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套2013年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

全套2013年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
全套2013年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

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评定表

2013年7月

目录

第一部分土石方工程单元工程质量验收评定表………………………… 1~69

第二部分混凝土工程单元工程质量验收评定表…………………………70~175 第三部分提防工程单元工程质量验收评定表………………………… 176~241 第四部分地基处理与基础工程单元工程质量验收评定表…………… 242~278 第五部分水工金属结构安装工程单元工程质量验收评定表………… 279~281 第六部分水轮发电机组安装工程单元工程质量验收评定表………… 282~284

第七部分水力机械辅助设备系统安装工程单元工程质量验收评定表… 285~287

说明

本表样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2012版《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土石方工程》(SL631-2012)、《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混凝土工程》(SL632-2012)、《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地基处理与基础工程》(SL633-2012)、《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堤防工程》(SL634-2012)、《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水工金属结构安装工程》、(SL635-2012)《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水轮发电机组安装工程》、(SL636-2012)《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水力机械辅助设备系统安装工程》(SL637-2012)等七项标准编制而成,各项目在使用过程中,应切实对照以上规范标准的要求,认真填写质量验收评定表格。

特此说明

二零一三年七月

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划分工序)

表土及土质岸坡清理施工质量标准表4.2.3

表土及土质岸坡清理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表4.2.3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大全98077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大全98077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与表格释义大全详细介绍 第一部分建筑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及强制性标准条文 盾构法隧道施工与验收规范(GB50446—2008) 盾构法隧道施工与验收规范(GB50446—2008)条文说明 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 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CJ94—2008)条文说明 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2008) 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一2008)条文说明 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50444—2008) 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50444—2008)条文说明 塑料门窗工程技术规程(JGJ103—2008) 塑料门窗工程技术规程(JGJ103—2008)条文说明 早期推定混凝土强度试验方法标准(JGJ,T15——2008) 早期推定混凝土强度试验方法标准(JGJ,T15—2008)条文说明 地面辐射供暖木质地板铺设技术和验收规范(WB,T1037—2008) 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GB,T50430—2007) 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GB,T50430——2007)条文说明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401一2007)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401一2007)条文说明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2007)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2007)条文说明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CB50300—200下)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条文说明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条文说明 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2) 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一2002)条文说明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Q4—2002)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条文说明 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2002) 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2002)条文说明 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02) 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02)条文说明 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02) 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02)条文说明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02)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02)条文说明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条文说明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暧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暧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条文说明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2002)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2002)条文说明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完整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行业标准 SL 223—2008 2008-06-03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发布 前言 依据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 号)等有关文件,按照《水利技术标准编写规定》(SL 1—2002)的要求,对《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进行修订。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共9 章15 节146 条和25 个附录,主要内容有:——验收工作的分类; ——验收工作的组织和程序; ——验收应具备的条件和验收成果性文件; ——验收所需报告和资料的制备; ——验收后工程的移交和验收遗留问题处理。 对SL 223—1999 进行修订的主要内容为: ——对验收工作的名称重新进行划分和归类; ——对规程结构进行调整; ——增加工程验收的监督管理章节; ——调整单位工程验收内容; ——增加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内容;

——调整阶段验收内容,增加引(调)排水工程通水验收、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调整竣工验收内容,取消初步验收,增加竣工验收自查、工程质量抽样检测、竣工验收技术鉴定以及竣工技术预验收; ——增加工程移交以及遗留问题处理章节。 本标准所替代标准的历次版本为: ——SL 184—86 ——SL 223—1999 本标准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本标准主持机构: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 本标准解释单位: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 本标准主编单位:中水淮河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水利部淮委规划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参编单位:水利部水利建设与管理总站 中水淮河安徽恒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水利部淮委水利水电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四川省紫坪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标准出版、发行单位: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唐涛韦志立司毅军伍宛生江瑞勇何建新 宋崇能王韶华宋彦刚邓良胜张忠生 本标准审查会议技术负责人:何文垣 本标准体例格式审查人:窦以松 目次

水利水电工程验收实施细则

水利水电工程验收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照水利部《水利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要求,结合本工程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水利水电工程地验收,在进行工民建及交通道路等工程验收时,还应参照其他有关验收规范规程办理。 第三条工程验收地目地 一、本着全面质量管理要求,通过工程按阶段验收,发现问题及早解决; 二、检查工程施工是否达到批准地设计要求; 三、检查工程地设计、施工及设备制安有何缺陷,并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四、检查工程是否具备运行条件或进入下阶段施工地条件; 五、及时办理工程移交手续,尽早发挥投资效益; 六、总结工程建设中地经验教训并对工程质量作出评价。 第四条工程验收地依据是国家及有关部门颁发地现行技术标准,主管部门有关审批、修改、调整文件,已批准地设计文件、相应地设计变更、修改文件、施工图纸及说明,设备技术说明书及工程项目划分文件、施工合同等。 第二章验收阶段、组织管理及权限 第五条本工程验收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即单元工程验收、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全部工程验收,必要时可适当增加分阶段工程验收。 除执行上述验收阶段外,本工程还实行档案管理验收及移民迁占验收制度。 第六条工程验收是工程建设地重要组成部分,应及时进行。 单元工程验收是日常施工质量考核地基本单元,是其他各阶段验收地基础,分部工程验收在单元工程验收地基础上及时进行。单位工程及全部工程地验收工作,应在主持工程验收单位接到竣工请验报告后,分别在一个月和三个月内进行。施工单位要做好各阶段验收前地准备工作。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能列入完工项目,不能参加评优和进行财务结算。 第七条工程验收工作地组织管理 一、单元工程验收。由施工单位经三检(即班组长、工地质检员、专职质检员)合格后,填写单元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由现场监理工程师复核认可,并评定质量等级。 二、分部工程验收(包括隐蔽工程)。由监理单位牵头,会同监督、设计、施工、管理等单位共同组成验收小组进行,其中重要分部工程(包括隐蔽工程)必须有项目监督站参加;施工单位应提前三天作好各项交验资料准备,并提出建议验收时间报监理单位,由监理单位通知各参验单位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三、单位工程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管理、建设监理、质量监督、质量检测等单位并邀请有关部门参加,组成验收委员会进行验收。 四、阶段验收地组织可参照本条第三款执行。 五、全部工程验收。当水利水电工程按批复设计内容全部完成后,由水利水电工程

水电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及其应用培训文件

水电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及其应用 第一节概 述 第二节水电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三操纵” 第三节施工安全与环境爱 护 第四节水电水利工程施工合同商务治理 第五节工程信息治 理 第六节监理协 调

第七节合同工程验收与缺陷责任期监理工作 第一节概述 一、水电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编制背景 水电水利工程监理的起步可追溯到八十年代初期。国家开始进行工程建设体制改革,水电行业治理部门首先在云南鲁布革水电工程项目的建设过程中,试行“业主负责制、建设监理制、招投标制及合同治理制”。此后,国家电力部在总结云南鲁布革工程建设体制改革经验的基础上,将工程监理制度逐步在大型水电工程建设项目中推行开来。 1989年以后,国家及其建设部陆续颁布了一系列关于工程项目建设治理方面的条例和部门规章,国家电力部(国家电力公司)依照国家及其建设部有关工程项目建设治理的行政法规和部门

规章,相应制定了一系列适合水电工程行业特点的工程项目建设治理方法和规定。但水电工程监理单位仍缺乏一本既体现国家工程监理政策,法规,又能结合水电工程行业特点和水电工程监理实际,具有政策性、法规性、科学性、技术性及操作性的施工监理规范。 1997年,依据国家电力公司水电及新能源部托付,在中国建设监理协会水电建设监理分会组织下,在收集全国水电工程监理材料、经验和意见的基础上,由国家电力公司中南勘测设计研究院、长江水利委员会建设工程监理中心起草编写,水电监理分会组织全国有经验的水电工程监理专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水电工程监理实际,历经两年的反复讨论、修改,编制了一部比较完整的《水电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2000年,《水电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作为国家电力行业标准颁发实行。 二、水电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内容简介 《水电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涵盖了水电水利工程施工时期施工质量、工程进度、合同费用支付三项合同目标操纵,施工安全、施工环境爱护两项合同目标监督,工程信息、合同商务两

水利水电工程竣工验收程序规定详解

水利水电工程竣工验收程序规定 竣工验收应在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项目全部完成并满足一定运行条件后1年内进行。不能按期进行竣工验收的,经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同意,可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应超过6个月。一定运行条件是指水库经过6个月(经过一个汛期)至12个月。 6.1 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工程已按批准设计全部完成[注1]。 2、工程重大设计变更已经有审批权的单位批准[注2]; 3、各单位工程能正常运行; 4、历次验收所发现的问题已基本处理完毕; 5、各专项验收已通过[注3]。 6、工程投资已全部到位; 7、竣工财务决算已通过竣工审计,审计意见中提出的问题已整改并提交了整改报告[注4]; 8、运行管理单位已明确,管理养护经费已基本落实; 9、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报告已提交,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注5]; 10、竣工验收资料已准备就绪。(详见附件6-2、6-3) 注: 1、若工程有少量建设内容未完成,但不影响工程正常运行,且能符合财务有关规定,项目法人已对尾工作出安排的,经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同意,可进行竣工验收。 2、工程重大设计变更的审批程序请查阅《关于加强我区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的通知》(桂水技〔2010〕19号)文相关条款。 3、此处专指档案专项验收。 4、竣工决算审计前,项目法人应将竣工财务决算提交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审查。 5、除施工单位自检、监理单位平行检测合格外,竣工验收前质量抽样检测项目也必须全部合格。 6.2 竣工验收的组织 竣工验收委员会可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以及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应由验收主持单位代表担任。竣工验收委员会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部门[注]、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运行管理单位的代表以及有关专家组成。 项目法人、勘测、设计、监理、施工和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等单位应派代表参加竣工验收,负责解答验收委员会提出的问题,并应作为被验收单位代表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注: 大型水库一般指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审计厅,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市政府和发改委、财政、审计;县(市、区)政府和发改委、财政、审计、国土等部门。 中型水库一般指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市政府和发改委、财政;县(市、区)政府和发改委、财政、审计、国土等部门。 小型水库由各市水利局定。 6.3 竣工验收的程序 1、项目法人组织进行竣工验收自查; 2、项目法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3、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批复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第一章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一、总则 1、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统一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制订本标准。 2、本标准适用于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并作为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统一准则。 3、本标准依据现行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管理标准和有关技术标准编制。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必须与本标准配全使用。 二、术语 1、建筑工程:为新建、改建或扩建房屋建筑物和附属构筑物设施所进行的规划、勘察、设计和施工、竣工等各项技术工作和完成的工程实体。 2、建筑工程质量:反映建筑工程满足相关标准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要求包括其在安全、使用功能及其在耐久性能、环境保护等方面所有明显和隐含能力的特性总和。 3、验收:建筑工程在施工单位自行质量检查评定的基础上,参与建设活动的有关单位共同以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质量进行抽样复验,根据相关标准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 4、进场验收: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等按相关标准规定要求进行检验,对产品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 5、检验批:按同一的生产条件或按规定的方式汇总起来供检验用的,由一定数理样本组成的检验体。 6、检验:对检验项目中的性能进生量测、检查、试验等,并将结果与标准规定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第项性能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 7、见证取样检测: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监督下,由施工单位有关人员现场取样,并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所进行的检测。 8、交接检验:由施工的承接方与完成方经双方检查并对可否继续施工做出确认的活动。 9、主控项目:建筑工程中的对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公众利益起决定性作用的检验项目。 10、一般项目:除主控项目以外的检验项目。 11、抽样检验:按照规定的抽样方案,随机地从进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或建筑工程检验项目中,按检验批抽取一定数量的样本所进行的检验。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17年修正)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 (2006年12月18日水利部令第30号发布根据2014年8月19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8月1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明确验收责任,规范验收行为,结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由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全部投资或者部分投资建设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含1、2、3级堤防工程)的验收活动。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按验收主持单位性质不同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两类。 法人验收是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由项目法人组织进行的验收。法人验收是政府验收的基础。 政府验收是指由有关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进行的验收,包括专项验收、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当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或者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依据是: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 (三)经批准的工程立项文件、初步设计文件、调整概算文件; (四)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的工程变更文件; (五)施工图纸及主要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法人验收还应当以施工合同为验收依据。 第六条验收主持单位应当成立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进行验收,验收

结论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同意。 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当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对验收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当将保留意见在验收鉴定书上明确记载并签字。 第七条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其处理原则由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协商确定。主任委员(组长)对争议问题有裁决权。但是,半数以上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不同意裁决意见的,法人验收应当报请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决定,政府验收应当报请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决定。 第八条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对工程验收不予通过的,应当明确不予通过的理由并提出整改意见。有关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处理有关问题,完成整改,并按照程序重新申请验收。 第九条项目法人以及其他参建单位应当提交真实、完整的验收资料,并对提交的资料负责。 第十条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水利部授权,负责流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对项目的法人验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建项目法人的,该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是本项目的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由地方人民政府组建项目法人的,该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项目的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 第二章法人验收 第十二条工程建设完成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单项合同工程,或者中间机组启动前,应当组织法人验收。项目法人可以根据工程建设的需要增设法人验收的环节。 第十三条项目法人应当自工程开工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制定法人验收工作计划,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和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备案。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在完成相应工程后,应当向项目法人提出验收申请。项目法人经检查认为建设项目具备相应的验收条件的,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及填表说明(2016即红皮书)

堤防工程填表说明 1.本章表格适用于1级、2级、3级堤防工程的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4级、5级堤防工程可参照执行。 2.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名称应按《项目划分表》确定的名称填写。单元工程名称、部位填写《项目划分表》确定的本单元工程设备名称及部位。工序前加“△”者为主要工序。 3.工序施工质量验收评定应具下述条件进行验收评定:①工序中所有施工内容已完成,现场具备验收条件;②工序中所包含的施工质量检验项目经施工单位自检全部合格。 4.工序施工质量验收评定应按下述程序进行验收评定:①施工单位应首先对已经完成的工序施工质量进行自检,并做好检验记录;②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应填写工序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质量责任人履行相应签认手续后,应向监理单位申请复核;③监理单位收到表格后,应在4h内进行复核。 5.监理复核内容包括:①核查施工单位报验资料是否真实、齐全;②结合平行检测和跟踪检测结果等,复核工序施工质量检验项目是否符合本标准的要求;③在施工单位提交的“工序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中填写复核记录,并签署工序施工质量评定意见,评定(核定)工序施工质量等级,相关责任人履行相应签认手续。 6.单元工程施工质量具备下述条件后验收评定:①单元工程所含工序(或所有施工项目)已完成,施工现场具备验收的条件;②已完工序施工质量经验收评定全部合格,有关质量缺陷已处理完毕或有监理单位批准的处理意见。 7.单元工程施工质量按下述程序进行验收评定:①施工单位首先对已经完成的单元工程施工质量进行自检,并填写检验记录;②自检合格后,填写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向监理单位申请复核;③监理单位收到申报后,在一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8.监理复核单元工程施工质量包括下列内容:①核查施工单位报验资料是否真实、齐全; ②对照施工图纸及施工技术要求,结合平行检测和跟踪检测结果等,复核单元工程质量是否达到《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堤防工程》(SL 634-2012)的要求;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

附录E 施工监理工作常用表格 E.1 表格说明 E.1.1 表格可分为以下二种类型: 1 承包人用表。以CB××表示。 2 监理机构用表。以JL××表示。 E.1.2 表头应采用如下格式: 注1:“CB11”——表格类型及序号。 注2:“施工放样报验单”——表格名称。 注3:“承包[ ]放样号”——表格编号。其中①“承包”:指该表以承包人为填表人,当填表人为监理机构时,即以“监理”代之。②当监理工程范围包括两个以上承包人时,为区分不同承包人的用表,“承包”可用其简称表示。③[ ]:年份,[2003]表示2003年的表格。④“放样”:表格的使用性质,即用于“放样”工作。⑤“号”:一般为3位数的流水号。 如承包人简称为“华安”,则2003年承包人向监理机构报送的第3次放样报表可表示为: E.2 表格使用说明 E.2.1 监理机构可根据施工项目的规模和复杂程度,采用其中的部分或全部表格;如果表格种类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时,可调整或增加表格。 E.2.2 各表格脚注中所列单位和份数为基本单位和最少份数,工作中应根据具体情况和要求予以具体指定各类表格的报送单位和份数。 E.2.3 相关单位都应明确文件的签收人。 E.2.4 “CB01 施工技术方案申报表”可用于承包人向监理机构申报关于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施工安全方案、施工工艺、专项试验计划等。 E.2.5 承包人的施工质量检验月汇总表、工程事故月报表除作为施工月报附表外,还应按有关要求另行单独填报。

E.2.6 表格中凡属部门负责人签名的,项目经理都可签署;凡属监理工程师签名的,总监都可以签署;表格中签名栏为“总监理工程师/副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的可根据工程特点和管理要求视具体授权情况由相应人员签署。 E.2.7 监理用表中的合同名称和合同编号指所监理的施工合同名称和编号。 E.3 施工监理工作常用表格目录 E.3.1 承包人用表目录 表E.3.1 承包人用表目录

新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规范标准

新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规 1、新版标准规编制提出“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十六字方针。 2、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统一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制订了《建 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3、检验批:按同一的生产条件或规定的方式汇总起来供检验用的,由一定数量样本组成的检 验体。 4、主控项目:建筑工程中对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公共利益起决定性作用的检验项目。 5、一般项目:除主控项目以外的检验项目。 6、抽样检查:按照规定的抽样检查,随机地从进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或建筑工程检验项 目中,按检验批取一定数量的样本所进行的检验。 7、抽样方案:根据检测项目的特性所确定的抽样数量和方法。 8、观感质量:通过观测和必要的测量所反映的工程外在质量。 9、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和 综合施工质量水平评定考核制度。 10、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11、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测,并应共同确认。 12、检验批的质量检验,应根据检测项目的特点在下列抽样方案中进行选择:对重要的检测项目当(尚)可采用简易快速的检测方法时,可选用全数检验方案。经实践检测的有效的抽样方案。 13、建筑规模较大的单位工程,可将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部分分为一个单位工程。 14、分项工程应按主要工种、材料、施工工艺、设备类别等进行划分。 15、检验批可根据施工及质量控制和专业验收需要按楼层、施工段、变形缝等进行划分。 16、室外工程可根据专业类别和工程规模划分单位(子单位)工程。 17、检验批合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2、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 18、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1、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均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 2、分项工程所含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19、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1、分部(子分部)所包含的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2、质量控制资料完整。3、地基和基础、主体结构和设备安装等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及功能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有关规定。4、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20、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1、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3、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包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4、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21、当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1、经返工重做或更换器具、设备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2、经由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3、经由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4、经返修或加固的分项、分部工程,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够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22、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23、当参加验收各方对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不一致时,可请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协调处理。

水利工程法人验收工作计划格式

小(Ⅱ)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 法人验收工作计划 项目法人: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 项目办公室 2014年月日

前言 验收依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水利部《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水管[1995]86号)及《水库大坝安全评价导则》(SL258-2000)的标准和要求、水务局《关于下达狮岭水库等80座重点小(Ⅱ)型水库三类坝安全鉴定成果核查意见的通知》(岳市水务[2011]278号)、《关于狮岭水库等61座重点小(Ⅱ)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岳市水务﹝2011﹞279号)和本工程施工图纸、招标投标文件、施工承包合同等文件。 根据验收规程,成立2011年度小(Ⅱ)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验收委员会由主持单位水务局,参验单位:水利局、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等单位代表、专家组成。参建单位:项目法人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管理办公室、勘测设计单位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监理单位湖南省光辉监理有限公司、施工单位君山水利工程建筑安装公司等单位的相关人员参加了会议。 2014年7月日,水务局在水利局三楼会议室主持召开2011年度小(Ⅱ)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竣工验收会议,成立了验收委员会,验收委员会成员查看了工程现场,听取了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质量监督等单位的工作报告,并查阅了有关资料,经过

充分讨论,形成《湖南省2011年度小(Ⅱ)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一、工程概况 (一)工程位置 工程位置:XXX镇(XXX水库、XXX水库、鸣放水库、龟山水库、金龙水库)、XXX镇(红旗水库) (二)工程主要建设内容 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位于华洪运河流域,工程位于XXX镇和XXX境内,距离县城35km,工程毗邻S306省道。加固本工程,可将水库的防洪标准提高到30年一遇,保护沿线群众生命财产和耕地的安全,改善沿线农田的灌溉和泄洪条件。本次主要建设任务: 本项目主要完成坝身防渗工程、上、下游护坡工程、输水工程、溢洪道加固改造、观测设施、房屋建筑工程及防汛公路改造工程。2011年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主要加固XXX水库、XXX水库、鸣放水库、龟山水库、金龙水库、红旗水库。涉及到大坝防渗的有5座水库、涉及到坝坡加固的有6座水库、涉及到溢洪除险加固的有6座、涉及到输水工程重建及改造的有6座水库、涉及到测设施及管理用房建设的有6座水库、涉及到金属结构及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只有XXX 水库。 工程项目实施后,可提高水库的防洪标准,使堤防安全得到保证,可减轻该地区的防洪负担,改善灌溉条件。 (三)工程建设有关单位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288 -2014) 目次 1 总则…………………………………………………、、………、1 2 术语...................................................、、......、 (3) 3 监理组织……………………………………………、…………、5 3、1监理单位…………………………………、………………、5 3、2监理机构?…………………………、……………………、6 3、3监理人员…………………………、……………、、………、7 4 施工监理工作程序、方法与制度………、……………………、12 4、1基本工作程序………………、……………………、……、12 4、2主要工作方法?…………、…………………、…………、12 4、3主要工作制度............、..................、 (1) 5 施工准备得监理工作……、……………………………、……、15 5、1监理机构得准备工作?、………………………、………、15 5、2施工准备得监理工作、、…………………、……………、15 6施工实施阶段得监理工作…………………………、、………、18 6、1开工条件得控制....................................、 (1) 6、2工程质量控制……………………………、……………、18 6、3工程进度控制……………………………………、……、24 6、4工程资金控制……………………………………、……、28 6、5施工安全监理.......................................、 (3) 6、6 文明施工监理……………………………………、……、34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已经开始执行了,为此向广大同行提供《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填写范例与指南》的学习。 土建部分检验批划分方法 1.1 检验批的划分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13 中的第4.0.7条规定“施工前,应由施工单位制定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划分方案,并由监理单位审核。对于附录B及相关专业验收规范未涵盖的分项工程和检验批,可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施工等单位协商确定。”针对本条规定,可以由各个专业技术负责人在开工前把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划分方案确定下来,上交监理审批。参照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检验批的划分方法如下:1.地基与基础(1)《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2002中没有具体规定检验批的划分方法,根据施工经验,地基、基础、基坑支护、地下水控制和边坡等子分部一般划分为一个检验批,如果工程量很大或者施工组织设计与专项施工方案中要求分段施工的,可以按照施工段划分。(2)《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11 中的第3.0.13 条对分项工程检验批及抽样数量的规定如下:1 )主体结构防水工程和细部构造防水工程应按结构层、变形缝或后浇带等施工段划分检验批; 2 )特殊施工法结构防水工程应按隧道区间、变形缝等施工段划分检验批;3 )排水工程和注浆工程应各为一个检验批;4 )各检验批的抽样检验数量:细部构造应为全数检查,其他均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2 .主体结构(1)《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02中没有具体规定检验批的划分方法,根据施工经验,模板、钢筋、混凝土、预应力、现浇结构和装配式结构的检验批应按照施工段划分,其中钢筋原材应按照进场计划划分检验批。 (2 )《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2011 中第3.0.20 条规定砌体结构工程检验批的划分应同时符合下列规定: 1)所用材料类型及同类型材料的强度等级相同; 2 )不超过250m3砌体; 3 )主体结构砌体一个楼层(基础砌体可按一个楼层计);填充墙砌体量少时可多个楼层合并。(3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2001 中规定如下:10.1.2 单层钢结构安装工程可按变形缝或空间刚度单元等划分成一个或若干个检验批。地下钢结构可按不同地下层划分检验批 11.1.2 多层及高层钢结构安装工程可按楼层或施工段等划分为一个或若干个检验批。地下钢结构可按不同地下层划分检验批12.1.2 钢网架结构安装工程可按变形缝、施工段或空间刚度单元划分成一个或若干检验批。13.1.2压型金属板的制作和安装工程可按变形缝、楼层、施工段或屋面、墙面、楼面等划分为一个或若干个检验批。其余分项工程的检验批划分与钢结构安装工程保持一致,或者根据现场情况进行合理的调整。(4 )《铝合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576-2010 中规定如下:10.1.3 单层铝合金安装工程应按变形缝或空间刚度单元等划分成一个或若干个检验批,多层铝合金结构安装工程应按楼层或施工段等划分为一个或若干个检验批。11.1.2 铝合金空间网格结构安装工程应按变形缝、施工段或空间刚度单元划分成一个或若干个检验批。12.1.2 铝合金面板的制作和安装工程应按变形缝、施工段、轴线等划分为一个或若干个检验批。13.1.2 铝合金幕墙结构安装工程应按下列规定划分检验批:相同设计、材料、工艺和施工条件的幕墙工程每500㎡~ 1000㎡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0㎡应划分为一个检验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17年修订)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17 年修订)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 (2006 年12 月18 日水利部令第30 号发布2014 年8 月19 日水利部令第 4 6 号第一次修改2016 年8 月1 日水利部令第48 号第二次修改2017 年12 月22 日水利部令第49号第三次修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明确验收责任,规范验收行为,结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由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全部投资或者部分投资建设的 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含1、2、3 级堤防工程)的验收活动。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按验收主持单位性质不同分为法人验收和 政府验收两类。 法人验收是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由项目法人组织进行的验收。法人验收是政府验收的基础。 政府验收是指由有关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进行 的验收,包括专项验收、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当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或者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依据是: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 (三)经批准的工程立项文件、初步设计文件、调整概算文件; (四)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的工程变更文件; (五)施工图纸及主要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法人验收还应当以施工合同为验收依据。 第六条验收主持单位应当成立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进行验收,验收结论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同意。

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当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验收委员会(验 收工作组)成员对验收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当将保留意见在验收鉴定书上明确记 载并签字。 第七条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其处理原则由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协商确定。主任委员(组长)对争议问题有裁决权。但是,半数以上验收委员会(验 收工作组)成员不同意裁决意见的,法人验收应当报请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决定, 政府验收应当报请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决定。 第八条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对工程验收不予通过的,应当明确不予通过的理由并提出整改意见。有关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处理有关问题,完成整改, 并按照程序重新申请验收。 第九条项目法人以及其他参建单位应当提交真实、完整的验收资料,并对提交的资料负责。 第十条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水利部授权,负责流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 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对项目的法人验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建项目法人的,该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是本项目的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由地方人民政府组建项目法人的,该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项目的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 第二章法人验收 第十二条工程建设完成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单项合同工程,或者中间机组启动前,应当组织法人验收。项目法人可以根据工程建设的需要增设法人验收 的环节。 第十三条项目法人应当自开工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制定法人验收工作计划,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和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备案。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在完成相应工程后,应当向项目法人提出验收申请。项目法人经检查认为建设项目具备相应的验收条件的,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第十五条法人验收由项目法人主持。验收工作组由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必要时可以邀请工程运行管理单位等参建单位以外的代 表及专家参加。

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混凝土工程

目次 1 总则 2 术语 3 基本规定 4 普通混凝土工程 5 碾压混凝土工程 6 混凝土面板工程 7 沥青混凝土工程 8 预应力混凝土工程 9 混凝土构件安装工程 10 混凝土坝接逢灌浆工程 11 安全监测设施安装工程 附录A 普通混凝土中间产品质量标准 附录B 碾压混凝土中间产品质量标准 附录C 沥青和沥青混凝土质量标准 附录D 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及工序质量验收评定表

1 总则 1.0.1为加强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管理,统一混凝土工程单元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评定,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混凝土工程单元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评定。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可参照执行。 1.0.3 混凝土工程的承包合同和工程技术文件对工程施工质量的要求不应低于本标准的要求。1.0.4混凝土工程的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和相关行业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单元工程:是依据建筑物设计结构、施工部署和质量验收评定等因素,将建筑物划分成为若干个层、块、区、段。每一层、块、区、段为一个单元工程。 2.0.2 重要单元工程:对工程安全、使用功能、公众利益和环保有重大影响的单元工程的统称。包括关键部位单元工程和重要隐蔽单元工程等。 2.0.3 工序:为便于对施工质量的过程控制和验收评定,按施工的先后顺序将单元工程划分成若干个具体施工过程或施工步骤,是质量考核基本单位。 2.0.4 主控项目:对工程安全、质量、功能起决定作用或对卫生、环境保护有重大影响的检验项目。 2.0.5一般项目:除主控项目外的检验项目。 2.0.6 见证取样检验:在建设(监理)单位监督下,由施工单位相关人员从现场取样,并送至有相应资质的检验单位进行检验的活动。 2.0.7平行检验:监理单位在施工单位抽样检验的同时,独立进行的抽样检验,核验施工单位的检验成果。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50300-2001) 目录 关于发布国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通知 (2) 前言 (3) 1 总则 (4) 2 术语 (5) 3 基本规定 (7) 4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 (9) 5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 (10) 6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程序和组织 (14) 本标准用词说明 (32)

关于发布国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通知 建标[2001]157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有关协: 根据我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1998]244号)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300-2001,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基中,3.03、5.04、5.07、6.0.3、6.0.4、6.0.7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GBJ300-88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1年7月20日

前言 本标准是根据我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1998]244号)的通知,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中国建筑业协会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分会等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 本标准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我国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实践经验,坚持了“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指导思想,并广泛征求了有关单位的意见,由我部于2000年10月进行审查定稿。 本标准的修订是将有关建筑工程的施工及验收规范和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合并,组成新年的工程质量验收规范体系,以统一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方法、质量标准和程序。本标准规定了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施工验收规范编制的统一准则和单位工程验收质量标准、内容和程序等;增加了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要求;提出了检验批质量检验的抽样方案要求;规定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中子单位和子分部工程的划分、涉及建筑工程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见证取样及抽样检测。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必须与本标准配合使用。 本标准将来可能需要进行局部修订,有关局部修订的信息和条文内容将刊登在《工程建设标准化》杂志上。 本标准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为了提高标准质量,请各单位在执行本标准过程中,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市北三环东路30号邮政编码100013),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参加单位:中国建筑业协会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分会 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北京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总结 北京市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天津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总站 四川省华西集团总公司 陕西省建筑工程总公司 中国人民解放军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主要起草人:吴松勤高小旺何星华白生翔徐有邻葛恒岳刘国琦王惠明 朱明德杨南方李子新张鸿勋刘俭 建设部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17年修订)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17年修订)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 (2006年12月18日水利部令第30号发布2014年8月19日水利部令第46 号第一次修改2016年8月1日水利部令第48号第二次修改2017年12月22 日水利部令第49号第三次修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脸收管理,明确脸收责任,规范验收行为, 结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得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由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全部投资或者部分投资建设得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含2、3级堤防工程)得验收活动。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按脸收主持单位性质不同分为法人脸收与政府验收两类。 法人验收就是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由项目法人组织进行得验收。法人验收就是政府验收得基础。 政府脸收就是指由有关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她有关部门组织进行得验收,包括专项脸收、阶段验收与竣工脸收。 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当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得,不得交付使用或者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得依据就是: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与技术标准; (二)有关主管部门得规定; (三)经批准得工程立项文件、初步设计文件、调整概算文件; (四)经批准得设计文件及相应得工程变更文件; (五)施工图纸及主要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法人验收还应当以施工合同为验收依据。 第六条脸收主持单位应当成立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进行脸收,验收结论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同意。

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当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对脸收结论持有异议得,应当将保留意见在验收鉴定书上明确记载并签字。 第七条脸收中发现得问题,其处理原则由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协商确定。主任委员(组长)对争议问題有裁决权。但就是,半数以上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不同意裁决意见得,法人验收应当报请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决定,政府验收应当报请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决定。 第八条脸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对工程验收不予通过得,应当明确不予通过得理由并提出整改意见。有关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处理有关问题,完成整改,并按照程序重新申请验收。 第九条项目法人以及其她参建单位应当提交真实、完整得验收资料,并对提交得资料负责。 第十条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脸收得监督管理工作。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水利部授权,负责流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得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得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对项目得法人验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建项目法人得,该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就是本项目得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由地方人民政府组建项目法人得,该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就是本项目得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 第二章法人验收 第十二条工程建设完成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单项合同工程,或者中间机组启动前,应当组织法人验收。项目法人可以根据工程建设得需要增设法人验收得环节。 第十三条项目法人应当自开工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制定法人验收工作计划,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与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备案。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在完成相应工程后,应当向项目法人提出验收申请。项目法人经检查认为建设项目具备相应得验收条件得,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第十五条法人脸收由项目法人主持。验收工作组由项目法人、设计、施工. 监理等单位得代表组成;必要时可以邀请工程运行管理单位等参建单位以外得代表及专家参加。 项目法人可以委托监理单位主持分部工程验收,有关委托权限应当在监理合同或者委托书中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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