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司法的法理功能与社会功能_孙笑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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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民法论述题总结,推荐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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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被奉为民法的最高原则,有“帝王条款”之称,它要求民事活动当事人在行使权利和义务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道德准则产诚实信用原则作为现代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为各国法普遍承认,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的有机统一在民法上的体现,同时它也体现了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参加民事活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都应当持有善意,它要求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真实,行为合法,讲究信誉,恪守诺言,不规避法律,履行义务考虑他方利益,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他人利益等等。它是商品经济获得充分发展和限制不正当竞争的要求,是道德观念的法律化。 二、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原因 1.法律的不周延性为立法者所认识。立法史表明.以法律来涵盖一切己经发生或将要发生的民事关系是难以做到的基于这种情况.只能用设立弹性条款的方法来克服法律的不周延性。通过对当事人提出诚实信用的要求,为当事人订立非典型契约的活动以及以自己的协议变更法律的任意性规定的活动设立一个范围,.以保证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同时确保社会利益不致因当事人的协议而受到损害。 2.各种矛盾的激化需要诚信原则作为缓冲器。进入20世纪后.各种社会冲突加剧导致社会利益的危机.法律由权利木位走向社会木位.,与“诚实信用”所蕴涵的对他人利益的尊重不谋而合。德国法院依靠诚信原则解决了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囚经济崩溃、通货膨胀和货币贬值产生的极其重要的经济和社会问题.更是提高了诚信原则的地位 3.衡平观念与道德向法律的渗透。法律由严峻走向衡平.并吸收一定道德囚素是法律进化中的普遍现象。诚信原则在大陆法系的确立.反映了衡平观念和道德向法律的渗透。法律仅是实现正义的工具.一旦与其目的不合便应进行调整。 三、诚实信用原则的本质和作用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本质 梁慧星先生认为.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活动的道德准则.诚信原则则为道德准则的法律化.其实质在于授子法院以自山裁量权。 我国学者中的主流观点认为,诚信原则的木质即在于谋求当事人双方的利益之间以及当事人的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与协调。它要求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在处理彼此间的关系时,应恪守诺言,诚实不欺,以对己事务之态度对待他人事务,不损人利己。在处理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时,它要求当事人不得以损害第二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方式竞逐自己的利益,将具体法律行为的评价视角由当事人延伸至社会公共生活,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考虑对当事人的行为加以限制。 (二)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中的作用 诚实信用原则不仅能够使社会正义和公平在社会生活的各方面得以实现,而且使法律有机发展以适应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另外,诚实信用原则在谋求个案公正,实现正义、平衡等法律价值的过程中的作用也是巨大的,其具体作用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对疑难案件起定性作用。案件的定性是适用法律的前提。某些案件性质不清,或兼含两种性质,难以作出法律判断。此时从诚实信用原则出发,对这类案件定性作出归属正确适用法律,以便对当事人权利义务进行合理公正的分配。 第二,指导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作用。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凡一切民事主

论体育的社会功能

论体育的社会功能 体育是人类社会发展中,根据生产和生活的需要,遵循人体身心的发展规律,以身体练习为基本手段,达到增强体质,提高运动技术水平,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丰富社会文化生活而进行的一种有目的、有意识、有组织的社会活动。而体育在社会的功能就是指体育客观具有的、对人和人际关系产生作用,满足与人和社会一定需要的特征。就好像,某人参加体育,从中满足了自身对体育运动的需求,同时也参与了其他社会活动,形成了人际关系。 体育在社会中的功能体现在与文化、经济、政治、建设和谐社会方面。 ——体育对文化的作用。体育深化了对人和自然的认识。体育以特有的内容和形式,丰富和发展了社会文化。参加体育活动对人的生理和心理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尤其是对人的形态结构和生理方面的作用十分显著。总人类学角度,与动员每次创造的新成绩都代表了人类对自身的一次重新认识。这一意义上讲,竞技体育犹如一个巨大的创造性实验室,不断探索通往人的生理顶峰的道路。体育促进文化交流,传播民族文化。 ——体育对经济的作用。体育能推动经济的增长。通过举办体育赛事,可以营造经济环境。例如,举办奥林匹克运动会或世界性的体育赛事,它会受到国家政府。企业和民众的极大关注。因此拉动个各大公司为体育赛事出赞助,带动当地的旅游业、餐营业、交通运输业、通讯等等的连带产业。这对于一个国家和城市地经济有极大地推动作

用。 ——体育对政治的作用。国家通过奥运会等大型的体育赛事,组织国人参加比赛,从而增强民族的团结,提高人们的民族精神。成功地举办一场大型比赛,不仅是一个国家形象的展示,还可以提高国家的声望。 ——体育,作为人的娱乐方式是必不可少的,一个国家的体育状况的好坏,可以体现出这个国家的和谐程度。一个国家的体育文化越完善,证明这个国家的生活水平越高,人民越和谐。所以,体育在构建和谐社会方面具有不可缺少的地位。 纵观体育,体育离不开社会,社会需要体育。只有正确认识体育在社会中的作用,并重视它,我们的社会才会更美好。

试论刑事审判中的社会效果考量

试论刑事审判中的社会效果考量 [论文摘要]我国正处于经济快速发展、社会转型时期,刑事案件数量增多,国家对人民法院提出了参与社会管理的要求,纯粹地以案办案可能很难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因而刑事审判的社会效果渐渐纳入了案件审判质量的考量范围。但刑事案件社会效果的标准是什么,要注意要素有哪些等还是存在不少争议的,文章就这些方面试图给出一些观点。 [论文关键词]刑事审判社会效果标准 我国目前处于社会转型时期,案件多发的同时,公众的价值观不断呈多元化,法律意识也在不断增强,新的形势对社会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人民法院是国家机关的组成部分,通过其审判执行职能承担着社会管理一部分职责,因而,在很多案件的审理当中,单纯地以案办案难以适应新形势的要求。近年来有不少刑事案件在社会上引起了很大关注,其中有的案件反映出了在刑事审判当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本文选择了刑事审判当中刑法适用应考量社会效果这个问题进行论述。 一、刑法适用考量社会效果的必要性 刑事司法审判庄严而复杂、影响深远,应该考虑的因素不能仅仅是法律本身、个案本身,还应依个案需要考虑到我国目前的经济状况、法治状况、刑事政策、风俗习惯、社会公众法律素质等等诸多因素,考虑到个案的判决作出后所产生的正面与负面的影响。因而,本文认为,刑事案件审判中适用刑事法律考量社会效果的必要性出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更好地实现个案法律效果的需要。提出社会效果的最初目的就是为了对案件法律效果进行补充,因为法律本身具有滞后性、不周延性等缺陷,需要社会效果对法律效果起补充、促进的作用,关于两者的关系下文再进一步论述。 二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在刑事审判当中,如果单纯地以案办案,“不考虑社会效果社情民意、社会的可接受度、社会公认的主流的价值观,如果背离我们的核心价值体系,要实现实体正义和司法公正也是很困难的……可能会加剧公众对司法的评价以及司法系统的自我评价的紧张关系……尤其在当下我们这样一个转型国家,在当下法律制度还不完善、司法的公信力还不够高的情况下,更应强调司法的社会效果。”社会公平正义的标准是由社会公众来衡量的,社会秩序也只能靠社会公众来维护,因而,得不到社会公众认可的、无社会效果的刑事判决的法律效果、司法作用将会变得很渺小。 三是法院参与社会管理的需要。在我国处于转型时期的当下,矛盾纠纷多发、新型案件不断涌现,法院作为社会安全的阀门,在刑事审判当中应顾全大局,着眼于社会,积极能动地司法。在符合刑法及其基本原则的前提下,通过审判中的刑法适用,引导社会公众价值观、规范社会公众行为,为社会的稳定有序作出应有的贡献。 二、刑事案件社会效果评价标准

法理学论述题及其答案

一、论法理学在法学中的地位 (一)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 1、一般法是法理学的研究对象。 一般法:(1)指法的整个领域,即包括宪法、民法等在内的整个法律领域,以及现行法从制定到实施的全部过程;2)指古今中外的一切法,法理学应是对古今中外一切类型的法律制度及其各个发展阶段情况的综合研究。 2、法理学与部门法学 法理学概括出各个部门法及其运行的共同规律、共同特征、共同范畴,从而为部门法学提供指南,为法制建设提供理论服务。法理学可能回答的不是法律实践中的具体问题,比如案件如何审理,程序如何进行,引用何种法律,适用何种制裁等等,它所关心的是法律的原理性问题。而对这些原理性问题的分析说明,则必然是理论性的和思维性的。 (二)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理论 法理学研究的是一般法中的普遍问题和根本问题。法理学的论题是法学和法律实践中带有根本性的问题:法是什么?法是怎样产生发展的?法有什么作用和价值?同时,法理学还要概括和阐述法学的基本范畴如法、权利义务等,是各个部门法学共同适用的。 (三)法理学是法学的方法论 方法论是指关于方法的理论和学说。法理学特别注重对法学方法的研究,其所研究的一些方法也运用于各部门法学的研究。 二、论法学的研究方法亦可见教材P24-29 1、价值分析方法 法律是调整利益关系的标准,只有研究法律的价值问题,才能对法律的正当性、法律的目的、作用和社会意义等问题做出理论说明。包括价值认知和价值评价。 2、逻辑分析和语义分析 法律体系是一种有序的逻辑结构,并通过语言符号表达出来,如果排除对法律形式问题的研究,人们就无法理解、运用和执行法律。形式逻辑(归纳推理和演绎推理、比较分类)和辩证逻辑(从抽象上升到具体、归纳与演绎的统一,分析与综合的统一,以及逻辑的与历史的统一) 3、社会实证研究方法 法律是一种社会制度,它的运行是一种社会过程,只有把法律和相关的社会事实联系起来,对法律的研究才是全面的,法律也才是真正的法律。 三、论三大法学派的法律观念 在西方三大法学流派中,各学派各有自己不同的研究内容和方法,比较而言: (1)、自然法学派的主要内容是: 其一,关于法的本质。自然法学派认为,法从本质上是一种客观规律,立法者所制定的法律必须以客观规律为基础,?这种客观规律是宇宙、自然、事物以及人的本性,是“理性”的反映。 其二,法来源于永恒不变的本性、自然性、社会性、理性。真正的法律应当与之相符合,特别是与理性相符合,或以理性为基础,它永恒不变,并具有普遍的适用性。 其三,法的功能和目的在于实现公意和正义。 其四,?法律及其观念应当与人们的价值观念、道德观念相一致,自然法是人类寻求正义之绝对标准的结果。 归纳而言,自然法学派特别重视法律存在的客观基础和价值目标,即人性、理性、正义、

体育和体育的功能与作用教学内容

体育和体育的功能与 作用

【正文】 前言 体育是人类共同创造的一种特殊的社会文化活动。它所构建的以公平竞争为道德核心的,以和平、进步和团结为目标的价值体系和价值标准,得到了全人类普遍认同。在当代中国,体育对维护政治稳定、促进经济繁荣、增强人民体质、培养意志品质、丰富文化生活、振奋民族精神、增进对外交往等诸多方面起着越来越重要和不可替代的独特作用,而且,“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体育的社会地位就越重要,作用就越显著”。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体育事业得到了空前发展,日益丰富多彩的体育运动实践要求体育理论不断地完善和创新。“在实践基础上的理论创新是社会发展和变革的先导”,它同样也是体育事业发展和变革的先导。实践没有止境,理论创新也没有止境。但是,任何理论都要以实践和巨大的历史感做基础。同时,还必须要有“与时俱进”的理论品质,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只有这样的理论对实践才具有指导意义。研究社会发展和变革的理论如此,研究中国的体育理论问题同样如此。江泽民同志指出:“一定要以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实际问题,以我们正在做的事情为中心,着眼于马克思主义理论的运用,着眼于对实际问题的理论思考,着眼于新的实践和新的发展”。对当代中国的体育事业而言,就是要紧紧围绕我们正在进行的体育改革、群众体育、竞技体育和体育产业等体育的主体性工作以及北京举办的2008年奥运会进行理论研究;着眼于体育体制和运行机制的改革,着眼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着眼于体育事业发展的新问题、新情况、新实践进行体育理论上的创新。 当代中国的体育在改革、发展和走向世界的过程中,涌现出了许多诸如中国体育发展的国际国内社会条件,中国体育全面与世界体育接轨,当代体育发展变化的规律、特点和基本趋势,中国体育的基本性质,体育与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系,体育改革与我国正在进行的经济改革的关系,体育社会化,体育产业化,体育科学化,体育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体育的全面发展与协调发展以及体育事业的可持续发展,体育发展、改革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和“小康社会”的基本国情对中国体育事业发展和改革的影响等事关我国体育事业发展全局的新局面、新情况、新问题。 理论要有对实践的指导性,才具有积极的意义。空前丰富多彩的体育实践呼唤着体育理论探讨的繁荣。对于近些年来在体育实践中所遇见的新情况、新问题,迫切地要求体育工作者在理论上做出符合我国当代体育发展实际的科学回答,以便更好地指导体育实践,丰富和发展我国体育理论体系。 体育现象古已有之,从古希腊到中国古代,都有人类关于体育活动的记载。它是人类在漫长的生活和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一种独特的,以身体运动来表达的社会文化现象。体育发展到当代,它的文化内涵和经济、政治、教育、娱乐等多种社会功能已经不可同日而语了,已经发展到一个相当高的水平和存在于人类社会中一种很普遍的社会现象,也是人类所共同承认、拥

历史解释法在司法裁判中的应用

历史解释法在司法裁判中的应用 在评价一项法律规范的意义时,我们常用一句略带夸张的话:“法律从它生效的第一天就已经滞后了”。这一结论当然不是孤立地针对法律文本而言,而是将法律文本与其所依存的环境、背景、事件甚至人物相而获得的。一项法律规范实际上向它的读者(遵守者、解释者、适用者)展现了两部分内容:一部分是它外在的表现,即跃然纸上的法律文本;另一部分便是隐身于法律文本之外、之后或将法律文本包容其中的时间和空间,亦即在法律文本中无法捕捉但其影响无处不在的“立法背景”。在这种认识的基础上,法律解释理论中便又增加了一种虽然无法成为主流解释理论但功效特殊、自成体系的解释方法,即历史解释法。 在立法者与适用法律者之间的交流中,法律文本明示可见,历史背景却是无形、隐含的。但是,法律文本的真实含义(的一部分)是从这种背景、情境中提取出来的。所以,重新考虑法律通过时的环境与背景十分重要。本文将对当前越来越受到重视的历史解释法的基本含义以及运用这种方法所应当考虑的因素略作分析。 一、“历史解释法”的含义 所谓历史解释法,是指法律解释者通过对一项法律规范产生的历史背景、发展过程的分析,发现该法律规范的真实含义。历史解释法又称为法意解释、沿革解释。 在法律实践中,历史解释法与其他几种解释方法密不可分。总地说来,历史解释法与其他几种解释方法之间是一种交叉关系,而非对立或矛盾关系。也就是说,即使运用字义解释法、系统解释法可以获得法律的真实含义,仍然不能排除历史解释法的应用。例如,如果从该项法律的立法说明中发现了对法律文本含义的不同理解,一些法官则倾向于接受从这一历史文件中发现的含义。当然,也有坚定的文本主义者坚持采用文义解释,即如果法律的字面含义已经清楚,而且采用此解释不会出现荒唐或无法接受的结果,则通常不再运用历史解释法作深层次的解释。 对于发掘立法目的而言,历史解释法经常作为目的解释法的一种补充,甚至在某些情况下难以区分两种方法。这是因为,人们在重新认识或寻找一项规范的目的时,经常要回到制定该规范的背景中探讨其原始含义。这就不可避免地要对立法的历史文件、历史背景进行研究。当然,历史的含义不见得就是法律的真正目的,但历史解释法的确可以作为发现立法目的的一种补充、辅助手段。

论民法的社会功能

论文 关键词:民法私权 政治 文明市场 经济 精神文明社会秩序 论文摘要:作为民法功能之下位概念,民法的社会功能是指民法通过其自身运行而对整个社会所产生的影响与效能。它和同位阶的民法的规范功能相比,具有目的性与根本性、独立性与变迁性;而与其他部门法的社会功能相比,则更具基础性。民法社会功能的核心内容可概括为:平等地确认和保障私权,从而构建并维护社会的基础秩序,以促进人的自我解放。而它又具体表现为:民法孕育了政治文明的基本要素,推动民主政治与法治的 发展 ;民法维护市场经济的繁荣与发展,促进财富的增长与有效利用;民法鼓励和保护精神文化产品的创新与利用,推动精神文明建设;民法建立和维护健康的婚姻家庭秩序。 在我国目前的民法研究中,学界对于民法的社会功能这一重要问题缺乏系统而又深入的梳理,甚至鲜有学者明确提及“民法的社会功能”这一概念。至于民法社会功能的本质特性分析、具体内涵的深刻揭示更是未有人探究。一些学者忽视了对法 理学 上法的功能、法的社会功能的基本理论的链接,将“民法的功能(或作用、职能)”与“民法的社会功能”混同,题为“民法的功能”,实则对民法社会功能的具体内涵的归纳,但这种归纳本身也不够全面与深入。而事实上,深入地研究民法的社会功能,对于推进民法本身的学术构建和我国民法典的制定,均有着重大的意义。故撰此文,以求教于专家。 一、民法社会功能的本质特性 社会功能,是指在整个社会系统中,各个组成部分所具有的一定的能力、功效和作用。这一概念由孔德、斯宾塞最早提出,以此作为社会和生物有机体之间的类比。他们认为社会各个部分是相互联系的,彼此根据不同的需求,执行不同的社会功能。[1](p4490)在我们看来,所谓民法的社会功能,是指民法通过其自身运行而对整个社会所产生的影响与效能。显然,民法的社会功能应是民法的功能之下位概念,与民法的规范功能并列。它与民法的规范功能以及其他部门法的社会功能相比,具有以下本质特性: 1.与民法的规范功能相比,社会功能具有目的性与根本性、独立性与变迁性 首先,与规范功能相比,民法的社会功能具有目的性与根本性。对这一问题的理解,应当建立在对民法发挥其功能的过程分析之基础上。毫无疑问,民法要通过其自身的运行发挥其社会功能,实现对社会的影响和作用。首先必须规范人的行为(主要是人的民法意义上的行为),即实现民法的规范功能,经此才最终实现对社会的影响,即民法社会功能的实现。因为社会是一个抽象的存在,社会关系是人与人的关系,它是经由人的活动才产生的,没有人的活动则无从产生社会关系。[2](p253)那么, 法律要实现对社会的影响,最直观也是最基本的方式就是规范人的行为。由此,我们说民法规范功能是实现社会功能的手段,而社会功能则是规范功能存在的终极目的。所以,民法的社会功能具有目的性,在层次上高于规

现代体育的社会功能与价值

现代体育的社会功能与价值 体育的社会功能与价值是一个动态的开放系统,它受社会需求制约,社会不断变化发展,体育的社会功能与价值也就不断变化。在生产力高度发展的今天,体育到底有多大的功能与价值,本文试图从两个方面——反映社会、服务社会,进行全面的阐述。 l 反映社会 1.1 反映人民的生活水平体育活动是一种精神需求的产物。人们只有在解决了赖以生存的物质生活水平之后,才有剩余的时间和精力去从事精神方面的体育活动。因而一个国家或地区对体育的需求认识和消费,则可反映出当地民众的生活水平。 从消费看,生活水平较高的国家或地区的居民,在日常生活中用于体育消费方面的开支占整个社会消费3096--40%。1988年美国的一次全国性调查表明,体育消费每年人均达200美元,而在当时,我国城镇居民年人均只有3.4元人民币。体育的消费不同,产生了对体育认识的差异。生活水平较高地区的居民把体育运动看成是业余时间的第一娱乐活动,认为体育是科学,是艺术。而从我国当时的情况看,人们生活水平较低,特3,j是在经济落后地区,许多人认为体育是培养“头脑简单,四肢发达”的工具。但随着改革开放,我国居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体育越来越受到广大民众的喜爱。 1.2 反映社会的经济实力体育的发展受经济的制约,只要我们从一个国家体育的发展状况(如竞技水平)就可看出一个国家的经济实力。从23届奥运会上各国得分情况看,参赛国140个,未得奖牌的国家有93个,他们绝大部分是经济较落后的发展中国家。经济发达的国家平均每百万人口获奖牌0.75块,而发展中国家每百万人口只得0.02块。从我国看也是如此,经济发达的沿海地区,如上海、广东、北京、大连等体育比内地经济落后地区好得多。 1.3 反映科技水平体育运动是人与人、人与自然的挑战。在过去,人类挖掘自身的潜力,靠的是一般的体能训练,但当达到一定程度时,就必须借助科技力量。现在的运动员身边除教练员外,还配有许多专家,如生理、心理、医生、营养等专家。教练员制定训练计划都要以这些专家对运动员的测试数据为依据,所以现代竞技体育水平的提高凝聚着高科技水平。另外,从一场大型体育运动会也可反映该举办单位或国家的科技水平。如1990年北京亚运会,从比赛场馆、交通和通讯设施等硬件到计算机联网、组织管理和服务工作等软件,都受到了严格国际化考证。这次盛会显示我国各项科技水平都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1.4 反映民族的传统文化和民族性格从某一地区民族体育思想以及体育比赛风格,则可知该地区民族的传统思想、观念及其性格。东西方体育比较,东方体育思想深受儒、佛、禅三者的影响,认为体育是游戏,是娱乐,对于胜负则无足轻重,苏东坡说过:“胜亦可喜,败也无忧”。而皿出19,西方体育是突破,是竞争,在突破和竞争中得到娱乐。奥林匹克的口号是“更高、更快、更强”。在对抗性项目中的技术风格上,东方运动员往往表现出“巧”的特征,以精雕细琢的技术来制胜,而西方运动员则往往表现为“猛”,他们凭借自己的身材优势形成大刀阔斧的技术。东方体育在以技术为主的项目中占优势,如乒乓球、羽毛球、跳水、体操等,而西方体育则以力量、速度为主的项目占优势,如足球、篮球、田径等。 综上所述,我们不难发现,东方人个性内向,西方人个性较外露;东方民族“中庸思想”较为严重,而西方民族竞争意识较强。 1.5 反映某一时期民众政治心态体育的功能多种多样,但一个民族偏重某一功能,则可反映该民族政治心态。49年解放后,我国在体育方面主要注重身体锻炼方面,对于体育的竞争意识不强,那时毛泽东同志提出“发展体育运动,增强人民体质”和“友谊第一,比赛第二”的口号。这种表现主要是由于长期的战乱后,人民希望和平以及为了抛掉“东亚病夫”这顶帽子,人民需要强壮身体的心态。

实现司法成效的途径

实现司法成效的途径 一、程序正义:形式路径 法律效果体现形式正义,社会效果表现实质正义,如何协调两者之间的矛盾,增进两者的融合与协作,就成为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因素。近年来,在法学界,程序正义理论的提出,对于实现裁判的公正具有重要价值。那么,程序正义能否成为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的路径选择呢? 程序正义观念的渊源及相关理论 程序正义的观念起源于13世纪英国普通法中,并在美国得到发展。程序正义观念的古典表述在英国是“自然正义”,在美国是“正当法律程序”。自然正义是英国法治的核心,它包括两个基本要求:任何人均不得担任自己的诉讼案件的法官;法官在裁判时应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这两项基本要求,成为程序正义观念的最早表述。在美国,程序正义观念得到很大的发展,根据美国学者和联邦最高法院的解释,正当法律程序可分为“实体性正当程序”和“程序性正当程序”两大理念,程序性正当程序所表达的价值就是程序正义。 到了1971年,美国学者约翰?罗尔斯在《正义论》中,对程序正义进行了深刻分析,认为程序正义有三种基本的表现形式,即完善的程序正义、不完善的程序正义和纯粹的程序正义。在罗尔斯看来,如何设计一个社会的基本结构,从

而对基本权利和义务作出合理的分配,对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以及以此为基础的合法期望进行合理的调节,这是正义的主要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可以按照纯粹的程序正义观念来设计社会系统,“以便它无论是什么结果都是正义的”。罗尔斯对纯粹的程序正义的分析是与其他两种程序正义形态相比较而进行的。在他看来,完善的程序正义的特征是,有关公平的分配问题存在着一个独立的标准,而且设计一种保证达到这一预期结果的程序是有可能的。典型的例证是公平分配蛋糕的情形:为了保证公平——即人人平等地分配蛋糕,最好的程序设计是让一个人划分蛋糕并得到最后的一份,其他人都被允许在他之前得到,这样他就不得不平等地划分蛋糕,以便自己能够得到尽可能最大的一份。不完善的程序正义的标志是,存在着判断结果正确性的独立标准,却没有保证达到它的程序,典型例证是刑事审判:即便法律被仔细地遵循,过程被公正恰当地引导,还是有可能达到错误的结果。一个无罪的人可能被判有罪,一个有罪的人却可能逍遥法外。因为设计出一种总是能够达成正确结果的审判程序是不可能的。与上述两种程序正义均不相同,在纯粹的程序正义中,不存在任何有关结果正当性的独立标准,但是存在着有关形成结果的过程或者程序正当性和合理性的独立标准,因此只要这种正当的程序得到人们恰当地遵守和实际执行,由它所产生的结果就应被视为是正确和正当的,无论

裁判依据:传统型与现代型司法之比较——以刑事诉讼为中心(上)

裁判依据:传统型与现代型司法之比较——以刑事诉讼为中心(上) 编者提按:裁判依据,是既决定诉讼当事人利益也关涉司法正当性的一个重大问题。在传统社会,处理案件的依据主要不是法律,而是超自然力、权力意志、宗教规范、道德规范和习惯等;在现代社会,“依法审判”是司法的基本特征,但它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有不同的表现形式。作为裁判依据的法律,在传统社会和现代社会也有诸多差异,如普适性不同、平等性不同、制定主体不同、规范的体系也不同和自由裁量权不同等。理性化,是现代社会裁判依据不同于传统社会的主要标志之一。本文从类型学的角度尝试了对这两种不同的司法类型展开分析,并阐释了其形成的依据。 一、裁判依据的种类之比较 在传统社会中,国家或其他公共权威组织处理刑事案件的依据是多样化的。 (一)超自然力量 这是一种企图以超自然力量来鉴别和判定人间刑事案件是非真伪的纠纷处理方式。超自然裁判特别流行于传统社会的早期。其特点在于,当看来无法依靠人类本身的智慧和力量解决纠纷时,便转而求助人们认定存在的超自然的神秘力量,通过将在今天看来极端残酷、危险乃至致命的方法加诸当事人之身,评判是非,作出处理,凡能经受住严厉考验者,便以为是有神灵之圣的庇护,表明清白无辜,反之被认为存在过错,得遭受神灵的惩罚。这种超自然力量是否作出、作出何种外在显示征兆以表明裁判,完全是由今天看来纯粹客观的种种自然因素所决定的,如某人烫伤后在一定期间恢复的快慢等等。孟德斯鸠在讨论法兰克人的萨利克法时,注意到的开水立证、以火立证都是此类方式。[i]E·A·霍贝尔认为,每个初民社会都无一例外地设定神灵和超自然力的存在,这种设定是普遍的,其影响也可被普遍地感觉到,其在法律领域内影响所导致的结果,便是有关超自然的基本前提也作为司法的前提原理出现。[ii]所以,在霍贝尔考察过的诸多初民社会,诸如爱斯基摩人、特罗布里恩岛人、切因依纳人、基奥瓦人、阿散蒂人的社会中,它的作用是直接而强有力的。按照马克斯·韦伯的观点,这种裁判所依据的规范不是一种行为规范,而只是一种裁判规范,虽然它对所有的人都一致适用,但却不能为当事人提供稳定的行为预期,因此它属于形式非理性的司法方式。[iii] 需要指出,超自然裁判究其实质是与(涂尔干意义上的)宗教信仰分不开的,

民法精神在我国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2011年04月 法学之窗 民法精神在我国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探讨 文/冯晓霞 摘 要:我国法律精神可分为国家法精神和民法精神。民法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基石,民法的基本原则是“私法自治”,这是高度抽象的民法准则,是一般民事行为价值判断的重要标准。而民法精神,是在民法存在与发展的基础上形成的对一切具体民法规范的普遍价值的最高抽象,也是民法作用于民事行为和适用于民事关系的根本要求。 关键词:民法;民法精神;重要作用 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117(2011)04-0009-01 民法,是每位公民接触最多的法律,也是我们最经常使用的法律。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以主体的独立和意志自由为前提,以意思自治的财产权保护为核心,体现了民法精神的权利观念和权利本位特征,具体来讲包括契约自由观念、权利义务观念、主体意识三个方面。民法精神是指导民事主体之间民事行为准则的共同意识,而民法基本原则作为最抽象的民事行为准则,比具体的民事法律规范更能体现民法的内在精神。民法精神集中归结为民法的理性、民法的理念和民法的理想。基于人类在不同时期和不同文化环境下的认识和价值判断标准不同,从而产生了具有不同内容的民法精神。在社会主义体制下,民法精神对促进国市场经济发展、精神文明建设、社会文化建设、和谐社会的构建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民法精神对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 民法精神强调平等、诚信、秩序,这与市场经济的要求与发展规则高度契合,表现在对市场主体“平等”“自由”的崇尚,其实质也是对人的尊重。民法的基本原则,不仅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系统的思想基础与法律保障,也为政治民主和法治建设做了思想上的准备,它强调在经济行为中尊重当事人的自由选择,鼓励当事人按照自己的意愿、自己的想法最终形成合理的预期,这与市场经济的存在与发展规律不谋而合。可以说,这是市场经济形成和发展的基本法治条件,也是市场经济能够顺利实施的重要法律保障,同时,完善的民法制度可以推动现代社会所要求的人文精神以及人本主义在全社会的传承,从而推进中国全面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全面、公平、和谐地发展。 二、民法精神对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作用 精神文明建设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发展的重要目标与手段,而民法是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最基本的社会行为规范,通过不断完善民法并加强其在日常生活中的应用,可以促进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进程。第一,民法基本精神集中体现了现代社会精神文明的基本道德要求,精神文明建设的重点是提高人们的思想道德素质,而思想道德素质离不开法律的约束,在宣传法律的同时形成法律素质对民法精神的发展与传承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第二,民法调整的内容是精神文明建设内容中的基本方面,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部门,可以说,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人生中所有社会关系的绝大部分,民法因此也成为法治原则与精神文明建设的最佳组合。总之,当代民法的精神集中反映了精神文明的基本要求,是精神文明中道德规范和其他社会行为准则的法律化。 三、民法精神对社会文化构建的重要作用 文化是社会存在与不断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文化的范畴比较广泛,其中法律文化是社会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民法文化是法律文化的基础文化,是民法精神构造的核心。法律文化属于意识形态,是有关法律的制度事实、行为方式和思想观念的总和,在根本上是一个国家或者社会占主导一种社会行为文化,法律文化具有持续性、稳定性与传统性,通过规范民众的行为,最终形成一种普遍的社会文化形态,形成的一种能够满足自身社会能力需要的正确的行使方式。而民法文化以其对人类发展提供最理性的精神指引和为权利事实提供最有效的行为模式,成为人类社会整个法律文化构造中的基础。总之,不可否认,民法文化已经成为社会行为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将会在法律文化的传承中使社会文化得到改变、发展和完善。 四、民法精神对对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作用 第一,民法是我国调整社会关系领域最广、法条最多、法律概念最精准、逻辑性最强的法典,为和谐社会中的民事生活提供了系统详尽的法律规则。中国民法典既给民法主体的各种行为提出了规范性模式化的要求,也为司法机关提供了极大便利,可以说,公民在日常生活中的各项事情都可能会与民法产生千丝万缕的联系,因此,民法的存在与秩序,对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指导与实践意义。第二,民法授予了主体广泛而又神圣的民事权利。民事权利不仅广泛多样,而且具有神圣不可侵犯的特点。在这种情况下,民法精神将伴随着民法规范的广泛适用和普遍遵守,对人们的思想意识和行为模式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最终在潜移默化之中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 综上所述,为了更好地实现民法精神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中重要作用,第一,在民事立法中我们应更加重视和加强“私法自治”,因为这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民事权利,是各种民事权利的基点和起点,可以使它与宪法中的公民基本权利对接,其体现的不仅仅是主体的自由,还有主体的自律。第二,“意思自治”将在我国社会主义发展过程中起到重要的作用,要在法律规范中明确确认和体现意思自治的原则,并在民事立法文件中以明确具体的条文加以规定,而且要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而不断完善。第三,要重视全民私法精神的培育。私法精神的培育是一个系统的、长期的、复杂的工程,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除了相关制度保障以外,全民私法精神的培育也至关重要,因此,要加强全民私法精神的培育力度,弘扬民法精神,逐步推进民法制度的完善,进而培养民众的平等、自由、契约等思想观念,构建我国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民法体系。 作者单位:邢台学院参考文献: [1]江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剖析[M].江平文集.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 [2]江平.民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3]张俊浩.民法学原理[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4]高志明.法律与权利[M].中国社会出版社,2004. [5]梁彗星.民法解释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2011.04 9

浅谈媒体舆论对司法审判的影响

浅谈媒体舆论对司法审判的影响 摘要:传媒和司法都是现代民主社会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日益法制化的时代,越来越强大的媒体舆论影响力对司法审判的监督是必然趋势。然而近些年来在司法实践中,新闻媒体的越位现象愈演愈烈,许多媒体越俎代庖,其功能已由“媒体监督”上升到“媒体审判”,严重干扰司法审判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如何既充分发挥媒体舆论对司法审判的监督作用,又避免其干预司法造成负面影响,实现两者关系的和谐与平衡是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 关键词:媒体舆论;“媒体审判”;司法独立;司法公正;积极作用;消极影响;平衡途径 从几年前的“许霆案”、“彭宇案”到近来的“钓鱼执法”、“喝开水”事件,媒体舆论对司法审判的影响越来越大。这其中有发挥监督职能、促进案情真相水落石出的积极作用,也有情绪性舆论失衡失准影响审判公平的消极影响。如何既充分发挥媒体舆论对司法审判的监督作用,又避免其干预司法造成负面影响,实现两者关系的和谐与平衡是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 一、媒体舆论 (一)媒体舆论的形成 在媒体出现以前,舆论主要依靠人际传播形成的。而媒体的产生改变了人们感知外界和获取信息的方式,使人们对外界的感知越来越“虚拟化”,并由此给舆论的形成和总体发展带来一系列重大影响。媒体舆论的形成主要表现在媒介的“议题设置”功能上。第一,各种媒介短时间内大规模传播同质信息,从而凸显议题。这种信息集合犹如火力猛攻的炮弹迫使公众“就范”。第二,媒介大量传播“舆论领袖”的意见或言论是公众舆论得以形成的又一主要方式。“舆论领袖”当然是某些方面的专家、社会活动家等人物。媒介刊播他们的言论或对他们的专访文章,使这些个人的意见一时间得到广泛的认同和回应,形成强烈的公众舆论。 (二)媒体舆论监督与“媒体审判” 媒体舆论监督,指报纸、刊物、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各种违法违纪行为特别是国家公职人员的违法、渎职和腐败行为所进行的揭露、报道、评论或抨击。它是一种重要的社会监督力量,被称为继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之后的“第四种权力”,是一种具有广泛的社会性、开放性、高效率的监督方式。媒体舆论对司法具体通过以下几种形式进行监督:1、对案件的相关情况进行报道;2、对庭审过程及生效判决的执行情况进行报道;3、对生效判决进行评判;4、对法官的行为进行披露、评论。 “媒体审判”一语出自美国,指新闻报道形成某种舆论压力,妨害和影响司法独立与公正的行为。在法制日益走向健全的条件下,“媒体审判”是违反法律的行为,与“无罪推定”、“罪刑法定”原则相悖。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在民事案件结案之前抢先作出倾向于一方的报道,则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确认的诉讼当事人平等的原则。因此1996年中共中央宣传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司法部和新闻出版署等部门下达的关于法制新闻的意见要求:“不对正在审理的案件作有倾向的报道。”这里把“媒体审判”和“法院审判”区别开来。说“媒体审判”是因为媒体把本该由法院做的事拿来自己做,并不是说它有“法院审判”的效力。它的“审判”作用主要体现在它能形成巨大的舆论压力,迫使法院按舆论代表的所谓“民意”办案,从而影响司法公正。 可以这样说,“媒体审判”是媒体舆论监督的滥用。 二、司法审判 司法审判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的职权与程序,具体适用法律处理诉讼案件

法理学的功能

法理学的功能 阅读次数:6714 刘作翔 注:此文系作者为其主编的法律硕士教材《法理学》一书撰写的代序言,该书即将由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2月出版。 法理学是用来做什么的?这是初进大学法学院学习的学生们自然会发问的问题,也是那些已经有了一段学习经历,且已进入研究生学习阶段的硕士生们甚或博士生们经常疑惑的问题。对于我们这些被称为在"法理学领域"里工作了一、二十年的人士们来讲,这一问题也是一个时常困扰和自问的问题。用一个法学命题来归结,即"法理学的功能"。 多年前,我曾在一篇探讨"法学学"问题的文章中,对这一问题做了一点思考和回答。我当时从对各不同法学学科和门类的不同功能比较的角度,宏观地概略地提出"法理学承载着解决人们法的观念层面的功能"。[01]将法理学的功能定位为"法律观念的启蒙,法律理念的确立"。现在来看,这一论点仍能成立。只不过有点儿失之简单。它还需要回答法理学是如何来进行"法律观念的启蒙",和如何来塑造"法律理念的确立"的,也即法理学是如何来行使和发挥其功能的。 要继续深入回答这一问题,我们首先需要对观念与知识的一般关系做一点简单的剖析。观念要建立在知识的基础之上。知识对于观念的建立有着重要的作用。这也正是我们高度重视以知识作为核心的人的素质全面提高的原因。法律观念的建立也离不开法律知识做基础。没有法律知识,法律观念无以建立;即使建立起来,也不牢靠。因为它不是建立在以知识作为内在积淀而形成的一种自觉信念和信仰体系,而是靠外在的因素灌输起来的(尽管我们有时也不得不强调灌输)。有时候,法律知识本身就构成法律观念的一部分。

而谈到法律知识,可能有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法律的知识",即我们日常生活和法律生活中经常讲到的宪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等具体法律中所包含的那些知识;另一部分是"关于法律的知识",即法理学领域中所涵盖的那些基础知识内容,诸如法的概念,法的要素,法的渊源,法律体系,权利义务,法律责任等等,这些基础知识内容是单靠那些具体法律知识所无法完整地获得的,而需要通过"法理学"的专门学习才能获得。这些法理学的"基础知识"被定位为"法理学的基本问题",这样的表述虽有点同义反复,但表达了法理学确有一些最基本的问题,实则是法律学的最基本的问题。 有了以上两部分的知识积累和储备,方可以形成我们的法律观念,塑造我们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理念,完成一个习法律并以此为职业的现代法律人所应具备的知识储备和职业素质。 法理学除了具有"法律观念的启蒙,法律理念的确立"的功能外,它对法律实践有没有功能?有什么功能?这也是一个需要回答的问题。法理学大师们曾对法理学及其功能做过很多解说。其中我认为说得比较透彻的是美国的法理学家德沃金教授的法理学观点。 德沃金教授讲道:"法律的一般理论肯定是抽象的,因为它们旨在阐释法律实践的主要特点和基本结构而不是法律实践的某一具体方面或具体部分。除了具有抽象性外,它们是建设性的阐释:它们力图充分地说明整个法律实践,同时还力图在探明法律实践和对这种实践的最佳论证之间保持平衡。因此,在法理学与判案或法律实践的任何其他方面之间,不能划出一条固定不变的界线。法哲学家们对任何法律论证所必须具备的一般要素和阐释基础展开争论。我们可以从反面来谈。任何实际的法律论证,不论其内容多么具体和有限,都采用法理学所提供的一种抽象基础,而且当这些对立的基础产生矛盾时,法律论证就只能采用其中之一而反对其他。因此,任何法官的意见本身就是法哲学的一个片段,甚至哲学被掩盖,人

体育社会学(第三版-卢元镇)-题库(自编)

《体育社会学》题库 绪论课后作业 一、名词解释 1、体育社会学 2、结构功能主义 3、冲突理论 4、符号交流理论 5、交换理论 二、填空 1、体育社会学是介于和之间的一门综合性学科,它既是的分支学科,又是中的一门基础学科。 2、体育社会学发展过程中受到当代社会学四大流派不同程度的影响,他们分别是 、、、,其中影响最大的是。 3、社会学是关于的综合性具体社会科学。——郑杭生 答案:1.体育科学、社会学,社会学,体育科学; 2.结构功能主义、冲突理论、符号交流理论、交换理论结构功能主义 3、社会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的条件和机制的 三、问答题 1、体育社会学的学科性质是什么?简述体育社会学、社会体育学与体育社会科学的区别。 2、什么是体育社会学?简述体育社会学的研究对象、研究内容和社会功能。 3、体育社会学研究的地位和价值。 4、试述建立体育社会学的必要性。 5、简述我国社会学发展的近况。 6、体育社会学的研究领域包括哪些? 7、试述体育社会学的产生与发展的过程。 第一章体育社会现象的社会学分析 一、简答题 1、社会现象 2、体育社会现象的专门化 3、体育社会现象的扩大化 4、体育社会现象的复杂化 5、系统论 二、填空 1、社会现象的性质和普遍性、影响力和强制力。 2、体育社会现象的三大变化、和复杂化。 3、社会现象由社会存在和两个基本方面组成。

4、18世纪以来,西方发达国家的体育依次经历了四个阶段:、 、、。 答案:1、非个体性 2、专门化、扩大化 3.社会意识 4.军国民体育阶段、体育教育阶段、竞技运动阶段、休闲体育阶段 三、问答题 1、体育社会现象的专门化包括哪些? 2、以你的切身经历表述体育社会现象的扩大化和复杂化。 3、为什么体育必须紧随社会的发展与时俱进?如何与时俱进? 4、为什么说体育是社会的缩影和焦点?请举例说明。 5、如何理解体育是社会大系统中的一个子系统? 6、为什么说体育是社会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答案:1、专门的体育机构 2、专门的体育人员 3、专门的场所 4、专门的法律道德 5、专门的理论、学科6、专门的价值观念 第二章、社会分层与体育运动 一、名词解释 1、社会分化 2、社会分层 3、社会流动 4、科层制 5、社会地位 6、当然参与 7、或然参与 8、终身体育 9、垂直流动 10、水平流动 11、社会控制 12、合法性控制 13、合理性控制 14、社会团体 二、填空 1、韦伯认为社会分层有三种秩序:、经济秩序和。 2、竞技体育领域,运动员通常按照分层,有、运动健将、一级、 二级、三级运动员之分。 3、是控制国家体育事业的根本大法。 4、是一定社会集团规定并要求其所有成员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总和。 5、指人们在长期社会生活中自发形成,历代相传,并为某一特定社 会成员所遵循的行为方式总和。 6、体育社会控制体系分为和合理性控制。 7、社会分化是按照某一标准或特征将人们分为不同类型的地位群体,群体间没有高低顺序上的差别是分化,体现出差别的是分化。 答案:1、法律秩序、社会秩序。 2、比赛成绩国际运动健将 3、宪法 4、纪律 5、风俗 6、合法性控制 7、水平垂直 三、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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