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途径分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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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

信访投诉请求清单及主要依据

一、申诉求决类

申诉求决,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法律法规或组织章程规定,向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申诉,要求重新做出处理或解决矛盾纠纷。

(一)土地征收补偿

1、具体申诉求决事项:

(1)对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有异议,如:对被征土地地类、人均耕地面积、被征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认定有异议;对区片综合地价的适用标准和计算有异议。

(2)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种类、数量及价格的认定引起的争议。

(3)对土地征收程序有异议,如:对用地报批前告知、确认、听证程序有异议;对征地过程中公告、登记程序有异议等。

(4)对土地征收决定有异议,如:对批准土地征收部门的审批权限有异议;对批准征收土地文件的真实性和时效性有异议;对批准文件涉及征地面积和范围有异议。

2、法定途径: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3、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

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八条、第十五条,《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关于开展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快推进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

(二)权属争议

1、具体申诉求决事项:

(1)国有土地所有权与集体土地所有权争议;

(2)集体土地所有权争议;

(3)国有土地使用权争议;

(4)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争议;

(5)宅基地使用权争议;

(6)矿区开采范围争议;

(7)矿产资源勘查区与矿产资源开采区范围争议。

2、法定途径: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3、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五条、第九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

(三)不动产登记

1、具体申诉求决事项:

(1)认为不动产登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登记错误、不当履职、泄露登记资料信息等行为,损害申请人利益。

(2)对本人或他人不动产权证登记内容有异议,如:认为登记的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登记事项有错误。

2、法定途径:国家赔偿、行政确认、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3、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第三十二条,《土地登记办法》第三条。

(四)矿山地质环境保护

1、具体申诉求决事项:

(1)认为矿业权人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以及由于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给申请人生产、生活造成损失;

(2)不服国土资源部门地质灾害的治理责任认定结果。

2、法定途径:民事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处罚。

3、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三十五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

(五)行政处罚

1、具体申诉求决事项:

(1)不服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2)不服违反矿产资源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3)不服违反测绘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4)不服违反不动产登记规定行为的处罚。

2、法定途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3、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七十八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

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条。

(六)人事劳动争议

1、具体申诉求决事项:

(1)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对机关、事业单位作出的考核结果、人事处分等人事处理决定不服;

(2)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或者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等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2、法定途径:申诉、仲裁、民事诉讼。

3、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五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总政治部关于印发<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通知》,《公务员申诉规定(试行)》,《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总政治部关于修改<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通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

(七)行政审批、审核等许可

1、具体申诉求决事项:

(1)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核;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3)采矿权及采矿权转让许可;

(4)其他土地和矿产资源行政审批、审核等许可。

2、法定途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3、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四条,《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十七条,《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第八条、第十一条。

二、揭发控告类

揭发控告,是指向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反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法违纪事实或提供线索,要求依法制止、惩处或赔偿的行为。

(一)违法用地

1、具体举报事项:

(1)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违法占用土地;

(2)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违法占用土地建住宅;

(3)超过批准的数量或标准占用土地;

(4)依法收回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

(5)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6)未经批准,违法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

使用权;

(7)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违法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8)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9)破坏一般耕地行为;

(10)破坏基本农田行为;

(11)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以上未恢复种植条件的;

(12)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

(13)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

(14)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

(15)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

(16)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

(17)其他违法用地情形。

2、法定途径:行政监察、行政处罚、立案侦查。

3、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七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三条、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

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土地复垦条例》第二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第六十七条、第八十条,《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第十条、第一十条,《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五条、第六条,《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

(二)违法批地

1、具体举报事项:

(1)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

准占用土地,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

(2)没有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擅自批准用地,或者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或者超过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擅自批准农用地转用;

(3)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

(4)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征收、使用土地;

(5)违法违规供地;

(6)其他违法批地情形。

2、法定途径:行政监察、立案侦查、国家赔偿。

3、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第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五条、第六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五条、第九条、第十一条,《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第四条、第十条,《划拨用地目录》,《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和系列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

(三)违法勘查、违法开采矿产资源

1、具体举报事项:

(1)无证勘查和越界勘查;

(2)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

(3)无证采矿;

(4)越界采矿;

(5)破坏性采矿;

(6)其他违法勘查和违法开采情形。

2、法定途径:行政处罚、立案侦查。

3、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第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二条,《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五条、第六条,《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

(四)违法审批发放矿业杈证

1、具体举报事项:

(1)违法审批发放勘查许可证;

(2)违法审批发放采矿许可证。

2、法定途径:行政监察、立案侦查、国家赔偿。

3、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条,《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十五条,《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五条、第六条,《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

(五)违法转让矿产资源和矿业权

1、具体举报事项:

(1)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

(2)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盈利;

(3)未经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

(4)以承包等方式擅自转让采矿权。

2、法定途径:行政处罚、立案侦查。

3、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六条、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条,《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五条、第六条,《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

(六)违法测绘

1、具体举报事项:

(1)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或者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

(2)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擅自从事测绘活动;

(3)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和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在测量标志占地范围内,建设影响测量标志使用效

能的建筑物;擅自拆除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毁损;

(3)其他测绘违法情形。

2、法定途径:行政处罚、立案侦查。

3、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条。

(七)干部履职和廉洁自律

1、具体举报事项:

(1)国土资源部门及工作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2)国土资源部门党员干部违反党的纪律的行为。

2、法定途径:立案侦查、纪律检查、行政监察。

3、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条、第十八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意见》,《关于厉行节约反对食品浪费的意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严禁干部用公款互相宴请、赠送节礼、违规消费》等。

三、信息公开类

政府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公开由其在履职过程中制定或者获取的某些信

息。

1、具体申请事项:

(1)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2)对信息公开及答复有异议。

2、法定途径: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监察。

3、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县征地信息公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医疗废弃物分类及处理标准版本

文件编号:RHD-QB-K1629 (操作规程范本系列) 编辑:XXXXXX 查核:XXXXXX 时间:XXXXXX 医疗废弃物分类及处理 标准版本

医疗废弃物分类及处理标准版本操作指导:该操作规程文件为日常单位或公司为保证的工作、生产能够安全稳定地有效运转而制定的,并由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其中条款可根据自己现实基础上调整,请仔细浏览后进行编辑与保存。 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随着医学科学的不断发展,医疗废物的产生、管理及其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已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为加强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减少医院环境的污染,防止病原微生物的传播,避免其对社会和医务人员的损害,根据国家和卫生部有关文件,医院应实行对医疗废物从产生、包装、收集、运送、处置全程管理。 1医疗废物分类医疗废物分五类,分别为感染性废物、损伤性废物、病理性废物、化学性废物、药物

性废物。 1.1感染性废物分组与处理 1.1.1感染性废物分组:感染性废物是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包括: 1.1.1.1棉球、棉签、引流棉条、纱布及其他各种敷料;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及一次性医疗器械;废弃的被服;其他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 1.1.1.2医疗机构收治的隔离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 1.1.1.3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 1.1.1.4各种废弃的医学标本。 1.1.1.5废弃的血液、血清。 1.1.1.6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用品及一次性医疗

药剂学分类

药剂学分类 分类《中国药典》2005年版一部(中药)附录收载了26种剂型,二部(化学药)附录收载了21种 剂型,三部(生物制品)附录收载了13种剂型。这些剂型基本包括了目前国际市场流通与临床所使用的常见品种,但是还没有包括一些发展中的剂型,如脂质体、微球等。药物剂型的种类 繁多,为了便于研究、学习和应用,有必要对剂型进行分类。剂型分类的方法目前主要有以下 几种: (一)按形态分类 可将剂型分为固体剂型(如散剂、丸剂、颗粒剂、胶囊剂、片剂等),半固体剂型(如软膏剂、 糊剂等),液体剂型(如溶液剂、芳香水剂、注射剂等)和气体剂型(如气雾剂、吸入剂等)。一般 形态相同的剂型,在制备特点上有相似之处。如液体制剂制备时多需溶解,半固体制剂多需熔 化和研匀,固体制剂多需粉碎、混合和成型。起效时间方面以液体制剂最快,固体制剂较慢。这种分类方式纯粹是按物理外观,因此具有直观、明确的特点,而且对药物制剂的设计、生产、保存和应用都有一定的指导意义。不足之处是没有考虑制剂的内在特点和给药途径。(二)按分散系统分类 一种或几种物质(分散相)分散于另一种物质(分散介质)所形成的系统称为分散系统。此法将剂型看作分散系统,以便于应用物理化学的原理说明各种剂型的特点。根据分散相和分散介质的直径大小及状态特征,可作如下分类:1.分子型 是指药物以分子或离子状态均匀地分散在分散介质中形成的剂型。通常药物分子的直径 小于1nm,而分散介质在常温下以液体最常见,这种剂型又称为溶液型。溶液的分散溶媒主要是水、乙醇、丙醇、丙二醇等药用有机溶剂或液体分散复合溶媒。分子型的分散介质也包括 常温下为气体(如芳香吸入剂)或半固体(如油性药物的凡士林软膏等)的剂型。所有分子型的 剂型都是均相系统,属于热力学稳定体系。 2.胶体溶液型 胶体溶液型是指固体或高分子药物分散在分散介质中所形成的不均匀(溶胶)或均匀的(高分子溶液)分散系统的液体制剂。分散相的直径在1~100nm之间。如溶胶剂、胶浆剂、涂 膜剂等。胶体溶液型制剂具有丁达尔现象等一切胶体溶液的特征。其中,高分子胶体溶液仍属于均相的热力学稳定系统,而溶胶则是非均相的热力学不稳定体系。 3.乳状液型 乳状液型是指液体分散相分散在液体分散介质中组成的不均匀分散系统的液体制剂。分 散相的直径通常在0.1~50μm之间,如乳剂、静脉乳剂、部分滴剂、微乳等。 4.混悬液型 混悬液型剂型是指固体药物分散在液体分散介质中组成的不均匀分散系统的液体制剂。 分散相的直径通常在0.1~50μm之间,如洗剂、混悬剂等。 5.气体分散型 气体分散型剂型是指液体或固体药物分散在气体分散介质中形成的不均匀分散系统的制

止痛药的分类及各种疼痛的治疗

止痛药的种类: 在日常生活中,遇到各种疼痛时,常不经指导自行服用止痛药物。合理使用止痛药,可起到减轻疼痛的作用,但如果长期使用,特别是滥用,则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损害。 止痛药种类多主要有以下几类: 第一类为非甾体抗炎止痛药。常用的有阿司匹林、布洛芬、消炎痛、扑热息痛、保泰松、罗非昔布、塞来昔布等。止痛作用比较弱,没有成瘾性,使用广泛、疗效确切,用于一般常见的疼痛,但如果使用不当,也会对人体健康造成损害。 第二类是中枢性止痛药。以曲马多为代表,是人工合成的中枢性止痛药,属于二类精神药品,为非麻醉性止痛药。曲马多的止痛作用比一般的解热止痛药要强,但又不及麻醉止痛药,其止痛效果是吗啡的1/10。主要用于中等程度的各种急性疼痛及手术后疼痛等。 第三类是麻醉性止痛药。以吗啡、杜冷丁等阿片类药为代表。这类药物止痛作用很强,但长期使用会成瘾。这类药物有严格的管理制度,不能随便使用,主要用于晚期癌症病人。 除上述三类止痛药外,还有其他一些止痛药,如中药复方止痛药,肠痉挛腹部疼痛使用的山莨菪碱等。 什么情况下使用什么样的止痛药,是很“讲究”的。常见的颈肩腰腿痛应该首选非甾体抗炎镇痛药物,如芬必得、扶他林等;发热伴有头痛或牙痛等,可选用解热止痛药,如阿司匹林、消炎痛等。对于有严重胃肠道疾病的患者,可选用对胃肠道少刺激的非甾体类药物,只有在非甾体类药物使用无效时才考虑使用中枢止

痛药。以上这些人不能选用阿片类止痛药的。晚期癌症病人止痛应遵循阶梯治疗的原则,从非甾体类药物到中枢止痛药,最后才选用阿片类药物。 止痛药是用来缓解疼痛的常用药物,但很多人并不了解常用的止痛药有哪些,现将各种常用止痛药作用及用法介绍如下,供参考。 (1)非麻醉止痛药 非麻醉止痛药在一般药店可直接买到,主要包括阿司匹林、对乙酰氨基酚、对异丁苯基丙酸3种药物。 多数情况,非麻醉止痛药如果使用及时,对缓解癌症病人的疼痛有足够疗效。特别是在缓解轻度至中度疼痛,效果较好。对大多数病人来说,常规剂量的非麻醉止痛药与麻醉止痛药如可待因的止痛效果相比,无明显差别。所以现在提倡,病人如果使用非麻醉止痛药便可获得止痛效果的,就不要使用麻醉止痛药。因为麻醉止痛药有较大的不良反应。 非麻醉止痛药还有复合制剂,目的是缓解药物的某些不良反应和增加止痛效果。复合止痛药除了含有阿司匹林、对乙酰氨基酚或对异丁苯基丙酸3种外,还根据需要加入一些添加剂。如加入碳酸镁、氢氧化铝可中和胃酸,减轻胃部不适感;加入咖啡因兴备剂,有减轻疼痛的作用;加入抗组织胺类药物,如苯海拉明、扑尔敏等,有催眠、镇静作用,后一类药物宜在晚上服用,否则引起困倦,无精打采。 (2)麻醉止痛药 麻醉止痛药需要医生特殊的处方才可得到,在过去都是人植物罂粟(鸦片)中提取的,所以也称做鸦片制剂。而如今,许多麻醉止痛药都可以人工合成。 麻醉止痛药有:可待因、二氢吗啡、美沙酮、吗啡、氧可酮及氧吗啡酮。 麻醉止痛药主要用于中度和重度的疼痛,止痛效果明显。常与非麻醉止痛药一起应用,不仅能有效地控制不同程度的疼痛,而且有助于减少麻醉止痛药的用量。麻醉止痛药的最大问题就是出现成瘾及抗药性。一般来说,在医生指导下,癌症患者在使用麻醉止痛药后发生成瘾的机会极少。当大多数病人使用其他方法能控制住疼痛时,都能较顺利地停止麻醉止痛药的使用。 (3)其他类止痛药

(推荐)处方分类

处方分类 一,处方的分类 1. 法定处方主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标准收 载的处方,具有法律的约束力 2.医师处方是医师为患者诊断,治疗和预防用药所开具的处方。 3.协定处方是医院药剂科与临床医师根据医院日常医疗用药的需要,共同协商制订的 处方。每个医院的协定处方仅限于在本单位使用。 二处方的格式 处方的格式由三部分组成 1.前记前记包括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名称,费别(支付与报销类别),患者姓名,性 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区和床位号,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并可添列特殊要求的项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还应当包括患者身份证明编号,代办人姓名,身份证明编号。 2.正文正文以Rp或R标示,分别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3.后记后记由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的药学 专业技术人员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审核,调配,核对,发药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名的目的主要有三个①明示药师的责任②严格执行处方管理办法,优良药房工作管理规范③统计工作量或绩效考核。 三.处方的颜色 1.普通处方的印刷用纸为白色 2.急诊处方印刷纸为淡黄色,右上角标注“急诊”。 3.儿科处方印刷用纸为淡绿色,右上角标注“儿科”。 4.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印刷用纸为淡红色,右上角标注:“麻,精一”。 5.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印刷用纸为白色,右上角标注“精二”。 四.处方的书写 (一)处方书写的基本要求 1.处方记载的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应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2.每张处方只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3.处方字迹应当清楚,不得涂改。如有修改,必须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4.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书写药品名称。计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用量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等。 5年龄必须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注明体重。西药,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单独开具处方。 6.化学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须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7.一般应按照药品说明书中的常用剂量使用,特殊情况下需超剂量使用时,应注明原因并 再次签名。 8.为便于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处方,医师开具处方时,除特殊情况处必须注明临床诊断。 9.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应画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10.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签章必须与在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一致,不得任意改动, 11.医师处方应当使用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 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开具处方。 12.药品计量与数量一律用阿拉伯数字书写。 13.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某些慢性性病,老年 病,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生必须注明理由。

医疗废物分类处置管理制度

医疗废物分类处置管理制度 一、各科室产生的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及化学性废物不能混合收集。少量的药物性废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废物,但应在标签上注明。 二、在盛装医疗废物前,应当对医疗废物包装物或者容器进行认真检查,确保无破损、渗漏和其他缺陷。 三、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物等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四、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危险废物,应当首先在产生地点进行压力蒸汽灭菌或者化学消毒处理,然后按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 五、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医疗废物,使用双层包装物,并及时密封处理。 六、放入包装物或者容器内的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不得取出,盛装达包装物或者容器的3/4时,采用有效方式封口,使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封口紧实、严密。 七、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外表面被感染性废物污染时,要及时消毒处理污染处或者增加一层包装。 八、各科室产生的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专职管理人员安全运送到医疗垃圾暂存站,认真做好交接、登记。运送人员在运送医疗废物前,应检查包装物或者容器的标识、标签及封口是否符合要求。运送时应防止容器破损和医疗废物的流失、泄露和扩散,防止医疗废物直接接触身体。每天运送工作结束后,应当对运送工具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 九、医疗废物管理人员妥善保管、存放回收的医疗废物,防止流失、泄漏和扩散。 十、医疗废物专职人员及时做好和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的转运交接工作,及时对暂存站室内外进行冲刷、清扫和消毒,并保存相关记录。 十一、各种登记资料,要记录准确、详细,妥善保管三年以备查。 十二、禁止任何科室和个人将医疗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禁止买卖、转让医疗垃圾。十三、接触医疗废物的工作人员,应认真学习相关法律及有关文件,处理医疗废物时应做好自身防护,如不慎被刺伤或污染应按规定做好清创、消毒及预防用药。附1:医疗废物处理过程中的防护 1.处理医疗废物时应穿工作衣、裤、戴工作帽、带手套、穿工作鞋。处理后立即脱去工作用品并认真洗手。 2.处理传染病患者污染的垃圾时,按传染病防护要求进行防护。 3.运送医疗废物时,应当防止造成包装物或容器破损和医疗废物流失、泄露和扩散,防止医疗废物直接接触身体。 4.医疗废物管理人员每两年健康查体一次。必要时,对有关人员进行免疫接种,防止其受到健康损害。 5.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生被医疗废物刺伤、擦伤等伤害时,应当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被传染病患者污染的医疗废物刺伤或擦伤时,应立即消毒。 6.被锐器伤的处理:如不慎被锐器伤刺伤,应立即采取相应保护措施,清创、对创面进行严格消毒处理,并进行血源性传播疾病的检查和随访。

止痛药分类

我院外科常用止痛药 分类: 第一类:非甾体抗炎药。阿司匹林、布洛芬、消炎痛、塞来昔布、醋氯芬酸胶囊、维尔固、美诺芬等。用于一般常见的疼痛。 第二类:中枢性止痛药。曲马多为代表,是人工合成的中枢性止痛药,属于二类精神药品。主要用于中等程度的各种急性疼痛及手术后疼痛等。 第三类:麻醉性止痛药。吗啡、杜冷丁等。这类药物止痛作用很强,但长期使用会成瘾。主要用于晚期癌症病人。 第四类:解痉止痛药。主要用于治疗胃肠和其它平滑肌的痉挛性疼痛,比如胃肠、胆道、泌尿道的绞痛,有阿托品、、癫茄片、山莨菪碱等。 第五类:抗焦虑类止痛药:有安定。 常见解热镇痛类止痛药: 1 阿司匹林 具有镇痛、抗炎、抗风湿等功能, 无成瘾性。还用于防治冠心病、脑中风。主要副作用是引起胃肠道不适, 可在饭后服用以减轻不适症状。 2 去痛片 去痛片是一种含有氨基比林、非那西丁等成分的复方片剂, 有解热、镇痛和抗风湿的作用, 对头痛的发作治疗有效。 3 消炎痛 止痛和退热作用较阿司匹林强, 对关节痛、肌肉痛、头痛等均有效。可应用于感冒、发热、枕大神经炎、血管炎等引起的头痛。其副作用较阿司匹林为重, 所以只有在患者不能耐受阿司匹林时, 才选用消炎痛。 4 布洛芬 其止痛效果不如阿司匹林, 但对胃壁的刺激小, 较少引起胃出血。可引起头晕、耳鸣、视力减退等。布洛芬的缓释剂叫芬必得, 可以延长药物作用时间减少用药次数。 5 罗痛定 有止痛及催眠作用。镇痛时可出现嗜睡、头晕、乏力等不良反应。, 6 醋氯芬酸胶囊 用于骨关节炎,类风湿性关节炎,强制性脊柱炎等引起的疼痛和炎症的症状治疗。主要出现胃肠道不良反应,如腹痛,恶心和腹泻。最常见的是消化不良和腹痛。 7 维尔固 治疗和预防全身所有部位的骨关节炎,可缓解和消除骨关节炎的疼痛、肿胀等症状,改善关节活动功能。不良反应为罕见轻度的胃肠不适,如恶心、便秘、腹胀和腹泻;有些病人可能出现过敏反应,包括皮疹、瘙痒和皮肤红斑。 8 美诺芬 (醋氯芬酸片) 用于治疗骨关节炎、类风湿性关节炎和强直性脊椎炎等引起的疼痛和炎症的症状治疗,能促进关节软骨再生修复。还可用于治疗慢性多发性关节炎,手术后痛,外伤后疼痛,颈肩痛、腰腿痛,头痛、偏头痛、扭伤、劳损、肌肉痛,牙痛、痛经等。一般为胃肠道不良反应。如:消化不良、腹痛、恶心和腹泻。

药理学药物基本分类

药理学药物基本分类 1麻醉药 A全身: 吸入性乙醚;氟烷 静脉性:盐酸氯胺酮;丙泊酚;羟丁酸钠 B局部 1.对氨基苯甲酸脂类:盐酸普鲁卡因 2.酰胺类:盐酸利多卡因;盐酸布比卡因;:盐酸甲哌卡因 3.氨基酮醚类、盐酸达克罗宁 2. 镇静催眠药 1.巴比妥类药物Barbiturates 苯巴比妥 2.苯二氮卓类药物Benzodiazepines地西泮 3.其它类药物: 醛类:水合氯醛 酰胺类:甲乙哌酮、导眠能、安眠酮、美索巴莫、甲丙氨酯 咪唑并吡啶类:吡唑坦、扎来普隆;褪黑素Melatonin:内源性促睡眠物质 3.抗癫痫药 巴比妥类:苯巴比妥 乙内酰脲类:苯妥英钠 丁二酰亚胺类:乙琥胺 苯二氮卓类:地西泮 苯并氮杂卓类:卡马西平 脂肪羧酸类:丙戊酸钠 4.抗精神失常药 抗精神病药Antipsychotic drugs(抗精神分裂症药Antischizophrenic drugs)吩噻嗪类:盐酸氯丙嗪;奋乃静Perphenazine 硫杂蒽类(噻吨类):氟哌噻吨 丁酰苯类:哌替啶 其它类: 二苯并氮杂卓类:丙咪嗪,氯米帕明 二苯并环庚二烯类:阿米替林、多虑平 苯酰胺类:舒必利、瑞莫必利;氯氮平、氯噻平、马普替林 抗焦虑药Antianxiety drugs抗抑郁药Antidepressant drugs抗燥狂药Antimanic drugs 以苯并二氮杂卓类为首选:利眠宁;安定;奥沙西泮;阿普唑仑 三环类(TCAs):丙米嗪、氯米帕明、阿米替林 四环类(HCA) :马普替林、米安色林 单胺氧化酶抑制剂(MAOIs) :异丙烟肼、托洛沙酮 5-羟色胺再摄取抑制剂(SSRIs):氟西汀、氯伏沙明 5.解热镇痛药和非甾体抗炎药 A解热镇痛药: 水杨酸类:阿司匹林 乙酰苯胺类:对乙酰氨基酚(扑热息痛) 吡唑酮类:安乃近 B非甾体抗炎药: 3,5吡唑烷二酮类:保泰松 芬那酸(邻氨基苯甲酸)类:

镇痛药物的分类与用途

药店店员经典培训教材:镇痛药物的分类与用途 临床用于治疗疼痛的药物包括:一、麻醉性镇痛药;二、解热镇痛药;三、抗神经痛药;四、抗偏头痛药;五、解痉止痛药。 麻醉性镇痛药 麻醉性镇痛药又称为阿片类镇痛药,是最常见的镇痛药,临床主要有吗啡和芬太尼等,通过对中枢的阿片受体结合产生镇痛作用,主要分为以下三类: 一、阿片受体激动药,如吗啡、芬太尼、哌替啶等; 二、阿片受体激动-拮抗药,又称部分激动药,如喷他佐辛等; 三、阿片受体拮抗药,如纳络酮等。 用途 一、急性疼痛。对急性疼痛患者,主张使用速效和短效药物,如即释吗啡、芬太尼针、杜冷丁针等。需持续镇痛的患者可通过持续给药方法达到长时间镇痛。 二、慢性疼痛。如骨关节痛、背痛、带状疱疹后遗神经痛、血管性疼痛、神经源性疼痛等。对慢性疼痛患者,主要使用控释药物,如控缓释吗啡、芬太尼透皮贴剂等,以达到最小的药物浓度峰谷比。 三、癌痛。 解热镇痛药 解热镇痛药是一类具有解热、镇痛,而且大多数还有抗炎、抗风湿作用的药物。主要包括: 一、非选择性环氧酶抑制药,如水杨酸类(如阿司匹林)、苯胺类(如醋氨酚)、吡唑酮类(如保泰松)、有机酸类(如布洛芬、吲哚美辛);

二、选择性环氧酶抑制药,如尼美舒利、美洛昔康、塞来昔布。 用途 一、解热镇痛。可用于发热、头痛、牙痛、神经痛、关节、肌肉痛和痛经。 二、血栓形成。 三、胆道蛔虫症。 抗神经痛药 抗神经痛药大部分都是经过临床试用发现可能有效,再进行系统临床研究,然后回到实验室研究,探讨其机制,推动新药研究发展的一类药物。主要包括: 一、抗癫痫药,如苯妥英钠; 二、抗抑郁剂,如阿米替林; 三、局部麻醉药,如利多卡因; 四、其他药物,如神经妥乐平。 用途 一、抗抑郁药。抗抑郁药可用于治疗各种慢性疼痛综合征。第一代抗抑郁剂对带状疱疹神经痛、慢性腰背痛、慢性紧张性头痛、糖尿病性和非糖尿病性多发神经炎性疼痛等神经痛具有镇痛作用。 二、局部麻醉药。可缓解中枢和外周神经痛。上世纪90年代末,美国FDA批准了利多卡因贴片局部贴敷治冶带状疱疹神经性疼痛和其他神经痛。

废弃物分类处理规定

管理规定 废弃物分类处理规定 (共四页) 1. 目的 为了保证本公司的废弃物得到有效的管理和处置,以减轻废弃物对环境造成的影响,特制订本程序。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各部门产生的所有废弃物。 3.职责 3.1 物料部采购负责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回收供应商的资格评审。 3.2人力资源行政部负责办公和日常生活产生废弃物的处理。 3.3物流部负责生产及辅助生产产生的废弃物(如废料、边角料等)的处理。 3.4各部门负责本部门产生的废弃物的分类、收集、转移到指定场所。 4.定义 4.1 废弃物:是指生产作业中不能直接用于生产产品的物料边角、残余物等, 办公和日常生活产生的已失去其原有功能的物品。 5、要求 5.1 废弃物的分类 废弃物分为两类:一般废弃物和危险废弃物。按是否可被厂内回收再用而又分为可回用和不可回用废弃物,本公司废弃物分类如下所示:

5.2 废弃物的削减 5.2.1 本公司废弃物来源于生产、办公方面,各部门应于每年1月对上一年的废弃物产 生量进行统计分析,寻找减少废物产生的途径。 5.2.2 工程技术跟进最新的科技成果,物色降低废物产生量的技术,研究决定是否采用。 5.2.3 各部门应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监管,定期对各类设备进行检查和保养,减少生产 过程中产品不良率,减少物料的浪费。 5.3 废弃物的整理收集 5.3.1 一般废弃物的收集: A、物流部根据人力资源行政部在公司内指定的废弃物收集场,对废弃物进行管理,并 对废弃物收集场分区、标识,不同类的废弃物收集容器的场所也要做出标识; B、各部门按可回用废弃物、不可回用废弃物设置相应的废弃物收集点和容器,并对员 工进行废弃物分类收集方面的教育,使员工自觉定时运送废弃物到公司指定的一般废弃物放置处,并指定专人进行监督检查。 5.3.2 有毒有害废弃物的收集 A、有毒有害废弃物的收集参见《有毒、有害废弃物管理办法》的要求执行。 B、如有意外情况发生,按《应急准备和响应控制程序》的要求执行。 5.4 废弃物的处置 5.4.1 一般废弃物的处置 A、废塑料、废金属、边角料、纸箱、废容器等废弃物由物流部统一进行处理,并填 写《废弃物处理登记表》; B、纸类等废物由人力资源行政部定期同废品回收处联系、处理,并填写《废弃物处

止痛药的种类及作用简介

止痛药的种类 在日常生活中,遇到各种疼痛时,常不经指导自行服用止痛药物。合理使用止痛药,可起到减轻疼痛的作用,但长期使用,特别是滥用,则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损害。 止痛药种类多主要有以下几类: 第一类为非甾体抗炎止痛药。常用的有阿司匹林、布洛芬、消炎痛、扑热息痛、保泰松、罗非昔布、塞来昔布等。止痛作用比较弱,没有成瘾性,使用广泛、疗效确切,用于一般常见的疼痛,但如果使用不当,也会对人体健康造成损害。 第二类是中枢性止痛药。以曲马多为代表,是人工合成的中枢性止痛药,属于二类精神药品,为非麻醉性止痛药。曲马多的止痛作用比一般的解热止痛药要强,但又不及麻醉止痛药,其止痛效果是吗啡的1/10。主要用于中等程度的各种急性疼痛及手术后疼痛等。 第三类是麻醉性止痛药。以吗啡、杜冷丁等阿片类药为代表。这类药物止痛作用很强,但长期使用会成瘾。这类药物有严格的管理制度,不能随便使用,主要用于晚期癌症病人。 除上述三类止痛药外,还有其他一些止痛药,如中药复方止痛药,肠痉挛腹部疼痛使用的山莨菪碱等。 什么情况下使用什么样的止痛药,是很“讲究”的。常见的颈肩腰腿痛应该首选非甾体抗炎镇痛药物,如芬必得、扶他林等;发热伴有头痛或牙痛等,可选用解热止痛药,如阿司匹林、消炎痛等。对于有严重胃肠道疾病的患者,可选用对胃肠道少刺激的非甾体类药物,只有在非甾体类药物使用无效时才考虑使用中枢止

痛药。以上这些人不能选用阿片类止痛药的。晚期癌症病人止痛应遵循阶梯治疗 的原则,从非甾体类药物到中枢止痛药,最后才选用阿片类药物。 止痛药是用来缓解疼痛的常用药物,但很多人并不了解常用的止痛药有哪些,现将各种常用止痛药作用及用法介绍如下,供参考。 (1)非麻醉止痛药 非麻醉止痛药在一般药店可直接买到,主要包括阿司匹林、对乙酰氨基酚、对异丁苯基丙酸3种药物。 多数情况,非麻醉止痛药如果使用及时,对缓解癌症病人的疼痛有足够疗效。特别是在缓解轻度至中度疼痛,效果较好。对大多数病人来说,常规剂量的非麻醉止痛药与麻醉止痛药如可待因的止痛效果相比,无明显差别。所以现在提倡,病人如果使用非麻醉止痛药便可获得止痛效果的,就不要使用麻醉止痛药。因为麻醉止痛药有较大的不良反应。 非麻醉止痛药还有复合制剂,目的是缓解药物的某些不良反应和增加止痛效果。复合止痛药除了含有阿司匹林、对乙酰氨基酚或对异丁苯基丙酸3种外,还根据需要加入一些添加剂。如加入碳酸镁、氢氧化铝可中和胃酸,减轻胃部不适感;加入咖啡因兴备剂,有减轻疼痛的作用;加入抗组织胺类药物,如苯海拉明、扑尔敏等,有催眠、镇静作用,后一类药物宜在晚上服用,否则引起困倦,无精打采。 (2)麻醉止痛药 麻醉止痛药需要医生特殊的处方才可得到,在过去都是人植物罂粟(鸦片)中提取的,所以也称做鸦片制剂。而如今,许多麻醉止痛药都可以人工合成。 麻醉止痛药有:可待因、二氢吗啡、美沙酮、吗啡、氧可酮及氧吗啡酮。 麻醉止痛药主要用于中度和重度的疼痛,止痛效果明显。常与非麻醉止痛药一起应用,不仅能有效地控制不同程度的疼痛,而且有助于减少麻醉止痛药的用量。麻醉止痛药的最大问题就是出现成瘾及抗药性。一般来说,在医生指导下,癌症患者在使用麻醉止痛药后发生

镇痛药及镇痛药的分类

镇痛药(analgesics)是一类主要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选择性地消除或缓解痛觉的药物。此类药镇痛作用强大,多用于各类剧痛,反复应用易致成瘾,又称为麻醉性镇痛药(narcotic analgesics)。典型的镇痛药为阿片生物碱类(吗啡、可待因)与人工合成品(哌替啶、阿法罗定、芬太尼、美沙酮、喷他佐辛、二氢埃托啡等)。吗啡(morphine)是阿片中的主要生物碱。口服给药首过消除明显,生物利用度低。皮下、肌内注射吸收较好。 1.中枢神经系统:具有镇痛、镇静、镇咳及抑制呼吸、缩瞳、催吐等作用。其镇痛作用具有高效性、选择性和立体结构特异性,符合与受体结合药物的特点。研究证实,吗啡可激动不同脑区阿片受体的不同亚型,呈现多种药理效应。(1)镇痛作用强大,对各类疼痛都有效。其镇静与欣快感可消除由疼痛引起的情绪反应,提高对疼痛的耐受力。镇痛机理系药物激动脊髓胶质区、丘脑内侧、脑室、导水管周围灰质的阿片受体,形成突触前抑制,减少递质(包括P物质)释放,阻断神经冲动传递而发挥镇痛作用。(2)抑制呼吸激动呼吸中枢的阿片受体,降低呼吸中枢对CO2张力的敏感性,并可抑制呼吸调整中枢,使呼吸频率减慢,潮气量降低。(3)镇咳激动孤束核的阿片受体,抑制咳嗽中枢,产生镇咳作用。(4)吗啡可使瞳孔极度缩小,也可引起恶心呕吐。 2.消化道吗啡可兴奋胃肠平滑肌,提高其张力,产生止泻及致便秘作用;也可引起胆道奥狄括约肌痉挛性收缩,提高胆囊内压而导致上腹不适甚至胆绞痛。 3.心血管系统吗啡作用于孤束核的阿片受体,使中枢交感张力降低,产生降压作用。该作用部分地与吗啡促进组胺释放有关。吗啡抑制呼吸,使体内CO2蓄积,可扩张脑血管,使颅内压增高。 4.其他提高膀胱括约肌张力,导致尿潴留;大剂量尚能收缩支气管。吗啡的临床用途有①各种急性锐痛、癌症剧痛、对心肌梗塞引起的剧痛,血压正常者可以用。②心源性哮喘吗啡配合应用强心甙、吸氧等措施,可以迅速缓解症状。其机理是吗啡扩张外周血管,降低外周阻力;同时其镇静作用可消除患者的紧张恐惧情绪,从而减轻心脏负荷;降低呼吸中枢对CO2的敏感性,使急促、浅表的呼吸得以缓解。③阿片酊等制剂可用于急、慢性消耗性腹泻。

药物剂型的分类和使用方法

药物剂型的分类 药物剂型:任何药物在供给临床使用前,均必须制成适合于医疗和预防应用的形式,这种形式称为药物的剂型,简称药剂。为了达到最佳的治疗效果,根据用药途径不同,同一种药物还可加工成不同的剂型供临床使用。药物制成不同的剂型后,患者使用方便,易于接受,不仅药物用量准确,同时增加了药物的稳定性,有时还可减少毒副作用,也便于药物的贮存、运输和携带。 按给药途径分类 这种分类方法,将给药途径相同的剂型,作为一类,与临床使用密切相关。 一、经胃肠道给药剂型,是指药物制剂经口服用后进入胃肠道,起局部或经吸收而发挥全身作用的剂型,如常用的散剂、片剂、颗粒剂、胶囊剂、溶液剂、乳剂、混悬剂等。容易受胃肠道中的酸或酶破坏的药物一般不能采用这类简单剂型。口腔粘膜吸收的剂型不属于胃肠道给药剂型。 二、非经胃肠道给药剂型,是指除口服给药途径以外的所有其他剂型,这些剂型,可在给药部位起局部作用或被吸收后发挥全身作用: 1、注射给药剂型:如注射剂,包括静脉注射、肌内注射、皮下注射、皮内注射及腔内注射等多种注射途径。 2、呼吸道给药剂型:如喷雾剂、气雾剂、粉雾剂等。 3、皮肤给药剂型:如外用溶液剂、洗剂、搽剂、软膏剂、硬膏剂、糊剂、贴剂等。 4、粘膜给药剂型:如滴眼剂、滴鼻剂、眼用软膏剂、含漱剂、舌下片剂、粘贴片及贴膜剂等。 5、腔道给药剂型:如栓剂、气雾剂、泡腾片、滴剂及滴丸剂等,用于直肠、阴道、尿道、鼻腔、耳道等。

常用药物剂型的使用方法 一、滴丸 服用滴丸时,应仔细看好药物的服法,剂量不能过大;宜以少量温开水送服,有些可直接舌下含服。滴丸在保存中不宜受热。 二、泡腾片 1、供口服的泡腾片一般宜用100-150ml凉开水或温开水浸泡,可迅速崩解和释放药物, 应待完全溶解或气泡消失后再饮用 2、不应让幼儿自行服用 3、严禁直接服用或含服 4、药液中有不溶物、沉淀、絮状物时不宜服用 三、舌下片 1、给药时宜迅速,含服时把药片放于舌下 2、含服时间一般控制在5分钟左右,以保证药物充分吸收 3、不能用舌头在嘴中移动舌下片宜加速溶解,不要咀嚼或吞咽药物,不要吸烟、进食、 嚼口香糖,保持安静,不宜多说话 4、含后30分钟不宜吃东西饮水 四、咀嚼片 1、在口腔内的咀嚼时间宜充分,如胃舒平、氢氧化铝片,嚼碎后进入胃中很快的在胃 壁上形成一层保护膜,从而减轻胃内容物对胃壁溃疡的刺激;如酵母片,因其含有 粘性物质较多,如不嚼碎易在胃内形成粘性团块,影响药物作用 2、咀嚼后可用少量温开水送服 3、用于中和胃酸时,宜在餐后1-2小时服用 五、软膏剂、乳膏剂 1、涂敷前将皮肤清洗干净 2、对有破损、溃烂、渗出的部位一般不要涂敷。如急性湿疹,在渗出期采用湿敷方法 可收到显著的疗效,若用软膏反而使炎症加剧、渗出增加。对急性无渗出性糜烂则 宜用粉剂或软膏剂 3、涂布部位有烧灼或瘙痒、发红、肿胀、出疹等反应,应立即停药,并将局部药物洗 净 4、部分药物,如尿素,涂后采用封包(即用塑料膜、胶布包裹皮肤)可提高角质层的 含水量,封包条件下的角质层含水量可由15%增至50%,增加药物的吸收,提高疗 效 5、涂敷后轻轻按摩可提高疗效 6、不宜涂敷于口腔、眼结膜 六、含漱剂 1、含漱剂中的成分多为消毒防腐药,含漱时不宜咽下或吞下 2、对幼儿、恶心、呕吐者暂时不宜含漱 3、按说明书的要求稀释浓溶液 4、含漱后不宜马上饮水和进食,以保持口腔内药物浓度 七、滴眼剂 (1)使用步骤: 1、清洁双手,将头部后仰,眼向上望,用食指轻轻将下眼睑拉开成一钩袋状 2、将药液从眼角侧滴入眼袋内,一次滴1-2滴。滴药时应距眼脸2-3厘米,勿使滴管

药物剂型分类

药物剂型的分类 一.按物态分类 将剂型分为固体、半固体、液体和气体等类。固体剂型入散剂、颗粒剂(冲剂)、丸剂、片剂、胶剂等;半固体剂型如内服膏滋、外用膏剂、糊剂;液体剂型如汤剂、合剂(含口服液剂)、糖浆剂、酒剂、酊剂、露剂、注射液等;气体剂型如气雾剂、烟剂等。 由于物态相同,其制备特点和医疗效果亦有相同之处。例如固体剂型多需经粉碎和混合;半固体剂型多需要熔化和研匀;液体剂型多需经提取。疗效方面以液体、气体剂型为最快,固体剂型较慢。 这种分类法在制备、贮藏和运输上较有意义,但是过于简单,缺少剂型间的内在联系,实用价值不大。 二、按制法分类 将主要工序采用同样方法制备的剂型列为一类。例如浸出药剂是将用浸出方法制备的汤剂、合剂、酒剂、酊剂、流浸膏剂与浸膏剂等归纳为一类。无菌制剂是将用灭菌方法或无菌操作法制备的注射剂、滴眼剂等列为一类。这种分类法有利于研究制备的共同规律,但归纳不全,而且某些剂型随着科学的发展会改变其制法,故有一定局限性。 三、按分散系统分类 此法按剂型分散特性分类,便于应用物理化学原理说明各类剂型的特点。分类如下。 1.真溶液类剂型:如芳香水剂、溶液剂、醑剂、甘油剂及部分注射剂等。 2.胶体溶液类剂型:如胶浆剂、火棉胶剂、涂膜剂等。 3.乳浊液类剂型:如乳剂、静脉乳剂、部分搽剂等。 4.混悬液类剂型:如合剂、洗剂、混悬剂等。 5.气体分散体剂型:如气雾剂等。 6.固体分散体剂型:如散剂、丸剂、片剂等。 这类分类法最大的缺点是不能反映用药部位与方法对剂型的要求,甚至一种剂型由于辅料和制法的不同而必须分到几个分散系统中去,因而无法保持剂型的完整性,如注射剂中有溶液型、混悬型、乳浊型及粉针型等,合剂、软膏剂也有类似情况。此外,中药汤剂可同时包含有真溶液、胶体溶液、乳浊液和混悬液。 四、按给药途径与方法分类 将采用同一给药途径和方法的剂型列为一类。分类如下。 1.经胃肠道给药的剂型:有汤剂、合剂(口服液)、糖浆剂、煎膏剂、酒剂、流浸膏

废弃物分类管理办法

江苏华峰超纤材料有限公司 废弃物分类管理办法(试行) 1.目的: 为规范公司的废弃物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废弃物的分类、收集和处置,严格控制危险废弃物,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的生产经营场所和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物分类和管理。 3.职责: 3.1各部门、车间负责将生产、生活中产生的废弃物按可回收废弃物、一般废弃物和危险废弃物分类,然后分别将放置在标有“一般废弃物”、“可回收废弃物”和“危险废弃物”标识的垃圾桶内。 3.2综合办委托物业公司定期将“可回收废弃物”与“一般废弃物”的垃圾桶统一运至垃圾堆场,并在指定地点倾倒;将“危险废弃物”垃圾桶运至危废堆棚内妥善存放。 3.3仓储中心负责将废弃物进行归类处理。 4. 要求: 4.1各部门、车间要明确各自的废弃物及分类(见附表),并按照分类表进行操作。 4.2危险废弃物的分类和存放。固态的危险废弃物要用专用容器(箱)或其它包装物包装后存放;化验后的废液或生产中废树脂等液

态及挥发性危险废弃物要用密闭的包装物收集、储存,盖好垃圾桶盖子,防止泄漏和挥发。 4.3装有废弃物的垃圾桶,尤其是盛装危险废弃物的垃圾桶必须垂直放置,严禁倾斜或倒放;要盖好盖子,防止雨水进入,远离下水道入口。 4.4废丝、废布边、废聚乙烯等可回收废弃物委托相关方综合回收或进行综合利用。 5.表扬与处罚: 公司定期组织检查与考评。 5.1表扬和奖励: 对在废弃物分类管理工作中表现优异的部门或车间进行通报表扬,或给予物质奖励。 5.2批评和处罚: 对未严格执行本办法,并造成不良后果的部门、车间领导或责任者给予通报批评或经济处罚。处罚标准:罚款100——1000元。 6其他: 本办法由综合办负责解释。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三日附表:“废弃物分类表”

麻醉性镇痛药的分类考点归纳

麻醉性镇痛药的分类考点归纳 麻醉性镇痛药的分类麻醉学入门级的知识点,医学考生在备考麻醉学时还是应该花些时间复习镇痛药的相关知识的。 麻醉性镇痛药是指通过激动中枢神经系统特定部位的阿片受体,产生镇痛作用,并且同时缓解疼痛引起的不愉快的情绪,麻醉性镇痛药主要有吗啡、可待因、哌替啶、美沙酮、芬太尼、喷他佐辛、布托啡诺、丁丙诺啡等。 麻醉性镇痛药一、芬太尼 1.优缺点 (1)优点:芬太尼是强效麻醉性镇痛药,其镇痛强度为吗啡的75~125倍;毒性低;对循环影响轻微;可控性强,起效快,时效短,术后自主呼吸恢复迅速,不引起组胺释放。 (2)缺点:大剂量多次使用可产生蓄积作用,易出现延迟性呼吸抑制。静脉注射过快,可出现胸、腹肌僵直,影响通气。 2.麻醉方法 (1)大剂量芬太尼麻醉:主要用于心脏、大血管手术,对循环影响小。一般用10~20 μg/kg缓慢静脉注射行麻醉诱导,辅助肌松药进行气管内插管。术中间断或连续注射芬太尼维持麻醉,术中总量可达50~100 μg/kg。 (2)芬太尼静脉复合全麻:芬太尼在复合全麻中提供镇痛成分。一般诱导时用芬太尼4~8 μg/kg,同时联合静脉麻醉药、肌肉松弛药,行气管内插管。术中维持每小时追加0.1~0.2 mg。辅助麻醉,与氟哌利多按1∶50比例混合,组成氟芬合剂用于所谓Ⅱ型神经安定镇痛术(NLA)。 3.不良反应 (1)循环系统的影响:芬太尼兴奋延髓迷走神经核,引起心率减慢,可用阿托品纠正;大剂量可引起血压下降,与迷走神经兴奋有关。 (2)肌肉僵直:芬太尼可引起胸壁和腹肌僵直,而引起肺动脉高压、中心静脉压和颅内压升高,严重者妨碍通气,需要用肌松药解除;在给予芬太尼前给予非去极化肌松药、缓慢注射芬太尼和复合巴比妥类或苯二氮类药物可以预防肌肉僵直。 (3)延迟性呼吸抑制:反复或大剂量使用芬太尼后,可以在用药后3~4小时

新药的分类

新药的概念与分类 (一)新药的概念为了对新药进行管理,许多国家都对其含义和范畴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新药,是指未曾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药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规定“新药申请,是指未曾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药品的注册申请。已上市药品改变剂型、改变给药途径的,按照新药管理”。这些规定指明新药管理范畴。 (二)新药的分类 1.新药分类的原则新药分类的应注意掌握如下原则: (1)新药的类别要是从药政管理角度划分,以便于新药的研究和审批,而不完全从药物的药理作用角度考虑。对每类药品都相应规定必须进行的研究项目和审批必须申报的资料。 (2)对每类新药,要求呈报相应别的资料,必须能够保证该类药品的安全与有效。而不能仅仅为了简化手续或减少人财物的消耗而忽视新药研究的质量并进而影响到新药的评价。 (3)属于同一类别的新药,原则上应该具备相似的条件,即它们所需要研究的项目和审批时必须提供的资料是相同的或大部分是相同的。 (4)新药的类别中,尽可能包含各种类的新药,以便于研究者对号入座,正确地执行国家关于新药的规定。 2.新药的分类目前我国对于新药的分类,是将新药分成中药、天然药物和化学药品及生物制品三大部分,又按照各自不同的成熟程度再分类。现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将在化学药品注册各分为五类,具体如下: (1)中药、天然药物分类 (一)注册分类 1、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中药、天然药物中提取的有效成分及其制剂。 2、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来源于植物、动物、矿物等药用物质制成的制剂。 3、中药材的代用品。 4、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中药材新的药用部位制成的制剂。 5、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中药、天然药物中提取的有效部位制成的制剂。 6、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中药、天然药物制成的复方制剂。 7、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中药、天然药物制成的注射剂。 8、改变国内已上市销售药品给药途径的制剂。 9、改变国内已上市销售药品剂型的制剂。 10、改变国内已上市销售药品工艺的制剂。 11、已有国家标准的中成药和天然药物制剂。

不同药物剂型给药途径及特点

不同药物剂型给药途径及特点 文章来源:整理自《药物制剂学》 自我院开展门诊处方点评及病历医嘱合理用药点评工作以来,发现我院处方及病历医嘱在使用药物过程中有给药途径不合理的现象,比如:利巴韦林喷剂给药途径为外用或者口服,聚甲酚磺醛栓给药途径为口服,0.9%氯化钠注射液100ml+亚硫酸氢钠甲萘醌注射液12mg+维生素B6注射液100mg 给药途径为静脉注射,活血止痛胶囊给药途径为热敷患处,盐酸氨溴索葡萄糖注射液给药途径为外用,以上给药途径不合理的例子不胜枚举。故以下介绍不同药物剂型的给药途径及特点,以期为我院医师用药提供参考,促进我院合理用药工作的进一步开展。 常见药物剂型的服用要求: 1.普通片:吞服,必要时(儿童、吞咽困难者)可研碎服用; 2.包衣片、糖衣片、肠溶片:吞服; 3.胶囊:吞服; 4.缓释、控释片:必须整片(粒)吞服,不得研碎或掰开服用; 5.含片:口腔或舌下含服,不得吞服; 6.咀嚼片:口腔内咀嚼后服用,不得吞服; 7.泡腾片:含有泡腾崩解剂,遇水产生二氧化碳气体而使片剂快速崩解,可以溶液形式服用; 8.分散片:遇水能迅速崩解均匀分散,可吞服、咀嚼或含吮; 9.混悬液:振摇均匀后准确定量服用; 10.液体制剂:一般按要求定量服用即可。 部分不合理使用剂型分析: 1、注射剂----口服 ①剂量小,达不到应有的疗效; ②注射剂配方中的某些辅料刺激胃肠道; ③某些药物口服不吸收或吸收很少; ④注射剂一般比口服制剂成本高,不经济,浪费卫生资源。 2、缓释、控释制剂(片、胶囊、双层片)----咀嚼或研碎或掰开或溶于水后服用 ①缓释、控释制剂一般含量较大,药物突然大量释放,易造成毒副作用; ②破坏药物的长效目的。 3、口含片或颊含片----吞服或溶于水后服用 ①大多数口含片或颊含片在胃肠道吸收缓慢或不吸收; ②有些药物有首过效应,吞服后,造成血药浓度下降; ③病变部位药物浓度大大下降,疗效降低。 4、糖衣片、肠溶片等----研碎服,分割服或溶于水后服用 ①造成包衣破坏,达不到包衣目的; ②有些肠溶药物在胃中释放遭破坏,疗效降低; ③有些肠溶药物在胃中释放对胃有刺激性,如阿司匹林。 5、胶囊剂----小儿患者分剂量服用或将胶囊壳去掉服用 ①破坏制成胶囊的目的; ②小儿分剂量难以准确。 6、非口含片或口颊片----含服 ①起效慢; ②某些药物可被口腔和胃中的酶破坏; ③某些药物有特殊味道,使人不适。 7、普通片剂----阴道用,如阴道给予甲硝唑片、制霉片(非泡腾片)

(最新)医疗废物分类处置试题及答案

医疗废物分类处置试题 一、单项选择(30题)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于何时颁布?(A) A 2003年6月16日 B 2003年7月16日 C 2004年6月16日 D 2004年7月16日 2、《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中所称的医疗废物是指什么?(B) A 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活动中产生的危害性的废物 B 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危害性的废物 C 在医疗、预防、保健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危害性的废物 D 在日常公益活动中产生的废物 3、《医疗废物管理条例》适用于( D ) A 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理以及监督管理 B 医疗卫生机构收治的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 C 医疗卫生机构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相关的废弃物 D 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理以及监督管理;医疗卫生机构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 4、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理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相关部门是:(C) A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B 地方人民政府 C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D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5、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处理的原则是( D ) A 交医疗废物集中处理单位处理 B 医疗卫生机构自行处理 C 不必处理 D 在交医疗废物集中处理单位处理前应当就地消毒 6、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处理方法正确的是以下哪项?(C) A 严格消毒后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B 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即可排入地表水体。 C 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D 直接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7、《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于由何部门制定发布?(B) A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B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C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D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8、卫生部根据以下哪部法律法规制定了《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C) A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B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C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D 《消毒管理办法》 9、以下哪个部门负责对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A) A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B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C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D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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