允许税前扣除的项目

允许税前扣除的项目
允许税前扣除的项目

允许税前扣除的项目

允许税前扣除项目

项目规定,标准, 依据概括性规定:

生产、经营成本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

企业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五条费用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

用除外。

税金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损失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

门的规定扣除。

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

当期收入。

其他支出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

合理的支出。

部分税前扣除项目的具体标准:

工资薪金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

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国税函[2009]3号《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

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

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

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

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企业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国税函[2008]264号

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

应纳税所得额。

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

额时扣除。财税[2008]1号利息支出、借款1、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企业为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费用臵、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

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臵、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

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

2、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

行债券的利息支出,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

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3、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

财税[2008]121号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一,金融企

业~为5:1,,二,其他企业~为2:1,但企业能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

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可据实扣除。

公益性捐赠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

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

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自2008年5月12日起~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财税[2008]104号

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固定资产折旧 1、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

2、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包括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六十三

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注:新购固定资产按此条

办法预计残值~原有固定资产仍按原办法预计残值,

3、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1,房屋、建筑物~为20年,,2,飞机、火车、

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

家具等~为5年,,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5,电子设备~为3

年。

4、生产性生物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1,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10年,,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

畜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3年。

5、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财税[2008]1号

最短可为3年。

6、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财税[2008]1号

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

年。

固定资产改建、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一,已足额提取《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实修理支出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二,租入固定施条例》第六十八条、六十九条、七十条

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改建的固定资产延长使用年

限的~除上述二点外~应当适当延长折旧年限。,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按照固定

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一是修理支出

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二是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

年限不得低于3年。

未经核定的准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备金《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广告费转扣除。

环境保护、生态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恢复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无形资产的摊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销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

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

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

扣除。

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财税[2008]1号

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

年。

租赁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

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

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非居民企业境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就其中国境外总机构发生的与该机构、场所《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外总机构费用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能够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费用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

证明文件~并合理分摊的~准予扣除。

研究开发费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

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由集团公司进行集中开发的研究开发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可以按照合理的国税发[2008]116号

分摊方法在受益集团成员公司间进行分摊。企业集团应提供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协议或

合同~该协议或合同应明确规定参与各方在该研究开发项目中的权利和义务、费用分摊

方法等内容。如不提供协议或合同~研究开发费不得加计扣除。

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转让资产的净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六条值劳动保护支出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各类社保: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社会养老保险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工伤保险

失业保险

生育保险

住房公积金

补充养老保险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补充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粤府办…2004?81号

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未规定前~暂按工资总额4%以内扣除。

商业保险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法定人身保险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费不得扣除。

财产保险费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各项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企业

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

规定扣除。

境外所得已缴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税款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投资资产成本企业在转让或者处臵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

2、不允许税前扣除的项目

项目规定,标准, 依据

企业间支付管理费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企业内营业机构间支付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

企业内营业机构间特许权使用费利息~不得扣除。

非银行内营业机构间支付利息

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不得扣《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

除。

企业所得税税款企业所得税税款不得扣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罚金、罚款、被没收财物损失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得扣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税收滞纳金税收滞纳金不得扣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各项损失有赔偿部分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非公益性捐赠支出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不得扣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各种赞助支出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

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

财税[2008]121号借款费用,特殊情况,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

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超过金融企业~为5:1~其

他企业~为2:1的比例部分不允许扣除,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超过按照金融

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未投入使用固定资产折旧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租入的固定资产折旧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租出的固定资产折旧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折旧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折旧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折旧单独估

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不得计算折旧。《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不得摊销的无形资产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

产、自创商誉、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

费用扣除。

对外投资期间的投资成本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

时不得扣除。

不征税收入形成的支出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各除或《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改变用途的专项资金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

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转让定价纳税调整加收利息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未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定价~导致少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款~被纳税调整补缴税款而加收的利息~不得

在税前扣除。

,二,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外资企业部分过渡优惠项目及注意事项

项目内容依据外商投资港口、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或者设在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地区的国发[2007]39号码头项目降低税外商投资企业~属于能源、交通、港口、码头或者国家鼓励的其他项目的~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率优惠业所得税。

两个密集型企业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设立的从事下列项目的生产性外资企国发[2007]39号优惠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的项目,外商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

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能源、交通、港口建设的项目。

中外合资港口、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发[2007]39号码头建设企业降

低税率优惠

生产性外商投资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国发[2007]39号企业优惠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注:2008年已过渡至25%,

生产性外资企业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国发[2007]39号定期减免优惠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外合资港口码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所在地的省、自治区、国发[2007]39号头经营企业定期直辖市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减免优惠收企业所得税。

高新区内中外合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在国发[2007]39号资高新企业减免十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当地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税优惠

高新区内新办高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经严格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所得税。国发[2007]39号新企业减免优惠 ,注:内外资均适用,

享受过渡优惠政1、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国发[2007]39号策的注意事项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08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

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原执行24%税率的企业~2008年起按25%

税率执行。

2、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

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

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

3、享受上述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是指2007年3月16日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设立的企业,

4、享受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应按照新税法和实施条例中有关收入和扣除的规定计算应纳

税所得额~并按规定计算享受税收优惠。

5、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新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国税发[2008]23号

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6、外商投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

2008年后~企业生产经营业务性质或经营期发生变化~导致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

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条件的~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补缴其此前,包括在优惠过渡期内,已经享受的定期减免税税款。各主管税务机关在每年对这类企业进

行汇算清缴时~应对其经营业务内容和经营期限等变化情况进行审核。

外资企业原有若干优惠政策取消后有关事项的处理规定

外国投资者从外2008 年1 月1 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 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财税[2008]1号商投资企业取得征企业所得税,2008 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利润的优惠政策

外国企业从我国外国企业向我国转让专有技术或提供贷款等取得所得~凡上述事项所涉及的合同是在2007年底以前签国税发[2008]23号取得利息、特许订~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免税条件~经税务机关批准给予

权使用费免税优免税的~在合同有效期内可继续给予免税~但不包括延期、补充合同或扩大的条款。

2、内资企业部分过渡优惠政策

项目内容依据信用社减半征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有关税收政策期限的通知,财税[2006]46号, 财税[2008]1号下岗再就业优

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 财税[2008]1号

3、新税法规定的优惠项目

项目内容依据国债利息收入免税国债利息收入为免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优惠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八十

二条居民企业间股息、红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利免税优惠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但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八十

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三条非居民企业取得股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息、红利免税优惠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八十

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三条

非营利组织收入免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为免税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税优惠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八十五条农林牧渔减免优惠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

税: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

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八十

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远洋捕捞。 ,二,企业从事下六条

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

水养殖、内陆养殖。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

优惠。

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投资经营的企业减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目录内容:财税[2008]116号免税优惠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八十

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七条

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本条规定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

惠。

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

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八十

九条从事环保、节能节水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项目企业减免税优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惠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八十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八条

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

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八十

九条

技术转让所得减免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税优惠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九十

条非居民企业减按10%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税率征收所得税优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惠非居民企业取得上述所得~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九十

一条免征企业所得税优下列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一,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九十惠国际金融组

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三,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一条

他所得。

小型微企业税收优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惠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九十

二条高新技术企业降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税率优惠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

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二,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九十

,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最近一年销售收三条

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

国科发火…2008?172号 4%,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

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

限计算,,,三,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

例,60%,,四,

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

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五,高新技术企业

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研究开发费加计扣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除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九十

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五条

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

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委

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国税发[2008]116号

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

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

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安臵残疾人员和国安臵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臵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家鼓励安臵人员支扣除。付的工资的加计扣安臵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臵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九十除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六条

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企业安臵国家鼓励安臵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目

前暂未收到关于该办法的文件,

创投企业股权投资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所得额。

是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九十

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七条

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的方法。包括:,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二,常年处于强震动、

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九十

工资薪金税前扣除项目

工资薪金税前扣除项目 在日常工作中发现,企业在国家统一政策外自行发放的津贴、补贴及其他工资外收入名目繁多,比如加班费、效益工资、考勤奖、资质升级奖励款、抢工奖及以现金形式发放的住房补贴等。有的企业还采用编造假的工资结算表、故意虚增职工人数以分解薪酬及自行扩大薪酬税前扣除项目、单位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等错误做法。现将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相关政策梳理如下,以期引导企业正确处理相关问题,避开不必要的涉税风险。 明确工资薪金范围 首先要正确理解税法所定义的工资、薪金的概念。《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准则》规定,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包括: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非货币性福利、辞退福利、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等,这是会计所定义的职工薪酬概念。而税法上强调了对企业合理的工资、薪金的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文件对合理的工资、薪金范围规定如下。

(一)合理的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的、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在每一纳税年度实际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二)企业对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三)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总额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四)应注意在税法意义上区别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的涵义。根据国税函[2009]3号文件的规定,职工福利费包括三项内容:一是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各项费用明细表

年最新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各项费用明细表

————————————————————————————————作者:————————————————————————————————日期:

2012年最新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各项费用明细表 费用类别扣除标准/限额比例说明事项(限额比例的计算基 数,其他说明事项) 政策依据 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应扣而未扣或者少扣的支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 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 但期限不得超过5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 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 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 有效凭证的,预缴季度所得税 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 核算;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 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 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 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第六条 职工工资 据实扣除任职或受雇,合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4条 加计100%扣除支付残疾人员的工资《企业所得税法》第30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6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 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9]70号) 职工福利费14% 工资薪金总额《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0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 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职工教育经费 2.5% 工资薪金总额;超过部分,准 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2条 8%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 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 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 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65号)全额扣除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 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 通知》(财税〔2008〕1号) 职工工会经费2% 工资薪金总额;凭工会组织开 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 据》和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 凭据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1条 《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 号) 《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 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年第30号) 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据实扣除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 工福利费支出,属于工资薪金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4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标准2020

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标准2020 所谓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为生产、经营业务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应酬费用。它是企业生产经营中所发生的实实在在、必需的费用支出,是企业进行正常经营活动必要的一项成本费用。由于其直接影响国家的税收,因此税法对其税前扣除有限定——仅允许按一定标准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说明1】业务招待费扣除采用“双限额”、“孰小原则”,主要是考虑到商业招待和个人消费之间难以区分的因素。 (年度申报案例:A105000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2017版)及填报说明) 【说明2】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为销售(营业)收入合计=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年度申报案例: 销售(营业)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等主营业务收入,还包括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但是不含营业外收入(如让渡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所有权收入)、投资收益(有特例)(正向列举和反向列举的都要记住)。 一般情况下企业的业务招待费包括两部分: 一、日常性业务招待费支出,如餐饮费、住宿费、交通费等。 二、重要客户的业务招待费,即除前述支出外,还有赠送给客户的礼品费、正常的娱乐活动费、安排客户旅游的费用等。 业务招待费扣除标准案例: 如果企业10年的销售收入为1000万元,招待费实际发生额为6万元,税前准予扣除为多少?如招待费实际发生额为4万元,税前准予扣除为多少?如招待费实际发生额为10万元,税前准予扣除为多少?

不允许税前扣除项目的政策规定有哪些

不允许税前扣除项目的政策规定有哪些 按照规定,下列项目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扣除:资本性支出,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交付的罚款、罚金、滞纳金,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标准的捐赠,各种赞助支出,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为其他企业提供与本身应税收入无关的担保而承担的本息支出,职工宿舍修理费,当年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国家税收法规规定可提取的准备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期货交易所和期货经纪机构提取的准备金,粮食类白酒广告宣传费,未经批准的价内外基金及收费,建立住房基金和住房周转金制度的企业出售给职工住房的损失,已出售或出租住房的拆旧费用和维修费,住房公积金超过计税工资标准的部分,给购货方的回扣、贿赂等非法支出,超过或高于法定范围和标准部分的费用,金融企业返还的手续费,企业承租者上交的租赁费,劳务服企业缴纳的就业保障金及滞纳金等。 一、资本性支出 资本性支出,是指纳税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以及对外投资的支出。这里所说的对外投资的支出,包括纳税人以贷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形式向其他单位投资,包括购买、股票等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 二、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 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是指纳税人购置无形资产以及自行开发并形成无形资产的各项费用支出。 上述两项支出不得直接扣除,但允许以提取折旧和摊销费用的方式逐步扣除。 三、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纳税人生产、经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被有关部门处以的罚款以及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允许扣除。 四、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交付的罚款、罚金、滞纳金 (一)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交付的罚款、罚金、滞纳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是指纳税人违反国家税法规定,被税务机关处以的滞纳金和罚款以及司法部门处以的罚金。另外,还包括除上述所说的违法经营罚款以外的各项罚款,包括卫生检查不合格罚款、违反计划生育罚款、绿化不合格罚款、排污超标罚款、交通违章罚款等等,都不允许扣除。 五、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 纳税人参加财产保险,遭受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后,保险公司给予的赔偿。这部分赔偿不允许扣除。因为对纳税人来说,虽然遭受了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但得到了补偿,纳税人实际上并未受到损失,所以不应扣除。 六、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标准的捐赠 纳税人超出税法规定的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的范围,以及超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金融保险企业1.5%)以外的捐赠。除另有规定外,这部分捐赠不允许扣除。 七、各种赞助支出 各种赞助支出,是指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这部分支出,不允许扣除。在实际工作中,赞助支出的概念比较难确定。从字面上理解,赞助支出是纳税人自愿的支出,但在实际中有许多支出不是出于纳税人的自

常见企业所得税各项费用税前扣除标准(20200706103157)

常见企业所得税各项费用税前扣除标准 1工资薪金支出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2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的部分,准予扣除 3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2%的部分,准予扣除 4职工教育经费一般企业: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年度结 转扣除 高新技术企业: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8%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年 度结转扣除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8%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 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5职工培训费用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动漫企业):单独核算,据实扣除。 6“五险一金”按照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五险一金”,准予扣除 7补充养老保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5%的部分,准予扣除 8补充医疗保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的5%的部分,准予扣除 9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 10广告宣传费和业务 宣传费一般企业(烟草企业不得扣除):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不超过当年销售(营 业)收入的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11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 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2手续费和佣金一般企业:不超过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 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的部分,准予扣除 财产保险企业: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的部分,准予扣除 人身保险企业: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的部分,准予扣除 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因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所发生的 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当年收入总额的5%的部分,准予扣除 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如证券、期货、保险代理等企业), 其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营业成本(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 税前据实扣除 13党组织工作经费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企业管理费列支,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全资和国有资本绝对控股、相对控股企业)、集体所有制企 业:纳入管理费用的党组织工作经费,实际支出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 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年末如有结余,结转下一年度使用。累计结转超过上一 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2%的,当年不再从管理费用中安排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初稿) 注:绿色标注为国税修改意见。红色兰色标注为各方争议讨论意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三条 除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税前扣除一般应同时符合以下原则:(建议不写“同时符合”,因为对某项扣除,无法满足每个扣除原则。且84号文件的原则也不是每一项扣除都同时符合的) 1、真实性原则。真实性原则是指企业发生的各项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 2、权责发生制原则。企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属于当期的各项支出,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均作为当期的扣除项目;不属于当期的各项支出,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支付,也不作为当期的扣除项目。 3、相关性原则。企业可扣除的各项支出必须与取得收入相关。 4、确定性原则。企业可扣除的各项支出不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 5、合理性原则。企业可扣除的各项支出应当是必要和正常的,计算和分配方法应符合生产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 6、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划分原则。企业发生的各项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7、配比原则。企业发生的各项支出应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滞后。第四条企业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将发生的各项支出在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之间准确核算。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计算。 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应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未明确规定的具体扣除项目,在不违反税前扣除基本原则的前提下,按国家财务、会计规定计算。 第五条企业申报扣除的各项支出,应当能够提供证明支出确属当期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第六条 企业发生的各项支出,因范围或标准等不符合税前扣除有关规定需要纳税调整的,应一次性调整该项支出发生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其中,对未计入或未全部计入当期损益的支出金额,企业能准确核算的,经企业专项申报,也可以分期据实调整。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18个项目(最全整理)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18个项目(最全整理) 1、公益性捐赠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同时具备9个条件)、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2、工资薪金支出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1)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2)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3)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5)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上述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

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社会保险支出 (1)基本保险: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2)补充医疗、补充养老: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3)其他保险:人身安全保险费、财产保险据实扣除 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强制险:如航空意外险)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4、借款费用 基本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1)企业间借款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1)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2)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盘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税前扣除项目及注意事项

【盘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税前扣除项目及注意 事项 企业所得税实行的是法定扣除,一项支出能否税前扣除,首先要看其是否属于税法允许扣除的支出,只有充分了解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扣除标准,才能做到合理合法节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税前扣除标准如下: 10项扣除标准 一、业务招待费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2、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法人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 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 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3、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 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二、工会经费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 予扣除。 2、企业应于每月15日前,按照上月份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向工会拨交当月份的工会经费。工会在收到工会经费后,

应向交款单位行政开具“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税务部门据此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三、职工福利费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2、超过14%的部分,应当作为企业所得税调增项目计入“递延税款——递延所得税负债”贷方,在次年汇算清缴时作为扣缴企业所得税的计税基础,在报表上则反映为“递延税款贷项”。 四、职工教育经费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五、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财税[2012]48号)规定:对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 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财税[2012]48号)规定: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税前扣除事项及标准

税前扣除事项及标准 当年计入成本费用的,12月31日前 实际发放的金额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 扣除 劳务人员(临时劳务工或劳务派遣 工)的费用不属于税法上工资薪金范 畴,不作为“三费”扣除基数 自管的保险,如有专门核算账户,应转 至核算账户,同时准备符合规定的管理 证据,税法目前尚无专户管理不视同支 付的限制性规定,不过谨慎原则,可选 择按实际报销的部分作为扣除金额; (2)由保险公司管理的保险,于12月31 日前付出且取得相应发票,才允许企业 所得税前扣除 保单应能清楚划分补充医疗保险 和其他商业保险种类,划分不清的,不 能税前扣除 12月31日前转至专门的托管机 构,符合《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的规定,并能提供年金合同、管理办法 和支付证明 以前年度未缴纳,本年度缴纳的年 金,本年度税前扣除

进行清理并获取12月31日前对应的发票(或自制票据) 职工福利费不再要求计提,税法采取实际发生,14%限额扣除的办法 职工教育经费会计上仍采取计提的方式,税法采取实际发生,工资薪金2.5%限额内扣除,当年度尚未扣除的无限延至以后年度限额内扣除 2010年7月1日前拔缴的工会经费,应取得开具日期为2010年内日期的《工会经费拔缴款专用收据》 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应取得《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如是税务机关代征的,其税收通用缴款书也应获得认可。 尽管企业有可能将业务招待费记入不同科目中,但税法上统计业务招待费时,重点关注是否属于招待事项 对于员工聚餐性质可以适用福利费 对于礼品的赠送,税法上属于视同销售行为,要考虑纳税调整

国税函[2005]715号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为个人支付的个人所得税款,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对于承担的境外单位的营业税与预提企业所得税,尽管国税函(2001)189号文件认为是一种商业约定,但不能以此佐证可以税前扣除争取改变合同条款中金额的表达方式,将相关税款考虑进双方约定的工资(交易)金额中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审批依据及附报资料一览表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审批依据及附报资料一览表 货币资产损失 一.现金损失税前扣除审批事项: (一)审批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 (二)损失原因:现金短缺 (三)税前扣除条件: 1.附报资料是否完整 2.外部证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内部证据是否符合企业内部有关规章,是否合理 3.损失是否已作会计帐务处理 4.损失金额是否准确 (四)附报材料: 1.纳税人申请报告(纳税人应对申报理由、损失原因,赔偿追讨等内容和情况在书面申请中详细说明)。 2.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 3.公司的申明书; 4.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 5.现金保管人对于短款的说明及相关核准文件; 6.对责任人由于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 7.涉及刑事犯罪的,应提供司法机关的涉案材料。 8.资产损失的会计处理凭证。 9.税务机关所需的其他材料。 二.存款损失税前扣除审批事项: (一)审批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 (二)损失原因:吸存机构依法破产、清算,或者被政府责令关停 (三)税前扣除条件: 1.附报资料是否完整 2.外部证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内部证据是否符合企业内部有关规章,是否合理 3.损失是否已作会计帐务处理 4.损失金额是否准确 (四)附报材料: 1.纳税人申请报告(纳税人应对申报理由、损失原因,赔偿追讨等内容和情况在书面申请中详细说明)。 2.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 3.公司的申明书; 4.企业存款的原始凭据; 5.法定具有吸收存款职能的机构破产、清算的法律文件; 6.政府责令停业、关闭文件等外部证据; 7.清算后剩余资产分配的文件; 8.资产损失的会计处理凭证。 9.税务机关所需的其他材料。 五.坏帐损失税前扣除审批事项: (一)审批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发生坏帐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945号)。 (二)损失原因: 1.债务人依法宣布破产、关闭、解散、撤销、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 2.债务人失踪、死亡

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8〕116号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8〕1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反映。 附件: 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二月十日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鼓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规范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税前扣除及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 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是指企业通过研究开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对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相关行业的技

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第四条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八)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第五条对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第六条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第七条企业根据财务会计核算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收益化或资本化处理的,可按下述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税前扣除项目

一、费用税前扣除的两大条件和基本原则 (一)费用税前扣除的两大条件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费用要在税前进行扣除必须具备两大条件:第一,发生的费用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有关,主要通过合同、协议和企业内部的各项制度来界定;第二,要有合法的凭证。 合法有效凭证分为四大类,一是税务发票;二是财政收据;三是境外收据;四是自制凭证。各类凭证都有各自的使用范围,不可相互混用。 (二)税前扣除的成本发票应符合的条件 1、资金流、物流和票流的三流统一:银行收付凭证、交易合同和发票上的收款人和付款人和金额必须一致; 2、必须有真实交易的行为; 3、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规定。 (三)费用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 1、权责发生制原则; 2、可以按收付实现制原则扣除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规定范围和标准的五险一金;规定范围和标准内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特殊工种职工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

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2%;企业按规定缴纳的财产保险等。 二、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发生的费用扣除问题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工资薪金税前扣除范围、原则及跨年支付问题 (一)工资薪金税前扣除范围 工资薪金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国税函[2009]3号) 税前扣除的五大条件: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1、企业制定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2、企业所制定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3、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5、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不包括五险一金和三项费用:“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规范税收执法,优化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6月6日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以下简称“税前扣除凭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第四条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第五条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第六条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第七条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第八条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讲解[九] 发布时间:2004-7-2 9:10:28 阅读次数:1002 评分(0票,平均0.00分) 来源:待查作者:游有望磊编辑:sunny 提示:其他如要,请于我们联系 其他扣除项目 广告费用广告费用是企业为销售 商品或提供劳务而进行的宣传推销费用。 企业会计上将其直接计入发生当期的销售 费用中。由于企业发生的广告费用绝对数 额或相对数都可能较大,而且企业长期的 广告宣传可能为企业带来品牌效应,甚至形成著名商标。这样的品牌、商标甚至商誉会使企业终生受益,而不是仅仅对某一个或几个经营年度发生作用。因此,<办法>第40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扣除的广告费用支出限制在销售(营业)收入的2%以,超过部分可以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这实际上是要求企业将发生的广告费用支出接受益期均匀地摊销,而不是在某个实际发生的年度全部一次性扣除。 对于某种特殊产业,或者企业创办初期,确因经营活动需要每一纳税年度广告宣传支出大大超过<办法>规定比例限制的,凡属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并逐级报国家税务总局特案审批,在一定期间可以适当放宽广告宣传费用的扣除比例。 根据<办法>第41条的规定,企业的广告宣传费用支出,实际上被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正规的广告费支出,即“广告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已实际工取得相应发票;通过一定媒体传播“。对于未通过媒体传播的广告性质的业务宣传费,包括广告性质的礼品支出等,<办法>第42条规定,第一纳税年度企业可扣除的业务宣传费用不得超过销售营业收入的5‰的业务宣传费用可据实扣除;超过5‰的部分,永远不能申报扣除。这主要是为了限制企业开支过多的业务宣传费,特别是为了防止企业以广告礼品为名,行贿赂之实。

常见企业所得税各项费用税前扣除标准文件

常见企业所得税各项费用税前扣除标准 1 工资薪金支出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2 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的部分,准予扣除 3 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2%的部分,准予扣除 4 职工教育经费一般企业: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 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年度 结转扣除 高新技术企业: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8%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年 度结转扣除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8%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 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5 职工培训费用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 动漫企业) :单独核算,据实扣除。 6 “五险一金”按照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五险一金”,准予扣除 7 补充养老保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5%的部分,准予扣除 8 补充医疗保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的5%的部分,准予扣除 9 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0.5% 10 广告宣传费和业务一般企业( 烟草企业不得扣除) :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15%的部分,准予扣除; 宣传费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不超过当年销售(营 业)收入的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11 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 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2 手续费和佣金一般企业:不超过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 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的部分,准予扣除 财产保险企业: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的部分,准予扣除 人身保险企业: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的部分,准予扣除 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因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所发生的 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当年收入总额的5%的部分,准予扣除 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如证券、期货、保险代理等企业), 其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营业成本(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 税前据实扣除 13 党组织工作经费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企业管理费列支,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 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全资和国有资本绝对控股、相对控股企业)、集体所有制企 业:纳入管理费用的党组织工作经费,实际支出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 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年末如有结余,结转下一年度使用。累计结转超过上一 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2%的,当年不再从管理费用中安排 精品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及其标准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及其标准 1.工资、薪金支出:无限额,但要求“合理”。 政策依据: □《实施条例》第34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国税函〔2009〕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1)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2)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3)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5)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两个税收优惠: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工资费用的加计扣除,即在据实扣除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基础上,再按其工资的100%加计扣除。使用下岗职工的,可按年人均4000元依次扣除营业税、城建税、教育附加、企业所得税。 冀地税函〔2009〕9号——《河北地方税务局关于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于已提取未发放的工资和奖金,欠发工资在次年汇算清缴期限内发放的,准予做为当年工资进行扣除。超过汇算清缴期限的,按下年实发工资进行税务处理。 例:某酒店10月份向职工发放下列支出: (1)

基本工资(2)提成工资(3)奖金(4)加班补贴(5)生活困难补助(6)五险一金(7)工作服冬装(8)交通补贴(9)通讯补贴(10)取暖补贴(11)工伤医疗费(12)旅游费(13)差旅费补贴(14)员工会餐支出(15)过节费(16)发放月饼食用油等过节福利 请指出:哪些属于税法上的计算福利费的基数“工资总额”内容,哪些属于税法上的福利费支出内容,哪些属于计征个人所得税的项目。 答案:工资总额包括(1)(2)(3)(4);福利费包括(5)(8)(9)(10)(11)(14),其余不得列在福利费中进行税前扣除。应征个税项目:除(6)(7)(13)(14)外的所有项目。(注意有允许限额扣除项目) 工资中常见的涉税问题: (1)工资表中签名不全,有未签领工资; (2)一人代领多人工资手续不全,无法说明正当理由和充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规范税收执法,优化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6月6日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以下简称“税前扣除凭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第四条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第五条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第六条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第七条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第八条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第九条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条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一条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二条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