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2020年健康扶贫工作计划2

县2020年健康扶贫工作计划

为深入贯彻国家、省、市、县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战略部署,有效遏制和减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扎实做好我县健康扶贫工作,坚决打赢健康扶贫攻坚战,现制定以下工作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总体思路。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脱贫攻坚决策部署,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目标标准,坚持问题导向,强化政策落实,聚焦贫困人口和卫生健康服务薄弱环节,加大政策供给和投入支持力度,创新体制、转换机制,防治结合、关口前移,坚决打赢健康扶贫攻坚战,保障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二)目标任务。到2020年,紧紧围绕全县所有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脱贫,所有贫困村全面退出总目标,全力打好脱贫攻坚战,继续贯彻执行分工要求,全面实施健康扶贫工程“三个一批”行动计划,分类分批集中救治。巩固完善健康扶贫“五道保障线”,加大力度推进大病专项救治,做实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做好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慢病患者随访工

作,深入推进健康扶贫工程“一个确保,六个全覆盖”目标(即确保贫困患者住院费用个人自付比例控制在10%以下,县域内住院“先诊疗后付费”、“一站式”结算、扶贫病床(病房)设置、大病集中救治、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六个全覆盖);全县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明显提升,确保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患大病和患慢性病得到及时有效治疗和保障,全县艾滋病、结核病等重大传染病和地方病得到有效控制,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工作明显加强,全县群众健康素养明显提升。

二、主要内容

(一)提高农村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水平

1.加强医疗保障质效。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制度覆盖所有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对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个缴费部分由县政府通过统筹财政涉农资金予以全额安排。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继续实行大病保险报销起付线下降50%,由10万元降至5万元,将大病保险报销比例提高到一级(乡、镇)及以下定点医院机构90%,二级(县、区)定点医院机构85%,三级(省、市)定点医疗机构80%,转外诊70%;重大疾病保障起付线下降50%,由1189

2.6元下降到5946.3元,提高重大疾病补偿比例由50%提高至60%。

2.提升门诊统筹报销比例,门诊特殊慢病保障范围扩大。一是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门诊费用扣除自费药品,并自付乙类药品和特殊检查项目的10%后,在乡镇卫生院或慢性病门诊按78%的比例报销,在县中医院按50%的比例报销;二是将地中海贫血、血吸虫病、结核病、癫痫、儿童生长激素缺乏症等我省常见地方病纳入门诊特殊慢性病,确保门诊特殊慢性病种类39类,其中I类8种,II类31种;三是将门诊特殊慢性病报销比例提高到住院水平,即:一级(乡、镇)医疗机构报销90%,二级(县、区)医疗机构报销80%,三级(省、市)医疗机构报销60%;四是提升一类门诊特殊慢性病的门诊费用已参照住院医疗待遇予以报销并纳入财政兜底,个人自付比例控制在10%以内,将II类门诊特殊慢性病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3000元左右提高到平均5000元;五是简化慢性病办理流程,历次申请慢性病,实行系统转接制度。已经通过慢性病鉴定人员,以后年度再次申请的,在未中断的前提下,由系统直接转接原系统中慢性病相关信息;已中断人员,需重新申请。

3.完善重大疾病商业补充保险政策。为全县所有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购买重大疾病医疗补充保险,所需资金由县财政在专项涉农扶贫资金予以安排。参保的贫困人口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内的,按现行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大病保险政策补偿后,需个人自付的目录内医疗费用,

由重大疾病商业补充保险补偿90%,个人负担10%;参保贫困人口医疗费用中需个人全额负担的目录外医疗费用,对属县级以上综合医院认定的、该疾病治疗必需的、无法替代的药品和医疗器材费用,由重大疾病商业补充保险补偿75%,个人负担25%。不设起付线,年封顶线25万元。

4.加大医疗救助力度。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特困对象、孤儿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予以全额救助,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4万元;低保对象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75%予以救助,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3万元;将特困、孤儿、低保对象以外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纳入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大病患者范围,对其政策范围内按55%予以救助,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2万元。

5.继续实施“五道保障线”政策。继续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重大疾病商业补充保险、医疗救助和财政救助五道保障线;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患一类门诊特殊慢性病产生的费用及意外伤害住院产生费用实行财政兜底政策;确保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住院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比例控制在10%以内。

6.严格控制医药费用过快增长。深入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综合施策管控医疗费用,加强公立医院医疗费用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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