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国家审计准则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研究

新国家审计准则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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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国家审计准则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研究代写论文

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以下简称《审计准则》)已于201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审计准则》是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获取审计证据、形成审计结论、出具审计报告的职业标准和行动准绳,也是衡量审计质量的基本尺度。因《审计准则》仅实施了五个月,与审计实践活动正处于磨合期,矛盾与问题还未完全呈现,所以笔者仅就《审计准则》条文规定上的欠缺以及执行中初步显示的苗头性问题进行探讨,以此推动《审计准则》的进一步完善,更好地指导审计实践活动。

一、关于审计独立性

独立性是审计的本质与灵魂,是审计质量的决定性因素。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是审计工作的根本要求。《审计准则》中关于审计独立性方面存在两个问题:

一是未具体明确对审计人员未严格履行审计独立性要求的责任追究机制,只规定了审计机关对审计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准则的行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的含糊条款,而纵观《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的法律责任部分,仅限于对审计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责任追究,致使《审计准本文由收集整理则》的独立性责任追究机制成为空谈。因此,应在《审计准则》中明确违反审计独立性原则的具体追究机制,严肃审计独立性行为的规范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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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对于审计机关的独立性以及审计机关领导的独立性只字未提。这主要是由现行的行政型国家审计体制决定的。即审计机关归各级政府领导,同时又受政府委托,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进行审计监督,本质上属于政府内部审计监督,使得审计独立性变成在有限范围内的独立性,是相对的独立性。因此,在无法改变现行审计体制的情况下,应借助《审计准则》出台的契机,对审计机关和领导人独立性可能受损的情形、应采取的规避措施以及责任追究机制等内容进行明确和细化,提高审计机关监督的权威性。

二、关于绩效审计的实务操作

绩效审计作为一种独立性的监督活动,是由独立的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依照国家法律规定和人们认知的共同标准,对被审计单位履行公共责任,配置、管理、利用财政资金和公共资源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进行审查、分析和评价。[1]自上个世纪70年代以来,美国、英国等国家在公共受托责任理论指导下,开始尝试绩效审计的实践活动,并积极通过立法活动确立了其法律地位和实践成果。[2] 我国《审计署2008至2012年审计工作发展规划》也明确指出:到2012年,每年所有的审计项目都开展绩效审计。但具有实务操作性的《审计准则》对绩效审计的详细定义、审计内容、指标运用等方面未做出明确规定,无法指导和规范绩效审计实务。同时,绩效审计标准的不确定性势必会影响审计人员理解上的不同与适用上的差异,增加了审

计评价的风险。作文/zuowen/

因此,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一是补充和完善我国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关于绩效审计的具体规定,从立法上明确绩效审计的法律地位。二是制定内容丰富、指导性强的绩效审计指南,包括通用指南、具体指南和操作指南,更好地满足多元化、多层次、多角度、多方位的绩效审计评价的需求;三是推进绩效审计结果公告制度,促进有关政府部门及被审计单位绩效管理活动的公开透明;四是要建立健全绩效审计结果问责制度,从行政问责转向法律问责,加大问责力度;从组织问责走向个人问责,扩大问责范围;从行为问责到后果问责,提升问责效率。

三、关于外聘人员参与审计形式

为解决审计任务日益繁重、审计资源明显不足的矛盾,建立在行政委托理论和实证法基础上的外聘人员参与审计工作制度应运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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