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2010年新版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2010年新版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2010年新版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2010年新版草案)

第一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死亡(含宣告死亡)时遗有财产者,应就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境外的全部遗产,依照本条例规定征收遗产税。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以及外国公民、无国籍人死亡(含宣告死亡)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遗有财产者,应就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依照本条例规定征收遗产税。

第二条:

本条例规定应征收遗产税的遗产包括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全部财产和死亡前五年内发生的赠与财产。

第三条:

遗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依照下列顺序确定:

有遗嘱执行人的,为遗嘱执行人;

无遗嘱执行人的,为继承人及受赠人;

无遗嘱执行人、继承人及受赠人的,为依法选定的遗产管理人。

遗产税的纳税义务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时,其纳税义务由其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履行。

第四条: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依法归国家所有的遗产,免纳遗产税。

第五条:

下列各项不计入应征税遗产总额:

遗赠人、受赠人或继承人捐赠给各级政府、教育、民政和福利、公益事业的遗产;

经继承人向税务机关登记、继承保存的遗产中各类文物及有关文化、历史、美术方面的图书资料、物品,但继承人将此类文件、图书资料、物品转让时,仍需自动申请补税;

被继承人自己创作,发明或参与创作,发明并归本人所有的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

被继承人投保人寿保险所取得的保险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或与外国政府签定的协议中规定免征的遗产税;

国务院规定不计入应征税遗产总额的其他遗产。

第六条:

下列各项允许在应征税总额中扣除:

被继承人死亡之前,依法应补缴的各项税款、罚款、滞纳金;

被继承人死亡之前,未偿还的具有确凿证据的各项债务;

被继承人丧葬费用;

执行遗嘱及管理遗产的直接必要费用按应征税遗产总额的0、5%计算,但最高不能超过五千元。

被继承人遗产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所规定的每顺序继承人继承的,每继承人可从应纳税遗产总额中扣除二万元;对于代位继承的,可比照第一顺序继承人给予扣除。继承人中有丧失劳动能力且由被继承人生前赡(扶)养的,可按当时年龄七十五岁的年数,每年加扣五千元;继承人中有年龄距满十八岁且由被继承人生前抚养的,可按当时年龄距满十八岁的年数,每年加扣五千元。

被继承人遗产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的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的,每位继承人可从应纳税遗产总额中扣除一万元;继承人中有丧失劳动能力且由被继承人生前赡(扶)养的,可按当时年龄七十五岁的年数,每年加扣三千元;继承人中有年龄距满十八岁且由被继承人生前抚养的,可按当时年龄距满十八岁的年数,每年加扣三千元。上述继承人中有放弃继承权或丧失继承权的,不得给予扣除。

被继承人死亡前五年内发生的累计不超过二万元的赠与财产。

被继承人拥有所有权,并与其配偶、子女或父母共同居住、不可分割、价值不超过五十万元的住房。价值超过五十万的,只允许扣除五十万元。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被继承人为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常居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外国公民,无国籍人,不适用本条(五)至(七)项规定的扣除项目;本条(一)至(四)项规定的扣除项目,也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为限。

第七条:

遗产税免征额为二十万元。

第八条:

遗产税的计税依据为应征税遗产净额。应征税遗产净额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产总额,扣除本条例第五规定的不计入应征税遗产总额的项目除并减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允许在应征税遗产总额扣除的金额和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免征额后的金额。

第九条:

遗产税的计算公式为:应征遗产税税额=应征税遗产净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第十条:

遗产税的免征额及允许扣除项目的金额标准,由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变化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遗产税依照本条例所附的《遗产税五级超额累计税率表》计算征收。

第十二条:

遗产税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遗产以我国货币计价的,应当按外汇市场价格折合人民币计算缴纳遗产税。

第十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财产与境外的财产,按被继承人死亡时财产的所在地划分。

第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的财产所在地按下列原则确认:

不动产以及附于不动产的权利,按不动产所在地确认;

车辆、船舶及航空器,按其使用证照发放机关所在地确认;

除著作权以外的知识产权,按其登记机关所在地确认。但著作权按其所有人的经常居住地确认;

债权,以债务人以常居住地或营业所在地为准;

各种股票、公司债券,以其发行机关报所在地为准;

其他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以其行政管辖权所在地或营业所在地为准;

除上述财产以外援动产,以其所有人的经常居住地为准。

第十五条:

在遗产税税款缴清前,其遗产不得分割、交付遗赠,不得办理转移登记。

第十六条:

遗产税按照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现值计算征收。遗产在被继承人死亡时是有价可依的,按所列价格计算;无价可依或申报价明显低于正常价的,按被继承人死亡时的评估价值计算。赠与财产在赠与时有价可依的,按所列价格计算;无价可依或申报价格明显低于正常价格的,按赠与时的评估价值计算财产价值由政府批准设立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须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第十七条:

境外财产依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已缴纳的遗产税,允许在应征遗产税税额中抵扣,且抵扣额不得超过依本条例计算的应征税额。如抵扣额低于依本条例规定计算的应征税额的,应补缴其差额部分的税款。

第十八条:

遗产税由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征收。没有户籍的,由被继承人居住地或财产所在地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被继承人死亡时遗有财产的,纳税义务人应于被继承人死亡之日前一个月内,向税务机关办理遗产税申报。

第二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于接到遗产税纳税申报表之日起二个月内对遗产情况进行核实,向纳税义务人发纳税通知书,通知其限期纳税。特殊原因二个月内无法核实应征税总额及确定应征税遗产净额的,可以适当延长期限。

第二十一条:

纳税义务人应于税务机关送达纳税通知书之日起二个月内缴清应纳税款;内科义务人确有困难不能一次缴清税款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分二至六期缴清税款,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办理死亡人的户籍注销手续后,应在五日内将死亡人的姓名、户籍所在地等情况书面通知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人民法院在进行涉及遗产特派员继承案件的审理以及公证机关在办理有关遗产、继承的公证后,也应在五日内将有关材料转交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在向公安机关了解公民死亡情况,向人民法院了解被继承人的遗产情况,以及向公证机关了解遗产,继承的公证情况时,公安部门,人民法院、公证部门。

第二十三条:

下列机构(部门)在办理被继承人财产的转移过户登记手续应履行以下义务:在办理以下时,应要求当事人附呈税务机关发给的遗产税款清缴证明书或免税证明书,否则不予办理有关手续;房地产管理机关在输房地产过户登记手续时;银行、保险公司、证券交易机构以及其它金融资产的提取、支付、转证等有关手续时;车辆、船舶及航空器的使用证照发放机关在办理车辆、船舶及航空器的使用证照的变更过户登记手续时;专利管理机关在办理专利权人的变更手续时;工商管理部门在办理因被继承人死亡而变更营业执行时;文物管理机关办理

文物所有权的变更时;其他财产管理机关在办理公民财产的登记,遗产的转移或遗产过户登记等。

第二十四条:

遗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管理法》及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实施细则由财政部制定。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遗产税五级超额累计税率表

假设遗净额为3000万,则需要缴纳的遗产税为:

120*20%-5=19万

300*30%-25=65万

500*40%-75=125万

2000*50%-175=825万

合计19+65+125+825=1034万!

台湾英达副董事长温世仁2003年因脑中风去世,享年55岁,资产100亿,其家人向台湾当局缴纳50亿遗产税,创台湾岛内最高遗产税纪录;

台湾首富蔡万霖2004年因病去世,享年81岁,资产1563亿,由于生前做了巨额寿险和其它避税管道,其家人只缴纳了几十亿税,而不是781.5亿。

国外遗产税制与我国遗产税制的设计

国外遗产税制与我国遗产税制的设计 遗产税是针对财产所有人去世以后遗留下来的财产而征收的一种税,迄今世界上已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征收遗产税。世界大多数国家之所以普遍征收遗产税,是因为它可起到避免财富过度集中、抑制浪费、平衡纳税人心理等作用。西方发达国家开征遗产税的时间较早,但在实施的过程中,由于各国的情况不同,因而在税制结构、税率设计、征收依据、税种划分、扣除减免等方面,各国也有所不同。 (一)从税制结构来看,大致有三种类型:总遗产税制、分遗产税制和混合遗产税制。总遗产税制是指只对死者的遗产总额征税,而不管遗产的继承情况和遗产将作何种方式分配,英国、美国遗产税制即属这一类。分遗产税制是根据继承人与死者之间关系的亲疏,以及继承财产的多少,进行分别课征的税制,法国、德国等采用此种税制。混合遗产税制是指先按总遗产税制办法征税,然后再根据继承人分得的遗产情况,如果分得的遗产超过一定限额,则按分遗产税制再征一道遗产税,采取混合遗产税制的国家有加拿大、意大利等。 从税制设计角度考虑,总遗产税制税率设计较为容易,税制简单;从征管角度考虑,总遗产税制税源可靠,管理简便易行,而分遗产税制因需考虑总体财产的具体分配,征管相对较难,且易增加偷逃的可能性;从组织收入角度考虑,如都采用同样的累进税率,总遗产税能提供更多的收入,因为它适用遗产总额而不是遗产分配额;从促进社会公平的角度考虑,分遗产税制在减轻财富分配不公方面比总遗产税

制有更多的作用,按继承财产规模累进征收的分遗产税,以“财产越分散,缴纳的税额越小”来鼓励财产在个人之间的分散。毕业论文混合遗产税制与前两者比较。相对兼容了两者的优点,但征两道税,不仅在税率设计方面比较复杂,而且也有重复征税的嫌疑。 (二)从征税依据看,大致有三种标准:国籍标准、住所标准和财产所在地标准。国籍标准是以财产所有者的国籍为依据;住所标准是以财产所有人的住所为依据;财产所在地标准是按财产的所在地划分税收征管权。 如今,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采取混合使用的,而且主要是采取属人与属地相结合的原则。 从税率设计看,有累进税率和单一比例税率两种:实行累进税率有利于遗产税收入再分配目标的实现,比较公平,而单一比例税率则便于税收征收管理。,多数西方国家采用累进税率、如荷兰、西班牙等;少数国家实行单一比例税率,如新西兰、英国;另外尚有极少数国家兼用两种税率,如美国,其总遗产税实行累进税率,而隔代遗产税按比例税率征收。 (三)从遗产税与赠与税配合征收方式看,国际上主要有三种做法:第一,不单独设立赠与税,而是把一部分生前赠与财产纳入遗产税征收范围,如英国、美国等。此方式的优点是征收方法简便,易被纳税人接受,但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赠与税的堵漏功能、限制了遗产税的作用。第二,分设两税,并行征收。即对生前赠与财产按年课征赠与税,对财产所有者死后遗留的财产课征遗产税。此方式的优点是

关于我国征收遗产税的思考

关于我国征收遗产税的思考 [摘要]目前在我国遗产税是否应该开征成为了我国税收制度改革中的热点问题,围绕着这个话题,社会各界展开了广泛的思考和激烈的讨论。本文针对遗产税的征收情况,展开思考,对于遗产税的可行之处:缩小社会贫富差距,完善税制,提高税收的调节能力。和不足之处:法律制度的不健全,税收的成本大,对传统观念的冲击进行讨论与思考,并提出部分个人的浅见 [关键词]遗产税贫富差距税收制度 1 引言 本杰明·富兰克林曾经说过:“在这个世界上,除税收和死亡外,没有什么是确切已知的。”[ 1 ] 有趣的是,遗产税却把死亡和税收这两样东西紧密地联系在了一起。遗产税是指以财产所有人死后所遗留的财产为课税对象课征的一种税。作为”富人税”,该税种以其在均衡贫富、缓解分配不公、鼓励勤劳致富、引导公益捐赠等方面的独到功能而成为众所公认的优良税种,从而受到各国政府的重视,目前世界上有2/ 3 以上的国家开征此税。[ 2]随着我国的改革开放,以及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每年我国的经济以令人咋舌的速度发展,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已是不争事实,但是,是否就现在应该开展遗产税的征收,我国遗产税征收的时机是否真的已经成熟,就目前来说,对此类若干问题的思考与讨论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2 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 2.1 调节社会财富,缩小贫富差距 征收遗产税,本质上是对一部分财富的社会转移,也就是对高收入者﹑高收入阶层在一个时期聚集财富的调节,将调节出来的财富用于弥补低收入阶层,缩小贫富差距。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而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追求共同富裕,自从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方针政策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贫富差距不断扩大,相对保守估计,全国资产总量在100 万元以上的高收入家庭至少在一千万以上,而有些地区的人均收入却只有区区几百人民币[3]征收遗产税的经济基础

中国开征遗产税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摘要】遗产税是目前全球大部分国家在征收的税种之一,由于我国社会性质和社会条件的特殊性,遗产税在我国尚未实施。征收遗产税有增加国家财富收入,促进社会公平的作用。近年来,我国在开征遗产税的问题上做了大量探究工作。本文将从遗产税的性质出发,分析我国征收遗产税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并提出相应建议。 【关键词】遗产税财富分配税收制度 一、前言 遗产税产生的原因是通过对死者的遗产进行社会再分配,以防止社会贫富差距多大。遗产税的历史非常悠久,范围广泛,包括不动产、动产以及其他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等。我国最早在1950年的《全国税收实施要则》中规定开征遗产税,但是由于各种条件限制仅试行6个月就停征此税种。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人民财富的积累,社会财富不均现象更加凸显,征收遗产税又被提上我国税收日程。目前,世界大部分国家会对财产所有者死亡后征收遗产税,遗产税在我国开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又是怎样的呢? 二、中国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分析 (一)完善我国税收制度 我国的税收制度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取得了较好的成绩。财产税是国家的重要税种,一个完整的财产税体系包括动态税和静态税,静态税是指对纳税人的财产在固定时点征收的税,动态税是指对纳税人的财产转移征收的税,如遗产税和赠与税等。我国税收制度存在很多不合理和漏洞,如税收收入调节作用不明显、个人所得税设计不合理等,使得税收制度设置的目的不能达到。缺乏对动态财产税的征收,因此,征收遗产税可以对我国的财产税制度进行完善。 (二)社会财富再分配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居民的收入不断增加,同时,社会的贫富差距也越来越大,因此,税收制度承担的社会财富再分配促进社会公平的责任也越来越多。近年来,我国针对税收制度作出了很多改善,如不断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等。遗产的继承是不利于社会财富的再分配和社会公平的,财富的继承使得财富越来越多地积累到少数阶层中,社会贫富差距加剧。征收遗产税可以对社会财富进行再分配,有利于社会公平。 (三)增加我国财政收入 税收的一个重要职能是收入手段职能,因此税收有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的作用。遗产税是一个税源较为稳定的税种,在历史上遗产税在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中扮演了重要角色。随着税收制度的发展,遗产税只是多个税种的一种,且所占的比例也比较小,但是由于遗产税的特殊性,其可以作为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世界上各国遗产税大约占税收总额的0.3%到0.5%,参考此对我国进行预测,2015年我国税收总额是110604亿元(已扣减出口退税),那遗产税税收收入约332亿元到553亿元,可以为我国财政收入增加一笔可观的收入。 (四)有利于公益事业发展 在征收遗产税的西方国家,很多财产所有者会在死前签署医嘱将自己的财富捐献给公益组织进行公益事业。死者捐赠财产属于社会公益活动,因此可以免征遗产税。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是需要社会财富的支持的,开征遗产税可以增加财产所有者捐献自己财产的可能性,减轻政府财政负担,促进社会公益的发展。 综上所述,我国开征遗产税可以完善我国税收制度、有利于社会财富再分配、增加我国财政收入,有利于公益事业的发展,因此,我国具有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 三、中国开征遗产税可行性分析 本文将从中国开征遗产税的有利条件和不利条件两个方面对可行性进行分析。 (一)开征遗产税的有利条件

遗产税及赠与税.doc

遺產稅及贈與稅節稅手冊 臺北市 高雄市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臺灣省中區 臺灣省南區

目錄 第一篇遺產稅簡介............... 1 第二篇贈與稅簡介............... 5 第三篇遺產及贈與稅如何節稅..........7 以協議分割遺產方式分配遺產......7 公共設施用地或政府開闢道路之優惠....10 農業用地、三七五租約土地之優惠.....12 利用人壽保險節稅............13 死亡前九年內繼承財產之優惠.......15 利用夫妻贈與節稅............17 利用每年贈與稅免稅額及婚嫁贈與節稅...20 生前移轉財產好?死後繼承好?.......22 土地增值稅、契稅由受贈人繳納......24 贈與農業用地一定條件下可免徵贈與稅...25 附錄:財政部所屬國稅局服務電話及網際網路地址

第一篇遺產稅簡介 一、課稅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 二、何時申報?向何單位申報? 1.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包括動產、不動產及一切有財產價值之 權利),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日起六個月內,向被繼承人死亡時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申報。 2.被繼承人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或非中華民國 國民死亡時,在中華民國境內遺有財產者,應向臺北市國稅局申報。 三、誰是遺產稅納稅義務人?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如下: 1.有遺囑執行人者,為遺囑執行人。 2.無遺囑執行人者,為繼承人及受遺贈人。 3.無遺囑執行人及繼承人者,為依法選定遺產管理人。 四、如何計算應納遺產稅? 1.遺產總額:被繼承人全部遺產扣除不計入遺產總額之財產 2.課稅遺產淨額=遺產總額-免稅額-扣除額 3.應納遺產稅額=課稅遺產淨額×稅率-累進差額-扣抵稅額及利息 五、遺產稅速算公式表:

中国遗产税百年发展史

中国遗产税百年发展史 https://www.360docs.net/doc/d318255076.html, 2006年01月04日 16:58:51 编辑:王芳来源:江苏国税网 ■1912年■9,10月间,北京政府财政总长周学熙在向参议院报告财政施政方针的时候提出了开征遗产税的主张。 ■1912年■11月,北京政府实行第一次税制整理即将遗产税列为拟新设立的税种之一。 ■1913年■11月,北京政府国务总理兼财政总长熊希龄在向国会报告财政施政方针的时候再次提出了开征遗产税的主张。 ■1913年■11月22日,北京政府公布《划分国家税地方税法(草案)》,其中将拟开征的遗产税划为国家税。 ■1914年■外国顾问铎尔孟提出了《遗产税说帖及略例》,北京政府财政部次长章宗元拟出了《遗产税征收条例(草案)》。 ■1915年■夏天,北京政府召开的总统府财政讨论会上,讨论通过了倡办遗产税一事,并参照章宗元拟出的《遗产税征收条例(草案)》,拟定了《遗产税条例(草案)》。 ■1927年■国民政府定都南京以后,在整顿财政,税收制度的时候,再次提出了开办遗产税的问题。 ■1927年■7月14日,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通过《国民政府财政部划分国家收入地方收入暂行标准案》,其中将拟开征的遗产税划为国家收入。 ■1927年■8月,财政部提出遗产税暂行条例意见书,并参照1915年拟定的遗产税条例草案,拟定了《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及其施行细则(草案),报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审议。经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讨论,考虑到继承法、户籍法、财产登记法等相关法律没有公布,开征遗产税困难很多,决定暂缓施行。

■1928年■7月,《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及其施行细则(草案)被提交第一次全国财政会议讨论,但是没有公布施行。 ■1928年■11月22日,国民政府颁布《划分国家收入地方收放标准》,其中将拟开征的遗产税收入划为国家收入。 ■1929年■6月中旬,国民党召开第三届中央第二次全体会议,会议通过的政训时期国民政府施政纲领中包括推行遗产税的内容。 ■1930年■2月26日,国民政府公布《财政收支系统法原则》,其中规定拟开征的遗产税为共享税。 ■1930年■10月,以美国顾问甘未尔为首的财政部设计委员会提出,中国现在不宜实行遗产税。 这些意见一度对于政府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以致几年之内再也没有人提议开征遗产税一事。 ■1934年■5月,鉴于中国和日本的关系日趋紧张,战争大有一触即发之势。财政部考虑到战时财政的问题,再次提出了开征遗产税的建议,并拟定了《遗产税法(草案)》,提交第二次全国财政会议议决。 ■1935年■7月24日,国民政府公布《财政收支系统法》,其中将拟开征遗产税列为中央税。 ■1936年■2月财政部根据第二次全国财政会议的决议,拟定了《遗产税原则》和《遗产税条例(草案)》,报行政院审议通过。 ■1936年■12月2日,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通过了《遗产税原则》。

浅谈中国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与可能性

班级:09行政管理二班 制作人:余志福、崔洪亮 学号:0903030050 0903030008 中国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与可能性 遗产税是对财产所有人死亡时所遗留的财产净值征收的一种税。遗产税起源于古罗马时代,近代较为规范的遗产税制16世纪始于荷兰,此后不断有国家开征此税。目前几乎所有发达国家和较发达国家都已开征遗产税及其伴生的起补充作用的赠与税。我国改革开放后,经济快速增长,随着个人财富的不断增长,个人收入差距日益扩大,学术界、政府和百姓对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和可能性进行了深入的探讨。早在2003年“两会”期间,许多代表就呼吁开征遗产税,由此可见,在我国开征遗产税已是指日可待。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一部分人先富了起来,并积聚了相当的财富,贫富差距问题也在近年来凸显,究其根源,其实贫富差距的出现体现了社会财富的不合理分配。这种现象也反映出中国社会出现了一种社会阶层之间流动固化的问题遗产税开征与否再一次引起人们的关注。下面笔者将从几个方面论述我国现阶段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 (一)开征遗产税,有助于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遗产继承虽然属于合法所得,但是属于非劳动所得,容易使后代不劳而获,不求上进。我国现阶段,就出现为逃避将来可能开征的遗产税而出现的“三岁少儿成房主”、“一元钱专利转让”等事件,都折射出当今人们对自身财富分配的不理智和不成熟。众人皆知的世界首富比尔盖茨早就声明,他的遗产大部分将捐给社会,两个孩子只能得到很少的一部分。但在我国,由于长期受子承父业的传统观念的影响,子女对家庭和父母的依赖较大,自立能力较差,为提高我国人口素质,促进社会进步,有必要开征遗产税。通过开征遗产税,可以将遗留财产中的一部分重新参与社会分配,抑制财富过分地传代积聚。尽可能减弱以至消除人们对祖荫遗产的依赖,鼓励后代能够在国家政策的指引下继续勤劳致富,限制不劳而获。鼓励人们生前向社会捐赠、捐献,培养公民关心科技、教育、慈善事业,为公益事业服务的社会风尚。从而有利于推动社会的进步,为此各国都规定,凡向以上公共、公益事业的捐赠,不计入征税遗产总额,并给捐赠者留名,以鼓励个人向社会捐赠。 (二)开征遗产税,有利于适当平均社会财富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少数人占有多数财富的比例越来越大,收入分配不公平,贫富差距拉大,这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更是关系到稳定与发展的社会问题。对超过社会平均财富的个人财产征收遗产税,能够适当平均社会财富。如果富有者将大批财富留给后代,继承人就会由于继承行为的发生而拥有一大笔远远高于其他人收入的私有财产,从而造成新的社会财富分配不均的现象。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增加,一些个体经营者、私营企业者已富裕起来,名演员,名画家等收入很高,海外归国人员的财产以及原工商业者落实政策后的财产也较多,需要适当调节和控制。遗产税的开征可以通过税收杠杆对遗产进行社会调节,将部分高额遗

我国遗产赠与税课征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分析

我国遗产赠与税课征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分析 摘要:遗产税和赠与税作为财产课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课征时一般将两者合并使用。针对我国现今仍然没能课征遗产税赠与的种种原因,通过对其课征的必要性(社会意义、经济意义、法律意义、社会主义分配原则、社会主义风尚),与可行性(税源基础、技术手段、社会意识、别国经验)的结合思考,提出遗产赠与税的课征在我国已是大势所趋。 关键词:遗产税:赠与税:必要性;可行性 遗产税是以财产所有者死亡时所遗留的财产为征税对象,向遗产的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所收取的一种税。赠与税是对财产所有人生前的财产赠与行为课征的一种税。为防止纳税人通过赠与行为逃避对遗产税的课征,一般将两者合并使用,统一称为遗产赠与税。随着形势的变化与发展。笔者认为,无论是从必要性还是从可行性的角度思考,遗产赠与税的开征应该说已是大势所趋。 一、开征遗产赠与税的必要性分析 (一)社会意义:有利于缩小社会贫富差别 从国外的经验来看,征收遗产税一般是在社会财富积累到一定阶段,贫富差距达到一定程度时推出的,这与我国目前的状况非常相近。2009年lO月。世界银行发表的一份数据显示:最高收入的20%人口的平均收入和最低收入的20%人口的平均收入,这两个数字之比在中国是10.7倍,而美国是8.4倍,俄罗斯是4.5倍,印度是4.9倍,最低的是日本,只有3.4倍。而且近年来我国的基尼系数一直维持在国际警戒线附近,社会财富分配不公现象日益突出。遗产赠与税作为个人所得税的有效补充。征收对象一般是高收入者,能有效抑制社会成员间拥有财富差别过于悬殊的现象。防止社会财富过分集中,有利于缩小贫富悬殊,弥补个人所得税对高收入调节的不足,从而缓解个人收入差距过大所带来的矛盾。针对我国现时贫富差距日益拉大的状况,开征遗产赠与税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因为遗产继承会造成机会的不平等,使得富人越来越富,穷人越来越穷,危害社会稳定。开征遗产税,以再分配的形式将一部分富人的遗产转为国家所有,有利于调节社会财富分配,缓解贫富悬殊的矛盾,促进人与社会、人与人之间的和谐。

遗产税的诸多问题)

现代意义的遗产税在美国运行了将近百年,近年来美国总统对废除遗产税的努力和妥协引人注目。对美国理论界关于遗产税的研究进行综述,有利于我们对遗产税的税种属性及征收效应有一个客观的认识。 遗产税的公平分析 设立遗产税的逻辑前提是遗产税可以缩小起点差距,促进社会公平。但关于遗产税的公平问题,依然存在争论。 (一)遗产税是否公平? 在分配是否公平的问题上有一个公认的“天赋标准”(endow-mentbased cri teria),即每个人对自己的劳动成果都拥有天赋的权力,并承认和允许个人之间存在能力差别,也就是说,由于天生禀赋的差异带来的收入差异被认为是合理的,由其他非禀赋因素诸如垄断、社会地位、婚姻、遗产、赠与等带来的收入或财富差异被认为是不合理的。一般认为,遗产所得本身是“不公平的分配”,所以遗产税天生就有维护“天赋标准”的职能。有人进一步认为对个人财富的使用加以限制是社会自然的、持续的和恰当的角色。还有人认为遗产继承是公民权利而不是自然权利,因此社会不仅有判断力还有义务管理这些行为。 反对遗产税的人则认为父母有权利把财富传给孩子,对遗赠和继承行为征税没有根据;区别对待父母把勤劳所得留给孩子,或自己在有生之年全部消费掉这两种行为是不公平的。 (二)遗产税对减轻财富集中的实证分析 哥伦比亚大学的KoDczuK和加利福尼亚大学的Saez分析认为,遗产税对减轻财富集中是有效的。他们分析了从1916年到2000年美国财富集中程度的变化情况,认为所得税和遗产税的陡峭的累进税率可能是阻止大额财富集中的最重要的因素。 布鲁金斯学会的Gale和密歇根大学商学院的SlemBRod则认为,遗产税对减轻财富集中的作用甚微。因为高遗产税率时期没有使财富集中明显下降,而且在典型年度中遗产税税收总收入仅占GDBR的0.3%和家庭财富净值的0.1%,不可能对财富分配不公现象有重大的修正作用。AlanBlinder在《关于收入分配的经济理论》一书中指出,只有大约2%的不平等是由于继承财产这种不平等的分配造成的,进而得出遗产税的再分配功能非常有限的结论。 (三)遗产税制度本身对公平的影响 1.对于已婚和单身纳税人的差别待遇。美国税制规定对配偶的遗赠是免税的,而拥有同样财富数量的单身者就无法享受这种待遇。有学者认为,这种婚姻状况的税收差别待遇可能给不同家庭潜在地造成上百万美元的财富差异。反对者则认为,家庭财产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丧偶者对死去的配偶留下的财产有所有权或优先继承权,这种权利当然应给与减免税的照顾。 2.避税因素对公平的影响。由于税制设计问题,遗产税引发了各种避税行为,由此影响了公平的实现。根据美国国税局(IRS)的数据,巨额遗产(超过2000万美元)负担的平均税率实际上低于中等遗产(250万到500万美元)的遗产税平均税率。 遗产税的效率分析

当今中国应该征收遗产税 一辩

谢谢主席,大家晚上好 开宗明义,遗产税是针对死者遗留财产征收的税种。现状下我国贫富差距大,代际传递效益强,代际固化严重。我方认为,针对这样的现状,当今中国应当开征遗产税。接下来我方将从调节社会分配,和影响纳税人经济决策两个方面来进行论证。 首先,遗产税可以调节代际传递效益,缓解贫富差距,促进社会竞争公平化。一方面,当今中国贫富差距大,2016年中国家庭的财富基尼系数为0.73,高于0.7全球平均水平。而根据我国十三五规划,2020年这个数值应该降到0.6才能保障社会公平。同时,前1%的富豪所占资产为社会总资产的三分之一,后27%的贫穷人口所拥有资产仅占社会资产的3%。另一方面,中国社会代际固化的特征十分明显,财富代际传递指数英国约为0.4,美国约为0.45,而中国则高达0.6。在中国,对于收入处于前20%的父代而言,其子代收入依然维持在前20%的概率高达53%,远高于英德法美等国。 也就是说,现状下少部分的富人占据了社会财富的绝大部分,并且由于缺少针对代际传递的调节,其子代也将轻而易举的继承巨量财富,富者恒富穷者恒穷,代代继承,使社会阶层固化。社会阶层固化,使得社会低层人民产生强烈的不公平感,影响社会正常发展。而据调查,有高达64.8%的社会底层群体曾在微博中对社会表现出了较强的“不公平感”。 征收遗产税,将会直接着手于财富的代际传递,更直接地改善贫富差距,尤其是改善代际固化问题,促进社会竞争的公平化,有利于社会稳定。 其次,遗产税可以通过免税条例增加富人慈善动因,促进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据中国民政部数据统计,我国存在至少7500 万绝对贫困人口和低收入人口需要帮助。但我国慈善水平很低,据统计,2015年我国十亿以上富豪数量达到世界第二,慈善水平却只有欧美国家的4%。浙江大学沈铁蕾教授在《遗产税的经济和社会效应研究》中指出,当税法设置有关于慈善捐赠的免税条款时,会对慈善有激励效应。当富人通过捐赠节税并且获取社会荣誉时,资本涌入慈善事业,促进慈善事业的发展。 因此,我方参考遗产税征收草案,提出以下政策细节: 1.开征遗产税与赠与税。采取总遗产税制,起征点80万,并采取20%到50%的4档累 进税率。 2.若生前有公益捐赠,捐赠数额可以抵扣应缴税的财产额度,并且适当降低其收税比 例。 3.循序渐进,先从具有完善登记制度的财产开始征收,逐步覆盖所有类型遗产。 综上,我方认为应当开征遗产税,实现社会财富更优分配。

遗产税和赠予税的防腐治腐功能及制度设计

遗产税和赠予税的防腐治腐功能及制度设计 作者:喻长庚 【摘要】开征遗产税与赠与税既是收入和财富公平分配的重要措施,也是反腐治腐的对策之一。本文在分析遗产税与赠与税在防腐治腐中的作用后,重点就遗产税的制度设计提出了几点政策建议。【关键词】遗产税与赠予税防腐治腐功能应税遗产税率一、遗产税与赠予税的防腐治腐效应 1.征收遗产税与赠与税可以淡化腐败动机。在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之所以有人愿意冒着风险,大肆进行权钱交易、贪污受贿,均是受其获利动机的驱使。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是否愿意去赚取某种“收入”或“所得”,完全取决于这种“收入”或“所得”与取得这种“收入”或“所得”需付出的“成本”或承担的风险之间的对比关系。如果“成本”或风险大于“收入”或“所得”,人们将不愿再去赚取这种“收入”或“所得”。否则,人们就甘愿付出“成本”或承担风险,而谋取“收入”或“所得”。可以说贪污受贿者既要承担政../4字体--去内容白字页眉页脚文件夹/.96108./ 治风险,又要承担经济风险。但这种风险只有对被发现和处理者才是一种现实的风险。而对侥幸不被发现和处理的人来说,则是一种并不影响其实质利益的潜在风险。在我国当前条件下,由于受各方面条件

的限制,被发现和处理的腐败问题占实际发生的问题的比例还是较低的。由此可见,腐败的现实风险和成本还是较低的。这也是贪污腐败问题屡禁不止的原因之一。如果严格所得税的征收,再加上征收遗产税与赠与税,则从一定意义上增加了贪污受贿者的“经济成本”。贪污受贿者冒极大风险而得来的“收入”或“所得”,最终相当部分不能归其支配,久而久之,他们将会产生一种。既然如此,何必当初”的想法,从而淡化其腐败的动机。严厉的纪律与法律惩处使他们“不敢”,而高额的遗产税与赠与税则使他们“不愿”。 2.征收遗产税与赠与税可以将部分灰色收入和非法所得转化为国家收入。灰色收入以及非法所得,如果没有得到处理和解决,最终将主要有四个出处:一是用于个人或家庭成员的挥霍;二是馈赠亲友;三是积累成财富遗赠子孙后代;四是捐赠给社会公益事业。若用于个人及家庭成员的挥霍将很快使拥有非法收入者露出蛛丝马迹,多一次挥霍就多一份暴露的危险。因此,这在客观上有利于问题的及时发现和解决。同时,人们的挥霍总是有个客观的“度”,从现实的情况看,用于挥霍的收入占非法收入的比重是较低的。若用于社会捐赠,则会给社会带来积极的效果,并造成灰色收入和非法所得的自我转化。若用于赠与亲友或积累财富遗赠子孙,在征收了遗产税和赠与税后,将有相当部分通过赠与税或遗产税的方式转化为国家收入。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控制非法所得在代际之间的转移,可以抑制腐败“成果”的无限“延伸”。遗产税及赠与税起到了非法所得“过滤器”的作用。

未来中国的遗产税制度考试试题及答案解析

模考吧网提供最优质的模拟试题,最全的历年真题,最精准的预测押题! 未来中国的遗产税制度考试试题及答案解析 一、单选题(本大题45小题.每题1.0分,共45.0分。请从以下每一道考题下面备选答案中选择一个最佳答案,并在答题卡上将相应题号的相应字母所属的方框涂黑。) 第1题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的规定,遗产税应依照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关于遗产税的超额累进税率,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 )。 A 超过10~25万的部分,税率10% B 超过25~50万的部分,税率15% C 超过50~75万的部分,税率30% D 超过75~100万的部分,税率40% 【正确答案】:B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解析] 超过25~50万的部分,税率为20%。 第2题 在遗产税和赠与税的配合征收方面,不属于多数国家通常采用的做法的是 ( )。 A 不单独设立赠与税,而是把一部分生前赠与财产纳入遗产税征收范围 B 分设两税,并行征收 C 仅开征遗产税,对生前赠与财产不征税 D 遗产税和赠与税同时开征,但对被继承人生前赠与的财产除按年课征赠与税外,还在被继承人死亡时,对其生前赠与的财产总额与遗产合并一起征收遗产税,本来已纳的赠与税给予扣减 【正确答案】:D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模考吧网提供最优质的模拟试题,最全的历年真题,最精准的预测押题! [解析] 目前世界各国在开征遗产税的同时一般都开征赠与税,赠与税制度是为防止被继承人生前以赠与的形式规避遗产税而设计的。从遗产税与赠与税配合征收方式看,国际上主要有三种做法:①不单独设立赠与税,而是把一部分生前赠与财产纳入遗产税征收范围;②分设两税,并行征收;③仅开征遗产税,对生前赠与财产不征税。少数国家如意大利、新西兰实行的是另外一种做法,即遗产税和赠与税同时开征,但对被继承人生前赠与的财产除按年课征赠与税外,还在被继承人死亡时,对其生前赠与的财产总额与遗产合并一起征收遗产税,本来已纳的赠与税给予扣减。 第3题 对被继承人遗产代位继承的,每位继承人可从应纳税遗产总额中扣除( )万元。 A 1 B 2 C 3 D 4 【正确答案】:B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规定,被继承人遗产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每位继承人可从应纳税遗产总额中扣除二万元;对于代位继承的,可比照第一顺序继承人给予扣除。 第4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规定,被继承人遗产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继承人中有丧失劳动能力且由被继承人生前赡(抚)养的,可按其当时年龄75岁的年数,每年加扣( )元。 A 1000 B 5000 C 10000 D 20000 【正确答案】:B

国内的遗产税开征试行研究

国内的遗产税开征试行研究 遗产税是以财产所有者死亡时所遗留的财产净值为课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税,属于财产税。 目前世界上已有100多个国家开征了遗产税。遗产税的征收,有利于健全国家的税收制度,调节社会成员的财富分配,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具有积极的社会和经济意义。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尤其是居民收入差距的持续扩大,目前理论界和政府部门对于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已达成基本共识,但在遗产税开征的可行性问题上还存在较大争议。因此,有必要对我国遗产税开征的可行性进行分析研究。 一、当前我国开征遗产税的有利条件 遗产税税制复杂、征管难度大、涉及面广,遗产税的开征需要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经过20余年的改革发展,我国已具备开征遗产税的许多有利条件。 (一)经济的快速发展为我国开征遗产税提供了必要的物质基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总体上保持了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

良好势头,经济实力不断增强。1978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为3624亿元,2004年增加到136515亿元,与1978年相比增长了约38倍;从相对指标来看,1978年我国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为205美元,2004年则增加到1269美元,增长了约6.19倍。如果按照购买力平价指标,据推算,2003年我国的人均GDP已经超过3000美元。与此同时,居民收入水平大幅度提高,1978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43元,2004年增加到9422元,增长了约27.5倍。可见,经济实力不断增强,居民收入水平大幅度提高,为我国遗产税的开征提供了必要的物质基础。 (二)一部分先富起来的阶层为我国开征遗产税提供了必要的税源 改革开放以来,在“允许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通过诚实劳动、合法经营先富起来”的政策指引下,我国已经出现了相当数量的拥有百万、千万甚至亿万资产的富裕阶层。根据2005年胡润财富排行榜,我国前400名富豪中资产最多的为140亿元,人均财富为15亿元。而美林集团公布的《2004年度全球财富报告》显示,我国拥有100万美元以上金融资产的人士已达到23.3万人,人均410多万美元。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外商来华进行投资和经营活动日益增多,外商在华的财产数额已具有相当规模。截至2004年初,全国共有外商投资企业22.6万户,累计投资金额11173亿美元,平均每户投资

辩论-当代中国是否应该征收遗产税-一辩

谢谢主席,对方辩友,大家好。 开宗明义,遗产税是以被继承人所遗留财产为征税对象,向遗产继承人和受赠人征收的税种,它针对的主要是社会上5%到10%的高收入阶层。早在新中国成立初期,遗产税就被提到了拟开征的税目名单之中,近些年,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富人数目的膨胀,遗产税的征收已有了坚实的物质基础与充足的税源。同时,收入差距贫富分化加剧,这都使得大众对遗产税开征的呼声愈发高涨。 需要指出的是,我们今天的辩题,是一个应然层面的价值判断,因此,实际操作中的技术性困难与对推行效果的猜测都不是主要矛盾,不能作为决定性因素来考虑。 接下来,我方将从必要性与重要性两个方面论述当今中国应该征收遗产税。 一,在我国国情面前,遗产税的征收已非常必要。去年,我国基尼指数达到0.458,远高于0.4的国际警戒线。悬殊的贫富差距,一方面,不符合我们社会主义的本质,另一方面,更是增加了社会发展的不稳定性。这亟待我们提出有效的解决方案。正是基于这样的现实,遗产税的开征显得尤为必要。通过税收的调节,社会财富的分配会更加公平,优化资源配置,进而有利于社会经济的良性发展。当然,增

加财政收入也是一项可观的利处,可以用来增加社会公共事业的投资,达到中和调节的作用。但应该认识到,增加收入只是它的附带效益。因为遗产税作为一种平衡机制,其目的重在保持社会的平稳健康发展。 二,对文明的社会观念的树立,遗产税的作用同样非常重要。从个人角度而言,遗产税对当今的富二代将起到一种警醒与鞭策的作用。当他们可继承的财富减少,自我奋斗就成了必须的选择,不啃老,不依靠的意识,才能有更广阔的生长土壤。从社会角度看,遗产税会使财富继承的成本加大,引导更多的财富拥有者减少财富传承的行为,转而关注财富的社会慈善效益。如此,慈善会成为越来越多中国富豪的选择,社会慈善公益事业也可获得更多的支持。当慈善成为一种习惯,社会风气亦将焕然一新。 综上所述,我方认为,当今中国应该开征遗产税。

关于韩国的遗产税问题详解

关于韩国的遗产税问题详解 遗产税是以被继承人去世后所遗留的财产为征税对象,向遗产的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征收的税。理论上讲,遗产税如果征收得当,对于调节社会成员的财富分配、增加政府和社会公益事业的财力有一定的意义,并能够防止贫富过分悬殊。韩国最早从1934年起就开始征收遗产税,历史经过多次改革至今已经成为国家税收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 今天华威济州就给大家介绍一下遗产税相关的详细知识,在韩国遗产税涉及到的方面及资产较为复杂,在这里我们只介绍大众百姓,标准韩国式家庭在遗产继承方面应缴纳的税费做一说明。 为了便于客户理解,我们以举例说明的方式形象的描述一下遗产税的相关问题。 我们先来看一个公式: 遗产税=(总遗产价额-债务额-总括抵消金额-其他抵消金额)×税率 总遗产价额:被继承者的不动产,如存款,保险,股票等所有资产。 总括抵消金额:被继承者有配偶和子女时(10亿韩币),仅配偶或子女一方健在时(5亿韩币)。 下面是实际案例: 继承人现况:配偶和成年子女3名(儿子1名,女儿2名) 继承财产现况:按遗言要求,现有的高层公寓(标准市价4亿)给配偶,商铺(标准市价6亿)和保险金(2亿)给儿子,存款(3亿)和债务(1亿)分配给2个女儿。 生前赠与财产:现金1亿 计算明细: 继承资产总价额:4亿+6亿+2亿+3亿+1亿=16亿 遗产税计税价额:16亿-[1亿(继承的债务)+500万(葬礼费用)] = 14亿9500万 遗产税征收标准:14亿9500万-10亿8000万(继承抵消)= 4亿1500万 遗产税计算税额:7300万 最终缴纳税额:7300万-(700万+660万)= 5940万 对于以上几组数字我们用最白话的方式加以解释说明 A.在遗产税计税价额中,1亿元的债务,各种公共支出费用,葬礼费用(500万)是作为纯继承财产的支出来计算的,在葬礼费用方面最少可以抵消500万,如果有各种支出发票凭证,则葬礼费用最多可以抵消1000万元。在此,我们取最小金额500万计算。所以在16亿的基础上要扣除债务和葬礼费用。

关于我国开征遗产税的

遗产税是以被继承人死亡后所遗留的财产为征税对象,向遗产的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征收的一种税。开征遗产税,对缩小我国贫富差距,调节收入分配不均起到重要作用,更好地在再分配过程中体现公平原则。 一、开征遗产税的意义 (一)有利于调节社会收入分配 在改革开放初期,国家为实现经济的快速增长,允许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的战略目标。现在这个目标已初步实现,但随之而来的地区发展不均衡,不同人群、不同行业之间收入差距日益显现。从2000年开始,我国基尼系数已远超过0.4的警戒线,2006年升至0.496,2007年为0.48,目前可能在0.5左右。调节我国贫富差距已迫在眉睫。遗产税仅对少数富有阶层征税,防止财产过分集中于个人。国家将所征收的遗产税再分配至中低收入阶层,体现出公平原则。征收遗产税在一定程度上能缓解贫富差距的进一步扩大,进而避免分配不均导致的可能出现的社会矛盾。“遗产税课征的实质,是在承认公民个人私有财产的所有权的基础上,在保障私人财产权益的前提下,对私有财产的隔代遗传依法加以管制,借以平均财富与增进整个社会对财产的利用效益。”(朱大旗1998) (二)鼓励公益性捐赠,增强公民的社会责任意识。 遗产税对捐赠项目进行税前扣除,促使财产所有人更倾向于捐赠、慈善等公益性事业,使更多处在贫困环境的人得到帮助,同样达到了缩小贫富差距的目的。 (三)鼓励社会创新、抑制不劳而获 征收遗产税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使社会成员展开公平竞争,鼓励继承者通过自身努力,不断创新,创造真正属于自己的财富,而不是不思进取、享受安逸。 (四)刺激消费,扩大内需 财产所有人与其去世后被征收遗产税,不如在生前进行大量消费,获得更大的效用。征收遗产税在一定程度上刺激消费,进而带动内需,拉动经济增长。 二、科学确立遗产税制度 (一)税制模式 遗产税的税制模式分为三种:总遗产税、分遗产税和混合遗产税。其中,总遗产税是被继承人死亡后对遗留财产的总额进行综合课征的遗产税;分遗产税是被继承人死后按照继承人与被继承关系亲疏和实际所得遗产的多少进行差别征收;混合遗产税兼具总遗产税和分遗产税的特点,先对遗产总额征一部分税收,再进行差别征收。 就我国目前的国情来看,我国适宜按总遗产税制进行征税。尽管分遗产税考虑到了关系亲疏以及继承遗产多少等因素,更能体现公平原则,但征收环节过多,对征收过程要求更为严格,造成征收成本过高。总遗产税不但税收环节少,成本较低,而且容易控制税源,防止偷税漏税行为。混合遗产税虽弥补总遗产税和分遗产税的不足,但征收环节多,过程复杂,而且会造成重复征税。 在采用总遗产税制的情况下,可以采用中央税,即在中央统一调度下合理分配遗产税。如果现阶段实行地方税,会造成东西部地区差异继续扩大,不能很好起到调节国民收入作用。排除了为逃税而导致官商勾结、滋生腐败的不良因素的影响。当然,在制度逐步完善时,可实行中央税与地方税相结合的方式,越发达地区地方税所占比例越小,中央税所占比例不得低于70%。 (二)征收对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遗产税的征收对象是被继承人死亡时的所有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无形财产等。为防止有提前赠与财产进而逃税的嫌疑,遗产税和赠与税需要同时征收。当然,被继承人去世后的所欠债务、应纳的税收、以及丧葬费等事项需在计算遗产税之前扣除。 (三)免征额与税率 由于征收遗产税的主旨在于缩小贫富差距,所以免征额要高,征税面要窄,集中在少数高收入者,避免给中低收入者造成税收负担。尽管各地经济情况不同,但是遗产税的起征点必须相同,防止产生由于人员流动性而出现“以脚投票”的现象。免征额可确定在500万。同大多数国家一样,采用超额累进税率,有利于实现税收的纵向公平。可实行10%、20%、30%、40%的四级超额累进税率。这样有助于减少收入分配不均,达到限制少数巨额资本代代相传、继承人不劳而获以及资本过于集中的目的。 关于我国开征遗产税的研究 刘美均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发展,我国的收入分配差距也逐渐增大。为了缓解收入差距进一步拉大,缩小贫富差距,我国应尽快开征遗产税。本文将阐述开征遗产税的重大意义以及遗产税的制度设计,分析征收遗产税的制约因素并提出相关问题的解决方法。 关键词:遗产税;收入分配;个人财产实名制;财产申报财产评估 刘美均:关于我国开征遗产税的研究 作者简介:刘美均,吉林大学经济学院08级财政系。 146 ··

关于遗产税你必须了解的内容

遗产税来了富人如何理财?(实录)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今天下午来参加由搜狐理财频道主持的“遗产税来了,富人怎么理财”这样一个专家在线活动。我们今天有幸邀请到了三位嘉宾,一位是来自香港御峰理财顾问公司的董事总经理陈茂峰先生。一位是来自第一创业证券北京理财中心的刘云峰先生。一位是来自证泰律师事务所的律师马黎明先生。首先请三位跟网友打个招呼。 嘉宾:大家好。 主持人:近期在媒体上遗产税是大家非常关注的一个热点。根据目前我们搜集到的资料,国家相关部门组织了几个工作组对国内外的遗产税情况进行了一些研究,并对中国的遗产税的框架以及出台的时机进行了研究。基本上框架几个观点是这样几个方面,现在普遍议论遗产税有一个免征额,在这个额度内是不征的。现在有议论是60万,也有议论是100万,可能根据我国不同地区经济状况的不同有一些分别。第二是关于遗产税的税率问题,也是采取累进的办法,现在按专家透露出的信息,目前的框架是在10%和50%之间。还有专家介绍过,国外也有出现过百分之八、九十的税率,第三是遗产税的赠与税,因为遗产税只是在人去世之后征收,为防止富人生前转移财产,相关的赠与税会随之出台,另外财产的实名制、登记制、评估制度也会建立起来。关于遗产税出台的现在也有不同的意见,有的是从缩小贫富差距来

呼吁,还有专家认为遗产税的出台至少还要有两年的时间。总之遗产税是关系到大家切身利益的事,特别是在上海、北京这样的高收入地区。今天我们请到三位嘉宾分别在自己的领域对遗产税有一定的研究。首先请陈茂峰先生介绍一下发达国家和地区遗产税相关的一些政策规定以及理财师们在遗产税方面是如何帮助富人们来理财的? 陈茂峰:一般在西方国家遗产税分两类,一类是死者遗留的遗产,根据遗产来收税,另外一类是继承税,即谁去继承遗产根据其继承金额来收税。从海外的情况看,有些地方基本是以遗产税为主,有些地方基本是以继承税为主,从理财角度两方面都要照顾,如果以征收遗产税为主,我们的理财重点是估计死者死后如何把遗产税减到最低。如果当地是以继承税为主,我们要尽量对继承者做一些安排,尽量将其应交税款减到最低。这两方面的处理方式有所不同。再详细谈,从遗产税的角度,比如香港主要征收的是遗产税,根据死者留下的财产额来收税,这样理财就比较简单,就是尽量将死者名下的财产减到最低。比如将财产变成信托基金,在海外信托已是一个很普遍的方法,信托在法律上是一个法人和委托人在法律上没有关系,但我有受益权,以此种方法将财产价值减到最低。另外是在有生之年把财产分拆出去。按香港法律规定在死者死亡前三年将财产分拆出去的不算死者的遗产。所以富人在健康容许的情况下把财产转到自己的子女名下。另外是继承税,继承税各地的规定不一样,继承看两方面,

遗产继承需要交税吗 继承遗产是否要交税

遗产继承需要交税吗继承遗产是否要 交税 ▲一、遗产继承需要交税吗 我国目前税收方面的法律、政策均没有规定对于遗产继承收取遗产税,但是遗产税的征收与否正在讨论之中,可能在不久的将来会有相应的规定出台,但是目前是不征收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之规定,法定继承人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的,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售后公房(根据94方案购买例外)是产权人的合法私有财产,属于遗产继承的范围。 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

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因此如果是子女根据遗嘱继承父亲售后公房的,是不需要征收契税的。 法律依据:《遗产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下列各项允许在应征税总额中扣除: 被继承人遗产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所规定的第一顺序继承的,每位继承人可从应纳税遗产总额中扣除二万元;对于代位继承的,可比照第一顺序继承人给予扣除。继承人中有丧失劳动能力且由被继承人生前赡(护)养的,可按当时年龄七十五岁的年数,每年加扣五千元;继承人中有年龄距满十八岁且由被继承人生前抚养的,可按其当时年龄距满十八岁的年数,每年加扣五千元。被继承人遗产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报规定的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的,每位继承人可从应纳税遗产总额中扣除一万元;继承人中有丧失劳动能力且由被继承人生前赡(抚)养的,可按其当时年龄距满七十五的年数,每年加扣三千元;继承人中有年龄未满十八岁、且由被继承人生前抚养的,可按其当时年龄距满十八岁的年数,每年加扣三千元。上述继承人中有放弃继承权或丧失继承权的,不得给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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