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

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
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

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2011年起施行)

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

公告

2010年第5号

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现予发布,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目录

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2011年起施行) (1)

矿业权评估项目工作底稿规范 (2)

矿业权评估项目档案管理规范 (4)

矿业权转让评估应用指南 (7)

矿业权评估利用矿产资源储量指导意见 (22)

矿业权评估利用地质勘查文件指导意见 (27)

矿业权评估利用后续地质勘查设计文件指导意见 (31)

矿业权评估利用矿山设计文件指导意见 (33)

矿业权评估利用企业财务报告指导意见 (38)

矿业权评估项目工作底稿规范

(CMVS 11200-2010)

1 总则

1.1为规范矿业权评估项目工作底稿的编制和管理,明确矿业权评估执业责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矿业权评估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矿业权评估技术基本准则》,制定本规范。

1.2本规范所称矿业权评估项目工作底稿,是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在执行矿业权评估业务中形成的,反映评估程序履行情况、支持评估结论的相关依据、记录和资料。

1.3执行矿业权评估业务,应遵守本规范。从事与矿业权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可参照本规范。

2 分类

矿业权评估项目工作底稿通常分为管理类工作底稿和操作类工作底稿。

管理类工作底稿是指为承接、计划、控制和管理矿业权评估项目所形成的行为依据、工作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

操作类工作底稿是指反映尽职调查、评估参数确定等评估过程的工作记录,取得的产权证明文件、取价依据及收集的其他价值估算依据的相关资料。

3 基本要求

3.1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在执行矿业权评估业务中,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矿业权评估准则的相关规范,编制和管理矿业权评估项目工作底稿。

3.2矿业权评估项目工作底稿应做到内容真实、要件齐全、格式规范、标识一致、记录清晰完整。

3.3矿业权评估项目工作底稿的介质形式可以为纸质,也可以是电子或其他形式。可以根据评估业务的具体情况合理选择工作底稿的介质形式。采用何种介质形式,都必须满足归档、查阅的需要。

3.4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可以在反映评估程序、支持评估结论的前提下,根据评估业务的具体情况,合理确定矿业权评估项目工作底稿的繁简程度。

3.5在评估业务完成后,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应及时整理矿业权评估项目工作底稿并归档。矿业权评估项目工作底稿,应按照《矿业权评估技术基本准则》和《矿业权评估档案管理规范》的相关规范使用和管理。

3.6矿业权评估项目工作底稿中,由委托方、矿业权人(或矿业权申请人)等相关单位提供的资料或文件应以盖章方式确认。

3.7工作底稿应当反映矿业权评估机构内部审核过程记录。审核人在审核工作底稿时,应当书面表示审核意见并签字。

3.8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应根据矿业权评估业务特点和工作底稿类别,编制矿业权评估项目工作底稿目录。

4 矿业权评估项目工作底稿的内容

4.1管理类工作底稿通常包括:

(1)评估业务约定书(评估合同书);

(2)评估工作计划;

(3)评估业务执行过程中重大问题处理记录;

(4)评估报告的审核记录;

(5)评估业务涉及的其他事项的记录。

4.2操作类工作底稿通常包括:

(1)尽职调查记录;

(2)矿业权权属类文件;

(3)地质勘查文件、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含图件);

(4)矿山设计文件;

(5)企业财务报告及生产经营相关资料;

(6)评估参数确定依据的相关政策性文件;

(7)矿产品市场相关信息资料;

(8)评估参数确定过程记录;

(9)评估收集的其他相关资料。

5 附则

5.1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根据本规范推荐矿业权评估项目工作底稿格式与标识。

5.2本规范由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负责解释。

5.3本规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矿业权评估项目档案管理规范

(CMVS 11300-2010)

1 总则

1.1为规范矿业权评估项目档案的管理,促进矿业权评估项目档案管理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和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有关法津、法规的规定,以及《矿业权评估技术基本准则》的相关规范,制定本规范。

1.2本规范所称矿业权评估项目档案是指矿业权评估业务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和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1.3本规范规定了矿业权评估项目档案的归档、立卷、整理、保管、查阅和鉴定销毁的要求和方法,适用于矿业权评估机构的矿业权评估项目档案管理工作。

1.4评估机构应建立、健全矿业权评估项目档案管理制度,配置档案管理人员,采用科学方法管理档案,提高档案管理水平。

2 归档

2.1归档范围。矿业权评估业务中形成的矿业权评估工作底稿、矿业权评估报告、项目管理文件资料等。

2.2归档时间。在评估项目结束后,通常应自评估报告出具日或取得备案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归档。

2.3归档手续。归档前,评估项目组应编制好移交目录,档案管理人员应对评估项目组移交的档案材料逐一清点,检查案卷质量,核对移交目录,并由交接双方在移交目录备考表上履行签字手续。

2.4归档要求。归档案卷组卷应合理,卷内文件材料应完整、精炼。

3 立卷

3.1立卷方法。以评估项目为单元立卷,即一项一卷。不得把两个或两个以上项目的材料合并立卷。跨年度结束的评估项目,也应按项目立卷,案卷应存放于评估报告文号注明的年度。

3.2案卷编目。案卷编目的主要内容包括案卷封面、案卷标题、卷内文件目录等。

4 整理

评估机构可自行选择档案的分类方法,但只能采用一种分类方法,不能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分类方法。

5 保管

5.1保管要求。为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利益,矿业权评估机构必须加强档案保管工作,确保档案不丢失、不泄密。

5.2保管期限。保管期限分为5年、10年两种。

矿业权价款、证券业务抵押贷款及诉讼等评估项目的档案保管期限为10年,其他评估项目的档案保管期限为5年。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 查阅

6.1矿业权评估项目档案的外部查阅,除下列情形外,须经委托方和立档单位的同意:

(1)司法部门按法定程序进行的查阅;

(2)有权审核和检查评估项目的政府管理部门进行的查阅;

(3)行业自律组织对执业质量进行检查,以及受司法、行政部门或当事人委托对评估报告组织鉴定的查阅;

(4)其他依法可以查阅的情形。

6.2查阅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履行借阅登记手续,严格遵守登记、审批和复制制度。

7 鉴定销毁

7.1矿业权评估项目档案超过规定保存期限需要销毁的,评估机构应对其进行鉴定。拟销毁的评估档案的鉴定,应由评估机构负责人主持,与档案管理人员和相应评估人员组成鉴定小组进行逐卷审查。对需要延长保管期限的档案,由鉴定小组提出调整保管期限的具体意见。

7.2对经鉴定需销毁的评估档案,应清点核对,登记造册,经评估机构法定代表人批准后销毁。销毁档案应派专人监销。销毁清册及监销报告应由经手人签字后立卷归档。

8 附则

8.1本规范由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负责解释。

8.2本规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矿业权转让评估应用指南

(CMVS 20200-2010)

1 适用范围

本应用指南适用于矿业权转让行为所涉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矿业权评估,不包括矿业权转让中需要处置矿业权价款的评估。境外矿业权资产及开发合同权益价值评估,可以参照本应用指南。

证券业务、企业改制设立公司等涉及的矿业权评估,应遵循相应的评估应用指南。

2 定义

为本应用指南的需要,使用下列定义:

(1)矿业权转让是指矿业权人依法将其合法拥有的矿业权转移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属矿业权二级市场范畴。包括出售、作价出资、合作以及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债务重组等形式发生的矿业权转移行为等。

(2)矿业权出售是指矿业权人依法将其合法拥有的矿业权有偿让渡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3)矿业权作价出资是指矿业权人依法将其合法拥有的矿业权作价后,作为资本投入企业,并按其价值作为出资额行使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的行为。

(4)合作勘查或合作开采经营是指矿业权人以其合法拥有的矿业权作为基础,引进他人资金、技术和管理等,通过签订合作合同约定权利义务,共同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5)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交易双方主要以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该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货币性资产,是指企业将以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收取的

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为非货币性资产。

(6)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做出让步的事项。债务重组的方式主要有以资产清偿债务、将债务转为资本、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如减少债务本金、减少债务利息等)或以上三种方式的组合等。

3 应用指南

执行矿业权转让评估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矿业权转让的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3.1评估委托方

委托方可以是合法拥有矿业权的矿业权人,也可以是矿业权拟受让人(合作方)以及相关当事方。

企业股权转让或资产组合转让涉及的矿业权评估,委托方可以是股权持有人和资产占有单位,也可以是股权或资产受让人。

3.2评估目的

(1)应当根据矿业权转让合同或协议(意向书)约定的转让方式确定评估目的。企业股权转让、资产组合转让涉及的矿业权评估,应当根据相应的合同或协议所明确的矿业权转让方式确定评估目的。不明确的,应当根据取得的类似约定文件确定评估目的。

(2)应当根据约定的矿业权转让具体方式和评估报告使用情况表述评估目的。矿业权评估报告中评估目的应清晰、准确表述为为某具体经济行为提供价值参考依据,不应当使用保证转让价格实现的任何表述。

企业股权转让涉及的矿业权评估结论,不是直接为拟转让股权提供价值参考依据,而是为股权转让行为涉及的矿业权提供价值参考意见。

作价出资矿业权评估结论,不是为确定注册资本(或股本)提供价值参考依据,而是为出资矿业权提供价值参考依据。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涉及的矿业权评估结论,是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涉及的矿业权提供价值参考意见。矿业权评估结论并不涉及补价和税费等。

债务重组涉及的矿业权评估结论,是为清偿债务涉及的矿业权提供价值参考意见。矿业权评估结论不涉及债务账面值与评估价值差异的处理。

(3)矿业权以招标、拍卖和挂牌等方式出售,其成交价格是特殊交易环境下形成的,通常表述为为确定招标底价、起拍价、保留价等提供价值参考依据。协议方式出售可表述为为交易提供价格参考依据。

3.3评估对象与评估范围

(1)通常情况下,评估对象与评估范围是根据经济行为由委托方确定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可以根据矿业权转让行为所涉及的矿业权权属文件确定,也可以根据转让合同或协议确定,也可以根据转让行为所涉及的其他类似文件确定。

(2)确定和表述评估对象与评估范围,应当关注如下事项:

1)转让行为是否符合矿业权转让规定的条件。如是否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采矿权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探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探矿权是否完成最低投入,矿业权权属是否有争议,是否达到持有期限等。

2)转让行为涉及的矿业权权属。矿业权权属文件包括有效的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以合法拥有的探矿权申请采矿权、生产矿山变更矿区范围等过程中取得的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文件,可以与原权属文件一并作为矿业权权属文件,并应在评估报告中充分披露划定矿区范围的有效期及其对经济行为实现、评估结论等可能产生的影响。

3)现矿业权人取得矿业权的方式(出让取得、转让取得)、出让合同及价款处置、转让(购买)合同及价格、以及相关费用的缴纳情况等。

3.4评估基准日及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

3.4.1评估基准日

应当按照《确定评估基准日指导意见》的相关规范,由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确定。

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可以对确定评估基准日提供专业建议。通常考虑转让经济行为的实施计划、生产矿山财务会计报表结算日期、国家税费等的变化、同时进行的资产评估所确定的评估基准日(涉及企业股权转让、资产组合)等因素确定评估基准日,尽量减少影响评估结论的评估基准日后事项,考虑评估中可能涉及的市场价格信息的时效性。

涉及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建议考虑会计核算的要求。

3.4.2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

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应考虑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市场价格水平的变化,以及矿业权对应的矿产地的变化等因素确定,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涉及的矿业权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根据非货币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相关规定或协议确定。

企业股权转让、资产组合转让涉及的矿业权评估,可考虑与同时进行的资产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的一致性。

3.5评估依据

矿业权转让评估业务,评估依据通常包括:

3.5.1经济行为依据。即评估目的对应的交易行为涉及的文件资料。不同的转让方式,其经济行为依据不同。如出售行为中的出售合同或者协议(意向书);出资行为中的公司章程或投资协议、出资人协议书、重组改制方案、增资扩股合同或者协议;合作行为中的合作合同或者协议;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合同或者协议;债务重组中的债务重组协议或者法院裁定等。

3.5.2法律、法规依据。不同的转让方式,应遵循相应的法律、法规,同时应当遵循矿业权评估准则。

3.5.3矿业权权属依据。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提供的权属证明文件及矿业权价款有偿处置相关文件。

3.5.4评估取价依据。包括与矿业权评估相关的税费政策性文件、利用的专业报告及评估中收集的有关信息资料等。

专业报告通常包括矿山设计文件、地质勘查文件、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及企业财务报告等。

3.5.5企业出具的相关说明。矿业权价值咨询性质的评估项目,根据委托咨询的目的,以及矿业权评估报告的使用性质,评部分或全部必要事项或要求事项作为假设前提,需要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提供相关说明和承诺,均构成评估依据。

3.6评估实施过程

评估实施过程应遵守《矿业权评估程序规范》,并根据所选取的评估方法实施具体的评估程序。矿业权评估报告应当充分披露评估实施过程。

3.6.1履行尽职调查程序时,应对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提供的资料和相关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如果现场勘查是可行的和必要的,应当进行现场勘查。

3.6.2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进行现场勘查,或者初步判断现场勘查无法满足核查目的,应当采取其他必要的尽职调查手段以达到核查目的,并在评估报告中披露限制原因及其他尽职调查手段。

3.6.3委托方或者相关当事方特殊要求不进行、不完全进行现场勘查,应判断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程度,根据影响程度决定矿业权评估报告中充分披露、出具限制使用性质的矿业权评估报告、拒绝出具矿业权评估报告等措施。

3.7评估方法

3.7.1根据矿业权转让经济行为及其决定的评估目的、评估对象及其对应的勘查区或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工作程度以及评估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结合矿业权评估方法规范中收益途径、市场途径和成本途径评估方法的适用范围和前提条件,分析三类评估途径的适用性,恰当选择具体评估方法。

也可以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和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在不违背矿业权评估准则基本要求的前提下,选择不同于矿业权评估方法规范的具体评估方

法,选择评估方法。但应确信所采用方法的合理性,确保得出的评估结论满足评估目的的需要,并在矿业权评估报告中详细披露。

也可以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和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在不违背矿业权评估准则基本要求的前提下,谨慎参照其他评估专业的评估方法或境外矿业权评估准则(或类似规范)中的方法,但应确信所采用方法的合理性,确保得出的评估结论满足评估目的的需要,并在矿业权评估报告中明确说明理由。

3.7.2成本途径评估方法,是基于探矿权所对应的矿产地质勘查工作投入与探矿权价值存在内在联系或依存关系作为前提的。

(1)矿业权人投资勘查矿产资源的,矿业权价值以已投入的有关有效的勘查工作成本的现值确定。具体可按照《成本途径评估方法规范》中的具体评估方法进行。

(2)矿业权人通过市场购买方式取得的矿业权,可以购买价格为基础,考虑矿业权人取得矿业权后再投入的有关有效的勘查工作成本,确定矿业权价值。

(3)矿业权人通过缴纳矿业权价款方式(或类似支付方式)取得的矿业权,可以已缴纳价款为基础,考虑矿业权人取得矿业权后再投入的有关有效的勘查工作成本,确定矿业权价值。

结合不同的评估目的,在考虑投入或取得成本的基础上,在适当及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可以考虑:①取得或投入成本的资金成本或机会成本。②矿业权对应的矿产资源或潜在矿产资源前景,及其未来开发收益中归属矿业权人的收益现值。

3.7.3收益途径评估方法,是基于矿业权所对应的矿产资源未来开发收益中,归属矿业权的收益决定矿业权价值这一前提的。矿业权转让评估采用收益途径评估的理由是,矿业权转让价格以矿业权人合法拥有的矿业权对应的矿产资源储量在未来开发中可以获取的收益为基础。

收益途径评估方法中的预期收益可以现金流量、剩余现金流量、剩余净利润等指标表示。矿业权转让评估应当根据评估项目的具体情况选择恰当的收益指标和具体评估方法。

(1)作价出资、企业改制设立公司、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债务重组涉及的矿业权转让评估,应谨慎选用折现现金流量风险系数调整法。应当考虑收入权益法是不具备稳定现金流的情形下,利用经验数据的测算方法,谨慎考虑其是否适用于上述经济行为。如收益期或剩余可采储量较少,应考虑选用收入权益法是否符合出资目的。

(2)矿业权转让评估中,应当明确收益口径内涵,并通过确定的评估参数体现矿产资源所有权人和矿业权人的收益划分,合理利用折现现金流量法、折现剩余现金流量法和剩余净利润法。

(3)对于出售、合作等矿业权转让行为,在评估结论既定的前提下,可以利用风险分析方法(如敏感性分析)作为补充或验证,以满足矿业权转让评估的需要。

(4)企业股权转让涉及的矿业权评估,应当关注股东全部权益或部分权益对应的矿业权(法人财产)所包含的负债或者或有负债。

3.7.4市场途径评估方法。

(1)作价出资、企业改制设立公司、非货币资产交换和债务重组涉及的矿业权评估,应谨慎选用单位面积探矿权价值评判法、资源品级探矿权价值估算法。

(2)具备近期相似交易环境成交的,与被评估矿业权对应矿产资源储量主矿种相同、勘查程度相同或接近,具有可比条件的一定数量的矿业权交易案例,应当选择可比销售法。

3.8评估参数

评估方法与评估参数、评估参数内涵与计算口径均存在对应关系。矿业权转让评估,应按照《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的相关规范以及其他指导意见,确定与评估目的相适应的、评估方法所必需的评估参数。

3.8.1成本途径评估参数

(1)已投入的有关有效的地形测绘、地质测量、遥感地质、物化探、钻探、山地工程等野外工程的单位价格,通常应以企业实际的地质勘查合同中约定的价

格(费用)为基础分析确定。对合同中未约定的价格(费用),可类比市场上同一地区同类勘查技术方法手段价格(费用)或参考国家(行业)预算标准分析确定。

国土资源调查预算标准,是国土资源调查项目预算编制、审查及管理的依据,与发生的实际成本费用不是同一概念。采用的国土资源调查预算标准(费用)与市场价格水平存在较大差异时,应考虑调整确定。

国土资源调查预算标准不含生产设备折旧费、职工福利费、利税等费用项目,矿业权转让评估,应结合不同的经济行为参考相关行业预算标准考虑该类费用。

(2)已投入的有关有效的岩矿分析、化探分析、土壤分析、水质分析、光谱半定量分析、非金属矿物性测试、煤质分析、岩矿鉴定与试验、选冶试验等工作,地质编录、采样、岩矿心保管、设计论证编写、综合研究及编写报告、报告印刷等其他相关工作的单位价格(费用),通常应以企业实际的、合同中约定的各单项或组合工作价格(费用)为基础分析确定。对合同中未约定的或约定不明确的价格(费用),可类比市场上同类工作价格(费用)或参考国家(行业)预算标准分析确定。缺乏上述工作量或者对于预查、普查等综合性地质工作阶段的评估,可以按野外工程费用的一定比例估算。

(3)工地建筑及其维修,按地形地质测量、物化探、钻探、山地工程等野外工程费用之和的一定比例确定,比例可参考国土资源调查预算标准分析确定。

3.8.2收益途径评估参数

(1)资源储量

1)应按照《矿业权评估利用资源储量指导意见》相关规范,以地质勘查文件、矿产资源储量报告为依据确定评估利用的矿产资源储量。矿业权转让评估涉及的地质勘查文件和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等,根据相关主管部门规定应进行评审和评审备案的,应当根据评审、评审备案的文件确定矿产资源储量。

2)对作价出资、企业改制设立公司等经济行为涉及的矿业权转让评估,应当根据现行矿业权转让的有关规定,进行矿业权价款评估并处置,以有偿处置后

矿业权所对应的(或者批准可动用的)矿产资源储量为基础进行评估,为确定出资非货币资产价值提供参考依据。

按现行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非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无需缴纳价款(或类似费用)的,其矿产资源储量可纳入评估利用的矿产资源储量范围。

已有偿取得的矿业权,其对应的预测的资源量和次边际经济的,通常不作为作价出资的矿业权评估利用的资源储量,推断的内蕴经济资源量,应谨慎判断依其评估并考虑与经济行为的适应性。

因生产探矿等发生矿产资源储量的变动,应根据有关规定确定评估利用的矿产资源储量。

3)对于出售、合作、非货币资产交换、债务重组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涉及的矿业权评估,如评估利用的矿产资源储量存在部分或全部未经有偿处置(或有偿取得矿业权所对应的或者批准可动用的资源储量之外的),进而评估结论中可能含负债性质应交矿业权价款的,可以在评估报告中披露该事项,提醒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在确定交易价格时考虑。

为上述行为提供咨询性质的矿业权价值估算,应谨慎考虑预测的资源量、推断的内蕴经济资源量、边际和次边际经济资源量是否作为评估利用的矿产资源储量。

4)应关注评估范围与评估利用地质勘查文件、矿产资源储量报告、有偿处置范围的一致性。关注其差异变化以及对评估结论可能产生的影响。

5)保有矿产资源储量、评估利用矿产资源储量、评估利用可采储量等按照《矿业权评估利用矿产资源储量指导意见》和《矿业权评估利用矿山设计文件指导意见》的有关规范确定。

6)矿业权转让评估报告应说明矿产资源储量的类别、定义及利用理由。

(2)生产能力和服务年限

应按照《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相关规范确定。

1)对出售、合作、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涉及的矿业权转让评估,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涉及的矿业权评估,矿山生产规模不受国家有关政策限制时:生产矿山(包括改扩建项目)采矿权评估,可以矿山实际生产能力为基础确定评估用生产能力,也可按照《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规范的估算方法估算生产能力。拟建、在建矿山采矿权及探矿权评估,可根据矿山设计文件设定的生产能力确定。

如估算的生产能力与服务年限得出的评估利用矿产资源储量超出已采取缴纳价款方式(或类似方式)有偿取得矿业权所对应的(或者批准可动用的)资源储量,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应当有偿处置,进而评估结论可能含负债性质应交矿业权价款的,可以在评估报告中披露该事项,提醒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在确定出售价格、合作权益、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补价、债务重组对价等时考虑。

2)对作价出资、企业改制设立公司等经济行为涉及的矿业权转让评估,矿山生产规模不受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宏观调控等政策限制时:

生产矿山(包括改扩建项目)采矿权评估,根据采矿权许可证载明的、经审批或评审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明确的、相关管理部门的核准文件等确定生产能力。也可谨慎以矿山实际生产能力或者按照《矿业权评估参数指导意见》规范的估算方法估算的生产能力,但确定的生产能力与服务年限得出的评估利用的资源储量,不应超出已采取缴纳价款等方式(或类似方式)有偿取得矿业权所对应的(或者批准可动用的)资源储量。

3)生产矿山生产规模的变化已得到相关部门批准,不涉及缴纳价款或者生产规模变化不涉及超出批准可动用的矿产资源储量的,可以按照相关部门批准文件确定生产能力;涉及缴纳矿业权价款或者生产规模变化超出批准可动用的资源储量,需要有偿处置的,应当根据现行矿业权转让的有关规定,进行矿业权价款评估并处置,以有偿处置后矿业权所对应的或者经批准可动用的矿产资源储量,以及相关部门批准文件确定生产能力。

4)对于国家进行开采总量宏观调控的矿种或者国家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确定生产能力不应超过相关管理部门下达的生产指标折算的生产能力。

5)对作价出资、企业改制设立公司等经济行为涉及的矿业权转让评估,评估确定的评估利用可采储量应充分考虑已确定的服务年限较短时是否满足出资设立公司的要求,并在评估报告中提醒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注意对经济行为的影响。

(3)产品方案

应按照《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的相关规范确定。

1)对出售、合作、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涉及的生产矿山和改扩建矿山进行采矿权评估,如技术可行、经济合理、政策允许,且矿山设计或实际情况是非采富矿和高品级矿产、价值低矿种或共生矿,可以按矿山设计或矿山实际确定产品方案。

如确信或有确切证据表明转让完成后,生产规模调整使选(冶)或加工处理矿石量与采矿规模不一致,可以调整产品方案(如采矿规模大于选矿处理矿石量时可确定精矿和原矿方案)。在适当和可行的前提下(如转让完成后,新的产权主体对产品类别和品种构成、产品质量、销售方式以及主要流向进行调整,并编制有各种形式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考虑转让完成前后产品销售方式和主要流向的变化,确定产品方案。

2)对作价出资、企业改制设立公司等经济行为涉及的生产矿山和改扩建矿山进行采矿权评估时,如仅涉及资本或股权确定,不涉及企业法人经营规模和生产方式变化的(或继续保持原有经营规模和方式),以矿山实际产品方案或经审批或评审改扩建设计文件为基础确定产品方案。

3)以矿山实际为基础确定产品方案,应考虑企业对矿石有用组分实际利用情况、矿石质量条件及开采计划合理确定产品方案,并关注企业产品方案与产品价格相关性。

4)对在建和拟建矿山的采矿权及探矿权评估,应根据矿山设计文件推荐的产品方案确定。评估确定的产品方案考虑利用矿山设计文件中未利用的共生和伴生矿产时,应在评估报告中说明理由。

(4)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其他长期资产投资

矿业权转让评估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投资,按照《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矿业权评估利用矿山设计文件指导意见》和《矿业权评估利用企业财务报告指导意见》的相关规范确定。

1)涉及企业股权转让,同时进行资产评估、土地使用权评估的矿业权评估,评估基准日一致时,可以利用其评估结果作为相应的矿业权评估用固定资产、土地使用权及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投资额。但应根据《矿业权评估利用企业财务报告指导意见》,在确定矿业权评估用投资口径的基础上利用资产评估和土地使用权评估结果。

2)企业财务报表无形资产科目中核算的矿业权是评估资产类型之一,不应当作为矿业权评估用无形资产投资。

3)评估目的不同,特别是抵押、破产等行为的资产评估和土地估价结果,不应直接作为涉及企业股权转让矿业权评估用投资额。

(5)采、选(冶)或加工技术指标

应按照《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的相关规范确定。

1)以矿山企业实际为基础确定采、选(冶)或加工技术指标,应充分关注企业历史所开采的资源禀赋(矿体赋存条件、矿石质量等)条件与评估用资源禀赋条件的差异。若相差较大时,不宜直接利用,应按照《矿业权评估利用矿山设计文件指导意见》的相关规范合理确定。

2)对拟建、在建、改扩建矿山的采矿权评估以及探矿权评估,按照《矿业权评估利用矿山设计文件指导意见》的相关规范合理确定有关指标。

(6)成本费用

应按照《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和《矿业权评估利用企业财务报告指导意见》的相关规范确定。

1)以矿山企业实际为基础确定评估用成本费用,应考虑与矿山实际生产能力相关性和匹配性。

2)以矿山企业实际为基础确定评估用成本费用,应分析矿山企业历史成本费用核算资料,在了解企业会计政策的基础上,对成本费用构成项目及其核算标准进行判断,按《矿业权评估利用企业财务报告指导意见》的相关规范,分析确定评估用成本费用参数。

3)对于拟建、在建、改扩建矿山的采矿权评估以及探矿权评估,按照《矿业权评估利用矿山设计文件指导意见》的相关规范合理确定有关参数。

(7)相关税费

应当按照《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和《矿业权评估利用企业财务报告指导意见》的相关规范确定。

矿业权转让是权属的转移,不涉及矿产地或勘查区块本身的转移,矿业权转让评估确定税费参数时:

1)针对矿产资源开发经济活动本身的相关税收政策,通常不考虑矿业权转让前后的税收优惠或税负差异。

2)涉及不同地区间的矿业权转让,针对不同纳税主体(转让双方)的税费差异,通常情况下应当按照转让方作为纳税主体的税费政策确定评估用税费参数。

为矿业权转让而进行的矿业权价值咨询性质的评估项目,根据委托咨询的目的,以及矿业权评估报告的使用性质(仅为委托方了解其假设继续享受优惠和减免,或转让后享受优惠和减免时的矿业权价值),可以将优惠和减免作为假设前提,确定矿业权评估税费参数。

(8)折现率

应按照《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的相关规范确定。

1)折现率的确定应与其他评估参数如固定资产及其他长期资产投资、产品价格、成本费用等作为一个整体,综合判断其合理性。

2)根据评估基准日时有效的长期定期存款利率确定无风险报酬率时,长期定期存款利率在评估报告出具时已经公布调整的,可按调整后的利率计算。但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披露该事项及评估处理方式。

3)不宜采用政府发行的记账式国债的市场收益率确定无风险报酬率。

4)在利率、汇率、税率和货币购买力等均不稳定的情况下,应当在充分分析其对行业风险影响的基础上,参考同行业其他统计数据、经验数据确定风险报酬率。

3.8.3市场途径评估参数

(1)相似参照物不应选取以特殊交易方式(招标、拍卖、挂牌等)形成的交易案例,也不应选取以处置矿业权价款为目的的交易案例。

(2)在切实和可行的情形下,应选择满足该方法条件的、一定数量的相似参照物。

(3)应充分分析相似参照物成交价格和市场交易环境,并按照《市场途径评估方法规范》的相关要求对所确定的可比因素进行调整。

(4)应根据评估对象及相似参照物的特点选择可比因素,可比因素应具有一定的相互独立性。

3.9企业股权转让涉及的矿业权评估的特殊问题

3.9.1矿山企业会计报表反映盈利状况并不是采取收益途径进行矿业权转让评估的必要条件。

对于经营亏损的矿山企业采矿权评估,应谨慎利用企业财务报告信息确定矿业权评估参数,特别应注意分析管理费用中非正常费用、各项营业外支出(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失、债务重组损失、公益性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盘亏损失等)和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事项,以及本年度发现的重要前期差错更正涉及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事项。矿业权评估应合理扣除调整,确定经营成本。

采矿权价款评估方法.

第2章采矿权评估方法 采矿权评估,发生在探矿权人放弃优先采矿权并依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人依法转让采矿权之时。这时,一般都探明了矿产储量,获得的地质、技术、经济信息也比较充分,其评估方法也比较固定。采用的评估方法是贴现现金流量法和可比销售法。其中,探矿权人放弃优先采矿权并依法转让探矿权,但其评估方法则应完全按采矿权评估方法进行,即可用贴现现金流量法和可比销售法。 2.1 贴现现金流量法 贴现现金流量法,即DCF(discounted cash flow)分析法,是采矿权评估广泛利用的基本方法之一。由于采矿权是企业法人财产权,属企业资产,它具备独立的能够连续获得预期收益的能力,且资产未来的收益能够用货币来计算,资产未来的收益中包含风险收益等前提条件,所以采矿权评估可以使用贴现现金流量法。国内通常将它称为“收益现值法”。国际上也普遍采用此法对采矿权进行价值评估。但在具体应用上,由于采矿权的特殊性,在现金流量分析运用和采用参数上,与一般资产评估应用有所不同。 2.1.1贴现现金流量法的方法原理 贴现现金流量法是指通过估算被评估资产的未来预期收益,并折算成现值,借以确定被评估资产价值的一种资产评估方法。这种方法是基于:无论谁占有该资产,都能获得一定的期望收益,而且在产权交易中,无论是买者还是卖者,所获得或支付的货币量都不会超过该项资产的期望收益折现值。那么,究竟获得或支付多少货币量才算公平,它又基于一个最基本的经营法则,即在未来经营中谁都应获得风险以外的超额收益,但都不能获得全部风险外的超额收益。这就意味着交易价值是超额收益中的一部分,如何把这部分切割分离,我们采用反算方法,即要把对方应该获得的收益(包括超额收益),都应切割过去,剩余的净收益(或称净利润)就是采矿权的价值。所以,贴现现金流量法原理也是利用现金流量的原理,反算切割剩余定价的。 2.1.2贴现现金流量法的计算方法 根据DCF的计算原理,采用与国际通用的DCF法有所不同的贴现现金流量法评定采矿权转让价格,有三种计算公式:

矿业权评估合同书(2018)【模板】

矿业权评估合同书 签字时间:二○一八年月日 鉴于: ________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拟出让 矿业权,按照国家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该矿业权进行评估。 2. 具有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质(评估资格证书编号:矿权评资字〔20 〕号),并已于2017年月日经______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以公开方式选择为承担矿业权评估咨询的机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和《关于规范矿业权出让评估有关事项的通知》(______〔2008〕___号)规定,订立合同如下,以兹信守。 一、甲方和乙方: 1.甲方:______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通讯地址:______市中新路__号 法定代表人:XXX 授权负责人:XXX 电话: 邮政编码:__________ 2.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二、约定事项 甲方要求乙方对矿业权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报告书,并正式提交甲方。 三、评估范围 矿业权,矿区范围由以下拐点圈定: 拐点_ _ 开采标高:米至米 矿区面积:平方公里 四、评估目的 本合同所约定 矿业权评估的目的是为甲方出让矿业权提供参考意见。 五、评估基准日 本合同为该项矿业权评估所定基准日为2017年月日。 六、评估期限 本合同所约定的矿业权评估报告,自本合同生效并乙方获得甲方提供的本合同所约定的基础资料之日起___个工作日内完成并正式提交。但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影响而超时限,可由双方重新议定评估期限。 七、评估费 评估费由甲方为乙方完成并正式提交本合同第二项下所述事项所付报酬,矿业权评估报告正式提交给甲方并经甲方验收之日起___日内甲方支付乙方人民币元(人民币大写万元整)。 验收指甲方按合同规定对评估报告审查后出具回执。

矿业权价款评估合同书(官方版)

编号:QJ-HT-0154 矿业权价款评估合同书(官 方版) Both parties shall perform their obligations as agreed in the contract or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within the term of the contract.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 专业合同范本系列下载即可用---

矿业权价款评估合同书(官方版) 说明:该合同书适用于甲乙双方为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经友好协商双方同意签署合同,在合同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履行义务,可下载收藏或打印使用(使用时请先阅读条款是否适用)。 合同编号:(部或省简称)国土资矿评合字[200]第____号 签字时间:二O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字地点:(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 1.__________拟出让______采(探)矿权,按照国家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该采(探)矿权进行价款评估。 2.______公司(事务所)具有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质(评估资格证书编号:矿权评资字[200__]______号),并已于200年月日经__________以公开方式选择为承担______采(探)矿权评估咨询的机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和《关于规范矿业权出让评估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订立合同如下,以兹信守。

矿业权评估

矿业权评估复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采用成本途径评估方法进行探矿权评估,参与直接成本计算的实物上作量是指 ( B )。A.样品采集及化验测试工作量B.评估对象范围内的有效实物工作量 C.勘查工作中的所有工作量 D.公益性地质工作的实物工作量 2.某钼矿地质品能为0.12%,采出矿石品位为0.11%,矿石贫化率为( B)。 A.7.5% B.8.3% C.9.1%D. 10.2% 3.某煤矿煤炭可采储量为200.00万吨,储量备用系数取1.5,矿山生产能力为9万/吨/年,矿山服务年限为( C )年。 A. 17.09 B.15.87 C.14.81 D. 14.28 4.矿业权评估中,固定资产折旧一般采用( A )。 A.年限平均法 B.年数总和法 C.工作量法 D.双倍余额递减法 5.现阶段,矿业权评估推荐的折现率取值范围为( A )。 A.80%~10% B.9%~10% C.8%~l2% D.9%~12% 6.探明的(预可研)边际经济基础储量为( B)。 A. 2S21 B.2M21 C.2M22 D. 2S22 7.对拟建铜矿进行采矿权评估,推断的内蕴经济资源量(333)在评估依据的可研中未予设计利用。计算评估利用资源储量时,评估人员对(333)折算取值采用的可信度系数范围为( A )。 A. 0.5~0.8 B.0.6~0.8 C.0.5~0.9 D. 0.6~0.9 8.某地下开采的金属矿,年下降速度为25米,典型开采阶段上的矿体面积为2400 平方米,矿石体重为3.5 n屯/立方米,采矿损失率为12%,矿石贫化率为12%,按年下降速度计算的生产能力为( B)万吨/年。

矿业权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

矿业权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 (2015) 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编制 二〇一五年十月

目录 一、考试说明...............................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考试内容............................... 错误!未定义书签。(一)《矿业权评估经济法律专业能力》科目... 错误!未定义书签。(二)《矿业权评估地质与矿业工程专业能力》科目错误!未定义书签。(三)《矿业权评估实务与案例》科目......... 错误!未定义书签。三、考试样题............................... 错误!未定义书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评估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助理矿业权评估师、矿业权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65号),国家设立矿业权评估专业技术人员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制度。其中,矿业权评估师职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为使应考人员了解矿业权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的内容和要求,现对有关考试事宜说明如下: (一)考试目的 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客观评价矿业权评估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能力,加强矿业权评估专业人员队伍建设,规范矿业权评估行为,充分发挥矿业权评估师在矿业权市场中的作用。 (二)考试性质 矿业权评估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是一项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制度,面向全社会提供矿业权评估专业技术人员能力水平评价的服务,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评价结果与经济系列相应级别职称衔接,是用人单位使用该专业人员的依据。凡考试成绩合格者,由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颁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监制的职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三)考试科目 矿业权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分为《矿业权评估经济法律专业能力》、《矿业权评估地质与矿业工程专业能力》和《矿业权评估实务与案例》三科。

采矿权评估方法统一方案意见

收益途径探矿权采矿权评估方法统一方案意见(第三稿) 《矿业权评估指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公告2004年第14号)发布以来,规范了矿业权评估工作,促进了矿业权市场的建设,取得了成效。但在评估实践中也发现一些有待进一步修改和完善的地方。现就收益途径评估方法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方案意见:一、明确矿业权评估价值的内涵 矿业权评估价值的内涵明确为矿业权合理勘查投资及其平均收益,以及矿产资源所有权人应分享的矿产开发的超额收益。 二、调整评估方法适用范围 适当调整收益权益法适用范围,对具备DCF法、收益法等条件的(具备或可类比确定评估参数),限制使用收益权益法。 约当投资-折现现金流法简称为约当投资-现金流量法,改变其适用范围,由原来适用于探矿权评估改为用于多方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或采矿权评估价值分割。 折现现金流风险系数调整法简称为现金流量风险系数调整法,其适用范围修改为限定于预查及普查阶段矿业权评估(详查及其以上阶段探矿权评估采用现金流量法),取消编制基础资料时对地质报告资质和评审备案的条件要求,其他仍按指南规定的适用范围和条件。 三、统一探矿权和采矿权的贴现现金流量法 将探矿权的折现现金流量法和采矿权的贴现现金流量法统称现金流量法(DCF法) ;采用探矿权的全部投资现金流量表计算模型进行评估(取消自有资金现金流量表计算模型,不从项目净现金流中扣除开发投资收益)。 四、收益途径评估方法参数处理 1、评估计算中资源量和边际经济基础储量的处理 对资源储量应结合开发利用方案或(预)可行性研究或设计进行经济分析后分类处理:次边际经济资源量和边际经济基础储量原则上不参与评估计算,但属经济的(包括设计或实际利用的)应全部参与计算。 探明的或控制的内蕴经济资源量(331、332)应在经济分析的基础上,属经济的全部参与评估计算,属边际经济和次边际经济的不参与评估计算。 推断的内蕴经济资源量(333)应在经济分析的基础上,属边际经济和次边际经济的不参与评估计算;属经济的可参按开发利用方案或(预)可行性研究或设计取值,开发利用方案或

矿业权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修改方案说明

矿业权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修改方案说明 《矿业权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修改方案》说明 《矿业权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修改方案》(以下简称《修改方案》)的基本思路和原则是:以统一探矿权、采矿权评估方法为主,完善和调整评估方法适用范围;参数修改方面依据国家法规、制度及规程等,全面考虑现行实际发生的费用支出,合理进入评估计算参数;强调对评估参考或依据资料及评估参数确定的评述,修正、完善《矿业权评估指南》(2004年修订版,下简称《指南》)中的相关部分,以解决当前重要实际问题。 一、矿业权评估价值的内涵 对矿业权评估价值的准确定义是评估计算模型推导的前提。《指南》之前,矿业权评估价值的内涵实际为矿业权投资 (勘查投资)及矿业权投资收益。这是收益途径评估方法的基本思路。 按其内涵,以采矿权DCF法为例,其计算模型推导过程图示如下: 评估价值=矿业权投资+矿业权投资收益=现金流入-现金流出(开发投资、经营成本、税金及附加)-开发投资收益 这是采矿权DCF法扣除开发投资收益的由来,也说明了为什么矿业权DCF法评估在现金流出中不考虑评估时点前发生的勘查投入的原因。很显然,按上述矿业权评估价值的内涵,对无勘查投入的矿产地,理论上其矿业权也不存在评估价值,但这和现行一些未出资勘查即出让矿业权收取价款矛盾,因此,《指南》回避评估价值内涵的解释(“勘查或开采矿产资源所获得或支付的货币量”)。 从近些年评估实践尤其是矿业权招拍挂市场交易情况看,矿权成交价往往高出评估价很多(与澳大利亚的评估师通常把勘探项目的价值高估40%相反),其原因很多,但矿权交易价与评估价内涵不一致或许也是一个重要原因,矿权交易价除包括了矿业权勘查投资及勘查投资收益(前述的“矿业权价值”)外,也包括排他性(垄断性)勘查开发因矿产资源禀赋优势而产生的超额收益,而后者-超额收益本应全部或至少部分属于矿业权出让、转让者的。 修改方案讨论过程中,多数专家认同评估价值包括矿业权投资及其投资收益,但对勘查投资收益的表述,是用平均收益还是合理收益、体现不体现矿产资源所有者权益、含不含超额收益及其是否在出让、受让者之间的分配存在争议。有部分专家、修改小组成员提出现阶段加上了矿业权投资人分享的矿产开发的超额利润没有法规依据,且加上后矿权价款与资源补偿费、资源税的范围和内涵是否有重叠,如何划分属于矿业权人勘查投资权益和国家资源所有权人分享的权益价值(尤其是非法定的转让或咨询评估),存在法规及操作诸多问题。鉴于目前认识不统一,修改方案暂不解释“矿业权评估价值”的内涵。 二、矿业权评估方法 《指南》收益途径矿业权评估方法包括探矿权评估的折现现金流法、约当投资-折现现金流法、折现现金流风险系数调整法以及采矿权的贴现现金流量法、收益法、收益权益法。由于评估方法理论以及对参数选择的要求不同,某些方法适用范围重叠,同一矿床、相邻矿山采用不同方法评估,评估结果差异很大,

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

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2011年起施行) 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 公告 2010年第5号 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现予发布,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目录 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2011年起施行) (1) 矿业权评估项目工作底稿规范 (2) 矿业权评估项目档案管理规范 (4) 矿业权转让评估应用指南 (7) 矿业权评估利用矿产资源储量指导意见 (22) 矿业权评估利用地质勘查文件指导意见 (27) 矿业权评估利用后续地质勘查设计文件指导意见 (31) 矿业权评估利用矿山设计文件指导意见 (33) 矿业权评估利用企业财务报告指导意见 (38)

矿业权评估项目工作底稿规范 (CMVS 11200-2010) 1 总则 1.1为规范矿业权评估项目工作底稿的编制和管理,明确矿业权评估执业责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矿业权评估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矿业权评估技术基本准则》,制定本规范。 1.2本规范所称矿业权评估项目工作底稿,是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在执行矿业权评估业务中形成的,反映评估程序履行情况、支持评估结论的相关依据、记录和资料。 1.3执行矿业权评估业务,应遵守本规范。从事与矿业权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可参照本规范。 2 分类 矿业权评估项目工作底稿通常分为管理类工作底稿和操作类工作底稿。 管理类工作底稿是指为承接、计划、控制和管理矿业权评估项目所形成的行为依据、工作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 操作类工作底稿是指反映尽职调查、评估参数确定等评估过程的工作记录,取得的产权证明文件、取价依据及收集的其他价值估算依据的相关资料。 3 基本要求 3.1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在执行矿业权评估业务中,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矿业权评估准则的相关规范,编制和管理矿业权评估项目工作底稿。 3.2矿业权评估项目工作底稿应做到内容真实、要件齐全、格式规范、标识一致、记录清晰完整。 3.3矿业权评估项目工作底稿的介质形式可以为纸质,也可以是电子或其他形式。可以根据评估业务的具体情况合理选择工作底稿的介质形式。采用何种介质形式,都必须满足归档、查阅的需要。

《矿业权评估指南》

《矿业权评估指南》(2006修订) ――矿业权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和参数 目录 第一章收益途径评估方法 (1) 第一节现金流量法 (1) 第二节收益法 (5) 第三节收益权益法 (8) 第四节现金流量风险系数调整法 (11) 第五节约当投资-现金流量法 (14) 第二章收益途径评估方法的参数及选取 (16) 第一节资源储量和可采储量 (16) 第二节生产能力与服务年限 (20) 第三节产品方案与采选(冶)技术指标 (25) 第四节销售收入 (27) 第五节投资 (29) 第六节成本费用 (35) 第七节税金及附加 (41) 第八节折现率与折现系数 (43) 第九节采矿权权益系数 (44) 评估基准日选取 (45)

矿业权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和参数 矿业权(探矿权和采矿权,下同)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是指通过估算被评估矿业权所包括的矿产资源储量在未来开发预期收益的现值来确定被评估矿业权价值的一类评估方法。收益途径是被较广泛采用的矿业权价值评估途径,易于为买卖双方所接受。该途径评估方法是基于人们根据对矿业权价值的认识,通过将地质的、采矿的、选矿的和经济的等知识、经验和实践的综合运用,对矿业权价值做出评价和估算。因此,合理地确定技术、经济等评估参数,是该途径评估方法应用的关键。 采用收益途径进行矿业权评估时,需要具备的前提条件和遵循的假设条件: 一、前提条件 1.评估对象未来的预期收益可以预测并可以用货币衡量; 2.获得评估对象未来预期收益所承担的风险也可以预测并可以用货币衡量。 3.评估对象预期获利年限可以预测。 二、假设条件 1.产销均衡原则,即生产的产品当期全部实现销售; 2.评估设定的市场条件固定在评估基准日时点上,即矿业权评估时的市场环境、价格水平、矿山勘查和开发利用技术水平等以评估基准日的市场水平和设定的生产力为基点。 设定的生产力水平(以下相同)与评估目的相关,对于以收取矿业权价款为目的的出让评估以及以公平交易为目的的转让评估指社会平均生产力水平;对某些评估目的,如矿业权抵押贷款、上市或一般卖方的出价决策咨询,可以指矿业权人真实、实际的生产力水平。 本部分共包括两章,分别介绍收益途径的矿业权评估方法和各种方法涉及的技术、经济参数。 第一章收益途径评估方法 第一节现金流量法 现金流量法是任何目的下收益途径矿业权价值评估的首选评估方法。 一、方法原理及特点 (一)方法原理和思想基础 现金流量法是折现现金流量法的简称,即DCF(Discounted Cash Flow)法,其基本原理是,将矿业权所指向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作为一个现金流量项目系统,从项目系统角度看,凡是项目系统对外流入、流出的货币称为现金流量,同一时段(年期)现金流入量与现金流出量的差额称为净现金流量(Net Cash Flow),项目系统的净现金流量现值之和,即为矿业权评估价值。 计算净现金流量现值所用的折现率中包含了社会平均投资收益率,以此折现率计算的项目净现金流量现值即为项目超出社会投资回报水平的“超额收益”也即矿业权评估价值。 这种方法的思想基础是:

什么是矿业权评估司法鉴定

什么是矿业权评估司法鉴定 题要 司法鉴定是指在一个案件的诉讼过程中有专门的部门或者鉴定师对案件中的问题进行判断和鉴别,并对此提出专业意见,方便法院对这个案件作出正确的裁决。司法鉴定中包含资产,房屋,矿业权,建筑工程,农业等等行业。那么,下面就由小编和大家一起来看看矿业权评估司法鉴定内容是什么? 司法鉴定是指在一个案件的诉讼过程中有专门的部门 或者鉴定师对案件中的问题进行判断和鉴别,并对此提出专业意见,方便法院对这个案件作出正确的裁决。司法鉴定中包含资产,房屋,矿业权,建筑工程,农业等等行业。那么,下面就由小编和大家一起来看看什么是矿业权评估司法鉴定。 ▲一、什么是矿业权评估司法鉴定 矿业权评估司法鉴定是指依法取得有关矿业权评估司 法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受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依据国家的规定和有关资料,根据特定的目的,遵循适用的原则,选择适当的价值类型,按照法定的程序,运用科学的方法,对矿业权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

动。 从原则上说,矿业权评估业务和价格类型应该是严格匹配的,不存在矿业权评估准则的相互替代问题。但在实践中出于种种原因和评估条件的需要,具体操作时可能产生价格类型替代的必要性。 ▲二、矿业权评估司法鉴定的范围 对司法活动中的诉讼、仲裁、执行等所涉及的价值纠纷或争议,通过现场勘察取证及市场调查,并在分析、研究、鉴别后作出鉴定结论的活动。 ▲三、司法鉴定项目特点 司法鉴定项目因其涉及司法活动中的诉讼、仲裁、执行等,相对于一般的资产评估业务,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主体的特定性 司法鉴定项目的委托方为司法部门,具体包括各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部门、各级仲裁机构等,受托方为具有资产评估资质且进入司法鉴定机构备选库的各类评估机构,具体包括资产(动产)评估、房地产评估、土地估价、矿业权评估和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等。 (二)涉案当事人利益的对立性 司法鉴定项目的评估对象为涉案资产,进入诉讼的涉案当事人利益是完全对立的,对司法鉴定结论均极为敏感,这就要求评估机构在评估时必须站在超然的中立立场上,谨

压覆矿产资源涉及的矿业权评估方法与参数研究

压覆矿产资源涉及的矿业权评估方法与参数研究 建设项目实施后导致矿产资源不能开发利用,称为压覆矿产资源。建设项目压覆了矿产资源,建设项目业主(建设方)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对所涉及的矿业权人给予补偿。压覆矿产资源涉及的矿业权评估 是为建设项目业主(建设方)与压覆矿产资源涉及的矿业权人,提供因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涉及的矿业权补偿价值参考依据而开展的专 业评估。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颁布的评估准则所推荐的成本途径评 估方法中的勘查成本效用法、地质要素评序法和收益途径评估方法中 的折现现金流量法、收入权益法,比较适合用于压覆矿产资源涉及的 矿业权评估。此外,本论文针在遵循评估原则的前提下,对压覆矿产资源涉及的低勘查程度的探矿权评估,提出可以采用重置成本法评估探 矿权补偿价值。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颁布的《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推荐了28个一级参数,它们可以被归入税费类参数和包含 矿产品市场价格在内的技术经济类参数两大类。税费类参数包括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企业所得税、安全费用、维简费、矿产资源补偿费、资源税、保证金和基金、存贷款利率等10个。在云南省开展矿业权评估增加一个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参数。包含矿产品市场价格在内的技术经济类参数包括产品方案、矿产品市场价格、 矿山生产能力、评估计算年限、后续地质勘查投资、固定资产投资、 固定资产残(余)值、固定资产更新投资、流动资金、土地使用权及土 地费用、总成本费用、销售收入、采选(冶)技术指标、采矿权权益系数、矿产开发地质风险系数、效用系数和调整系数、投资收益率与投

资利润率、折现率等18个在前述一级参数下还有二级参数、三级参数,…,构成矿业权评估参数体系。在这个评估参数体系中,资源储量、地质工程实物工程量虽然处于二级参数的地位,但他们是矿业权评估的基础。针对压覆矿产资源涉及的矿业权评估中经常出现的将矿业权 划分为不同部位的特点,本论文提出了两个专门用于此类评估的参数——探矿权取得成本和压覆位置差异性调整系数。探矿权取得成本一般应包括探矿权价款、探矿权出让金、探矿权使用费和申请登记探矿权所发生的费用。通过二级市场取得的探矿权,则取得成本中还应包括探矿权转让金。压覆位置差异是指压覆区域在被压覆矿业权范围中 的位置差异。在评估实务中将压覆位置分为重要位置、次要位置和一般位置。矿业权评估师应根据压覆位置的差异性选取调整系数。前述用于低勘查程度探矿权评估的重置成本法,以及取得成本和压覆位置差异性调整系数两个参数是本论文针对压覆矿产资源涉及的矿业权 评估的特点提出的,填补了现行评估准则的空白,应用于评估实务中,可以使评估结论能更公允地反映评估对象的价值。压覆矿产资源涉及的矿业权评估能有效地化解建设方与矿业权人双方因建设项目压覆 矿产资源而引发的争纷,促进社会和谐;可以加快建设项目征用地办 理速度,促进国民经济建设。

CMVS11000-2008矿业权评估程序规范_20080804

矿业权评估程序规范 (CMVS 11000-2008) 1 总则 1.1 为规范矿业权评估程序,保证矿业权评估结论客观公正,明确矿业权评估执业责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矿业权评估技术基本准则》,制定本规范。 1.2 本规范所称评估程序,是指矿业权评估机构和注册矿业权评估师从事矿业权评估业务履行的工作步骤。 1.3 执行矿业权评估业务,可以根据本规范及评估业务具体情况制定并履行具体评估程序,并在确信所实施的评估程序能够支持评估结论的前提下,将所实施的评估程序完整披露于评估报告中。 1.4 评估程序应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谨慎原则。 1.5 从事矿业权评估业务,应遵守本规范。从事与矿业权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可参照本规范。 2 基本要求 2.1 从事矿业权评估业务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1)明确评估业务基本事项; (2)签订业务约定书; (3)编制评估计划; (4)尽职调查; (5)收集评估资料; (6)评定估算; (7)编制和提交评估报告; (8)工作底稿归档。 2.2 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可以根据评估业务性质和复杂程度等因素确定评估程序内容的繁简程度,但不得删减评估程序。 2.3 由于受到客观限制不能履行既定评估程序,可以决定继续履行或终止履

行业务约定书。 决定继续履行业务约定书的,应当在评估报告中对受到的限制、采取的补救措施和可能对评估结论造成的影响予以披露。 2.4 由于委托方的特殊要求不能履行既定评估程序,应当取得委托方出具书面说明,并在评估报告中对未履行的评估程序和对评估结论造成的可能影响予以披露。 2.5 评估程序的履行情况应当在评估工作底稿中完整记录。 3 明确评估业务基本事项 3.1 评估对象和范围。 3.2 矿业权权属。 3.3 评估目的。 3.4 评估基准日。 3.5 评估报告提交方式与日期。 3.6 评估服务费。 3.7 业务风险评价。 4 签订业务约定书 4.1 评估机构应当与评估委托人签订业务约定书。 4.2 业务约定书应当符合矿业权评估业务约定书规范的规定。 5 编制评估计划 5.1 评估计划通常包括评估项目的技术方案、实施步骤、时间进度、人员安排、费用预算等内容。 5.2 评估计划可以根据实施过程中的变化进行必要调整和补充。 6 尽职调查 6.1 尽职调查是指为尽可能全面掌握评估对象信息而进行查证和核实。 6.2 尽职调查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评估对象权属状况; (2)地形地貌等自然地理条件;

矿业权评估讲义

矿业权的概念 矿业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依法享有的,在一定的区域和期限内,进行矿产资源勘查或开采等一系列经济活动的权利。包含探矿权和采矿权,探矿权是在指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矿产品的权利。 矿业权评估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特指对矿产资源使用权——矿业权的价值的评价和估算。矿业权价值是指矿业权人依法使用矿业权,勘查或开采矿产资源所获得的或支付的货币量。不同的评估目的,同一矿业权,其评估值不同。 矿业权的法律特征 1、是矿产资源所有权派生出来的一种物权 2、具有排他性和主体唯一性 3、权能内容包括对矿产资源的使用和收益权,不包括对矿产资源的处分权 个人认为,作为要素资产和用益物权,无论是探矿权还是采矿权,矿业权价值即矿业权购置成本及其收益,其应该由矿业权投资(勘查成本或矿权购置成本)及矿产资源未来开发所分享的超额收益构成,即矿业权投资+矿业权投资收益+矿产资源所有者权益。 一定意义上,探矿权价值是通过优先采矿权取得、对矿产资源未来开发的超额收益来实现,探矿权价值的内涵并不是勘查权利的价值而是后续采矿权价值。 矿业权评估始于1998年;2001年、2002年、2005年、2007年、09年举行5次矿业权评估师资格考试。 4、取得和转移必须履行严格的法律、行政手续 矿业权市场 矿业权出让,也称一级市场。是指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以批准申请(协议)、

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向申请矿业权的民事主体授予探矿权、采矿权的行为。 一级出让市场矿业权评估多指的是矿业权价款(“矿业权价款”作为国家权益的专用名词使用):现阶段指国家出资勘查投入的权益价值和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权人所分享的权益价值。”此处的矿产资源所有者权益,指本应在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中体现但未充分体现的市场溢价部分。 矿业权转让,也称二级级市场。是指矿业权人以出售、作价出资(包括合资、合作经营和矿业股票上市)等形式依法转移矿业权的行为。 矿业权市场特征 1、市场主体-- 国家 矿业权人 矿业投资人 中介机构 2、市场客体--矿业权 3、竞争性机制 矿业权评估的目的 为矿业权交易或其他市场经济行为提供为矿业权定价的参考意见或依据。 ●以矿业权出让为目的 ●以矿业权转让为目的 ●以矿业权抵押为目的 ●以矿业权出租为目的 ●以法律事务或其他咨询服务为目的 矿业权评估的作用 为市场交易提供一种专家咨询服务 矿业权评估的依据 1、行为依据:评估委托合同

矿业权转让评估应用指南

矿业权转让评估应用指南 (CMVS 20200-2008) 1. 适用范围 本应用指南适用于矿业权转让行为所涉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矿业权评估。境外矿资产(矿业权)的评估,可以参照本应用指南。 证券业务、企业改制设立公司等涉及的矿业权评估,应遵循相应的评估应用指南。 2. 定义 为本应用指南的需要,使用下列定义: (1)矿业权转让,是指矿业权人依法将其合法拥有的矿业权转移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包括出售、作价出资、合作、非货币资产交易、债务重组等。 (2)矿业权出售,是指矿业权人依法将其合法拥有的矿业权出卖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招标、拍卖和挂牌等是出售的特殊交易方式。 (3)矿业权作价出资,是指矿业权人依法将其合法拥有的矿业权作为出资非货币资产投入企业,并按其价值作为出资数额行使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的行为。 (4)合作勘查或合作开采经营,是指矿业权人依法以其合法拥有的矿业权作为基础,引进他人资金、技术和管理等,通过签订合作合同约定权利义务,共同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5)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交易双方主要以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该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货币性资产,是指企业将以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收取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为非货币性资产。 (6)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

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做出让步的事项。债务重组的方式主要有以资产清偿债务、将债务转为资本、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如减少债务本金、减少债务利息等)或以上三种方式的组合等。 3. 应用指南 执行矿业权转让评估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矿业权转让的有关规定。 3.1评估委托方 委托方可以是合法拥有矿业权的矿业权人,也可以是矿业权拟受让人(合作方)以及相关当事方。 企业股权转让或资产组合转让涉及的矿业权评估,委托方可以是股权持有人和资产占有单位,也可以是股权或资产受让人。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2评估目的 (1)应当根据转让合同或协议(意向书)确定评估目的。企业股权转让、资产组合转让涉及的矿业权评估,应当关注同时进行的资产评估评估目的的确定。 (2)应当根据矿业权转让具体方式和评估报告使用情况表述评估目的。矿业权评估报告中评估目的应清晰、准确表述为,为某具体经济行为提供价值参考依据。不得使用保证转让价格实现的任何表述。 企业股权转让涉及的矿业权评估结论,不是直接为股权转让提供价值参考依据,而是为股权转让行为涉及的矿业权提供价值参考意见。 作价出资矿业权评估结论,不是为确定注册资本(或股本)提供价值参考依据,而是为出资矿业权提供价值参考意见。 非货币资产交换涉及的矿业权评估结论,是为非货币资产交换涉及矿业权提供价值参考意见。矿业权评估结论并不涉及补价和税费等。 债务重组涉及的矿业权评估结论,是为清偿债务涉及矿业权提供价值参考意见。矿业权评估结论不涉及债务账面值与评估价值差异的处理。 (3)招标、拍卖和挂牌等方式出售转让,成交价格是特殊交易环境下形成

矿业权评估方法指导规范(CMVS206-2017)

矿业权评估方法规范 (CMVS206-2017) 本规范提出折现现金流量法、折现现金流量风险系数调整法、收入权益法、交易案例比较调整法、单位面积倍数法、资源价值比例法、基准价因素调整法、勘查成本效用法、地质要素评序法等九种评估方法的基本原理、评估模型、计算公式、适用范围、前提条件、操作步骤、注意事项等,以规范各种评估方法的应用。 1折现现金流量法 1.1基本原理 折现现金流量法(Discounted Cash Flow,DCF),是按照预期收益原则和效用原则,将项目或资产未来经济寿命期内产生的净现金流量按折现率折现,计算出项目或资产当前价值的一种收益途径类评估方法。通常应用于项目投资分析和资产估值领域。使用此法的关键,第一是预期评估对象未来收益期各年度的现金流量;第二是要找到一个与此匹配的折现率,折现率的大小取决于取得的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风险越大,要求的折现率就越高。资产估值领域中的折现现金流量法,是将一项资产的价值认定为该资产预期在未来所产生的净现金流量现值总和,并将其作为该项资产的评估价值。 矿业权评估的折现现金流量法,是通过矿产资源开发净现金流量的折现体现矿业权价值的一种评估方法,具体是将矿产资源开发经济寿命期内各年的净现金流量,以与净现金流量口径相匹配的折现率,折现到评估基准日的现值之和,得到矿业权评估价值。其中,折现率包含无风险报酬率和风险报酬率,矿产开发投资报酬包含在折现率中。 1.2 评估模型 式中: [()/(1)] n t t t P CI CO i = =-+ ∑

P——矿业权评估价值 C I——年现金流入量(+)包括: 销售收入 回收固定资产净残(余)值 回收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摊余值 回收不动产及设备增值税抵扣额 回收流动资金 … CO——年现金流出量(-)包括: 后续地质勘查投资 固定资产投资 无形资产投资(含土地使用权) 其他资产投资 更新改造资金(含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更新投资) 流动资金 经营成本 营业税金及附加 企业所得税 … (CI-CO)t——第t年净现金流量,等于第t年现金流入量减去第t年现金流出量; i——折现率; n——评估计算期; t——折现期时间序号(t =0,1,2,…n)。 当评估基准日为年末时,下一年净现金流量折现到年初。如评估基准日为2015年12月31日,评估基准日t=0,2016年t =1。 当评估基准日不为年末时,当年净现金流量折现到评估基准日。如评估基准日为2015年9月30日,评估基准日t=0,2015年净现金流量折现到评估基准日,t =3/12,2016年t =1+3/12,依此推算。

矿业权评估部分试题及答案

一,选择题(1×15) 1,现金流量法适用于地质工作程度达到()以上的探矿权评估 A矿产资源调查B预查C普查D详查 2,收益途径进行矿业权评估时,收益预测应建立在一般假设和特殊假设基础上,其中在计算年销售收入时,依据的产品量是() A往年销售量B当年销售量C往年生产量D预测年产量3,下列哪种矿种不是选矿过程中可以产生的() A精矿B尾矿C中矿D原矿 4,对探矿权概念表述正确的是() A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及有效期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 B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深度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 C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时间内,勘查特定矿产资源的权利 D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矿种,对其进行勘查的权利 5,探明的(预可研)边际经济基础储量为() A 2S21 B 2M21 C 2M22 D 2S22 6,采矿权评估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以应缴()税额为税基A消费税B营业税C增值税D印花税 7,下列哪项原则不属于矿业权评估遵循的特殊原则() A遵守地质规律和资源经济规律的原则 B遵守地质规范的原则 C遵守采选技术规范的原则 D遵守收益递增递减原则 8,勘查成本效用法中效用系数是加权平均质量系数与()系数的乘积 A地质资料合理性B工程部署合理性 C地质勘查工作质量D地质工程施工质量 9,收益权益发是针对我国矿产资源开发现状而设定的一种评估方法,主要适用于()A储量规模和生产规模均为小型的矿山B新建矿山 C资源储量规模小且可稳定生产的矿山D生产规模小服务年限长的矿山10,下列各项中,()不是探矿权报告的特点。 A全面性B专业综合性 C 预测性D真实性 11,地质要素评序法中的价值指数的确定,正确的做法是() A矿业权评估师核算统计确定B由评估师在专家评判结果基础上判断确定 C评估机构有关专家确定D由符合要求的外聘专家确定 12,某钼矿采段内可采储量的地质品位为0.12%,采出矿石品位为0.11%,矿石贫化率为() A 7.5% B 8.3% C 9.1% D 10.2% 13,采矿权转让评估所选评估基准日必须是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与出具评估报告的日期相距不超过() A三个月B两个月C一个月D20天 14,重沙测量法是在矿产勘查初期选取的一种基本勘查方法,主要研究对象是各种松散沉积物中的自然() A金属矿物B非金属矿物C重砂矿物 D 蚀变矿物15,下列哪一项()不属于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中的现金流入?()A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B 收回投资所收到的现金

矿业权评估试题

矿业权考试_________评估实务 一单选题 1运用勘察成本效用法评估探矿权,在确定重置成本时其岩矿测试、其他地质工作(含综合研究及编写报告)、工地建筑等间接费用的分摊系数一般取() A: 45% B:30% C: 15% D: 17% 2 运用地质要素评序法评估探矿权,聘请地质要素价值指数评判专家的人数应为()A:3-5人B:5-7人C:根据委托方确定D:由评估机构确定 3 矿业权评估涉及增值税的估算,在确定进项税额时按照“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建议使用的公式是() A: 进项税=(外购材料费+外购燃料及动力费)÷适用税率 B:进项税=(外购材料费+外购燃料及动力费)×适用税率 C: 进项税=(外购材料费+外购燃料及动力费+修理费)×适用税率 B:进项税=(外购材料费+外购燃料及动力费+职工薪酬)×适用税率 4 矿业权与矿产资源所有权的权利客体同为() A:探矿权B:采矿权C:矿产资源D:物权 5 按经济合理的矿山服务年限估算煤矿的生产能力,其地质构造和开采技术条件复杂,则储量备用系数取值为() A:1.2 B:1.3 C:1.4 D:1.5 6 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的矿业权评估确认结果是() A:矿业权现值B:矿业权价格C:矿业权价款D:矿业权收益 7 矿业权评估实务中,需要确定评估服务年限的评估方法有() A:折现现金流量法B:勘查成本效用法C:地质要素评序法D:可比销售法 8 矿业权评估中,采用分项估算法计算流动资金需要量是按照( )的差额作为流动资金金额 A:总资产-总负债B:流动资产-流动负债C:流动负债-长期负债D:总资产-流动负债

9 矿业权评估中,房屋、建筑物确定按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采用的折旧年限应不低于()A:40年B:30年C:20年D:10年 10 预查阶段或经勘查工作后找矿前景不明朗的探矿权评估应当选定()进项评估 A:地质要素评序法B:现金流量法C:现金流量风险系数调整法D:勘查成本效用法 11 产率的倒数是() A:冶炼回收率B:选矿比C:选矿回收率D:矿石贫化率 12 效用系数,是为了反映成本对价值的贡献程度而设定的对重置成本进行溢价或折价的修正系数。其下列定义正确的是() A:勘查工作加权平均质量系数(f1)+勘查工作布置合理性系数(f2) B:勘查工作加权平均质量系数(f1)-勘查工作布置合理性系数(f2) C:勘查工作加权平均质量系数(f1)×勘查工作布置合理性系数(f2) D:勘查工作加权平均质量系数(f1)和勘查工作布置合理性系数(f2)没有关系 13 下列表述矿业权评估报告有效期正确的是() A:根据矿业权登记管理有关规定,评估报告需报送备案后使用,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自评估备案日起一年内有效; B:根据矿业权登记管理有关规定,评估报告需报送备案后使用,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内有效; C:探矿权、采矿权的评估报告使用有效期,根据委托方的要求确定; D:探矿权、采矿权的评估报告使用有效期,根据由评估机构确定; 14 某探矿权评估确定采用地质要素评序法,经过计算重置成本225.3万元,效用系数1.09,基础成本245.58万元,调整系数1.41,则评估值为() A:346.26万元B:225.3万元C:245.26万元D:470.88万元 15 矿业权评估中石材产品按(荒料)计算销售收入的计算公式是() A:销售收入=荒料产量×成荒率×荒料价格B:销售收入=荒料产量×板材价格 C:销售收入=(荒料产量×荒料价格)×产品损失率 D:销售收入=原矿产量×成荒率×板材率×板材价格 16 某金属矿山为井工开采,典型开采阶段上的矿体面积为2400平方米,矿石体重为3.5吨/立方米,采矿损失率为12%,矿石贫化率为12%,如果矿井生产能力确定为21万吨/年,则年开采下降速度是()米。 A:20米B:25米C:30米D:35米 二多选题 1石料类矿山按经济合理服务年限计算矿山生产能力,涉及的主要参数包括()

矿业权评估师培训教材

2012年度矿业权评估师及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教材 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 2012年7月

前言 2011年度的矿业权评估师及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班已经聘请准则编制人员对矿业权评估准则(二)进行了讲解。在2011年矿业权评估高级研锈斑对《国土资源部关于矿业权评估行业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40号)进行了讲解。一年来,随着行业管理文件的贯彻执行、评估师对准则的运用中积累的一些经验,发现的一些问题,需要全体从业人员,学习掌握行业管理文件精神,从评估实务的角度,进一步学习理解矿业权评估准则,切实提高评估师的执业能力。 本教材《国土资源部关于矿业权评估行业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40号)文件由部储量司矿业权评估行业管理人员编制;税费类参数内容由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杨亚萍教授和吉林大学地球科学学院李淑杰副教授编写;矿业权评估准则的历史沿革由北京经纬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刘忠珍董事长编制;煤矿采矿权评估程序和报告编制由山西儒林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卫三宝编制,在此谨向作者表示感谢!最后,真诚地希望广大读者对本教材提出批评和建议。 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 二〇一二年七月

目录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矿业权评估行业管理的通知 (1) 一、切实提高对加强矿业权评估行业管理重要意义的认识 (1) 二、准确把握矿业权价款评估工作的地位和作用 (1) 三、理顺关系,明确职责 (1) 四、切实强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矿业权评估行业的监督管理 (2) 五、进一步规范矿业权价款评估管理和评估机构及评估师的执业行为 (2) 六、切实加强矿业权评估机构及评估师资质、资格管理 (3) 七、完善制度,落实矿业权评估行业自律的相关规定 (3) 税费参数相关文件讲解 (7) 第一部分资源税 (7) 一、资源税基本原理 (7) (一)资源税的概念 (7) (三)资源税计税方法 (7) 二、纳税义务人与税目 (7) (一)纳税人 (7) (二)税目及适用税率 (7) (三)矿产品等级的划分 (8)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 (8) 四、税收优惠及征收管理 (9) (一)减免税项目 (9) (二)资源税进口不征,出口不退。 (9) (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9) (四)纳税地点 (9) 第二部分企业所得税 (10) 一、纳税人及其纳税义务 (10) (一)纳税人的基本规定 (10)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