的处分权由土地所有权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

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使用、受益和法律规定范围

内的处分权能,他没有占有权能。

土地他向权利的拥有者,只能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取得抵押、承租、耕作、空中、地下、相邻等受到条件限制的其他使用权利。

国有土地所有权与集体土地所有权在权能上有何区别?

国有土地所有权是指国有土地所有者(国务院是国有土地产权代表)根据全国人民的最高利益,依据法律规定可对其财产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完整权能。

集体土地所有权是指集体土地所有者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也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能,但法律对其权能有严格限制条件,例如不得随意占用耕地,耕地要占用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手续,承包地可以转租或转包,但不得改变其农用地性质第。

国有土地使用权与集体土地使用权有何区别?

国有土地使用权与集体土地使用权各自都分为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农用地使用权,其差异主要有:

国有土地农业用地使用权,目前多为国家利用己有国有土地或征用、划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组建的农、林、牧、渔、场;另一类是国家将国有农业用地或国有荒山、荒地通过出让、出租、合资等方式给开发者,建设农业区(场、公司)。集体土地农业用地使用权,目前主要是通过将集体所有的土

地承包给农民从事农业生产,承包期为30年;另一类是集体土地所有者将其农业用地或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以拍卖、转让、出租、入股、合资方式给开发者,建设农业区(场、公司),拍卖、转让、出租、入股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高年限。

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目前主要为城、镇用地,多为划拨取得;另一类是国家将已有国有土地或通过征用农民集体土地后,通过出租、租赁、作价入股、授权经营、划拨、合资等开发为建设用地,使用年限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高年限。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目前主要为农民宅基用地、乡村企业用地,多为划拨取得;另一类是集体土地所有者依法批准将集体土地与他人合资、入股为建设用地,一般土地所有权不变,只确定使用权。

土地权属的基本概念与土地经营模式

土地权属的基本概念与土地经营模式 1 基本概念 1.1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就是公民集体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权利内容由合同约定。分为主体和客体两种。 该项权利的权利主体为公民或集体;权利客体为集体所有土地或国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 单位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 2017 年10 月18 日,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 1.2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Land Use Rights )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民集体和公民个人,以及三资企业,凡具备法定条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利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 土地使用权是中国土地使用制度在法律上的体现,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有土地的使用 人依法利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有划拨、出让、出租、入股等。而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是指农民集体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 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是指农民集体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农民 集体土地使用权可分为农用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 农用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乡(镇)企业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的使用权。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用地使用权通过发包方与承包方订立承包合同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通过土地使用者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取得。 1.3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是指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的一种税赋。由于土地使用税只在县城以上城市征收,因此也称城镇土地使用税。

土地归属证明书(完整版)

土地归属证明书 土地归属证明书-----|---------| |座落|| |-----|---------| |地号||图号|| |-----|---|----|-----| |用途||土地等级|| |-----|---|----|-----| |使用权类型||终止日期|| |---------------| |使用权面积|| |----|----------| |其中共用分摊面积|| |---------------| ||| |填|| ||| |证|| ||| |机|| ||| |关||

||年月日| ------------ |记事| |日期|内容|。 第二篇: 农村土地归属问题 农村土地95%属于村民小组占地时村民小组说了算 农村土地到底归谁所有?对此农民朋友存在很多误区。有人认为是国家所有,有人认为是村委会所有,还有人知道是集体所有,但具体怎么个集体所有就不清楚了。土地管理法第10条对于这个问题有明确的规定,但很多人看到其表述仍然是一头雾水,甚至会曲解其含义。就连法律工作者,也十有八九搞不明白。有一次我参加一个会议,当我问到有关土地是归村民小组农民集体还是村农民集体所有时,北京某有名律师过来质问我“哪有什么村民小组,村民小组不是一个主体。”我在办理土地所有权争议的案件时至少两次碰到县级国土局的主管副局长称“村民小组根本不是一个土地所有权主体,只是村委会的下级。村民小组与村委会产生土地所有权归属争议,就好比儿子与老子打官司”。 由此种种现实笑话使我不得不想,怪不得农民的土地受到这样那样的侵害如此严重,社会各界,特别是农民自身缺乏土地所有权的概念是一个重要原因。本来属于村民小组的土地,但大家都不清楚这一点,又怎么去维护土地权利呢?就好比本来是你的手机,但你还以为是别人的,你还会关心和维护好它的权利吗? 有鉴于此,我要大声疾呼并再三强调一个基本常识和现实存在: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国土[籍]字第26号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 通知 [1995]国土[籍]字第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确定土地权属问题的若干意见》([1989]国土[籍]字第73号,以下简称《意见》)印发五年多来,对于贯彻《土地管理法》,解决土地权属争议,促进土地登记工作起到了重要作用。随着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深化和发展,需要对《意见》加以充实和完善。为此,我局在研究、总结了各地确权实践及各方面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将《意见》修订为《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意见》同时废止。 一九九五年三月十一日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依法进行土地登记,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土地管理部门具体承办。 土地权属争议,由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人民政府下达处理决定或报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下 达处理决定。 第二章?国家土地所有权 第三条?城市市区范围内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四条?依据1950《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及有关规定,凡当时没有将土地所有权分配给农民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实施1962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以下简称《六十条》未划入农民集体范围内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五条?国家建设征用的土地,属于国家所 有。 第六条?开发利用国有土地,开发利用者依法享有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仍属国家。 第七条?国有铁路线路、车站、货场用地以及依法留用的其他铁路用地属于国家所有。土改时已分配给农民所有的

土地权属证明范文

土地权属证明范文 土地权属证明书 土地权属证明我们这要进行城镇地籍调查,未经登记的土地用地单位和个人要提供土地归属证明,我们属于未经登记的个人土地,请问要提供土地权属证明可以包括哪些?因为已经居住20多年,老地契已经遗失,可以提供其他证明吗? 可以提供房产证、村委会证明等 一、适用范围 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抵押权、地役权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权利。 包括:出让、转让、赠与、继承、更正、异议、更名、更址、抵押、租赁、查封、预查封、用途变更、分割合并、权利证书补发或换发等 二、办理土地登记应提交资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 __明材料 个人应当提交 __或户口簿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签字盖指模; 企事业、机关单位应当提交工商营业执照、法人代表 __、组织机构代码证、出具土地登记法人代表 __明书(原件)(以上材料除特别说明外均为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未成年人的土地权利,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并提交监护人 __明文件 委托代理人申请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 __明;代理境外申请人申请的,授权委托书和被代理人 __明应当经依法公证或者认证 以上材料涉及共同申请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各自提交。(如:抵押、租赁、共用宗地) 3、土地权属证明

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用地文件和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2)依法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在付清全部国有土地出让价款后,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和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登记 (3)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已依法转为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持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出让合同及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4)依法以国有土地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持租赁合同和土地租金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5)依法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持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入股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国有土地权属管理规定

姓名:XXX 部门: XX部YOUR LOGO Your company name 2 0 X X 国有土地权属管理规定

国有土地权属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国有土地权属管理,保障国有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及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经依法征用、划拨、出让和解放初期接收、没收、沿用或通过继承、接受、转让地上附着物等方式合法使用的国有土地。 第三条国有土地使用者应当向市、县(市)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市、县(市)土地管理部门核查后,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或授权批准,发给国有土地使用证书,确认国有土地使用权。跨县(市)的国有土地,由市土地管理局组织有关县(市)进行确权发证 第四条确认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权源证件为: (一)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划拨和出让土地的文件或建国以来颁发的房(地)产权证、年以来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 (二)人民法院对有关土地使用权所作出的终审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 (三)年5月20b《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实施细则》施行前,城市规划和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报勘和选址定点有关文件; (四)单位合并、分立、终止,经县以上有权部门批准的文件和移交清册; 第 2 页共 8 页

(五)其它能充分证明土地权属来源的材料、图件。 第五条年5月20日《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实施细则》施行前,持有土地来源的协议,签约面积与实际占地面积基本相符,界址无争议的,予以确认土地使用权;无土地权属证件,但用地界址无争议的,对个人的土地使用权,可由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单位土地使用权应由其主管部门出具证明,经土地管理部门核准后,予以确认土地使用权。 第六条年5月20日《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实施细则》施行后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施行前使用的土地,无土地权属证件和规划报勘等文件,但土地利用合理、界址无争议、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城市规划与土地管理部门补办手续后,予以确认土地使用权,无土地权属证件,但有合法报勘或选址定点文件,用地界址无争议的,经提供用地过程书面材料,由土地管理部门补办用地手续后,予以确认土地使用权。 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施行后,凡未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用地,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查处及补办手续后,再予确定土地使用权。 第八条土地使用权确定给直接使用土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和个人。被确认土地使用权的单位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可将土地使用权确定给具备法人资格的该单位的上级单位。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单位或个人购买房屋的,凭房屋所有权证,申请国有土地使 第 3 页共 8 页

土地权属申请书

土地权属申请书 范本

申请人: 被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请求事项 请求确认位于霍家村一组界内两条荒沟的所有权为一组村民所有 事实与理由 一、基本情况 松洲区夏家乡霍家村委会共有142户、740多口人。全村有五个村民小组,每个小组各有自己的名称:一组霍家(村委会所在地)二组前水泉、三组后水泉、四组敖包沟、五组房身沟。各小组之间分别居住在不同的地理位置,最远的距离有3公里,最近的也有1.5公里。每个小组都有自己的土地及边界(详见地图)

争议的土地位于一组村民所在地的南端,有一荒沟,叫前洞沟,又名二道沟。多少年来,一组村民一直在这条沟的两侧耕种、劳作(有两块地是二组村民与一组村民互换形成)再往南便是鸡冠山,属于另一村的边界,西北东,均属一组土地。与其它组均不搭边,历史上属于一组村民所有,一直由一组村民经营管理。 2000年春天,为防止水土流失,一组进行了治理,用推土铲将土坎推平,形成大坝,并在南侧斜坡挖了鱼鳞坑(见光盘) 2002年在李永任一组组长期间组织一组村民投入义务工在该荒沟内栽植了树木。当年发生火灾,部分树木被烧毁。2003年又组织一组村民进行了补种,大约有杨树150余棵,现该树木仍在。(一组村民李永、赵强证实)在沟内有一组村民赵强的承包地合同书。 2007年9月末,一组村民准备进一步治理该沟和山坡时,遭到村支书吴富的阻拦,说已发包给乡干部李某了。直到这时一组村民才发现自己的利益受到了侵害,村民三十多人找到书记与其理论,书记说霍家村委会就是我说了算,愿哪告就哪告。 二主要事实

原来早在2000年12月30日,村委会就将这条荒沟以6000元的价格发包给了乡干部王清,承包期限为50年,用以偿还村委会的外债。 争议的第二块地是位于一组村民居住地村子中间的一条荒沟,该沟长约2.75公里,宽窄不一。这条沟将一组40户村民隔为南北两部分,此沟是一组村民出入的必经之地。在这条沟内有一组村民拦截大坝形成的承包地。 可在20007年9月12日承包给了刘枝(王清之妻)50年,承包费21000元。 两份合同,村委会均未征得一组村民的同意而擅自对外发包。不但侵害了一组村民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而且也剥夺了一组村民的优先承包权。 上述事实有书证赤峰市土地管理局于1993年土地勘查时制作的《霍家村土地利用现状图》、村民承包地合同书及本村其它组证人三组、四组组长李祥、郑海、本组当时的负责人王永的证言证实,与书证相互印证。

土地权属证明(完整版)

土地权属证明 土地权属证明 第一篇: 土地权属证明 土地所有权属证明 坐落于宝鸡市金台区长寿镇长青村的土地,土名纸坊头150号,用地面积1200平方米。该土地所有权归属宝鸡市金台区长寿镇长青村村民委员会,其土地使用权归属宝鸡市金台区长寿镇长青村大众浴池。特此证明。 村民委员会(xx): 主任签名: 二o一四年八月十六日 第二篇: 土地权属证明 土地权属证明坐落于的土地(土地证编号: ),用地面积平方米,用途为住宅用地。该土地上号地块及其附属房屋(房屋门牌号: )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所有。现由特此证明。 村民委员会(xx): 签名: ____年__月__日 第三篇: 土地权属证明

土地权属证明 那个不是个人有权利写的,需要土地管理部门登记。自己写的无效。单位的话参考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上的内容写就行了,把使用权人、土地位置、土地面积、土地四至、使用权取得方式和使用年限写明白盖上土地局的章就行了。 根据土地性质的划分,可分为国家享有所有权土地和集体享有所有权土地。 所以,对应的依法享有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人所持有的权属证书为别为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与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当然了区别是在证书内容记载里有所区别的。 还有就是对应上述两种权属证书依法抵押后,所取得的他项权利证书。其也应划作权属证书范畴,区别其使用者为抵押权人而已。 办理土地登记的原因: 《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要进行登记、发证,“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以下情况须办理土地登记、出让、划拨取得土地使用权要办理初始登记;购商品房、房改房取得土地使用权以及转让、继承等要办理变更登记;抵押、出租要办理他项权利登记。 土地证书的作用: 土地证书是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是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必要证件。 申办要件: 土地登记申请书、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个人身份证明、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等有关证明文件。 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地籍调查—审核与公告—注册登记—核发土地证书

土地权属调整方案

土地权属调整方案 2012年度鹿邑县观堂镇前杨楼等六个村土地综合整治试点项目规划方案试点项目,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中的相关规定,土地权属调整方案由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项目涉及居民委员会按有关规定共同编制,协商通过,并张榜公告后确定。 一、土地权属现状 项目区包括观堂镇巴里、杜楼、木庙、前杨楼、闫关、杨塘坊六个行政村,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权属界定清晰,权属界线明确,无权属争议。 二、土地权属调整的原则 1、依法原则 项目区土地权属调整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按照法律程序,通过申报、地籍调查、权属审核、注册登记和颁发土地证书等程序予以明确土地产权主体,核实、调整和确定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2、自愿原则 政府鼓励土地整理,土地整理主要依靠农民集体经济的力量,经营规模和方式由集体经济组织自己作决定,政府进行宏观调控引导,其土地权属的调整,调整承包地或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过居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居民代表同意,并依法报经有关部门批准。 3、安定性原则 项目区对土地综合整治前后的土地行政界域和权属界线尽量保持一致。不作大的调整改变,以保持乡、镇、村行政区域的相对安定,把项目安排在一个行政区域内进行,避免产生新的土地纠纷,维护农村社会经济的安定。

4、土地置换原则 项目区按照法定的程序和市场经济规律,充分运作等价交换、等质量替代的原则,通过协商,进行土地调整置换,使相同权属的土地合适集中,形成规模,实现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 5、合同约定原则 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凡涉及调整的土地权属主体都要以书面形式签订权属认可或协议等合同书,明确各土地权属主体及其相邻主体之间的责权利关系。 三、土地权属调整的内容 对项目区内涉及到的农村宅基地用地使用权进行调整,公路、沟渠占用土地权属进行调整,原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进行调整。 四、土地权属调整方法 1、宅基地权属调整 搬迁后的宅基地权属,统一收归原集体经济组织,由该集体经济组织安排使用,不得荒疏。搬迁房屋后,周边的自留荒草地,自留残次林地和承包经营残次林由各搬迁户自己经营,该集体经济组织不再划自留地、自留林,承包经营时间按相关政策执行。 2、公路、沟渠占用土地权属调整 结合周边各项基础设施情况,对复垦的耕地进行路、渠、沟的配套,以保证其有用的耕种。对道路、沟渠综合整治,达到沟端路直效果,便当生产和排灌。项目区原有的鱼塘等归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3、原承包经营权调整 结合新农村建设和农业产业化的基本要求,在充分尊崇农民意愿的前提下,积极鼓励引导,对整理后的土地采用反租倒包方式实行农业规模经营,实现农业的产业化经营。项目竣工后,按照经批准的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公平、

土地权属申请书

土地权属申请书 申请人: 被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请求事项 请求确认位于霍家村一组界内两条荒沟的所有权为一组村民所有 事实与理由 一、基本情况 松洲区夏家乡霍家村委会共有142户、740多口人。全村有五个村民小组,每个小组各有自己的名称:一组霍家(村委会所在地)二组前水泉、三组后水泉、四组敖包沟、五组房身沟。各小组之间分别居住在不同的地理位置,最远的距离有3公里,最近的也有1.5公里。每个小组都有自己的土地及边界(详见地图) 争议的土地位于一组村民所在地的南端,有一荒沟,叫前洞沟,又名二道沟。多少年来,一组村民一直在这条沟的两侧耕种、劳作(有两块地是二组村民与一组村民互换形成)再往南便是鸡冠山,属于另一村的边界,西北东,均属一组土地。与其它组均不搭边,历史上属于一组村民所有,一直由一组村民经营管理。 2000年春天,为防止水土流失,一组进行了治理,用推土铲将土坎推平,形成大坝,并在南侧斜坡挖了鱼鳞坑(见光盘) 2002年在李永任一组组长期间组织一组村民投入义务工在该荒沟内栽植了树木。当年发生火灾,部分树木被烧毁。2003年又组织一组村民进行了补种,大约有杨树150余棵,现该树木仍在。(一组村民李永、赵强证实)在沟内有一组村民赵强的承包地合同书。 2007年9月末,一组村民准备进一步治理该沟和山坡时,遭到村支书吴富的阻拦,说已发包给乡干部李某了。直到这时一组村民才发现自己的利益受到了侵害,村民三十多人找到书记与其理论,书记说霍家村委会就是我说了算,愿哪告就哪告。 二主要事实 原来早在2000年12月30日,村委会就将这条荒沟以6000元的价格发包给了乡干部王清,承包期限为50年,用以偿还村委会的外债。 争议的第二块地是位于一组村民居住地村子中间的一条荒沟,该沟长约2.75公里,宽窄不一。这条沟将一组40户村民隔为南北两部分,此沟是一组村民出入的必经之地。在这条沟内有一组村民拦截大坝形成的承包地。 可在20007年9月12日承包给了刘枝(王清之妻)50年,承包费21000元。 两份合同,村委会均未征得一组村民的同意而擅自对外发包。不但侵害了一组村民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而且也剥夺了一组村民的优先承包权。 上述事实有书证赤峰市土地管理局于1993年土地勘查时制作的《霍家村土地利用现状图》、村民承包地合同书及本村其它组证人三组、四组组长李祥、郑海、本组当时的负责人王永的证言证实,与书证相互印证。 事实证明:该争议的两条荒沟属一组村民所有,村委会违反民主议定原则,擅自发包,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三主要理由 1、从两条荒沟的历史沿革看 早在人民公社时期,该荒沟就属一组村民所有,由一组(一队)经营、管理,沟的上下沿均为一组的土地直到现在也未改变(有证人李彦、李祥、董瑞清、郑海证实) 2、从两条荒沟的历史形成看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这两条沟很窄,也不象现在这么深,

土地权属管理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 土地开发整理权属管理工作的意见 (国土资〔2003〕2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权属管理,全面提高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水平,现就做好土地开发整理中的土地权属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土地开发整理权属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任务 (一)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目标,本着“既能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又能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土地权利,避免发生土地权属争议,促进社会稳定”的宗旨,将土地开发整理权属管理各项工作做细、做实、做好,为土地开发整理事业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和产权保障,促进土地开发整理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主要任务是:全面落实土地开发整理中权属管理的各项工作程序,界定各项土地权利,合理分配土地权益,避免出现土地权属争议;准确反映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区的位置、界线、地类、面积等土地利用现状,确保地类认定上的真实性。 二、土地开发整理权属管理基本要求和程序 (三)土地开发整理权属管理应当遵守依法、公开、公平等原则。 (四)准确摸清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区内土地权属和土地利用现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以土地登记、土地利用现状调查以及土地变更调查、耕地后备资源专项调查等资料为依据,切实查清项目区的确切界线和项目区内每宗地的权属、地类、面积等现状,标绘到大比例尺的土地利用现状图上,并形成土地权属和利用现状报告。地籍资料无法满足工作要求的,要及时

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明书

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明书 篇一:集体土地使用证明 证明 图号:,地号:,用地面积,建筑占地:,现提供给 特此证明 年月日 篇二:土地使用权属证明 土地使用权属证明乡(镇) 村 申请人性别出生年月婚否 现有家庭人口情况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与申请人关系婚否是否农业工作单位现有住宅(处) 占地面积(平方米) 申请 理由 申请人:年月日 申请间数拟选地点 (村内外) 旧宅基地新划 宅基地 申请面积 (平方米) 东西长米耕地平方米 折合平方米其中:

南北宽米非耕地平方米 四至 签字东至南至 西至北至 平面图比例尺:1:500 村民代表意见年月日 村委会意见 (盖章) 年月日乡镇政府意见 (盖章) 年月日 国土局意见经办人:年月日局长意见 (盖章) 年月日 审核人:年月日 主管局长:年月日 县政府 批示 (盖章) 年月日 批准文号:沧政农宅字[200 ] 号 农村建房宅基地 申 请 书 县人民政府制 说明 建房户先向所在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服从规划,经村

民大会或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要真实填写申请书,不得有隐瞒和虚假,否则取消建房资格。 申请书业经批准,持有县国土局颁发的“准建卡”方可建房。要严格按批准地点、用地限额进行建设,否则按有关政策处理。 农村村民的宅基地申请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自收到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有县人民政府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申请书一式三份,县存一份其它二份直发乡(镇)政府。 申请书封面批准文号,由批准机关填写。 此书各级土地管理部门,按期装订存档,妥善保存,不得遗失。 申请 沧县国土局: 土地所: 我是村村民,全家口人,现有住房处,因 需申请新宅基一处,东西长米,南北长米,面积平方米,请予以批准。 附:现有宅基地情况一览表 内容 处数持证人(现居住者) 审批文(证)号面积(平方米) 第一处

土地权属调查

土地权属调查 一、单项选择题 (每题的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最符合题意) 1. 土地集体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是 A.集体土地使用权 B.国有土地所有权 C.集体土地所有权 D.国有土地使用权 答案:C [解答] 集体土地所有权是指劳动群众集体对属于其所有的土地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是土地集体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集体所有的土地也称为集体土地。 2. 根据我国基本土地制度,我国的土地权属性质分为。 A.土地所有权和收益权 B.土地使用权和收益权 C.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D.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 答案:C [解答] 根据我国基本土地制度,我国的土地权属性质分为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因此,土地权属调查就是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归谁所有的问题。 3. 我国国有土地属所有,国有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是代表全国人民意志和利益的国家,其他机关、单位、公民个人都不能成为国有土地所有权的主体。 A.全民 B.政府

C.国务院 D.全国人大 答案:A [解答] 我国国有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国有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是代表全国人民意志和利益的国家,其他机关、单位、公民个人都不能成为国有土地所有权的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4. 我国国有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是。 A.每个公民 B.国家 C.国务院 D.全国人大 答案:B [解答] 参见第3题解析。 5. 我国村农民集体土地的经营和管理者是。 A.村民委员会 B.每个村民 C.乡(镇)政府 D.村民自发形成的家庭小组 答案:A [解答] 村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属于全村农民所有,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可以作为集体土地的经营和管理者。 6. 企事业单位依照法律对土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行为是行使的。

房屋所有权证明(完整版)

房屋所有权证明 房屋所有权证明 第一篇: 房屋所有权证明 证明 兹有本社区居民,身份证号:,现住号,其居住房屋平方米建于70年代,由于历史原因,未办理产权证,该房屋所有权属所有。 特此证明 201X-09-28 第二篇: 房屋所有权证明 房屋所有权证明 房产证购房者通过交易,取得房屋的合法所有权,可依法对所购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的证件。即《房屋所有权证》,是国家依法保护房屋所有权的合法凭证。房屋所有者凭证管理和使用自己的房屋。房产证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共有权证,在通常意义上,房产证是房屋所有权证的简称,是由不动产登记机关发放的证明房屋所有权归属的书面凭证。201X年8月下旬税务部门表示房产加名按房价一半征契税。 作为证书之一种,房产证具有以下显著特点: 房产证只能由房地产主管机关发放。房产证是对特定房屋所有权归属的书面证明,并可记载特定房屋共有状况以及是否设定担保物权等状况。基于一物一权主义,房产证以一房屋一房产证为原则,即一

个具有独立建筑结构与使用功能的房屋只有一个所有权,在不动产登记上只能有一项所有权登记,并且据此只能发放一个房产证。房产证只能向特定房屋的所有权人发放,如房屋系共有,在房屋所有权证之外,还可向共有权人发放共有权证。房产证是登记机关在对特定房屋权属情况进行登记之后,向特定权利人发放的权属证明,房产证的内容应与登记簿的内容相一致。 买卖双方进行房产交易后一个月内持房屋买卖合同和其他证件到房地产交易所办理买卖过户登记。去办理登记需要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商品房销售合同》等证件和资料。 买卖双方接到交易所办理过户手续的通知后,应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图章等,在交纳了手续费、契税、印花税后就可以办理过户手续。交易所会给买方发放房产卖契,原则上房产证需买卖双方共同办理。买卖双方或一方因故不能办理买卖过户手续和产权登记的,可出具委托书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 办理完买卖过户手续后,买方应持房地产交易所发给的房产卖契,在三个月内到房屋所在地的市或区的房屋土地管理局登记申请。办理申请需要的证件和资料有: 卖方所有的整栋楼的房屋所有权证、《商品房购销合同》、商品房销售发票存根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表》、《墙界表》、《面积计算表》。 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查验证后,买方可领取房地产权证。 一、委托开发商或代理公司办理 适用条件

土地归属证明书

土地归属证明书 第一篇: 土地归属由规划和国土资源局确认,《宪法》第十条、《土地管理法》第八条明确规定:“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的归农民集体所有。”你的土地不论是承包地、还是宅基地,都有法律依据怎能起纠纷呢。 在实际生活中一般人都认为土地证是证明土地权利归属和权利内容的唯一凭证,当土地证所记载的内容与土地登记簿内容不一致时,究竟以谁为准,土地权利人并不明确。 《物权法》对登记簿的法律效力给予了明确的规定,如第十六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另外,《物权法》对于不动产登记簿所记载内容与土地权属证书上所记载的内容不一致,以谁为准的问题也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如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各盛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 为加强土地管理,适应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及土地登

记自动化管理的需要,依据《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土地登记规则》的规定,决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正式启用重新修改、设计的土地证书及土地登记卡、土地归户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版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和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的规格及封面颜色见样本。证书记载内容、格式和使用及填写说明详见附件。 新版集体土地所有证的记载内容及格式不变,证书规格及封面颜色作适当调整。 二、新版土地登记卡、土地归户卡的规格为16开,其记载内容、格式和使用及填写说明详见附件。 三、土地登记过程中所需的其他表、卡,各盛自治区、直辖市土地管理部门可参照1989年颁布的《土地登记规则》规定的土地登记表、卡的种类,按新版土地登记卡的记载内容和要求,并结合本地土地登记工作的实际需要自行修改、印制。 四、启用新版土地证书、土地登记卡、土地归户卡后,各地已经颁发的原版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以及经国家土地管理局批准或备案的集体土地农业用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权抵押证明书和土地使用权承租证明书继续有效,待变更土地登记时逐步更换。各地土地管理部门现存的上述原版土地证书可继续使用到

案例分析:住宅小区公用通道、绿地的土地权属如何确定

案例分析: 住宅小区公用通道、绿地的土地权属如何确定 编者按: 按照《物权法》和《土地登记办法》等法律和行政规章的规定,土地登记行为成为房地产交易的产权基础。为住宅小区的使用单位或个人颁发土地产权证,保障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是是土地登记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北京市正在积极开展住宅小区登记发证课题研究,公共用地如何分摊是其中一项重要内容,本期转载的典型案例,对住宅小区公用通道、绿地的土地权属如何确定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对于我市开展住宅小区登记发证工作,研究公共用地如何分摊提供了技术思路。 [案情介绍]2006年10月,某市甲房地产公司进行东方花园二期房地产开发,施工过程形成塌方,破坏了小区内相邻的8号楼的基础,造成房屋开裂,经市建设部门鉴定属危房。 2007年10月,该房地产公司与8号楼住户签订转让拆迁协议,采取货币补偿和东方花园小区内就地安置的方法将所有住户安置到位。同年11月,该房地产公司持转让拆迁协议及其他有关文件,申请办理8号楼土地的转让手续,要求以8号楼与相邻楼房间距的中心线为界,将楼房占用范围内的土地、公用通道用地和部分绿地都转让至其名下。但是,东方花园的其他业主以公用通道、绿地属于小区内全体业主共有为由提出异议。 [处理结果] 市国土局按照土地登记的规定,对该宗地的转让采取分割登记的办法,按房屋投影占地面积办理了8号楼土地的转让手续,8号楼基座占地面积为该房地产公司的独有面积,对房屋间距、绿化和公共通道部分确定属于小区全体业主共同共有。 处理依据主要是《物权法》第73条的规定: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土地管理与地籍测量

第一章绪论 1、我国土地的基本特点是什么? 土地总量较大,但人均土地少,耕地后备资源不足。 2.土地管理的基本任务是什么? 维护土地所有制,保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合理利用土地;贯彻、执行土地法规。 3.土地管理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地权管理、地籍管理、土地利用管理。 4.土地管理的手段有哪些? 命令和通知、法规和条例、计划和规划、激励和处罚、关联和连带 5.我国土地管理的基本制度是什么? 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土地用途管理制度 6.土地日是哪一天?为何选这一天?现阶段我国土地管理的行政机构是哪个部门? 1986年6月25日,第一部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颁布,为纪念这一天,就定6月25日为土地日。国土资源部,各地成立国土资源局。 7.我国土地管理的基本国策是什么?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第二章土地利用管理 1.土地利用管理的主要内容及其相互关系。 内容:土地利用规划管理、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土地开发整治管理、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土地利用监测 相互关系:土地利用规划管理是土地利用计划、土地开发、整治的依据,是土地利用管理的基础;土地开发整治和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是计划、规划的实施;土地利用监测是计划、规划实施的反馈。 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类型。 我国土地利用决体规划是由国家、省、市(地)、县(市)、乡(镇)五级组成。全国和省、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宏观控制性规划,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实施性规划。五级规划中,县级是关键,它起承上启下的作用。 3.县、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任务。 县级:根据上级规划要求和本地土地资源的特点,分解落实土地利用各项指标;组织划分土地利用区,重点是城镇村镇建设用地区、独立工矿用地区、农业用地区等,落实能源、交通、水利等重点建设项目规划和布局,为土地用途管制提供依据。

土地权属的确定及争议的解决

第十章土地权属的确定及争议的解决 周次:第周教学时数:4 一、教学目的与要求: 1. 理解土地的所有和使用权的内涵。 2. 掌握土地权属确定的原则和方法。 二、教学的重点及难点: 1. 掌握土地权属确定的原则和方法。 三、教学手段与方法: 讲解+多媒体教学辅助教学 四、教学过程设计: 第一节土地权属概述 土地权属一般指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及其他有关土地的权利之统称。有人称土地权属为土地的产权或土地权。 一、土地所有权 土地所有权是指对土地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中最重要的是收益和处分权。 土地所有权是土地所有制在法律上的体现。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集体表现为两种形式,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反映在所有权上即国家土地所有权和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 (一)国家土地所有权 国家土地所有权亦称国有土地,属于全民所有,由国务院代表

国家依法行使土地所有权。 国家是国有土地惟一的、统一的所有者。 (二)集体土地所有权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是农民集体。 所谓农民集体应具备三个条件: 第一,必须有一定的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 第二,应当具有民事主体资格。 第三,集体成员应为长期生活于该集体内的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 1.村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 2.乡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 3.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所有权 二、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是土地所有者或其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定程序将土地交土地使用人使用,由土地使用人取得长期或者有期限的使用权。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 国有土地使用权根据不同取得方式,分为划拨、出让、入股、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四种。 1.划拨土地使用权 2.出让土地使用权 3.入股土地使用权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如何确认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如何确认?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据法律确认。《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 什么是土地复垦费? 在生产建设中,因挖掘、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的,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的状态。如果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则要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所谓“没有条件复垦”包括用地单位或个人不具备复垦被破坏的土地的技术、设备而无力复垦的情况,也包括由于土地被破坏的程度十分严重,复垦非常困难或得不偿失的情况。“复垦不符合要求”是说复垦后的土地利用不符合国家对复垦规定的标准。 征用土地的审批权限是什么? 《土地管理法》规定,征用土地实行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两级审批,取消市、县人民政府征用土地的审批权。 国务院批准征用土地的权限是: (1)征用基本农田。除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外,其他建设都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因此规定征用基本农田需报国务院批准。 (2)征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 (3)征用其他土地70公顷以上。其他土地指耕地以外的土地,包括林地、草地、养殖水面、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和未利用土地等。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土地的权限是:

土地权属审查告知书

土地权属审查告知书 编号:①权属审〔②〕字第③号 申请人: 根据你单位的申请,按照《北京市土地权属审查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经调查核实,截止到年月日,该用地范围内现有宗地共计宗。具体土地权属状况见《地籍状况表》(附件1)及《地籍状况图》(附件2)。本告知书自下发之日起有效期为1年,仅限于办理相关国土资源审批事项使用。 1.《地籍状况表》 2.《地籍状况图》 3.《界址点坐标成果表》 4、《图斑拐点坐标成果表》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分局 (土地权属审查专用章) 年月日 注:①处填写区县简称,如东城填写“东”; ②处填写核发告知书的具体年份,如2011年填写“2011”; ③处填写告知书编号,编号以本年度为单位,按流水编码。 地籍状况表 地籍号:单位:平方米

填表说明 一、地籍状况表以宗地为单位进行填写,如用地范围涉及3宗地,应当分别填写3份地籍状况表。宗地应当明确填写地籍号。 二、土地面积应当以宗地为单位进行统计,宗地界址点、图斑拐点统一采用北京市地方坐标系。 一、表中涉及到的土地面积,统一以“平方米”为单位填写。 二、表中不填的栏目,应当在所在栏目处划斜线表示,不得空白;如国有土地,在“土地所有权人”一栏划斜线表示。 三、土地属于国有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一栏不填写;土地属于农民集体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一栏填写“××村(乡镇)农民集体”; 四、宗地已经办理过相关登记发证手续的,表中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抵押权、地役权登记,以及异议登记、预告登记相应栏目内容应按照审查时生效的土地登记内容填写。 五、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现状情况,根据现场勘查复核的实际用地状况内容填写。经现场勘查复核实际用地状况与土地登记内容一致的,现状情况相应栏目不填写,划斜线表示。 六、土地所有权土地利用现状情况,按照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填写该宗地的地类及相应面积。土地使用权现状情况,按照地籍调查成果以国家标准《土地利用分类》二级地类填写该宗地的土地用途(地类),但依照新规划实施尚未投入使用的项目用地办理协议出让手续的不填。 七、土地使用权现状情况“土地使用权人”一栏填写土地使用者名称,共同使用一宗土

国有土地权属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国有土地权属管理,保障国有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及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经依法征用、划拨、出让和解放初期接收、没收、沿用或通过继承、接受、转让地上附着物等方式合法使用的国有土地。 第三条国有土地使用者应当向市、县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核查后,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或授权批准,发给国有土地使用证书,确认国有土地使用权。跨县的国有土地,由市土地管理局组织有关县进行确权发证 第四条确认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权源证件为: 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划拨和出让土地的文件或建国以来颁发的房产权证、年以来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 人民法院对有关土地使用权所作出的终审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 年5月20b《市实施细则》施行前,城市规划和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报勘和选址定点有关文件; 单位合并、分立、终止,经县以上有权部门批准的文件和移交清册; 其它能充分证明土地权属来源的材料、图件。 第五条年5月20日《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实施细则》施行前,持有土地来源的协议,签约面积与实际占地面积基本相符,界址无争议的,予以确认土地使用权;无土地权属证件,但用地界址无争议的,对个人的土地使用权,可由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单位土地使用权应由其主管部门出具证明,经土地管理部门核准后,予以确认土地使用权。 第六条年5月20日《市实施细则》施行后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施行前使用的土地,无土地权属证件和规划报勘等文件,但土地利用合理、界址无争议、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城市规划与土地管理部门补办手续后,予以确认土地使用权,无土地权属证件,但有合法报勘或选址定点文件,用地界址无争议的,经提供用地过程书面材料,由土地管理部门补办用地手续后,予以确认土地使用权。 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施行后,凡未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用地,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查处及补办手续后,再予确定土地使用权。 第八条土地使用权确定给直接使用土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和个人。被确认土地使用权的单位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可将土地使用权确定给具备法人资格的该单位的上级单位。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单位或个人购买房屋的,凭房屋所有权证,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确认土地使用权,因地上建筑物买卖、抵押、调换、赠与、改建等原因,发生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的,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申请国有土地变更登记。 第十条房改中,公有房屋出售给私人的,由个人凭优惠购房协议和房屋所有权证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后,确认其住房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十一条房管部门的直管公房,经房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后,其土地使用权确定给房产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出租的房屋,其土地使用权确定给房屋的合法所有者。 第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出让取得国有土地的,凭出让合同确定土地使用权。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建成或建成后未出售的房屋,先按批准用地面积确权给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完毕用地范围内的商品房后,其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应予注销。 第十四条原宗教团体、寺观、教堂等用地,被其他单位、个人占用,因恢复宗教活动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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