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外产品召回法律制度比较研究

国内外产品召回法律制度比较研究
国内外产品召回法律制度比较研究

国内外产品召回法律制度比较研究

在丰田汽车事件中,由于我国缺乏完善的产品召回制度,使得我国许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保障。这不仅影响到了汽车消费者对丰田品牌的信心,更重要的是对于我国整个法律制度的信心。因此,如何进一步构建和完善这一制度是我国重要并且急迫的问题。分析了我国现行关于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规定方面的漏洞与欠缺,并且对比发达国家的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研究和探讨关于如何建立健全我国的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问题。

标签:产品召回法律制度;国内外立法例比较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2)12-0151-01

1 外国产品召回制度的启示

了解和分析各国产品召回制度的立法概况有助于对世界范围内的产品召回制度有个整体的了解。继而在基于我国国情的条件下,结合我国的现状,学习他国的先进制度和改正自身的不足。在取长补短的学习和自省中完善我国的产品召回制度。

1.1 外国产品召回制度的概况

(1)美国。

美国提倡自由主义经济和消费主义,特别强调消费者对于经济发展的贡献。从商品侵权的惩罚性赔偿,到强有力的消费者联合组织,可以看出消费者权益保护是美国产品召回制度立法的基本原则。美国先后制定了《消费者产品安全法》法律法规,通过制定法的方式构建起了完善的消费品监督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制度。这是本着消费者之上的理念,美国是第一个确立产品召回制度的国家。1966年的《国家交通和机动车安全法》是第一个包含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此后美国逐步在许多产品安全和公众健康的立法中引入了召回制度。从美国的几部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规定名称就可以看出,美国的产品召回制度是按照不同类别的商品进行划分的,不同种的商品规定了不同的召回制度规定。但从大体上可以区分为一般产品召回法律制度和特殊产品召回法律制度。而且,由于不同类产品的召回制度各成一部法律,对于整个产品召回的流程做了详细的规定。从最初的意见反馈,到厂商报告到评估分类到最后实施,都做了明确规定。

(2)欧盟。

目前欧盟通用的产品召回法律制度主要是以《欧盟通用产品安全指令》和《欧洲产品安全——包括召回在内的整改措施指南》为基础。《欧盟通用产品安全指令》是为了确保高水平的消费者保护,它要求不仅要提出一个通用的产品安全标准,同时还要涵盖以下条款:“如生产商和分销商的一般责任,欧共体通用的产品安全标准的贯彻执行,以及在某些情况下信息的快速交换及共同体层面上的行为。各成员国应当设立或指定监控产品与通用安全标准的符合性的主管机构,并赋予该机构拥有和使用在该指令内采取适当措施的权力。(第4节6(2))。”欧盟各国的政府都采取措施鼓励生产商主动召回缺陷产品,在每一个涉及的国家和地区,对在消费者手中或者在供应链中的产品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退款、维修或者更换措施都尽可能迅速和有效地进行。

1.2 中外立法比较

(1)立法体例对比。

美国的产品召回制度是以各项产品质量监管的法律法规为基础的,再加上美

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

《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草案)》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事项的管理,消除缺陷汽车产品对使用者及公众人身、财产安全造成的不合理危险,维护公共安全、公众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 、进口、销售、租赁、修理汽车产品的制造商、进口商、销售商、租赁商、修理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汽车产品的制造商对其生产的缺陷汽车产品依本规定履行召回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费用;进口商、销售商、租赁商应当协助制造商履行召回义务;车主、使用者及其他人因缺陷汽车产品所受损失以及其他相关争议的解决,依其与制造商或销售商、租赁商等约定,或者适用其他法律、法规。 第四条售出的汽车产品存在本规定所称缺陷时,制造商应按照本规定中主动召回或指令召回管理程序的要求,组织实施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汽车产品,指按照国家标准《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3707.1)中所规定的,用于载运人员、货物,由动力驱动,或者被牵引的道路车辆(不包括农用运输车)。 本规定中所称缺陷,是指由于设计、制造等方面的原因而在某一批次、型号或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具有同一性的缺陷,具体包括汽车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以及不符合有关汽车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两种情形。 本规定中所称制造商,指在中国境内注册,制造、组装汽车产品并以其名义颁发产品合格证的企业,以及将制造、组装的汽车产品已经销售到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 本规定中所称销售商,指销售汽车产品,并收取货款、开具发票的企业。 本规定中所称租赁商,指以营利为目的,提供汽车产品为他人使用,收取租金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本规定中所称修理商,指为汽车产品提供维护、修理服务的企业和个人。 本规定所称进口商,指从境外进口汽车产品到中国境内的企业。进口商可以视同为汽车产品制造商。 本规定中所称制造商、销售商、修理商、租赁商、进口商,统称经营者。?本规定中所称车主,包括以使用为目的依法享有汽车产品所有权,或者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汽车产品,根据分期付款合同在未付清全部车款前尚未获得汽车产品所有权,但已获得完全使用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根据租赁合同,获得汽车产品使用权的承租人。 本规定中所称召回,指按照本规定要求的程序,由缺陷汽车产品制造商进行的消除其产品可能引起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缺陷的过程,包括制造商以有效方式通知销售商、修理商、车主等有关方面关于缺陷的具体情况及消除缺陷的方法等事项,并由制造商组织销售商、修理商等通过修理、更换、收回等具体措施有效消除其汽车产品缺陷的过程。??第二章缺陷汽车召回的管理 第六条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为管理缺陷汽车召回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直属检验检疫部门(以下称地方管理机构)根据主管部门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开展与缺陷汽车召回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期限,整车为自交付第一个车主起,至汽车制造商明示的安全使用期止;汽车制造商未明示安全使用期的,或明示的安全使用期不满10年的,自销售商将汽车产品交付第一个车主之日起10年止;对于汽车产品安全性零部件中的易损件,明示的使用期限为其召回时限;汽车轮胎的召回期限为自交付第一个车主之日起5年。? 第八条汽车产品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制造商依本规定实施召回:?(一)经检验机构检验安全性能存在不符合有关汽车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二)因缺陷已给车主或他人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三)虽未造成车主或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但经检测、实验和论证,在特 定条件下缺陷仍可能引发人身或财产损害的。 ?第九条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按照制造商主动召回和主管部门指令召回两种管理程序的规定进行。? 制造商自行发现,或者通过企业内部的信息系统,或者通过销售商、修理商和车主等相关各方关于其汽车产品缺陷的报告和投诉,或者通过主管部门的有关通知等方式获知缺陷存在,可以将召回计划在主管部门备案后,按照本规定中主动召回程序的规定,实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造商在获知缺陷存在而未采取主动召回行动的;或者确认制造商有隐瞒产品缺陷、以不当方式处理产品缺陷的;或者确认制造商未将召回计划向主管部门备案即进行召回的,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制造商按照指令召回管理程序的规定进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 ?第十条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建立缺陷汽车产品信息系统,负责收集、分析与处理有关缺陷的信息。汽车制造商、销售商、租赁商、修理商和进口商应当向主管部门及其设立的信息系统报告与汽车产品缺陷有关的信息。 第十一条主管部门应当聘请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并由专家委员会实施对汽车产品缺陷的调查和认定。根据专家委员会的建议,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国家认可的汽车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实施有关汽车产品缺陷的技术检测。专家委员会对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二条主管部门应当对制造商进行的召回过程加以监督,并根据工作需要部署地方管理机构进行有关召回监督的具体工作。?根据工作需要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缺陷产品管理中心承担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制造商或者主管部门对已经确认的汽车产品存在的缺陷及实施召回的有关信息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在主管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任何人不得借发布召回信息诋毁汽车制造商的信誉。??第十五条从事缺陷汽车召回管理的主管部门及地方机构和专家委员会、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调查、认定、检验等过程中应当遵守公正、客观、公平、合法的原则,保守相关企业的技术秘密及相关缺陷调查、检验的秘密;未经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泄露相关信息。?

不合格产品召回制度

不合格产品召回制度 1.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司的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公司产品在发现存在质量隐患或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能够及时得到召回或迅速处理,最大限度地降低因产品缺陷对消费者的健康造成的危害,将损失降低到最低水平,特制定不合格产品召回制度。2. 召回产品范围 2.1 不符合国家相关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已经诱发或可能引发产品对人体健 康造成安全隐患或危害的产品; 2.2 产品经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检验判为不合格,要求召回的产品; 2.3 含有对特定人群可能引发健康危害的成份而在产品标签和说明书上未予以标识,或标识不全、不明确的产品; 3. 公司领导和相关部门职责权限 3.1 总经理负责产品召回的决策,对召回情况进行监督; 3.2 营销部负责与客户沟通,建立产品投诉档案,对指定产品进行召回,并定期将产品所在市场召回进展情况以书面形式反馈到质量管理部。 3.3 质量管理部负责进行专业指导,并负责整个召回过程的监督、控制、协调工作,组织召回产品发生问题原因的调查分析和食品安全危害调查、评估及分析情况的汇总上报。 3.4 生产部负责不合格产品的隔离、标识和存放,并协助质量管理部做好召回产品发生问题原因的调查分析;

3.5 技术研发部负责协助质量管理部做好召回产品发生问题原因的调查分 析、产品安全危害调查和评估。 4. 产品召回管理: 召回程序 4.1接受信息:客服部负责接收经销商、消费者反馈的质量信息,并将信息书面反馈到质管部;质管部负责直接接收质监部门反馈的质量信息及公司内部反馈的质量信息; 4.2信息确认: 421质管部接收相关质量信息后,要对接收到的质量信息进行确认,组织技术部、生产部进行产品安全危害调查和产品安全危害评估,确认出现的质量问题是否属于本规定范围内的质量问题,确定是否实施产品召回及召回级别,如需召回,需立即汇报公司总经理,最终由总经理批准后进入召回阶段; 422产品召回级别的划分按国家《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划分为三个级别:一级召回:产品受生物或化学性污染,流通范围广、社会影响大的不安全产品的召回; 二级召回:不符合产品安全相关标准,危害程度一般或流通范围小、社会影响小的不安产品的召回;

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

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与依据]为了规范缺陷产品召回活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公众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的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的召回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对药品、军工产品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定义] 本条例所称缺陷产品,是指因设计、生产、指示等原因在某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中存在具有同一性的、危及或者造成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合理危险的产品。 本条例所称召回,是指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对缺陷产品,由生产者通过警示、补充或者修正消费说明、撤回、退货、换货、修理、销毁等方式,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缺陷产品可能导致损害的活动。 第四条[召回制度]国家对存在与人身安全有关的缺陷的产品施行召回制度。 生产者是控制与消除产品缺陷的责任主体,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的安全负责。 第五条[管理体制]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质检部门)统一负责全国产品召回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地方质检部门)在本辖区内按照职责分工组织产品召回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开展缺陷产品召回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地方政府产品安全责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建立健全产品召回管理协调 机制。 第七条[召回程序]缺陷产品的召回应当包括信息收集、缺陷调查、风险评估与确认、召回过程管理及召回效果评估等工作。 第二章缺陷调查和确认 第八条[生产者缺陷调查]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生产者应当组织开展产品缺陷调查: (一)收到有关产品人身伤害的消费者投诉; (二)获知产品人身伤害事故; (三)接到质检部门进行缺陷调查的通知; (四)生产者认为产品可能存在与人身安全有关的缺陷的;

论我国产品召回制度的现状及缺陷

论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立法及完善 【摘要】:本文试图运用经济分析这一“关于现存法律的最有希望的实证理论”,以汽车产品为例论述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构建与完善。文中通过对近期“召回门”事件的反思,比较我国与国外特别是美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优劣,运用经济分析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本身,从召回法律关系中的客体、主体、权利与义务和法律责任四个方面分析我国缺陷产品立法现状、构想我国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希望对得出客观全面的认识和对策有所裨益。 【关键词】:缺陷产品召回法律构成立法完善 一、缺陷产品、产品召回制度的概念 缺陷产品是缺陷产品法律管理制度的基础,我国现有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正是以产品存在缺陷未制度构建的基础。那么什么是缺陷产品呢?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6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即缺陷产品是指缺乏消费者或使用者有权期待的安全性而对消费者或使用者的人身或财产具有不合理的危险的产品。《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中对汽车缺陷产品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它认为,由于设计、制造等方面的原因,而在某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具有同一性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或者不符合有关汽车安全的国家标准的汽车产品就是缺陷汽车产品。所谓召回,指的是因设计、制造等原因引起某个型号或批次的产品出现普遍存在的具有同一性的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缺陷,制造商必须以更换、收回等方式消除产品的缺陷,并向消费者作出道歉或物质性补偿。 二、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背景及意义 所谓产品召回制度是指生产商、销售商和进口商对于其生产、销售或进口的产品存在危及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缺陷的,依法将该产品从市场上收回,并免费对其进行修理或更换的制度。产品召回法律制度则是指调整在产品召回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产品召回制度的最大优点是防患于未然,减少消费者不必要的危害和损失。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是建立在对人的生命和财产更加尊重、对人权愈加重视的理念之上的,同时它也是政府监管产品质量的一种有效手段。西方许多发达国家对缺陷产品的召回都有相应的立法,其中美国是最早确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国家,缺陷产品召回方面的法律、法规也最为完善。近年来,特别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外国厂商制造的大量商品进入我国市场,同时大量的缺陷产品不断涌现,给消费者造成极大的不便,甚至给消费者的生命和财产带来巨大损害。而我国对缺陷产品召回的立法刚刚起步,加强美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研究,借鉴国外成功的立法经验,有助于健全我国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全面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全套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为规范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凡在本单位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所有餐饮工作人员(包括厨师、洗碗工、采购员、库管员、管理员、餐厅领班等)均应遵守本管理制度。 二、新参加或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应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餐饮从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接受临时检查。 三、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四、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五、食品安全管理员要及时对在本单位餐饮从业人员进行登记造册,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组织从业人员每年定期到指定体检机构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应随身佩带(携带)或交主管部门统一保存,以备检查。 六、食品安全管理员和部门经理要随时掌握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并对其健康证明进行定期检查。 七、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个人卫生,操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服、工作帽,头发不得外露,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带饰物。专间操作人员还应戴口罩。 八、从业人员操作前手部应洗净,操作时应保持清洁。接触直接入口食品时,手部还应进行消毒。 九、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操作人员在有下列情形时应洗手:1、处理食物前;2、上厕所后;3、处理生食物后;4、处理弄污的设备或饮食用具后;5、咳嗽、打喷嚏

农药产品公司产品召回制度

**公司产品召回制度 一、目的 对不合格进行识别和控制,以防止不合格工作的再发生和不合格产品的非预期使用或交付,确保质量管理工作能满足要求和不合格品不转序、不交付。 二、主要内容与适用范围 对于已销售到市场,符合下述四大类原因的可以实行召回。 1、工艺类召回:工艺与理化指标原因,需要召回的。 2、包材类召回:因外观原因,需要召回的。如标签内容差误、漏标、错标等包材错误,导致产品无法在市场销售的 3、争议类召回:因争议原因,而非产品自身原因需要召回的。如因供需双方沟通不一致,造成“货不对板”、“无法回款要求退货”等。 4、政策类召回:如国家政策变动,取消某类市场销售的; 5、自主类召回:因产品滞销超过保质期、调换销售地域的。 三、各部门相应职责 1、供应链负责工作不合格的归口管理,各相关部门及人员协助进行。 2、质检部负责对原材料、包装材料等不合格品进行评审和实施处理,负责不合格品的识别,并组织评审和跟踪不合格品的处置结果。 3、生产部负责对生产加工过程中的不合格品进行评审和实施处理。 4、市场部负责跟踪产品在市场使用过程不合格品进行评定。 四、产品召回流程:

产品召回分为申请召回、指令召回二种方式。申请召回,是销售部门自主申请,要求对市场端产品进行召回。指令召加,是指公司根据需要,下达指令到销售部,要求召回某类产品。 1、申请召回流程: 销售员 > 销售经理 >市场部确认>销售总经理>供应链核准召回。 2、自主召回流程: 供应链核准召回 > 销售总经理 > 销售经理 >销售员 五、召回产品的处置 1、根据获取的信息确定引起问题的原因,调查车间正在加工的产品,如有问题应立即停止生产,待评估后根据不合格品控制规定处理;对未使用的原料、辅料或包装材料也应封存,待评估后处理; 2、根据职责分类,分解到各职能部门作相应处置。 六、如本规定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相冲突者,以国家现行法律法规为准。 **农化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一月七日

医疗保险法律制度

经济与管理学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概论期末论文 论 医 疗 保 险 法 律 制 度 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 专业:工商管理类 班级:工商管理类二班 学号:1015224228 姓名:岳文杰 指导老师:康剑英 成绩:

论医疗保险法律制度 姓名:岳文杰日期:2011-6-18 摘要:在我国医疗保险法律制度的诸价值中,正义是我国医疗保险法律制度的首要价值,保证人民身体健康安全最能体现中国医疗保险法律制度的特征制度追求,法的价值实现是一种复杂的社会实践和一项复杂的社会工程。就我国医疗保险法律制度的价值的实现而言,需要国家的干预与介入。本文通过对当前医疗保险制度的概念的理解,以及对医疗保险制度中存在的常规问题及其原因进行了分析,提出了从法律制度的完善来规范我国医疗保险的运行环境,运行制度,确保医疗保险体系的安全运行。 关键词:医疗保险制度概念;立法理念与环境;制约筹资社会化管理;正义;安全有序;国家干预 由于法学家认为法的价值的各种理论只不过是反映了其各自所具有的特殊偏好,因此,法的价值就具有普罗透斯似的特性。尽管如此,法学界对发的价值的基本内涵还是有较为合理的界定,即作为客体的法律满足主体需要的积极意义,它们一般包括正义、自由、秩序、公平、安全和效益。卓泽然认为“发的价值是以法与人的关系作为基础的法对于人所具有的意义,是对于人的需要的满足,也是人对于法的绝对超越指向。”价值可以分为各种层次和类别,如一般人们将法的价值分为:公平价值、正义价值、自由价值和秩序价值等;有的人又将法的价值分为:目的价值、法的工具价值等,看上去十分复杂。笔者认为法的价值具有抽象与具体之分,在法理学上,法的价值是法理学和法哲学的命题,是指人类社会中整个法律现象的价值;但由于各个部门法的调整对象调整方法和自身功能的不同,使得各部门法的法律价值可能表现出不同的价值取向。“对于不同的法律部门来说,对法律价值既有不同的解释,也有不同的侧重于取舍”。就医疗保险法律制度来说,其根本价值在于正义、保证人民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和保障社会稳定和有序。虽然医疗保险法中也要体现一定的效益价值,但就医疗保险法律制度的主要目的来看,效益价值显然不是该法的主要追求。在我国医疗保险法律制度的诸价值中,正义是我国医疗保险法律制度的首要价值,因而正义是我国医疗保险法律制度的核心价值,而保障社会的稳定和有序是我国医疗保险法律的基本价值。 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法律制度的建立涉及到社会成员的身体健康,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建设和社会的稳定发展。然而,我国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法律制度的构建缓慢,这不利于构建我国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因此,对于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法律制度的研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2007 年7 月《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 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中明确指出要结合我国国情,在现有的医疗保障体系下,逐步建立和完善城市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并总结现有医疗保险体系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经验,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一套科学合理的以城市居民为参保对象的医疗保险制度。这一意见的颁布意味着我国医疗保险制度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公费医疗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及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共同构成了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医疗保障体系。这将在很大程度上缓解老百姓“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但是,我们也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当前确立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仍然存在很多需要不断完

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制度

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制度 1. 目的与编制依据 1.1为及时召回有缺陷的批量产品,减少公司和客户因缺陷产品导致的损失,维护公司的市场信誉,特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的编制依据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 《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送审稿)》(国家质检总局,2008) 《不合格品控制程序(CX/ZB-25)》(××××公司,2008) 《纠正和预防控制程序(CX/ZB-26)》(××××公司,2008) 《与顾客有关的过程控制程序(CX/KF-17)》(××××公司,2008) 2 主题内容 本制度界定了缺陷产品召回管理的定义和管理程序,明确了有关部门对缺陷产品召回管理的职责与权限。 3.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对缺陷产品的报告、调查、召回、处理及纠正预防措施的管理。 4. 职责 4.1 质量保证部(以下简称“质保部”)为公司缺陷产品召回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调查客户对特定批次、型号产品质量问题的投诉,编制召回计划书,监督缺陷产品召回过程,必要时向公司提交缺陷产品召回报告。 4.2 客服部负责接收并及时报告客户对缺陷产品的信息反馈与投诉,协助销售部门执行召回计划书,办理退货、换货。 4.3缺陷产品生产部门负责所召回的缺陷产品的鉴定与修复,并实施纠正预防措施。仓库、分析技术、研发等部门配合。 4.4 本制度由质保部组织编制和修订,客服、生产、仓库、分析技术等部门参与。本制度经公司管理程序审核批准后,由行政部颁布实施。质保部负责将本制度及其修订版本报行政部存档。 5. 定义 5.1 缺陷产品 ①因设计、生产、指示等原因在某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中存在具有同一

性的质量不合格的产品。 ②由于上述原因存在已经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不合理危险的某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产品。 5.2 召回 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对缺陷产品,由生产者通过警示、补充或者修正使用说明、撤回、退货、换货、修理、销毁等方式,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缺陷产品可能导致损害的活动。 5.产品召回程序 5.1 产品缺陷的报告、调查与确认 5.1.1 分析技术部在对已售出并在保质期内的产品的留样进行复测和稳定性检测时,如发现产品质量不合格,或存在有可能造成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缺陷,应立即告知质保部,并对复测数据进行校核确认。 5.1.2 客服部收到客户对产品的质量以及存在可能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缺陷的投诉或信息反馈时,应立即告知质保部,并通知客户暂停使用,通知仓库对尚未发出的同一批号的产品暂停发货。 5.1.3 生产、中试等部门发现已交库的产品为缺陷产品时,应立即告知质保部,并妥善保存缺陷产品的生产记录备查。 5.1.4 质保部在收到缺陷产品报告后两个工作日内开始调查,并告知客服部通知客户暂停使用。缺陷产品调查的基本内容为: ①缺陷产品的原料检测和生产过程控制是否符合工艺要求; ②缺陷产品的生产装置及其测量仪表是否处于正常、稳定状态; ③缺陷产品的质量标准是否正确,检测方法和检测仪器是否准确可靠; ④缺陷产品的包装器材和包装方法是否符合国家规范和产品特性; ⑤缺陷产品的标签、标识以及随产品提交的相关技术文件是否完整、规范、正确。 5.1.5 质保部应充分收集调查所需资料,广泛听取与缺陷产品生产过程有关部门的意见,必要时组织专题讨论会,并及时向公司提交缺陷产品的调查报告。与缺陷产品生产过程有关的所有部门均应配合质保部的缺陷产品调查,并参与调查报告的审核。

论我国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完善

浅议我国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 析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是一个旨在保护消费者健康和安全的制度,即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发现其生产、销售或进口的产品存在缺陷,可能或者已经危害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时,依法向主管机构报告并及时通知消费者,对缺陷产品进行免费维修、更换或收回,而主管机构对整个过程进行监督的制度。召回的目的是以最小的社会成本,最大限度地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我国有关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方面的立法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之中。这些法律规定在原则上为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法理基础,但其缺点是显著的,它缺乏操作性,例如《消法》第18条,经营者在发现缺陷产品后,应当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那么经营者如何采取措施防 止危害发生呢?我们不可能从法条上推测出来,一个完整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应该是具有很强操作性的,它包括主管部门对召回的监督管理权,经营者承担具体召回的义务,快速有效可操作的召回程序,违反义务的处罚规定等诸方面的法律法规体系。 一、我国召回法律制度关于召回成本立法的问题 (一)缺少缺陷产品召回的一般法 在我国,虽然《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

障法》对产品责任问题做出了一些规定,但都没有关于缺陷产品召回的条款。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和《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的适用范围和效力范围有限,并且属部门规章,执行中常常要受到其他部门的牵制,导致协调成本和召回成本的增加。缺少一部缺陷产品召回的一般法(即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是完善我国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最大障碍。没有这样一部法律,缺陷产品召回中的一般性问题就不能得到有效的解决,关于召回成本的问题更无从说起。 (二)对召回成本承担主体缺乏明确的规定 我国现行的有关缺陷产品召回的法律,对召回责任主体的规定不一,称谓不同。《产品质量法》规定:根据过错,由销售者、生产者和供货者承担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由经营者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则规定:由缺陷汽车产品制造商(包括进口商)选择修理、更换、收回等方式消除其产品可能引起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缺陷。这种情况固然是由于这些法律所调整的法律关系不同,但从另一个侧面也反映了制定缺陷产品召回一般法的必要性。由于这些法律规定不一、操作性不强,导致承担召回成本的责任主体不明。以《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为例,虽然其规定由缺陷汽车产品制造商(包括进口商)选择修理、更换、收回等方式消除产品中可能引起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缺陷并无不当,但没有明确规定有过错的运输者、仓储者、零部件供应商及原材料提供者应当承担的责任。而且,对于同一型号的产品由不同厂商生产、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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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泳池健康相关产品采购索证、验收制度 word 文档泰华锦江国际大酒店 游泳池健康相关产品采购索证、验收制度 一、专人负责采购~采购人员要有相应的资历及较强的责任心~并掌握相关的卫生知识。 二、采购客用化妆品时~应向供货方索取该产品的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产品生产许可证及产品近期检验报告复印件。 三、采购消毒产品~应向供货方索取国产或进口消毒药剂和消毒器械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并索取该产品的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产品生产许可证和产品近期检验报告复印件~采购的物品中文标识应规范~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规定要求。 四、与健康相关产品索证有关的资料应按产品品种、进货时间先后次序有序整理~妥善保存备查。 五、公共场所经营老需妥善保管索证的相关资料和验收记录~不得涂改、伪造~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该产品使用完毕后6个月。 六、公共用品用具储藏间应保持通风和清洁~无鼠害、苍蝇、蟑螂等病媒生物及霉斑~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私人物品。 七、不同物品应分类、分架存放~物品距墙壁~地面均应在10厘米以上。棉织品宜存放于密闭的储藏柜中。 八、物品的储藏应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并定期检查~及时清理过其物品。 九、有毒有害物品应有专间或专柜存放~上锁~专人管理~并有物品使用登记。 下面是赠送的保安部制度范本,不需要的可以编辑删除!!!!谢谢! 保安部工作制度

一、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津法觃,按照####年度目标的要求,做好####的安全保卫工作,保护全体人员和公私财物的安全,保持####正常的经营秩序和工作秩序。 二、做好消防安全工作,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教育提高全体人员的消防意识和防火知识,配备、配齐####各个楼层的消防器材,管好用好各种电器设备,确保####各通道畅通,严防各种灾害事故的发生。 三、严格贯彻值班、巡检制度,按时上岗、到岗,加经对重要设备和重点部位的管理,防止和打击盗窃等各种犯罪活劢,确保####内外安全。四、、加强保安队部建设,努力学习业务知识,认真贯彻法律法觃,不断提高全体保安人员的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勤奋工作,秉公执法,建设一支思想作风过硬和业务素质精良的保安队伍。 11、保持监控室和值班室的清洁干净,天天打扫,窗明地净。 12、服从领导安排,完成领导交办任务。 5、积极扑救。火警初起阶段,要全力自救。防止蔓延,尽快扑灭,要正确使用灭火器,电器,应先切断电源。 6、一旦发生火灾,应积极维护火场秩序,保证进出道路畅通。看管抢救重要物资,疏散危险区域人员。 九、协同本部门或其他部门所进行的各项工作进行记录。 保安员值班操作及要求 一、交接岗 1、每日上午9时和下午 19时为交接岗。 2、交接岗时将当班所接纳物品清点清楚,以及夜班所发生的情况未得到解决的需> 面汇报。检查值班室内外的卫生状况,地面无纸屑,桌面无杂物,整齐清洁。

产品召回制度流程

精心整理 产品召回制度 编制人: 审核人: 批准人: 北京三精日化有限公 201 一.建立本制度目的 确保公司产品在发现存在质量隐患、发生重大事故或发生消费者客户投诉时能够及时得到召回或迅速处理,最大限度地降低因产品缺陷对消费者的健康造成危害,维护公司的信誉,促进质量改善与售后服务,并将损失降低到最低水平。 二、范围 本公司生产的所有产品 三、原则 对消费者投诉的质量问题,遵循质量原因解释清楚、赔偿合理和顾客满意的原则,及时妥善解决问题。对市场反馈质量问题应认真分析产生的原因,存在安全问题的产品要按规定做产品召回处置。 四、产品召回管理: (一)产品召回职责: 精心整理

客服部负责消费者(经销商)反馈信息的接收,公司产品召回小组负责对产品进行召回,销售部负责与召回产品相关产品的库存数量调查;客服部负责将投诉信息转交质量管理部进行产品质量事故调查,并及时将调查结果上报产品召回小组。 产品召回工作小组: 组长:总经理:申秋山 副组长:张颖(质量管理部主管 生产主管:王华检测部主管:孙亚翠技术部主管:刘 召回工作小组职责 组长:负责召回程序的启动,作出最终的处理意见 副组长:负责召回活动的具体实施并及时向组长汇报召回进程 各部门负责人:协助组长和副组长的工作,并对召回的产品进行处理,分析发生原因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二)产品召回程 1产品的召回条 1.1产品将严重影响消费者健康; 1.2产品有可能导致一般性的健康损害; 1.3产品不会对健康造成损害,但存在质量、品质规格等的缺陷。 产品的卫生安全超过国家相关法规对化妆品的相关要求。1.4. 精心整理 2.控制 2.1客服部从客户或市场调查等渠道获得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应立即向主管上级汇报,由质量管理部负责组织检测部门、生产部、技术部

建立我国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思考

建立我国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思考 刘亚玲 摘要产品召回是法律赋予生产商的一种法定义务,只要产品的缺陷被检测、发现,生产商都有义务召回。然而,我国尚未就产品召回制度出台具体法律予以规制。本文提出我们应当从扩大召回制度适用范围、健全产品召回法律制度与相关配套机制以及借鉴学习他国先进经验等方面着手完善我国产品召回制度。 关键词产品缺陷产品召回法律性质 作者简介:刘亚玲,陕西省榆林市委党校法学教研室教师。 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7-115-01 一、我国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性质 所谓产品召回制度,是指如果产品存在缺陷而有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等情况,生产商或销售商自行或经他人通知得知这一情况,并主动将具有此危险的产品收回,使消费者权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免遭损害;如果生产商或销售商发现该危险却不加以处理,相关主管机关可强制其回收产品。缺陷产品召回事件时有发生,已成为备受关注的社会问题。 关于产品召回制度法律性质,学界存在两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产品召回是法定义务,是法律对生产商直接做出要求,一旦缺陷产品被检测或发现,其都有义务召回而不管交易双方是否对此做出事前约定。另一种观点认为,产品召回是法律责任,是由于生产商没有履行提供合格产品的义务而应当承担的责任。笔者同意上述第一种观点,理由: 第一,法定义务是指人类社会活动中,法律规定所应承受的行为约束,具有强制性;而法律责任更多体现为一种事后性,是由于违反法律义务或不当行使权利而承担的不利后果。产品召回行为本身就是法律针对生产商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而设的义务之一,只有在生产商不履行召回义务的前提下,才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所以,产品召回制度应视为是生产商的一种法定义务。第二,缺陷产品所存在的系统性问题,不是局限于某一特定的消费者个人,而是波及到不特定多数的消费者群体,产品召回制度要求生产商对所有同类产品的消费者提供同样救济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各项召回费用。并且需要政府作为交易以外的第三方介入,以促使生产商主动、及时采取召回措施,保证产品质量和消费者的使用安全。第三,由于产品召回制度是一种法定义务,就决定了它只能是以事前救济制度而存在,因为法定义务往往是直接依据法律规定产生的。产品召回目的在于使缺陷产品尚未对人身财产造成实际损害之前,通过各项补救措施解决问题,防患于未然,减少或消灭潜在损害的发生。 二、我国产品召回制度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我国出现一系列由产品缺陷而引发的纠纷事件,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严重损失,凸显出我国产品召回制度的严重缺位。我国产品召回制度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第一,众所周知,产品召回制度被广泛应用于汽车、食品、药品等多个行业,但在我国因《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的颁布,仅就汽车缺陷产品召回实现了规范管理,对于其他行业仍是一片法规“盲区”。滞后的立法加上软弱的执法,使生产商面对缺陷产品无动于衷,也造成政府在缺陷产品监管上的不力。另外,就现阶段为数不多的法规来看,在产品召回上依然存在立法操作性差、难以具体应用、模糊法律规定普遍存在等问题。第二,产品召回的标准不够明确,针对“缺陷产品”的举证责任存有争议。第 三,产品召回制度的监管机关过于单一,无法适应纷繁复杂的产品质量检测与召回工作。第四,对缺陷产品召回的责任人规定不明确,制裁力度不够。 三、完善我国产品召回制度的构想 (一)扩大产品召回制度适用的范围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产品召回制度仅仅适用于汽车、儿童玩具等部分产品,这与我国市场的实际相差甚远。我们应当强制扩大产品召回制度所适用的范围,将其扩大到与人民安全生活息息相关的各方面。如果立法设定强制的召回制度,不仅可以避免生产商大范围侵害消费者利益情形的发生,尤其是在食品和药品行业等,而且可以杜绝外国厂商在进行全球召回时所采取的“中国市场例外”等情形的发生,从而在较大范围内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完善现有法律法规的缺陷与不足,健全适应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相关配套机制 我们应当从立法、执法的角度出发,完善现有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不足。一方面,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召回法》,从而对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原则、召回范围、召回程序、执法主体、救济程序、法律责任等相关方面做出明确界定,以保证产品召回制度在法律上的权威性和统一性。另一方面,实行分工负责,权责明确,相互监督等方式,按照不同行业产品归属不同的机构来明确执法主体以及相关的监管、检测体系。 (三)借鉴学习国际有益经验 在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建构中,我国可以吸引和借鉴对此制度运用比较成熟的西方发达国家之有益经验及先进理念,为我所用。例如,在食品召回法律体系中建立完善的食品溯源制度,实施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动态监控;可以借鉴英美法系国家采用的惩罚性赔偿机制——通过规定不同的处罚等级以及制裁措施,来对付那些不愿按照制度召回缺陷产品的生产商和经销商等。 赵晓光,刘兆彬,等.欧美产品召回制度.清华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09页. 参考文献: [1]赵晓光,刘兆彬.欧美产品召回制度.清华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2]张云.我国缺陷产品立法研究.经济管理出版社.2007年版. [3]董春华.中美产品缺陷法律制度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 [4]段晓红.产品责任适用范围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 ◆经济与法

木材不合格产品召回制度示范文本

木材不合格产品召回制度 示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木材不合格产品召回制度示范文本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一、为确保从原料到成品标识清楚,具有可追溯性, 建立和实施回收程序,以确保能及时召回不安全的产品, 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不合格产 品定义如下: 1.一般不合格品:没有安全卫生方面的问题,对消费 者身体健康不形成伤害,但存在一般品质问题的不合格产 品; 2.严重不合格品:存在安全卫生方面的问题,对消费 者身体健康造成伤害的不合格产品。 3.可疑产品的确定,可以是公司或客户发现的任何有 关产品质量、卫生安全的信息或潜在不安全因素的产品。

三、各相关部门职责: 1.业务部负责建立客户信息记录和档案,负责与客户的沟通和联络; 2.物控部负责与有关政府部门联系,保证有关产品严重危害的信息得到及时沟通; 3.品管部负责建立公司内部可追溯性体系,组织纠正预防措施计划的实施; 4.其他相关部门落实本部门责任的纠正预防措施。 四、不合格产品召回的情况 1.因产品设计问题被客户投诉 2.因质量问题被客户投诉 3因遭遇技术壁垒被国外退回 4.因不符合输入国之标准或要求被通报或退货 五、不合格产品召回的措施 对于以上几种情况,进行不合格产品召回措施。包

我国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的制度环境分析

我国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的制度环境分析 我国商业健康保险的界定 关于健康保险的概念,国内外理论界尚无统一的定论。美国健康保险学会(HIAA)对健康保险的定义是:“为被保险人的医疗服务需求提供经济补偿的保险,也包括为因疾病或意外事故导致工作能力丧失所引起的收入损失提供经济补偿的失能保险”。中国台湾保险学家袁宗蔚认为:“健康保险,原系疾病保险之别称,亦包括伤害保险在内。故所谓健康保险者,乃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罹患疾病所需住院及医疗费用,以及因不能工作所致收入之损失,由保险人负责给付或补偿之保险”。广义上说,凡是以人的健康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均可称为健康保险。健康保险按照组织实施方式可以划分为社会医疗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习惯上,广义的健康保险应涵盖社会医疗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两个部分,狭义的健康保险一般特指医疗保险。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商业健康保险出现较晚,而社会医疗保险主要采取医疗费用补偿的方式,因此长期以来人们将医疗保险等同于健康保险,包括近年来的一些研究文献也未进行明确区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我国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主要包括由政府主导实施的城镇职工基本

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合作医疗和城乡医疗救治,主要采取医疗费用补偿的方式。我国的工伤保险与美国的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功能比较接近,但是工伤保险在我国属于一个相对独立的社会保险单元,并未划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范畴。根据中国保监会2008年颁布的《健康保险统计制度》,我国商业健康保险按照业务范围可划分三个领域:健康保险业务、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和健康服务业务。根据中国保监会2006年颁布的《健康保险管理办法》定义,商业健康保险是指保险公司通过疾病保险、医疗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和护理保险等方式对因健康原因导致的损失 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其中:疾病保险,是指以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的发生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医疗保险,是指以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行为的发生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为被保险人接受诊疗期间的医疗费用支出提供保障的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是指以因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工作能力丧失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为被保险人在一定时期内收入减少或者中断提供保障的保险;护理保险,是指以因保险合同约定的日常生活能力障碍引发护理需要为给付保 险金条件,为被保险人的护理支出提供保障的保险。 因此可以看出,我国商业健康保险主要是指疾病保险、医疗保险、护理保险和失能保险,这是我国商业保险公司主要经营的健康险种。社会医疗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共同构成

产品召回制度范文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产品召回制度范文 篇一:产品召回管理制度 产品召回管理制度 文件号:*** 1、目的 为使不合格产品在出厂交付后能够完全、及时地召回,以减少对消费者的危害,消除不良影响,以及出口产品被预警,索赔,退货及投诉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最终产品已销售出厂,在流通领域发现不合格,禁止销售、退市召回的不合格产品。 3、职责 3.1总经理负责批准启动不合格产品召回程序,提供必要的资源。 3.2业务部负责与客户、市场的召回接洽工作处理和召回产品运输工作安排。 3.3品管部负责产品质量评估、不合格原因分析,协助产品召回。

3.4生产部负责不合格品的标识和处置,按评估结果采取销毁、返工、返修或降级等措施。 3.5品管、行政、业务等部门应协调处理好工商、质监、新闻媒体等相关单位工作。 4、工作要求 4.1流程 4.2出现下列情形时,相关部门应及时反馈总经理,确定启动召回程序: 4.2.1产品出现严重安全隐患问题或违反法律法规要求的,经抽检不合格,相关认证机构或政府部门责令产品撤离市场; 4.2.2品管、生产部门对产品或工艺自我评估,发现可能会引发安全事故,或存在质量缺陷; 4.2.3客户对产品质量的投诉,经分析确认投诉合理,产品存在质量问题。 4.3产品召回程序 4.3.1业务部工作人员根据品管、生产、业务等部门提供的记录,追踪应召回产品所在的区域市场,以及终端门店和客户。根据情况确定召回产品涉及的范围、数量、重量,安排相应的仓储和运输,在第一时间内紧急召回,要求及时高效,同时应积极采取相关应对或补救措施,尽量减少公司损失。

产品召回法律制度若干问题研究

产品召回法律制度若干问题研究 2007 年7 月26 日, 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食品 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首次以条例的形式 确立了产品召回制度, 这对于我国产品召回制度的建立 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也为产品召回理论的研究和立法 提供了一个新的平台。 一、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概念和基本特征 所谓产品召回, 是指生产厂商将其生产且已进入流 通的可能危害消费者健康安全的隐患产品, 及时从市场 和消费者手中收回的行为。产品召回法律制度是指调整 产品召回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 称, 它具有系统性、公法性、群体性和预防性的特征。 1. 系统性 造成产品质量问题的原因, 可以分为偶然性因素和 系统性因素。由于各种随机性因素所造成产品的损害称 为偶然性因素; 由于设计、制造过程中造成某一批次、型 号或类别中普遍存在的问题称为系统性因素。对偶然性 的损害, 当事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获得救济; 对系统性 的损害, 个体的民事诉讼并不能保护所有涉及的消费者 的合法权益。产品召回法律制度针对的是生产过程中的 系统性因素造成的系统性损害, 因而具有系统性。 2. 公法性 偶然性损害属于私法调节的范畴, 一般可以通过合 同法、侵权行为法等私法诉讼的方式加以解决; 而系统 性损害所带来的危害不是局限于某个特定的消费者个 人, 而是波及为数众多的特定消费者群体, 因此, 它属于 公法调节的范围。一般来说, 由政府主管部门建立和实 行隐患产品行政管理制度, 生产商及其他责任方据此对 隐患产品进行召回, 因而具有公法性。 3. 群体性 由于缺陷等存在安全隐患的产品往往具有批量性 的特点, 因此, 当这些产品投放到市场后, 其潜在的危害 是巨大的, 如果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干预, 就会延误迅 速在社会上消除隐患的时机, 使损害进一步扩大。由于 产品双方当事人在经济实力、专业知识、谈判能力等方 面有很大悬殊, 单一的消费者提起诉讼不足以引起生产 商的重视并消除危险及对其进行惩戒, 而受害消费者群 体在寻求救济上面临着严重的举证困难。个体侵权救 济模式的传统侵权责任法, 在商业社会结构下的大规 模商业企业侵权事件面前已经愈显捉襟见肘, 产品召 回法律制度在此则显现出其优势, 可以看出它具有群体 性的特征。 4. 预防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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