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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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工厂在经营中可能会遇到下面这些风险,哪些可保?

(1)投入大量资金开发的新产品不被社会接受,投资难以收回;x

(2)遭受火灾、洪水、爆炸或因操作失误而使企业厂房设备、原材料

遭受损失,以及因此停工停产,造成预期利润的损失;y

(3)市场发生变化,国家价格政策调整、产品削价而导致的损失; x (4)运输货物的车辆发生碰撞而造成车辆的损失、运输货物的损失,

以及引起的赔偿责任; y

5)订货合同订立后,对方收货后可能会延迟付款或拒付货款而造成的

损失,或由于自己一方因种种原因不能交货而引起的违约赔偿责任; y

(6)采购其他企业的货物(原材料),因对方不能如期交货而导致厂

内生产受到影响而产生的经济损失; y

(7)企业内的各种物品可能会因员工盗窃而遭受损失; y (8)产品销售后,因产品的内在缺陷,使消费者受到损害而发生的赔

偿责任;

(9)企业的产品因被他人仿冒而影响信誉所致的经济损失; x (10)企业购置的机器设备内在缺陷而造成的损失; y (11)国家供电、供气和供水的线路、管道因自然灾害、人为因素损坏

而停电、停气、停水造成的本企业的经济损失; y

(12)企业因市政工程、军事工程等因素被列入拆迁范围,而政府等部

门的补助费用尚不足弥补全部损失,从而引起本企业的经济损失; y

(13)因机器设备故障引起生产连锁反应而造成的经济损失。Y

一个大雪天,甲某在下班的车流高峰期,骑着他的没闸没铃的自行车外

出,违章抢道撞上一辆正常行驶的轿车,自身受伤住院,自行车损坏,

轿车车身划伤。

让我们分析一下:风险因素、风险事故、损失各是什么?

风险的因素:大雪天、车流高峰期、没闸没铃的自行车、违章抢道等

风险事故:交通事故

损失:医疗费用、收入减少、车辆损坏、赔偿责任等

杨利。40岁,1986年12月投保10年期简易人身保险10份,保险金额为

1480元,杨利在投保单上的受益人一栏填写的是“妻子”。1988年6月13

日,杨利车祸死亡。由谁来领取这笔保险金在杨利的两位“妻子”间发生

了争执。因为杨利在投保时,其妻为王某,1年后杨与王离婚,88年春

节与李某结为夫妻。由于杨利在投保单的受益人一栏中只注明“妻子”二

字,并未写明其姓名,因此,王、李两人各持己见,认为受益人应是自

己。

按照合同的意图解释,杨利希望受保障的是现任妻子,因此应有李某领取。但最初投保单的填写是错误的,应写明姓名,而不是关系,被保险人可以在必要时更改受益人。

案例

王某于1998年7月借他人5万元钱用于经商。同年8月,他在保险公司投保人身保险,保险金额为6万元,指定其女儿作为受益人。

99年6月,王某夫妇外出购货时不幸遭遇车祸死亡,其女儿到保险公司领取了6万元的保险金,债权人闻讯找到王某家里,要求其女儿以该笔保险金清偿欠款。债权人是否有权要求获得该笔保险金,作为王某对其债务的偿付呢?

受益人的保险金请求权是根据合同取得的,不属于被保险人的遗产,不得纳入遗产分配,也不得用于清偿被保险人生前债务。因此本例中债权人无权要求。

如果上例中,受益人为王妻和女儿,受益份额相等呢?王某还投保了车险呢?

如果王妻先于王某死亡,则王某死亡时只有女儿一个受益人,可享有全部保险金,并不能作为父亲的遗产。

如果王妻后于王某死亡,则王妻和女儿二人平分保险金,各得3万元,且不能作为王某的遗产。但王妻死亡后,女儿从王妻处继承3万元及其他遗产,这笔遗产应先清偿生前夫妻二人共同的债务。

若王某同时还投保了汽车保险,则汽车保险赔款应先用于清偿债务,因为汽车保险属于财产保险,没有受益人,被保险人自己就是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女儿只是继承人。

有一个小学生在学校集体投保:第一年为2006年9月至2007年9月,交10元保1万,第二年为2007年9月至2008年9月,交20元保2万,2007年10月他发病死亡,原因是2007年8月放假期间被狗咬伤,保险公司认为应赔1万元,但他家人认为应赔2万元,你认为呢?

分析:该学生投保的是人身意外险,他被狗咬伤属于突发事件,是在第一个保险期间发生的,虽没有立即产生结果,但是由于这件事使他在第二个保险期间死亡,所以应该赔1万元。在2007年9月至2007年10月间可能还会发生意外,属于保险有效期限。2007年10月因他死亡而致保险合同无效。

某厂的一个会计员,贪污了2万元去投保,受益人为其妻。在一次意外中,这个会计员死了,有以下处理意见:

(1)不赔。原因是合同无效;

(2)赔给厂。因为保费是厂所有的;

(3)赔给会计员的妻子。

分析:应选择(3)的处理意见。“非法所得“是指行为人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或规章所获取的财物。2万元虽是贪污所得,但仍用于作为保费进行投保,保险合同是有效的,所以应该赔偿给会计员的妻子,而厂方可运用其他途径来追回损失。

案例

陈先生1996年5月10日投保了长期人寿保险,缴费方式为年缴,宽限期为60日。陈先生在97年和98年均按期交纳了保险费。但到99年7月10日,超过了缴费宽限期,陈先生仍未交纳保险费,保险合同效力中止。99年8月2日,陈先生向保险公司申请复效,并交纳了99—00年度的保险费。保险公司于申请当日同意了陈先生的复效申请,保险合同的效力恢复。

2000年9月6日,陈先生因车祸身故。陈先生的夫人杨女士作为指定受益人,向保险公司申请领取保险金。保险公司以不承担合同中止期间的保险责任为由,向杨女士发出了拒赔通知书。杨女士认为陈先生99—00年度的保险费是在99年8月2日办理保险合同复效手续时缴纳的,因此宽限期应从8月2日起算,截止到10月2日;而陈先生的车祸发生在9月6日,仍在宽限期内。

处理意见:复效后原合同不变。

1997年3月2日,苏莉到当地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了人寿保险,与此同时,还投保了“住院医疗保险”。1997年11月3日,苏莉突然腹疼难忍,在同事的帮助下被送到了市立医院。经过医院检查,诊断为“宫外孕导致大出血”,医院为她及时地实施了手术治疗,随后其平安出院。

随后苏莉申请支付保险金。保险公司认为宫外孕属于怀孕的一种,根据“住院医疗保险”条款的规定,怀孕是除外责任,便向苏莉发出了“拒付通知书”。苏莉对这样的处理结果不服,便带着这个问题找医学专家咨询,并向保险公司陈述了自己的意见:宫外孕是一种病理性疾病,不是正常的妊娠,保险公司应该承担保险责任,支付相应的医疗费用。

处理意见:对“怀孕”,人们一般的理解是一种生理性的妊娠过程,甚至可以理解为是人所能控制的行为,也就是说,人为的因素较多。因此,将其排除在保险责任之外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宫外孕却不然,它是一种病理性的妊娠过程,这种结果往往是人们所不能意料和控制的,并且其

发展后果对人的生命健康都会带来较大的危害。在条款对“怀孕”的范围并未作出明确的界定的情况下,对此应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某县一工厂与保险公司订立一份企业财产保险合同,保险金额15.4万元。其中,厂房的保险金额为6万元,保险期限一年。保险有效期内,因洪水造成保险财产损失(其中厂房损失4.17万元),被保险人提出索赔。保险公司赔付了其他财产损失,而对厂房的损失提出异议:厂房是该厂向某村民小组租赁的。作为承租方有保险利益吗?

如果厂房租赁合同约定,因自然灾害造成厂房损失,承租人不负赔偿责任,因此,该厂没有直接经济损失。那么承租方还有保险利益吗?

分析:承租方有责任利益,还有预期利益。

甲厂到A银行贷款10万元,以房屋作抵押,A银行为其在99年3月投保,贷款期限和投保期限为1年。在99年4月,A银行发现甲厂的贷款不是用于规定的用途,于是在1999年5月收回贷款。99年6月,房屋发生损失。问:保险公司应否赔偿,若应赔,赔给谁?

分析:因为保险合同不能转让,所以如果甲厂没有投保,则不能获得赔偿。而A银行在收回贷款后,与抵押物——房屋已没有关系,丧失保险利益,因而也不能获得赔偿。除非在1999年5月时,甲厂和A银行一起到保险公司办理被保险人的变更手续,甲厂才能成为被保险人,并且获得赔偿。

某棉织厂于某年11月投保了财产保险综合险,保险期限一年。同年12月,该厂与一家制衣厂签订了10000米涤纶棉布的购销合同。按照合同规定,制衣厂于下一年1月10日派人送来购货款,并进行货物验收,准备装车运走。当制衣厂的负责人将涤纶棉布验收并装车6100米时,天色已晚,为保证质量,该负责人决定第二天上午再验收并将余下的货物装车,已验收并装上车的货物暂交棉织厂代为看管。不料在这天夜里,该棉织厂发生了火灾,涤纶棉布属易燃物,库内存放的35000米涤纶棉布尽皆烧毁。由于已验收的6100米涤纶棉布随车停放在仓库内,这些布匹也未能幸免于难。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立即赶往现场进行查勘,确认了事故是由于线路短路造成的,决定对损失予以赔偿。库内车上存放的及库内的涤纶棉布的损失是否赔偿?如何赔偿?

分析:首先考虑库内车上的6100米涤纶棉。由于全部货款已付,当这部分财产由购货方验收合格后装上车,即完成了财产所有权的转移,这部分财产在出险当晚由被保险人代管。如果合同未约定保管责任,则被保险人对这部分财产已不具有保险利益。

如果未及时告知保险人“变更被保险人”,这部分财产的损失当然也就得不到赔偿。至于这部分财产的损失,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各自承担多大责任,与保险人无关。

某厂女工A2001年6月22日为其公公B投保10年期简易人身保险10份,保额25000元,指定受益人是B的孙子C,现年10岁。B同意。保险费按月从A的工资中扣缴。缴费1年6个月后,A与被保险人之子D离婚,法院判决C由D抚养。离婚后A仍自愿按月从自己工资中扣缴这笔保险费,从未间断。2003年4月23日被保险人B病故,于是A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2500元。与此同时,D提出被保险人B是他父亲,指定受益人C由是由他抚养的,应由他作为监护人领取这笔保险金。A认为投保人和缴费人都是她,而且她是受益人C的母亲,也是合法的监护人,这笔保险金应由她领取。

分析:虽然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改变了,但受益人并未变化。某煤矿向保险公司投保企业财产保险。保险公司的业务代办员代煤矿填写了投保单,煤矿在该投保单上加盖公章并交付了保险费,保险公司出具了保单。该保险单载明了保险财产及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为2‰。保险财产包括地上财产和井下财产两部分。该保险单背面附有财产保险格式条款。条款规定,井下财产的保险应经由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特别约定,并且须在保险单上载明,才能包括在保险财产范围之内。地上财产的保险费率为2‰,地下财产的保险费率为8‰。一个月后某日矿井被淹没。但保险公司不愿赔偿井下财产的损失。

分析:保险公司业务员就井下财产须特约承保并未履行说明义务。在保险公司收到投保人投保单,完成核保工作时,就应该知道该煤矿投保的井下财产费率适用错误,而在之后的一个多月时间里默不作声,应认定保险公司默认,而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提出费率问题,是不诚实的表现。所以保险公司应全部赔偿。

1996年2月10日,南方某市果品公司通过铁路运输向东北某单位发运两车皮柑桔。果品公司向本市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货物运输综合险。货物在约定的15天期限内运抵目的地。但在卸货时发现,装载柑桔的两节车皮中第一节车皮右侧车门开启0.7米,靠近车门处有明显的撬痕,车门外的保温被被撕开长l米、宽0.7米的口子。卸货后清点货物,被撬的一节车皮被盗77篓;另有220篓被冻坏变质(经查,该地区本月的最低气温均在零下19C0左右)。被保险人果品公司遂要求保险公司对其货物遭受的盗窃损失和冻损损失给予赔偿。

保险公司经审查认为,被盗的77篓柑桔属于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应予赔偿。但对被冻损的220篓柑桔,保险公司认为天气寒冷是冻损的最直接原因,盗窃行为并不必然引起柑桔的冻损。在货物运输综合险条款中,天气寒冷并不属保险责任范围,因此对此损失拒绝赔偿。双方发生争议。

分析:本案中盗窃、保温棉被被损坏、冻损三者是一连串的因果关系。天气寒冷冻坏货物是盗窃的必然结果。因此,柑桔冻坏的近因是盗窃,保险公司应全部赔偿。

l· A某房屋投保了火灾险。在保险期间内,一场大火使A某的一面房墙处于危险状态。几天后,狂风吹倒了这面墙,整个房屋倒塌损毁。2· B某房屋投保了火灾险。在保险期间内,一场大火使B某的一面房墙处于危险状态。紧接着,房主B某还来不及抢救,狂风就吹倒了这面墙,整个房屋倒塌损毁。

分析:A某房屋损毁的近因是未加固房墙,而B某房屋损毁的近因是火灾。

我国陕西省安康地区烟酒副食品公司投保了企业财产险。某年7月,该地区发生较大洪水。洪水浸泡了已投保的纸烟底层,上面几层未受浸泡。为防止损失扩大,该公司将烟库内未受浸泡而遭受潮气的纸烟拨到各县门市部,立即削价销售,事后向保险公司索要差价损失。未受浸泡的纸烟差价损失,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

分析:纸烟贬值(差价损失)是受潮的必然结果,受潮是进水和防潮设施失效的结果,进水和防潮设施失效是洪水的必然结果。故依近因原则对近因判断的逆推法,洪水是差价损失的近因,保险人应予负责。

某日晚8时左右,学生吴某由市内返回学校,突然一辆中巴车从后面将他撞倒了,当即便被人送往医院抢救。经当地的交通管理部门裁决,此次事故是由于中巴车刹车系统出了故障而导致的,车主负有全部责任。吴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共计4500元,车主全部承担了。吴某由于被撞还落下轻度残疾,车主又另行支付了残废补助金2万元。吴某所在的学校在事故发生前已为在校的全体学生投保了学生平安意外伤害保险,每人保额5000元,约定保险人承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所导致的死亡和残疾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车主已经支付了伤残金和全部的医药费后,保险公司是否还要履行支付保险金的义务?吴某能否因此而获得双份利益?如果学校投保的是提供治疗疾病的医疗费用的保险呢?

分析:保险公司仍要给付意外伤害保险金,因为人的生命和身体是无价的,无论赔付多少,都不会使受害人获得额外利益。

如果学校投保的是提供治疗疾病的医疗费用的保险,则致害人——车主已赔偿全部医疗费后保险公司无须再赔付,因为医疗费用保险是有价的,受害人不能获得两份赔偿。

例:某业主将其所有的一幢价值60万元的房子同时向甲、乙两家保险公司投保一年期的火灾保险,在甲公司的保险金额为50万元,在乙公司的保险金额为30万元。假定在此保险有效期内,房子发生火灾损失40万元,则甲、乙两家保险公司如何分摊赔偿责任?

a.若采用比例责任分摊方式

b.若采用限额责任分摊方式

1998年5月,某居民张某家楼上住户李某忘了关自来水,水流外溢,殃及张某家。由于发水时是上班时间,未得到及时控制,造成张家财产受损较为严重,地板、室内装修、家用电器等各项损失近万元,经双方协商同意,李某赔偿了张某5000元了结此事,并立下书面协议。事后,张某的妻子在单位与同事闲谈时说及此事,单位财务人员说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原来,张妻单位为每位职工集体投保了家庭财产险。张妻回家后与张某商量,决定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由于现场已被破坏,给定损工作带来很大的困难。最后根据实际损失情况,决定赔付80OO元结案。

由于损失是由第三者造成的,保险公司在赔付的同时,要求张某签署权益转让书,准备向责任人追偿损失。张某签字后,保险公司找到李某,李某认为已经赔偿张某5000元,并已立下协议,不再承担赔偿义务。于是一场纠纷拉开。

其他住户的意见很多,较为集中的是,住户倾向于认为保险公司在灾后应该给予赔偿,至于李某与张某的协议本来就同保险公司无关。在这样的意见下,张某断然提出两项要求,一是撤回他所签订的权益转让书,二是声称自己当时同意保险公司8000元结案的原因是自己另有李某5000元的赔偿在手,并非自己的损失恰好就是8000元,两项合计才能弥补自己的损失,现在要追偿的话,就要求保险公司重新定损。

分析:现场已被破坏,这是被保险人的责任。张某签署权益转让书,是

其获得保险赔偿的条件。

张某与李某订立的了结协议损害了保险人的代位追偿权,保险人可以不履行赔偿责任,因此可以向张某索回已支付的保险金。

张某可以向法院要求撤销与李某的了结协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A车投保车辆损失险与第三者责任险,车身险保险金额为40000元,重置价值为50000元,第三者责任保险每次事故的最高赔偿限额为50000元; B车只投保了第三者责任保险,无限额。

两车发生碰撞事故,A车车辆损失20000元,伤1人,人身伤亡补偿费合计为12000元;B车车辆损失为30000元,伤1人,人身伤亡补偿费合计为6000元,车上货物损失为10000元。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裁定,A车负主要责任即70%,B车负次要责任即30%。

问:保险公司应赔多少?各自负多少?

A车应赔B车:

(30000+6000+10000)×70%=32200元

B车应赔A车:

(20000+12000)×30%=9600元

A方保险公司负责A车车损及第三者险赔偿

20000×40000/50000+32200=41200元

B方保险公司负责第三者责任赔款

9600元

A车自负

20000+12000+32200-41200-9600=13400

B车自负

46000+9600-9600-32200=13800

共损失

32000+46000=78000

损失分摊

41200+9600+13400+13800=78000

2008年2月,A市玻璃厂按与B县供销合作社批发部的购销合同,准备将价值了70,000元的玻璃器皿运往B县。该厂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货物运输险。

2月15日,该厂将货物出仓时,有3箱从插车上跌落破损,报失金额为

1800元。该厂将其他货物运至火车站,经铁路运往B县。货物抵达B县火车站后,B县供销合作社批发部即分配给该县的3个基层合作社门市部。其中一个门市部在用汽车运输时,因驾驶不慎翻车,货物受损达20,000元。A市玻璃厂向保险公司索赔。

处理:第一次受损属于保险责任,而第二次不属于。

保险学案例分析

保险学案例分析 1.某家银行投保火险附加盗窃险,在投保单上写明24小时 有警卫值班,保险公司予以承保并以此作为减费的条件。 后银行被窃,经调查某日24小时内有半小时警卫不在岗。 问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分析:因为该银行违反了明示保证(或保证,或最大诚信原则),而保证是保险合同的一部分,违反了保证,就意味着违约,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或宣布保险合同无效,在发生保险事故事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2.1996年12月23日,李丽为其子李创在中国人寿保险公司 某分公司投保了《为了明天终身保险》期间,李创因患“症状性癫痫及扁桃体炎”病,寿险公司曾向李丽作过数次理赔.此后,寿险公司推出新险种《重大疾病终身保险》,经该公司原经办《为了明天终身保险》业务员介绍,李丽与寿险公司解除了《为了明天终身保险》合同,并于1998年5月3日,再次以李创为被保险人与寿险公司签订了《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合同,保险金额8万元,年缴保险费1504元,缴费期间20年,保险期间为终身,从1998年5月5日零时起算。同时双方又签订了《重大疾病终身保险》的附加险,即《个人住院医疗补贴险》合同,保险金额5400元,

缴纳保险费60元,保险期限1年,即从1998年5月5日12时起至1999年5月5日12时止.《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合同第8条约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而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80日以后因疾病而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3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该合同第10条规定,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而患重大疾病、身故或身体残疾时,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其中第6款载明: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艾滋病、性病、先天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 不久,在该附加险合同履行期间,李创因患“症状性部分型癫痫、扁桃体炎”住院治疗3次,李丽按合同先后向寿险公司申请理赔,寿险公司分别于1998年5月6日、1998年12月15日、1999年4月22日分3次给予了理赔。在该附加险合同期满后,寿险公司未同意与李丽续签,但对双方签订的《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合同未表异议,仍按合同的约定,收取李丽按期应缴纳的保险费,直至2002年5月18日被保险人李创死亡。淮安市第三人民医院诊断其死亡原因为:“感染性休克、呼吸循环衰竭。”此后,李丽向寿险公司申请保险理赔,但其以种种理由拒绝理赔。2003年7月3日,李丽诉至淮安市清河区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寿险

保险学案例题.doc

保险学案例题 1.1998年3月17日,曾某填写了终身寿险投保单,并支付了首期保费。同年4月2日,曾某因意外事故不幸死亡,其家属凭借保费收据向保险公司索赔,却遭到拒绝。保险公司的理由是,曾某还没有进行体检,保险单亦尚未签发,双方之间不存在权利与义务关系。该处理是否合理? 2.1997年9月16日,某保险公司接到业务员的报案,称被保险人于9月9日晚被杀,现该案正在侦破过程中,要求赔付保险金30万元。该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查明:(1)被保险人杨某被人在汽车内用尖刀刺死,抛尸野外。经法医鉴定,死亡时间为9月9日晚9时许。(2)1997年8月30日,杨某填写了该保险公司的投保单,投保主险平安长寿15万元附加意外伤害15万元,次日,杨某交纳了体检费,业务员开具了“人身保险费暂收收据”,因保险金额较大,业务员按公司有关规定告知杨某必须体检,体检合格并经核保同意承保后,体检费会转为首期保费的一部分。9月8日,杨某依约到公司体检,业务员告诉她,若身体有问题,公司可能拒保,也可能有条件承保,杨某即告诉业务员,如果要加费承保,在1000元内可由业务员自行处理。按公司规定,被保险人按标准体承保所需交纳的保费为15460元,杨某便与业务员约定,9月10日晚5时30分在杨某家收取保费(400元体检费承保后转为保费)。9月10日业务员到杨某家,杨不在,业务员便从杨母手中取得保费15160元,并给杨母开具了"保险费暂收收据",标明保费总额为15460元。 9月11日、12日属法定假日。9月13日,业务员将杨某的保费交至公司,核保人员在审核保单内容后,在“投保书”上的“核保意见与结论”中得出结论“右肾积水,需作为次标准体承保,加费400元”。业务员为杨某垫交了这笔加费。9月15日,保险公司签发了杨某的正式保单,保单上载明保额为平安长寿险15万,附加人身意外险15万元、扩展医疗险5万元,受益人为张某,保险责任自1997年9月13日12时起。9月16日,业务员将正式保单送到杨某家,得知被保险人杨某已经由有关部门证实死亡。 该情况如何处理? 3.某贸易公司购买了一辆轿车,并与保险公司订立了机动车辆分项保险合同。在保险期间内,该公司与某工业公司签订一书面协议,约定:“贸易公司的该辆轿车转给工业公司,车的过户手续由贸易公司负责办理,所需费用

保险学案例及答案汇总.

保险学案例及答案 2008年06月24日 1.有一承租人向房东租借房屋,租期10个月。租房合同中写明,承租人在租借期内应对房屋损坏负责,承租人为此而以所租借房屋投保火灾保险一年。租期满后,租户按时退房。退房后半个月,房屋毁于火灾。于是承租人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如果承租人在退房时,将保单转让给房东,房东是否能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赔?为什么? (1)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承租人对该房屋已经没有保险利益。 (2)房东不能以被保险人的身份索赔。因为保单转让没有经过保险人办理批单手续,房东与保险人没有保险关系。2.某家银行投保火险附加盗窃险,在投保单上写明24小时有警卫值班,保险公司予以承保并以此作为减费的条件。后银行被窃,经调查某日24小时内有半小时警卫不在岗。问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不用承担赔偿责任。因为该银行违反了明示保证(或保证,或最大诚信原则),而保证是保险合同的一部分,违反了保证,就意味着违约,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或宣布保险合同无效,在发生保险事故事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3.某宾馆投保火险附加盗窃险,在投保单上写明能做到全天有警卫值班,保险公司予以承保并以此作为减费的条件。后宾馆于某日被盗,经调查,该日值班警卫因正当理由离开岗位仅10分钟。问宾馆所作的保证是一种什么保证?保险公司是否能藉此拒赔?为什么? 该宾馆所作的保证是一种明示保证。保险公司可以据此拒赔。因为该宾馆违反了明示保证,而保证是保险合同的一部分,违反了保证,就意味着违约,保险人可以据此而解除保险合同,或宣布保险合同无效,在发生保险事故事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4.有一批货物出口,货主以定值保险保险的方式投保了货物运输保险,按投保时实际价值与保险人约定保险价值24万元,保险金额也为24万元,后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保险事故,出险时当地完好市价为20万元。问: (1)如果货物全损,保险人如何赔偿?赔款为多少? (2)如果部分损失,损失程度为80%,则保险人如何赔偿?其赔款为多少? (1)按照定值保险的规定,发生保险事故时,以约定的保险金额为赔偿金额。(1分) 因此,保险人应当按保险金额赔偿,(1分) 其赔偿金额为24万元。(1分) (2)保险人按比例赔偿方式(1分)。

(完整版)保险学案例分析计算题含详细答案

2、残废给付 ①一次伤害、多处致残的给付 ∑各部位残废程度百分数>100%——全额给付 ∑各部位残废程度百分数<100%—— ∑各部位残废程度百分数×保险金额 一被保险人在一次意外伤害中,造成一肢永久性残废,并丧失中指和无名指,保险金额为1万元,保险公司应给付的残废保险金为多少? 若该次事故还造成被保险人双目永久完全失明,则保险公司应给付的残废保险金又为多少? 查表可知,一肢永久性残废的残废程度百分率为50%,一中指和一无名指的残废程度百分率为10%,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残废程度百分率为100%,则 A、残废保险金=(50%+10%)×10000=6000(元) B、按保险金额给付:1万元 保险的损失分摊机制 设某一地区有1000户住房,每户住房的市场价值为10万元,据以往资料知,每年火灾发生的频率为0.1%。假设每次火灾均为全损,保险公司要求每户房主缴纳110元保险金,保险公司则承担所有风险损

请问:风险损失的事实承担者是保险公司吗?保险公司怎样兑现承诺? 所收金额:110×1000=11(万元) 每年可能补偿额:1000×0.1%×100000=10(万元) 赔余额:1万元 风险损失的事实承担者并不是保险公司,而是其他没有遭受风险损失的房主,其承担份额为110元,遭受风险损失者也承担了110元。保险公司不仅没有实质性地承担风险损失,反而因为提供了有效的保险服务而获得了1万元的报酬。+ ——保险公司的作用在于组织分散风险、分摊损失。 李某在游泳池内被从高处跳水的王某撞昏,溺死于水池底。由于李某生前投保了一份健康保险,保额5万元,而游泳馆也为每位游客保了一份意外伤害保险,保额2万元。事后,王某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10万元。问题是: (1)因未指定受益人,李某的家人能领取多少保险金? (2)对王某的10万元赔款应如何处理?说明理由。 解答:(1)李某死亡的近因属于意外伤害,属于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因此李某的家人只能领到2万元的保险金。 (2)对王某的10万元赔款应全部归李某的家人所有,因为人身

(金融保险)保险学案例分析

案例1 林勇,男,40岁,1996年5月投保了10年定期死亡保险,保险金额为50000元。投保时,林勇在投保单上的“受益人”一栏填写的是“妻子”。1999年6月11日,林勇回老家探亲,途中发生严重车祸,林勇当场死亡。之后,由谁来领取这份定期死亡保险的保险金在林勇的两位“妻子”之间发生了争执。原来,林勇在定期人身保险投保单的受益人一栏中只注明“妻子”两字,并未写明其姓名。而在1996年5月林勇投保定期人身保险时,其妻子为徐某,两年后林勇与徐某离婚,于1999年春节与李某结为夫妇。因此,徐、李两人各持己见,同时到保险公司来申请领取保险金。 第一种观点认为:在保险合同中,受益人应该指的是确定的人,而并非一种特定的关系。在此案中,林勇投保定期死亡保险时,在投保单上注明“妻子”作为受益人,虽然林勇没有写明其妻子的姓名,但根据当时的情况,这里填写的妻子显然指的是徐某,也即徐某是林勇的指定受益人。林某在与徐某离婚后,虽然又与李某结婚,但并未提出更改受益人的要求。所以,本案中的保险金应该给付徐某。 第二种观点认为:“妻子”这个概念体现的是一种特定关系,而非确定的人。所谓受益人是指在被保险死亡之后领取保险金的人,本案中的受益人“妻子”当然是指死亡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的妻子,即李某,保险公司应该向李某支付保险金。 第三种观点认为:根据《保险法》第61条的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林勇指定其“妻子”作为受益人,而徐某和李某都符合该特定条件,因此应该按照相等的份额享有保险金。 分析: 1、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保险法》对受益人的资格没有规定限制条件,自然人、法人均可以作为受益人。2、但《保险法》并未规定在合同中以何种明确的方式指定受益人。从签订保险合同的目的和出发点来解释,能够得出以下两方面的结论: 一方面,从受益人的概念来看,受益人应该是明确的法人或自然人,而不是某种特定关系。本案中在投保时指定的受益人“妻子”,当时应该视为是指徐某本人。同时,《保险法》第62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林勇如果想更改保险单,使其后来的妻子李某成为受益人,应该向保险公司提出变更受益人的要求,但他并未行使该权利。从这一点来看,该保险单的受益人应该是投保时默认的徐某,而非李某。 另一方面,被保险人购买死亡保险单一般而言是为了保障家属在其死亡后的经济需要。林勇在投保单上注明“妻子”作为受益人是希望如果他发生意外,其家属可以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维持正常的生活水平。虽然投保时的妻子是徐某,但2年后二人离婚,解除了法定的婚姻关系,后来的李某才是其法定的妻子。因此,为了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利,充分体现保

保险学案例分析

保险的基本原则 案例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履行与保险人的责任 【案情介绍】 某人投保重大疾病终身险。保险代理人未对其身体状况进行询问就填写了保单,事后也未要求投保人做身体检查。保险期间内投保人不幸病逝,其受益人要求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在投保前因"帕金森综合症"住院治疗的事实为由,拒绝理赔。受益人遂上诉法院,要求给付保险金24万元。 【案例分析】 本案焦点在于投保人是否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 根据保险法第16条的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按照这一规定,投保人未履行最大诚信原则将承担法律后果。 但是,在此案中,难以确认投保人未履行最大诚信原则。因为,保险公司业务员未对投保人进行任何询问,就填写了保单中有关病史内容,事后也未要求投保人做身体检查,故不能认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所以保险公司应予赔付。 【启示】 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的基本原则之一,这一原则要求投保人应把

自己知道或者应该知道的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事实尽量告知保险人,即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否则,如果投保人违反最大诚信原则,保险人就可以宣告保险合同无效或不予承担赔付责任。因此,作为投保人,在投保时应严格遵守最大诚信原则,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否则就将面临保险合同无效和发生事故得不到赔偿的风险 这样看来,投保人承担了较大的责任。但这并不能免除保险人的责任。因为,一般投保人并不知道需要向保险人申报哪些事实。保险公司应该在操作规程上对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作适当的规定,如规定业务员必须完成必要的询问事项,如果出现业务员过失使投保人未尽如实告知义务而令公司蒙受损失,则应该由有关业务员负责。

最新保险学案例复习题及参考答案

保险学案例复习题及参考答案 案例分析与计算题 1.有一批货物出口,货主以定值保险的方式投保了货物运输保险,按投保时实际价值与保险 人约定保险价值24万元,保险金额也为24万元,后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保险事故,出险 时当地完好市价为20万元。问:(1)如果货物全损,保险人如何赔偿?赔款为多少?(2)如果部分损失,损失程度为80%,则保险人如何赔偿?其赔款为多少? 答案 (1)按照定值保险的规定,发生保险事故时,以约定的保险金额为赔偿金额 因此,保险人应当按保险金额赔偿 其赔偿金额为24万元 (2)保险人按比例赔偿方式(1分). 赔偿金额=保险金额×损失程度=24×80%=19.2万元(2分) 2.某企业投保企业财产保险综合险,保险金额80万元,保险有效期间从199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若: (1)该企业于2月12日发生火灾,损失金额为40万元,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实际价值为100万元,则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为什么? (2)5月12日因发生地震而造成财产损失60万元,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实际价值为100万元,则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为什么? (3)8月18日因下暴雨,仓库进水而造成存货损失70万元,保险事故发生时的企业财产 实际价值为70万元,则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为什么 答案 (1)保险公司赔偿金额=损失金额×保险保障程度=40×80/100=32万元.因为该保险为不足额 保险,所以采用比例赔偿方式 (2)由于地震属于企业财产保险综合险的责任免除,所以保险公司可以拒赔 (3)保险公司赔偿金额=保险价值=损失金额=70万元.因为该保险为超额保险,保险金额超过 保险价值的部分,无效,所以按保险价值赔偿 3.某企业财产在投保时按市价确定保险金额64万元,后因发生保险事故,损失20万元,被保险人支出施救费用5万元。这批财产在发生保险事故时的市价为80万元,问保险公司如何赔偿?(写出赔偿方法和计算公式) 答案 由于该保险为不足额保险,所以采用比例赔偿方式 保险公司赔偿金额=(损失金额+施救费用)×保险金额/保险价值(或保险保障程度) =(20+5)×64/80=20万元 4.张某2000年12月18日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险期间为1年的家庭财产保险,其保险金额为40万元,2001年2月28日张某家因意外发生火灾,火灾发生时,张某的家庭财产实 际价值为50万元。若按第一危险赔偿方式。则: (1)财产损失10万元时,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为什么? (2)家庭财产损失45万元时,保险公司又应赔偿多少?为什么? 答案 (1)因为第一危险赔偿方式是按保险金额范围内的损失均予以赔偿的发生,该保险金额范围内的损失(或第一危险)为10万元,所以保险公司应当赔偿10万元, (2)保险公司应当赔偿40万元该保险金额范围内的损失(或第一危险)为40万元.

最新保险学案例解答

保险学案例集一、典型案例分析受益权案例: 1、王某因父母病故,妻子与其相处不和,带着儿子另住别处。后王某投保管道煤气保险,并指定其妹妹为受益人。不久王某不幸煤气中毒死亡,王妹也在其中毒死亡前半月病故。现其妻与王妹的儿子都向保险公司请求保险金。问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受益权的特点,如果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时,由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领取保险金,并作为遗产处理。在本案例中,受益人王妹在被保险人王某中毒死亡前半月已经病故。因此,保险金只能由王某的法定继承人即其妻儿作为遗产领取。 2、田某为其妻子钱某投保了一份人寿保险,保险金额为10 万元,田某为受益人。半年后田某与妻子离婚,离婚次日钱某意外死亡,死亡前未变更受益人。对保险公司给付的10 万元保险金,钱某的父母提出,田某已与钱某离婚而不再具有保险利益,因此保险金应该由他们以继承人的身份作为遗产领取。您认为这种说法正确吗?为什么? 答:①人身保险合同订立时要求投保人必须具有投保利益,而发生保险事故时,或发生保险事故给付时,则不追究具有保险利益。原因在于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和身体,同时人寿保险具有储蓄性。②保险金应为受益人田某。 3、一企业为职工投保团体人身保险,保险费由企业支付。职工老张指定妻子为受益人,半年后老张与妻子离婚,谁知离婚次日老张意外死亡。对保险公司给付的 2 万元保险金,企业以老张生前欠单位借款为由留下一半,另一半则以张妻已与老张离婚为由交给老张父母。问企业如此处理是否正确?答,:根据受益权的特点,受益权只能由受益人独享,具有排他性,其他人都无权剥夺或分享受益人的受益权。同时,受益人领取的保险金不是遗产,不用抵偿被保险人生前债务。在本案中,张妻是受益人,应该领取全额保险金,即不用偿还老张生前欠企业的借款,也不和老张父母分享保险金。所以企业的处理方式是错误的,应予以纠正,将扣留的 1 万元退还给张妻。 (三)可保利益原则案例 1、A银行向B企业发放抵押贷款50万元,抵押品为价值100万元的机器设备。然后,银行以机器为保险标的投保火险1年,保单有效期为1998年1月1日至该年12月31日。银行于1998年3 月1日收回抵押贷款20万元。后此机器于1998年10月1日全部毁于大火。问: ①银行在投保时可向保险公司投保多少保险金额?为什么? ②若银行足额投保,则发生保险事故时可向保险保险公司索赔多少保险赔款?为什么? 答,答:在投保时,虽然抵押品(即机器设备)价值100 万元,但因银行发放抵押贷款50 万元而只有50 万元的抵押权,即其保险利益的额度就是50万元。根据保险利益原则,银行在投保时向保险公司投保的保险金额可达50 万元。 如果银行足额投保,即投保的保险金额为50万元,后又于98年3月1日收回抵押贷款20万元,那么银行的保险利益从此时起减少为30万元。当机器于98年10月1日全部毁于大火时,由于银行的保险利益额度只有30 万元,所以只能获得30 万元保险赔款。王某向张某租借房屋,租期10个月。租房合同中写明,王某在租借期内应对房屋损坏负责,王某为此而以所租借房屋投保火险 1 年。租期满后,王某按时退房。王某在退房时,将保单私下转让给张某,退房后半个月,房屋毁于火灾。问张某是否能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

保险学案例集(更新)

保险学案例集一、典型案例分析(一)风险管理与保险案例某工厂企业在经营中可能会遇到下面这些风险:(1)遭受火灾、洪水、爆炸或因操作失误而使企业厂房设备、原材料遭受损失,以及因此停工停产,造成预期利润的损失;(2)市场发生变化、国家价格政策调整、产品削价而导致的损失;(3)职工因工伤、灾害而导致的伤残或死亡; (4)运输货物的车辆发生碰撞而造成车辆的损失、运输货物的损失,以及引起的赔偿责任;(5)订货合同订立后,对方收货后可能会延迟付款或拒付货款而造成的损失或由于自己一方因种种原因不能交货而引起的违约赔偿责任;(6)采购其他企业的货物,因对方不能如期交货而导致厂内生产受到影响而产生的经济损失;(7)企业内的各种物品还可能会因盗窃而遭受损失;(8)产品销售后,因产品的内在缺陷,使消费者受到损害而发生的赔偿责任;(9)企业因污染被政府有关部门罚款和引起纠纷的赔偿责任;(10)企业因市政工程、军事工程等因素被列入拆迁范围,而政府等部门的补助费用尚不足弥补全部损失,从而引起本企业的经济损失;保险公司是给企业的风险提供经济保障的企业,而能成为保险公司提供保障的风险必须符合可保风险的条件。针对可保风险的条件,请分析一下,以上所列的企业风险,哪些能向保险公司转移?哪些不能向保险公司转移?为什么? (二)受益权案例: 1、王某因父母病故,妻子与其相处不和,带着儿子另住别处。后王某投保管道煤气保险,并指定其妹妹为受益人。不久王某不幸煤气中毒死亡,王妹也在其中毒死亡前半月病故。现其妻与王妹的儿子都向保险公司请求保险金。问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 2、一企业为职工投保团体人身保险,保险费由企业支付。职工老张指定妻子为受益人,半年后老张与妻子离婚,谁知离婚次日老张意外死亡。对保险公司给付的2 万元保险金,企业以老张生前欠单位借款为由留下一半,另一半则以张妻已与老张离婚为由交给老张父母。问企业如此处理是否正确? 3、女儿遇难父亲能否分享保险金 2000 年8 月12 日,陈艳丽向某保险公司投保意外伤害保 险,保险金额10 万元,保险期限一年,陈艳丽指定自己七岁的女儿王小婷为受益人。保险公司随之签发了保险单。 2001 年7 月17 日,陈艳丽带着女儿去海南旅游,不料在途中

保险学案例

保险学相关案例 1.1997.3,江某为未婚的儿子温某投保了10万元终身寿险,身故收益人一栏填写为“法定”。1998.6月,温某意外死亡。此时,温某已与张某结婚。张某是否有权获得保险金? 本案涉及“法定”时间点上的认定。是投保时的“法定收益人”,还是保险事故时的“法定收益人”? 法院认为“法定”属于无确定受益人,故保险金作为温某遗产,由江某和张某按继承法分割。 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配偶、父母、子女 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2. 2000年9月11日,方甲向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终身寿险,保险金额10万元,指定受益人为其妻许某和其兄长方乙。两年后方甲与许某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许某趁方甲熟睡之机打开煤气,致使两人一同死亡。经公安机关认定,方甲为许某谋杀,许某为自杀。方乙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系受益人故意行为致死为由,拒绝赔偿,方乙以自己也是受益人之一且无故意行为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3. 1999年7月11日,王某到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额为10万元的人寿保险,指定其妻子李某为受益人。后来,王某与李某离婚。不久,王某又与张某结婚。婚后,王某与张某办理了一份写有“自本日起受益人由王某的前妻李某变更为张某”的公证书。但是王某并未将公证书变更受益人一事通知保险公司。2003年9月12日,刘某遭遇车祸身亡。张某以受益人的身份向保险公司提出领取保险金的要求。保险公司确认了张某与王某结婚后确实办理了变更受益人的公证书但未将变更受益人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公司的情况,认定该变更无效。保险公司按原合同的规定将保险金付给原受益人即王某的前妻李某。张某于是起诉保险公司至法院。 4. 2000年4月29日,某公司为全体职工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公司收取了保险费并当即签发了保险单。但是在保险单上列明的保险期间自2000年5月1日起至次年4月30日止。2000年4月30日,该公司的职工王某登山,不慎坠崖身亡,事故发生后,王某的亲属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申请。保险公司是否应当赔付? 5.2004年8月11日,刘某填写了“终身寿险投保单”,并交付了首期保险费。约一个月后,刘某出差时在所住宾馆的意外火灾中不幸身亡。事故发生后,保单受益人要求保险公司全额给付100万元保险金。保险公司拒赔,其理由是,由于该人身保险合同保额巨大,必须经过体检后方可决定是否承保,刘某尚未体检,因而该保险合同不成立。受益人不服,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你认为应

保险学案例分析

?保险合同订立问题案例 ?1998年7月9日,某化工厂与财产保险公司商谈签订财产保险合同。化工厂于当日下午填写的投保申请书中的保险期限为自1998年7月9日中午12点至1999年7月8日中午12点止(按投保单格式填写)。化工厂在投保申请书上盖章。9日下午5时,由于堤坝被洪水冲断,厂房受淹达三天之久,损失达250多万元。7月10日,保险公司将其签发的财产综合保险单送至化工厂,保单约定保险期限自1998年7月10日零时至1999年7月9日24时止,保单同时还对责任范围、责任免除、被保险人等其他事项作出了规定。同时化工厂于8月18日将保险费交至保险公司。事故发生后,化工厂要求保险公司查勘定损并提出索赔,保险公司以承保财产被水淹事故发生在保单约定期限之外,不属于承保责任范围为由,拒绝查勘定损和赔偿。为此,化工厂以保险公司擅自修改事先约定的保险期限及损失扩大为由向当地法院提出诉讼。 ?本案问题的焦点在于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的承诺有不同认识。投保人认为业务员收取投保单为保险公司的承诺,保险公司则认为保险公司的签发才是承诺。双方的理解都不正确。投保人以为业务员收下投保单即为承诺,但投保人未能提供足够证据证明业务员对其投保单予以全部认可,而事实是保险公司没有同意投保单提出的保险期限,所以不能视为承诺。保险人认为签发保单是承诺,但保险人对要约内容做实质性变更,保险单与投保单的内容不一致时,视为新要约。化工厂收下了保险单,视为对新要约的承诺。保险单就成为约束双方的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解除与终止及保险人解除权的 1998年4月20日,某县航运公司与某县保险公司签定一份为期一年的船舶保险合同。按照合同的规定,保险公司承保航运公司“远洋”号货轮全损险,保险金额为200万元,保费为2万元,分两次交纳,1998年4月31日交纳1万元,1998年10月21日交纳1万元。合同签定后,航运公司于1998年4月21日交纳了首期保费,而在1998年10月21日第二期保费到期后,航运公司没有如期交纳经保险公司多次催交后仍未交纳,保险公司并未作出合同解除的意思表示。1998年11月29日,“远洋”货轮在海上触礁沉没。航运公司认为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且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应按照约定支付保险金,遂于1998年12月3日到保险公司交纳了第二期保费并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远洋”号货轮沉没造成的损失。而保险公司称,其与航运公司虽有保险合同,但因航运公司迟迟未交第二期保费,保险合同已经解除,因此拒绝赔偿。航运公司于1998年诉至人民法院。 ?投保人拖欠保费的行为构成违约,在投保人违约的情况下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但应该正确行使解除权以终止合同效力。本案中,某保险公司虽享有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但因其未履行“书面通知”的义务,保险合同依然有效,因而保险公司对于航运公司“远洋”号货轮在保险期间内发生触礁造成的损失,仍负有赔偿责任。考虑到双方对各自的权利、义务都有欠妥之处,本案应依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从有利于保险业务的发展出发,采取通融赔付的方式解决。 保险合同解释原则的理解与适用案例 某乡砖瓦厂投保了企业财产保险,保险合同的基本责任条款为:“保险人对于下列自然灾害和以外事故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承担保险责任:(1)火灾;(2)爆炸……;(6)暴雨;(7)洪水……”在保险责任期间内,当地下了一场大雨,将一批砖胚泡损,被保险人提出索赔。被保险人提出两点理由:①大雨是自然灾害的一种;②大雨亦是暴雨。认为损失为保险责任范围。对此保险公司指出保险条款的含义应作整体解释,并不是说所有的自然灾害造成的损

保险学案例分析题

案例分析题 1.有一承租人向房东租借房屋,租期10个月。租房合同中写明,承租人在租借期内应对房屋损坏负责,承租人为此而以所租借房屋投保火灾保险一年。租期满后,租户按时退房。退房后半个月,房屋毁于火灾。于是承租人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如果承租人在退房时,将保单转让给房东,房东是否能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赔为什么 2.某企业投保企业财产保险综合险,保险金额80万元,保险有效期间从199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若: (1)该企业于2月12日发生火灾,损失金额为40万元,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实际价值为100万元,则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为什么 (2)5月18日因发生地震而造成财产损失60万元,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实际价值为100万元,则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为什么 (3)12月18日因下暴雨,仓库进水而造成存货损失70万元,保险事故发生时的企业财产实际价值为70万元,则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为什么 3.某甲车主将其所有的车辆向A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险金额为40万元的车辆损失险、向B 保险公司投保了赔偿限额为100万元第三者责任险,乙车没有投保。后造成交通事故,导致乙车辆财产损失32万元和人身伤害8万元,甲车辆损失28元和人身伤害2万元。经交通管理部门裁定,甲车主负主要责任,为80%;乙车主负次要责任,为20%,按照保险公司免赔规定(负主要责任免赔15%,负次要责任免赔5%),则: (1)A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

(2)B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 1.(1)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承租人对该房屋已经没有保险利益。(3分) (2)房东不能以被保险人的身份索赔。因为保单转让没有经过保险人办理批单手续,房东与保险人没有保险关系。(3分) 2.(1)保险公司赔偿金额=损失金额×保险保障程度=40×80/100=32万元。因为该保险为不足额保险,所以采用比例赔偿方式。(2分) (2)由于地震属于企业财产保险综合险的责任免除,所以保险公司可以拒赔。(2分) (3)保险公司赔偿金额=保险价值=损失金额=70万元。因为该保险为超额保险,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无效,所以按保险价值赔偿。(2分) 3.(1)A保险公司应赔偿金额=甲车车辆损失×甲车的责任比例×(1-免赔率) =28×80%×(1-15%)=万元(3分) (2)B保险公司应赔偿金额=乙车车辆损失和人身伤害×甲车的责任比例×(1-免赔率) =(32+8)×80%×(1-15%)=万元(3分) 年8月,王某为丈夫投保了5万元人寿保险,受益人是王某的儿子。1999年3月,王某与丈夫因感情破裂离婚,经法院判决,儿子由王某抚养。离婚后,王某与前夫各自都建立了新的家庭。2000年12月,王某的前夫因意外事故去世,王某得知后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给付保险金的申请。保险公司认为王某离婚后对前夫已不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失效,因此拒赔。

保险学经典例子

保险学案例 1.有一承租人向房东租借房屋,租期9个月。租房合同中写明,承租人在租借期内应对房屋损坏负责,承租人为此而以所租借房屋投保火灾保险一年。租期满后,租户按时退房。退房后一个月,房屋毁于火灾。于是承租人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如果承租人在退房时,将保单转让给房东,房东是否能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赔?为什么? 解:(1)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承租人对该房屋已经没有保险利益。 (2)房东不能以被保险人的身份索赔。因为保单转让没有经过保险人办理批单手续,房东与保险人没有保险关系。 2.某家银行投保火险附加盗窃险,在投保单上写明24小时有警 卫值班,保险公司予以承保并以此作为减费的条件。后银行被窃,经调查某日24小时内有半小时警卫不在岗。问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解:保险公司不用承担赔偿责任。因为该银行违反了明示保证(或保证,或最大诚信原则),而保证是保险合同的一部分,违反了保证,就意味着违约,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或宣布保险合同无效,在发生保险事故事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3.某宾馆投保火险附加盗窃险,在投保单上写明能做到全天有警 卫值班,保险公司予以承保并以此作为减费的条件。后宾馆于某日被盗,经调查,该日值班警卫因正当理由离开岗位仅10分钟。问宾馆所作的保证是一种什么保证?保险公司是否能藉此拒赔?为什么? 解:该宾馆所作的保证是一种明示保证。保险公司可以据此拒赔。因为该宾馆违反了明示保证,而保证是保险合同的一部分,违反了保证,就意味着违约,保险人可以据此而解除保险合同,或宣布保险合同无效,在发生保险事故事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4.有一批货物出口,货主以定值保险保险的方式投保了货物运输 保险,按投保时实际价值与保险人约定保险价值100万元,保险金额也为100万元,后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保险事故,出险时当地完好市价为80万元。问: (1)如果货物全损,保险人如何赔偿?赔款为多少? (2)如果部分损失,损失程度为60%,则保险人如何赔偿?其赔款为多少? 解:(1)按照定值保险的规定,发生保险事故时,以约定的保险金额为赔偿金额,因此,保险人应当按保险金额赔偿,其赔偿金额为100万元。 (2)保险人赔偿金额=保险金额×损失程度=100×60%=60万元

保险学案例分析(有题有答案)

人寿保险案例汇编 一、人身保险条款的特殊条款 最大诚信原则和不可抗辩条款 1、1996年3月,某厂45岁的机关干部龚某因患胃癌(亲属因害怕其情绪波动,未将真实病情告诉本人)住院治疗,手术后出院,并正常参加工作。8月24日,龚某经同志吴某推荐,与之一同到保险公司投保了简身险,办妥有关手续。填写投保单时没有申报住院和身患癌症的事实。1997年5月,龚某旧病复发,经医治无效死亡。龚某的妻子以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到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在审查提交有关的证明时,发现龚某的死亡病史上,载明其曾患癌症并动过手术,于是拒绝给付保险金。龚妻以丈夫不知自己患何种病并未违反告知义务为由抗辩,双方因此发生纠纷。对于此案该如何处理? 假如此事发生在美国,情况又该如何?假如被保险人是让别人代其体检又该如何处理? 答案: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可能有对自己健康状况有一个准确了解(患某种疾病),也可能不清楚自己究竟患何种疾病。在前一种情况下,投保人对自己患何种疾病的陈述必须是一种观点的陈述。在本例中,龚某不知自己已患有胃癌,仅从他未声名自己已患胃癌的角度看,并不算违反告知义务。但是,龚某对自己几个月前住过院,动过手术的事实(这一事实对保险人来说无疑是很重要的)是不可能有不知道的,他却没有加以说明,问题有关键恰恰在这里。也就是说,在被保险人确不清楚自己到底患何种病的情况下,倘若他对病情做了感知性陈述,尽管这种陈述不一定与事实相符(如患有胃癌,家属等善意地告诉他得的是胃病,他申请患过胃病)他在义务履行上是绝对无瑕疵的,但是如果他隐瞒或虚假陈述了就医或治疗等方面的事实,则犯有未适当告知重要事实的过错,应当承担违反告知义务的不利后果。保险人因此获得抗辩权,拒绝给付保险金,并视故意和过失的动机不同,决定是否退还保费。 年龄误告条款 3、被保险人25岁时投保终身死亡保险,保额20000元,每年应缴保费55元,但由于投保时年龄误报为28岁,故每年实收保费为60元,10年后保险人发现,有哪几种处理方法?各应如何处理? 4、被保险人51随时投保终身死亡保险,保额50000元,,但由于投保时年龄误报为48岁,故每年实收保费为400元。但是该保单允许投保的极限年龄为50岁,1年后保险人发现,应如何处理?假如是5年后发现又该如何处理? 该条款规定,投保人在投保时误告被保险人的年龄、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或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缴保险金额。如果发现投保时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已超过可以承保的年龄限度,保险人可以接触合同,并将已收的保险费扣除手续费后,无息退还给投保人,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2年后发现的除外。 受益人条款 5、刘辉于1997年12月5日为其岳父李富国投保10年期简易人身险15份,受益人是李某6岁的外孙刘华(刘辉之子),保险费由刘辉每月从工资中扣除。1998年9月21日,刘辉与被保险人的女儿李芳离婚,刘华由李芳抚养。离婚后,刘辉仍然按期交纳这笔保险费。 1999年2月,李富国病故,刘辉向保险公司申领保险金。与此同时,李芳也提出了申请,并摆出了下列理由:被保险人是她父亲,指定受益人又是她的儿子,并由她抚养,刘辉自与她离婚后,与她们家没有任何的联系,这笔保险金应由她作为监护人领取。保险公司认为此合同由于投保人后来对被保险人已无可保利益,合同无效。

保险八大经典销售案例

案例一、如何说服一位亿万富翁的女儿买保险 背景:海外留学归来的年轻女律师,父亲是亿万富翁,觉得父亲很疼她,会照顾她,保险就不必了。 Y:你的意思我明白......,以你的看法谁才需要人寿保险呢? K:那些需要收入才能维持生活的人才需要人寿保险! Y:你不是有一份工作吗?你的工作不是也有收入吗? K:那完全不同!我工作的原因不是我需要收入!假如我需要钱的话,只要我开口,我的父亲会随时愿意 给我。 Y:那你为什么要拥有这份工作和收入呢? K:因为我觉得用自己的钱心里比较舒服。 Y:您给我的感觉您是一位很有个性、不愿依赖他人、想自力更生、有自尊、并且生活的很有尊严的职业女性,对吗?万一你残废了,不能工作,不能拥有自己的收入,那您该怎么办? K:在这种情况下,我父亲肯定会负起责任,他会关怀我,照顾我。他是亿万富翁,所以我对残废一点也 不担心! Y:这和我们所谈的主题无关,我们的主题不是你的父亲是否有能力愿意照顾你......我们的主题是:如何在任何情况之下,能够依照你的个性和意愿,过着很有自尊,很有尊严的生活。您那么富有,假如我每个月给你500美金会使你更加富有吗?假如我每月从你那里拿走500美金,会使你贫穷吗?对你会有丝毫的影响吗?(答案:不会)那么好了,请你把500美金交给我,让我立刻为你创造你想得到的永久性 的个人自尊和尊严,好吗? 案例二、如何消除一位大企业家担心买保险短期内会吃亏的顾虑 背景:一位非常成功的企业家,想买一份大保单,担心在短期内假如想退保的话,他会吃亏。 K:这几年我向银行借了很多钱,在财务上我的确有短期的风险,我顶多需要保障三到五年,过后,保障对我来说就没有意义了。我相信保险,也很想买保险,但更不想吃亏。请你告诉我,假如我三年之内退保,我将亏损多少?假如五年内退保,我又会吃亏多少?如果你能证明,我一点都不会亏损,我会马上向您买! Y:在这三五年内,假如得到钱的人是你的话,也许亏损的人未必是您......也许是我们公司! K:怎么会呢? Y:问题是您是站着拿钱还是躺着拿钱呢?假如您是躺着拿钱的话,蒙受亏损的不是您,而是我们公司!假如您是站着拿钱的话,您已赚回一条人命。那区区的保费,您肯定已从生意方面百倍千倍的赚回!我相信我已经证明了无论躺着拿也好或站着拿也好,您都是大赢家!你不是赚回一大笔钱就是赚回一条人命,您说对吗?君子一言,驷马难追。请您先在这里签个名好吗? 案例三、如何让一位富有的家庭主妇接受保险的重要性 背景:一位富有的家庭主妇,丈夫很爱她,给她很多钱,但不认可小保额的重要性 K:您的公司很奇怪,我虽然是一位家庭主妇,但我的先生给我很多钱。我想买一份大的医疗保险,但您 的公司不允许我买!

保险学案例分析

保险学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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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诚信原则 案例:1996年上海郊县有一农村妇女因患高血压休息在家,8月投保保险金额为20万元、期限20年的人寿保险,投保时隐瞒了病情。1997年2月该妇女高血压病情发作,不幸去世。被保险人的丈夫作为家属请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 问保险公司是否履行给付责任? 分析:因为投保人在投保时隐瞒了病情,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 因此,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且不退还保险费。 案例:某银行向保险公司投保火险附加盗窃险,在投保单上写明24小时有警卫值班,保险公司予以承保并以此作为减费的条件。后银行被窃,经调查某日24小时内有半小时警卫不在岗。 问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分析:因为违反保证的后果是严格的,只要违反保证条款,不论这种违反行为是否给保险人造成损害,也不管是否与保险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保险人均可解除合同,并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 在本案例中,银行在投保时保证24小时都有警卫值班,但某日有半小时警卫不在岗。不论警卫不在岗与银行被窃是否有因果关系,保险公司都不承担赔偿责任。 1. A 打火机厂是生产一次性气体塑料打火机的私企。 1995 年从广东省顺德市搬迁到 中山市,并在当地领取了营业执照进行打火机生产。同年 4 月,当地消防部门对该厂进行检查时,因其未办好“消防许可证”和存在不安全隐患,责令停业整改。 1995 年9月 14日中山市消防部门再次进行消防检查,并给A厂发出了书面停业整改通知书。鉴于上述情况,装配车间停业整改待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复业。但该厂置公安消防部门的“停业整改通知书”不顾,违法私自恢复生产。1995 年 9 月2 6 日,A打火机厂向保险公司投保企业财产保险,投保项目为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 保险金额合计 136.2万元,保险期限为1995 年 9 月 27日至 1996 年 9 月 26日。1995 年 11月 9 日,装配车间工人在试火过程时因用力过猛,将带气的打火机撞翻到地面。因碰撞产生火花,引燃落地损坏打火机溢出的气体,造成火灾事故,损失120万。保险公司拒赔。打火机厂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保险公司支付赔款 119万元。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认为,拒赔的理由首先是 A 厂非法经营,违规生产。被保险人作为生产一次性打火机的企业,没有向消防部门申请办理消防安全审批手续,违反国家《易烧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属非法企业。根据《保险法》第4条规定,保险双方订立保险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A 打火机厂在投保时违背了保险的最大诚信原则,隐瞒重大的违法事实。被保险人在投保过程中,未如实告知其非法经营及其被勒令停业整改事项。 ?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已予成立,合同有效。原告没有如实告知被告,没有履行告知义务,且这次事故是在原告没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私下复业情况下发生的,故被告可以不负赔偿责任。 ?但是,被告在履行自己对保险标的物有关情况询问职责时,没有详尽了解有关消防方面的情况,特别原告是打火机厂,更应向消防部门了解清楚,或要求投保人出示这方面有关证明材料,或列几点内容要求原告填写清楚,方可决定是否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故被告也有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结果:保险公司应按其确认的火灾事故损失清单财产损失 110.9万元的 10% 承担赔偿责任,计款 11.0万元。 如实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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