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额制下法官助理的职能定位与实现

员额制下法官助理的职能定位与实现
员额制下法官助理的职能定位与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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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额制下法官助理的职能定位与实现

作者:胡银

来源:《科教导刊·电子版》2017年第35期

摘要法官助理制度基本价值取向是拓展助理职责,配合法官做好审判工作。目前,由于运行实践较短,法官助理制度改革面临法官助理任职条件难统一等困难,对此,应从完善招考制度,拓宽法官助理来源等方面进行解决。

关键词员额制法官助理职能定位

中图分类号:D926.2 文献标识码:A

法官助理,源于法院“四五”改革纲要提出建立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法官将会“少而精”,为他们配备必要数量且能干的审判辅助人员。从一些试点省份方案来看,书记员会逐步由文职人员取代。法官助理可谓是法官最重要的助手,他们承担大部分事务性的工作,让法官得以把主要精力放在坐庭审案上。

1法官助理的职业定位

法官助理和法官一样,其工作内容应当与行政工作剥离开。法官助理与旧体制下的助理审判员有着天壤之别,前者没有审判权,后者属于旧体制下的审判人员;前者协助法官审阅案卷、讨论案情和起草裁判文书初稿,后者有审判权、能独立撰写裁判文书。法官助理必须比书记员更熟悉法律事务,这是其自身特质的内在要求。再者,职业保障不仅是法官员额制的内容,也是法官助理制度的组成部分。包括选任和免职规定,收入标准等,避免法官助理受到政府或个人的干涉。法官助理应当具有一定的学历,为了确保该职业的强专业性和实践性,还要经过一定年限的专项陪训,合格后方可任命。改革既要兼顾既得利益者,又要从长远考虑。把年轻的、虽然缺乏经验担忧较高法律素养的原助理审判员留在法官助理的队伍里,成为法官的后备力量,是改革后的最理想状态。

2法官助理制度改革的现实困境

2.1法官助理任职条件难统一

只有当助理选任充足、专业过硬,才能实现此项改革目的,然选任条件可以说直接影响法官助理的数量和质量。通过梳理各地法院实践做法,法官助理的人选主要可有以下几种途径:(1)非入额法官自愿担任法官助理;(2)已经通过司法考试且尚未选任为法官的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书记员;(3)部分实践经验丰富但尚未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公务员和非公务员身份的书记员;(4)法院向社会专门招聘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5)由当地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后再派驻到法院任职法官助理。多途径选任保障了法官助理来源的问题,但会发现任职条件、任职方式、任职期限、免职条件等方面很难做到统一。实践中各法院对法官助理学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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