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信贷证明、贷款承诺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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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信贷证明/贷款承诺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信贷证明/贷款

承诺业务的操作和管理,促进信贷证明/贷款承诺业务健康发展,

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本行相关

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贷证明业务,是指本行根据申请人(投

标人)的要求,在项目投标人资格预审阶段以出具《银行信贷证

明书》的形式,向招标人承诺,当申请人(投标人)中标后,在

中标项目实施过程中,满足申请人(投标人)在《银行信贷证明书》项下承诺限额内用于该项目正常、合理信用需求的一种表外

信贷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贷款承诺业务,是指本行根据申请人(立

项人)的要求,在申请人(立项人)的项目通过可行性研究报告,

向国家有关部门报批立项或争取扶持资金阶段,对项目进行评估论证,在项目符合本行信贷投向和贷款条件的前提下,以出具《银行贷款承诺书》的形式向国家有关部门表明本行同意对申请人(立项人)承诺在一定的有效期内,提供一定额度和期限的贷款,用于支持指定项目建设的一种表外信贷业务。

第四条信贷证明/贷款承诺属于承诺类中间业务,即本行在未来某一日期按照事前约定的条件向申请人提供约定信用的业务,包括可撤销承诺和不可撤销承诺两种。

(一)可撤销信贷证明/贷款承诺,又称营销性承诺函,是指本行对外出具的带有附加条件的单方面书面承诺。在有效承诺期内,按照双方约定的金额等条件,申请人需要本行提供贷款时如附加条件没有满足,则本行可撤销该项承诺。出具此类承诺函的目的,主要是为响应申请人的需求,向申请人表明本行支持项目的态度,本行不承担任何实质性的授信约束。依照本行统一的格式文本出具的有条件信贷证明/贷款承诺即属于可撤销承诺。

(二)不可撤销信贷证明/贷款承诺,又称实质性承诺函,是指不经申请人允许本行不得随意取消的双方面书面承诺,具有法律约束力。在有效承诺期内,按照双方约定的金额等条件,本行须随时准备应申请人需要提供贷款。出具此类承诺函的目的,是向申请人正式承诺本行同意在约定期限内提供贷款,同时对具体贷款金额等条件做出承诺。依照招标人/国家有关部门要求出具的无条件信贷证明/贷款承诺即属于不可撤销承诺。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经办行是指本行授权开办信贷证明/贷款承诺业务的各分支机构。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申请人是指符合本行规定条件,申请信贷证明/贷款承诺的企(事)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

第七条信贷证明/贷款承诺业务项下的承诺额度应纳入申请人统一授信额度内管理。

第八条本办法适用于人民币信贷证明/贷款承诺业务。

第二章申请条件、额度、期限及费率

第九条申请人应当符合本行流动资金贷款或固定资产贷款相关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基本条件,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经办行开立结算账户,并提供经年审的贷款卡;(二)项目建设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信贷政策和贷款投向;

(三)项目出资具有国家规定比例的资本金;

(四)申请人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和信誉记录,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和意愿。

第十条申请人同一项目需求下仅能办理一笔信贷证明/贷款承诺业务。每笔信贷证明项下的承诺额度不得超过项目总标的金额的30%;每笔贷款承诺项下的承诺额度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金额的70%。

第十一条信贷证明业务的有效期最长不超过项目招标书确定的施工期限;贷款承诺业务的有效期最长不超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建设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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