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公布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公布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公布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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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很多人都关心不动产登记条例,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公布____,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在11月30日举行的新时期土地流转中的法律问题研讨会上,来自国土部和学界的消息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已通过总理签署,将于12月出台。

目前,中央编办已就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中心等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调整,向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发送了批复文件。

国土部目前正在研究起草暂行条例的操作细则____,国土部原法律中心户权户籍处总登记师刘燕萍在研讨会上说。研讨会由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主办,同时成立了炜衡律师(集团)中国土地开发与流转法律研究中心。

相比于征求意见稿,暂行条例增加了几条内容,但变动不大____,参与了暂行条例起草工作的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常鹏翱说。

尽管暂行条例即将出台,但我国的不动产登记面临诸多复杂的历史问题。常鹏翱介绍,江浙、广东地区曾有大量戴着集体企业红帽子的私营企业,并因此获得了集体土地。这些企业脱帽

变成私营企业后,由于法律规定集体土地由集体所有,这些土地如何估价、流转,长期是个难题。

甚至一些地方形成了与法律不符的潜规则。研究中心主任、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肖军介绍,被北方某市,当出租给外来企业的集体土地在征地拆迁时,双方并未就补偿归谁所有达成协议时,当地政府默认土地经营者和土地所有者二八分成____。但他认为,这对长期租用土地的经营者不公。

这些问题已摆在国土部面前,按照不动产登记登记生效的原则,暂行条例出台后,现实中大量通过生效合同承包土地,在政府确认并登记发证前将面临潜在的产权纠纷。甚至在土地出让过程中,购入土地使用权一方已经交费、交税,但只要尚未变更登记,同样存在潜在的所有权问题。刘燕萍介绍,这些问题已经摆上了正在研究的国土部操作细则的工作日程。

接下来我们回顾一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颁布历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6号公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从已经公布的条例全文来看,共分为六章三十五条,内容涉及不动产登记簿、登记程序、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以及法律责任等。

其中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各级不动产登

记机构登记的信息应当纳入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确保国家、省、市、县四级登记信息的实时共享。

业内人士指出,多层次信息共享制度的建立,将解决不动产登记信息的全国联网问题,并为未来部分政策实施提供基础数据来源。但制度发挥作用还有赖于信息共享制度执行细则的落地和完善。

不动产登记条例出台艰难

目前中国的不动产登记较为分散,土地使用权在土地管理部门登记,房屋在房产管理部门登记,草原、滩涂在农业部登记,林业资源在林业局登记等。这种分散登记的做法,信息不公开、不透明、不对称,被管理部门认为不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早在2020年3月底,《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就要求出台并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并且在6月底前出台不动产登记条例。

2020年11月20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正式宣布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将分散在多个部门的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由国土部承担。

今年两会期间,国土部再次明确将尽快出台不动产登记条例。3月底,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领导小组成立;5月,国家不动产登记局正式挂牌。6月,针对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的研究设计正式启动。今年8月15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就《不动产登记暂行

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共6章30条。

11月,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中心成立,主要承担不动产登记相关政策、业务、技术等方面支撑工作和国土资源法律事务工作。

12月3日,中新网报道,据参与制定条例的专家透露,《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很快就要公布,最快年底前。如无意外,将于明年3月1日起实施。

而今天(12月23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在酝酿多时后,终于正式公布。

四级登记信息实时共享明年3月起施行

据悉,与征求意见稿相比,已公布的条例主要涉及明确不动产登记类型、调整了登记审查要求、增加了登记错误的赔偿责任规定等5处修改。

该条例共6章35条,将于2020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内容包括不动产登记适用对象、执行部门以及登记程序、信息共享和法律责任。条例规定,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和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等均为不动产登记适用对象。

据权威人士称,条例在登记程序、法律责任方面没有明显改动。但在信息共享方面,条例提出,未来各级不动产信息将统一纳入国土部牵头建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并确保国家、省、市、县四级登记信息实时共享,这意味着不动产信息将在国土系统内部各级共享。此外,国土、公安、民政、财政、税务、工商、金融、审计、统计等部门也应加强彼此之间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的互通共享。

业内人士指出,多层次信息共享制度的建立,将解决不动产登记信息的全国联网问题,并为未来部分政策实施提供基础数据来源。但制度发挥作用还有赖于信息共享制度执行细则的落地和完善。

据《21世纪经济报道》消息,参与制定该条例的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孙宪忠称,条例的出台对于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的作用很大,条例只是原则性条款,真正落地需要具体的操作细则。

国土部法律中心户权户籍处总登记师刘燕萍也在一次专家研讨会上透露,国土部目前正在研究起草暂行条例的操作细则。

东方证券预期不动产登记条例出台对房地产市场影响中性。条例的出台导致投资者预期反腐风暴可能带来楼盘抛售,以及房产税可能进一步扩大范围。

不动产统一登记一方面可以为房产税的开征做铺垫;另一方面,不动产统一登记后也可以更清楚的了解全国不动产的数据和

分布、闲置情况,也将成为长效机制的权威基础资料。北京大岳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金永祥如是表示。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副院长赵锡军则表示,房产是各界民众都很关注的焦点问题,不动产统一登记将摸清房产底数,为房产税、遗产税的开征奠定基础,对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和房地产调控有重要意义。

不动产登记已经开启试点

虽然不动产登记条例条例于明年3月才正式实行,但各地不动产登记的准备工作已经铺开,多地出台了总体方案,并开展不动产统一登记试点。

根据国土部的数据,全国106个重点城市中,已经有约50%的城市启动了不动产统一登记相关工作。在30个启动相关工作的省份中,河北、山东、江苏、山西、辽宁、陕西、青海等11省已基本完成不动产登记省级职责整合。其中,北京、辽宁、黑龙江、广东、四川、甘肃、贵州、上海、青海等9个省份明确成立了不动产统一登记领导小组。

广西11月13日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方案》,明确2020年实行信息共享,依法公开查询;福建出台的《福建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提出,2020年6月底前,全省市、县(区)要基本完成不动产登记职责的整合,并按照国家和省里的部署,做好机构组建、工作融合、平台建设等工作,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

更值得一提的是,根据国土部的部署,不动产统一登记已经启动试点,并将在执行层面上探讨如何落地不动产统一登记。

例如贵州将在仁怀市、威宁县、白云区、七星关区、都匀市、松桃县、思南县等7个县(市、区)开展县级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试点工作;湖南则决定在长沙浏阳市、常德澧县、怀化芷江侗族自治县先行启动不动产统一登记试点。

《21世纪经济报道》刊文称,10月下旬,国土资源部地籍司司长、不动产登记局局长王广华一行到泸州市调研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透露,四川泸州市被国土部列为全国不动产统一登记试点市之一。

泸州市国土局的人士称,2020年,将在国土部和省国土厅的指导下,搭建并试运行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平台,明年下半年,试运行的信息平台计划进入模拟登记,即测试阶段。

这似乎也和国土部明确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时间表相近,建立统一登记的基础性制度,2020年推进统一登记制度的实施过渡,2020年全面实施统一登记制度,2020年前,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投入运行,不动产统一登记体系基本形成。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全文)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规范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 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 (九)抵押权; (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第二章不动产登记簿

北京市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工作,实现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现代化,有效保护和利用不动产登记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不动产登记档案是指在登记工作中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包括登记申请材料、登记机构的内部审核文件以及具有保存价值的其他材料。 第三条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以下简称市国土局)不动产登记部门负责全市不动产登记档案的管理工作,对各分局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各级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各类不动产登记档案的管理和保护利用。 第四条北京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和各区县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应当设立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档案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档案管理人员,提供必要条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工作标准,明确工作责任,保障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工作正常开展。 第五条各级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机构应履行下列职责: —1—

(一)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档案管理工作制度; (二)负责接收、整理本单位不动产登记业务部门移交的登记档案; (三)指导本级不动产登记业务部门完成归档工作; (四)统一管理本单位的不动产登记档案并提供利用。 第六条各级不动产登记业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本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集中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归档或者据为己有。 第七条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纪守法,具备专业知识。各单位应当保持档案工作人员的相对稳定,加强对档案管理人员的教育和培训。 第八条不动产登记档案,应当做到书写材料合乎标准、字迹工整、内容规范、图形清晰、数据准确、符合档案立卷归档的要求。 第九条档案管理机构应配备与档案管理工作相适应的库房、办公室、阅览室。档案库房应符合档案保护的要求,保持规定的温湿度,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做好防火、防盗、防高温、防尘、防光、防潮、防有害生物、防有害气体等工作,确保不动产登记档案的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十条不动产登记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档案—2—

北京市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

北京市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 1.1 登记资料查询 1.1.1 查询主体 下列情形可以依法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 1.权利人可以查询、复制其全部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2.因不动产交易、继承、诉讼等涉及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复制不动产自然状况、权利人及其不动产查封、抵押、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状况;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监察机关以及其他因执行公务需要的国家机关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与调查和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登记部门说明查询目的,不得将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用于其他目的;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信息。 1.1.2 申请材料 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申请人应到登记部门设立的登记场所提出申请,并填写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申请书。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提交的材料包括: 1.查询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委托查询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不动产坐落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证号,境外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还需经公证或者认证; 3.不动产交易、继承、诉讼等涉及的利害关系人查询的,提供利害关系证明、不动产坐落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证号; 4.权利人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的,还应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 5.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监察机关以及其他因执行公务需要的国家机关查询的,应当提供本单位出具的协助查询材料和工作人员的工作证或执行公务的证明文件;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登记部门按照本规范第1.3.1条规定的不动产登记业务分工,受理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申请。 1.1.3 查询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登记部门应当予以查询或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 1.申请人到登记部门现场查询的; 2.查询的不动产属于本登记部门的管辖范围; 3.查询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形式要求; 4.查询主体及其内容符合本规范第20.3.1条的规定; 5.查询目的明确且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1.4 查询程序 1.申请。查询人填写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申请书,申请书应按规定明确不动产坐落或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证号、查询目的及需要查询的事项,并提交查询人的身份证明。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全文

2014年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规范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第三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 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第四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 (九)抵押权; (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五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六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的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的用海、用岛等不动产的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第二章不动产登记簿 第七条不动产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不动产单元具有惟一编码。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统一的不动产登

不动产登记项目具体操作流程

不动产登记项目操作流程

一、前期入场摸底调查 1、各类数据摸底,包括各类数据的数量、数据格式、坐标系,电子数据和档案数据的具体情况等; 2、甲方的需求,包括软件、硬件、数据等具体需求,工作总体方案的编制,入场人员、设备的数量,项目实施工期等要求; 3、摸清甲方对该项目有实际影响力的人员,联系方式等; 4、如有需要,还需针对甲方的流程,协助设计甲方的中心机房、办公场地布局,硬件设备、办公设备等需求列表; 5、对前期入场的调查情况,编制前期文档,做好与实施组的交接,以及实施组的入场工作; 6、根据现行的标准,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作切合本地的技术实施方案。

二、不动产项目实施培训 1、针对所有不动产项目实施参与人员进行培训,包括市场部、前期组、项目实施部等所有员工; 2、重点针对项目经理、实施组员工分别进行专门的培训; 3、进行考核,过关的上岗,不过关的继续学习,直至过关上岗。

三、实施组进场 (一)人员及设备 根据甲方提供的场地及入场实际的工作量,核算需要的人员和设备数量,设备包括电脑、高拍仪或速扫机、打印机、办公工具等。(二)整理汇总 针对所有数据进行一个整理汇总,列出数据处理的主次顺序、先后顺序;所需整理的数据包括土地、房产和林业数据,但由于目前各地仍处于职能整合阶段,房产、林业数据仍未提供,故只能做土地数据。 土地数据包括纸质档案数据、电子业务数据、集体调查数据、基础地理数据、影像数据等。全部档案大类分两种,一种是发证档案,一种是地调未发证档案(如二调档案和集调未发证档案)。实际上已发证档案才是具有法律效果的真实成果,所有地调、摸底等过程档案,只是参考之用。所以我们优先做发证档案数据,后做地调未发证档案数据。 (三)倒排工期 根据技术实施方案,结合本地数据的实际情况和数量、投入的人员和设备、甲方的项目工期,制定切合实际的总体倒排工期和详细的工期表,具体到每月、每周和每日。(倒排工期和详细工期表由实施组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列出)

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应用平台总体技术框架

技术架构 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采用国产自主可控信息技术、按照云计算模式构建,技术架构如图2所示。 图2 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技术架构 1.基础设施层 基础设施层也称基础设施即服务层(IaaS ),是将计算资源、存储资源、网络资源等物理资源进行整合,按照云服务模式和云架构建立共享资源池,形成可按需动态扩展的高性能计算环境、大容量存储环境,满足海量不动产登记数据存储、高并发用户登记业务办理和信息共享查询,以及各级登记业务系统接入平台的需要。 不动产登记数据 其他数据 不动产登记统 一接入服务 不动产登记服务 不动产登记信息 共享、查询与分 析服务

2.平台层 平台层也称平台即服务层(PaaS),是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的枢纽,负责对物理资源、数据资源、应用服务、通用资源等进行统一管理、监控与调度,负责提供应用开发和部署的环境。 3.数据资源层 数据资源层也称数据即服务层(DaaS),由不动产登记数据、其他数据等组成,负责数据的统一组织与管理,对应用层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信息共享和查询服务系统、信息分析系统提供数据支撑。不动产登记数据包括覆盖全国的、通过历年土地、房屋、林地、草原、海域登记积累的登记信息。不动产登记数据通过日常登记业务实时动态更新。 4.应用层 应用层也称软件即服务层(SaaS)。面向各类用户,通过网络提供不动产登记信息的查询、分析、交换、共享服务和登记业务办理服务。服务对象包括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林业、海洋等部门,公安、民政、财政、税务、工商、金融、审计、统计等部门,以及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等。通过统一应用服务门户向用户呈现。 5.标准和制度保障体系 标准和制度保障体系包括数据和应用服务方面和技术标准规及 管理制度,确保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各组成部分之间,以及平台与外部系统交互能够有效衔接,规运转。

2019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全文

2019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全文 不动产登记条例是社会的一大关注点,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2019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全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国土资源部正式公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实施细则》明确产权未发生变更、转移的,原来的不动产权属证书继续有效,可以不更换新证书。实施细则已于今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对于老百姓来说,最关心的一个问题是,不动产登记后,之前的房产证等证书是否依然有效?是否需要立即申请更换呢? 对此,《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05条明确规定:“本实施细则施行前,依法核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继续有效。不动产权利未发生变更、转移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强制要求不动产权利人更换不动产权属证书。”简单来说,就是在产权未变更、转移的情况下,可以一直持有旧证书,老百姓不用着急去换新证。

如何进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呢?《实施细则》规定: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填写登记申请书,并提交身份证明以及相关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复印件,复印件应当与原件保持一致。 专家还表示,如果当事人不申请,登记机构不会主动或强制登记。 三类主体可以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 关于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问题,《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明确提出,国家实行不动产登记资料依法查询制度,并把查询主体限定为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有关国家机关,而这三类主体查询、复制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范围也不一样。 根据细则,权利人可以查询、复制其不动产登记资料。因不动产交易、继承、诉讼等涉及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复制不动产自然状况、权利人及其不动产查封、抵押、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状况。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监察机关等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与调查和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其他有关国家机关执行公务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依照本条规定办理。

不动产登记简介

(1)不动产的概念 不动产(immovable property)是指依自然性质或法律规定不可移动的财产,包括附着于地面或位于地上和地下的附属物。不动产不一定是实物形态的,如探矿权和采矿权、如建筑物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 我国规定不动产的类型有:土地、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添附于土地和建(构)筑物的物。最核心的是土地、最复杂的是房产。 不动产与动产的划分是以物是否能够移动并且是否因移动而损坏其价值作为划分标准的。动产是指能够移动而不损害其价值或用途的物。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若移动则损害其价值或用途的物。 (2)不动产登记的概念和内容 不动产登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确立的一项物权制度,是指经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由国家专职部门将有关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 1.登记是依当事人申请的行为。 2.登记是国家专职部门的活动。 3.登记内容为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 4.登记事项须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登记的权利包括: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 (九)抵押权; (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不动产登记的内容: 1.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址、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 2.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等变化等权属状况。 3.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 4.其他相关事项。 不动产登记的确是房地产税向存量环节征收的必要前提,但并不是充分必要条件。2013年3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就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任 务分工进行通知,要求2014年6月底前出台并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由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法制办、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负责。

最新版《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最新版《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下面是CN人才网给大家整理收集的最新版《不动产登记暂行实施》,欢迎大家阅读与收藏。 最新版《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细化不动产统一登记,方便人民群众办理不动产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不动产登记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实施细则另有的除外。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应当与其所依附的土地、海域一并登记,保持权利主体一致。 第三条不动产登记机构依照《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协商办理或者接受指定办理跨县级行政区域不动产登记的,应当在登记完毕后将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人以及不动产坐落、界址、面积、用途、权利类型等登记结果告知不动产所跨区域的其他不动产登记机构。 第四条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国土资源部受理并会同有关部门办理,依法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用岛的登记,由国土资源部受理,依法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依照国土资源部《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等规定办理。

第二章不动产登记簿 第五条《条例》第八条规定的不动产单元,是指权属界线封闭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空间。 没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着物的,以土地、海域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为不动产单元。 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着物的,以该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着物与土地、海域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为不动产单元。 前款所称房屋,包括独立成幢、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以及区分套、层、间等可以独立使用、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

北京市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

编号日期 申请人情况 证件号 通讯地址联系电话联系电话联系电话邮 编 代理人姓名 联系电话申请 登记类型 □土地所有权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林地使用权 □房屋所有权 □建筑物所有权 □森林、林木所有权 □森林、林木使用权 ■抵押权 □地役权 □其它_________________收件 收件人 权利人姓名(名称)身份证件种类单位:平方米 登 记 申 请 人 □首次登记(□总登记 □初始登记) □转移登记 □变更登记 ■注销登记 □更正登记 □异议登记 □预告登记 □查封登记 □补证 □换证 □其他_________________ 证件号 用 途林 种 邮 编 不动产类型房屋 面 积原不动产权证号不动产单元号不动产情况 身份证件种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代理人姓名代理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登 记 申 请 人 北京市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 身份证件种类 证件号身份证件种类 证件号代理机构名称 义务人姓名(名称)构筑物类型 通讯地址坐 落

备注 登簿备 注 代理人(签章): 代理人(签章): 取件 需役地不动产单元号复审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核定 申请人(权利人签章): 申请人(义务人签章):0(人民币元) 债务履行期限(债权确定期间) 全部 申请登记原因初审 登簿人: 登簿时间: 本申请人对填写的上述内容及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不实,申请人愿承担法律责任。 审查人: 年 月 日不动产登记审批情况(申请人请勿填写) 审查人: 地役权情况 被担保债权数额(最高债权数额) 抵押物面积 抵押情况 需役地坐落抵押物范围申请证书版式申请分别持证 ■单一版 □集成版 ■是 □否 在建工程抵押注销 核定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依据】 为保证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不动产范围】 依照本细则登记的不动产包括: (一)耕地、林地、草地、荒地、水域、滩涂、建设用地以及因自然淤积和人工填海、填湖形成的土地等; (二)定着于地表、地上或者地下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特定空间; (三)海域及海上建筑物、构筑物; (四)定着于土地的森林和林木;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登记的其他不动产。 第三条【连续登记】 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不得办理不动产其他类型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一体登记】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应当以土地、海域为基础一体登记。 第五条【跨区域不动产的登记管辖】 依照《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接受指定办理跨县级行政区域不动产登记的登记机构,在登记完毕后应当将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有关事项告知不动产所跨区域的其他不动产登记机构。 第六条【国家级不动产的登记管辖】 国务院确定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以及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的登记由国土资源部统一受理,并会同有关部门办理,依法向权利人颁发证书。 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依照《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不动产登记簿 第七条【不动产单元】 不动产单元由权属界线固定封闭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空间构成。不动产单元编码规则由国土资源部制定。 无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着物的土地、海域,以土地、海域权属界限封闭的范围为不动产单元。

2020年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2篇

Word格式 I A4打印 I 内容可修改 2020年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2篇 Beijing real estate registration norms in 2020 编订:JinTai College

2020年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2篇 前言:细则也称实施细则,是有关机关或部门为使下级机关或人员更 好地贯彻执行某一法令、条例和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对其所做的详 细的、具体的解释和补充。本文档根据细则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调整修 改及打印。 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 1、篇章1:《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试行)》 20xx年实施 2、篇章2:《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试行)》政策解读 从20xx年1月1日起,公证不再成为市民在继承房产或 者接受遗赠房产时的必选项了。下文是关于北京市不动产的登记细则最新消息,仅供参考! 篇章1:《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试行)》20xx年实施20xx年,本报曾经刊发《老人继承遗产难过公证关》一文,60多岁老人想继承90岁驾鹤西去父亲的房产,不仅需要

在公证处、派出所、老家街道办、房屋过户大厅几处来回跑,还要缴纳公证费。 国土资源部就注意到这样的情况。今年5月30日出台的《关于印发〈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通知》对继承、受遗赠的不动产登记专门进行了规定。按照这一规定,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申请登记的,申请人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的,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办理登记;申请人不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 法律文书的,该通知也专门规定了相应的办理程序。 市规划国土委相关负责人表示,“规范”的出台是既贯 彻落实《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国土资源部相关政策的重要举措,也是规范全市不动产登记行为、维护交易安全、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 记者注意到,新“规范”要求,公证成为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的可选项。这也就意味着,如果市民愿意走公证程序,还可以按照公证程序来办;如果市民想直接到不动产登记 大厅办手续,省去公证环节和费用,也可以办理。 篇章2:《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试行)》政策解读 【按住Ctrl键点此返回目录】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doc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规范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 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 (九)抵押权; (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第二章不动产登记簿 第八条不动产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不动产单元具有唯一编码。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 不动产登记簿应当记载以下事项: (一)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 (二)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 (三)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 (四)其他相关事项。 第九条不动产登记簿应当采用电子介质,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采用纸质介质。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明确不动产登记簿唯一、合法的介质形式。 不动产登记簿采用电子介质的,应当定期进行异地备份,并具有唯一、确定的纸质转化形式。 第十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将各类登记事项准确、完整、清晰地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任何人不得损毁不动产登记簿,除依法予以更正外不得修改登记事项。 第十一条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与不动产登记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加强对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的管理和专业技术培训。 第十二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不动产登记簿的保管,并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责任制度。

不动产登记项目具体操作流程

不动产登记项目具体操作流程

不动产登记项目操作流程

一、前期入场摸底调查 1、各类数据摸底,包括各类数据的数量、数据格式、坐标系,电子数据和档案数据的具体情况等; 2、甲方的需求,包括软件、硬件、数据等具体需求,工作总体方案的编制,入场人员、设备的数量,项目实施工期等要求; 3、摸清甲方对该项目有实际影响力的人员,联系方式等; 4、如有需要,还需针对甲方的流程,协助设计甲方的中心机房、办公场地布局,硬件设备、办公设备等需求列表; 5、对前期入场的调查情况,编制前期文档,做好与实施组的交接,以及实施组的入场工作; 6、根据现行的标准,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作切合本地的技术实施方案。

二、不动产项目实施培训 1、针对所有不动产项目实施参与人员进行培训,包括市场部、前期组、项目实施部等所有员工; 2、重点针对项目经理、实施组员工分别进行专门的培训; 3、进行考核,过关的上岗,不过关的继续学习,直至过关上岗。

三、实施组进场 (一)人员及设备 根据甲方提供的场地及入场实际的工作量,核算需要的人员和设备数量,设备包括电脑、高拍仪或速扫机、打印机、办公工具等。 (二)整理汇总 针对所有数据进行一个整理汇总,列出数据处理的主次顺序、先后顺序;所需整理的数据包括土地、房产和林业数据,但由于当前各地仍处于职能整合阶段,房产、林业数据仍未提供,故只能做土地数据。 土地数据包括纸质档案数据、电子业务数据、集体调查数据、基础地理数据、影像数据等。全部档案大类分两种,一种是发证档案,一种是地调未发证档案(如二调档案和集调未发证档案)。实际上已发证档案才是具有法律效果的真实成果,所有地调、摸底等过程档案,只是参考之用。因此我们优先做发证档案数据,后做地调未发证档案数据。 (三)倒排工期 根据技术实施方案,结合本地数据的实际情况和数量、投入的人员和设备、甲方的项目工期,制定切合实际的总体倒排工期和详细的工期表,具体到每月、每周和每日。(倒排工期和详细

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的管理系统平台解决方案设计

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解决方案我国现有的不动产登记职责分布在多个部门,许多城市实行房、地分开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其上房屋则在房产管理部门登记;此外,耕地、林地、滩涂、海岛等不仅涉及国土、农业、林业等多个部门,登记程序、标准等也各有不同。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市场经济对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的产权制度要求越来越高,原有做法已经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2013年11月2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整合分散在多个部门的不动产登记职责由一个部门承担,通过提供“一站式”服务,对于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财产权,提高政府治理效率和水平,尤其是方便企业、方便群众,具有重要意义。启动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改革,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协调制度,推动土地登记历史资料整理与信息化,建设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平台将是首批进行不动产统一登记试点地区正在面临的重要任务。 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 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主要解决各部门的数据交换、信息整合、数据共享和实时互通。按照国家部署要求,该平台通过数据交换接口、数据抄送等方式,首先实现不动产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林业局、海洋局等部门现有土地、房屋、草原、林地、水域滩涂、海域海岛等审批、交易和登记信息的历史数据共享,然后通过统一的登记窗口和信息平台,受理新增不动产登记涉及的各类登记事项,进而实现各业务的实时互通互查。面向公众,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提供不动产登记查询服务系统,方便社会依法查询。 ? 实现土地、房屋、草原、林地、水域滩涂、海域海岛等审批、交易和登记信息实时互通共享。? 利用遥感、GIS、二三维可视化等技术,实现对不动产数据的查询、统计、分析、输出、信息展示等,并以图形、表格、文字、GIS和数据模型相结合的方式,直观、准确、动态地展示涉及不动产登记数据各个方面的信息。 ? 采用“房地合一”模式,实现不动产的统一登记。 ? 推动不动产登记信息公示,向公众开放可以用于搜索、查询的不动产登记数据信息。 ? 提供多样的辅助硬件设备接口,如条码枪、身份证读取器、扫描仪等。 系统架构设计 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总体框架以信息化标准规范体系和数据交换体系为体系结构,以国土、房产、林业、草原、海域等数据等各类的登记、空间、档案数据库为基础,将地理信息服务(图形浏览、定位查询、空间分析等)、属性查询与统计分析、专题图件发布等GIS服务加以封装,通过不动产登记基础平台提供的各类服务和接口支撑,建立面向不动产登记的登记信息管理系统和信息公示系统(图1)。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全文

国务院令公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2015年3月1日 今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656号国务院令,公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六章三十五条,对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簿、登记程序、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等作出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规范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第三条不动产收藏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行为不动产同意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 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全力,不因登记机构和等级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法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 (九)抵押权; (十)法律规定 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制定办理。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条文解读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条文解读 山东省法学会企业商事法律研究会刘文荣近日近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656号国务院令号国务院令,,公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条例条例》》共六章三十五条共六章三十五条,,对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簿登记簿、、登记程序登记程序、、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等作出规定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等作出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规范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解读: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重要内容,也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现代市场体系的必然要求,对于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财产权、提高政府治理效率和水平,尤其是方便企业、方便群众,具有重要意义。根据物权法第十条规定,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并授权行政法规对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作出规定。制定出台条例,通过立法规范登记行为、明确登记程序、界定查询权限,

整合土地、房屋、林地、草原、海域等登记职责,实现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四统一”)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 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解读:通过不动产统一登记,会进一步提高登记质量,避免产权交叉或冲突,保证各类不动产物权归属和内容得到

北京市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工作程序

北京市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工作程序 (试行) 《北京市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工作程序(试行)》适用于我市行政辖区内不动产登记申请人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申请办理的转移登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各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在办理该类不动产登记时均应按照本规定开展工作。 一、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的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申请人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的,登记部门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试行)》的相关规定办理。登记部门可以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将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的不动产登记申请人作为绿色通道的服务对象之一,为其提供更便捷的服务。 二、不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的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申请人不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的,登记部门可安排专门的业务窗口负责此类登记业务的政策解释、办理流程介绍、申请材料接收等工作。对此类登记业务可以按照以下工作程序办理:(一)核实不动产登记有关情况 工作人员在向拟通过继承(受遗赠)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介绍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继承材料查验流程、公示期限等不动产登记的办理要求后,应告知其至档案窗口查询不动产登记的有关情况,包括是否存在抵押登记、查封登记、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网签等情形。同时提示其应在对查询结果中影响不动产权利转移的情形进行处理后申请办理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否则可能会影响最终的登记决定。 申请人持身份证明文件、亲属关系证明、被继承人(遗赠人)死亡证明、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等文件向档案窗口申请查询拟继承(受遗赠)的不动产登记有关情况。经审核,符合查询条件的,档案窗口应向申请人出

2020司法考试备考考点: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2020司法考试备考考点: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知识点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一、不动产登记的对象、种类和机构 (一)不动产登记的对象 1.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2.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1)集体土地所有权。 (2)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3)森林、林木所有权。 (4)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5)建设用地使用权。 (6)宅基地使用权。 (7)海域使用权。 (8)地役权。 (9)抵押权。 (10)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3.下列权利无需登记 (1)国有土地所有权。 (2)权属争议的。

(3)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二)不动产登记的种类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 (三)登记机构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二、不动产登记簿 (1)不动产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不动产单元具有编码。 (2)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

完整版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应用平台总体技术框架

技术架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采用国产自主可控信息 技术、按照 所示。2云计算模式构建,技术架构如图 不动产登记信不动产登记共享、查询与不动产登记服一接入服析服不动产登记数其他数 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技术架构图2 基础设施层1.,是将计算资源、存IaaS)基础设施层也称基础设施即服务层(按照云服务模式和云架构建网络资源等物理资源进行整合,储资源、大容量存储立共享资源池,形成可按需动态扩展的高性能计算环境、高并发用户登记业务办理和信满足海量不动产登记数据存储、环境,息共享查询,以及各级登记业务系统接入平台的需要。. 2.平台层 平台层也称平台即服务层(PaaS),是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的枢纽,负责对物理资源、数据资源、应用服务、通用资源等进行统

一管理、监控与调度,负责提供应用开发和部署的环境。 3.数据资源层 数据资源层也称数据即服务层(DaaS),由不动产登记数据、其他数据等组成,负责数据的统一组织与管理,对应用层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信息共享和查询服务系统、信息分析系统提供数据支撑。不动产登记数据包括覆盖全国的、通过历年土地、房屋、林地、草原、海域登记积累的登记信息。不动产登记数据通过日常登记业务实时动态更新。 4.应用层 应用层也称软件即服务层(SaaS)。面向各类用户,通过网络提供不动产登记信息的查询、分析、交换、共享服务和登记业务办理服务。服务对象包括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林业、海洋等部门,公安、民政、财政、税务、工商、金融、审计、统计等部门,以及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等。通过统一应用服务门户向用户呈现。 5.标准和制度保障体系 标准和制度保障体系包括数据和应用服务方面和技术标准规范及管理制度,确保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各组成部分之间,以及平台与外部系统交互能够有效衔接,规范运转。. 6.安全保障体系 安全保障体系包括安全管理制度、安全基础设施、网络安全、主机安全、应用安全、数据安全等内容,保障数据存储、传输、访问、共享

北京房产证中英文对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 Housing Ownership Certificate of the P. R. China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为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对不动产权利人申请登记的本证所列不动产权利,经审查核实,准予登记,颁发此证。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perty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other laws and regulations, in order to protect the legal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house-owners, the real estate listed on this Certificate, which was applied by the house-owner, is confirmed to be authentic, and it is hereby to issue this Certificate. (seal)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Beijing Municiple Bureau of State Land and Resources 登记机构(章) Registration Authority(Seal) 不动产登记专用章(顺义) Dedicated seal of real estate (Shunyi) 2016年Year 03 月Month 16 日Day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监制 Supervised by the Ministry of Land and Resources of the P. R. China 编号Number : 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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