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诉讼法易混淆知识点一表清
三大诉讼法易混淆知识点一表清
一.刑事诉讼中的近亲属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诉讼中的近亲属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四.外国人加入中国国籍中的近亲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解释规定,外国人加入中国国籍的其中一条是:申请人须是中国人的
近亲属,这里包括:父母、子女、配偶、亲生兄弟姐妹、爷爷奶奶。【刑事诉讼范围+爷爷奶奶】
二、民事诉讼中的近亲属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民事诉讼中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刑事诉讼范围+祖父母、外祖父母肓子女、外孙子女】
三、行政诉讼中的近亲属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行政诉讼中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
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民诉范围+其他亲属】
证人:刑事诉讼中只能是自然人;民事诉讼中,包括单位和自然人。
民事诉讼统一为2年;行政诉讼法中,(1)申请人是公民的,申请期期
限是1年。(2)申请人是行政机关的,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在申请执行的期限内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生效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在90日内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辖。
冲突解决:最先收到起诉状法院
管辖异议接到应诉通知10日内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岀
管辖权向下转
移
上级法院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法院审判
能
。
起诉条件'(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能。上级法院有权审理下级法院管辖的第一
审民事案件,也可以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
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下级法院对它
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
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有上级法院审理。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
应当在审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法
院分别逐级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不能。依法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
件,不能指定下级法院管辖。
注: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向中院提起
公诉的普通刑事案件,中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
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依法审理,不再交基层法院审
理。
公诉: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查清,证据确实、
诉讼代表人人数: 行政诉讼为1-5人;民事诉讼为2-5人。
申请执行期间:
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
地域管辖1、最初作岀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
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经复议改
变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
法院管辖;
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
措施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或原告
所在地法院管辖;
3、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
产所在地法院管
(1)被告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为一
般原则,原告所在法院管辖为例外规定;(22-
23 )
(2)民事诉讼中有大量的特殊地域管
辖的规定。(24-35条)(离婚管辖的特别规定;
特殊地域管辖9种;专属
管辖:不动产,港口,被继承人死亡住所地或主要
遗产所在地。
对于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时的
(1 )犯罪地法院(即犯罪行为发生地)管辖为主, 被告人
居住地法院(包括户籍所在地、居所地)管辖为辅;
(2)最初受理地法院审判为主,主要犯罪地法院管辖为辅;
(3 )刑事诉讼中也有一些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被告居住
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学习工作地
冲突解决:最先立案法院冲突解决:最先受理法院
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
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
诉人民法院管辖。
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按审判管辖规定,向法院提起公
诉。
自诉:(1)属于刑诉法170条规定的案件;(2)属于本院管辖
的;(3)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告诉的;
(4 )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
事实的证据。
反诉条件无
2、
结
)
3
、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岀;须在本诉进行中(受理后至辩论终提岀;
须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岀,且受诉
受理及向被告人(被告)送达起诉书副本
的期间
适用简易程序
的情形收到起诉状之日起7日内决定
立案,5日内发送应诉通知
书;7日内不能决定是否立案
时,应先立案; 不立案也不裁
定时,当事人向上一级法院申
诉或起斥,符合条件的应受
理。
无
法院对反诉有管辖权;
4、须与本诉适用同一诉讼程序;
5、须反诉与本诉间存在牵连关系。
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立案之日起
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人。
1、对象是本自诉案的被告人;
2、反诉的内容与本案有关;
3、反诉的案件属于: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
的轻微刑事案件;
4、反诉应在诉讼过程中即最迟在自诉案件宣告判决以
前提岀。【判决前提岀】
1、公诉(普通程序):7日内决定受理,将检
察院起诉状副本开庭前10日送达被告人并告知
被告收到后15日内提岀答辩状,法院可委托辩护人;
收到后5日内送达原告。
1、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
的简单的民事案件。
2、不适用简易程序: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
(2)已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
(3)发回重审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
审的案件。
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的情形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化为普通程序审理
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并组织合议庭对案
件进行审理,同时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
2、公诉(建议按简易程序):3日内受理;
3、自诉:2至15日受理。
1、同时具有: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及辩护人对所指
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管、单处罚金;检察院建议或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2、告诉才处
理的案件,包括:侮辱罪、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
待罪;侵占罪;3、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
件。
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____________________
(一)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
(二)被告人、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三)被告人系盲、聋、哑人的;
(四)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
1、公诉案被告人不构成犯罪;
2、公诉案被告人应当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
3、公诉案被告人当庭翻供,否认犯罪事实;
(1 )原告提供了被告准确 4、事实不清,证据不足;5、其他。
审理期限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
的送达地址,但人民法院无法向被告 '
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
的;(2)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就适用
简易程序提出异议后.异议成立的, 应当
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并将合议庭
的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
双方当事人;(3)在简易程
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
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可以转为普通程
序由合议庭进行审理。
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
审理期限从立案的次日起算。
提交答辩状10 日收到之日起15日内不提交答辩状,但被告及辩护人在开庭前5日提
供有关材料
诉讼参与人(诉讼参加人: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员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
人、鉴定人、勘验、翻译人员
和翻译人员
当事人原告、被告、I共同诉讼人、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诉第三人讼代表人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无第三人共同诉讼人】
法定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亲权
或监护关系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
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诉讼代理人法定诉讼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指定诉讼代理人公诉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自诉案件:
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
附带民事: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
人。
近亲属范围一审审限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
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
系的亲属
立案之日起3个月,有特—殊情
况要延长的,由高院批准(高院
要延长的,由最高院批准)。基
层申请延长的,报请高院,同时
报中院备案。
【至少3个月】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外
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祖父母、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注:刑诉
中的近亲属往往与辩护人的资格结合在一起。如果是被
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可以成为辩护人。
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特别程序普通程序简易程序3个月
作岀判决的期限【参考一审审限】一审:立案之日起内。
二审: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个月内。
特殊情况需延长,须经高院或最咼院批准。
二审审限2个月,有特殊情况要延长
的,由高院批准(高院要延
长,由最高院批准)。
调解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立案之日起6
个月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要
延长的,报请
立案之日起
3个月,不得
申请延长。
本院院长批发回重审和准,最长
不超再审不得适过6个月,还I
用
I要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
准。【6+6】
30日,从立案
之日或公告期
满之日选民资
格案除外
A:公诉和被告人被羁押的自诉:
1个月,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有刑
诉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交通不便边远地
区;重大犯罪集团;流窜作案;涉及
广,取证难的重大复杂案件)规定的情
形,经2高'
院批准决定,可再延长1个月;B:被告人
I未被羁押的自诉:6个月,经本院院长批
准,可延长3个月
【羁押的,1-1.5+1 ,否则,6+3】。
受理后20日
1、普通程序: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
有特殊情况,由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
6个月,还需延长报上级法院批准;
2、简易程序: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
3、对判决的上诉案件:立案之日起个月内审
结,特殊情况由本院院长批准延长;
4、对裁定的上诉案件:立案之日起日内作岀
终审裁定。(没有可以延长的规定)
服判决: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
结;
准;
特殊情况需延长,报请本院院长批
30
2
、
;不服裁定:立案之日起3 0日内作
岀终审裁定。没有特殊情况延长的规定。
(1)调解在民事诉讼中是一项基本原
普通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和被告人被羁押的自诉案件:1个月。
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有法定情形之一的,经高院批准或决定
可再延长1个月;
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自诉案件:6个
月,经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3个月;简易程序:
20日。丨【羁押的, 1-1.5+1 ,否则,6+3 】
判决上诉、抗诉和裁定上诉、抗诉的案件:1个月,至迟不超过
1个半月,有法定情形之一的,经高院批准或决定可再延长1个
月;最高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其延期由最高院决定。
1、1个月,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
2、有刑诉法第126条规定情形,经高院批准或决定,可再延
长1个月(最长计75天,【1-1.5+1】);
3、最咼人民法院受理的,由最咼法院决定。
【再审3+3】
1、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可以进行调解;
送达判决书时
间
上诉期限
上诉主体
上诉限制
二审范围
二审审判原则
二审维持原判
的形式件,不适用调解。但人民法院
审理行政赔偿诉讼案
件可以适用调解。
则,在自愿和合法的基础上,只要案件性质适
合调解,人民法院都可以进行调解。(可以一
一选择)
(2)对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必须首先
进行调解。(应当)(3)下列简单民
事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
行调解
1、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
2、劳务合同纠纷;
3、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
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
4、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
5、合伙协议纠纷;
6、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
人民法院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宣判后10日内向当事人送达判决书。
判决:15天;裁定:1
0天;法律规定当事人只能对不
予受理、管辖权异议、驳回起
诉”3种特定裁定上诉,对其他
民事裁定不准上诉。
一审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及
其法定代理人;经授权的委
托代理人。
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
的第一审判决或裁定发生法律效
力
对原审法院的裁判和被诉
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
行全面审查
应当对原审法院的裁判和被诉具
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
查,不受上诉范围限制。
二审被诉行政机关不得改变原具
体行政行为。
判决
当事人提起再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
_ 审律效力后2年内提岀
再审审限按一审程序审理的,3个判决:15天;裁定:10天;法律规定当事人
只能对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驳回起诉”3
种特定的裁定上诉,其他民事裁定不准上诉。
(同行诉法)
1、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
2、诉讼代表人;
3、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一审判决承担
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法律规定当事人只能对不予受理、管辖
权异议、驳回起诉、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提起上
诉,对其他民事裁定不能上诉。第二审审理应围绕
当事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当事人没提岀请求的,不予审查;但判决违反法
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他
人利益的除外。
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
查,但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
公共他人利益除外。
判决
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
内提岀
再审原是一审终结的用一审程序;
2、对刑诉法第170条前两项规定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自诉可调解;
3、对公诉、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
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
案件)自诉,不适用调解。
【可以适用调解】
人民法院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书送达
当事人和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
5日内将判决
判决:10天(被害人5日内请检察院抗诉);
裁定:5天;
对附带民事判决或裁定上诉期限按刑事部分确定期限;
原审附民事另行审判的,上诉期限按民诉规定。
1、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2、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
3、附民诉当事人和法定代理人对附民诉部分有上诉
权;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刑事判决不服, 只能请求检
察院抗诉。
法律没有规定限制可以提起上诉、抗诉的刑事裁定的种
类。
二审法院应当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
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
1、二审就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
查,不受上诉或抗诉范围限制;
2、上诉不加刑(检察院抗诉、自诉人上诉除外)
裁判
法律对申诉和提起再审没有期限规定
13个月审结: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延
可以对同一请求再次起诉。(但离婚和 好与维持收养关系无新情况在 6个月内 不得再起诉。)(因未交纳受理费而再
次起诉或上诉并交纳费用的应受理。) 自诉案件
除因证据不足撤诉的外,就同一事实又 告诉的,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裁定驳回起诉。 有新证据的,应当受理。(调解结案后反悔的, 不再受理。)
申诉期限
月作岀裁判,有特殊情况 要延长的,由高院批准(高 院要延长,由最高院批 准)。 按二审程序审理的,2个 月作岀裁判,有特殊情况 要延长的,由高院批准(高 院要延长,由最高院批 准)。
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岀(2年为不变期间)。
原是二审终结的,用二审程序;提审的, 按二审程
序。
长3个月。
【再审3+3,一审羁押1-1.5+1,—审 未羁押6+3,二审为1-1.5+1】
刑罚执行完毕2年内。
中院管辖 1、 确认发明专利权案 (专 利
申请案,宣告专利无效 或维持案,强制许可案);
2、 海关处理案(纳税和 行政处
罚案);
3、 对国务院各部、省、 自治
区、直辖市政府的具 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
4、 本辖区内重大、复杂 的案件
(被告为县级以上 政府且基层法院不适宜审 理,共同诉讼、集团诉讼, 重大涉外行政,涉港澳台, 其他)。
1、重大涉外案件(标的大或案情复杂或 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众多 )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法院管辖 的案件,包括:海事、海商案件; 专利纠纷案件; 涉
—
1、 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2、 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3、 外国人犯罪的案件。
标的大或诉讼单位属省、自治区、直辖 市以上的经济纠纷。
2、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不能停止原判决的执行。
再审对原判决 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不予受理
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 诉的,不予受理
调取证据质证依申请调取的证据由当事人质
证;依职权调取的证据可由法庭
进行说明并听
取当事人意见(无须质证)1.人民法院依职权自行收集证据。根据
《证据规定》第1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
以自行收集以下证据:第一,涉及可能有
损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
法权益的事实。第二,
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
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
项。【不必质证】
2.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
的申请收集证据。根据《证据规定》第17
条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
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
集证据:第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
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
取的档案材料。第二,涉及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第三,当事人
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
集的其他材料。【需质证】
无规定
审判组织1、不适用独任制。
2、由审判员、陪审员组
人以上的合议庭
1、简易程序独任制。
2、特别程序独任制,但选民案、重大
3
疑难案除外。
1、简易程序:可由1人独任。
2、普通程序:由审判员3人或审判员、陪审员 3 人组成合议
庭。
查明当事人是
否到庭审判长
3、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
合议庭,数目为单数。
4、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数目为单数。
5、再审案件另行组成。
书记员
3、上诉(或抗诉):审判员 3 —5人组成合议庭。
4、高院、最高院审理一审案件,由审判员人或审判员、陪审
员3—7人组成合议庭。
回避人员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
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回避事由1、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2、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
系,可能影响到公正处理案件
的。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当事人、
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到
公正处理案件的。
诉讼代
5、死核、死缓复核:由最咼院、咼院审判员组成。
审判长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
鉴定人员【无勘验人】—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
2、本人或他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
理人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到公正处理案件
的。
回避决定及被申请人员工作是否应停止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
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区别】
(“其他人员”包括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
急措施的除外。
(行政复议案件中不服决定申请复议的,
工作)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分别由院长、
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回避由本案审判委
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回避,由同级人民
法院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员的回避,由人民
复议期间不停止参与本案院院长决定。
对岀庭的检察人员、书记员提岀回避申请的,人民法院
应当通知指派该检察人员岀庭的人民检察院,由该院检
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
法院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其回避问题由 法院院长决定。要求公安机关负责人回避,应当 向公安机关同级的检察院提岀,由检察长提交检 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案件的工作
即:开始先暂停,复议不停止,侦查不停止
回避复议
不公开审理
按撤诉处理
撤诉后能否再 次提起起诉
是否准许 撤诉
申请恢复诉讼
的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