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征求意见稿)》、《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征求意见稿)》的修订说明

为了贯彻落实《中国证监会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健全资本市场功能,实现上市公司退市的市场化、法制化和常态化,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创业板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涉及退市制度的有关章节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思路

(一)健全上市公司主动退市制度。为顺应简政放权、监管转型的改革思路,赋予上市公司更大的自主权,确保资本市场激励与约束并济,本所根据《意见》要求,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规则》关于股份回购、要约收购、因故解散等规定退市情形的基础上,进一步丰富主动退市情形,允许上市公司出于商业原则和自身发展需要,通过七种途径申请主动退市。考虑到主动退市不设暂停上市环节,本次修订从保护投资者的知情权、决策权角度,对主动退市的信息披露、内部决策程序等做出相应安排。

(二)完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制度。针对现行规定中重大违法退市情形欠明确,操作性不足的现状,根据《意见》要求,本

次修订将“欺诈发行”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这两种重大违法行为纳入强制退市情形,在《上市规则》的退市风险警示、暂停上市、恢复上市、终止上市等章节(《创业板上市规则》的暂停上市、恢复上市、终止上市等章节)增加相应规定。

(三)丰富强制退市指标体系。根据《意见》要求,本次修订在《上市规则》现有“最低成交量”、“股价低于面值”等交易类强制退市指标的基础上,新增“最低股东人数”强制退市标准,进一步动态反映上市公司股权分布状况,丰富强制退市指标体系。

(四)完善退市配套制度。根据《意见》精神,一是本所将采取差异化上市收费等措施,加大问题公司维持上市地位的成本,引导其主动退出交易所市场;二是本所将强化违规责任追究,要求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重组方及其一致行动人等相关责任主体公开承诺,如上市公司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再融资申请、构成借壳上市的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暂停转让其拥有权益的公司股份;三是本所将在修订《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规则》的同时,启动本所《退市整理期业务特别规定》等退市配套规定的修订完善,区分主动退市和强制退市,就退市整理期的程序安排、信息披露等作出差异化规定。

(五)完善重新上市制度。针对上市公司借壳上市等同IPO

的最新规定和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管要求,《上市规则》对退市公司重新上市的条件进行了修订完善,并将启动本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的修订完善工作,区分主动退市和强制退市,就重新上市程序等作出差异化规定。

二、主要修订内容

根据《意见》关于改革和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精神,本次修订主要从以下方面对上市公司退市制度进行了改进和完善:一是健全上市公司主动退市制度;二是完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制度;三是完善强制退市指标体系;四是完善相应的配套体系;五是完善重新上市制度。

(一)健全上市公司主动退市制度

根据《意见》中规定的七种主动退市情形,本次修订在《上市规则》第十四章、《创业板上市规则》第十三章中单独增加一节“主动终止上市”,作出以下规定:

1、丰富主动退市途径和方式的规定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本所申请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1)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本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2)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本所的交易,并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3)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依法作出解散决议;(4)上市公司因新设合并或者吸收合并,不再具有独立主体资格并被注销;(5)上市公司以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为目的向公司所有股东回购

全部股份或者部分股份,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6)上市公司股东以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为目的,向公司所有其他股东发出收购全部股份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7)上市公司股东以外的其他收购人以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为目的,向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全部股份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2、明确主动退市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要求

(1)明确主动退市的内部决策程序

上市公司决定其股票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撤回上市交易并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上市的,应当召开股东大会,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并经出席会议的社会公众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所述事项时,提出主动退市提案的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回避表决,且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2)明确主动退市相关信息披露规定

在股东大会召开通知发布之前,上市公司应当公告主动退市方案,充分披露退市原因、退市的方案及退市后的发展战略,包括并购重组安排、经营发展计划、股份转让安排、重新上市安排、异议股东保护的专项说明。独立董事应当充分征询中小股东意见,并在此基础上发表独立意见。上市公司应当聘请财务顾问为

主动退市提供专业服务,发表专业意见。上述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以及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应当与股东大会召开通知一并公布。

股东大会对主动退市事项进行审议后,上市公司应当于次日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说明议案的审议及通过情况。

(3)明确回购、收购、公司合并及自愿解散等主动退市的审议程序和披露要求

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回购、收购、公司合并以及自愿解散等主动退市情形已有相对完备的规定。本次修订将重申上市公司回购股份、自愿解散、全面要约收购以及实施以上市公司为对象的公司合并的,应当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本所及公司章程关于上市公司回购、收购、重组、解散等相关规定,严格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3、规范主动退市的申请与决定程序

(1)规范申请和受理程序

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规则》中增加关于主动退市申请与受理程序的规定,包括:申请时间、申请需提交文件、交易所受理时间,以及要求公司及时披露申请是否受理和股票可能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等。

(2)规范审核、决定、终止上市程序

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规则》中增加关于主动退市审核、决定、终止上市程序的规定,包括:审核和决定期限、上市委员会审核要点、终止上市时间及公司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等。

(3)规范公司退市后的去向及交易安排

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规则》中要求主动退市公司应对其退市后的股份转让作出必要安排,或选择在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或依法作出其他安排,确保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二)完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制度

针对重大违法公司强制退市缺乏操作性、难以有效执行的现状,根据《证券法》、《意见》关于强制退市的规定,在《上市规则》中对欺诈发行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公司作出退市风险警示、暂停上市、恢复上市、终止上市等安排(《创业板上市规则》仅涉及暂停上市、恢复上市、终止上市等安排)。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1、新增重大违法公司股票退市风险警示情形

为避免“突然死亡”带来市场冲击,对于因欺诈发行或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被暂停上市的上市公司,将在暂停上市之前增加退市风险警示环节或提高信息披露提示频率的安排:对于上市公司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不符合发行条件的发行人骗取了发行核准,或者对新股发行定价产生了实质性影响,在公司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因涉嫌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后,再继续交易30个交易日。期间,本所将对主板、中小企业板公司股票实行退市风险警示(*ST)处理,并在《上市规则》中予

以明确。

对于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被认定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在公司发布相关公告后再继续交易30个交易日。期间,本所将对主板、中小企业板公司股票实行退市风险警示(*ST)处理,并在《上市规则》中予以明确。

2、新增重大违法公司股票暂停、恢复、终止上市情形

(1)增加重大违法公司股票暂停上市情形

上市公司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0个交易日期限届满,本所于次一交易日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并在停牌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暂停上市公司股票交易的建议作出是否暂停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

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0个交易日期限届满,本所于次一交易日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并在停牌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暂停上市公司股票交易的建议作出是否暂停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

(2)增加重大违法公司恢复上市、重新上市情形(重新上市不适用创业板)

上市公司因重大违法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后,符合下列

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请其股票恢复上市、重新上市:

一是对于上述因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被暂停上市的公司,在本所作出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决定前,中国证监会依法撤销对其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因对违法行为性质的认定发生根本性变化,依法变更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请恢复上市。前述情形发生在本所作出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决定后的,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请重新上市。

二是对于上述因涉嫌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而暂停上市的公司,在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或者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司法机关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于刑事处罚后,且证监会因此不能依法作出相应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请恢复上市。前述情形发生在本所作出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决定后的,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请重新上市。

三是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被暂停上市的公司,在本所作出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决定前,公司已全面纠正违法行为、及时撤换有关责任人员、对民事赔偿承担作出妥善安排的,上市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请恢复上市。

(3)增加重大违法公司终止上市情形

上市公司因前述重大违法行为其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移送决定之日起12个月内,本所作出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的决定。

3、增加重大违法公司退市信息披露规定

本次修订,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规则》中对重大违法公司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作出明确规定,包括:信息披露时点、公告内容要求、停复牌程序以及对投资者风险提示的特别要求等。

(三)明确重大违法公司退市决策程序

本所对重大违法公司退市决策的程序安排,与目前《上市规则》中其他强制退市情形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及终止上市环节保持一致(《创业板上市规则》仅涉及暂停上市、恢复上市、终止上市等安排),具体包括:

公司出现重大违法退市风险警示情形或撤销退市风险警示情形的,本所将及时实施或撤销其股票退市风险警示;

公司出现重大违法暂停上市、终止上市情形的,本所在其后15个交易日内,根据本所上市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作出暂停或终止上市决定;

公司出现重大违法恢复上市情形的,本所在受理公司恢复上市申请之日后的30个交易日内,根据本所上市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作出是否同意其恢复上市决定。

(三)丰富股权分布状况指标

根据《意见》要求,本次将在本所《上市规则》增加最低股东人数退市指标,进一步动态反映上市公司的股权分布状况:

1、主板上市公司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不含公司股票全天停

牌的交易日)股东人数低于2000人的,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不含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不含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的前二十个交易日)股东人数低于1000人的,本所对其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2、主板上市公司出现连续十个交易日股东人数低于2000人的,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出现连续十个交易日股东人数低于1000人的,应当在次一交易日发布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其后每个交易日披露一次,直至最低股东人数的情形消除或者本所作出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

(四)完善重新上市制度(不适用创业板)

根据《意见》要求及证监会重大资产重组、非公众公司的相关规定,本所进一步完善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制度,统一比照IPO 条件,要求申请重新上市公司应当满足:最近三年连续盈利且净利润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最近三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最近三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以及最近三年主营业务不变、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变、实际控制人不变等条件,并同时对重新上市的程序、信息披露等作出相应调整。

(五)完善退市配套制度

1、完善退市整理期制度

根据《意见》精神,本所在修订《上市规则》、《创业板上

市规则》的同时,启动退市配套制度的修订,区分主动退市公司和强制退市公司的适用情形,拟修订退市整理期制度:(1)申请主动退市的上市公司不适用退市整理期制度,公司退市后法人主体资格仍将存续的,应当对公司股份转让作出妥善安排,或者按计划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或者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2)强制退市的公司应当安排其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并在其股票终止上市后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

2、限制相关主体股份减持行为

根据《意见》要求,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强化违规责任追究,本所将要求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重组方及其一致行动人等相关主体应在其公开披露文件和《声明与承诺书》中作出相应承诺,如上市公司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再融资申请、构成借壳上市的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暂停转让其拥有权益的公司股份。

三、新规则的实施安排(不适用创业板)

为确保新旧制度顺利衔接,本所将对退市公司申请重新上市按照新老划断的原则作出如下安排:

新规则颁布之前已退市的公司在新规则颁布后的36个月内申请重新上市的,适用原重新上市标准。新规则颁布之前已退市的

公司在新规则颁布后的36个月后申请重新上市的,以及新规则颁布之后退市的公司适用新重新上市标准。

《证券法》2019主要修订内容(上)(课后测验100分)

1 . 根据《证券法》,下列有关公开发行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 2 . 根据2019年修订的《证券法》,下列有关证券上市与退市的相关制度安排,说法不正确的是( )。 1 . 以下()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 2 . 在我国境内,以下( )适用《证券法》。 1 . 2019 年修订的《证券法》强化了证券账户实名制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 单选题(共2题,每题20分) A.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证券的为公开发行 B.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属于公开发行,计算特定对象人数时,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人数需穿透计算 C.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应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D.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应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我的答案: B A.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B.取消了暂停上市制度 C.证券交易所按照其业务规则决定终止证券上市交易的,应当及时公告,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D.对证券交易所作出的不予上市交易、终止上市交易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设立的复核机构申请复核 我的答案: C 多选题(共2题,每题 20分) A.证券交易场所从业人员 B.证券公司从业人员 C.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 D.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 我的答案: ABCD A.股票的发行和交易 B.公司债券的发行和交易 C.存托凭证的发行和交易 D.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我的答案: ABCD 判断题(共1题,每题 20分) 对错 我的答案:对 《证券法》(2019)主要修订内容(上) 返回上一级

《证券法》(2019)主要修订内容(上)100分

《证券法》(2019)主要修订内容(上) 返回上一级 单选题(共2题,每题20分) 1 . 以下()不属于《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范围。 ? A.上市公司 ? B.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 ? C.股票在新三板挂牌的公司 ? D.股票在区域性股权市场转让的公司 我的答案: D 2 . 根据2019年修订的《证券法》,下列有关证券上市与退市的相关制度安排,说法不正确的是()。 ? A.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 B.取消了暂停上市制度 ? C.证券交易所按照其业务规则决定终止证券上市交易的,应当及时公告,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 D.对证券交易所作出的不予上市交易、终止上市交易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设立的复核机构申请复核 我的答案: C 多选题(共2题,每题 20分) 1 . 以下()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A.证券交易场所从业人员 ? B.证券公司从业人员 ? C.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 ? D.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 我的答案: ABCD 2 . 下列选项中,属于操纵证券市场手段的有()。 ? A.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并撤销申报 ? B.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 ? C.对证券、发行人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 ? D.利用在其他相关市场的活动操纵证券市场 我的答案: ABCD 判断题(共1题,每题 20分)

1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扰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市场秩序,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法律责任。 对错 我的答案:对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附件2: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1998年1月实施2000年5月第一次修订2001年6月第二次修订2002年2月第三次修订2004年12月第四次修订2006年5月第五次修订2008年9月第六次修订2012年7月第七次修订2014年10月第八次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3)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3) 第三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7) 第一节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声明与承诺 (7) 第二节董事会秘书 (9) 第四章保荐人 (13) 第五章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 (15) 第一节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 (15) 第二节上市公司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与上市 (18) 第三节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上市流通 (21) 第六章定期报告 (22) 第七章临时报告的一般规定 (26) 第八章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28) 第一节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 (28) 第二节股东大会决议 (29) 第九章应披露的交易 (30) 第十章关联交易 (36) 第一节关联交易及关联人 (36) 第二节关联交易的程序与披露 (37)

第十一章其他重大事件 (42) 第一节重大诉讼和仲裁 (42) 第二节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43) 第三节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44) 第四节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6) 第五节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 (47) 第六节回购股份 (48) 第七节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50) 第八节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 (51) 第九节股权激励 (53) 第十节破产 (54) 第十一节其他 (58) 第十二章停牌和复牌 (60) 第十三章风险警示 (64) 第一节一般规定 (64) 第二节退市风险警示 (65) 第三节其他风险警示 (70) 第十四章暂停、恢复、终止和重新上市 (73) 第一节暂停上市 (73) 第二节恢复上市 (76) 第三节主动终止上市 (84) 第四节强制终止上市 (89) 第五节重新上市 (98) 第十五章申请复核 (100) 第十六章境内外上市事务 (101) 第十七章监管措施和违规处分 (101) 第十八章释义 (103) 第十九章附则 (107) 附件一、董事声明及承诺书 (107) 附件二、监事声明及承诺书 (107) 附件三、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107)

2014年安全生产法修改内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修改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二、将第四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三、将第七条修改为:“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四、将第八条修改为:“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五、将第九条修改为:“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完整版)《证券法》新旧条文对照表2020

《证券法》新旧条文对照表 目录 目录 (2)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证券发行 (3) 第三章证券交易 (9) 第四章上市公司的收购 (17) 第五章信息披露 (20) 第六章投资者保护 (24) 第七章证券交易场所 (26) 第八章证券公司 (30) 第九章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36) 第十章证券服务机构 (39) 第十一章证券业协会 (40) 第十二章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41) 第十三章法律责任 (44) 第十四章附则 (55)

目录 原《证券法》 (现行有效 2014年修订) 新《证券法》 (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红色字体为新增部分,黄色为修改部分)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证券发行 第三章 证券交易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证券上市 第三节 持续信息公开 第四节 禁止的交易行为 第四章 上市公司的收购 第五章 证券交易所 第六章 证券公司 第七章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第八章 证券服务机构 第九章 证券业协会 第十章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证券发行 第三章 证券交易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证券上市 第三节 禁止的交易行为 第四章 上市公司的收购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六章 投资者保护 第七章 证券交易所 第八章 证券公司 第九章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第十章 证券服务机构 第十一章 证券业协会 第十二章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第十三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证券发行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但依法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人数不计算在内;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第十一条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 保荐人应当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 保荐人的资格及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 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第十条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证券公司担任保荐人。 保荐人应当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 保荐人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第十二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募股申请和下列文件: (一)公司章程; (二)发起人协议; (三)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种类及验资证明; (四)招股说明书; (五)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 (六)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 依照本法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相应的批准文件。 第十一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募股申请和下列文件: (一)公司章程; (二)发起人协议; (三)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种类及验资证明; (四)招股说明书; (五)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 (六)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 依照本法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相应的批准文件。 第十三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二)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三)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四)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第十二条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 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二)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三)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四)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五)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新证券法知识测试题库

新《证券法》知识测试题库 1、《证券法》修订案于2005年10月27日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该法将于何时正式开始实施? A 2006年1月1日 B 2006年3月1日 C 2006年6月1日 D 2006年9月1日 2、依照《证券法》,以下对证券公开发行的叙述中,哪项是错误的? A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属于公开发行 B向累计超过二百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属于公开发行 C发行人公开发行的证券,必须由证券公司承销 D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3、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的下列文件中,依照法律的规定,不是必须要报送的是: A发行保荐书 B发起人协议 C招股说明书 D 公司章程 4、依照《证券法》,以下关于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的叙述,哪项是正确的? A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募足,并间隔一年以上 B 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C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 D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 5、依照《证券法》,以下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的叙述,哪项是正确的? A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B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 C最近三年连续盈利 D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6、以下关于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情形的描述,哪项是错误的? A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 B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C违反法律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D 公司累计债券余额为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应当自受理证券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 )内,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 A一个月 B三个月 C五个月 D六个月 8、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协议全部购入或者在承销期结束时将售后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被称为() A证券代销 B证券包销 C证券经销

2014年修改版《安全生产法》多选题

《安全生产法》试题 多项选择题 1.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标准。 A、国家 B、地方 C、行业 D、企业 E、合同 答案:AC 2.《安全生产法》规定,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主要职责有()。 A、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B、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C、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D、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E、及时为本单位职工购买工伤保险 答案:ABCD 3.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A、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的 B、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C、行政法规规定的 D、地方标准 E、地方政府规定的 答案:ABC 4.《安全生产法》明确赋予从业人员的权利有()。 A、知情权 B、赔偿请求权 C、检举权 D、安全保障权 E、指挥权 答案:ABCD 5.不属于《安全生产法》明确赋予从业人员的权利有()。

A、建议权 B、批评权 C、拒绝权 D、报告权 E、服从管理权 答案:DE 6.加强安全生产立法,制定《安全生产法》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 A、它是依法加强监督管理,保证各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行政的需要 B、它是依法规范安全生产的需要 C、它是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需要 D、它是建立健全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需要 E、它是依法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 答案:ABCD 7.《安全生产法》把安全投入作为必备的安全保障条件之一,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投入,由()予以保证。 A、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 B、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C、个人经营的投资人 D、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E、生产经营单位的财务部门 答案:ABC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最新版2014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最新版2014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8月31日通过,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我整理的法律 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 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 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八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 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证券法重大修订条款解析(上)

证券法重大修订条款解析(上) 蔡奕副研究员 关键词: 证券法修订/法律解释/金融创新 内容提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全面修订是我国资本市场法制建设的标志性事件,许多重大条款的修订为从根本上解决影响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的深层次问题和结构性矛盾创造了条件。笔者有幸参与了证券法修订的一些外围工作,参与了证券法修订过程中的一些重要会议,掌握了证券法修订的一些背景资料。笔者试图从法律解释学的角度,以证券法重大条款的修订历程为主线,通过对繁琐资料的收集和整理,理清证券法修订的基本脉络,并对证券法一些重大条款的修订要义和理由进行粗浅的解读与分析,为证券业实务与研究人士提供一些参考。新证券法共修改了146条,增加了53条新条文,删除了27条旧条文,可谓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典重纂。其中重大的修改问题,可大别为八类:总则中证券法调整范围的修改;证券公开发行制度修改;多层次资本市场的修订;违法交易的认定与责任条款的修订;上市公司收购制度的完善;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职能的丰富与完善;证券公司监管与规范运作;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职责与权限的加强,等等。本报告拟在简要介绍证券法修订历程的基础上,以上述重大修订问题为主线,对证券法重大修订条

款的修订要义、修订背景和理由作解释和分析,并对该条款的应用前景作出预测。在证券法调整范围方面,证券法虽然仍是主要规范股票和公司债券的法律,但也将其他一些适宜由证券法调整的投资品种在条文中作了规定。修订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一是将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纳入本法的调整范围,但其发行与非上市交易适用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二是将证券衍生品种的发行与交易纳入本法的调整范围。在证券发行制度方面,证券法增加了对公开发行情形的规定,修改了原公司法公开发行条件的规定,从而在基本法律上第一次明晰了“公开发行”与“私募”的界分,为丰富和完善发行制度奠定了法律基础。在多层次资本市场修订方面,证券法为多层次市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虽然新证券法也没有明确多层次市场的具体构成,但明确了合法证券交易场所的法定标准,即合法的证券交易场所必须是经国务院批准的场所。在违法交易的认定与责任条款的修订方面,证券法对短线交易、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违法交易的具体认定标准和法律责任条款均作了细致的修订,使上述条款更具可操作性。在上市公司收购制度的完善方面,证券法主要修订了上市公司收购方式、大宗持股报告和强制性要约收购制度等内容,总体而言,证券法的修订放松了上市公司收购的管制,为上 一、证券法的修订历程

2014年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14年新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八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 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九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2014年新法律法规决定和修订的法律法规

回顾:2014年新法律法规决定和修订的法律法规全国人大与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的法律与决定 名称 通过/颁布/施行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员会第十二次会议 于2014年12月28日通过,2014年 2月28日公布,自2015年3月1日 起施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 2014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本决定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 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本决定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 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 通过,本法自公布之日(2014年11 月1日)起施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 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决定》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

2014年8月31日通过,2014年8月31日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 2014年8月31日通过,2014年8月31公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2014-09-01(对《中华 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作 出修改)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 2014年8月31日通过,2014年8月31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普选问题和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普选问题和 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 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 通过 《关于授权最高法、最高检在部分地区 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决 2014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订)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订) 【发布部门】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适用区域】全国适用 【发布时间】2014-10-24【生效时间】2014-12-01【关键词】安全,安全许可及管理 【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 【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而制定。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章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2] 。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八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2] 。 第九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证券法》(2019)主要修订内容(中)

《证券法》(2019)主要修订内容(中) 返回上一级 单选题(共2题,每题20分) 1 . 根据2019年修订的《证券法》,下列有关上市公司股东权利代为行使征集的相关制度安排,说法不正 确的是()。 ? A.征集人公开征集股东权利时,应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 ? B.依法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上市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 C.不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 ? D.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致上市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 . 根据2019年修订的《证券法》,下列关于证券调解和诉讼说法不正确的是()。 ? A.投资者与发行人、证券公司等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投资者保护机构申请调解 ? B.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发生证券业务纠纷,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证券公司不得拒绝 ? C.投资者保护机构对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可以依法支持投资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D.投资者提起虚假陈述等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且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可以依法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 多选题(共2题,每题20分) 1 . 发行人因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可以委托投资者保护 机构,就赔偿事宜与受到损失的投资者达成协议,予以先行赔付。 ? A.控股股东 ? B.实际控制人 ? C.相关的证券公司 ? D.相关的证券服务机构 2 . 除证券公司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业务。 ? A.证券承销 ? B.证券保荐 ? C.证券经纪 ? D.证券融资融券

《证券法》(2019)主要修订内容(下)-证券法主要修订下

《证券法》(2019)主要修订内容(下)1:违反《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 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C A.十 B.二十 C.五十 D.一百 2:保荐人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保荐书,或 者不履行其他法定职责的,没有业务收入或者业务收入不足一百万元的,处以()罚款。B A.二百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 B.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 C.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 D.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 3:违反《证券法》的有关规定,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 息,扰乱证券市场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的罚款。B A.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B.一倍以上十倍以下 C.百分之十以上一倍以下 D.一倍以上三倍以下

4: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的,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以()。C A.二百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 B.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 C.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 D.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 5:关于证券公司和证券从业人员违反《证券法》有关规定受处罚的情形,正确的有()。ABC A.证券从业人员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B.证券公司未对投资者开立账户提供的身份信息进行核对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C.证券公司未履行或者未按照规定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D.证券从业人员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6:以下属于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的有()。ABCD A.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B.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C.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欺诈客户造成损失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订版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修正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章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七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第八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九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十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十二条有关协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培训等服务,发挥自律作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三条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前款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

《证券法》(2019)主要修订内容(上)

《证券法》(2019)主要修订内容(上)1: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 收购行为完成后的()内不得转让。A A.十八个月 B.十二个月 C.三十六个月 D.二十四个月 2:以下()不属于《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范围。D A.上市公司 B.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 C.股票在新三板挂牌的公司 D.股票在区域性股权市场转让的公司 3:根据《证券法》,下列有关公开发行的说法不正确的是()。B A.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证券的为公开发行 B.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属于公开发行,计算特定 对象人数时,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人数需穿透计算 C.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应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D.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应足以支付公 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4:根据2019年修订的《证券法》,下列有关证券上市与退市的相关制度安排,说法不正确的是()。C

A.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B.取消了暂停上市制度 C.证券交易所按照其业务规则决定终止证券上市交易的,应当及时公告,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D.对证券交易所作出的不予上市交易、终止上市交易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设立的复核机构申请复核 5:在我国境内,以下()适用《证券法》。ABCD A.股票的发行和交易 B.公司债券的发行和交易 C.存托凭证的发行和交易 D.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6:以下()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ABCD A.证券交易场所从业人员 B.证券公司从业人员 C.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 D.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 7:下列选项中,属于操纵证券市场手段的有()。ABCD A.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并撤销申报

新修订《证券法》竞赛题试题与答案

新修订《证券法》竞赛题试题与答案 您的姓名: [填空题]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单项选择题(共30题,每题2分) 1. 新修订《证券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9年12月28日修订通过,该法于()正式开始实施。 [单选题] * A、2020年2月29日 B、2020年3月1日(正确答案) C、2020年3月31日 D、2020年4月1日 2. 新修订《证券法》规定,我国现行证券发行制度为()。 [单选题] * A、审批制 B、核准制 C、注册制(正确答案) D、审定制 3.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以下对证券公开发行的叙述中错误的是()。 [单选题] * A、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属于公开发行 B、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正确答案) C、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属于公开发行,但依法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人数不计算在内 D、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应当聘请证券公司担任保荐人

4.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法》的适用范围不包括()。 [单选题] * A、股票、公司债券、存托凭证 B、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C、资产支持证券、资产管理产品 D、证券衍生品(正确答案) 5.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的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等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已经发行并上市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 [单选题] * A、责令发行人回购证券(正确答案) B、撤销发行注册决定 C、责令发行人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证券持有人 D、终止上市 6.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以下有关证券承销的说法错误的是()。 [单选题] * A 公开发行证券的发行人有权依法自主选择承销的证券公司 B、证券承销业务采取代销或者包销方式 C、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的,发行人应当同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 D、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五千万的,需由承销团承销(正确答案) 7.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百分之()的,为发行失败。 [单选题] * A、六十 B、七十(正确答案) C、八十 D、九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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