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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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及依据] 为规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保护出借人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更好满足中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根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的总体要求和监管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和释义] 在中国境内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个体包含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企业。该类机构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即贷款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

本办法所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是指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承担地方金融监管职责的部门。

第三条[基本原则]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按照依法、诚信、自愿、公平的原则为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信息服务,维护出借人与借款人合法权益,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非法集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借款人与出借人遵循“借贷自愿、诚实守信、责任自负、风险自担”的原则承担借贷风险。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承担客观、真实、全面、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的责任,不承担借贷违约风险。

第四条[管理机制] 按照“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和“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监管原则,落实各方管理责任。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制定统一的规范发展政策措施和监督管理制度,指导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做好网络借贷规范引导和风险处置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公安部牵头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进行互联网安全监管,打击网络借贷涉及的金融犯罪工作。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办公室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规范引导、备案管理和风险防范、处置工作,指导本辖区网络借贷行业自律组织。

第二章备案管理

第五条[备案登记] 拟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包含其分支机构,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携带有关材料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办理备案登记。备案登记不构成对机构经营能力、合规程度、资信状况的认可和评价。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有权根据本办法和相关监管规则对备案后的机构进行评估分类,并及时将备案信息及分类结果在官方网站上公示。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还应当依法向通信主管部门履行网站备案手续,涉及经营性电信业务的,应当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未按规定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不得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评估分类等具体细则另行制定。

第六条[机构名称] 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机构,其机构名称中应当包含“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备案变更]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告并进行备案信息变更。

第八条[备案注销] 经备案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拟终止网络借贷信息中介

服务的,应当在终止业务前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并办理备案注销。

经备案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宣告破产的,除依法进行清算外,由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注销其备案。

第三章业务规则与风险管理

第九条[机构义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依据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为出借人与借款人提供直接借贷信息的采集整理、甄别筛选、网上发布,以及资信评估、借贷撮合、融资咨询、在线争议解决等相关服务;

(二)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格条件、信息的真实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必要审核;

(三)采取措施防范欺诈行为,发现欺诈行为或其他损害出借人利益的情形,及时公告并终止相关网络借贷活动;

(四)持续开展网络借贷知识普及和风险教育活动,加强信息披露工作,引导出借人以小额分散的方式参与网络借贷,确保出借人充分知悉借贷风险;

(五)按照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要求报送相关信息,其中网络借贷有关债权债务信息要及时向网络借贷行业中央数据库报送并登记;

(六)妥善保管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料和交易信息,不得删除、篡改,不得非法买卖、泄露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和交易信息;

(七)依法采取预防、监控措施,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接受反洗钱监督管理;

(八)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防范查处金融违法犯罪相关工作;

(九)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网络与信息安全相关工作;

(十)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工商登记注册地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义务。网络借贷行业中央数据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条[禁止行为]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下列活动:

(一)利用本机构互联网平台为自身或具有关联关系的借款人融资;

(二)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三)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四)向非实名制注册用户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五)发放贷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

(七)发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

(八)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推介、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

(九)故意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

(十)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市场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十一)从事股权众筹、实物众筹等业务;

(十二)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十一条[实名注册] 参与网络借贷的出借人与借款人应当为网络借贷信息中

介机构核实的实名注册用户。

第十二条[借款人义务] 借款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用户信息及融资信息;

(二)保证融资项目真实、合法,并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贷资金,不得用于出借等其他目的;

(三)按约定向出借人如实报告影响或可能影响出借人权益的重大信息;

(四)借贷合同及有关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借款人禁止行为] 借款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欺诈借款;

(二)同时通过多个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或者通过变换项目名称、对项目内容进行非实质性变更等方式,就同一融资项目进行重复融资;

(三)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以外的公开场所发布同一融资项目的信息;

(四)已发现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提供的服务中含有本办法第十条所列内容,仍进行交易;

(五)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活动。

第十四条[出借人条件] 参与网络借贷的出借人,应当拥有非保本类金融产品投资的经历并熟悉互联网。

第十五条[出借人义务] 参与网络借贷的出借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身份等信息;

(二)出借资金为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

(三)了解融资项目信贷风险,确认具有相应的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

(四)自行承担借贷产生的本息损失;

(五)借贷合同及有关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线下业务] 除信用信息采集、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风险管理及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明确的部分必要经营环节外,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及其他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开展业务。

第十七条[风险控制] 网络借贷金额应当以小额为主。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风险管理能力,控制同一借款人在本机构的单笔借款上限和借款余额上限,防范信贷集中风险。

第十八条[网络与信息安全]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按照国家网络安全相关

规定和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开展信息系统定级备案和等级测试,具有完善的防火墙、入侵检测、数据加密以及灾难恢复等网络安全设施和管理制度,建立信息科技管理、科技风险管理和科技审计有关制度,配置充足的资源,采取完善的管理控制措施和技术手段保障信息系统安全稳健运行,保护出借人与借款人的信息安全。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记录并留存借贷双方上网日志信息,信息交互内容等数据,留存期限为5年;每两年至少开展一次全面的安全评估,接受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的信息安全检查和审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成立两年内,应当建立或使用与其业务规模相匹配的应用级灾备系统设施。

第十九条[募集期管理]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为单一融资项目设置募集期,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费用分配] 借款人支付的本金和利息应当归出借人所有。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与出借人、借款人另行约定费用标准和支付方式。

第二十一条[征信管理]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加强与金融信用信息基础

数据库运行机构、征信机构等的业务合作,依法报送、查询和使用有关金融信用信息。

第二十二条[电子签名] 各方参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需要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和交易信息等使用电子签名、电子认证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及电子签名、电子认证的法律效力。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使用第三方数字认证系统,应当对第三方数字认证机构进行定期评估,保证有关认证安全可靠并具有独立性。

第二十三条[档案管理]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采取适当的方法和技术,记录并妥善保存网络借贷业务活动数据和资料,做好数据备份。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的要求。借贷合同到期后应当至少保存5年。

第二十四条[业务暂停与终止]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暂停、终止业务时应当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通过官方网站等有效渠道向出借人与借款人公告。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暂停或者终止,不影响已经签订的借贷合同当事人有关权利义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因解散、被依法撤销或宣告破产而终止的,应当在解散、被撤销或破产前,妥善处理已撮合存续的借贷业务,清算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破产隔离]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清算时,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分别属于出借人与借款人,不列入清算财产。

第四章出借人与借款人保护

第二十五条[借贷决策]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代出借人行使

决策。每一融资项目的出借决策均应当由出借人作出并确认。

第二十六条[风险揭示及评估]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向出借人以醒目方

式提示网络借贷风险和禁止性行为,并经出借人确认。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对出借人的年龄、健康状况、财务状况、投资经验、风险偏好、风险承受能力等进行尽职评估,不得向未进行风险评估的出借人提供交易服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对出借人实行分级管理,设置可动态调整的出借限额和出借标的限制。

第二十七条[客户信息保护]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加强出借人与借款人

信息管理,确保出借人与借款人信息采集、处理及使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其资金存管机构、其他各类外包服务机构等应当为业务开展过程中收集的出借人与借款人信息保密,未经出借人与借款人同意,不得将出借人与借款人提供的信息用于所提供服务之外的目的。

在中国境内收集的出借人与借款人信息的储存、处理和分析应在当中国境内进行。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向境外提供境内出借人和借款人信息。

第二十八条[客户资金保护]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实行自身资金与出借

人和借款人资金的隔离管理,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存管机构。

第二十九条[纠纷解决] 出借人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之间、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借款人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之间等纠纷,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一)自行和解;

(二)请求行业自律组织调解;

(三)向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信息披露

第三十条[融资信息披露及风险揭示]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在其官方网

站上向出借人充分披露以下信息:

(一)借款人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年收入、主要财产、主要债务、信用报告;

(二)融资项目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名称、类型、主要内容、地理位置、审批文件、还款来源、借款用途、借款金额、借款期限、还款方式及利率、信用评级或者信用评分、担保情况;

(三)风险评估及可能产生的风险结果;

(四)已撮合未到期融资项目有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融资资金运用情况、借款人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借款人还款能力变化情况等。

第三十一条[机构经营管理信息披露]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实时在其官

方网站显著位置披露本机构所撮合借贷项目交易金额、交易笔数、借贷余额、最大单户借款余额占比、最大10户借款余额占比、借款逾期金额、代偿金额、借贷逾期率、借贷坏账率、出借人数量、借款人数量、客户投诉情况等经营管理信息。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在其官方网站上建立业务活动经营管理信息披露专栏,定期以公告形式向公众披露年度报告、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及工商登记注册地省级网络借贷行业自律组织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机构治理结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管理团队情况、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风险管理状况、实收资本及运用情况、业务经营情况、与资金存管机构及增信机构合作情况等。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定期对本机构出借人与借款人资金存管、信息披露情况、信息科技基础设施安全、经营合规性等重点环节实施审计,并且应当聘请有资质的信息安全测评认证机构定期对信息安全实施测评认证,向出借人与借款人、工商登记注册地省级网络借贷行业自律组织等披露审计和测评认证结果。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将定期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并置备于机构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三十二条[披露义务的责任主体]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借款人应当配合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出借人对融资项目有关信息的调查核实,保证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中央金融监管部门职责]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应当履行

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有关职责外,还应当承担下列职责:

(一)对地方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开展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二)建立跨省(区、市)经营监管协调机制,加强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风险监测分析和开展风险提示,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预警提示和督导;

(三)推进行业基础设施建设,建立网络借贷行业中央数据库;

(四)指导网络借贷行业自律组织;

(五)对本办法及相关实施细则进行解释。

第三十四条[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职责]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加强沟通、协作,并履行下列监管职责:

(一)建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其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从业人员的执业记录,建立并管理行业有关数据信息的统计,开展风险监测分析,并按要求定期报送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关统计数据与中国人民银行及网络借贷行业中央数据库运行机构共享;

(二)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中的信息披露进行监督,制定实施信息披露、风险管理、合同文本等标准化规则,促进机构信息披露和增强经营管理透明度;

(三)受理有关投诉和举报,自主或聘请专业机构对辖内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

(四)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和相关监管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对其采取相关措施;

(五)建立舆情监测制度,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中可能涉及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测,并及时报告省级人民政府,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司法机关查处;

(六)定期向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送本辖区备案和网络借贷行业年度监管与发展情况报告。

第三十五条[自律组织职责] 省级网络借贷行业自律组织应当将组织章程报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自律规则、经营细则和行业标准并组织实施,教育会员遵守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

(二)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会员关系,组织相关培训,向会员提供行业信息、法律咨询等服务,调解纠纷;

(三)受理有关投诉和举报,开展自律检查;

(四)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六条[客户资金存管] 借款人、出借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资金存管机构、担保人等应当签订资金存管协议,明确各自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资金存管机构对出借人与借款人开立和使用资金账户进行管理和监督,并根据合同约定,依照出借人与借款人向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发出的指令,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进行存管、划付、核算和监督。

资金存管机构承担实名开户和履行合同约定及借贷交易指令表面一致性的形式审核责任,但不承担融资项目及借贷交易信息真实性的实质审核责任。

资金存管方应当按照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报送数据信息并依法接受相关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重大风险信息报送]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在下列重大事件发生后,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告:

(一)因经营不善等原因出现重大经营风险;

(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因商业欺诈行为被起诉,包括违规担保、夸大宣传、虚构隐瞒事实、发布虚假信息、签订虚假合同、错误处置资金等行为。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建立网络借贷行业重大事件的发现、报告和处置制度,制定处置预案,及时、有效地协调处置有关重大事件。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重大风险及处置情况信息报送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

第三十八条[一般信息报送]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告:

(一)备案事项发生变更;

(二)不再提供网络借贷信息服务;

(三)因违规经营行为被查处或被起诉;

(四)内部人员违反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行为;

(五)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年度审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聘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并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送年度审计报告。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监管部门责任]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本办法规定报告重大风险和处置情况的;

(二)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供行业统计、行业报告等相关信息的;

(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机构责任]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有关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法规未作处罚规定的,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将其违法违规和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等监管措施,以及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人民币3万元以下罚款和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处罚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违反法律规定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机制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管部门应当通过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相关企业行政许可信息和行政处罚信息,并将诚信档案与网络借贷行业中央数据库或其他全国性的数据库链接,实现数据共享。

第四十二条[出借人与借款人责任]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出借人及借款人

违反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相关从业机构] 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

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投资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设立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四条[全国行业自律组织] 全国性网络借贷行业自律组织接受国务院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导。

第四十五条[过渡期安排] 本办法实施前设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符合

本办法规定的,除违法犯罪行为外,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求其整改,整改期不超过18个月。

第四十六条[实施细则] 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十七条[生效日期]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执行。

招投标管理实施细则

招投标管理实施细则 xx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招投标管理实施细则 1.1为加强南阳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招投标工作的管理,进 一步规范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和物资设备的采购及招标 活动,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降低工程造价,缩短工期,提高投 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电投河南分公司发电企业招投标管理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招投标的管理规定,依据河南分公司对南阳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的授权,结合南阳热电 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2招投标工作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 原则,坚决杜绝各种违规、违纪和违法操作行为。招投标应以技 术、质量、管理、信誉、业绩、履约能力和合理报价等条件进行 竞争。凡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具有相应经营范围的营业 执照,并具有与项目规模相应资质等级证书和资信证明的法人和 组织均可参加投标,不受地区、部门和行业的限制,也不受任何 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 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1.3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由同级监察、审计、法律业务 主管部门负责。 1.4招标投标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经济活动,受国

家法律保护和约束。南阳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有关部门按照其职责 分工,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招投标有关部门和个 人必须自觉接受监督,不得以任何方式拒绝接受监督。 1.5企业外委的工程项目,必须按权限报上级主管部门批 准,采取公开或邀请招标方式进行招标。各单位依据管理权限可 以自行组织项目的招标,也可以委托进行项目招标工作。按隶属 关系接受上级单位委托进行的招标项目,其招标方案、招标文件、资格审查结果、评标报告需报上级主管部门审定。招标过程原始 文件记录必须确保完整齐全并归档备查、接受监督。 1.6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南阳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的生产工 程、后勤及小型基建项目的招投标工作。 本细则所称生产工程,是指对发电设备和设施,以及相应配 套的辅助性设施进行的维修、大修、技术改造工程。生产工程的 招投标,包括生产工程项目中的设计、施工、调试、监理、咨询、设备物资采购和大件运输等项目的招投标。 1.7计划经营部是招投标管理的归口部门。 1.7.1凡符合以下条件公司外委的生产工程、后勤及小型 基建项目及物资采购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1)xx投资在20万元以上的项目。 2)资金在10万元以上的委托加工、安装等项目。 3)投资在10万元以上的技改工程项目。

重大项目督查工作方案

xx市重大项目专项督查方案 (征求意见稿) 根据《xx市关于开展重点工作大督查的实施方案》要求,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责任落实到位、组织落实到位、督查落实到位”的要求,切实加强对全市工业建设项目、城市建设重点工程、新农村建设项目等重大项目推进情况的督查工作,促进全市重大项目早落户、早开工、早投产、早见效。 二、督查内容 1、重大项目对接落户情况。督查各责任单位是否集中时间、集中精力,积极开展“走出去、请进来”活动;是否采取各种方式搞好项目洽谈对接,使信息项目尽快对接、意向项目尽快洽谈、洽谈项目尽快签约落户。 2、重大项目前期开工情况。督查是否落实重大项目的责任领导和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是否每月对项目前期推进过程中的主要问题进行协调解决;是否每月分别按照项目行业、项目属地对项目开工情况进行通报;项目是否按照预定时间开工。 3、重大项目部门服务情况。督查主管部门是否履行日常调度和监督责任;审批服务部门是否履行优质、高效服务

责任;市直其他相关服务部门是否切实履行职责,真正为项目推进解决实际问题,并给予有效指导,工作成效是否明显,是否廉洁自律。 4、重大项目质量管理情况。督查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和质量责任制的落实情况;企业承诺的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是否淘汰;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是否到位。 三、组织实施 1、加强领导。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督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新农村建设办公室等相关单位配合。成立重大项目专项督查领导小组,组长由XXX担任,副组长由XXX担任。 2、督查时间。暂定为一年。 3、督查方式。进行定期督查、随机抽查,分别采取明查暗访、查看资料、实地考察等方式,对全市各重大项目推进情况进行专项督查,督查情况进行全市通报。 4、责任追究。按照有责必问、失责必究的要求,对因责任不明、工作不实、处置不力等对重大项目进度造成影响的,将依照《xx市党政机关工作人员问责问廉问效暂行办法》规定,严肃追责问责,给予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造成恶劣影响的,追究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的领导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工作要求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6号:偿付能力报告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6号: 偿付能力报告

目录 第一章总则 (3) 第二章季度报告 (4) 第三章季度快报 (26) 第四章临时报告 (27) 第五章报送方式 (28) 第六章监督管理 (28) 第七章附则 (2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的编制和报告,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批准,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第三条保险公司向保监会报送的偿付能力报告包括偿付能力季度报告(以下简称季度报告)、偿付能力季度快报(以下简称季度快报)和偿付能力临时报告(以下简称临时报告)。 第四条季度报告涉及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应当采用“一体观”,即将报告季度视为年度会计期间的一部分,以对整个年度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判断来决定季度末的会计估计、成本分配、递延和应计等项目。保监会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保险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对所报送的偿付能力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负责。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偿付能力报告的编制、审批、报送等内控流程,确保及时、完整、准确报送。 第六条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编制和报送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章季度报告 第一节季度报告框架 第七条季度报告包括以下部分: (一)公司信息; (二)董事会和管理层声明; (三)基本情况; (四)主要指标; (五)风险管理能力; (六)风险综合评级(分类监管); (七)重大事项; (八)管理层分析与讨论; (九)外部机构意见; (十)实际资本; (十一)最低资本; (十二)现金流压力测试。 第二节公司信息 第八条保险公司应当在季度报告的首页载明“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年第×季度”的字样以及公司中文名称和英文名称。

关于金融同业业务的最新监管规定

关于金融同业业务的最新监管规定

合规风险提示 (二○一四年第四期) 中信银行合规部二○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关于金融同业业务的最新监管规定 为促进商业银行同业业务规范健康发展,维护银行体系稳健运行,近日,人民银行牵头、五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以下称“127号文”),之后银监会又发布了《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140号),作为127号文的配套性政策文件。两项新规本着“强管理”、“控风险”、“回本质”的原则,旨在规范银行同业业务。为保障我行同业业务规范发展,现将有关监管重点提示如下: [对同业业务的义务性规范要求] 一、新规明确了适用机构范围和业务范围 (一)机构范围:适用于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与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各项同业业务。 (二)业务范围:主要业务类型包括:同业拆借、同业

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等同业融资业务和同业投资业务。 二、新规明确了商业银行法人总部的职责 (一)统一经营管理: 1.商业银行开展同业业务实行专营部门制,由法人总部建立或指定专营部门负责经营。 2.商业银行同业业务专营部门以外的其他部门和分支机构不得经营同业业务,已开展的存量同业业务到期后结清;不得在金融交易市场单独立户,已开立账户的不得叙做业务,并在存量业务到期后立即销户。 3.应于2014年9月底前实现全部同业业务的专营部门制。 (二)统一风险管理: 1.商业银行应具备与所开展同业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同业业务治理体系; 2.由法人总部对同业业务进行统一管理,将同业业务纳入全面风险管理,确保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3.建立健全前中后台分设的内部控制机制; 4.加强内部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确保同业业务经营活动依法合规。 (三)统一授权管理: 1.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同业业务授权管理体系,由法人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生产安全工作,规范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司的改革、发展和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所属各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依据本办法的总体要求和自身的生产经营特点、安全管理重点,制定或完善具有单位个性特点的管理体系或制度。严格遵守国家、政府主管机关以及单位所在地地方政府生产安全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坚决执行生产安全方面相关的国家和行业标准;严格遵守项目所在国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根据公司生产安全现状以及今后一段时间安全生产工 作的需要而制定。各项目部应依据本规定的总体要求,结合本项目生产经营特点、安全管理重点,制定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四条各级、各单位行政一把手,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在管理生产的同时要管理安全工作,确保完成公司下达的安全生产的考核指标,安全生产搞不好的单位,不能评为先进单位。 各单位要保证安全技术措施费的投入,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制定预防工伤事故、中毒事故和职业病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各级领导、职能部室、各基层单位全体职工均须按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履行自己职责,当安全与生产发生矛盾时,首先服从安全。 本规定中的“各单位”是指公司各部门、各项目管理部、各总承包管理部、各区域管理部和各项目经理部。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单位的生产安全活动。 第二章安全管理的方针和口标 第五条公司安全工作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紧紧抓住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执行和落实,强化安全监督,严格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公司安全管理目标的实现。 第六条公司安全管理目标:规范管理,持续改进;杜绝较大及以上生产事故,逐步消灭一般事故,建立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建设一支满足安全生产管理要求的安全生产管理队伍;各单位建立完善体系化的安全管理制度。杜绝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努力减少其他各类事故的发生频度,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七条公司遵循“以人为本”的安全生产管理理念,珍爱生命,关注安全,关注健康,营造一个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 第三章安全监督管理原则 第八条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分级管理,一级抓一级。所属各单位加强对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分级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第九条安全生产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严格执行各项安全规章,杜绝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必须加强检查、强化监督,加强教育培训,

投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投标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增大公司市场占有份额,增加公司业务量,鼓励和鞭策投标团队工作积极性,调动相关人员工作配合的热情,同时提高大家的工作责任心和认真细致的工作态度,特制定以下投标管理实施细则:第二条招投标部主要工作内容 1、造价员负责内装投标报价编制。 2、资审人员负责公司投标项目的标书除报价以外的所有工作。 3、负责公司中标项目的施工合同的起草、签订。 4、项目劳务招标的组织,劳务合同的起草、签订。 5、项目上造价的配合工作。 6、项目上材料核价以及成本控制的配合工作。 7、公司联营项目合同起草、签订工作。 8、公司项目业绩的准备及整理工作。 9、公司CA数字证书的办理、延续,建信网、建设网等投标相关网站持续维护,其他地市州备案工作。

10、公司领导安排的其它工作。 第二章分则 第一节投标 一、投标准备 1、是否准备投标:招标公告发布后,公开招标项目是否投标应请示公司经营副总;若招标为市场人员对接项目,必须填写项目可行性评估表并市场部经理签字后转交经营副总。 2、招标文件转移:经营副总同意投标项目,由市场人员获得招标文件后,第一时间要转给投标部资审主管;公开招标项目则由资审主管安排资审人员购买招标文件。获取招标文件后由资审主管安排具体的资审人员。 3、投标人员:内装项目由招投标造价部经理安排造价人员;外装项目由幕墙设计部经理安排造价、技术人员实施。 4、投标牵头人:每个投标项目均由资审人员担任投标牵头人,负责协调各参与人员(造价、材料询价、技术支持、项目对接、开标、

授权人),传递招标文件给相关人员,落实报价时间、样品准备、招标答疑收集传递、封标等工作,并填写投标信息一览表。 5、开标人:开标人员原则上为授权人,对接项目由商务标或市场部人员担任开标人,具体人员由商务标、市场部经理指定。非对接项目由投标牵头人担任开标人。 6、投标信息一览表:由投标牵头人组织相关参与的人员填写并签字确认,每个人都应认真负责的填写相关内容,务必在规定时间保质保量完成自己的工作,并为此负责,若不能按时完成则承担相应的处罚。 7、踏勘现场及招标答疑:每个投标项目有条件资审、造价及技术标编制人员都必须踏勘现场,并必须提招标答疑。邀请招标造价、技术人员必须提招标答疑,否则对相关人员将处罚50元。 8、标前会:重要项目投标准备阶段必须召开标前会,讨论沟通招标文件中重要信息,落实具体执行人员,落实投标重要时间节点。 二、投标过程 9、商务标的审核:商务标编制人应首先检查无误后交部门经理检查,部门经理应进行全部检查或按比例重点抽查,部门经理检查完成后填写成本测算审核表,签署明确意见(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并经造价人员调整后报经营副总,经过经营副总检查后方能决定最终投标报价。

督查工作方案

督查工作方案 篇一:重点督查工作方案 督查工作方案 督查工作是区委、区政府机关的重要职能,是保证区委、区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和重要决策落到实处的重要手段,是各级领导改进工作作风的有效途径,是提高机关工作效率的有力措施。为使督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认真落实区委二届八次全体(扩大)会议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区委、区政府各个时期的的中心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突出重点,客观公正,深入一线、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督查及时发现、协调和处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总结和推广抓落实的成功经验和有效做法,为协助领导切实抓好各项方针、政策、决定、指示的实施与落实,保证源汇区在全市继续保持经济社会发展的领先势头,率先建成全面 1 小康社会的总体目标提供有效服务。 二、行为规范 务实勤奋、团结协作、创新高效、公道正派、清正廉明 三、组织领导 源汇区督查工作由区委常委、组织部长赵昌同志负责,源汇区督查办在赵昌同志领导下开展工作。源汇区督查工作网络分为两级。 (一)源汇区督查办 督查办主任:陈芳家负责督查办全面工作。督查办下设四个督查科

(1) 督查一科 科长:李山成员:王秦李帆勇 督查范围:洋河镇、陈集镇、屠园乡、中扬镇、仓集镇、郑楼镇、洋北镇、埠子镇、三棵树乡、龙河镇、罗圩乡、南蔡乡等12个乡镇。 (2) 督查二科 科长:刘其成员:吴家宽 督查范围:双庄镇、耿车镇、幸福街道、项里街道、古城街道、河滨街道、宿城新区、开发区南区、开发区西区等9个单位。 (3) 督查三科 科长:吴浩成员:李泽楷方向华 2 督查范围:区直所有单位、部门。 (4) 督查四科 科长:李玉生成员: 罗天天周华丽李世俊 齐道民范长河 负责督查工作情况的汇总、整理、存档和《督查专报》的编发工作。 (二)基层督查网络 乡镇(街道)督查工作由乡镇长(街道办主任)全面负总责,区直单位督查工作由负责日常工作的领导负总责,并明确专人担任联络员,联络员负责对本单位各项工作进行全面的督查汇总,履行督查职能,并与区督查办及时做好对接工作,按照督查办的要求及 时报送有关材料。 四、督查内容 (一)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指示、决定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

【免费下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117号文件解读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1—17号》文件解读2015年3月5日2015年2月16日,保监会连续发布了《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1—17号>的 通知》(保监发[2015]22号)、《关于中国风险导向偿付能力体系实施过渡期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财会[2015]15号),自2015年1季度,中国保险业进入了偿二代过渡期。通读17套监管规则,较2014年的最后征求意见稿、测试稿有大幅度改进,尤其量化部分,结构严谨,理解顺畅,明显感到偿二代建设者们付出了极大的努力。本文区分问题讨论、更新建议、重点关注三部分内容进行简要罗列,部分注明了自己的观点。序号问题讨论更新建议重点关注1保险合同负债定义应收分保准备金核心一级资本2所得税准备负债资本分级最低资本计量方法3保险公司风险缓释限制偿付能力风险划分独立账户最低资本4寿险业务死亡率风险最低资本寿险合同负债维持费用假设下限负债评估之费用假设5基础设施投资计划风险计量压力测试之负债预测负债评估之退保率假设6穿透法偿付能力风险定义负债评估之风险边际计量7选聘信用评级机构流动性风险之现金流预测非寿险业务保险风险定义8外部机构意见流动性风险之回溯分析风险监测报告机制9压力测试假设10 压力测试程序、管路敷设技术管路高中资料试卷连接管口处理高中资料试卷弯扁度固定盒位置保护层防腐跨接地线弯曲半径标高等,要求技术交底。管线敷设技术中包含线槽、管架等多项方式,为解决高中语文电气课件中管壁薄、接口不严等问题,合理利用管线敷设技术。线缆敷设原则:在分线盒处,当不同电压回路交叉时,应采用金属隔板进行隔开处理;同一线槽内,强电回路须同时切断习题电源,线缆敷设完毕,要进行、电气课件中调试可以正常工作;对于继电保护进行整核对定值,审核与校对图纸,编写复杂设备与装置高中资料试卷调试方案,编写重要设备高中资料试卷试验方案以及系统启动方案;对整套启动过程中高中资料试卷电气设备进行调试工作并且进行过关运行高中资料试卷技术指导。对于调试过程中高中资料试卷技术问题,作为调试人员,需要在事前掌握图纸资料、设备制造厂家出具高中资料试卷试验报告与相关技、电气设备调试高中资料试卷技术地缩小故障高中资料试卷破坏范围,或者对某些异常高中资料试卷工况进行自动处理,尤其要避免错误高中资料试卷保护装置动作,并且拒绝动作,来避免不必要高中资料试卷突然停机。因此,电力高中资料试卷保护装置调试技术,要求电力保护装置做到准确灵活。对于差动保护装置高中资料试卷调试技术是指发电机一变压器组在发生内部故障时,需要进行外部电源高中资料试卷切除从而采用高

市级建设设施监管实施规则

市级建设设施监管实施规则 为加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确保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真正落到实处,从源头上杜绝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防范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省安全生产条例》和《省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13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的范围 根据建设项目的建设性质、规模、危险程度和事故状态下对周边环境的影响程度,明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的范围: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细则的通知(一)非煤矿山建设项目 1、地下和露天开采矿山以及石油、天然气开采、储运、地质勘探(巷探)、尾矿库等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2、矿泉水、地热、卤水、采沙和砖瓦粘土建设项目只进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二)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 1、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按照《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安监发[]2号)的规定执行。 2、新建和易地改、扩建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在原厂区或库区内进行的改、扩建项目只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3、其他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的新建和易地改、扩建项目应当进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在原厂区或库区内进行的改、扩建项目只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使用危险物品为生产原料和设施、设备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建设项目新建和易地改、扩建项目应当进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

交叉作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为加强指挥部安全生产管理,规范上、下交叉施工作业行为,杜绝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依据指挥部各工程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及相关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指挥部所属各工区、各单位、各外协队伍。 第二章基本原则 上、下交叉作业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 上部施工必须优先考虑下部施工安全; 下部施工必须了解上部施工安全状况; 上、下交叉作业时必须严格执行生产及安全指令; 上、下交叉作业区按施工组织措施设置合格的安全防护设施; 上、下交叉作业必须设置警戒并保证联系畅通,作业前沟通到位; 严禁高空抛物。 第三章管理规定 上、下交叉作业区之间必须按施工组织设计设置合格的安全防护设施,无安全防护设施或安全防护设施不能满足要求的,严禁进行上、下交叉作业。 本规定安全防护设施是指各楼板的层间、门洞处、防护栏杆、高排架安全网等; 安全防护设施必须按施工组织设计进行设置,不得擅自改变或降低防护设施的标准; 定期检查上、下作业区之间的安全防护设施,及时清除设施内的杂物、石渣,及时修复损坏的安全防护设施; 严禁损坏安全防护设施,严禁在未得到批准的情况下拆除或改为它用。 上、下交叉作业,必须严格按生产及安全指令组织施工,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上、下交叉作业时,上部有可能造成落物的危险区域必须设置防护设施,防止落物伤人。 上、下交叉作业区之间的风、水、电设施必须严格按施工组织设计

布设,风、水、电各线路要绑扎牢靠。 定期或不定期对上、下作业区边墙、各楼板层间作业或交叉段进行检查,及时清除杂物。 严禁在上、下作业区之间设置不稳定设施或堆放材料、设备。 上、下交叉作业时,上、下部警戒人员必须尽职尽责,保证联系畅通,反馈及时,严禁脱岗或中断通讯联系。 上部施工作业区楼层间和通道处2米范围内的材料、设备和杂物,在下部施工前必须全部清除。必要时按施工组织设计进行临边封闭式防护。 下部施工作业区,在施工前必须在上部危险区域或有可能发生落物的区域设置警戒人员,发现不符合情况应立即予以纠正或通知下部人员和机械设备撤离。必要时,要对危险区域进行封闭式防护。 上部向下部进行转运材料前,必须停止下部施工,撤离人员和设备,上、下施工区域要设置警戒,实行全封闭作业。 上、下交叉作业时要严格遵守“上部施工必须优先考虑下部施工安全”的原则。 上部施工作业区,若实施起吊、翻转、装卸等对下部有可预见性伤害的危险作业时,必须报生产安全办批准,经统一协调安排后,方能实施作业; 上部5米范围内进行对下部有可预见性伤害的作业时,作业前必须向下部通报施工措施、状况及施工影响范围,作业中要派专人负责上、下警戒与沟通。 临边通道及高排架边坡支护作业时,为防止高空坠落或对下部施工区落物伤害,必须按施工组织设计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临边通道必须按施工组织设计要求加设全封闭防护墙; 排架临空面加挂安全网; 作业人员常用手工工具用绳系挂在腰上; 架上施工设备及机具必须稳定地固定在作业平台上; 上、下运输物资必须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起吊设施; 严禁高空抛物。

重大建设项目督查方案样本

西安委发〔〕号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方案为贯彻落实区《关于切实加强全区重大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宁安监综合发〔〕144号) 的文件精神。认真履行重大工程建设领域专项治理中的安全监管工作职责, 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 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规程为依据,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和安全发展原则, 以重大建设项目为重点, 对规模以上的投资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全面排查, 着力解决工程建设领域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有效遏制安全事故发生, 促进我县工程建设又好又快发展。 二、总体任务 强化重大工程建设领域安全监管工作, 健全安全生产法制机制, 落实工程建设项目安全责任, 推动企业加大安全投入, 提升项目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水平, 提高建设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防护自救能力, 杜绝建筑施工重特大事故, 遏制较大事故, 有效控制一般事故的发生。 三、组织领导 重大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专项工作组, 下设办公室, 处理日常事务。

专项工作组职责: 按照区、市专项治理工作的部署, 建立健全责任机制, 负责做好开展安全专项治理的组织协调具体工作; 对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做好全县安全生产专项治理的综合协调工作, 推广典型经验, 制定有关政策; 完成县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具体机构和人员组成如下: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专项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安监局, 具体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四、职责分工 ( 一) 县安委办: 负责牵头工作, 综合协调、指导和配合各有关部门开展重大建设项目领域安全生产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负责组织联合督查, 汇总专项治理工作情况, 向县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进展情况。督促各有关单位落实工程建设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加强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动态监管, 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宣传, 落实安全措施, 促进安全生产工作规范、有序、高效开展。按照县上授权, 牵头查处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提出防范措施, 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 二) 县建设局: 负责房屋建筑和重大建设项目施工安全的监管, 指导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开展专项治理工作, 督促落实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基本概况: 《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本规定所称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对于建筑安全生产所实施的行业监督管理。 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根据”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依靠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推动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控制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 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根据同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依据有关的法规、标准,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相关通知: 《建设部关于废止<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等部令的决定》已于2007年9月18日经建设部第1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 建设部关于废止《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等部令的决定 经2007年9月18日第138次建设部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以下部令,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1.《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建设部令第3号,1989年9月30日发布)

2.《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号,1991年7月9日发布) 3.《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号,1991年12月5日发布) 4.《公有住宅售后维修养护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19号,1992年6月15日发布) 5.《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33号,1994年3月23日发布) 6.《风景名胜区管理处罚规定》(建设部令第39号,1994年11月14日发布) 7.《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65号,1999年1月21日发布)

招投标管理实施细则

**********管理有限公司 招投标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规范**********管理有限公司的招投标管理,参照公司《招标管理办法》的基本原则,结合公司的实际,系统地规定招投标管理过程中职责和工作关系,建立科学、合理的招投标管理体系和工作机制,提高招投标工作质量,控制风险,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依据 本实施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国家、北京市招投标政策法规。 第三条招投标管理过程 招投标管理过程包括:立项审批,招投标方案、招投标文件编制,供方/投标方资格审查,标底编制规定,发标、评标、定标,招投标结果报批,合同履约监控,招投标材料归档等。 第四条适用范围 1. 凡属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进行公开招投标或采用其他规定形式的项目; 2.公司自行组织的招投标项目: (1)年合同额在50万元(含)以上的经营类项目; (2)合同额在20万元及以上的咨询管理类项目;

(3)政府委托管理工作涉及的服务采购项目及所有使用政府资金的项目; (4)其他合同额在8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 (5)公司领导提出需要评审的项目。 第五条依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并招投标审议小组同意可不进行招标,采用单一来源(直接发包)的方式确定承包人或供货商或服务提供者等; 1.涉及国家安全或者有特殊保密要求的; 2.抢险救灾的; 3.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或者其建筑艺术造 型有特殊要求的; 4.承包商、供应商或服务提供者少于3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5.对限额以下的金额小、技术复杂、工期紧张的服务或采购等其 他特殊情况不适宜招标的。 第二章招投标管理组织形式 第六条公司招投标工作审议机构 公司招投标工作审议小组是公司招投标工作的审议机构,统筹指导并决策监管公司及所属公司招投标管理工作。 公司招投标工作审议小组由公司及所属公司总经理助理职级以上的领导组成,公司总经理任组长。 第七条公司招投标工作执行机构 公司招投标工作组是公司招投标工作的执行机构,具体实施招投标

工程督查组工作职责

关于明确----------扩建工程 督查组工作职责的通知 为加强--------扩建工程建设过程各项监督工作,落实建设工程的监督责任,把-------建设成精品工程、放心工程。集团公司成立了工程建设督查组,具体工作明确如下: 一、督查组工作职责 1、负责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规范等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执行监督。查处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违规行为。 2、审查工程招标的有关规定、程序,监督工程招标工作,保证工程招标工作公开、公正、透明。 3、监督工程施工进度的实施情况,督促工程指挥部落实进度计划。 4、参与工程所有项目投标、中标、监理单位的审核。对签定的施工合同、采购、安装合同参与审查。 5、对基建工程施工和设备采购、安装的过程进行监督,对工程施工质量问题参与调查、处理。 6、监督、审查制订的工程项目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并负责执行过程的监督,监督控制工程项目的造价。 7、负责组织审计工程专项资金的使用。 二、督查组工作权力 1、有权审查工程施工、采购招标的有关文件,安排人员参与招标工作,就招标有关问题可以提出质询。 2、有权进入施工现场,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和监理单位的工作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对出现的质量问题,可以对责任人进行调查和提出处理意见。

3、有权查阅工程项目的预决算资料,可以就预算和决算有关问题提出质询。 4、有权检查工程财务资料,开展建设工程的专项审计。 三、督查组工作方式 督查组在履行职责、权力的过程中,主要通过以下方式开展工作:建立健全有关工作制度;参与工程建设过程的有关工作,发挥监督保证作用;组织人员现场监督检查;对有关问题开展调查处理;受理社会和群众意见。 督查组在有关场所设立意见箱,设立监督电话,号码为: 二00五年九月二十日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7号-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征求意见稿)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7号: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 (征求意见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 (3) 第二章风险管理基础与环境 (4) 第三章风险管理目标与工具 (9) 第四章保险风险管理 (12) 第五章市场风险管理 (15) 第六章信用风险管理 (18) 第七章操作风险管理 (20) 第八章战略风险管理 (22) 第九章声誉风险管理 (24) 第十章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评估 (24) 第十一章附则 (3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规则旨在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理提出最低监管要求,规范控制风险评估及相应的最低资本要求,并为分类监管(风险综合评级)提供依据。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保险公司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第三条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由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组成。 固有风险是指保险公司业务经营活动中客观存在的风险。固有风险由量化风险和难以量化风险组成。量化风险包括保险风险、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难以量化风险包括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控制风险是指因保险公司内部管理和控制不完善或无效导致固有风险未被及时识别和控制的风险。 第四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根据保险公司的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水平综合确定公司的偿付能力风险和资本充足状况。可量化的固有风险通过资本要求进行计量,控制风险通过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评估进行识别。 保监会定期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进行评估,确定保险公司控制风险水平,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保险公司控制风险的最低资本。

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评估结果是分类监管(风险综合评级)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保监会根据保险公司的发展阶段、业务规模、风险特征等,将保险公司分为I类保险公司和II类保险公司,分别提出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要求。 第六条满足下列任意两个条件的保险公司为I类保险公司,其他为II类保险公司: (一)公司成立超过5年; (二)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规模保费超过50亿元或总资产超过200亿元,人身保险公司规模保费超过200亿元或总资产超过300亿元。规模保费是指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投保人收取的保费; (三)省级分支机构数量超过15家。 保监会可根据监管需要指定保险公司所属类别。 第七条保险公司应当根据本规则要求,结合自身业务和风险特征,构建偿付能力风险管理体系,加强对固有风险的管理,提高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能力。 第二章风险管理基础与环境 第八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良好的偿付能力风险管理基础和环境,包括偿付能力风险管理的组织架构、管理制度、考核机制等。

生活用水监管规则

生活用水监管规则各位读友大家好!你有你的木棉,我有我的文章,为了你的木棉,应读我的文章!若为比翼双飞鸟,定是人间有情人!若读此篇优秀文,必成天上比翼鸟! 第一条为加强生活饮用水管理。维护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管道直饮水供水的单位(以下简称供水单位)和个人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规则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饮用水卫生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普及生活饮用水卫生知识。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

区域内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建设、规划、环保、水利、房产管理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活饮用水管理工作。第六条生活饮用水水源区安全实行水源区保护制度。第七条城镇生活饮用水实行卫生许可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借卫生许可证。供水单位采购、使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应当索取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生活饮用水供水工程。经审查合格取得卫生审查认可书。卫生、环保、水利、国土等部门共同参加。新建、改建、扩建生活饮用水供水工程的选址、设计和竣工验收由建设部门负责。第九条供水单位供水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领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未取得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的不得供水。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对

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安全管理委员会组织机构 一、安全管理委员会: 主任:刘荣亮 副主任:岳书平、康应喜、李鑫 成员:郭宝清、刘兵兵、杨吉平、冯艳平、刘建平、刘照马高科成、杨爱启、张存斌、张玉明、杨保平、姚建忠 张金平、张平平、张从久、张国光、岳书林、杨建喜 张杰、刘玉生、王瑞山、高宝平、刘德刚、艾海军

第一部分管理制度 第一章安监岗位制度 一、安监站长岗位责任制 一、认真贯彻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指令、通知。 二、在矿委会、主管矿长的领导下,对全矿安全业务全面责任,深入实际了解情况,妥善安排。为保证职工生命财产的安全当好主管矿长的助手,矿工的知音。 三、坚持按正规设计和作业规程办事。对本矿的设计规划,作业规程,防洪措施有权进行审核,风不符合要求的有权提出纠正意见。 四、组织安排本站工作,编制年度安全任务及落实,检查督促本站人员高质量的完成分管工作,不出现空班漏检,接受安全员的汇报,群众的反映。 五、参加并组织每日三次安全大检查,召开安全例会,对“三违”的领导和个人有权制止。对不的劝阻的有权处理,对不安全问题有权要求限期解决,对有危及人身安全时有权先撤人后汇报。 六、对发生的事故要及时深入现场组织调查亲自参加分析组织抢救,但不冒检,并及时组织人员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七、协助职教部门抓好安全技术教育和培训工作,杜绝未学保安知识人员入井,审阅各种报表,发现问题要及时安排处理。坚持参加高度会议,安排安全任务,提出注意事项。 八、教育全站人员必须牢固树立安全思想,在立足安全的前提下,面向生产,不忘监督检查,主动搞好协作配合工作。

二、安监员岗位责任制 一、安监人员是战斗在一线的尖兵,责任重大。在安全工作中执行规章制度上起模范带头作用,永远坚持先安全后生产,不安全不生产,不违章,不冒险的原则。 二、认真检查井下各个生产环节的工作程序,严格执行“三大规程”,敢于问“三违人员”作斗争,发现工作面有威胁工人生命安全的有权停产撤人,先做安全工作,后汇报站内。 三、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党的安全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命令、通知、指令。 四、在安全工作中严禁徇私舞弊,做老好人,要扎扎实实做好本职工作。 五、认真完成站长下达的各项安全任务。包括现场管理监督,填写安全评估和安全信息日志台账,参加各种安全活动例会。 六、认真学习安全知识,参加各种培训,努力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三、副井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 1、必须按时上下班,不能迟到早退,更不能随意矿工,有事执行请假。 2、必须认真负责,坚守岗位,不徇私情,以身作现。 3、工作人员不允许偷、漏检、更不准擅自离岗,脱岗,串岗顶岗。严格履行检身制度。 4、严格检身制度,严禁任何人携带烟草,火处等易燃易爆物品入井。

民生工程督查工作方案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民生工程督查工作方案 篇一:20XX年民生工程实施方案 20XX年民生工程实施方案 各交通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局属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根据中共峨边彝族自治县办公室、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峨边彝族自治县20XX年民生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和6月7政府民生工作会议要求,”结合我县交通发展和建设情况,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六中全会精神及省、市关于扎实抓好民生工程的要求,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集中力量办好群众最急需、最热盼的实事,切实解决群众生产生活中的突出问题。以解决山区群众出行难问题为中心,以构建和谐交通为总体目标,全面提升峨边交通网络水平,促进峨边新农村建设步伐和综合扶贫整体进度,为峨边建成经济强县、旅游大县提供基础设施保障。 二、20XX年民生工程总体目标(具体目标见附表一)

1.通乡公路:完成峨富路18公里。 2.督管项目:督促乡镇完成通村水泥路11条45.5公里,搞好技术服务,到位项目补助资金。 3、安保工程:完成5公里。 4、国省干线公路路面使用性能指数达87.9。 三、主要措施 (一)夯实机构,加强组织领导。 各交通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局属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要把“民生工程”摆在突出位置,在思想上高度重视,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重点抓,层层落实责任。为确保全面完成20XX年交通“民生工程”的各项目标任务,自治县交通运输局决定成立领导小组: 组长:夏仕中县交通运输局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李强县交通运输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阿者提汉县交通运输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宋宗平县交通运输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 刘旭梅县交通运输局党组成员、质监所所长 成员:张云平县交通运输局办公室主任 刘宗林县公路养护管理段段长 王永忠县运管所所长 郑智县航务(海事)处副处长 王建明县路政大队大队长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 X 号: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X号: 实际资本 (征求意见稿第二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 (3) 第二章认可资产 (4) 第三章认可负债 (6) 第四章资本分级 (8) 第五章附则 (1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保险公司实际资本评估,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第三条实际资本是指保险公司在持续经营或破产清算状况下可以吸收损失的经济资源。实际资本等于认可资产减去认可负债后的余额。 第四条实际资本的评估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会计准则的确认、计量原则为基础,根据偿付能力监管目的,对资产、负债的评估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二)实际资本的评估以母公司报表为基础,而不以合并报表为基础; (三)实际资本的评估应适时、恰当地反映保险公司的资产、负债在市场环境中所面临的实际风险及其变化; (四)资产与负债的评估原则上应保持一致; (五)不同类型的保险公司经营相同的保险业务,其资产、负债应适用相同的评估原则。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根据资本吸收损失的能力,对实际资本实行分级管理。保险公司应当准确计量各类资本,优化资本结构,提高资本质量。 第六条本规则所称账面价值是指,保险公司根据会计准则确认、计量的资产账面余额扣除资产减值或折旧后的金

额和根据会计准则确认、计量的负债的账面余额。保监会认为资产减值计提不恰当的,有权要求保险公司对资产减值进行调整。 第二章认可资产 第七条认可资产是指处置不受限制,并可用于履行对保单持有人赔付义务的资产。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资产,为非认可资产。 第八条认可资产包括以下类别: (一)现金及流动性管理工具,指保险公司持有的现金以及通常可用于现金管理的金融工具,其中,现金包括库存现金和活期存款,流动性管理工具包括货币基金、短期融资券、买入返售证券、央行票据、商业银行票据和拆出资金等; (二)投资资产,指保险公司资金运用形成的资产,包括银行存款、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信托资产、基础设施投资、权益投资、投资性房地产、其他投资资产等; (三)长期股权投资,指保险公司能够实施控制、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以及对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包括:保险公司对子公司、合营公司和联营公司的投资等; (四)固定资产,包括房屋、机器设备、交通运输设备、在建工程、办公家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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