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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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藏品是国家宝贵的科学、文化财宝,是我馆业务活动的物质基础。为了准确鉴别藏品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加强藏品的爱护治理,确保藏品的安全,充分发挥藏品的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爱护法》有关条款,结合我馆实际情形,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应依照我馆的性质和任务搜集藏品。藏品必须具有历史或科学价值。藏品必须区分等级,一样分为一、二、三级。其中,一级藏品必须重点保管。

第三条我馆对藏品负有科学治理、科学爱护、整理研究、公布展出和提供使用(对社会要紧是提供藏品资料、研究成果)的责任。保管工作必须做到:制度健全、帐目清晰、鉴定确切、编目详明、保管妥善、查用方便。

第四条藏品保管是我馆一项经常性的重要业务工作,应由分管领导负责。必须设立专门保管部门或配备专职保管人员。保管人员必须实行岗位责任制,并保持相对稳固。

第五条保管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学习马列主义,刻苦钻研业务,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关于接触有毒药品、尘埃的保管工作人员,应比照当地有关工种享受相应的劳动爱护福利待遇。

第六条为保证藏品安全、进行科学研究或充分发挥藏品的作用,能够调拨或借用藏品;藏品的调拨、交换,须经馆领导批准。(附件:藏品调用、批阅单)

第二章藏品的接收、鉴定、登帐、编目和建档

第七条征集文物、标本时,必须注意搜集原始资料,认真做好科学记录,及时办理入馆手续,逐件填写入馆凭证或清册(附件二)

,组织有关人员认真进行鉴定,确定真伪、年代、是否入藏并分类、定名、定级。鉴定记录应包括鉴定意见及重要分歧意见。凡符合入藏标准的,应连同有关原始资料一并入藏。各种凭证每年装订成册,集中储存。

第八条登帐

(一)藏品总登记帐是国家科学、文化财产帐,设专人负责治理,永久储存。如有订正,用红笔划双线标注,由经办人在订正处盖章。未登入藏品总登记帐的大量重复品、参考品和作为展品使用的复制品、代用品、模型等,应另行建帐,妥善保管。

治理藏品总登记帐的人员不得兼管藏品库房。

(二)藏品定名

自然标本按照国际通用的有关动物、植物、矿物和岩石的命名法规定名;历史文物定名一样应有三个组成部分,即:年代、款识或作者;特点、纹饰或颜色;器形或用途。

(三)藏品计件

单件藏品编一个号,按一件运算。成套藏品按不同情形分别处理:组成部分能够独立存在的,按个体编号计件;组成部分不能独立存在的,按整体编一个号(其组成部分可列分号),也按一件运算,在备注栏内注明其组成部分的实际数量,以便查对或统计。

(四)藏品计量单位

按照国家计量总局公布的统一法定计量单位办理。

(五)藏品时代

按其所属的天文时代、地质时代、考古文化期、历史朝代或历史时期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往常的文物,有具体纪年的写具体纪年,并加注公元纪年;具体纪年不明的写历史朝代或历史时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文物,一律写公元纪年。

(六)藏品现状

写明完残情形及重要附件等。

(七)藏品来源

写直截了当来自的单位、地区或个人,并注明“挖掘”、“采集”、“收购”、“拨交”、“交换”、“拣选”、“捐赠”、“旧藏”等。自然标本应写明时代和产地;出土文物应写明出土时刻、地点和挖掘单位;近、现代历史文物应写明与使用者和储存者的关系。

(八)藏品总登记帐、藏品分类帐上的登记号,应用小字清晰地写在藏品的适当部位(不阻碍观瞻、不易磨擦之处)或标签上,并回注在入馆凭证(清册)和总登记帐上。

第九条编目、建档

(一)科技馆必须建立藏品编目卡片。编目卡片是反映藏品情形的差不多资料,是藏品保管和陈设、研究的基础工作。除填写总登记帐的项目外,还必须填写鉴定意见、铭记、题跋、流传经历等。文字必须准确、简明,并附照片、拓片或绘图。并逐步加入条形码,进行电子化治理。

(二)必须建立藏品档案,编制藏品分类名目和一级藏品名目。《一级藏品档案》和《一级藏品名目》的格式由文化部文物局规定。

《一级藏品档案》和《一级藏品名目》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治理部门和文化部文物局备案。

(三)为加强科技馆的现代化建设,适应新馆的进展和需求,需逐步使用电子化治理藏品。

第三章藏品库房治理

第十条藏品应有固定、专用的库房,专人治理。库房建筑和保管设备要求安全、牢固、适用、经济。建立定期的安全检查制度,发觉不安全因素或发生文物损害要及时处理并报告馆领导。发生火灾、藏品失窃等案件,应爱护好现场,并赶忙上报当地公安部门。发生一级藏品损害等重大事故,

应赶忙上报文物行政治理部门和文化部文物局,并查明缘故,依照情节轻重给有关人员以必要的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库房应有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尘、防光(紫外线)、防震、防空气污染等设备或措施。库内及其邻近应保持整洁,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腐蚀性物品及其他有碍文物安全的物品,并严禁烟火。库房区无人时,应拉断该区所有电源开关和总闸。

第十二条藏品要按科学方法分类上架,妥善庋藏。一级藏品、保密性藏品、经济价值贵重的藏品,要设立专库或专柜,重点保管。

第十三条藏品出入库房必须办理出库、归库手续。(附件,出库入库登记表)对藏品的数量和现状,必须认真核对,点交清晰。藏品出库后,由接收使用部门负责保管养护,保管部门对使用情形进行监督和检查。使用部门应尊重藏品保管部门的意见,对发觉的不安全因素,应及时予以纠正。

第十四条严守库房隐秘,建立《库房日记》。非库房治理人员未经主管副馆长、馆长或藏品保管部门负责人许可,不得进库房。经许可者由库房治理人员陪同入库。库房一样不接待参观。

第十五条建立健全各类藏品的爱护治理制度和安全

操作规程。每年均应从科技馆的业务经费中划出适当比例,

用以更新和添置必要的藏品爱护、藏品庋藏设备,改善库房条件,减少、防止自然的和人为的因素对藏品的损害。

第四章藏品的提用、注销和统计

第十六条馆内需要提用藏品时,必须填写提用凭证,一级藏品、保密性藏品、经济价值贵重的藏品经主管副馆长或馆长批准,其他藏品经保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始得办理出库手续,用毕应及时归库,按原凭证进行核对,办清手续。陈设的藏品,要以确保安全为原则,采取切实措施加强治理。纤维质素的文物要专门加强爱护。每年提取的次数不宜过多,每次陈设的时刻不宜过长,并应减少或幸免紫外光照耀。未用于陈设的藏品,必须及时归库。

第十七条馆级负责人提用藏品,须经同级其他负责人同意,藏品保管部门负责人提用一级藏品,须经主管副馆长或馆长批准,提用其他藏品,须经本部门其他负责人同意,填写提用凭证后办理出库手续。

第十八条馆外单位提用藏品时,一样应在馆内进行。一级藏品经主管副馆长或馆长批准,其他藏品经保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由有关保管人员承办并负责藏品的安全,用后赶忙归库。

藏品借出馆外应从严把握,一级藏品须经主管文物行政治理部门批准,其他藏品经主管副馆长或馆长批准后,办理

借出手续。借用单位必须采取措施,确保藏品安全,并按期归还。

第十九条藏品严禁出售或作为礼品。馆际之间藏品可相互支援、调剂余缺、互通有无。

调拨、交换一级藏品,须报文化部文物局批准,调拨、交换其他藏品,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治理部门批准。

调拨、交换出馆的藏品,必须办理注销手续;进馆的藏品,必须办理登帐、编目、入库手续。

第二十条藏品总数及增减数字,每年年终应及时上馆领导批阅审查,重要情形应附文字说明。

第二十一条已进馆的文物、标本中,经鉴定不够入藏标准的,或已入藏的文物、标本中经再次鉴定,确认不够入藏标准、无储存价值的,应另行建立专库存放,慎重处理。必须处理的,由本单位的学术委员会或社会上的有关专家复核审议后分门别类造具处理品清单,报馆领导批准后,妥善处理。

第五章藏品的保养、修复、复制

第二十二条积极开展藏品爱护科学技术研究活动,运用传统爱护方法和现代科学技术、设备,防止自然因素(温度、湿度、光线、虫害、污染等)对藏品的损害。依照需要

与可能,建立藏品消毒、修复、复制、标本制作和科学实验等设施,培养专门技术人员,逐步加强藏品爱护科技力量。

第二十三条因藏品爱护或科学研究的专门需要,必须从藏品上取下部分样品进行分析化验时,由馆长或其授权的人员组织技术人员会同藏品保管部门共同制定具体方案。一级藏品一样不予取样,尽量使用时代、类型、质地相同的其他藏品替代,必须使用一级品原件进行分析化验的,其取样方案,须报文化部文物局审批。其他藏品的取样方案由馆领导审批。

第二十四条凡采纳新的藏品爱护、修复技术,应先通过实验,通过主管文物治理部门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和专家评审鉴定后推广运用。未通过实验和评审鉴定证明可确保藏品安全的新技术,不得随意采纳。

第二十五条藏品修复时,不得任意改变其形状、色彩、纹饰、铭文等。修复前、后要做好照相、测绘记录,修复前应由有关专家和技术人员制定修复方案;修复中要做好配方、用料、工艺流程等记录;修复工作完成后,这些资料均应归入藏品档案,并在编目卡片上注明。

一级藏品的修复方案由主管副馆长或馆长审核同意后

报上一级主管文物行政治理部门批准。其他藏品的修复方案,由藏品保管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请,主管副馆长或馆长批准。

第二十六条经常使用的一级藏品和容易损坏的藏品

应予复制,作为陈设、研究的代用品。复制品应加标志,以免真伪混淆。复制品使用的材料、工艺程序、复制数量和复制时刻等,均应作出详细记录归入藏品档案。

为藏品保管和陈设研究需要,复制一级藏品,由主管副馆长或馆长批准。这类复制品,不得作为商品对外提供。复制其他藏品,由主管副馆长或馆长批准。

第六章奖惩

第二十七条对在藏品保管工作中,有下列奉献的部门和个人,给予夸奖或奖励(金额?)。

(一)认真执行本方法,成绩显著的;

(二)库房保管措施落实,忠于职守,全年未发生文物损害事故的;

(三)为爱护藏品与违法犯罪行为坚决斗争的;

(四)在藏品爱护科学和修复、复制技术方面有重要制造发明的;

(五)为科技馆征集文物、丰富馆藏作出专门奉献的;

(六)长期从事藏品保管工作,奉献较大的。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者,依照情节轻重给予批判教育或行政处分:

(一)违反本方法和《文物工作人员守则》的;

(二)发觉藏品被盗、损坏或不安全因素,隐匿不报的;

(三)玩忽职守,违章操作,造成藏品损害事故的;

(四)利用工作之便,以权谋私,中饱私囊但尚未构成刑事犯罪的。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因渎职造成藏品(专门是一级藏品)重大缺失,情节严峻的;

(二)监守自盗藏品的或内外勾结、偷盗藏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款从重制裁。

科技馆藏品治理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科技馆藏品是国家宝贵的科学、文化财宝,是科技馆业务活动的物质基础。为了准确鉴别藏品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加强藏品的爱护治理,确保藏品的安全,充分发挥藏品的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爱护法》有关条款,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科技馆应依照本馆的性质和任务搜集藏品。藏品必须具有历史的或艺术的或科学的价值。藏品必须区分等级,一样分为一、二、三级。其中,一级藏品必须

重点保管。

第三条科技馆对藏品负有科学治理、科学爱护、整理研究、公布展出和提供使用(对社会要紧是提供藏品资料、研究成果)的责任。保管工作必须做到:制度健全、帐目清晰、鉴定确切、编目详明、保管妥善、查用方便。

第四条藏品保管是科技馆一项经常性的重要业务工作,应由馆长分工负责领导。必须设立专门保管部门或配备专职保管人员。保管人员必须实行岗位责任制,并保持相对稳固。

第五条保管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学习马列主义,刻苦钻研业务,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关于接触有毒药品、尘埃的保管工作人员,应比照当地有关工种享受相应的劳动爱护福利待遇。

第六条为保证藏品安全、进行科学研究或充分发挥藏品的作用,文化部文物局能够调拨或借用全国文物系统所属各科技馆的藏品;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治理部门能够调拨或借用本行政区域内文物系统所属各科技馆的藏品,其中一级藏品的调拨、交换,须经文化部文物局批准。

第二章藏品的接收、鉴定、登帐、编目和建档

第七条征集文物、标本时,必须注意搜集原始资料,认真做好科学记录,及时办理入馆手续,逐件填写入馆凭证或清册,组织有关人员认真进行鉴定,确定真伪、年代、是否入藏并分类、定名、定级。鉴定记录应包括鉴定意见及重要分歧意见。凡符合入藏标准的,应连同有关原始资料一并入藏。各种凭证每年装订成册,集中储存。

第八条登帐

(一)藏品总登记帐是国家科学、文化财产帐,设专人负责治理,永久储存。登记时要严格按照文化部文物局规定的格式,逐件、逐项用不褪色墨水填写,字迹力求工整清晰。如有订正,用红墨水划双线,由经办人在订正处盖章。未登入藏品总登记帐的大量重复品、参考品和作为展品使用的复制品、代用品、模型等,应另行建帐,妥善保管。

治理藏品总登记帐的人员不得兼管藏品库房。

(二)藏品定名

自然标本按照国际通用的有关动物、植物、矿物和岩石的命名法规定名;历史文物定名一样应有三个组成部分,即:年代、款识或作者;特点、纹饰或颜色;器形或用

途。

(三)藏品计件

单件藏品编一个号,按一件运算。成套藏品按不同情形分别处理:组成部分能够独立存在的,按个体编号计件;组成部分不能独立存在的,按整体编一个号(其组成部分可列分号),也按一件运算,在备注栏内注明其组成部分的实际数量,以便查对或统计。

(四)藏品计量单位

按照国家计量总局公布的统一法定计量单位办

理。

(五)藏品时代

按其所属的天文时代、地质时代、考古文化期、历史朝代或历史时期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往常的文物,有具体纪年的写具体纪年,并加注公元纪年;具体纪年不明的写历史朝代或历史时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文物,一律写公元纪年。

(六)藏品现状

写明完残情形及重要附件等。

(七)藏品来源

写直截了当来自的单位、地区或个人,并注明“挖掘”、“采集”、“收购”、“拨交”、“交换”、“拣选”、

“捐赠”、“旧藏”等。自然标本应写明时代和产地;出土文物应写明出土时刻、地点和挖掘单位;近、现代历史文物应写明与使用者和储存者的关系。

(八)藏品总登记帐、藏品分类帐上的登记号,应用小字清晰地写在藏品的适当部位(不阻碍观瞻、不易磨擦之处)或标签上,并回注在入馆凭证(清册)和总登记帐上。

第九条编目、建档

(一)科技馆必须建立藏品编目卡片。编目卡片是反映藏品情形的差不多资料,是藏品保管和陈设、研究的基础工作。除填写总登记帐的项目外,还必须填写鉴定意见、铭记、题跋、流传经历等。文字必须准确、简明,并附照片、拓片或绘图。

(二)科技馆必须建立藏品档案,编制藏品分类名目和一级藏品名目。《一级藏品档案》和《一级藏品名目》的格式由文化部文物局规定。

各科技馆的《一级藏品档案》和《一级藏品名目》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治理部门和文化部文物局备案。

(三)为加强科技馆的现代化建设,各地科技馆可依照本馆经济及人才条件,逐步使用电子运算机治理藏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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