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权评估操作程序

矿业权评估操作程序
矿业权评估操作程序

矿业权评估操作程序

内容摘要:进行矿业权评估,由谁来委托?探矿权的评估委托与采矿权的评估委托有什么区别?矿业权评估机构在项目接洽与业务受理过程中应该做哪些工作?应该注意哪些问题?矿业权评估合同应包括哪些主要内容?评估的前期工作都有哪些?应收集哪些资料及应注意哪些问题?怎样来选定评估方法?评定估算的步骤及应注意的问题有哪些?评估报告书应包括哪些内容,应按怎样的顺序来编排?怎样来做好评估工作底稿的编制及归档工作?矿业权评估结果的确认权限如何划分、具体的确认程序及确认机关在确认过程中的关注点是什么?

本文作者以简明流畅的语言,较为详尽具体地回答了上述诸多问题。本文或许不具有理论性,但却无可争辩地具有较强的实用性。无论是对矿业权评估的委托方,还是对具体从事矿业权评估工作的人员,乃至对于从事矿业权评估的理论研究及教学人员,都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及参考价值。

关键词:矿业权评估操作程序

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及其施行细则的规定,一般国有资产的评估操作程序依次是:申请立项,资产清查和评定估算,验证确认,申请复议。而对于矿业权资产的评估来说,按照现行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评估操作程序主要有评估委托,评定估算,结果确认三个主要步骤。

一、评估委托

(一)由谁来委托

1、探矿权评估,除了以登记机关出让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业权或以收取矿业权价款为目的的矿业权评估由登记机关委托评估机构评估外,以矿业权转让为目的的评估,必须由探矿权人来委托。

矿业权申请人可以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但政府确认部门并不受理其评估结果的确认申请,评估结果也不作为登记机关出让矿业权收取矿业权价款的依据。

非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评估,具体由谁来委托并不受上述限制。

2、采矿权评估,可以是采矿权人,也可以是采矿权转让的受让人;国家出让采矿权的,委托方就是政府部门的采矿权登记机关。

(二)项目接洽与业务受理

1、项目接洽

评估委托方通过各种途径,找到自己信赖的矿业权评估机构后,双方进行初步的相互了解。在这一阶段,评估委托方应向评估机构介绍项目的大体情况,告知自己的评估目的及各项具体要求;评估机构则应向委托方介绍本评估机构的已往业绩、评估收费标准和对本项目的相关建议等情况。

2、风险判断

在了解了项目的大体情况后,评估机构应及时地对项目的固有风险情况进行分析判断,以确定是否接受委托方的评估委托。

3、项目委托

在确定接受评估委托后,委托方就可以以书面形式给评估机构下一评估委托书。委托书的内容主要包括:评估对象,评估目的,要求事项,单位电话、地址及联系人,评估背景材料,委托单位及委托时间等。但内容应简明扼要。

4、组成评估项目小组

评估机构在接受评估委托之后,就可根据矿业权资产的类型、难易程度及时间要求,选择适量、得当的人员组成评估小组,并指定项目负责人来具体负责该项目的评估工作。

5、起草项目建议书

评估项目小组成立后,项目负责人应根据委托方介绍的项目情况,起草相应的项目建议书,以明确委托方应进行的评估项目前期准备工作。

6、签署评估合同

矿业权评估合同是矿业权评估工作的一项十分重要的法律文件,是委托方与评估机构双方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评估对象、目的、范围、期限、费用、违约责任等内容达成的书面协议。其主要条款包括评估项目名称、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评估范围、评估期限、评估资料提交时间、收费金额和付款方式、违约责任、合同生效日期等。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评估合同的签字人一定得是双方的法定代表人,如果是非法定代表人签字,则必须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否则,确认部门将不予确认。

矿业权评估合同具有经济合同的性质,一经双方签字盖章,便产生法律效力,合同双方均应认真履行。

7、应注意的问题

(1) 评估机构在接受委托时,应注意核查矿业权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存续性。对

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不予受理,对即将到期或刚过期的可提请委托人补办有关手续后再委托评估。

(2)对评估对象应使用“探矿权”、“探矿权资产”,“采矿权”、“采矿权资产”等术语,不能笼统地写成“资产”。

二、评定估算

(一)评估的前期工作

1、确定评估基准日

由于矿业权资产的评估价值与其它资产的评估价值一样都是一个时点价值,因而确定评估基准日便成为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确定评估基准日的意义也正在于:评估基准日是责任划分的界限和确定矿业权资产时值的界限。只有确定了评估基准日,委托方才能根据该日期来准备资料、填写表格,评估机构也才能根据该日期搜集资料、评定估算。

评估项目小组应会同委托方,根据企业改制、合资及上市等目的的不同要求,合理选定评估基准日。这里需要强调的是,(1)应充分考虑评估基准日的有效期问题。根据现行部门规章规定,矿业权评估结果的有效期是自评估结果确认之日起一年内有效。这一点是与国内其它资产的评估结果有效期的起至日期是不同的,国内其它资产大都以评估基准日后一年为评估有效期。因而,确定评估基准日时应考虑评估结果确认部门的确认周期及经济行为的实现日期,不能过于超前或错后。(2)应注意评估基准日与审计日期的衔接关系,并尽可能与其它资产评估的基准日期相一致。

2、拟定评估工作方案

评估工作方案是项目负责人为全面履行评估合同而拟定的评估工作思路和具体实施步骤。其主要内容应包括:评估项目名称;评估目的;评估基准日;评估工作阶段划分、各阶段的主要内容及时间安排;评估小组成员间的分工;企业配合评估的人员和分工;评估报告提出日期等。

评估工作方案应该涵盖评估工作的全过程,评估小组全体成员从接受评估任务至评估项目完成的整个过程中,都应执行评估工作方案。

3、收集、整理资料

(1)探矿权评估应收集的资料:

综合类资料

1)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

2)地勘成果登记证;

3)矿产发现权证明书(或矿产发现获奖证明);

4)其他有关产权证明;

5)探矿权(地质勘查成果)转让协议书(或合同书);

6)探矿权(地质勘查成果)转让批准文件;

7)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8)资产占有方、委托方企业简介及营业执照;

9)委托单位或资产占有单位声明书(声明书格式可由评估机构提供)。

地质类资料

1)地质勘查全过程所取得各类地质勘查报告(包括审批意见书,或交易双方的储量审核意见书);

2)填报有关评估用表;

3)重要图件如:矿业权区块图;矿区(勘查区)地质图;工程布置平面图(实际材料图);重要的、有代表性的勘探线剖面图。

财务类资料

1)地质勘查期间的历年财务决算报告;

2)地质勘查期间的历年统计年报;

3)历年完成的勘查实物工作量及投入的地勘费。

(2)采矿权评估应提供的资料:

综合类资料

1)采矿许可证 (复印件);

2)标明采矿许可证范围的地质和工程图件;

3)采矿权无争议证明----由省一级地矿厅出正式文件;

4)委托单位声明书 (格式可由评估机构提供);

5)委托单位、资产占有单位简介;

6)企业合资、合作、联合经营等协议书;

7)资产评估委托书;

8)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9)采矿权转让协议书(复印件)。

地质类资料

1)委托评估的采矿权所涉及的全部地质勘查报告(包括储量审批意见书,或交易双方的储量审核意见书);

2)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意见书或认定意见书。

采矿、选矿类资料

1)矿山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预可行性研究报告);

2)矿山建设初步设计、矿山设计概算;

3)矿山采巷分布图;

4)选矿工艺流程;

5)评估基准日前几年的采矿回收率、选矿回收率、贫化率等;

6)伴生、共生矿回收情况。

财务类资料

1)固定资产投资表;

2)单位成本表;

3)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及销售费用明细表;

4)评估基准日前几年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或现金流量表);

5)评估基准日当月或上月的企业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6)纳税申报表。

其它资料

评估机构及评估结果确认部门要求提供的与评估有关的其它资料(特殊矿种采矿权评估时有一些特殊要求)。

在此应提醒的是:资产评估工作在我国开展才十年时间,矿业权资产的评估工作还不到两年。许多企业从来没有搞过资产评估,企业领导人与具体办事人员对资产评估知识知之甚少,因而常常不能按照评估机构的要求来填写表格,提供资料。对这一点,评估项目负责人及评估人员一定要有充分的思想准备。为了保证评估工作的顺利进行,就需要评估机构对委托方的有关人员做深入细致的解释工作,指导委托方填报表格及提供资料,必要时甚至可以对委托方的相关人员进行评估业务培训。

4、现场实地核查

俗话说:百闻不如一见。虽然在项目接洽阶段,评估人员已经从委托方那儿了解到一些有关评估对象的情况,但这种情况还是浮浅的、片面的,要想深入了解评估对象的全面情况,就必须亲临实地进行核查、拍照。同时,根据现行有关规章规定,到现场实地核查是矿业权评估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评估项目小组尤其是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到勘查作业区或矿山企业进行实地核查。

现场实地核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勘查作业区现状、勘探工程,矿区范围、现状,井巷工程等。并要做好核查工作记录。

5、资料验收

从一般意义上,矿业权评估工作是建立在委托方提供资料的基础之上的。许多资料诸如矿业权证书、地质报告及其审批意见书、有关图件、矿山建设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会计报表、各种评估用表等,是评估报告的法定附件。为保证这些资料的真实可靠、妥善保管和及时提供,评估机构应加强资料的验收工作,并和委托方对重要资料办理签收手续。

办理资料签收手续的目的在于:(1)保证重要资料的正常交接,避免丢失、重复提供造成的损失;(2)避免委托方与评估机构因重大协议“空口说话无凭”而造成的理解偏差;(3)重要资料的保密要求。

(二)确定评估方法、进行评定估算

对收集的资料归纳、整理后,评估小组就可依据矿业权资产的类型及掌握的评估

资料程度来确定该项目所用的评估方法,并进行评估测算,形成评估报告初稿。

评估方法确定后,评估结果的形成过程是:评估参数的选取;中间过程计算;评估结果汇总。

1、确定评估方法

按照现行部门规章的规定,矿业权的评估方法主要有贴现现金流量法、可比销售法、重置成本法、地质要素评序法、联合勘查风险协议法、地勘加和法共六种。

采矿权评估可选用的方法有两种,即贴现现金流量法与可比销售法。但由于我国的矿业权评估工作开展才一年多时间,市场不够发育,可资比较的实例少,因而在现阶段,采矿权的评估方法应该说是唯一的,即贴现现金流量法一种。探矿权评估可选用的评估方法则比较多,根据勘探程度的高低,可分别选取贴现现金流量法、重置成本法、地勘加和法及联合勘查风险协议法。

2、评定估算

(1)评估参数选取

评估方法不同,所需用的参数不尽相同,参数的多寡也不一样。选取参数时应注意的问题是,(1)所选参数值必须是在评估基准日现行有效的数值,若要使用以往的数值时,也须首先换算或调整到评估基准日期;(2)所选重要参数诸如采矿回收率、选矿回收率、贫化率、行业平均利润率、贴现率、风险利率、风险系数等等均应在评估报告里注明其依据或出处。

(2)中间过程计算

矿业权资产价值的计算过程一般是通过几张相互关联的表格来完成的,不同的评估方法所采用的表格各不相同。根据有关要求及评估工作实践,贴现现金流量法所采用的计算表大体有:

表一、**矿矿业权评估价值计算表

矿业权人:评估基准日:年月日货币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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