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煤矿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煤矿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是指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对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人进行追究和严肃处理的制度。该制度旨在促进煤矿安全生产,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煤炭产业可持续发展。

一、煤矿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的范围

煤矿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适用于所有煤矿生产企业和所有从业人员。其中,生产企业负有最基本的安全生产责任,其主要责任人包括:法定代表人、矿长、主任、安全总监等。从业人员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作业人员等,无论职位高低,都要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

二、煤矿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的程序

当发生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后,责任人应及时采取应急措施,保护现场,切断电源,封锁流斗等。此后,应迅速启动事故调查机制,分析事故原因,查明责任人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群众。最后,按照法律法规,对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建立事故责任追究台帐,追究刑事、行政和民事责任。

三、煤矿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的措施

1. 舆论警示。借助各种宣传媒介,及时公布事故情况,警示全社会,引导舆论关注,通过社会声势促进责任人的自查自纠和改进。

2. 行政处罚。对违法行为,责任人实施行政处罚,包括责令停产整顿,暂扣或者吊销有关的生产许可证、执照、证书等等。

3. 民事赔偿。对煤矿安全生产事故中造成经济损失的,要求责任人进行赔偿,并修理或重建受损的设施、建筑,以减轻事故给受害者造成的经济损失。

4. 刑事责任。应对煤矿安全生产事故中造成人员伤亡和死亡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四、煤矿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的意义

1. 促进煤矿安全生产。通过对责任人的追究,可以引发责任人的认真反思,自我检查,加强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形成责任感强烈、安全意识深刻的企业文化氛围,推动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全面提升。

2. 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责任人的严格追究,不仅可以降低煤矿安全事故的发生率,也可以最大程度地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增强职工的安全感和归属感。

3. 维护社会稳定和煤炭产业可持续发展。煤炭产业是我国的重要支柱产业,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不仅会对企业和个人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还会影响社会稳定和煤炭产业的可持续发展。通过责任追究制度,可以有效降低煤矿事故的发生率,进而维护社会稳定和煤炭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五、总结

煤矿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是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保障,对于促进煤矿安全生产,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煤炭产业可持续发展都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煤矿生产企业和所有从业人员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只有这样,才能保障安全生产,促进职工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是以预防和减少煤矿生产事故为根本目的,采取相应的法律、行政和经济措施,规定了煤矿生产环境、设备、工艺、操作、人员等方面的安全要求,以及责任人应尽的职责和责任。因此,制定以下几方面的内容,是确保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有效起作用的关键。 一、推行全员责任制 全员责任制是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的基础和前提。全员责任制要求企业和企业员工间建立“共同防范、共同监管”的机制,既要树立企业负责人必须履行安全生产、合理分配生产成果和依法行业和监管部门必须承担生产安全责任的态度,又要倡导员工参与安全管理、协助上级管理层预防和消除安全生产隐患的思想。 二、建立生产安全责任追究联席会议制度 生产安全责任追究联席会议制度是由政府、企业和相关部门、协会商会组成的,旨在探讨煤矿生产安全问题,协调各方面资源、加强监督、规范制度、提高效率、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和管理的一种制度。生产安全责任追究联席会议制度可通过间接协调企业和监管部门、协会商会等机构的各个方面力量,提高企业安全管理和员工的安全意识,有效预防和防范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同时同步记录和纪录安全生产事件,协作制定各项政策和计划,实现监控预防质量。

三、对煤矿企业进行分类管理和评估 分类管理及评估是煤矿生产安全问题中有效加强监督和管理的一种方法,对企业进行多方面评估、进行科学作业、以科学措施对规范和提高企业管理水平,从而达到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承担其责任的目的。煤矿企业在总评估中,应注重其生产安全环境、员工素质和工程技术,并制定针对性的对策和行动计划,及时落实和记录,使煤矿生产安全问题得以有效避免和预防。 四、建立中央安全监控中心和地方安全监控中心 中央安全监控中心和地方安全监控中心即是利用先进技术、专业设施和网络平台,实时监测企业生产安全状况和相关数据,按时提供相关报表和安全分析,对存在安全隐患的企业即时调查核实和限制操作,有效解决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中存在的管理漏洞和人民大众的关注。同时,安全监控中心还可以配合煤矿企业的生产管理部门,向职工安全培训、组织救助行动并组织紧急计划方案等相关安全工作等方面的工作,最终以最优质资源保障大众生产、生活的安全和健康。 总之,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的完善,需要政府、企业和监管部门的各方面分工促进、实行有序并协调配合,不断提升安全生产标准与执法质量,以场景化和策略性的安全生产管理,确保煤矿安全经济上可持续发展和社会可持续进步。

煤矿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制度(2篇)

煤矿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制度 一、事故分析 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报告调度室,由调度室按照事故汇报程序通知领导及相关业务部门。 2、各部门接到通知后,业务主管部门、安全质量检查科、调度室必须派副科长以上领导到现场进行勘查及处理,若发生重伤或二级以上非伤亡事故,系统领导要到事故现场进行处理,同时对附近相关设备及巷道进行详细检查,防止事故扩大和杜绝类似事故的发生。同时,地面救护站、责任区队支部书记、劳动社保科等相关单位和主管后勤、工会的系统领导参加做好伤员的救治工作。 3、人身伤害事故、三级以上非伤亡事故、重大侥幸事故和其它由矿指定安全质量检查科____分析的事故,由安全质量检查科____相关业务部门及事故单位和现场相关人员召开分析会。 4、影响生产的事故由调度室____分析,瓦斯、放炮、停风、破坏通风、监测设施和煤层自燃事故由通风管理科____分析,无计划停电、电气设备和运输事故由机电运输科____分析,顶板事故由生产技术科或开拓掘进科____分析。 5、召开分析会时,必须对现场相关人员进行详细询问,并作笔录和履行签章手续。 6、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主动配合事故调查,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否则对单位罚____元,对个人罚____元。

7、事故分析会必须查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过 1 程和损害程度,确定事故的主要责任、次要责任,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8、事故分析必须遵照实事求是和“四不放过”原则,即。找不出原因不放过,责任划分不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否则,对____分析部门负责人罚____元,并重新____分析。 9、事故分析提出的防范措施,业务部门必须纳入技术措施或操作规程中进行落实。 10、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不配合调查,除按规定处罚外,对直接责任人加罚____元,对有关单位加罚____元。 11、发生人身事故的单位对因迟报、瞒报造成的医疗费用和经济损失负全责。 二、经济处罚与责任追究 1、发生死亡事故对责任人及有关人员的处理办法(1)、对事故责任单位罚____元; (2)、对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开除矿籍,留矿使用一年处分,并各罚____元;

煤矿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煤矿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煤矿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是指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对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人进行追究和严肃处理的制度。该制度旨在促进煤矿安全生产,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煤炭产业可持续发展。 一、煤矿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的范围 煤矿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适用于所有煤矿生产企业和所有从业人员。其中,生产企业负有最基本的安全生产责任,其主要责任人包括:法定代表人、矿长、主任、安全总监等。从业人员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作业人员等,无论职位高低,都要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 二、煤矿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的程序 当发生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后,责任人应及时采取应急措施,保护现场,切断电源,封锁流斗等。此后,应迅速启动事故调查机制,分析事故原因,查明责任人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群众。最后,按照法律法规,对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建立事故责任追究台帐,追究刑事、行政和民事责任。 三、煤矿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的措施

1. 舆论警示。借助各种宣传媒介,及时公布事故情况,警示全社会,引导舆论关注,通过社会声势促进责任人的自查自纠和改进。 2. 行政处罚。对违法行为,责任人实施行政处罚,包括责令停产整顿,暂扣或者吊销有关的生产许可证、执照、证书等等。 3. 民事赔偿。对煤矿安全生产事故中造成经济损失的,要求责任人进行赔偿,并修理或重建受损的设施、建筑,以减轻事故给受害者造成的经济损失。 4. 刑事责任。应对煤矿安全生产事故中造成人员伤亡和死亡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四、煤矿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的意义 1. 促进煤矿安全生产。通过对责任人的追究,可以引发责任人的认真反思,自我检查,加强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形成责任感强烈、安全意识深刻的企业文化氛围,推动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全面提升。 2. 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责任人的严格追究,不仅可以降低煤矿安全事故的发生率,也可以最大程度地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增强职工的安全感和归属感。 3. 维护社会稳定和煤炭产业可持续发展。煤炭产业是我国的重要支柱产业,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不仅会对企业和个人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还会影响社会稳定和煤炭产业的可持续发展。通过责任追究制度,可以有效降低煤矿事故的发生率,进而维护社会稳定和煤炭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煤矿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制度(五篇)

煤矿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制度 本制度以公司《管理人员责任追究制度》为依据。 一、各级领导、各部门及各岗位操作人员严格遵守矿制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难给予100—____元罚款,必要时给予一定的行政处分。行政处分分别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等。 二、各种项目工程,采、掘、开工作面,开工前必须编制详细的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施工队组要认真____学习贯彻。 1、无规程作业,给予施工单位5000—____元罚款,给予相关责任人500—____元罚款;有规程不向员工贯彻学习,给予单位责任人100—____元罚款。 2、在生产过程中,有章不循,违章指挥,给予施工单位10000—____元罚款,给予相关责任人1000—____元罚款。 3、在生产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原作业规程难以实施,施工单位应结合实际,及时制定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否则,给予相关责任人500—____元罚款。造成事故追究有关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4、各种项目工程,采、掘、开工作面和安全设施,在移交生产前必须由有关部门____验收合格后,方可安排生产,不验收或验收不合

格强令____生产,给予生产指挥单位负责人1000—____元罚款,给予施工单位负责人500—____元罚款。 三、为加大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力度,根据《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对不按时____检查的部门给予500—____元罚款;对部门负责人给予100—____元罚款;对不按时参加安全检查的人员给予100—____元罚款。 四、跟班领导要与员工同进同出,深入工作现场,及时了解安全生产现状、加强现场管理,对迟进早出,无故脱岗的跟班领导根据《安全管理制度》(领导干部下井跟班)给予责任者100—____元罚款。 五、井下临时密闭起起封必须根据《井下临时密闭起封管理制度》操作,否则给予责任队组5000—____元罚款,给予主要责任人500—____元罚款,造成事故追究有关队组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违反《电、氧焊进坑管理制度》,给予责任队组1000—____元罚款,给予违章操作人员及责任者500—____元罚款。 七、生产单位因管理不善,有章不循,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事故的处罚: 1、发生死亡一人次或经济损失____万元以上者,处罚事故单位30—____万元。对事故直接责任者和连带责任者按照《管理人员责任追究制度》处罚外,分别给予500—____元罚款。

煤矿安全责任事故追究制度

安全责任事故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有效防止各类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事故的行政责任,保证全体员工的生命安全,防止企业财产受到重大损失,促进矿各项工作的健康、稳定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主管矿长是矿井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矿井安全生产负总责;副矿长是所分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对本部门安全生产负责;总工程师是矿井安全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者,对矿井安全技术负总责;分管副总工程师是分管专业安全技术管理的直接责任者,对分管专业安全技术负责;各部门部长、区长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责;各单位工程师(技术员)是本单位安全技术管理第一责任者,对本单位安全技术管理负责;班组长是本班组现场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者,对现场安全管理负责。 第三条安全责任事故划分具体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及矿安全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开除。 第五条矿井发生重伤以上的安全责任事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矿班子成员责任由上级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对有

关部门负责人、事故单位负责人、有关责任人分别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事故单位跟班负责人、班组长、安监员、责任人视责任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事故单位及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 第六条对矿井重点工程、大型设备安装工程实行安全质量项目负责制,凡大型工程、重点工程、设备安装工程、防治水和一通三防工程在设计服务期内出现严重质量问题,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要追究设计审查、技术、分管施工技术负责人责任,并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第七条重大事故隐患排查不认真、不全面或隐患排查后没有采取针对性防范措施,因而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对分管矿长、总工程师、有关责任人分别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第八条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后,因措施没有及时落实,不按时整改而直接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对分管经理、单位负责人、专业负责人分别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第九条因技术管理不到位,技术管理失误而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对总工程师、分管副总工程师、单位工程师(技术员)分别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第十条因规程、措施审查不认真造成技术指导上出现失误而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对参与审查的有关责任人分别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煤矿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煤矿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前言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煤矿作为我国的主要能源之一,充分发挥着其重要 的作用。但是,在煤矿生产过程中,安全问题一直是煤矿企业必须高度重视的问题。每年都有一定数量的生产安全事故在我国的煤矿企业发生,严重威胁到了煤矿企业的生产安全,也给社会带来了不可承受的损失。 为了规范煤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办法,本文将详细介绍煤矿集团公 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煤矿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定义和适用范围 1.1 定义 煤矿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是针对煤矿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 的责任追究情况而制定的规章制度。 1.2 适用范围 该办法适用于煤矿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过程中的纪律、监督和处 罚等方面。 煤矿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原则 2.1 安全第一的原则 在煤矿企业生产过程中,安全问题必须放在第一位,确保员工人身安全和设备 的运行安全。 2.2 责任倒查的原则 煤矿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基本原则是责任倒查。在追究事故责任时,从事故的结果出发逐步分析,确定造成事故的环节及对应的责任人,并全面查找可能存在的违规、违法行为。 2.3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 好的规章制度应该是可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因此煤矿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 故责任追究的具体执行应该针对不同的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因地制宜,实施有针对性的措施。

2.4 处理必要的罪行和先动手利民的原则 在煤矿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中,必须严格按照法律和规定处理必要 的罪行和先动手利民的原则,严格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正。 煤矿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程序 3.1 事故报告 在煤矿集团公司生产过程中,任何一起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应当立即向安全 管理机构报告,并及时组织现场抢救。 3.2 事故调查 煤矿集团公司应当成立由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查明事故原因、造成的损失和对应的责任人等。 3.3 事故追责 在事故责任追究过程中,应当立即查清事故责任人,并按照规定给予相应的惩罚。对于直接造成事故的责任人,应当严肃处理,并及时公布。 3.4 外部通报 在追究事故责任的同时,应当及时向外部公布相关信息,做好社会公众的舆情 工作。 煤矿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处罚措施 4.1 工资禁止发放 对于直接造成事故的责任人,在追究责任的同时,应当限制工资和福利待遇, 通过经济手段引导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避免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4.2 行政处罚 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生产安全事故,应当对其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如罚款、 暂扣生产许可证等。 4.3 法律追究 对于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涉嫌犯罪的责任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结语 煤矿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是规范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规章 制度。本文通过介绍煤矿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定义、原则、程序和处

煤矿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制度

煤矿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制度 随着煤矿生产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完善,煤炭资源的开采已成为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但是,在煤矿生产中也不可避免地会发生意外事故,其中不乏因为违规操作、低效管理等原因导致的事故。此时,煤矿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制度就成为了维护生产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法规体系之一。 一、煤矿事故处理制度 煤矿事故主要分为三类,即安全事故、生产事故和环境事故。对于煤矿事故,必须实行立案调查、责任追究、处理和公告的程序。在处理煤矿事故时,首先要进行立案调查,收集事故的有关证据,并对事故发生的原因、责任人、造成的损失等进行全面的调查。如果事故责任人积极配合,主动承担责任,并采取了有效措施加以救援和处理,可以对其进行处罚减轻。 二、煤矿责任追究制度 对于煤矿事故中存在的责任问题,必须要进行严肃追究。责任追究主要分为两种,即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煤矿事故的责任追究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和安全,防止类似事件重演,对肇事者进行相应的处罚和惩戒。对于煤矿事故的责任追究,首先要明确责任人的身份,对于属于主要责任人的,尤其要进行依法追究。在责任追究的过程中,要严格履行证明责任人的责任、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处罚等程序,以及依据事故责任的大

小、性质和后果以及当事人的过错程度进行相应的调查和处理。 煤矿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有利于维护生产秩序、提高生产效率、保障劳动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等。但随着我国煤炭资源的短缺问题不断凸现,煤炭市场需求日益增长的背景下,一些不法分子难免采取一些不法行为,从中获取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加强煤矿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制度的建设和完善,是维护公共安全、稳定生产秩序、保障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的重要方向之一。 三、完善煤矿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制度的措施 煤矿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制度的建设,需要多方共同努力。具体来说,应该完善如下方面的工作: 1.加强煤矿安全管理,落实生产责任,倡导营造安全生产 文化,引导各方单位依法承担强有力的安全管理责任。 2.加强安全出口管理和(或)秩序监管各级政府部门,严 格安全制度,制定严格的安全生产管理规程,及时公布安全责任清单,并定期进行公开宣传。 3.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制度,完善煤矿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流程,及时发现祸国恶性事故和重大突发事件。 4.加强煤矿重大事故调查的咨询、交流和评审,形成高效 的制度和模式,并逐步实现信息共享、资源共享,使事故处理更加公开、公正、合理。

煤矿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制度

煤矿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制度 煤矿事故是指在煤矿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包括人员伤亡事故、接触有毒有害物质中毒事故、火灾爆炸事故、塌方事故等。由于煤矿事故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和高风险性,为了保障煤矿工人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我国建立了一套完善的煤矿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制度。 一、煤矿事故处理制度 煤矿事故处理制度是指各种煤矿事故发生后,相应的处理程序和机构。我国的煤矿事故处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事故报告与调查:煤矿事故发生后,矿方必须立即向所在地政府和相关监管部门报告。政府和监管部门会派出专家组成调查组对事故的原因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确定责任。 2.伤亡赔偿与救助:煤矿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需要进行相应的赔偿和救助。伤亡赔偿主要由矿方负责,政府和社会组织会提供相应的救助。 3.行政处罚与刑事追责:对于煤矿事故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和犯罪行为,相关部门会进行行政处罚和刑事追责,对责任人依法进行处罚。 4.矿井停产整顿:对于发生事故的矿井,政府和相关监管部门会进行停产整顿,直到矿井的安全问题解决并通过评估合格为止。 二、煤矿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煤矿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对煤矿事故中存在的责任问题进行追究和惩治的制度。我国的煤矿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事故责任认定:煤矿事故发生后,专家调查组会根据事故的原因和责任进行责任认定。责任主要包括矿方责任、管理责任和监管责任等。 2.追究行政责任:对于煤矿事故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政府和相关监管部门会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包括罚款、吊销许可证等措施。 3.追究刑事责任:对于煤矿事故中存在的犯罪行为,司法机关会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其中包括煤矿安全生产刑事责任和过失致人死亡罪等。 4.责任追究方式:在煤矿事故责任追究中,可以采取行政处理、仲裁、诉讼等多种方式进行追究。行政处理主要针对矿方违法违规行为,仲裁和诉讼主要用于处理劳工权益和赔偿纠纷等。 三、存在的问题与改进方向 尽管我国建立了一套完善的煤矿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制度,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加以改进和完善: 1.监管力度不足:一些地方政府和监管部门的监管力度不足,导致煤矿事故频发。政府和监管部门应加强对煤矿的监管力度,确保煤矿的安全生产。

2023年煤矿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2023年煤矿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煤矿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保障煤矿生产安全,预防和减少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法追究煤矿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煤矿集团公司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责任的追究。 第三条煤矿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应当坚持依法、公正、透明的原则,责任追究的程序和方式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煤矿集团公司要建立健全生产安全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分工、明确责任,健全工作机制,加强责任追究的工作。 第二章生产安全责任的划分 第五条煤矿集团公司职责是保障煤矿生产安全、预防事故发生。煤矿集团公司的领导人员对煤矿生产安全负有直接责任。 第六条煤矿集团公司按照法定程序设立的安全管理机构对煤矿的生产安全负有管理责任。 第七条煤矿集团公司聘请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以及其他岗位上的人员在工作中对煤矿生产安全负有监管责任。 第三章责任追究的程序 第八条煤矿集团公司一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并立即组织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

第九条事故调查组由煤矿集团公司的安全管理机构组织,包括安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劳动者代表等。 第十条事故调查组需要对事故情况进行全面、细致的调查,调取事故现场监控录像、事故报告、证人证言等相关材料,听取事故责任相关人员的陈述,并可以委托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技术鉴定。 第十一条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向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事故调查情况,提出事故责任人的初步认定结果,由相关部门根据事故调查结果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责任追究的程序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快速追究,不拖延;公平公正,不偏袒;有证据,不私设;定于有期,不拖拉。 第四章责任追究的方式与结果 第十三条对于煤矿集团公司的领导人员,在生产安全事故中存在过失责任的,根据情节轻重,可以给予警告、记过、降低职务、责令辞职、开除等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对于煤矿集团公司的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如果在事故中存在违法行为或者严重失职行为的,应依法追究责任,可以给予警告、记过、罚款、降低职务、责令停职、开除等处分。

煤矿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有效地防范平安责任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责任事故的责任者,保障职工群众生命和企业财产平安,特制定本制度。 一、事故分类 〔一〕伤亡事故 指企业员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等突然使人体组织受到损伤或使*些器官失去正常机能,致使人体立即中断工作,甚至终止生命的一切事故。 1、轻伤:指负伤后,需休息一个工作日及以上,但未到达重伤程度。 2、重伤:指负伤后,根据国家规定经医生诊断为重伤的〔本制度指一般重伤〕。 3、严重重伤:凡发生以下工伤之一者,定为严重重伤。 〔1〕头部受伤颅骨骨折,需要开颅手术和严重脑震荡的; 〔2〕耳部受伤需要切除手术〔含单耳〕并丧失听觉功能的; 〔3〕眼部受伤造成单眼失明的; 〔4〕鼻部受伤需要进展切除手术并丧失功能的; 〔5〕人体的灼、烫伤占全身面积三分之一以上的〔包括二度以上〕; 〔6〕内脏受伤:肝、脾、肺、肾、胃等需要进展较大胸腹腔手术或切除其中局部之一的; 〔7〕主动脉血管断裂造成严重失血的; 〔8〕四肢受伤需要进展截肢的; 〔9〕手足受伤:截掉手指或脚趾二个以上的〔其中有一个拇指或食指的〕; 〔10〕其它部位受伤导致中枢神经损伤或肌腱损失致残的; 〔11〕有害气体中毒致残的。 4、死亡。 〔二〕非伤亡事故 指企业在生产活动中,由于生产技术管理不善、个别员工误操

作、设备缺陷等原因,造成的中断生产、设备损坏等事故。 1、一般非伤亡事故:指煤矿三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非伤亡事故。 2、重大非伤亡事故:指煤矿二级事故、重大电气事故、重大火灾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及以上100万元以下的非伤亡事故。 3、特大非伤亡事故:指煤矿一级事故、特大电气事故,特大火灾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以下非伤亡事故。 4、特别重大非伤亡事故:指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及以上的非伤亡事故。 〔三〕幸运事故 指未造成人身伤亡和重大损失,但性质严重、影响较大的事故。可分为一般幸运事故和重大幸运事故: 1、一般幸运事故是指有可能造成人身伤害或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幸运事故。 2、重大幸运事故是指有可能造成群死群伤、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幸运事故。 二、责任追究依据 〔一〕国家平安生产法律法规; 〔二〕国务院特大平安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三〕煤矿平安行政法规; 〔四〕上级有关规定、指示。 三、责任的划分 〔一〕领导和管理责任 1、单位主要领导,矿井管理制度不健全,对管理制度及上级的有关平安指示指令没有传达贯彻,没有记录; 2、技术人员编制规程措施内容不齐全,不符合现场实际,没有审批或没有传达贯彻,不符合规定要求; 3、值班领导班前平安内容布置不详细,没有记录; 4、跟班领导现场平安工作安排不全面、跟班不到位;

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1. 背景 煤矿作为能源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经济发展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由于其生产环境复杂,工艺高度危险,煤矿安全问题一直是困扰行业、社会和政府的重要问题。为了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各级政府和煤矿企业必须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加强监管和管理。 2. 责任制度的内涵 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指在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活动中,明确各级领导和各岗位人员在安全生产中的责任分工和任务要求,建立相应的责任追究机制,以确保煤矿安全生产活动的全面、有效开展。责任制度的内涵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2.1 领导责任制 煤矿企业一定要树立安全第一的理念,将安全生产作为企业日常经营工作的重要内容。领导人员要亲自参与安全生产工作,负责贯彻安全生产政策、制定安全生产计划、组织安全生产培训和检查、改善安全生产环境等。对于任何安全事故,煤矿企业领导人员都必须承担主要责任。

2.2 部门责任制 煤矿企业要实行部门分工,各个部门之间要互相协调、配合,明 确各自的安全生产任务和责任,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确保安全生产 工作的有序开展。不同职能部门之间要明确职责分工和权限,建立工 作联系机制,形成统一的工作调度和汇报机制。 2.3 个人责任制 每个员工都是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一名 工人、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必须以高度的安全意识履行好职业责任。员工要牢记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坚决杜绝违规操作、违章行为, 自觉参加各种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3. 实施步骤 制定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需要按照一定的实施步骤进行,具 体包括以下几方面: 3.1 专项小组 煤矿企业应当成立专门的小组,负责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小 组成员应该涵盖领导、各岗位员工、职业卫生医生、安全管理人员等 全面人员。小组应该召集会议,每个成员都要积极发表自己的意见和 建议,形成统一的安全生产政策和执行方案。

煤矿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范文

煤矿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范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的追究工作,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生产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煤矿集团公司内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 第三条煤矿集团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明确责任追究的程序和标准,依法对责任人进行追究,确保责任的明确和公平。 第二章责任追究的范围和方针 第四条煤矿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范围包括: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相关责任人员。 第五条责任追究的方针是:安全第一,责任重大。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生产安全事故,将严厉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章责任追究的程序 第六条煤矿集团公司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立即启动责任追究程序,成立责任追究组,负责相关责任人员的调查、审核和审定工作。 第七条责任追究组应当依法依规进行责任人员的调查工作,调查范围包括事故发生的原因、责任人员的职责和失职情况等。

第八条责任追究组在调查过程中,应当与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面谈,听取其陈述和辩解意见,并记录相关内容。 第九条责任追究组应当在调查结束后,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和审定,并形成相关的调查报告。 第十条煤矿集团公司应当根据调查报告,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的认定,并作出相应的处罚决定。 第四章责任追究的标准 第十一条对于煤矿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对于煤矿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并依法进行经济赔偿。 第十三条对于煤矿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一般经济损失的,应当根据相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并依法进行经济赔偿。 第五章处罚措施 第十四条对于煤矿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的相关责任人员,依法可以采取以下处罚措施: (一)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等行政处分; (二)罚款; (三)吊销或者暂停相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资格; (四)追究刑事责任; (五)依法进行赔偿。

煤矿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模版

煤矿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模版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煤矿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的追究,保障煤矿生产安全,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煤矿集团公司生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体煤矿集团公司职工和管理人员,以及与煤矿集团公司产生合同关系的第三方单位。 第三条煤矿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原则是“谁责任,谁追究,责任人终身追究,事故后果千方百计追赔”。 第二章煤矿集团公司生产安全责任 第四条煤矿集团公司是国家重点企业,对职工的生产安全负有重要责任。责任主体包括:煤矿集团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生产主管等领导人员;煤矿集团公司的职工以及第三方单位的职工。 第五条煤矿集团公司领导人员对本单位的生产安全负有最终责任,包括制定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等。 第六条煤矿集团公司职工对自己的安全负有一定责任,包括参加安全培训、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设施等。 第七条煤矿集团公司与第三方单位签订合同,要求第三方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要求,对违反安全规定造成事故的,煤矿集团公司有权追究其责任。

第八条煤矿集团公司生产安全责任区分为全面安全生产责任、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岗位安全防护责任以及其他特殊责任。 第三章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追究 第九条一旦发生煤矿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根据现场调查和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事故责任可以分为煤矿集团公司领导责任、管理责任、职工责任和第三方单位责任等。 第十条煤矿集团公司领导责任主要包括:安全生产政策不明确、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装备不达标等情况。 第十一条管理责任主要包括:监管不力、安全检查不合格、事故预防措施不到位等情况。 第十二条职工责任主要包括:业务技能不合格、违章指挥操作、安全培训不到位等情况。 第十三条第三方单位责任主要包括:违反安全生产要求、无证操作、事故现场管理不到位等情况。 第十四条一旦事故责任认定,煤矿集团公司将根据责任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四章责任人终身追究 第十五条一旦煤矿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认定,责任人将终身追究其责任,包括将其记入煤矿黑名单,不允许从事与煤矿生产相关的工作。 第十六条对于煤矿集团公司领导人员的追责,将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包括免职、行政处分、刑事追究等。

煤矿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本制度以公司《管理人员责任追究制度》为依据。 1、公司各级领导、各部门及各岗位操作人员严格遵守公司制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难给予100—500元罚款,必要时给予一定的行政处分。行政处分分别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等。 2、各种项目工程,采、掘、开工作面,开工前必须编制详细的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施工队组要认真组织学习贯彻。 2·1无规程作业,给予施工队组5000—10000元罚款,给予相关责任人500—1000元罚款;有规程不向员工贯彻学习,给予队组责任人100—300元罚款。 2·2在生产过程中,有章不循,违章指挥,给予施工队组10000—20000元罚款,给予相关责任人1000—5000元罚款。 2·3在生产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原作业规程难以实施,施工队组应结合实际,及时制定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否则,给予相关责任人500—1000元罚款。造成

事故追究有关队组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2·4各种项目工程,采、掘、开工作面和安全设施,在移交生产前必须由有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安排生产,不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强令组织生产,给予生产指挥部门负责人1000—2000元罚款,给予生产队组负责人500—1000元罚款。 3、为加大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力度,根据《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对不按时组织检查的部门给予500—1000元罚款;对部门负责人给予100—500元罚款;对不按时参加安全检查的人员给予100—200元罚款。 4、跟班领导要与员工同进同出,深入工作现场,及时了解安全生产现状、加强现场管理,对迟进早出,无故脱岗的跟班领导根据《安全管理制度》(领导干部下井跟班)给予责任者100—300元罚款。 5、井下临时密闭起起封必须根据《井下临时密闭起封管理制度》操作,否则给予责任队组5000—10000元罚款,给予主要责任人500—1000元罚款,造成事故追究有关队组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6、违反《电、氧焊进坑管理制度》,给予责任队组1000—5000元罚款,给予违章操作人员及责任者500—1000元罚款。 7、原煤生产单位因管理不善,有章不循,违章指挥、

煤矿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煤矿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一、伤亡事故问责 1.矿井、工程处、安拆公司、控股子公司(煤矿): (1)发生重伤事故,给予科区跟班干部、科区分管副职撤职处分;视情节给予科区党政正职降级或撤职处分;给予分管领导记大过处分。 (2)发生1次死亡1人事故,给予矿长、分管领导撤职处分;给予党委书记免职处理;给予分管安全领导记大过处分;给予协管领导罚款5000元。 (3)发生1次死亡2人及以上事故,给予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分管安全领导撤职处分;给予协管领导罚款10000元。 发生累计死亡2人事故,给予党政主要领导、分管安全领导撤职处分;给予同一协管领导罚款10000元。 2.地面厂(处)、非煤子公司: (1)发生重伤事故,给予科区(车间)现场跟班干部、科区(车间)分管副职撤职处分;视情节给予科区(车间)党政正职降级或撤职处分;给予分管领导免职处理;给予党政主要领导、分管安全领导警告处分;协管领导罚款5000元。 (2)发生1次死亡1人及以上事故,给予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分管安全领导撤职处分;给予协管领导罚款10000元。 3.矿(处)带班领导对经过的线路、地点存在的隐患应发

现而未发现或未督促整改从而导致事故发生(24小时内),发生一起死亡1人事故或重大涉险事故的,给予免职处理;发生一起死亡2人及以上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 二、瓦斯超限问责 1.发生瓦斯低值超限事故,责令矿长在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会议上作检查,给予负有责任的分管副职记过处分。 2.发生瓦斯高值超限事故,责令矿长在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会议上作检查,给予责任领导免职处理,给予矿长记过处分并罚款2万元,经追查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罚款按比例执行。 3.1个月内发生第2起瓦斯超限的,给予同一责任领导免职处理,给予矿党政主要领导、分管安全领导警告处分,给予总工程师记过处分。 三、公司机关部门问责 1.发生一次死亡2人事故,给予负有责任的业务部门分管负责人记过处分;给予负有责任的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安监局对口处室分管负责人警告处分;给予公司分管副总工程师、安监局副局长诫勉谈话。 2.发生一次死亡3人事故,给予负有责任的业务部门分管负责人撤职处分;给予负有责任的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安监局对口处室分管负责人免职处理;给予公司分管副总工程师、安监局副局长记大过处分。 四、其他问责及规定 1.重大非人身责任事故按1人重伤事故进行责任追究,重大涉险责任事故按1人死亡事故进行责任追究(界定标准附

《煤矿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煤矿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有效地防范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责任事故的责任者,保障职工群众生命和企业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事故分类 (一)伤亡事故 指企业员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等突然使人体组织受到损伤或使某些器官失去正常机能,致使人体立即中断工作,甚至终止生命的一切事故。 1、轻伤。指负伤后,需休息一个工作日及以上,但未达到重伤程度。 2、重伤。指负伤后,根据国家规定经医生诊断为重伤的(本制度指一般重伤)。 3、严重重伤。凡发生下列工伤之一者,定为严重重伤。(1)头部受伤颅骨骨折,需要开颅手术和严重脑震荡的;(2)耳部受伤需要切除手术(含单耳)并丧失听觉功能的;(3)眼部受伤造成单眼失明的; (4)鼻部受伤需要进行切除手术并丧失功能的; (5)人体的灼、烫伤占全身面积三分之一以上的(包括二度以上); (6)内脏受伤:肝、脾、肺、肾、胃等需要进行较大胸腹腔手术或切除其中部分之一的;

(7)主动脉血管断裂造成严重失血的;(8)四肢受伤需要进行截肢的; (9)手足受伤:截掉手指或脚趾二个以上的(其中有一个拇指或食指的); (10)其它部位受伤导致中枢神经损伤或肌腱损失致残的;(11)有害气体中毒致残的。 4、死亡。 (二)非伤亡事故 指企业在生产活动中,由于生产技术管理不善、个别员工误操作、设备缺陷等原因,造成的中断生产、设备损坏等事故。 1、一般非伤亡事故。指煤矿三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非伤亡事故。 2、重大非伤亡事故。指煤矿二级事故、重大电气事故、重大火灾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及以上100万元以下的非伤亡事故。 3、特大非伤亡事故。指煤矿一级事故、特大电气事故,特大火灾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以下非伤亡事故。 4、特别重大非伤亡事故。指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及以上的非伤亡事故。 (三)侥幸事故 指未造成人身伤亡和重大损失,但性质严重、影响较大的事故。可分为一般侥幸事故和重大侥幸事故: 1、一般侥幸事故是指有可能造成人身伤害或5万元以上、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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