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航管理办法

通航管理办法
通航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通航安全评估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9-03-09 15:00:00

第一条为使通航安全评估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水上活动对通航安全的影响,维护通航秩序,保护通航资源,保障航行安全,促进水运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海域、内河通航水域内,对通航安全有重大影响的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而开展的通航安全技术评估工作。

第三条下列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项目对通航安全有重大影响时需要进行通航安全评估:

(一)建设桥梁、索道、架空电缆等跨越类建筑物;

(二)建设码头、船坞、船台等港口类建筑物;

(三)建设船闸、水闸、坝、浮桥等拦海(河)类水工建筑物;

(四)建设水下电缆、管道、隧道等穿越类水工建筑物;

(五)设置海上平台、系船浮简单(多)点系泊、养殖网架、人工岛、鱼礁、导管架等孤立类水工建筑物;

(六)设置、构筑水下丁坝、潜坝、护滩带、抛石护岸等航道、河道整治建筑物;

(七)建设取水口、滑道、下河坡道等设施和构筑物;

(八)航道疏浚、航标、锚地、泊区等港口类建设;

(九)沉船沉物打捞;

(十)其他影响通航水域交通安全或对通航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水上水下活动。

第四条海事管理机构依据管理职责对通航安全评估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全国通航安全评估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由交通部批准或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或国务院及以上有关部门批准的跨国、跨省以及特大型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项目的通航安全评估工作,组织、主持《通航安全评估报告》(以下简称《报告》)的专家评审会议。

部直属及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所辖区域通航安全评估工作。具体负责由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指定管辖的建

设项目以及辖区内对通航安全造成重大影响的水下施工作业项目的通航安全评

估工作,组织、主持《报告》的专家评审会议,并负责为本条第一款项目进行评审的前期准备工作。

其他海事管理机构按照直属及地方省级海事机构的有关规定负责所辖区域内除

本条第二、三款以外的,对通航安全造成重大影响的水下施工作业项目的通航安全评估工作,组织、主持《报告》的专家评审会议;负责为本条第二款项目进行评审的前期准备工作;负责所有《报告》审核申请的受理工作,及时按工作程序处理。

第五条水上水下工程的业主或建设单位应于工可阶段或初步设计之前、举办水上大型体育赛事等活动组织单位应在活动筹划前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报告》。

第六条海事管理机构组织专家对业主或建设单位委托通航安全评估单位编制的《报告》进行评估。通过评估,应得出确定性结论,对于不符合通航安全的项目,应予否决,并要求业主或施工单位采取相应措施,使之符合安全要求。

第七条专家论证结论及根据专家意见修改后的《报告》可作为海事行政主管部门对水上水下工程涉及岸线安全性使用、码头安全靠泊条件核准、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通航水域内沉船沉物打捞作业审批、通航水域禁航区、航道(路)、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安全作业区划定审批等通航安全管理行政许可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通航安全评估工作程序

(一)申请;《报告》编写完成后,由业主单位或建设单位向项目所在地的海事主管部门提出审核申请。申请时,须提交申请报告、设计文件等资料和图纸(包括电子文档)。

(二)初步审查,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权,对《报告》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认为明显不符合评估要求的,退回申请单位重新编写。

(三)召开评审会:海事管理机构认为申请单位递交的《报告》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的,应及时组织专家会议进行评审。专家会议至少由5名专家组成。由一名资深专家为专家审查小组组长,主持专家对《报告》进行审查,编写专家意见。

专家审查意见要明确《报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和本办法要求,以及存在的问题和修改建议。

(四)完善补充:《报告》编制单位应根据专家审查意见对《报告》进行修改完善。

第九条评估内容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符合设计规范;

(二)符合通航参数和安全系数要求;

(三)符合远期船型航行要求;

(四)符合港口发展和长期规划的要求;

(五)不存在隐患性影响,或存在隐患性影响但已采取措施消除或缓解;

(六)具备安全监管设施,并处于随时可用状态;

(七)具备系统性的安全保障条件;

(八)船舶操作技术和通航环境符合安全要求;

(九)满足其它必要条件。

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全国通航安全技术专家库建立和管理。专家库人员应由航海、引航、设计、港口及航道工程的技术专家,工程咨询部门人员,航海院校、科研部门、航海学会以及海事管理机构的人员构成。

第十一条承担《报告》编制的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的资质,具有充足的技术力量,并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编制单位采集的数据资料应真实有效,按照附录的要求认真编写,报告结论可信,具有追溯性。

设计单位不得对自行设计的项目进行通航安全评估。

第十二条《报告》的编制小组一般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编制小组由3人以上组成;

(二)本编制单位人员不少于80%;

(三)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60%,其他人员应具备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大学文化以上学历,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

(四)《报告》的编制负责人应是部门负责人或十年及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具有高级职称人员。《报告》的扉页应列明全部编写人员的姓名、职称、职务、文化程度、工作年限和编制责任等资料。

第十三条业主或建设单位应从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的通航安全评估报告编制单位库中选取评估报告编制单位。

第十四条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和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每年年底对备案的通航安全评估报告编制单位进行综合评价、更新、确认,并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备案。

第十五条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及其所属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参加与通航安全评估工作有关的商业活动,不得干扰或要求业主或建设单位选择通航安全评估报告编制单位。

第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人员,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海事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交通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07年12月1日起实行。

附录:通航安全评估报告编制格式

附录:

《通航安全评估报告》编制格式

第一条《通航安全评估报告》(以下简称《报告》)编写的主体内容应符合通航评估大纲的要求,严格执行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满足保障通航安全的要求,促使建设方案的优化,提出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第二条《报告》应按照通航安全评估大纲的要求,以章节形式论述,根据评估内容的需要,对具体章节进行编排,基本格式如下:

扉页一:通航安全评估报告编制单位资质证书;

扉页二;通航安全评估报告编制单位名称(加盖公章),项目负责人、参加编写人员名单和职称;

第一部分:概述(包括前言和评估依据);

第二部分:基础内容(按照基础大纲);

第三部分:评估论证内容;

第四部分,存在问题内容;

第五部分:安全建议及保障措施内容;

第六部分:评估结论内容。

附页一:涉及岸线和水域的有关位置图、布置图、设计图、规划图等;

附页二:涉及拟建工程项目的各类批文等。

第三条《报告》大纲内容

基础大纲:

(一)水域的水文气象状况;

(二)水域、航道、岸线规划、港口和海洋功能区划;(三)通航环境现状;

(四)安全保障设施现状;

(五)相关管理规定及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情况;

(六)拟建工程的设计概要;

(七)有关通航安全参数。

通航安全评估大纲:

(一)选址和平面布置、通航标准的规范性论证;(二)拟建工程对通航环境影响分析;

(三)拟建工程本身通航安全评估;

(四)自然条件对拟建工程项目的影响

通航安全评估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影响论证与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和通航安全评估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水上水下活动对船舶通航的影响,维护通航秩序,保护通航资源,保障通航安全,促进水运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以及国家管辖海域从事可能对船舶通航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产生影响的水上水下活动的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和通航安全评估(简称“论证与评估”)工作。 第三条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是开展涉水工程建设前期工作的重要阶段,是降低因涉水工程建设影响通航安全的重要措施,是涉水工程获得立项审批的必备条件。通航安全评估是水上水下活动开展前的重要工作,是水上水下活动顺利开展及通航安全保障的必要环节,是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许可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四条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应对涉水工程建设是否对通航安全造成影响进行初步判断。在对涉水工程建设条件进行调查研究和必要的勘察、科学实验的基础上,依据航运发展规划、港口发展规划、船舶交通现状,分析通航安全形势,预测船舶

交通流变化和通航环境、通航秩序适应能力,论证涉水工程建设带来的通航安全风险及其发生几率、通航安全保障能力、涉水工程建设的可行性以及保障通航安全的可行性建议。 通航安全评估工作应对水上水下活动中对通航安全的影响情况进行评估,提出评估结论。在对水上水下活动方案进行深入研究和必要的勘察、科学实验的基础上,依据活动水域通航情况,分析活动开展和结束后存在的通航安全风险,提出降低通航安全风险的建议和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第五条下列可能影响船舶通航安全的水上水下活动,应在申请海事管理机构水上水下活动许可前进行通航安全评估。其中,按照规定需要立项的涉水工程,还应在工程立项前组织开展通航安全影响论证: (一)建设桥梁、索道、架空电缆等跨越类建筑物; (二)建设码头、船坞、船台等港口类建筑物; (三)建设船闸、水闸、防波堤、围埝、坝、浮桥、升船机等拦海(河)类水工建筑物; (四)建设水下电缆、管道等穿越类水工建筑物; (五)设置、拆除海上平台、系船浮筒、浮趸、缆桩、单(多)点系泊装置、养殖网架、人工岛、鱼礁、导管架、水上水下测试装置、海上风电工程等孤立类水工建筑物;

接待费用管理办法

接待费用管理办法 一、定义、目的及适用范围: 为了加强接待管理,使接待费用的支出明确化,对接待费用施行先申请、审批再使用的原则。 接待费用的使用,应基于业务上的需要,对于到访或拜访的人员所发生的相关费用;或于公司员工迎、送,红白喜事以公司名义慰问(除公司规定的福利外)等。 二、接待费用批准权限: 三、接待费用审批办法: 1、遇有接待任务时,各接待人员应填写《接待费用申请单》(附后),标明日期、对象、人数,预估接待金额,按照接待费用批准权限,进行核签。审批通过,才能进行接待。如:预估接待费用1000元以内,由经理(副经理主持工作)审批同意接待;预估接待费用4000元以内,需要由经理(副经理主持工作)、总监审批同意接待;以此类推。

2、报销时,应将《接待费用申请单》附在报销单据上,由同意接待的各级别领导审批报销。如因某些不可控原因,使实际接待费用超过预算的,报销时,必须陈述原因,呈签至总经理才可报销。(对于部分不宜注明的情况,应在《接待费用申请单》备注栏用铅笔注明或以口头说明。) 3、有接待费用批准权限的各级别领导,本人执行接待任务时,预估和实际接待费用在本人批准权限之内的,由其本人签字即可。预估和实际接待费用超出其本人批准权限的,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4、遇有出差等接待人不在公司,应先行电话向有批准权限的部门领导请示,告知其接待预算,经同意后,由代理人填写《接待费用申请单》再按照上述规定审批执行。 5、有酒店签单权的公司领导签单接待的,参照上述规定执行。接待后第2天将《接待费用申请单》交行政部负责酒店结算的工作人员作为结算凭据。 6、200元以下不用刷卡。 四、本办法自2010年5月1日起实施。 附件:《接待费用申请单》 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公司业务招待费用管理办法

平朔公司业务招待费用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业务招待管理工作,规范来宾接待范围、标准、审批程序,做到厉行节约、杜绝浪费,特修订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业务招待费”是指各单位为生产经营业务合理需要而发生的接待费用,包括餐费、住宿费、会议费等其他接待费用。 一、接待权限 1、为统一接待标准、避免多重管理,公司来宾接待管理工作原则上由公司办公室接待室负责统一组织和协调管理。 2、按照对口原则,公司行政工作来宾由公司办公室安排陪同、接待;党群工作来宾由党委办公室安排陪同、接待;需公司级领导出面陪同的,由领导批示后安排陪同。 3、来公司办理日常单一业务的来宾,经公司领导批示并报公司办公室接待室备案后,原则上由对口业务部门负责接待。各二级单位来宾由本单位自行接待。 二、接待范围和标准 本办法所指接待范围包括:中煤集团公司内部来宾,各级政府来宾,与平朔公司有业务往来的合作单位来宾,其他社会团体及外宾。 (一)餐饮标准 1、中煤集团公司内部领导和人员在平朔公司工作时,一般在平朔宾馆安排自助餐,由公司办公室接待室安排、业务对口部门

1-2名人员陪同;特殊情况经领导批准后办公室可安排在平朔宾馆宴请一次,陪同人员以级别对等、工作相关、人数严格控制为准。 2、地方政府厅局级(不含)以下来宾到平朔时,一般宴请一次,陪同人员以级别对等或略高、工作相关、人数严格控制为准;其余在平朔宾馆安排自助餐,必要人员陪同。 厅局级(含)以上来宾到平朔时,参照政府有关接待标准执行。 3、与平朔公司有业务往来的合作单位来宾接待,一般宴请一次,陪同人员以级别对等、工作相关、人数严格控制为准;其余在平朔宾馆安排自助餐,业务对口部门1-2名人员陪同。 4、以上用餐标准除参照政府有关接待标准执行外,在平朔宾馆自助餐一般按60元/位、桌餐视人员数量和级别按500、1000、1500元/桌三个档次安排,酒水饮料以山西地方产品为主。不配置香烟,午餐一般不得饮酒。 5、在朔州以外地区安排招待的,经公司相关领导批示后,按当地平均水平执行,但一般不得在五星级酒店或高档酒楼用餐。 (二)住宿标准: 1、凡是集团公司总部和地方政府来检查、指导工作的上级领导,由平朔公司办公室统一在平朔宾馆安排住宿。集团公司领导和工作人员住宿执行集团统一标准。政府机关副厅局级(副市级)以上领导安排套间。政府机关副处级(副县级)以上领导安排单间。一般来宾安排标间。 2、集团公司二级单位,以及其他参观、考察、业务交流、商业协作的外部来宾,一般自行安排住宿。如情况特殊需平朔公

通航安全评估管理办法(正式版)

通航安全评估管理办法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通航安全评估管理办法 温馨提示:该文件为本公司员工进行生产和各项管理工作共同的技术依据,通过对具体的工作环节进行规范、约束,以确保生产、管理活动的正常、有序、优质进行。 本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和通航安全评估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 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水上水下活动对船舶通航的影响, 维护通航秩序, 保护通航资源, 保障通航安全, 促进水运经济的发展, 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以及国家管辖海域从事可能对船舶通航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产生影响的水上水下活动的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和通航安全评估(简称“论证与评估”)工作。 第三条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是开展涉水工程建设前期工作的重要阶段, 是降低因涉水工程建设影响通航安全的重要措施, 是涉水工程获得立项审批的 必备条件。通航安全评估是水上水下活动开展前的重要工作, 是水上水下活动顺利开展及通航安全保障的必要环节, 是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许可的主要依据 之一。

公司接待管理办法(总4页)

公司接待管理办法(总4页) -CAL-FENGHAI.-(YICAI)-Company One1 -CAL-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请直接删除

一、总则 为提升公司形象,提高工作效率,规范接待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接待事务工作分为接待集团公司领导、主要客户及政府机关人员、客户单位、技术协助与工程安装人员、一般性人员、以及公司会务接待等。 二、职责 公司办公室作为对外窗口,全面负责公司内外接待活动,各部门应配合办公室做好接待工作。 三、接待程序 1、集团公司领导视察 根据集团公司领导来公司视察的目的、性质,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拟定接待方案。 (1)集团公司领导来公司视察,办公室应提前与对方的联系人联络,确认来者身份、姓名、职务、人数、时间、目的等事项。 (2)拟定接待方案,提前准备接待所须的资料、物品和车辆,通知公司领导和接待部门做好接待准备,并提前检查准备工作事宜是否已到位或就绪。 (3)确定接待规格、主陪人,办公室准备会谈时必要的茶水、毛巾和水果等。 (4)视察结束后,通知相关部门做好送行工作,必要时由办公室安排食宿。 2、政府事业机关人员及重要客户人员 (1)根据其来公司工作项目和内容,由相应的主要对口部门负责与对方联系人联络,确认来者身份、姓名、职务、人

数、时间、目的等事项。如需用车接送,应及时通知办公室安排车辆。 (2)拟定接待方案,对口部门应提前准备检查时所需的资料、物品,通知公司领导或相关部门做好接待准备,并提前检查准备工作事宜是否已到位或就绪。 (3)确定接待规格、主陪人,办公室或对口部门准备必要的茶水、毛巾及水果等。 (4)会客结束后做好送行工作,必要时由办公室安排食宿。 3、客户单位考察、参观及联系工作 (1)客户单位来人考察、参观及联系工作,应事先与对口部门预约。被预约部门根据来客目的,确认来者身份、姓名、职务、人数、时间等事项,通知相关部门或公司领导参与接待。 (2)未经预约的单位来人,由门卫弄清来意后,通知相关部门是否让其进厂,待同意后进行来客登记,方可入内。 (3)如须公司领导接见的,须及时通知办公室或公司领导,以备安排接待方案,准备茶水等。 (4)客户离开时,接待部门或公司领导须在“来客接待单”(附件一)上签字。 (5)客户单位来公司参观时,接待部门须严守公司商业及技术秘密。接待人应着装整洁,态度热情又不失礼节。 4、技术协助与工程安装人员的接待按有关协议或合同办理。 5、一般性人员 (1)一般性人员是指临时性或短时期内在公司办理相关业务,如收发邮件人员、修理办公用品人员等。

公司接待工作管理办法

XXX公司接待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公务接待工作,健全接待工作制度,规范接待行为,提高接待工作的效率和组织水平,树立良好的公司形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XXX公司接待工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及各分支机构公务接待工作。各分公司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接待工作管理细则。 第二章接待工作原则 第三条(工作原则)公司公务接待工作应遵循“热情礼貌、节俭周到、对口保密”的原则,展示公司良好形象。 (一)热情礼貌:接待所有来宾时均要热情礼貌、有礼有节,维护公司形象。 (二)节俭周到:接待工作应遵循节俭和周到原则,不得铺张浪费,不得重复宴请,主方陪客人数不得多于宾客人数,接待安排应衔接周密,协调有序,细致安全,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

(三)对口保密:各部门来客按对口原则由部门接待,重要或综合性公务接待由办公室组织接待,相关部门予以配合;接待工作由对口接待部门进行财务结算;接待相关工作人员须遵循公司保密制度,不得未经批准泄露接待内容或其他保密事项,不得向来客泄露公司机密信息,不得擅自对外表态或回答问题。 第四条(管理部门)办公室为公司公务接待工作管理部门,负责公司所有接待工作的安排、协调或配合部门接待。 第三章接待内容及分工 第五条(接待范围)公司公务接待工作范围包括: (一)来访来客接待,参观接待。 (二)会议、培训和其他重要活动。 (三)上级主管部门或上级机构来公司检查、调研、指导、联系工作。 (四)下级机构领导或工作人员来汇报工作。 第六条(接待分类)接待工作一般分为会见、会谈、参观、宴请等四类,公司接待根据来访目的和内容进行安排。 (一)会见按其内容可分为:礼节性会见和事务性会见,或兼而有之。礼节性会见时间较短而内容较广泛。事务性会见一般涉及工作相关等的内容。

安全风险评估管理制度

安全风险评估和控制管理制度 1.目的 识别企业在乳胶基质和现场混装生产活动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危害,确认风险等级,以便于确定防治对策,作为制定安全标准化目标的基础与依据,并进行有效控制。 2.范围 公司全体员工。 3.内容 3.1评价组织及职责 (1)本企业成立风险评价小组 组长为本企业安全第一责任人,副组长为安全生产部长,成员为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安全。 (2)职责 组长:直接负责风险评价工作。组织制定风险评价程序;审批《重大风险及控制措施清单》。 副组长:协助组长做好风险评价工作。负责风险评价管理的具体工作;负责组织进行风险评价定期评审; 成员:对各单位上报的《LEC评价法》进行调查、核实、补充完善,确定企业的重大危害和重大风险并编制《重大风险及控制措施清单》和重大隐患项目治理方案;负责相关方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 3.2风险管理

(1)危害识别 1)在进行危害识别时,应充分考虑: ①火灾和爆炸;一切可能造成时间或事故的活动或行为 ②冲击与撞击;物体打击,高处坠落,机械伤害; ③中毒、窒息、触电及辐射(电磁辐射); ④暴露于物理性危害因素的工作环境; ⑤人机工程因素(比如工作环境条件或位置的舒适度、重复性工作、照明不足等); ⑥设备的腐蚀、焊接缺陷等; ⑦有毒有害物料、气体的泄漏; ⑧可能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活动、过程、产品和服务:包括水、气、声、渣、废物等污染物排放或处置以及能源、资源和原材料的消耗。 2)同时还应考虑: ①人员、原材料、机械设备与作业环境; ②直接与间接危险; ③三种状态:正常、异常及紧急状态; ④三种时态:过去、现在及将来。 (2)人的不安全行为: 违反安全规则或安全常识,使事故有可能发生的行类别: 1)操作错误(忽视安全、忽视警告)。 2)安全装置失效。 3)使用不安全设备。

通航安全评估报告

第一章概况 1、1概述 宁波市镇海区,古称姣川。位于我国大陆海岸线中段,长江三角洲南翼,东屏舟山群岛,西连宁绍平原,南接北仑港,北靠杭州湾。现辖二镇四街道,共66个行政村,总人口22、5万人,陆地面积236km2,海岸线长21km。就是宁波市中心城区的重要组成部分。 镇海区地理位置独特,素有“浙东门户”、“海天熊镇”之称,自古以来就就是我国对外交往重要口岸。如今,镇海港口吞吐量达1200万吨以上。2008年区属生产总值完成180、27亿元,财政一般预算收入达39、06亿。镇海已成为杭州湾沿岸重要的先进制造业基地之一。 由于人口的增长,建筑用地不断增多,耕地面积急剧减少,一直存在人多地少的矛盾,且日益突出。至2000年底,镇海区共有耕地13、5万亩,人均占有量为0、63亩,约为全国人均耕地的1/2,制约了镇海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而且随着区内一些大型企业与工程的兴建发展,工业用地大幅度增加,耕地面积有不断减少的趋势,为了扭转这一被动局面,实现耕地的动态平衡,必须充分开发利用海涂资源。 镇海区围垦局规划开发建设镇海区泥螺山北侧围垦工程,于2007年4月委托浙江省水利河口研究院与浙江广川广川咨询有限公司,对该工程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工作。研究单位于2007年6月编制完成《宁波市镇海区泥螺山北侧围垦工程项目建议书》;2009年4月14日宁波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文件:甬发改农经,【2009】172号关于同意宁波市镇海区泥螺山北侧围垦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2009年10月研究单位编制完成《宁波市镇海区泥螺山北侧围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咨询稿)。本工程实地概况见下列图片(1—1、1—2、1 —3、1—4、1—5、1—6)。 围垦工程前沿线水深-5m左右。工程实施后,附近海域的地形、水流与泥沙条件发生了改变,随之该海域航区的通航环境也将发生变化,对水域的通航条件造成一些影响。因此,根据国家海事主管机关的要求,我院受镇海区围垦局的委托,根据国家海事主管机关关于水上、水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与船舶航行安全的规定,对该水域的水文条件变化、泥沙冲淤情况、船舶航行安全状况等进行分析论证,

来访人员接待工作管理办法

来访人员接待工作管理办法 草案 GZTZ/ZD/AD108 为规范来公司访问、考察及其他公务人员的接待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改善服务质量,节省接待费用,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旨在规定接待来访人员的范围、车票、机票、船票的预定、酒店预订、当地交通的服务及相应的费用结算;接待工作流程及相关审批事宜。 1.公司负责接待来访人员的范围: 1.1.公司股东会议期间,股东及其相应的随行人员。 1.2.公司董事会议期间,董事及其相应的随行人员。 1.3.受股东会委托或邀请来公司公务股东及其随行人员。 1.4.受董事会委托或邀请来公司公务的董事及其随行人员。 1.5.监事会议期间或受监事会委托或邀请来公司公务的监事及其随行人员。 1.6.应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邀请来公司公务的各类专业人员。 1.7.应总经理委托或邀请来公司公务的各类专业人员。 1.8.来公司视察指导工作的当地党政机关领导及其随行人员。1.9.公司营销部门邀请来的重要客户。 1.10.经总经理或常务副总经理批准接待的其他人员。 2.接待工作的组织: 2.1.公司来访人员的接待工作由分管行政事务的副总经理负责。

2.2.公司行政人事部依照本办法负责具体办理接待事项,全面负责公司内外接待活动。 2.3.行政人事部应做好接待工作的统计工作,如接待日期、来客姓名、职务、批次、人数、公务事由、交通及住宿预定、接待费用等,每月向总经理报告。 2.4.属公司负责接待的各类来访人员的接待费用由公司负担。 2.5.各类人员来访的接待通知单应经相应签发人审批后以书面形式发至公司行政人事部。 2.6.如必要,公司各部门应配合行政人事部做好接待工作。 3.来访接待的审批程序: 3.1.股东会议或应股东会委托或邀请来访人员的接待通知单应有2/3的股东联名签发。 3.2.董事会议或应董事会委托或邀请来访人员的接待通知单应由董事长、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联名签发。 3.3.监事会议或应监事会委托或邀请来访人员的接待通知单应由董事长、监事会主席联合签发。 3.4.应总经理委托或邀请来访人员的接待通知单由总经理签发。 3.5.有关党政机关、行业社团来访人员的接待通知单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或常务副总经理签发。 3.6.主要客户来访的接待通知单由总经理或常务副总经理签发。 3.7.除上述以外其他来访人员的接待通知单由总经理或常务副总经理签发。

安全评价管理办法

安全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安监总局18号令)等法律法规,结合XX公司(以下简称油田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评价包括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安全现状评价、专项安全评价: (一)安全预评价是根据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分析和预测该建设项目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二)安全验收评价是在建设项目竣工、试运行正常后,通过对建设项目的设施、设备、装置实际运行状况及管理状况的安全评价,查找该建设项目投产后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确定其程度并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三)安全现状评价是针对某一个生产经营单位总体或局部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现状进行安全评价,查找其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并确定其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四)专项安全评价是针对某一项活动或场所,以及一个特定的行业、产品、生产方式、生产工艺或生产装置等进行的评价,查找其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确定其程度并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第三条质量安全环保处为安全评价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审查评价单位的资质;制定和审查评价计划,并组织优选评价单位;对评价工作实施技术管理,组织专家评审评价报告;负责评价报告的报批。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油田公司各单位。 第二章安全预评价的管理 第五条下列建设项目应进行安全预评价:

(一)油气田开发建设项目 1、新建项目:按照整体开发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单独进行初步设计,有新投入使用或新开发的油气井,以及新建地面油气处理设施达到二级(含)以上原油站场或四级(含)以上天然气站场的建设项目。 2、扩建项目:依照初步设计已经完成主体工程和主要设施建设,并已正式投入生产的油气田,新建一级或二级原油站场,三级或四级天然气站场,或扩大产能的建设项目。 3、改建项目:一级或二级原油站场,三级或四级天然气站场,或者地面油气处理工艺、装置进行重大改造的建设项目。 (二)油气长输管道建设项目(不含成品油管道和油气田集输管道) 1、新建项目: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单独进行初步设计,有新建的油气长输管道、站场(首站、末站、分输站、增压站等)、原油站库,形成输油气能力的建设项目。 2、扩建项目:依照初步设计已经完成主体工程建设,并已正式投入使用的长输管道,新增输送能力的建设项目。 3、改建项目:管道路发生重大改变、改变输送介质或站场移位,且项目投资额为三千万元及以上的建设项目。 (三)投资三千万元及以上的其它建设项目(如电力、道路等)。 (四)由油田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确认的危险、危害因素大、安全风险高的项目。 第六条承担安全预评价的评价机构必须取得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颁发的甲级资质,并获得XX油田市场准入资质。 第七条安全预评价工作应在可行性研究之后,初步设计之前进行。 第八条项目前期组织实施单位在组织开展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之后,依照规定或会同质量安全环保处确认是否需要开展安全预评价。对于需要开展安全预评价的建设项目,由项目前期组织实施单位向质量安全环保处出具书面委托,并就完成期限等内容提出明确要求。 第九条质量安全环保处接到书面委托后,根据建设项目实际情况,确定预评价单位,下达书面委托,将评价的技术要求、完成期限等内容规定清楚,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油田公司各单位和部门应配合评价单位的工作。 第十一条评价单位编制完成安全预评价报告后,由质量安全环保处组织专家对安全预评价报告进行初步评审,并按规定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通航安全评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通航安全 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使通航安全评估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水上活动对通航安全的影响,维护通航秩序,保护通航资源,保障航行安全,促进水运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海域、内河通航水域内,对通航安全有重大影响的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而开展的通航安全技术评估工作。 第三条下列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项目对通航安全有重大影响时需要进行通航安全评估: (一)建设桥梁、索道、架空电缆等跨越类建筑物; (二)建设码头、船坞、船台等港口类建筑物; (三)建设船闸、水闸、坝、浮桥等拦海(河)类水工建筑物; (四)建设水下电缆、管道、隧道等穿越类水工建筑物 (五)设置海上平台、系船浮筒单(多)点系泊、养殖网架、人工岛、鱼礁、导管架等孤立类水工建筑物; (六)设置、构筑水下丁坝、潜坝、护滩带、抛石护岸等航道、河道整治建筑物; (七)建设取水口、滑道、下河坡道等设施和构筑物; (八)航道疏浚、航标、锚地、泊区等港口类建设; (九)沉船沉物打捞; (十)其他影响通航水域交通安全或对通航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水上水下活动。 第四条海事管理机构依据管理职责对通航安全评估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全国通航安全评估管理工作。具体

负责由交通部批准或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或国务院及以上有关部门批准的跨国、跨省以及特大型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项目的通航安全评估工作,组织、主持《通航安全评估报告》(以下简称《报告》)的专家评审会议。 部直属及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所辖区域通航安全评估工作。具体负责由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指定管辖的建设项目以及辖区内对通航安全造成重大影响的水下施工作业项目的通航安全评估工作,组织、主持《报告》的专家评审会议,并负责为本条第一款项目进行评审的前期准备工作。 其他海事管理机构按照直属及地方省级海事机构的有关规定负责所辖区域内除本条第二、三款以外的,对通航安全造成重大影响的水下施工作业项目的通航安全评估工作,组织、主持《报告》的专家评审会议;负责为本条第二款项目进行评审的前期准备工作;负责所有《报告》审核申请的受理工作,及时按工作程序处理。 第五条水上水下工程的业主或建设单位应于工可阶段或初步设计之前、举办水上大型体育赛事等活动组织单位应在活动筹划前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报告》。 第六条海事管理机构组织专家对业主或建设单位委托通航安全评估单位编制的《报告》进行评估。通过评估,应得出确定性结论,对于不符合通航安全的项目,应予否决,并要求业主或施工单位采取相应措施,使之符合安全要求。 第七条专家论证结论及根据专家意见修改后的《报告》可作为海事行政主管部门对水上水下工程涉及岸线安全性使用、码头安全靠泊条件核准、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通航水域内沉船沉物打捞作业审批、通航水域禁航区、航道(路)、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安全作业区划定审批等通航安全管理行政许可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通航安全评估工作程序 (一)申请:《报告》编写完成后,由业主单位或建设单位向项目所在地的海事主管部门提出审核申请。申请时,须提交申请报告、

公司接待管理办法

公司接待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提升公司形象,提高工作效率,规范接待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接待事务工作分为接待集团公司领导、主要客户及政府机关人员、客户单位、技术协助与工程安装人员、一般性人员、以及公司会务接待等。 二、职责 公司办公室作为对外窗口,全面负责公司内外接待活动,各部门应配合办公室做好接待工作。 三、接待程序 1、集团公司领导视察 根据集团公司领导来公司视察的目的、性质,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拟定接待方案。 (1)集团公司领导来公司视察,办公室应提前与对方的联系人联络,确认来者身份、姓名、职务、人数、时间、目的等事项。 (2)拟定接待方案,提前准备接待所须的资料、物品和车辆,通知公司领导和接待部门做好接待准备,并提前检查准备工作事宜是否已到位或就绪。 (3)确定接待规格、主陪人,办公室准备会谈时必要的茶水、毛巾和水果等。 (4)视察结束后,通知相关部门做好送行工作,必要时由办公室安排食宿。 2、政府事业机关人员及重要客户人员 (1)根据其来公司工作项目和内容,由相应的主要对口部

门负责与对方联系人联络,确认来者身份、姓名、职务、人数、时间、目的等事项。如需用车接送,应及时通知办公室安排车辆。 (2)拟定接待方案,对口部门应提前准备检查时所需的资料、物品,通知公司领导或相关部门做好接待准备,并提前检查准备工作事宜是否已到位或就绪。 (3)确定接待规格、主陪人,办公室或对口部门准备必要的茶水、毛巾及水果等。 (4)会客结束后做好送行工作,必要时由办公室安排食宿。 3、客户单位考察、参观及联系工作 (1)客户单位来人考察、参观及联系工作,应事先与对口部门预约。被预约部门根据来客目的,确认来者身份、姓名、职务、人数、时间等事项,通知相关部门或公司领导参与接待。 (2)未经预约的单位来人,由门卫弄清来意后,通知相关部门是否让其进厂,待同意后进行来客登记,方可入内。 (3)如须公司领导接见的,须及时通知办公室或公司领导,以备安排接待方案,准备茶水等。 (4)客户离开时,接待部门或公司领导须在“来客接待单”(附件一)上签字。 (5)客户单位来公司参观时,接待部门须严守公司商业及技术秘密。接待人应着装整洁,态度热情又不失礼节。 4、技术协助与工程安装人员的接待按有关协议或合同办理。 5、一般性人员 (1)一般性人员是指临时性或短时期内在公司办理相关业务,如收发邮件人员、修理办公用品人员等。 (2)人员应在门卫处登记后方可入内。 (3)入厂人员在处理完业务并在“来客登记单”上签字后,将此单交与门卫方可离厂。

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及通航安全评估机构备案审查表(截至2011年底)

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及通航安全评估机构备案审查表(截至2011年底) 序号单位独 立 法 人 技术设备情况技术人员情况 大型 模拟 器 水域 环境 模拟 平台 电子 海图 开发 系统 VTS 实 验 室 资料 图书 室 航海技 术人员 海事管 理专业 人员 港口航 道工程 专业人 员 通过通航 安全影响 论证与评 估培训人 员 河海工 程咨询 资格 证书或 其他证 书 1.广东航海高等专科学校是有有有无有20 4 9 1 无 2.广东省航运规划设计院是无有无无有 5 / 6 4 甲级 3.广东海洋大学是有有有有有15 1 2 4 无 4.中交广州水运工程设计研究 院有限公司 是无有有无有 1 / 5 甲级 5.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是有有无无有 5 1 1 无 6.汕头市协兴交通咨询有限公 司是无无无无有 5 / 6 丙级 1

7.广州嘉汶水上工程技术服务 有限公司是无有有无有 5 / 2 4 丙级 8.广东正方圆工程咨询有限公 司是 无有有无有 3 / 5 1 甲级 9.广州一帆海上安全技术有限 公司 是无无无无有 5 / 1 2 无 10.广州市河海港口工程咨询有 限公司 是无无无无无 2 / 1 乙级 11.广州铭源船舶管理有限公司是无无无无无 5 / 3 无 12.广东省综合交通勘察设计院 有限公司 是无无有无有 3 3 54 甲级 13.大连海事大学是有有有有有41 3 12 35 乙级 14.大连港口设计研究院有限公 司 是无无有无有 4 / 2 2 甲级 15.大连海洋华创海事技术咨询 服务有限公司 是无无无无有16 2 1 4 无 16.山东日照海事专修学院是有有有有有 5 1 1 4 无 17.青岛远洋船员职业学院是有有有有有21 1 / 6 无 18.青岛港航海事咨询 有限公司 是有无有有有12 3 5 5 无 2

公司接待工作管理制度.doc

公司接待工作管理制度1 接待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树立公司的良好形象,扩大公司对外联系和交流,使接待工作规范、有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接待工作的原则是:热情周到、讲究礼仪、勤俭节约、统一协调。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重大活动、会议等的接待工作。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办公室为公司接待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接待工作的安排和管理,拟定重要来宾的接待计划,协调相关部门落实接待任务,提供后勤保障。 第五条公司办公室分管领导,负责审核接待计划、协调有关接待事项及接待费用,报总经理审批。 第六条公司各部门负责本部门的接待工作;每月统计接待情况报办公室登记备案;同时应完成公司安排的各项接待任务。 第三章类型与标准 第七条本办法所指接待对象,按来访事由不同,主要分成以下几种类型:

(一)公务来访 1、政府职能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来公司检查工作; 2、项目合作项目部来公司洽谈工作事宜; 3、有合作意向的投资项目部、金融机构来公司考察; (二)参观来访 1、各级党政机关领导来公司视察工作; 2、各地机关、企事业项目部来公司参观考察; 3、购房客户参观考察。 (三)会议活动来访 应邀前来参加公司会议、活动的各级领导、专家、新闻记者等。 (四)其他来访客人。 第八条按接待对象级别不同和对公司业务的影响不同,分为重要来宾和一般来宾。 第九条招待原则和标准: (一)参观接待根据需要安排招待用餐; (二)住宿标准: 1、一般来访客人安排公司签订协议的酒店普通标准间;

2、公司领导出面接待的外地重要来宾住宿,由办公室根据需要安排。 第十条用车标准: (一)一般公务来访,根据情况需安排用车的,由办公室统一调度; (二)列入计划的重要来宾来访用车,公司应优先予以保证,车型、驾驶员、用车天数等内容应事先在接待计划中明确。 第十一条接待规格: 重要来宾可安排对口业务的分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出面接待会晤;其他来宾根据情况由相关人员接待。 第四章计划与准备 第十二条办公室在接到公司领导通知或相关项目部重要来访预约时,应做书面登记。对重要来宾接待,须在详细了解接待要求的基础上拟定接待计划,排出日程安排表,报总经理审定后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和领导;对一般来宾酌情安排业务对口部门接待; 第十三条公司各部门在接到重要来访预约后,须填写《接待申请单》(见附件)报办公室,并协助拟定接待计划。需公司领导出面、办公室协调的重要接待一般应提前2天告知办公室;对时间紧迫的临时重要接待任务,可先在电话中请示,并经总经理同意,在完成接待后补办手续。

互联网新业务安全评估管理办法

互联网新业务安全评估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电信业务经营者的互联新业务安全评估活动,维护络信息安全,促进互联行业健康进展,工业和信息化部研究形成了《互联新业务安全评估治理方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xx年7月9日前反馈意见。下面是xxx范文小编提供的互联新业务安全评估治理方法,欢迎阅读。 互联新业务安全评估治理方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电信业务经营者的互联新业务安全评估活动,维护络信息安全,促进互联行业健康进展,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于加强络信息爱护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信息服务治理方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开展互联新业务安全评估活动,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定义】本方法所称互联新业务,是指电信业务经营者经过互联新开展其已取得经营许可的电信业务,或者经过互联运用新技术试办未列入《电信业务分类名目》的新型电信业务。 本方法所称安全评估,是指电信业务经营者对其互联新业务可能引发的络信息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活动。 第四条【工作原则】电信业务经营者开展互联新业务安全评估,应当遵循及时、真实、有效的原则。 第五条【治理职责】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互联新业务安全评估工作实施监督治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治理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新业务安全评估工作实施监督治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治理局统称电信治理机构。 第六条【鼓舞创新】国家鼓舞电信业务经营者进行互联技术和业务创新,依法开展互联新业务,提升互联行业进展水平。 第七条【行业自律】国家鼓舞互联行业组织建立健全互联新业务安全评估自律性治理制度,指导电信业务经营者依法开展安全评估,提高安全评估的能力和水平。 第八条【评估标准】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法制定互联新业务安全评估标准。 第九条【评估要求】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电信治理机构有关规定和互联新业务安全评估标准,从用户个人信息爱护、络安全防护、络信息安全、建立健全相关治理制度等方面,开展互联新业务安全评估。 第十条【评估启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对所开展的互联新业务进行安全评估,形成书面评估报告: (一)拟将互联新业务面向社会公众上线的(含合作推广、试点、商用试验); (二)电信治理机构书面要求电信业务经营者进行安全评估的。 按照前款第一项规定进行安全评估的,应当在互联新业务面向社会公众上线前完成评估。 第十一条【评估方式】电信业务经营者进行互联新业务安全评估,能够采取自行评估的方式,也能够托付专业机构实施评估。 第十二条【风险操纵】电信业务经营者进行互联新业务安全评估,发觉存在重大络信息安全风险的,应当及时改正。 第十三条【评估报告】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在互联新业务面向社会公众上线后45日内,向准予其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或者试办新型电信业务备案的电信治理机构告知评估事情。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工作,依法保护航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是指新建、改建、扩建(以下统称建设)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规范,论证工程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并提出减小或者消除影响的对策措施,由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审核部门)审核并监督实施的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下列与航道有关的工程: (一)跨越、穿越航道的桥梁、隧道、管道、渡槽、缆线等建筑物、构筑物; (二)通航河流上的拦河闸坝; (三)航道保护范围内的码头、取(排)水口、栈桥、丁(顺)坝、护岸、船台、滑道、船坞、圈围工程等临河、临湖、临海建筑物、构筑物或工程; (四)调水工程等其他可能对航道条件、通航安全产生

影响的工程。 《航道法》第二十八条所规定的除外工程不需要进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管理工作。 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及与交通运输部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直接管理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干线航道和国际、国境河流航道等重要航道有关的建设项目,其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由交通运输部负责审核。其中,与长江干线航道有关的建设项目,除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及跨(穿)越长江干线的桥梁、隧道、拦河闸坝工程外,由长江航务管理局负责审核。 其他建设项目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根据航道等级和重要性,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负责审核。其中,涉及国家内河高等级航道和通航1万吨以上沿海航道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应报交通运输部核备。 第二章评价报告编制

业务接待费用管理办法

业务接待费用管理办法 业务接待费用管理办法 1 目的为保证公司对外业务的正常开展和友好交往,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 2 适用范围 2.1 上级主管部门、各级党政机关、投资方来员视察、指导、调研、参观、访问。 2.2 兄弟单位来员交流、参观、访问、收资等。 2.3 因公司邀请的有关业务单位来员洽谈业务。 2.4 受有关部门安排来访的外宾。 3 管理内容与要求 3.1 凡来本单位招揽、推销业务的人员一律不予招待。凡承包公司业务的单位来员原则上不予招待。 3.2 实行对口、对等接待。上级领导由公司领导接待。 3.3 对来宾的接待,原则上由公司领导、部门领导确定。 3.4 接待标准, 按接待人的职务确定招待标准: 3.4.1 总经理:根据来宾情况,确定接待标准。 3.4.2 副总经理:最高接待标准为:300元/位(白酒300元以下/瓶;其它酒水80元以下/ 瓶) 3.4.3 部门领导:最高接待标准为:100元/位(白酒200元以下/瓶;其它

酒水60元以下/ 瓶)。 3.4.4 管理人员:原则上招待客饭,特殊情况向部门领导或公司领导请示安排。 3.5 程序和要求 3.5.1 部门需要接待来宾时,应及时向总经理工作部或直接向公司领导报告。 3.5.2 总经理工作部服从公司领导的接待安排,并按规定标准执行。 3.5.3 公司领导出面接待时,如无明确要求,则视为一般招待,安排标准为:总经理150元/位(酒水300元以下/瓶);副总经理100元/位(酒水200元以下/ 瓶)。 3.5.4 本着节约原则,尽量减少陪餐人员。 3.5.5 招待费签单、报销时,应注明接待事由、对象或单位。 3.5.6 报销程序按财务规定执行。 3.6 以上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需要提高招待标准时,须报请总经理批准。

接待管理办法(试行)

接待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对外接待管理,进一步规范公司接待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确保各项接待任务的圆满完成,公司依据XXxx文件精神要求,本着“热情礼貌、服务周到、厉行节约、对口接待、严格标准、统一管理”的原则,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部门经营管理活动所必需的公务接待和商务接待。 本办法所指的接待范围包括:来公司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业务洽谈、联系工作、组织活动等公务或商务所发生的接待。 第二章接待种类 第三条公司级接待:指县处级以上领导,集团公司重要领导、行业监管部门领导、公司重要客户接待;来访客人最高职级较高或来访客人数量较多、牵涉面较大的接待。 第四条部门级接待:指各部门相关的政府部门(如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税务等)接待工作。 第五条普通业务接待:指公司一般客户或来公司洽谈、办理业务的一般客人的接待工作。

第三章接待管理 第六条接待事务实行“对口接待,统一安排”,办公室公室为公司接待事务的归口管理部门,并负责公司接待费用的初审与控制,按接待管理制度规定办理,遇到重大接待工作和活动,可由办公室公室协调若干部门共同做好此项工作,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配合。 第七条公司级接待由总经理或副总经理负责并统一安排。办公室公室负责接待前的准备工作,相关业务部门予以全力配合。接待所需的所有人力、物力资源统一调配使用。 第八条部门级接待由公司分管相对应的部门副总或业务部门正副职干部负责接待,如消防等部门由安全部负责接待;质量技术监督局由质检部负责接待;工商、税务等部门由财务部负责接待。必要时办公室可给予适当协助。 第九条业务接待、其它普通接待由相关业务人员负责。 第十条上级单位和部门领导来公司检查、指导工作,由办公室根据工作内容事先制订接待计划,报公司领导审定后,用抄报形式分送有关领导、部门,并予以牵头和协调。 第十一条兄弟单位及地方友邻单位领导的来访,预先电话或传真联系的,由办公室根据来访客人规格和要求,拟订接待时间、主陪领导和部门,报公司领导审定后,用抄告单形式分送有关领导和部门,做好接待准备工作。临时来访,由办公室出面并请示公司领导后作出接待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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