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卫生安全防范知识措施

公共卫生安全防范知识措施
公共卫生安全防范知识措施

公共卫生安全防范知识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公共卫生事件防范和应对领导小组,负责辖区内防范应对工作的组织协调。

二、落实工作责任制,强化工作措施,卫生、农业、城管、环保、民政、工商等部门从监测、预防、救治、控制等各个环节加强部门信息上通和联防联控。

三、开展卫生整治及群众性爱国卫生运动:有计划地改造和规划公共设施,改善饮用水,对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无害化管理,避免环境污染和水源污染。

四、开展群众性卫生活动,进行预防传染病的健康教育,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公众对传染病的防治意识和应对能力。加强对环境卫生建设,消除鼠害和蚊、蝇等媒生物的危害。

五、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根据传染病预防控制的需要,制定传染病预防接种并组织实施。

六、按国家卫生部对学校、集体食品卫生管理办法,严格学校食品卫生、饮用水管理,严防集体食品卫生中毒事件的发生。

七、实施传染病预防控制规划、计划方案。

八、收集分析和报告传染病监测信息,预测传染病的发生流行趋势。

九、开展对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流行病学调查及现场处理。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十、开展健康教育咨询,普及传染病的防治知识。

十一、做好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物质的准备,为防范和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供坚强的保障。

林业采伐、树木移植有关政策规定

《森林法》第三十二条: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镇、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采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适用以上各款规定。《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采伐森林、林木作为商品销售的,必须纳入国家年度木材生产计划;但是,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上个人所有的薪炭林和自留地、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除应当提交申请采伐林木的所有权证书或者使用权证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交其他有关证明文件:(一)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还应当提交采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和上年度采伐更新验收证明;(二)其他单位还应当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量、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三)个人还应当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地点、面积、树种、株数、蓄积量、更新时间等内容的文件。因扑救森林火灾、防洪抢险等紧急情况需要采伐林木的,组织抢险的单位或者部门应当自紧急情况结束之日起30 日内,将采伐林木的情况报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人和镇便民服务中心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提升服务质量,提高管理水平,按照加强窗口规范化建设,推进机关效能建设的有关要求,确保中心正常、有序运行,特制订以下管理制度。

一、学习培训制度

1、便民中心工作人员要参加镇党委、政府组织的各项学习活动,并认真做好学习笔记。

2、学习培训的重点内容是: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市委市政府的重要文件和重要会议精神;时事政治和各类

政策业务知识、相关专业技术知识等。

3、严格执行集中学习(培训)点名制度。因故不能参加学习,应事先向组织者请假,无故不参加集中学习一次,按缺勤半天处理。

二、工作例会制度

1、工作例会的主要内容:总结前阶段(周、月)工作,部署下阶段工作;寻找存在问题,探讨解决办法。

2、中心工作人员必须在会前准备好有关汇报内容,需要提交讨论的事项,有关材料必须在例会日的前一天,送交中心主任。

3、中心工作人员每月28 日应书面汇报一次工作。

三、日常考勤制度

1、中心工作人员必须遵守作息时间,准时上下班,工作人员每天到党政办签到,考勤情况由党政办汇总。镇党委政府不定期进行检查,并

列入干部目标管理考核。

2、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确需请假的需写出书面请假条,按以下审批权限报批:

(1)因公外出或请假一天以内的,报中心副主任审批;

(2)请假两天的,报中心主任审批;

(3)请假三天以上的,报书记、镇长审批。

各类请假不得影响窗口正常工作。窗口内部不能调剂的,应及时通报中心主任,由中心主任及时安排顶岗人员。

3、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年度评优评先:

(1)全年病、事假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2)累计旷工三天及以上的;

(3)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不良影响的;

(4)受党纪政纪处分的。

四、请假销假制度

1、窗口工作人员的各类请假从严、从紧审批,原则上不得请假,如有急事确需请假的,必须办理请假手续,未办理请假手续而脱岗的,按旷工处理。

2、窗口工作人员请假必须办好请假审批手续,落实好顶岗人员才可离开窗口。请假程序参见中心考勤制度。

3、以上请销假制度必须规范执行,如有违反,按考评办法的相应规定处理。

4、因请假落实顶岗人员的,顶岗人员必须按规定考勤。

五、卫生管理制度

1、中心全体人员必须树立“讲究卫生为荣”的意识,养成和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做到不随地吐痰,不乱丢纸屑,不乱倒茶叶渣,工作资料、用品摆放整齐,保持中心室内室外、台面台后清洁卫生。

2、窗口要坚持做到每日一小扫、每季一大扫。每日卫生小扫须在上班前对桌、椅、柜、地面进行清扫,整理室(窗口)内物品;每季卫生大扫除需擦拭灯具、门窗玻璃等。

3、建立中心卫生检查和考评制度,中心负责人每周对卫生情况进行检查考评。

六、公开办事制度

1、人员身份公开:中心工作人员的姓名、照片、岗位职责全部公开,并实行亮牌上岗;公开热线服务电话号码。

2、办理事项公开:凡进驻中心服务事项的办理依据、办理程序、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承诺时限、收费标准及依据,通过办事须知和办事指南公开。

3、办理结果,群众可通过热线服务电话查询。

七、一次告知制度

1、对到窗口进行政策咨询的服务对象,窗口工作人员必须一次性明确告知办理所咨询事项需要提交的有关材料、办理程序、承诺时限、收费标准和办事的法律法规政策依据、要求,主动提供相关《办事须知》;

2、窗口工作人员在受理网上预审事项咨询时,应当热情、主动地提供咨询服务,不得以自己不了解情况和不熟悉业务为借口,要求当事人到部门去咨询。

3、窗口工作人员遇到当事人咨询或申请办理非本人受理范围内的事项时,应当热情地将当事人指点到承办人所在的窗口,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当事人推出本窗口了事。

4、对于申报材料不齐作补办件收件的事项,要在补办通知单中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所需补充的有关材料。

5、窗口工作人员应把办理事项的相关法律依据文件等置放于窗口,方便当事人查阅。

6、对未执行上述规定而造成不良影响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八、首问责任制度

1、凡第一个遇到来中心办事的服务对象或第一个接听服务对象询问电话的中心工作人员,即为镇便民服务中心首问责任人。

2、首问责任人必须向服务对象提供主动、热情、周到的服务。

3、服务对象需办理事项属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首问责任人应及时处理,一时不能办理的,要耐心说明理由。不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有责任向服务对象指明负责该项工作具体承办人。

4、接到服务对象联系工作或询问电话时,属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的,要热情礼貌地给予答复,属其他承办人员职责范围的,要清楚地告知该承办人的电话号码。

5、对违反首问责任制的工作人员,一经查实,给予批评教育和内部告诫;对屡教不改,严重损害机关形象者,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首问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列入窗口工作人员考评和年度考核内容。

九、预约服务制

1、预约服务制是指申请人办理的事项需要与窗口单位和工作人员预约办理的制度。

2、预约服务应体现主动服务、超前服务、上门服务及证后服务。

3、对于需要上门服务的事项,包括规模以上企业、招商企业等服务大户办事的现场勘察,以及老弱病残的办事人等,采取一个电话、一封书信、一封邮件等即可主动上门办理相关业务。

4、对于节假日急需办理手续的,中心办公室值班人员要及时通知相关窗口相关工作人员前来办理,工作人员在接到通知后要迅速赶到中心或现场进行办理。

5、对于一些涉及招商企业的急事、大事或者其他确需急办的项目,一定要特事特办、急事急办。

6、若在约定的时间工作人员临时有事,须及时与办事人员进行联系,另行预约。

十、服务承诺制度

1、工作人员要以高度的责任感、耐心、及时办理各类事项。

相关主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