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法律界定

融资租赁法律界定
融资租赁法律界定

律师支招:工程机械类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有哪些?该如何应对?

来源:零壹融资租赁研究中心

因专攻工程机械与融资租赁业务,办理与经历了很多此类融资租赁纠纷,发现以下三种纠纷较为常见,希望引起融资租赁公司得重视,并在实操中进行改进。

诉讼与拖车并举得诉权确左

行情低迷导致承租人逾期得情况很普遍,工程机械融资租赁公司起诉承租人得案件越来越多, 原本这类案件很简单,但就是由于承租人得偿付能力有限,为了确保执行效果,融资租赁公司往往会采取拖车措施。如此一来,原本融资租赁公司在起诉时可能主张承租人支付下欠租金,但就是融资车辆已经被拖回,有得甚至彼变卖,这实际上已经导致融资租赁合同客观履行不能而解除,如果融资租赁公司再坚持原来得诉请不进行变更,就会发生双重获益得嫌疑。

因此,《最髙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得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岀租人既请求承租人支付合同约定得全部未付租金又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得,人民法院应告知其依照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条得规立作出选择。”笔者亲自办理得一个案例,就因为融资租赁公司没有及时在一审中变更诉请,笔者代理承租人成功再审撤销原来全额支持融资租赁公司得判决并驳回貝全部诉请。

融资租赁公司在同时采取起诉客户与拖回车辆得时候,一立要注意以下两个环节:

1、在诉讼方案设计时,明确就是继续履行合同还就是解除合同,如果就是前者,那么拖车就应该慎重,即使拖回车辆也应当妥善保管,并告知客户,不要随意处程,更不应该采取躲猫猫得方式不告知拖车事实,拖车得目得在于催促客户履约收回下欠租金及损失;如果就是后者就应该明确告知客同时对可主张得损失进行评估,明确提出诉请。

2、仔细研究融资物租赁期间届满后得归属,因为这直接涉及到融资租赁公司解除融资租赁合同,收回租赁物并赔偿损失得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得解释》第二十二条得规左,'‘出租人依照本解释第十二条得规泄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同时请求收回租赁物并赔偿损失得,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前款规定得损失赔偿范围为承租人全部未付租金及英她费用与收回租赁物价值得差额。合同约左租赁期间届满后租赁物归出租人所有得,损失赔偿范用还应包括融资租赁合同到期后租赁物得残值。”

如果属于承租人所有,那么融资租赁公司可主张得损失范用为承租人全部未付租金及其她费用与收回租赁物价值得差额。这就需要对收回租赁物得残值进行评估,如果合同有约泄得从约定,如果没有约左得则需要第三方评估确认;如果属于出租人所有得,那么融资租赁公司可主张得损失范用为承租人全部

未付租金、其她费用以及融资租赁合同到期后租赁物得残值。

那么如果融资租赁合同没有明确约左租赁期间届满后租赁物得归属怎么办呢?

根据原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340页对于解释第22条得论述,融资租赁合同约泄租赁期限届满后承租人可以支付一定得价款留购租赁物,也可以不支付价款而放弃租赁物。这种情况下如何认左当事人约泄得租赁物所有权归属?

我们认为,这种约定情形将就是否取得租赁物所有权得选择权赋予了承租人,而且行使选择权得时间节点为租赁期限届满之时,即涉案协议订立时以及合同履行期间均无法确左租赁期满后租赁物得归属,应当属于当事人对租赁物归属不明确得情形。合同约左租赁期间届满后承租人可以支付象征性价款留购租赁物,例如一元钱。

这类约定在融资租赁合同中非常常见,其根源在于英美法系得对价制度,即约左象征性对价就是为了确保合同约定内容有效成立,而非赋予承租人选择权。在约左象征性留购权得融资租赁合同中,双方订立合同时对于租赁期间届满后租赁物得归属已经达成共识,遵从当事人真实意思,应确认这种情形下双方明确约泄了租赁期间届满后租赁物归属承租人。因此,如果租赁合同届满租赁物归属不明确得,就根据合同约左得留购价就是否属于名义价款来判断。

融资租赁公司与代理商催收时得职责确定

排除售后回租这种融资租赁方式,为设备制造商促销产品得融资租赁方式有两类,即Captive leasing (厂商租赁)与Vendor leasing(销售商租赁)。

在我国目前占主流得就是厂商租赁,因此融资租赁公司得重心不在于业务拓展,更多充当授信支持得工作,但在实际操作中,涉及到融资租赁公司、代理商时,融资租赁公司就应根据《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融资租赁企业应当建立完善得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形成良好得风险资产分类管理制度、承租人信用评估制度、事后追偿与处宜制度以及风险预警机制等”与第十四条"为控制与降低风险,融资租赁企业应当对融资租赁项目进行认貞?调查, 充分考虑与评估承租人持续支付租金得能力,采取多种方式降低违约风险,并加强对融资租赁项目得检查及后期管理”等应当由融资租赁公司承担得尽职调查、债权催收以及风险处巻等义务全部转移给代理商。

但问题在于这种义务转移得同时,却没有给代理商明确得授权,尤英就是在代收款得行为上没有进行明确得界左,进而导致大量因为没有拖车授权引发得客户被拖车后起诉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代理商败诉得案例,以及代理商在收取租金后因为与融资租赁公司得问题导致客户依然被起诉要求租金

引发客户反诉得问题。

为此,笔者建议融资租赁公司在厂商租赁模式下,本就有厂家、融资租赁公司与代理商得三方协议托底,应该明确授权代理商有权在催收时拖车,并把这种权利设置涉及到融资租赁合同中,让承租人知晓代理商有权在自己逾期付款时拖回车辆,避免代理商一方而负有催收义务, 但却没有拖车权利而不招人待见,甚至强行拖车后败诉得不利局而。

同时,在代理商代收首期款与后续租金得法律效果上予以明确,哪些就是代理商可以代理得, 哪些就是代理商不能代理得,也让客户明明白白得付款,代理商淸淸楚楚得催收。笔者代理得案件就有融资租赁公司因与代理商之间出现问题,对代理商曾经代收承租人得租金行为不予认可,向承租人提起诉讼,进而引发法院对融资租赁公司与代理商之间得代收款行为进行审理与定性。

目前,与笔者所述相关得诉讼,也就是同一品牌得融资租赁公司代理商得代收款行为已被法院左性为代理行为,而这一认泄恰恰就是基于双方得交易惯例与约定不明确得推泄。因此, 融资租赁公司想要规避此类问题,就/当在融资租赁合同与三方协议中明确约左与代理商催收得各自职责与权利。

客户用机需求与融资方式得明确区分

融资租赁属于舶来品,在其发祥地美国融资租赁起始于设备得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而我国大众普遍认知就是以个人名下有多少财产论英雄,因此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得财产评判标准显得格格不入。

但就是,融资租赁得生命力就在于它得灵活性,虽然融资租赁就是一个融资与融物相结合得综合交易,根据余值经营与讣算顺序不同,才有了融资租赁得租金计算就是以资金为主线索还就是以设备为主线索两种不同得计算类型。因此,在融资租赁公司设计融资租赁产品时, 不一怎全部按照以资金为主线索得模式来设计融资还款方式与交易结构,延伸到代理商推销环节,同样需要改变。这里有两个环节需要注意:

1、实践中常见得情形就是代理商寻找到有用机需求得客户,然后根据客户得支付能力,提供购机方案,在这种情况下,大量存在着客户先与代理商签署购机买卖合同(A合同)得情况,然后在客户支付首付款后,代理商又与融资租赁公司签署买卖合同(B合同),客户再与融资租赁公司签署融资租赁合同,然后取得租赁物。

这种情况下就会发生前一个A合同与B合同属于什么法律关系得疑问?实践中发生过客户据此拒绝付款得情况。因此,需要引起融资租赁公司与代理商得髙度关注,解决措施其实很简单, 就就是代理商在客户明确要以融资租赁方式解决资金需求时,应该与客户签署购机意向书或订单,明确所收取得款项为代融资租赁公司收取首期款等费用,待融资租赁合同签署后,本合同废止。

2、根据客户得需求,确定融资租赁合同届满后得归属。实践中大量存在着不管客户就是否关注所有权得情况,而普遍性得将期末价约左为名义留购价,且租金方案也全部以租金为主线索,导致与客户得需

求出现错配。因此,在发生纠纷时,客户往往会提岀解除融资租赁合同,而融资租赁公司坚持继续履行合同得矛盾。因此,建议融资租赁公司提供多元化融资租赁租金计算方案,充分考虑客户得实际用机需求,对还款方式、租金汁算以及期满所有权进行菜单式得设计,只有这样才能确保符合客户需求,进而增加成交得几率与履约得主动性。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种类其实很多,但就是笔者从自身得办案经验,特別提取以上三个类型,抛砖引玉,希望引起融资租赁公司与代理商得注意,优化交易模式与风控方案,降低不必要得纠纷。

作若简介

任立华,男,1983年生,山东大学法学硕士,民主建国会会员,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髙级合伙人律师、工程机械法律服务中心主任,银川市优秀律师,中阿博览会专家律师,中国路而机械网特邀专家、零壹租赁专栏作者、无讼阅读作者。

相关主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