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康宁终身保险费率表

国寿康宁终身保险费率表
国寿康宁终身保险费率表

康宁终身保险条款

保险公司名称:中国人寿保险公司 保险分类:1999年长险条款 险种类别: 险种名称:康宁终身保险 条款名称:康宁终身保险条款 颁发日期99-06-16 详细条款: 康宁终身保险条款 (1999·6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康宁终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凡七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生效。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时,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二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即行终止。 若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发生于交费期内,从给付之日起,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二、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三倍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五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身体高度残疾或患重大疾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自伤身体;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期间,或因先天性疾病身故; 七、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患重大疾病、或因疾病而身故或造成身体高度残疾; 八、战争、军事行动、**或武装叛乱; 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国寿康宁终身寿险条款

中国人寿〔2016〕终身寿险013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旨在帮助您(投保人,以下含义相同)理解条款,本合同内容以条款具体约定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第六条※您可以申请变更基本保险金额........................................第十九条※您有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的权利..................................第二十二条※投保后十天内您可以按约定要求退还保险费..........................第二十三条※您有按约定退保的权利............................................第二十三条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被保险人在一些情形下导致身故,本公司是不承担保险责任的..............第七条※您应当如何交纳保险费................................................第八条※暂缓交付期交保险费会影响持续交费奖励和基本保险金额........第十条、第十九条※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第十四条※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第十六条※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可能会收取一定的费用,请您慎重决策..........第二十二条※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请您注意释义......................第二十七条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完整版)国寿康宁定期重大疾病保险

国寿康宁定期重大疾病保险 国寿康宁定期保险为您提供重大疾病、身故及高残风险保障,并在合同期满后返还保费。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周岁止。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以下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后初次发生、并经本 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时,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3.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 终止; 4.被保险人生存至七十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所缴付的保险费(不计 利息)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1.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或自伤身体;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5.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 工具; 6.被保险人感染爱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爱滋病(AIDS)期间; 7.被保险人在本合同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8.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9.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合同生效满二年以上且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生效未满二年或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本合同载明的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2版)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2版) (少儿保险计划书) 一:产品特色 1:保障范围业内最广:40种重疾+10种轻症+身故。 2:轻症纳入保障范围,像原位癌、心脏瓣膜介入手术等。 3:赔了还赔:给付轻症后,重疾还赔,且不减少身故和高残的保额。4:保费便宜:首次采用中国人寿重疾发生率表,而不是大众生命表,国内唯一。 5:关爱少儿,最高可买50万元免体检。 6:单独核保,不与其它险种累计风险保额,保得轻松。 二:投保示例 李先生,为其0岁的儿子购买《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2版),年交保费3200元,保额20万元,共交20年;另附加少儿医疗保险《英才卡B》,年交保费120元/年,保额69000元。合计保费:3320元,(注:保额可以是10万,交费的年限也可以是10年。)其获得的保险利益有: 1:40种重大疾病保险金(重疾),保额20万元 特点:业内大病种类最全最多,前25种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列明的疾病,其他为本公司

增加的疾病。定额给付,凭诊断报告即可理赔 重疾明细: 1、恶性肿瘤、 2、急性心肌梗塞、 3、脑中风后遗症、 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6、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7、多个肢体缺失、 8、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9、良性脑肿瘤、10、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11、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12、深度昏迷、13、特定年龄双耳失聪、14、特定年龄双目失明、15、瘫痪、16、心脏瓣膜手术、17、严重阿尔茨海默病、18、严重脑损伤、19、严重帕金森病、20、严重Ⅲ度烧伤、21、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22、严重运动神经元病、23、语言能力丧失、24、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25、主动脉手术、26、严重心肌病、27、严重重症肌无力、28、严重多发性硬化症、29、严重脊髓灰质炎、30、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31、严重系统性红斑狼疮性肾病、32、终末期肺病、33、严重克隆病、34、严重溃疡性结肠炎、35、持续植物人状态、36、严重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37、严重冠心病、38、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开腹手术、39、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40、非阿尔茨海默病所致严重痴呆。 2:10种特定疾病保险金(轻疾),保额4万元 特点:定额给付,凭诊断报告即可理赔,给付后合同继续有效 轻疾明细: 1、特定恶性病变或恶性肿瘤、 2、不典型的急性心肌梗塞、 3、冠状

中国人寿最新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2)保障范围详解

中国人寿最新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2)保障条款详解 产品提供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新康宁保障范围更全面。由以往承保的20类重疾增加到40类重疾,全面涵盖了中国保监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列明的25种重疾,以及目前较为常见的其他15类重疾。轻症给付更为人性化。该险种专门设定了10大类轻症特定重疾保障,一经发生10大轻症,提前给付保额的20%,同时不减少身故和高残保障金额,真正体现人性化的关爱。同时,新康宁还具有保单借款功能,使客户对保单的处理更加灵活,更好维护自己的保险利益。 附40重大疾病:是指下列疾病或手术之一 一、恶性肿瘤——不包括部分早期恶性肿瘤;二、急性心肌梗塞;三、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四、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须异体移植手术;五、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须开胸手术;六、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须透析治疗或肾脏移植手术七、多个肢体缺失——完全性断离;八、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九、良性脑肿瘤;十、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十一, 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十二, 深度昏迷; 十三, 特定年龄(年满3岁后) 双耳失聪; 十四, 特定年龄(年满3岁后) 双目失.明; 十五, 瘫痪, 十六, 心脏瓣膜手术; 十七, 严重阿尔茨海默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十八, 严重脑损伤——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十九, 严重帕金森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二十, 严重Ⅲ度烧伤——至少达体表面积的20%;二十一, 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二十二, 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二十三, 语言能力丧失; 二十四,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二十五, 主动脉手术——须开胸或开腹手术; 二十六, 严重心肌病;二十七, 严重重症肌无力; 二 深圳保险咨询服务网https://www.360docs.net/doc/d29412221.html,

人寿康宁终身保险都保什么

人寿康宁终身保险都保什么 据了解,国寿康宁终身重疾险有两个版本,这款保险是最受消费者欢迎的重疾险之一,那么,人寿康宁终身保险都保什么?今天,小编重点跟大家讲讲人寿康宁终身保险的保障范围。 人寿康宁终身保险(2012版)都保什么?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已经领取或本公司应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的,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扣除被保险人已经领取或本公司应给付的特定疾病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二、特定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但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金额最高为人民币10万元,本合同继续有效。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三、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四、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

中国人寿康宁重疾险

中国人寿康宁重疾险 中国平安,平安福,重疾保险,健康险寿险平安福健康保障计划计划特色幸福人生,平安守护保障范围平安福健康保障计划由平安平安福终身寿险、平安附加平安福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015)、平安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2013)、平安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A) 或(B),平安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B,加强版)、平安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C,加强版)组成,简称平安福计划。 投保示例李女士,30岁,丈夫张先生30岁,是小有成就的私营企业主(无社保),也是家里的经济支柱。 丈夫紧张的工作使李女士倍感健康对他的重要。 为了让丈夫的健康得到保障,更为了家庭的幸福美满,李女士决定为他投保平安福计划,全方位的保障让李女士更安心。 年交保费:11937 元,20年交(第20年11112元)。 利益计划:1、重疾保障范围广,确诊即付重疾金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45种重疾,确诊即付28万,保障及时到位,为一家之主的健康和家庭财务安全保驾护航。 2、轻度重疾显关爱,独立给付保障全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且确诊28日后仍生存的,按照重疾基本保险金额的20%(即5.6万)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且不影响重大疾病保障的给付。 3、自驾车意外保障加倍,保障更长范围广作为企业主的张先生,

常驾车出行,平安福计划提供的驾乘意外保障,可在被保险人驾驶、乘坐非营运私家车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发生意外伤害时,获得双倍基本保额赔付,最高达100万,意外保障责任延长至70岁。 此外,交费期内因意外产生的医疗费用,每年可获得最高5万元的医疗费用保障(100元免赔额在社保给付范围内赔付且不超过其他补偿后的余额),关爱升级,保障倍至;多达281项的意外伤残评定标准,让责任范围覆盖更广泛,保障更周全。 4、稳定保障伴终身,确定利益抗风险平安福计划的主险保障30万与重疾保障28万元到终身,如张先生一生中未发生合同约定的重疾,身故时保险公司将根据当时的主险基本保额作为理赔金全额支付给保险合同受益人,确定的保单利益,相伴终身的呵护,让客户安享品质生活。 5、豁免保障更保险,安心无忧享未来平安福计划还提供交费豁免功能,李女士身故、等待期后发生合同约定的全残、重疾,或张先生等待期后发生合同约定的重疾,可以免交豁免险保险期间内剩余的各期保险费,且被保险人张先生的保单权益仍然有效。 豁免,让保险更保险,助客户从容面对人生的风雨。 利益演示表(单位:元)重要提示:1、以上利益演示表中的自驾车/公共交通意外保险金为身故的赔付额,发生伤残的实际赔付金额需根据伤残程度按照条款约定赔付。 2、重疾保险金: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我们按照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2版)50种疾病名细表

保障范围广,40种大病全面承保 40类重大疾病不仅包含保险行业协会《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所列25种;还包含我公司以往重疾产品承保的病种;更增加了客户普遍关心的其他病种。 1.恶性肿瘤 2.急性心肌梗塞 3.脑中风后遗症 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 术 5.冠状动脉搭桥术 6.终末期肾病 7.多个肢体缺失 8.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9.良性脑肿瘤 10.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11.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12.深度昏迷 13.双耳失聪 14.双目失明 15.瘫痪 16.心脏瓣膜手术 17.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18.严重脑损伤 19.严重帕金森病 20.严重Ⅲ度烧伤21.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22.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23.语言能力丧失 24.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25.主动脉手术 26.严重心肌病 27.严重重症肌无力 28.严重多发性硬化症 29.严重脊髓灰质炎 30.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 31.严重系统性红斑狼疮性肾病 32.终末期肺病 33.严重克隆病 34.严重溃疡性结肠炎 35.持续植物人状态 36.严重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 37.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开腹手术 38.严重冠心病 39.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 染 40.非阿尔茨海默病所致严重痴呆 10种轻症提前给付,不减少死亡、高残保额 人性化设计,保险责任创新;10大轻症提前给付20%,不减少死亡和高残保障金额;彰显央企责任与实力,减少理赔纠纷,消除销售顾虑。 1.特定恶性病变或恶性肿瘤(包含原位癌) 2.不典型的急性心肌梗塞 3.冠状动脉介入手术 4.特定脑中风后遗症 5.心脏瓣膜介入手术 6.特定面积Ⅲ度烧伤 7.主动脉介入手术 8.严重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 9.特定年龄视力受损 10.严重头部外伤 被保险人患重大疾病,给付基本保额,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患轻症疾病,给付基本保额的20%(最高以10万元为限),该项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重疾保额减少为基本保额的80%。 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给付基本保额,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给付基本保额,合同终止。

中国人寿康宁定期保险条款

中国人寿康宁定期保险条款 (2007修订版)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康宁定期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 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凡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 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生效。除另有约 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第五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 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 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三、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四、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七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六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身体高度残疾或发生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的,本 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九、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患本合同所指重大

中国人寿保险险种三篇

中国人寿保险险种三篇 篇一:中国人寿保险险种 中国人寿保险险种有哪些?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推出的各种保险产品,根据保障的不同,中国人寿可以分为商业养老保险,少儿保险,理财保险,健康保险,定期寿险,终身寿险和意外保险等等。 中国人寿保险不同险种的保障范围和保险责任是不一样的,下面就对不同的中国人寿保险险种做下简单介绍。 商业养老保险 现代人的寿命越来越长,而中国已经步入老龄化社会。怎样才能在退休之后保持原有的生活品质?社会养老保险加上商业养老保险是当前解决养老问题的最佳组合。 险种推荐: 国寿保险金转换年金保险 国寿金色夕阳养老年金保险(A) 国寿鸿寿年金保险(分红型) 国寿个人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 国寿松鹤颐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国寿福禄满堂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 定期寿险

定期寿险的最大特点是低投入、高保障,特别适合事业刚刚起步的年轻人或者收入较少的人群。定期寿险可以让大家在家庭责任最重大时期,以较低的保费获得最大的保障。 险种推荐: 国寿安鑫两全保险 国寿祥福定期寿险 国寿学生儿童定期寿险(A款) 国寿鸿信消费信贷定期寿险 国寿祥泰定期寿险 国寿99鸿福两全保险 国寿新简易人身两全保险 国寿绿舟定期寿险 少儿保险 少儿保险是指以未成年人作为被保险人的保险。中国人寿少儿保险,大多也是分红保险,在为孩子提供意外、医疗等健康保障同时,还有教育金、婚嫁金等生存给付。如何给少儿投保>> 险种推荐: 国寿子女教育两全保险(A款/B款) 国寿鸿运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 国寿英才少儿两全保险 国寿独生子女两全保险 国寿学生儿童意外伤害保险

国寿福禄宝宝两全保险(分红型) 国寿鸿宇两全保险(分红型) 慧择少儿平安卡(国寿版)¥100.00/年 承保年龄:出生满30日-18周岁|保障期限:1年|限购份数:1份 5万元意外身故/伤残 5万元(50元免赔,90%赔付)意外住院医疗 5000元(50元免赔,90%赔付)意外医疗 1万元少儿重疾保险金 针对出生满30日-18周岁儿童提供的意外伤害、医疗及重疾保障 健康保险 健康保险,是指保险公司通过疾病保险、医疗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和护理保险等方式对因健康原因导致的损失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险种推荐: 重大疾病保险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国寿康恒重大疾病保险(2007修订版) 珍爱一生住院医疗终身保险 国寿附加重大疾病保险(A款) 国寿附加瑞鑫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国寿康裕重大疾病保险 国寿康宁定期重大疾病保险

康宁终身保险条款

保险公司名称: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保险分类:1999年长险条款 险种类别: 险种名称:康宁终身保险 条款名称:康宁终身保险条款 颁发日期 99-06-16 详细条款: 康宁终身保险条款 (1999·6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康宁终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第二条投保范围 凡七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生效。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本

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时,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二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即行终止。 若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发生于交费期内,从给付之日起,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二、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三倍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五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身体高度残疾或患重大疾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自伤身体;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期间,或因先天性疾病身故; 七、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患重大疾病、或因疾病而身故或造成身体高度残疾;

中国人寿 - 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产品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利益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凡出生三十日以上、七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终止日止。 第四条重大疾病 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是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共计二十种,其中第一种至第十七种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列明的疾病,其余为本公司增加的疾病。重大疾病的名称及定义如下: 一、恶性肿瘤: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 原位癌; 2. 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 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 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 TNM分期为T 1N M 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6.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二、急性心肌梗塞: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 1. 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 2. 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 3. 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 4. 发病90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50%。 三、脑中风后遗症: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 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注1); 2.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注2); 3.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注3)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四、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 五、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及其它非开胸的介入手术、腔镜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中国人寿险种大全

中国人寿险种大全 2010-08-05 11:55:20 关键词:中国人寿险种保险产品 【摘要】中国人寿100多个险种为客户提供了多种选择和全面保障。公司长期积累的寿险经验及精英荟萃的专业精算队伍,使得中国人寿在产品研发和创新方面始终走在市场的前列,许多创新产品填补了国内市场的空白,深化了保险产品的内涵。 以下为大家介绍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险种大全。 养老保险 ·国寿个人养老年金保险B型(分红型)·国寿个人养老年金保险 ·国寿美满一生年金保险(分红型)·国寿松鹤养老金保险 ·国寿松柏养老金保险·国寿保险金转换年金保险 ·国寿养老金还本保险·国寿养老年金保险 ·国寿鸿寿年金保险(分红型)·国寿金色夕阳养老年金保险(B) ·国寿金色夕阳养老年金保险(A) 医疗健康 ·新康宁定期保险(2007修订版)·新康宁终身保险(2007修订版) ·国寿康恒重大疾病保险·康宁终身保险(2007修订版) ·康宁定期保险(2007修订版)·国寿鸿康两全保险(分红型) ·国寿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B型)·国寿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A型) ·国寿康宁终身保险·国寿住院医疗津贴保险 ·国寿大额疾病医疗保险·国寿生命绿荫团体疾病保险 ·国寿康宁定期保险·国寿视力康复保险

·国寿生命绿荫疾病保险·国寿康裕重大疾病保险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A款)·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B款)·国寿职工团体补充医疗保险·国寿康宏住院及手术津贴医疗保险女性保险 ·国寿计划生育手术安康保险·国寿母婴安康保险 ·国寿计划生育妇幼幸福健康保险·国寿关爱生命女性疾病保险(A) ·国寿关爱生命女性疾病保险(B) 少儿保险 ·国寿阳光宝贝吉祥卡·国寿英才少儿保险 ·国寿鸿星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国寿子女教育保险(A) ·国寿子女教育保险(B)·国寿中小学生和幼儿园儿童住院医疗补充 ·国寿子女教育婚嫁备用金保险·国寿独生子女两全保险 ·国寿少儿两全保险·国寿鸿宇两全保险(分红型) ·国寿鸿运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国寿康健学生、幼儿人寿保险投资分红 ·瑞鑫两全分红保险(分红型)·安享一生两全保险(分红型) ·国寿鸿丰B两全保险(分红型)·国寿金彩明天两全保险(A款)(分红型)·国寿瑞祥终身寿险(万能型)A款·国寿美满人生年金保险(分红型)

国寿康宁保A款两全保险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康宁保两全保险(A款)利益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康宁保两全保险(A款)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康宁保两全保险(A款)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凡十八周岁以上、五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三十年。 第四条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是指本合同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若本合同附加的“国寿附加康宁保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款)合同”(以下简称附加合同)发生保险事故并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则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减少为零。 第五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年满四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60%与本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2.被保险人于年满四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年满六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40%与本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3.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20%与本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二、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满期保险金: 1.本合同交费期间为十年的:

泰康卓越财富(2007)终身寿险(万能型)费率表

泰康卓越财富(2007)终身寿险(万能型)费率表 死亡风险保险费表 (以1000元保险金额为计算单位) 年龄(周岁)男性女性 年龄 (周岁) 男性女性 0 0.722 0.661 53 4.434 2.546 1 0.603 0.536 54 4.778 2.836 2 0.499 0.424 55 5.20 3 3.178 3 0.416 0.333 56 5.74 4 3.577 4 0.358 0.267 57 6.427 4.036 5 0.323 0.224 58 7.260 4.556 6 0.309 0.201 59 8.229 5.133 7 0.308 0.189 60 9.313 5.768 8 0.311 0.181 61 10.490 6.465 9 0.312 0.175 62 11.747 7.235 10 0.312 0.169 63 13.091 8.094 11 0.312 0.165 64 14.542 9.059 12 0.313 0.165 65 16.134 10.148 13 0.320 0.169 66 17.905 11.376 14 0.336 0.179 67 19.886 12.760 15 0.364 0.192 68 22.103 14.316 16 0.404 0.208 69 24.571 16.066 17 0.455 0.226 70 27.309 18.033 18 0.513 0.245 71 30.340 20.241 19 0.572 0.264 72 33.684 22.715 20 0.621 0.283 73 37.371 25.479 21 0.661 0.300 74 41.430 28.561 22 0.692 0.315 75 45.902 31.989 23 0.716 0.328 76 50.829 35.796 24 0.738 0.338 77 56.262 40.026 25 0.759 0.347 78 62.257 44.726 26 0.779 0.355 79 68.870 49.954 27 0.795 0.362 80 76.187 55.774 28 0.815 0.372 81 84.224 62.253 29 0.842 0.386 82 93.071 69.494 30 0.881 0.406 83 102.800 77.511 31 0.932 0.432 84 113.489 86.415 32 0.994 0.465 85 125.221 96.294 33 1.055 0.496 86 138.080 107.243 34 1.121 0.528 87 152.157 119.364 35 1.194 0.563 88 167.543 132.763

国寿附加康宁长期意外保障定期寿险条款276

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旨在帮助您(投保人,以下含义相同)理解条款,本附加合同内容以条款具体约定 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第六条 ※投保后十天内您可以按约定要求退还风险保障费........................第十五条 ※您有按约定退保的权利..............................................第十五条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发生责任免除情形之一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第七条 ※本附加合同在一些情况下会发生终止,请您注意........................第十六条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请您注意释义........................第十八条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第一条附加合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第三条附加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 第四条保险期间 第五条基本保险金额 第六条保险责任 第七条责任免除 第八条基本保险金额的变更 第九条风险保障费 第十条宽限期间及附加合同效力中止 第十一条附加合同效力恢复(复效) 第十二条受益人 第十三条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第十四条职业或工种变更 第十五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第十六条附加合同终止 第十七条附则 第十八条释义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附加康宁长期意外保障定期寿险条款 第一条附加合同构成 国寿附加康宁长期意外保障定期寿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附加于本公司认可的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凡年满十八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附加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相应的风险保障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附加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周岁的主合同年生效对应日止。 第五条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是指本附加合同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在投保本附加合同时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双方约定。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第六条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第七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猝死; 五、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六、被保险人因流产、分娩;

中国人寿康宁终身保险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康宁终身保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康宁终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单,以及与本 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凡七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 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生效。除另有 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二级以 上(含二级)医院确诊患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时,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二倍给付重 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即行终止。 若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发生于交费期内,从给付之日起,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 本合同继续有效。 二、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 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三倍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但应 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五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身体高度残疾或患重大疾病,本公司不负保险 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自伤身体;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期间,或因先天性疾病身故; 七、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患重大疾病、或因疾病 而身故或造成身体高度残疾; 八、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上述各款情形发生时,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 单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六条保险费 保险费交付方式分为趸交、年交、半年交,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交费期间又分为十年 和二十年,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国寿如E康悦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利益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如E康悦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利益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如E康悦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如E康悦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声明、批单、批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六十周岁以下的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期间和续保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投保人可于保险期间届满之前或在本合同约定的交费宽限期内,经本公司同意后,向本公司交付续保保险费,本合同于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延续有效一年。本合同可按上述方式续保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周岁后的第一个年生效对应日。 保险期间届满时,若本产品已停售,本公司将不再接受续保。 第四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起三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三十日(按本合同约定续保的,不受三十日的限制)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在本公司认可的特定医疗机构接受质子重离子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当地公费医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的部分后,对其余额部分根据本公司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 本合同的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是指,被保险人因接受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床位费、膳食费、护理费、诊疗费、检查检验费、治疗费、医生费、药品费,但不包括化学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和肿瘤靶向疗法所产生的医疗费用。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合同给付的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以本合同约定的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的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第五条 保险金额、给付比例 一、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保险金额为1,000,000元;其中本合同约定的床位费限额为1500元/天。 二、给付比例 本合同约定的医疗费用给付比例为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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