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cq

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cq
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cq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1998年3月28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01年5月25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通航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设施及其所有人、经营人、船员和与水上交通安全有关的单位或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统一领导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实行所有人和经营人负责制。

第四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对水上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其设置的港航监督机构具体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实行水上交通安全责任制。

根据水上交通安全管理需要设置的乡、镇船舶管理机构或配备的专门管理人员,负责辖区内乡、镇船舶的日常安全管理。

公安、渔政、水利、旅游等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协同港航监督机构,实施本条例。

第二章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

第六条船舶、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并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权、经营权、航行权;

(二)航行、停泊、作业的安全保障权;

(三)未经法定机关依法批准或授权,其船舶、设施及有关证照不受非法检查、扣押、扣留。

第七条船舶、设施的所有人和经营人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保持船舶、设施处于符合规定的技术性能和适航状态;

(三)按规定配备持证船员和其他船员,对船员进行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

(四)不得指使、强迫船员违章操作和违章航行;

(五)按国家规定投保船舶保险、人身保险和货物运输保险;

(六)承担船舶发生水上交通事故的法律责任;

(七)缴纳国家规定的税费;

(八)接受港航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服从管理;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机动船舶的船长和其他持证船员,应当经过港航监督机构考试并取得合格的船员适任证书。

非机动船舶的驾长,应当经过港航监督机构或其授权组织的考试并取得合格的证件。

其他船员,应当经过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方准上岗操作。

第九条船员必须遵守国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禁止以下行为:

(一)在航未持有有效的船员适任证书和船员服务簿;

(二)当班船员擅离职守;

(三)超额、超载、超高、超宽、超速、超越航线驾船;

(四)抢航、抢漕、抢档;

(五)能见度达不到安全航行要求的条件下航行;

(六)在封航水位航行;

(七)不具备夜航条件夜航;

(八)违反规定,人、畜混装;

(九)货船、渔船、农用船、自用船载客;

(十)酒后作业;

(十一)其他违反水上交通安全的行为。

第三章船舶和设施

第十条船舶、设施的设计、修造必须由经船检部门技术认可、具有《船舶设计证书》和《船舶修造证书》的单位承担,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船舶、设施的设计、修造。

第十一条船舶、设施的产权变更、抵押、光船租赁和灭失,均应当在港航监督机构办理登记。未办理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十二条船舶、设施的租赁或承包,双方必须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安全管理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航行船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有效的国籍证书和船舶检验证书及其他有效证件文书;

(二)营运船舶必须持有效的营运证或证明文件;

(三)船舶主机、舵机、锚机、船体等完好,消防、救生等设施齐全,按规定配备通讯、导航设备;

(四)按规定配备的当班船员全部在岗。

第十四条船舶、设施必须按国家规定配备防污设施设备,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防止水域污染。发生污染水域事故,应当迅速向港航监督机构报告,并采取消除或控制污染措施。

第十五条船舶、设施储存、装卸、运输危险物品,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危险物品管理规定。

第四章航行、停泊和作业

第十六条船舶应当在核定的航区、航线内航行,其航速应保障自身安全和不危及其他船舶、设施的安全。

第十七条船舶应按规定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

船舶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和航行条件受到限制的区域,应当遵守港航监督机构的特别规定。

未经港航监督机构特别许可,禁止船舶、设施进入或穿越禁航区。

第十八条在长江和其他河流的急流航段航行的客渡船不得小于五载重吨,货船不得小于三载重吨。

在其他水域航行的客渡船(游览船除外)不得小于三载重吨,货船不得小于二载重吨。禁止单机船舶在长江干线和流速在每秒三点五米以上急流航段从事客运和渡口运输。

第十九条船舶拖带航行应遵守以下规定:在长江干线拖带航行的,主机功率应在七十三点五千瓦以上;在其他河流拖带航行的,主机功率应在二十九点四千瓦以上;在渠化河流、湖泊和水库拖带航行的,主机功率应在十四点七千瓦以上。

在长江干线拖带航行的船舶,不得采用吊拖编队方式。

第二十条高速客船应遵守交通部《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定》,使用安全航速、防止发生碰撞和浪损事故,在航时应当宽裕地让清所有船舶。

禁止高速客船夜航。

高速客船因特殊情况确需夜航的,应报港航监督机构批准。

第二十一条滚装船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并在指定的专用码头装卸作业。

第二十二条江河、水库、湖泊等水域的游览船必须按规定配备安全设备,由持证船员驾驶,在规定的水域、水位航行。

第二十三条船舶应按规定停泊。船舶、设施进入港区、锚地和停泊区域内停泊,应当服从港航监督机构管理,并按规定留足值班船员。

第二十四条船舶、设施进行各种作业,必须采取安全保障措施,保障自身和作业安全,并不得妨碍其他船舶、设施的安全。

第五章通航水域

第二十五条航道管理部门应加强航道的管理,保持航道畅通和助航标志有效、明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助航标志,发现助航标志移动或损坏,应立即向港航监督机构和航道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禁止在航道、习惯航道内设置各种网具、种植水生物。在其他通航河流设置各种养鱼网箱不得碍航。

渔船在通航水域内进行捕捞作业,不得妨碍过往船舶航行安全。

第二十七条在通航河流禁止人工放排,在控制河段禁止拖排。

第二十八条禁止向通航水域倾倒砂、石和废弃物。

第二十九条在通航水域进行水上水下施工,必须按规定向港航监督机构申报有关资料,经港航监督机构核准发给《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后,方可进行施工。

第三十条在通航水域组织水上体育活动及水上漂流,应报经港航监督机构批准,在规定的区域和时间内进行。

第三十一条船舶和其他物体在通航水域沉没,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立即向港航监督机构报告。

对影响航行安全的沉没物、漂流物,港航监督机构有权责令其所有人或经营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逾期不清除的,港航监督机构可采取强制措施清除,其费用由沉没物、漂流物的所有人或经营人承担。

非紧急抢险情况下,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港航监督机构批准,不得在通航水域内擅自打捞沉没物、漂流物。

第三十二条在通航水域内设置船、构筑固定设施、采集砂、石等,应当事先报经港航监督机构批准。

第三十三条在通航水域进行有碍航行安全的活动,必须向港航监督机构提出申请,由港航监督机构发布航行通告或航行警告。

封航封渡水位由主管部门根据辖区航道变化情况,报经当地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

第六章渡口

第三十四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渡口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渡口、渡船的安全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检验非机动渡船并核发船舶检验证书;

(二)考核非机动渡船的船员并核发驾长证;

(三)依法处理违法的渡船、渡工;

(四)协助港航监督机构调查处理渡船发生的水上交通事故。

第三十五条城镇和乡村渡口的设置、撤销或迁移,应当符合城市和村镇规划,由设置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报港航监督机构审核,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门批准。

跨行政区域的渡口设置、撤消或迁移,由各方政府协商解决。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撤消或迁移渡口。

第三十六条渡口应当设置在岸平、水缓、视线开阔、无碍他船航行、乘客上下船安全的地方。渡口两岸应设置坚固的系泊设施,设立《渡口守则》碑牌。

禁止在危险品装卸、作业、仓储区域或其他禁止停泊区域设置渡口。

第三十七条公路渡口应遵守交通部《公路渡口管理规定》,其安全管理工作,受港航监督机构的监督和指导。

第七章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

第三十八条船舶、设施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其船员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尽量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立即向

就近的港航监督机构报告。接到报告的港航监督机构,应当迅速赶赴现场组织抢救。

事故现场附近的船舶和过往船舶,发现有人遇险、遇难或收到求救信号,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应当全力参与抢救,并服从港航监督机构统一救助指挥。

第三十九条发生水上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港区应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有管辖权的港航监督机构提交事故报告书和有关资料。

第四十条与事故有关的单位和人员应当接受港航监

督机构的调查,如实提供事故情况。

发生事故的船舶、设施在调查事故期间,未经港航监督机构同意或提供担保,不得离开事故发生地。

第四十一条水上交通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处理需要,港航监督机构可指定当事人的一方或各方预付部分费用。

第四十二条船舶发生重大水上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按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如无其他经济赔偿能力,可依法拍卖其船舶,拍卖收入优先用于事故赔偿。

第四十三条船舶、设施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后,不及时采取措施,严重危及交通安全的,港航监督机构可采取卸载、

拖出特定区域、冲滩、破坏性打捞等保障安全的强制性措施,发生的费用和损失由事故责任人依法承担。

第四十四条水上交通事故由有管辖权的港航监督机

构负责调查和责任认定。当事人对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在收到事故责任认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港

航监督机构申请重新认定。上一级港航监督机构应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之内作出维持、变更或撤销的决定。

发生死亡九人以下水上交通事故,按有关规定处理。

发生死亡十人以上水上交通事故,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事故调查领导小组,提出事故调查处理报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发生死亡五十人以上水上交通事故,按特别规定处理。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警告并处以三百元以下罚款:

(一)不携带有效的船员适任证书行船的;

(二)到期未在船员服务簿上办理签证的;

(三)不按规定填写航行日志、轮机日志的;

(四)违反驾驶台纪律的;

(五)发生事故,在规定时间内不提交事故报告的。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以四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罚款,并给予扣留证书、证件六个月以内的处罚;对负有责任的所有人、经营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进出港不按规定办理签证的;

(二)抢档、抢漕、抢靠码头的;

(三)超越航区、航线行驶的;

(四)客渡船违反规定随意停靠的;

(五)不具备夜航条件夜航或在能见度达不到安全航行要求的条件下航行的;

(六)擅自进入禁航区的;

(七)违反规定,人、畜混装的;

(八)酒后作业的;

(九)渔船在通航水域捕捞作业妨碍航行安全的;

(十)不按规定拖带船舶的;

(十一)违反船舶航行吨位规定或单机船舶载客运输规定的;

(十二)航行、停泊、作业不按规定使用声号、灯号、号型及通信设备的。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以六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并给予扣留证书、证件六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内的处罚;并对负有责任的所有人、经营人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证人员擅自驾船的;

(二)当班人员擅离职守的;

(三)擅自在航道内设置碍航物的;

(四)在通航水域设置养鱼网箱碍航的;

(五)向航道倾倒砂、石和废弃物的;

(六)擅自移动或损坏助航标志的;

(七)擅自在航道内打捞漂流物、沉没物的;

(八)他船遇险、发生事故,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不参加施救或不服从港航监督机构指挥的。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给予扣留证书十二个月以上直至吊销证书、证件的处罚;并对负有责任的所有人、经营人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高速客船未经港航监督机构批准擅自夜航的;

(二)抢航、故意碰撞他船或紧迫他船造成危险的;

(三)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或擅自离开事故现场的;

(四)危险品船运输危险货物未按规定申报的。

第四十九条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及有关单位,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一)指使、强迫他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

(二)未按规定配备有效的消防、救生、通讯、导航等设施设备的;

(三)未按规定配备持证船员的;

(四)人力船擅自装机投入运输的;

(五)滚装船、危险品船未在指定码头装卸作业的;

(六)货船、渔船、农用船、自用船载客的;

(七)不具备装运危险货物条件擅自装运危险货物的;

(八)擅自设置船、渡口或构筑固定设施的;

(九)擅自进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

(十)擅自在通航河流组织体育活动和漂流活动的;

(十一)在通航河流进行人工放排和在控制河段拖排运输的;

(十二)无船舶检验证书或国籍证书,或证书失效航行的。

第五十条船舶、设施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可以禁止其离港、责令驶向或移至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对拒不执行者,港航监督机构可采取拖移、卸载、解除动力、暂扣的行政强制措施。对违法人员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并给予扣留职务

适任证书十八个月以上直至吊销其证书的处罚,并对负有责任的所有人、经营人可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超额、超载、超高、超宽、超速航行的;

(二)在封航、封渡水位航行的;

(三)擅自装运一级危险货物的;

(四)存在其他重大安全隐患的。

第五十一条对水上交通事故的责任人,给予以下处罚:

(一)一般事故给予三千元以下罚款,并扣留证书证件六个月以内的处罚;

(二)大事故给予五千元以下罚款,并扣留证书证件十二个月以内的处罚;

(三)重大事故给予一万元以下罚款并扣留证书证件十二个月以上直至吊销证书证件的处罚;

(四)特别重大事故按国家特别规定处理。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取解除动力、拆解、销毁等措施予以取缔,由此产生的费用由船舶所有人承担:

(一)无船名船号、无船籍港、无船舶证书的船舶;

(二)假冒他船船名船号和船籍的船舶;

(三)伪造船舶证书的船舶。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规定的罚款数额适用于四等船。五等船按罚款数额的二分之一执行;三等船按罚款数额的一点五倍执行;二等船按罚款数额的二倍执行;一等船按罚款数额的三倍执行。

第五十四条对非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条例的违法行为

处以一千元以上罚款,对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条例的违法行为处以二万元以上罚款或吊销船员适任证书,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

第五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六条水上交通事故引起的民事纠纷,当事人可向港航监督机构申请调解,不申请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十八条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统一着装,佩带执法标志,出示执法证件。

港航监督机构和其他有关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

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

第五十九条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有关部门给予处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侵害船舶、设施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人身、财产权利的;

(二)擅自批准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船舶航行、作业,或者违反法定办事程序的;

(三)无法定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和处罚明显不当,滥施处罚的;

(四)无法定依据收费、罚款或者罚款不按规定使用罚没收据,罚款不上缴的;

(五)擅自使用扣押财物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与索贿受贿的。

港航监督机构和相关执法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其上级行政机关应依法纠正违法行为,并对其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条渔业船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六十一条本条例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

船舶管理制度

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制度 为切实加强水上交通运输安全,维护水上交通运输秩序,严格安全管理职责,狠抓责任制落实,严厉打击违章、违法行为,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常规管理 一、沙船、渔船业主要缴纳安全风险保证金1000-20000元/年,如遇到船上工作人员、船舶业主有违法、违规操作行为按照相关规定从安全风险保证金里扣除。 二、安监办签字确认船舶平时无违法违规行为或违法违规行为得到及时纠正后,方能履行年审、检验相关手续。 三、安监办签字确认船舶平时无违法违规行为或违法违规行为得到及时纠正后,客渡船义工、渡工方能到财政办办理油料补贴。 会议制度 一、每季度召开一次乡镇船舶安全管理领导组成员会议,专题研究水上交通运输安全工作,分析形势、制定措施、安排部署重大安全活动。 二、不定期召开船舶业主例会,镇安监办主持召开,全体船舶业主参加,及时传达上级会议精神,总结本季度工作,通报各类违法、违章情况,安排布置下季度工作。 三、船舶业主必须严格会议要求参会,不得无故缺席,确因特殊情况必须书面请假报镇安监办。 四、船舶业主认真遵守会议规则,如有违反者将扣安全保证金50元/次。

检查制度 一、镇安全生产办公室每年组织开展水上交通安全检查不低于四次,镇安监办开展不定期的水上交通安全检查每月不低于五天,逢场天、重大节假日值班人员深入码头检查,遇到汛期、雨雾恶劣天气等不利通航条件及其解除时,船舶管理员利用电话、短信等有效手段及时发布禁航、通航信息。检查人员必须严格履行职责,深入到各渡口、码头,抓好现场监管,不得走形式、走过场。 二、检查对象:镇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捕捞作业等的各类船舶。 三、检查重点:鱼鳞嘴、盐渠、黄堆码头的客渡船、在河上作业的采砂船舶以及辖区水域上的自用船和渔船。 四、检查内容:各类船舶的证书、证件、签单放行落实情况,违章违法情况,船舶的检验及年审情况,救生衣配备及穿戴情况。 五、对检查出的隐患,应立即下达整改通知,限期整改;对查出违章、违法的事件,应及时办理,根据情节进行查处。

国家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和救助系统布局规划(内容简介)

国家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和救助系统布局规划(2005-2020) 《国家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和救助系统布局规划》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交通部编制,并于今年4月经国务院批准。这是建国以来编制的第一个国家级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和救助系统中长期规划,是全国突发性公共事件应急体系的组成部分。 水上交通安全属公共安全范畴,涉及船舶交通的监管和险情救助。水上交通事故突发性强,远离陆地,救援困难,易造成群死群伤和重大经济、环境损失以及重大社会影响。加强安全工作,处理公共突发事件是政府的重要职能。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和救助系统建设,对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增强应对水上突发事件的能力,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维护国家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经过多年努力,我国水上交通安全保障能力得到提高,安全形势初步好转,水上交通安全监管与救助为社会经济发展做出了贡献。2005年与2000年相比,等级以上运输船舶交通事故减少了15.9%,死亡人数减少了16.8%。2001年至2005年期间,组织搜救行动8788次,救助人员71168人、船舶6877艘、财产价值约171亿元。但是目前我国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和救助系统仍然是低水平的,尤其是监管和救助装备的数量和性能与实际需求差距很大。遵照2004年1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的要求,为实现到2020年水上交通安全状况根本好转的战略目标,制定《国家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和救助系统布局规划》。规划的地理范围是中央政府实施安全监管的水域,包括全部沿海水域(18000千米大陆海岸线,300万平方千米管辖海域面积)、长江干线(宜宾以下2700千米)、珠江、黑龙江水系主要通航水域、额尔古纳河和澜沧江下游水域。规划的基础年为2005年,规划的水平年分为2010年和2020年。 一、现状评价 (一)安全现状 1.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和救助机制基本形成 我国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机制由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和搜救应急指挥两大机制构成,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履行相应职责。 中央管理水域由交通部海事局管理,在沿海、主要跨省(区、市)的内河干线(通航里程约3.2万千米)设立了14个直属海事机构,98个分支机构和366个派出机构。在中央管理水域以外的内河、湖泊和水库,实行以地方政府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设立了27个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各级海事机构负责行使水上安全监督和防止船舶污染、船舶及海上设施检验、航海保障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对水上交通安全实行行业管理。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建立了国家水上应急救助指挥体制。国家海上搜

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制度

质量安全环境管理体系文件 水上水下施工作业 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船舶、排筏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安今,保护水域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沿海和内河水域进行下列涉及通航安全的水上水下施工作业(以下简称施工作业),适用本规定: (一)设置、拆除水上水下设施; (二)修建码头、船坞、船台、闸坝,构筑各类堤岸或人工。 (三)架设桥梁、索道,构筑水下隧道; (四)打捞沉船、沉物; (五)铺设、撤除、检修水上水下电缆或管道;

(六)设置用于捕捞、养殖的固定网具设施; (七)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竹木排筏系缆桩以及类似的设施; (八)进行影响水土—交通安全的海洋及气象观测、水文测量、地质调查、科学研究等活动: (九)清除水面垃圾; (十)扫海、疏浚、爆破、打桩、拔桩、填埋、挖砂、淘金、采石、抛泥沙石; (十一)救助遇难船舶,或紧急清除水面污染物、水下污染源; (十二)其它影响通航水域交通安全或对通航环境产生影响的施工作业。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以下简称港监局)主管全国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港务(港航)监督机:构(以下简称港监)具体负责其管辖水域内的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格和申请 第四条建设者或施工者(以下统称施工作业者)从事本规

定第二条规定的施工作业,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施工作业所在地的港监提出施工作业通航安全审核申请(以下简称申请),接受港监的审核。 涉及多类型、多科目施工作业的建设工程或涉及多个施工作业者的工程,可由对工程总负责的施工作业者统一向港监提出书面申请,也可由具体从事某一类型和某一科目的施工作业者就涉及本类型和本科目的施工作业分别向港监提出书面申请。 第五条申请从事本规定第二条第(—)至(五)项施工作业的施工作业者应在拟开始施工作业次日20天前向港监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从事本规,定第二条第(六)至第(十)、第(十二)项施工作业的施工作业者应于拟开始施工作业次日15天前向港监提出书面申请。 除第二条第(十一)项规定外,从事涉及本规定第二条中其它各项的突击性或临时、零星施工作业,其书面申请可与发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的申请一并提出。 第六条从事本规则第二条第(十一)项施工作业的施工作

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编号:SM-ZD-74870 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实 施方案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 批准: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

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简介:该方案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合理化地制定计划,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明确执行目标,工作内容,执行方式,执行进度,从而使整体计划目标统一,行动协调,过程有条不紊。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省、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巩固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成果,确保我市水上交通安全形势持续安全稳定,根据朝阳市交通局、凌源市政府《20xx年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总体要求,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严监管、除隐患、防事故、保安全”为主线,以“注重预防、加强监管、落实责任”为重点,以开展“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为契机,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大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的力度,深化排查和消除安全隐患,查处和纠正船舶违法违章行为,规范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水上交通安全长效管理机制,保持我市水上交通安全安定稳定的良好局面。

水上交通安全预警信息系统项目建议书

芜湖长江海事局水上交通安全预警信息系统项目建议书建设单位(盖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编制日期:2014年11月

第一章项目简介 1、项目名称 水上交通安全预警信息系统 2、项目建设单位 芜湖海事局 3、编制依据 林泽炎事故预防实用技术科学技术出版社 1999 金磊中国现代安全管理新编人民邮电出版社 1995 王超佘廉水运交通灾害的致灾机理及其对策研究珠江水运 2004(05):20-22 迟春洁能源安全预警研究统计与决策 2006年第22期郭君长江水上交通安全预警管理机制建设研究武汉理工大学 2008 李红九三峡库航运突发事件预警和应急管理机制武汉理工大学学报 2006年19卷 周志忠湘江水上交通安全预警系统研究武汉理工大学博士论文 2007 王超樊宏烨我国危机预警方法研究现状评析交通企业管理 2005(12) 吴春杰雾航船舶碰撞事故的分析与预防对策船舶碰撞与对策论文集 2004 徐开金基于危机管理的水上安全预警管理研究交通科技2005年第4期 刘清陶存新郭君创建长江航道预警应急指挥系统框架航海工程 2007(04)94-96

严新平吴超仲智能运输系统—原理方法及应用武汉理工大学出版社 2006年 张帆刘亮基于无线传输技术长江水上安全预警系统研究中国铁道科学 2004年第1期 吴泽平王志春建立安全预警信息自动播报系统的初步构想中国水运 2009年第7期 4、项目概况 1、在VTS中心建设3块吊顶式监视器,利用VTS中心海事内网 及VTS专网、外网显示气象信息、水文信息及必要的注意 事项、图表。 2、利用VTS中心指定的客户端向现有移动、电信、联通号段发 送预警信息及其他注意事项。 3、利用VTS中心现有VHF设备实现指定VHF收发机、频段以 客户自定义时长、频度的自动录播预警信息、航行警告。 4、生成气象水文信息、短信、预警信息、VHF录播信息报表。 5、主要结论和建议 〔描述项目建议书的结论。对于需要解决的问题以及本单位需要进一步落实的工作,可以提出相关建议。〕 第二章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1、项目提出的背景和依据 〔简述有关政策法规、体制改革、社会环境以及政务职能、业务管理、技术手段等方面对项目建设的有关需求。〕 2、现有信息系统装备和信息化应用状况、存在的主要问题 此次项目为新建项目、暂无任何设备。

水上交通安全

水上交通安全 镇远县城关三小水上交通安全知识进校园活动方案为了进一步提高我校学生的水上 交通安全意识,增强我校学生的水上交通文明和社会公德意识、自我保护意识,深入开展“水上交通安全知识进校园”活动,全面提高学校的水上交通安全教育水平,结合我校实际,决定在全校开展“水上平安交通安全伴我成长”主题教育活动。具体活动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水上交通安全知识进校园活动”精神,以水上交通安全教育为基础,以宣 传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安全常识为主要内容,让水上交通安全意识渗透到每一个人。 二、时间安排: 2019年10月至11月 三、活动主题: 水上平安交通安全伴我成长 四、活动标语: 水上平安交通,安全伴我成长! ----镇远县城关三小水上交通安全知识进校园主题教育实践活动 五、活动内容 1. 各班利用班会课进行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教育,用典型案例提醒学生,让师生学习 水上交通安全知识,教给学生乘坐水上交通工具发生安全事故的紧急避险方法,遵守并维 护水上交通秩序。 1 2.组织全校师生听取水上交通安全专题讲座。(时间:12月3日上午课间操时间地点:学校大操场培训人:当地海事部门负责人) 3.组织学生实地参观并听取当地海事部门相关人员对渡运安全、水上交通安全的详细 讲解。(时间:12月3日下午2::30 地点:禹门码头) 六、有关工作要求 1.由学校办公室做好相关资料收集和照相等工作 2.学生参加实地参观前,班主任教师需对学生加强纪律教育。切实做到(1)登船遵 循先下后上,不要拥挤,不强行登船。(2)船舶满员时,自觉等待下一班次。(3)乘船 时应穿救生衣。(4)在船舱内扶稳坐好,不打闹,不将脚、手伸出船外戏水。(5)不要

游船安全管理规定

游船安全管理规定 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游船安全管理制度 为规范公司游船的管理,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景区水域和公司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公司游船所有从业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服从公司的监督和管理。 二、游船配置的消防、救生、对讲机等有关安全设备的数量和存放位置应满足游船技术证书规定的要求,确保游船适航。 三、游船所有从业人员必须在取得海事部门颁发的相应的适任证书方可持证上岗,酒后及影响正常操作的带病人员禁止上岗。 四、根据湖区和公司实际情况,轮机和水手兼顾安全员或救生员。 五、船艇各种证书要随船放置或随身携带,以便接受业务主管部门检查。 六、旅游码头及各安全设施要保证安全可靠,做到随时检查和检修,消除事故隐患。 七、游船艇在下列情况下不得出航: 1、非正常营运和接待; 2、夜间; 3、能见度不良的雨天、雾天;

4、风力、浪高均达到船艇检验证书规定的限制条件; 5、乘客超出载客定额; 6、海事部门认为不能保证安全出航的其他情况。 八、游船航行时应遵守以下制度: 1、船艇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航道,用安全航速行驶,航行时原则上靠右行驶,不得追逐、嬉戏强行,做到礼让三先、文明驾驶; 2、船艇进出码头必须做到安全有序; 3、船艇必须做到在旅游码头上下游客,避免不必要的事故发生; 4、游客上船后应掌握游客人数,并引导游客按座位均匀坐好,以保持游船平稳,防止游船倾斜; 5、游客乘坐快艇时,必须穿戴好救生衣,否则不得出航; 6、游船在出航时船员应保持一切通讯设备畅通,形成船艇、码头、陆地三点连线。 九、公司要在上级部门的管理下,对游船的航行、停泊、作业安全负责,并做好以下工作: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事故应急救助预案; 2、组织所属游船及船员接受海事及上级安检部门的监督检查; 3、保证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水上安全监管艺术初探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水上安全监管艺术初探 Deploy The Objectives, Requirements And Methods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

文件编号:KG-AO-6939-47 水上安全监管艺术初探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目的、要求、方式、方法、进度等进行具体的部署,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党中央提出,坚持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交通部党组提出,交通行业要做好“三个服务”(服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部海事局提出,在全国海事系统开展“牢记党的宗旨,主动做好服务”主题实践活动。综上所述,服务已是时代的要求,服务已成为交通管理部门的主旋律。 管理是一门科学,是一门艺术。水上安全监督管理要体现“三个服务”,主动做好服务,更需要讲究艺术。本人结合多年来基层安全监管工作实践,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管理理念,追求一个“新”字。

“三个服务”是交通发展理念、发展思路、发展方式的战略转变,是对交通发展提出的新的更高的要求。在对水上安全运输中存在的问题和监管工作的困难,作为负责水上安全监管的海事部门,必须不断创新理念,更新理念,改进方法和手段,以适应形势的发展。 首先要树立服务意识、责任意识。海事是随航运而生因船舶而存在的,为水运发展服务是海事部门的使命,为船舶保驾护航是海事监管人员义不容辞的责任。“三个服务”是海事部门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每一个海事人员都必须用“三个服务”指导工作,规范言行,为民着想、为民造福。其次要认识到最有效的监管就是最优质的服务。监管和服务两者是统一的,是相辅相成的。必须正确认识和处理监管与服务的关系,强调监管就忽视服务或强调服务就放松监管的做法都是错误的。要在实施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中,通过有效监管,保护守法者合法权益,严厉查处违法

水上交通管理监控系统解决方案

水上交通管理监控系统 水上交通管理监控系统 解 决 方 案 发布日期2004年4月20日

目 录 1.1.系统概述系统概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 1.1前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 1.2系统目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 2.2.系统总体设计系统总体设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4 2.1系统设计思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4 2.22.2 系统结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5 2.2.1 2.2.1 系统的拓朴结构系统的拓朴结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5 2.2.2 2.2.2 系统的逻辑结构系统的逻辑结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9 3.3.系统服务系统服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0 3.1 3.1 水上安全监控水上安全监控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0 3.2电子助航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0 3.3 3.3 船舶定位和调度船舶定位和调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0 4.4.子系统设计子系统设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2 4.1船载终端子系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2 4.2数据库子系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3 4.3地图子系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6 4.4通信子系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8 4.5网管子系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1 4.6应用子系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4

水上交通安全小知识

水上交通安全小知识 水上交通安全小知识一: 一、乘船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乘船时要注意安全,不要把危险物品、禁运物品带上船。 不要乘坐无证船、人货混装船以及其他简陋船只。 遇到大风大雨等恶劣天气,最好不要冒险乘坐渡船或其他小型船只。 集体乘船,要听从指挥。上下船时,要排队有序地进行,不要争先恐后,以免落水、挤伤、压伤或造成船舶倾斜,甚至引起翻船。 船舶浮于水面靠的是水的浮力,其受载有一定的限度,如果超过了限度,船行时就会有沉没的危险。所以,同学们乘船时一定注意,不要坐超载船只。 船靠、离码头或驶过风景区时,不要聚集在船的一侧,以防船倾斜翻沉。遇到紧急情况,要听从船上工作人员的指挥,不要自作主张跳船。上船后要留心通往甲板的最近通道和摆放救生衣的位置。这样,如果发生意外事故,就可以争取时间。在船上要保持安静,不要吵闹,要仔细听清服务员的要求。 在联运线上旅行的人要注意按指定日期、时间向中转港、站、码头办理换乘手续,以免漏乘。 乘船时,自己一个人不要到甲板上去,大人在旁边时也要注

意抓牢扶手,以免掉入水中。 船上的许多设备,直接影响船舶的安全行驶,特别是一些救生消防措施,它们存放的位置有一定的规范,不能随意挪动。 二、翻船后的自救方法 当遇到风浪袭击时,不要慌乱,要保持镇静,不要站起来或倾向船的一侧,要在船舱内分散坐好,使船保持平衡。若水进入船内,要全力以赴将水排出去。 如果发生翻船事故,要懂得木制船只一般是不会下沉的。人被抛入水中,应该立即抓住船舷并设法爬到翻扣的船底上。在离岸边较远时,最好的办法是等待求助。 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成的船翻了以后会下沉。但有时船翻后,因船舱中有大量空气,能使船漂浮在水面上,这时不要再将船正过来,要尽量使其保持平衡,避免空气跑掉,并设法抓住翻扣的船只,以等待救助,这也是一种自救的办法。 海上遇到事故需弃船避难时,首先要对浮舟进行检查,清点好带到浮舟上去的备用品,将火柴、打火机、指南针、手表等装入塑料袋中,避免被海水打湿。根据一般原则,在最初24小时内应该避免喝水、吃饭,培养自己节食的耐力。长期在海上随风漂流时,容易生水疽、皮炎和眼球炎症等。此刻,不要将水疽弄破,最好消毒后待其自然干燥。对于皮炎和眼球炎症,要避免阳光直射。坐在浮舟上时间过长,会感到不舒服,所以坐久时要活动活动手脚,使臂时和肩膀的关节、腿部的肌肉得以放松。同时,应注意保暖,不要被海水打湿身体。 水上交通安全小知识二:

通航安全管理制度

xx公司企业标准 质量安全环境管理体系文件 水上水下施工作业 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文件编号:QSE/HWE·C22-13-2003 版本状态:B/0 控制状态:受控 发放号码:总字 发布日期:2003-05-01 生效日期:2003-06-01 xx公司编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船舶、排筏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安今,保护水域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沿海和内河水域进行下列涉及通航安全的水上水下施工作业(以下简称施工作业),适用本规定: (一)设置、拆除水上水下设施; (二)修建码头、船坞、船台、闸坝,构筑各类堤岸或人工。 (三)架设桥梁、索道,构筑水下隧道; (四)打捞沉船、沉物; (五)铺设、撤除、检修水上水下电缆或管道; (六)设置用于捕捞、养殖的固定网具设施; (七)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竹木排筏系缆桩以及类似的设施; (八)进行影响水土—交通安全的海洋及气象观测、水文测量、地质调查、科学研究等活动: (九)清除水面垃圾; (十)扫海、疏浚、爆破、打桩、拔桩、填埋、挖砂、淘金、采石、抛泥沙石; (十一)救助遇难船舶,或紧急清除水面污染物、水下污染源; (十二)其它影响通航水域交通安全或对通航环境产生影响的施工作业。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以下简称港监局)主管全国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港务(港航)监督机:构(以下简称港监)具体负责其管辖水域内的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格和申请 第四条建设者或施工者(以下统称施工作业者)从事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施工作业,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施工作业所在地的港监提出施工作业通航安全审核申请(以下简称申请),接受港监的审核。 涉及多类型、多科目施工作业的建设工程或涉及多个施工作业者的工程,可由对工程总负责的施工作业者统一向港监提出书面申请,也可由具体从事某一类型和某一科目的施工作业者就涉及本类型和本科目的施工作业分别向港监提出书面申请。 第五条申请从事本规定第二条第(—)至(五)项施工作业的施工作业者应在拟开始施工作业次日20天前向港监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从事本规,定第二条第(六)至第(十)、第(十二)项施工作业的施工作业者应于拟开始施工作业次日15天前向港监提出书面申请。 除第二条第(十一)项规定外,从事涉及本规定第二条中其它各项的突击性或临时、零星施工作业,其书面申请可与发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的申请一并提出。

水上安全监管艺术初探详细版

文件编号:GD/FS-5528 (安全管理范本系列) 水上安全监管艺术初探详 细版 In Order To Simplify The Management Process And Improve The Management Efficiency, It Is Necessary To Make Effective Use Of Production Resources And Carry Out Production Activities. 编辑: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

水上安全监管艺术初探详细版 提示语:本安全管理文件适合使用于平时合理组织的生产过程中,有效利用生产资源,经济合理地进行生产活动,以达到实现简化管理过程,提高管理效率,实现预期的生产目标。,文档所展示内容即为所得,可在下载完成后直接进行编辑。 党中央提出,坚持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交通部党组提出,交通行业要做好“三个服务”(服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部海事局提出,在全国海事系统开展“牢记党的宗旨,主动做好服务”主题实践活动。综上所述,服务已是时代的要求,服务已成为交通管理部门的主旋律。 管理是一门科学,是一门艺术。水上安全监督管理要体现“三个服务”,主动做好服务,更需要讲究艺术。本人结合多年来基层安全监管工作实践,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管理理念,追求一个“新”字。 “三个服务”是交通发展理念、发展思路、发展方式的战略转变,是对交通发展提出的新的更高的要求。在对水上安全运输中存在的问题和监管工作的困难,作为负责水上安全监管的海事部门,必须不断创新理念,更新理念,改进方法和手段,以适应形势的发展。 首先要树立服务意识、责任意识。海事是随航运而生因船舶而存在的,为水运发展服务是海事部门的使命,为船舶保驾护航是海事监管人员义不容辞的责任。“三个服务”是海事部门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每一个海事人员都必须用“三个服务”指导工作,规范言行,为民着想、为民造福。其次要认识到

水上交通安全方案

水上交通安全方案 水上交通安全方案一: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消除事故隐患,夯实管理基础,有效预防各类水上交通安全生产事故特别是重特大水上运输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水上交通安全生产形势稳定,根据*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组的总体部署,制订我市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市、沿河各镇对水上交通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深化水上交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对非法从事水路运输经营活动的予以坚决取缔,对证照手续不全及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一律停业整顿,对证照手续齐全、具备水运条件的进一步加强监管。通过专项整治,使水上交通事故隐患得到有效治理,水运业户和船舶、船员等从业人员的管理得到明显加强,水上交通秩序得到明显改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水平得到明显提高,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多发势头,实现全市水上交通安全形势稳定发展。 二、组织领导 为了加强对全市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全市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有效开展,成立市水上交通安

全专项整治领导组。 (一)专项整治领导组 专项整治领导组主要负责组织制订全市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和有关工作制度,对全市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统一领导,统一安排,统一部署。市专项整治领导组每季度召开一次专题会议,研究解决专项整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组长:*市交通局局长 常务副组长:*市交通局老干部协理员 副组长:沿河各镇负责水上交通安全的副职 成员:沿河各镇船舶管理员 (二)领导组下设办公室 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市地方海事处,负责全市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总体安排,跟踪了解全市专项整治进展情况,协调解决专项整治中的有关问题,负责专项整治情况的收集、汇总、梳理、通报、上报等工作;汇总、收集和处理全市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中有关举报案件。 办公室主任:*市地方海事处处长 三、专项整治检查的内容 (一)对企业(业户)检查的主要内容 1、是否按照市政府本次专项整治总体要求,进行了周密的安排部署;是否制订了专项整治的实施方案,配齐了工作人员,建立了专项整治责任制;是否对企业(业户)内影响水上交通安全的隐患进行了无一遗漏的排查摸底;是否对排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进行了认真整改。

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 实施方案 集团公司文件内部编码:(TTT-UUTT-MMYB-URTTY-ITTLTY-

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省、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巩固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成果,确保我市水上交通安全形势持续安全稳定,根据朝阳市交通局、凌源市政府《2014年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总体要求,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严监管、除隐患、防事故、保安全”为主线,以“注重预防、加强监管、落实责任”为重点,以开展“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为契机,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大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的力度,深化排查和消除安全隐患,查处和纠正船舶违法违章行为,规范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水上交通安全长效管理机制,保持我市水上交通安全安定稳定的良好局面。 二、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活动,进一步提升执法水平,创新监管方式。夯实安全基础,健全安全管理机制。确保我市水上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良好。

三、组织机构 为加强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交通局成立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申景东 副组长:李世杰 成员:宋岳山李忠 四、工作内容 (一)全面推进水上交通安全生产工作 一是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部门“一岗双责”制度,建立健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安全监管机构渡船安全责任链。二是深入开展水上交通安全生产执法行动,重点是“五.一”到“十.一”漂流的重要时段及暴雨,山洪暴发等极端气候条件下的现场监督检查。三是深入开展水上交通安全生产治理行动。认真贯彻《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活动,着力加大对船只的安全检查力度,发现安全

水上安全管理制度大全

辽宁良裕酒庄有限公司 水上安全管理制度汇编 编制单位:辽宁良裕酒庄有限公司 水上安全管理制度 为加强辽宁良裕酒庄有限公司水上运输安全管理,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制 度。辽宁良裕酒庄有限公司水上管理实行单位一把手负总责,主管领导负全责, 安全员负具体的层层负责制度。 一、安全员要把安全工作放在第一位,认真履行安全工作职现,要认真检查 督促船员、轮机员对船舶的维修、维护工作,对船员。轮机员提出的安 全隐患要严肃对待,自己不能解决的要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请示处理, 绝对不允许船舶带病营运。 二、轮机员在船舶出航前,必须对该船的机械、电路、没路等进行全面认真 的检查,发现异常现象,应立即报告主管领导。以工作不认真,发现异 常不报,擅自决定出航民,出现事故轮机员应该负全部经济责任,情节 严重的应负法律责任,同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三、主管安全的领导接到轮机员的报告后,应会同相关人员对异常现象进行 全面的检查,做出正确处理意见,对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配成事 故,除赔偿损失外,同时给予党内或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 任。 四、船员、轮机员饮酒后严禁进入工作岗位,违者打第一次每人罚款100元, 同时停止当天工作。发现第二次每人罚200元,并停止工作待处理。

五、船员必须按规程操作,行驶中严禁打急舵等违规操作,往上船体倾斜, 造成乘客秩序混乱。领导接到乘客投诉后,应认真调查其原因,确属违规操作,应追穷当事人责任。 六、船员必须配手机出船时遇难到突发事件,首先维护好乘客秩序,同时向 主管领导报告,清楚说明时间原因和船只所在位置,按领导指示妥善处理,绝不台允许自作主张擅自处理,遇事不报出现后果,船员应负全部责任。 七、不经领导批准,私自出船,一旦发现,除交付正常费用外,时时解除劳 动合同不再聘用。 八、生产用船下库作业拖船时,拖船也主船的连接严禁用金属制品。拖船动 牲畜时,周围做好防护栏杆,并且要有专人管理。拖船运载木材时,严禁超载,封捆牢固,严禁拖船上坐人。 九、客船:实行检票制度,安全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按定员清点人数,儿 童也要顶人数,严禁超载营运。私营舞弊营运,每超一人罚安全员100元,情节严重调离停止工作待处理。 十、客船内乘客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或腐蚀性气体、液体等物品乘船,一旦 发现乘客带有以上物品,必须将物品交码头售票处保管,如乘客不听劝阻时,应立即向主管领导报告处理。 十一、客船必须安全、整洁,按政府及地方海事处制定的线路航行,不准私自下线,特殊情况,主肤浅领导同意后执行。 十二、坚持报告“八不出航”制度,即: 1、超员超载不出航 2、风大浪大雾大能见度不足不出航

水上交通安全知识

水上交通安全知识 一、水上交通危险有害因素和隐患分析 水运交通事故有多种多样的形式,但每种事故的出现都是在一定条件因素下形成的。因此有必要分析事故出现的规律和特性,探索事故的发生条件、潜在的险情因素,进而寻找酿成事故的原因,作为今后防止事故的前车之鉴。 概括起来,水运交通事故的发生与外界条件、技术(人一机控制)故障、不良的航行条件、导航失误等因素密切相关。 1.外界条件 (1)视距降低。由于气象条件的影响,如雾、雨雪和夜间引起的视距降低、目测距离的受限,导致船舶发生事故的机率增大。 (2)气象恶劣给船舶带来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热带飓风、台风,中纬气旋和寒潮带来的强风、风浪,均给船舶海上航行造成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3)礁石、浅滩及水中障碍物必给船舶航行带来影响。如近年来在我国青岛中沙多次发生搁浅事故,但在加设了航标后,事故已大为减少。 (4)航路的自然条件和交通密度的影响。这主要指狭窄航道和交通密集水域,其航道宽度、弯曲度、深度、危险物的分布、航路标志的设置,船舶活动的密度和频度,船舶遭遇态势(对遇、横交和追越)和机率等因素,均增加了船舶导航的难度。船舶的碰撞事故与这些因素有着很重要的关系。 (5)灯塔、航路标志出现故障、航行资料失效。这主要指灯塔、浮标、岸标等助航设施出故障,如电源中断及遭破坏等,均可导致船舶误航机率增大。 (6)外部因素引起船舶导航设备失效。 2.技术故障 (1)船舶的动力装置、电力系统技术故障。由于船体强度减弱或船体、机械有严重缺陷,造成船舶航行事故。 (2)操舵及螺旋桨遥控装置失控。由于船桥遥控的舵机和主机系统故障,使得船桥对车、舵的操纵失去控制,导致船舶事故发生。 (3)惰性气体系统故障。主要对油轮而言,在装卸原油或清洗油舱过程中,惰性气体系统对降低原油防爆上限温度及防止油料的爆炸起着重要作用。实践证明,90%以上的油轮爆炸事故是由于未装惰性气体系统或因该系统出故障而发生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影响论证与评估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影响论证与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和通航安全评估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水上水下活动对船舶通航的影响,维护通航秩序,保护通航资源,保障通航安全,促进水运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以及国家管辖海域从事可能对船舶通航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产生影响的水上水下活动的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和通航安全评估(简称“论证与评估”)工作。 第三条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是开展涉水工程建设前期工作的重要阶段,是降低因涉水工程建设影响通航安全的重要措施,是涉水工程获得立项审批的必备条件。通航安全评估是水上水下活动开展前的重要工作,是水上水下活动顺利开展及通航安全保障的必要环节,是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许可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四条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应对涉水工程建设是否对通航安全造成影响进行初步判断。在对涉水工程建设条件进行调查研究和必要的勘察、科学实验的基础上,依据航运发展规划、港口发展规划、船舶交通现状,分析通航安全形势,预测船舶交通流变化和通航环境、通航秩序适应能力,论证涉水工程建设带来的通航安全风险及其发生几率、通航安全保障能力、涉水工程建设的可行性以及保障通航安全的可行性建议。 通航安全评估工作应对水上水下活动中对通航安全的影响情况进行评估,提出评估结论。在对水上水下活动方案进行深入研究和必要的勘察、科学实验的基础上,依据活动水域通航情况,分析活动开展和结束后存在的通航安全风险,提出降低通航安全风险的建议和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第五条下列可能影响船舶通航安全的水上水下活动,应在申请海事管理机构水上水下活动许可前进行通航安全评估。其中,按照规定需要立项的涉水工程,还应在工程立项前组织开展通航安全影响论证: (一)建设桥梁、索道、架空电缆等跨越类建筑物; (二)建设码头、船坞、船台等港口类建筑物; (三)建设船闸、水闸、防波堤、围埝、坝、浮桥、升船机等拦海(河)类水工建筑物; (四)建设水下电缆、管道等穿越类水工建筑物; (五)设置、拆除海上平台、系船浮筒、浮趸、缆桩、单(多)

水上交通安全管理2020年终工作总结范文

水上交通安全管理2020年终工作总结范文 本文是关于水上交通安全管理2020年终工作总结范文,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阅读。 一年来,全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在县委、县人民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在上级海事部门的业务指导和县交通局直接领导下,以党的**大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贯彻执行水上交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充分发挥水运安全管理的职能作用,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纠正水上运输过程中的各种违法、违章行为,严厉打击取缔“三无”船舶,大力宣传水上交通运输法律、法规,切实加强现场监督检查,认真做好各项业务管理工作。我处紧紧围绕“杜绝重特大事故,控制一般事故”为目标,突出“重点水域、重点渡口、重点船舶、重点时段”的安全监控,定期开展了“春运”、“六月安全月”、“汛期”、“十一黄金周”水上交通安全大检查工作及隐患排查、渡口渡船专项整治工作,强化现场监督管理,落实安全管理责任。通过全体职工的努力工作,真抓实干,全年水上交通未发生一起大小事故,为创建平安和谐**再创新功。现将一年来的工作总结如下: 一、基本情况 金沙江流经我县168.2公里,有渡口22道,有营运船舶11艘:“其中有客渡船10艘,滚装船1艘。”总吨位337;主机功率362.2千瓦;138客位。有海事执法人员4人,签单发航人员10人,全年完成水上运输客渡运量12万人,货运量4.3万吨,滚装船完成渡车量1300辆。 二、落实组织领导机构 今年,我处为切实加强管理好全年的水上交通安全工作,以永海[]1号文件成立了以孙定学处长为组长、刘智副处长为副组长、办公室及各有船乡镇船管员为成员的安全领导组。明确了安全领导组管理职责,目标任务,其主要任务是负责实施对全县水上交通安全工作及渡口渡船专项整治工作的全面指导和监督检查。 三、强化管理,落实责任 今年年初,县人民政府主持召开全县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会上与各有船乡镇

船舶水上交通事故处理制度

船舶水上交通事故处理制度 1目的 为了及时报告和处理船舶水上交通事故,依照国家和海事监督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2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船舶水上交通事故的处理。 3引用文件 3.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3.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3.3《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 4管理内容 4.1职责 4.1.1 船舶的船长负责水上交通事故的报告,积极采取自救措施,防止事态的扩大,配合事故的调查和实施整改措施。 4.1.2 船舶公司负责编制《事故报告书》,组织整改措施的制订和落实。负责水上交通事故的上报,协助海事部门对事故的调查、鉴定、处理,监督整改措施的实施,建立事故档案。 4.1.3 船舶租赁基层单位参加水上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并积极配合海事主管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结案。 4.1.4 事故的报告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

4.2 船舶水上交通事故的处理要求: 4.2.1 本规定所指船舶水上交通事故遵从交通部海事局《水上交通事故统计规则》的定义范围,即:碰撞、搁浅、触礁、触损、浪损、火灾、风灾、自沉以及其他不能归入前八类的水上交通事故。 4.2.2 船舶水上交通事故等级按照交通部海事局《水上交通事故统计规则》规定的《船舶交通事故分级标准表》(见附表)。 4.2.3 船舶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危及人员、船舶安全时,应紧急向搜救中心等有关部门报告,内容应简明扼要: (1)船舶名称、呼号、国籍、船长、所属单位; (2)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船位、海况以及损失损害程度; (3)救助要求等。 4.2.4 发生船舶交通事故后,船舶船长(负责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在向搜救中心报告后,必须立即向船舶公司报告,同时向就近的海事部门报告,如就近无海事部门,应当向当地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报告。 4.2.5 船舶公司负责人接到船舶事故报告后,应立即以电话、传真方式报告工程管理部和安全管理部,并及时向企业负责人和海事主管部门报告。 4.2.6 事故发生后,船员及相关人员必须采取积极的自救措施,并积极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在不危及船舶安全的情况下,妥善保存重要痕迹、物证,并拍照或录像。 4.2.7 船舶事故得以及时控制后,按交通部《海上交通事故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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