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讲解建筑业增值税的预缴与申报

案例讲解建筑业增值税的预缴与申报
案例讲解建筑业增值税的预缴与申报

案例讲解建筑业增值税的预缴与申报

一、增值税预缴业务

1.采用一般计税方法时的预缴

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

)×2%例

价),

111

2. 采用简易计税方法时的预缴

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小规模纳税人与选择简易计税方法一般纳税人,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例2:甲建筑公司2016年2月承接河北承德的工程项目,2016年12月取得该项目的建筑服务价款206万(含税价),当月支付给分包方丙公司分包款51.5万(含税价,丙公司为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

甲建筑公司应在河北承德当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

应预缴税款=(206-51.5)÷(1+3%)*3%=4.5万

51.5

没结转

例555万、206万建筑服务价款外,另有北京本地项目取得了333万建筑服务价款,此外无其他业务。当月天津项目取得可抵扣进项税额35万,北京项目取得可抵扣进项税额22万,总部机关取得可抵扣进项税额2万,承德项目采用简易计税项目而不得抵扣的进项。

甲建筑公司向北京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北京、天津、承德项目不含税价款分别为:

北京项目不含税价款=555÷(1+11%)=500

天津项目不含税价款=333÷(1+11%)=300

承德项目不含税价款=206÷(1+3%)=200

应纳税款=[(555+333)÷(1+11%)×11%-(35+22)-2×(500+300)÷(

在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进行进项税额抵扣时,企业只要能拿到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论税率是17%还是11%,或者是6%,甚至是3%,进项税额一般都可以抵扣。

在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进行总分包差额纳税时,分包方应该提供工程分包的发票,也就是必须是“建筑服务”、“工程服务”等发票才可以,这些发票的

税率一般为11%或3%。同时,这些发票既可以是专用发票,也可以是普通发票,但我们建议开普通发票。所谓的材料分包、设备分包所产生的材料采购发票、租赁发票都不应该作为差额纳税的依据。

相关主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