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犬管理条例(草案)

养犬管理条例(草案)
养犬管理条例(草案)

2010年江苏徐州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

第一条为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

此帖来自狗民网5 ]. K9 F5 a()狗民网-狗与爱的世界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养犬、经营犬只及其从事相关监督管理活动的单位、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狗民网-狗与爱的世界此帖来自狗民网; m5 G" I; s6 A$ e: t9 ~ G0 W()

军用、警用犬以及动物园、科研实验用犬等特种犬的管理,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此帖来自狗民网* ?8 h9 u, y. t()狗民网-狗与爱的世界第三条养犬管理实行管理和服务相结合、行政机关执法和基层组织参与管理相结合、养犬人自律和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此帖来自狗民网2 N7 T5 o5 E; W()狗民网-狗与爱的世界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公安、畜牧兽医、市容与城管执法、卫生、工商等行政部门组成的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并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狗民网-狗与爱的世界此帖来自狗民网% R! Y3 g7 @7 ?()

第五条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养犬登记,查处无证养犬、违法携犬外出等行为,依法查处因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以及放任犬只恐吓他人、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治

安案件;

此帖来自狗民网9 D" }3 [7 w, u()狗民网-狗与爱的世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职责分工,各负其责:狗民网-狗与爱的世界此帖来自狗民网" B1 ?; ]) J5 k) Q" d()

(一)畜牧兽医行政部门负责犬只的免疫、检疫,实施犬只诊疗许可,组织对疫犬、无主犬尸的无害化处理等工作;狗民网-狗与爱的世界此帖来自狗民网- F5 Z: Y( ?' c1 Y()

(二)市容与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对占用道路、公共场地摆摊设点售犬行为和因养犬而破坏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查处;协助公安机关查处无证养犬、违法携犬外出等行为;

此帖来自狗民网6 A6 u) G" h$ y( V()狗民网-狗与爱的世界(三)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人用狂犬病疫苗注射和狂犬病人诊

治的管理;

此帖来自狗民网6 N' `9 w) X, B) }. S()狗民网-狗与爱的世界(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犬只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狗民网-狗与爱的世界此帖来自狗民网8 u) S) ~; q4 |! I( y,

H9 Z, F()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有关养犬管理信息以及查处违法、

违规养犬的情况通报公安机关.

此帖来自狗民网9 d8 r0 Z7 g" i1 o! D0 p()狗民网-狗与爱的世界第六条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以及其他基层组织和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制定并监

督实施养犬公约,依法调解因养犬引起的纠纷.狗民网-狗与爱的世界此帖来自狗民网* n* o) N8 }# k$ K3 M3 i()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和卫生防疫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此帖来自狗民网 e. E7 U8 g3 @: p()狗民网-狗与爱的世界第七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犬只总量控制,具体数量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人口密度、区域环境等因素确定.此帖来自狗民网$ K2 I4 z! J9 X()狗民网-狗与爱的世界第八条本市市区三环路以内以及三环路以外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和新城区、徐州经济开发区、风景名胜区的已建成区域为重点管理区,其他区域为一般管理区.狗民网-狗与爱的世界此帖来自狗民网9

i g3 n6 e()

各县(市)、贾汪区行政区域内的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由县(市)、贾汪区人民政府划定.狗民网-狗与爱的世界此帖来自狗民

网6 H5 E9 _6 K2 d4 i()

第九条重点管理区实行犬只强制免疫和养犬登记制度;一般管理区实行犬只强制免疫制度.狗民网-狗与爱的世界此帖来自狗

民网- b I. S7 U) S( k()

第十条犬只出生满三个月的,养犬人应当将犬只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依法设立的动物诊疗机构进行狂犬病等疫病的免疫,取得犬只免疫证明.狗民网-狗与爱的世界此帖来自狗民网/ S;

y( Q5 ]+ c" P( B: o) b9 ?()

免疫有效期满前三十日内,养犬人应当送犬只再次进行免疫.

此帖来自狗民网* C5 i* g2 g7 A()狗民网-狗与爱的世界第十一条在重点管理区内每户限养一条观赏犬,禁止饲养危险犬.

此帖来自狗民网$ f4 d2 J5 N) n b()狗民网-狗与爱的世界观赏犬和危险犬的分类及标准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畜牧兽医行

政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狗民网-狗与爱的世界此帖来自狗民网w9 {$ |' e9 B) p1 K; Q()

第十二条重点管理区内个人申请养犬的,向其所在地的县(市)、区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狗民网-狗与爱的世界此帖来自狗民网# ^6 N S6 }1 q2 }$ b8 D()

(一)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暂住户口;

此帖来自狗民网* ?) z0 O7 h0 b: s6 m()狗民网-狗与爱的世界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此帖来自狗民网) [/ d$ E; s5 }; {9 c()狗民网-狗与爱的世界(三)独户居住;狗民网-狗与爱的世界此帖来自狗民网& S6 c' R7

c; e: p ?()

(四)犬只经过免疫,取得合法、有效免疫证明;

此帖来自狗民网2 t4 P) L()狗民网-狗与爱的世界(五)实

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申请人应当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关于遵守小区养犬公约的协议;未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申请人应当与其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签订养犬责任书.

此帖来自狗民网0 E, C1 y( G1 Q()狗民网-狗与爱的世界第十

三条重点管理区内单位申请养犬的,应当向其所在地的县(市)、区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狗民网-狗与爱的世界此帖来自狗民网+ {- t9 @8 {% }1 c: }()

(一)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此帖来自狗民网+ J e6 a7 k, T2 d()狗民网-狗与爱的世界(二)有护卫、表演等特殊需要;狗民网-狗与爱的世界此帖来自狗

民网2 f) o! p. B W()

(三)具有健全的养犬安全管理制度;狗民网-狗与爱的世界此帖

来自狗民网( H6 H. _6 c2 H( c()

(四)有专人管养犬只;

此帖来自狗民网# ~' P. ^( C S; w()狗民网-狗与爱的世界(五)设有安全牢固的犬笼、犬舍等设施;狗民网-狗与爱的世界此

帖来自狗民网/ ]3 t! ^3 c( `()

(六)犬只经过免疫,取得合法、有效免疫证明;

此帖来自狗民网/ C3 v3 P( M4 b: M. c0 j1 A6 K()狗民网-狗与爱的世界(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此帖来自狗民网; N _1 k* \" k) V()狗民网-狗与爱的世界第十四条县(市)、区公安机关对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注册登记,发给养犬登记证、犬牌,并为犬只植入电子芯片.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三日内将犬只自行处置或者送至公安机关设立的犬只留验场所.狗民网-狗与爱的世界此帖来自狗民网4 K8 Q K! d. G3 K5 X()

第十五条养犬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期满需要继续养犬的,养犬人应当在养犬登记证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内,持有效的犬只免疫证和养犬登记证到原登记部门办理延期手续.狗民网-狗与爱的世界此帖来自狗民网# y3 n" F$ \()

第十六条重点管理区养犬人或者犬只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原注册登记地办理变更手续.狗民网-狗与爱的世界此帖来自狗民网9 M6 X* m' X1 s5 r()

养犬人放弃所饲养犬只的,应当妥善处理,并到原注册登记地办理注销登记.狗民网-狗与爱的世界此帖来自狗民网1 n(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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犬只丢失或者死亡的,养犬人应当自丢失或者死亡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原注册登记地办理注销登记.

此帖来自狗民网" J4 i R8 p* ]* Z()狗民网-狗与爱的世界第十七条重点管理区养犬应当按年度缴纳管理服务费.管理服务费按照省物价、财政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狗民网-狗与爱的世界此帖来自狗民网% h; [8 A$ ?5 S$ H2 W5 Y()

盲人饲养导盲犬只、肢体重残人士饲养扶助犬只、七十岁以上孤寡独居老人养犬的,免收管理服务费;饲养绝育犬只的,从犬只绝育的第二年起免收两年的管理服务费.狗民网-狗与爱的世界此帖来自狗民网6 f! V! _* W9 s9 e()

养犬管理服务费由公安机关征收,集中上缴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用于制作养犬登记证、犬牌、电子芯片,犬只的留验以及疫

犬无害化处理等与养犬管理服务工作相关的支出.

此帖来自狗民网4 S h! a. S3 n()狗民网-狗与爱的世界第十八条养犬应当遵守下列规定:狗民网-狗与爱的世界此帖来自狗民网! _4 ~6 ~7 U1 {( R8 x" J()

(一)重点管理区内的犬只以及一般管理区内饲养的危险犬实行

圈养或拴养,重点管理区内单位饲养的危险犬不得出户;

此帖来自狗民网1 z8 p' M1 t) e3 I. D()狗民网-狗与爱的世界(二)重点管理区内的观赏犬除六点至八点、十七点至二十点外可以出户.出户时应当束犬链、挂犬牌,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并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此帖来自狗民网% T8 R" }9 J()狗民网-狗与爱的世界(三)重点管理区内单位饲养的危险犬因登记、年检、免疫、诊疗等需出户的,应当将犬只装入犬笼或者为犬只戴嘴套、束犬链,并挂犬牌,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狗民网-狗与爱的世界此帖来自狗民网7 @' F' {. r( G: R ~" u()

(四)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狗民网-狗与

爱的世界此帖来自狗民网3 L. U: n! m5 J) Z()

(五)犬吠影响他人时,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此帖来自狗民网* s* R* ^1 X; B0 z) A()狗民网-狗与爱的世界(六)不得携犬进入超市、商场(店)、宾馆、饭店、公园、公共广场、市区主干道、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游乐场、车站、航空港等公共场所;狗民网-狗与爱的世界此帖来

自狗民网2 F. h0 s( n \- Z()

(七)不得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

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司驾人员的同意;

此帖来自狗民网1 c; E3 O c()狗民网-狗与爱的世界(八)定期对犬只进行免疫;狗民网-狗与爱的世界此帖来自狗民网;

I5 E) T2 D()

(九)养犬登记证、犬牌或犬只免疫证毁损、遗失的,养犬人应当在七日内向有关部门申请补发;狗民网-狗与爱的世界此帖来自狗民网' i. w0 j _ B* P()

(十)不得虐待、遗弃犬只;狗民网-狗与爱的世界此帖来自狗民网

" e) I4 y; R5 m6 Y$ [& o, `()

(十一)犬只死亡的,应当及时报告畜牧兽医行政部门,并在其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狗民网-狗与爱的世界此帖来自狗民网*

[& }) n b! W5 y()

(十二)履行养犬公约或养犬责任书规定的其他义务.

此帖来自狗民网Z$ K2 J; a) ?9 v3 B5 D: F()狗民网-狗与爱的世界盲人、肢体重残人士可以分别携带导盲犬、扶助犬进入前款第(六)项所列区域.狗民网-狗与爱的世界此帖来自狗民网&

N, S. p' r8 n9 V()

第十九条重点管理区内禁止设立犬只养殖、交易场所.

此帖来自狗民网% W7 C3 `1 W6 \2 m()狗民网-狗与爱的世界第二十条从事犬只经营活动、开办犬只诊疗机构的,应当取得畜

牧兽医行政部门颁发的《动物防疫合格证》,后者还应当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并在领取营业执照后七日内

向公安机关备案.

此帖来自狗民网' j) O3 l" [+ d()狗民网-狗与爱的世界第二十一条举办犬只展览、表演等活动的,举办者应当向所在地的县(市)、区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县(市)、区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二十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对不予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狗民网-狗与爱的世界此帖来自狗民网5 o3 R) q. U N" H6 {9

D()

第二十二条禁止伪造、变造、涂改、转让、买卖与养犬和从事犬只经营活动相关的证件、证明.

此帖来自狗民网8 T) t1 }9 T8 E V) k1 I()狗民网-狗与

爱的世界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设立犬只留验场所,收容处理养

犬人放弃饲养的犬只、因违反本条例被收容的犬只以及无主犬、流浪犬.狗民网-狗与爱的世界此帖来自狗民网. G* m! }1 C()犬只留验场所收容的犬只,自收容之日起七日内原养犬可以将犬只领回;逾期无人领回的,可以由其他人领养.领回、领养人应当符合养犬条件,并办理养犬登记和其他相关手续.无人领回、领养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理.狗民网-狗与爱的世界此帖来自狗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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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兽医行政部门应当对犬只留验所的犬只进行检疫、防疫;依法需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进行无害化处理.狗民网-狗与爱的世

界此帖来自狗民网! B* i8 g8 ]% q4 L()

第二十四条犬只伤害他人的,任何人均有权控制伤人犬只,养犬人应当立即将受害人送医疗卫生机构诊治,并依法承担医疗费用、赔偿损失.养犬人应当于当日将犬只咬伤他人的情况报告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犬只送至犬只留验场所留验收容.此帖来自狗民网; ^) g6 W' Y$ n2 W, s()狗民网-狗与爱的世界留验收容期间发现系狂犬或疑似狂犬的,由畜牧兽医行政部门作无害化处理.狗民网-狗与爱的世界此帖来自狗民网"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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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非法养犬、非法经营犬只行为进行举报.有关部门对举报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并自收到举报之日起十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狗民网-狗与爱的世界此帖来自狗民网$ y1 D( E6 I( v) K5 a()

第二十六条公安机关、畜牧兽医、市容与城管执法等部门发现流浪犬、无主犬的,应当将犬只送至犬只留验场所.

此帖来自狗民网7 k, j! R5 J! `/ E' C6 v6 K2 _()狗民网-狗与爱的世界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流浪犬、无主犬的,可以将犬只送至犬只留验场所或者告知公安机关进行处理;送至犬只留验

场所的,应当给予奖励.

此帖来自狗民网! }" j3 x3 h2 t()狗民网-狗与爱的世界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养犬违法记录档案,对准养期间一年内违法记录满三次的,吊销养犬登记证,并收容处理犬只.狗民网

-狗与爱的世界此帖来自狗民网8 \1 u2 X; y6 f()

养犬人因前款规定,被公安机关收容处理其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的,在五年内不予办理养犬登记.

此帖来自狗民网! ]* _: J, \5 X; G4 L1 q1 s()狗民网-狗与爱的世界公安机关应当将养犬登记、养犬违法记录等事项在养犬人所在的社区公示.狗民网-狗与爱的世界此帖来自狗民网1

Q* v: V6 e6 k! ~()

第二十八条未领取养犬登记证擅自养犬的,由公安机关将犬只送至犬只留验场所,责令养犬人七日内补办登记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由公安机关处理犬只.狗民网-狗与爱的世界此帖来自狗民网: l! O* Q7 k, S4 T1 L()

未按规定办理养犬延期等手续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养犬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对责任人处以三百元的罚款,并收容

处理犬只.

此帖来自狗民网# q6 [' ^+ g$ |' }9 `6 d()狗民网-狗与爱的世界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二)、(三)、(六)、(七)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对携犬人处以二百元的罚款.狗民网-狗与爱的世界此帖来自狗民网9 }7 R1 H6 t! d; ^: t()

第三十条犬只咬伤他人,养犬人未按规定及时将犬只送至犬只留验场所留验的,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处以五百元的罚款,并收容处理犬只.狗民网-狗与爱的世界此帖来自狗民网* v6 ]+ D,

L6 j4 D5 D: m()

第三十一条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以及放任犬只恐吓他人、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养犬人进行处罚.

此帖来自狗民网3 o9 x! h3 [$ r K: q1 ^()狗民网-狗与爱的世界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市容与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对携犬人处以一百元的罚款.此帖来自狗民网- K" L5 y9 X8 y3 y8 J9 P$ f()狗民网-狗与爱的世界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犬只养殖、交易场所或者擅自从事犬只销售、养殖、展览、表演、诊疗等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并按相应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狗民网-狗与爱的世界此帖来自狗民网& w, p*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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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冒用、涂改、伪造和买卖养犬登记证、犬只防疫证、犬只养殖和犬只销售等批准文件以及犬牌的,由公安机关、畜牧兽医、工商等行政部门依法处罚.狗民网-狗与爱的世界此帖来自狗民网( U8 I2 }" d, [/ {; G0 j6 @" K()

未按本条例规定对犬只进行狂犬病等疾病免疫的,由畜牧兽医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此帖来自狗民网! G7 b" f* U1 U) E! d()狗民网-狗与爱的世界第三十五条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此帖来自狗民网0 a6 d. y1 \: }()狗民网-狗与爱的世界(一)公安机关为不符合条件的养犬人办理养犬登记或者续期手续的;狗民网-狗与爱的世界此帖来自狗民网9 s3 z' K b; p() (二)公安机关对符合条件的养犬人,无正当理由不予办理或者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养犬登记、续期、变更、注销等手续的;此帖来自狗民网- n7 b, O8 I2 q2 B6 ]()狗民网-狗与爱的世界(三)畜牧兽医行政部门对犬只免疫监管不力,情节严重或者造成

严重后果的;

此帖来自狗民网4 t: p) [; O0 F( k()狗民网-狗与爱的世界(四)对已经发现的依法应当处罚的违法养犬行为未予处罚,情节严重

的;

此帖来自狗民网) ^/ }% p0 m$ z) O" N()狗民网-狗与爱的世界(五)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或者接到的举报,不依法处理或者

相互推诿,或者对有关情况不及时通报的;

此帖来自狗民网# [5 A. x0 K( X1 t" F, d()狗民网-狗与爱的世界(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

此帖来自狗民网- ^5 q I5 X, {9 Y3 \( F: c()狗民网-狗与爱的世界第三十六条本条例自2010年月日起施行.2003年10月20日施行的《徐州市犬类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

93号)同时废止.

小区养犬管理规定

住宅小区宠物管理规定 为加强小区宠物豢养管理,确保业主的人身安全和健康,维护小区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根据丹东市城市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本小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本规定中所指宠物为住户合法饲养的狗、猫、鸟类等,不得饲养家禽、家畜,如鸡、鸭、鹅、羊猪、兔、牛、马等。 二、凡本小区饲养犬类的养犬人必须持有动物防疫站出具的(动物健康免疫证);必须到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注册,领取养犬登记证,并保证每年检查一次。 三、养犬人须持有(动物健康免疫证)、养犬登记证,到物业公司进行登记备案,否则视为无证豢养。对无证犬、无登记犬,物业公司有权收缴并将其逐出本小区或向公安机关举报。 四、小区内每户只准豢养一条观赏犬(体长标准:成年犬一般不超过50CM),禁止饲养具有攻击性的烈性犬合大型犬,且养犬人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为放置意外事件的发生,小区内严禁遛犬。 六、合理饲养和管理所养宠物,避免饲养犬只狂吠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及休息,家中无人时,应妥善安置。对于不采取措施的,物业公司由权采取强制手段或向公安机关举报。 七、养犬人携犬出户时应加以束缚(如束犬链、犬口罩等),并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看管。不得在楼道内或大堂区域内遛犬。 八、养犬人应文明携犬出户,并携带垃圾袋,及时清除犬只所排泄的粪便,不得任其在公共区域内随地便溺。 九、养犬人不得携犬进入儿童游乐场所和居民休闲活动区等公共场所,应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及儿童。 十、如饲养人所养宠物侵扰他人时,物业公司将以书面形式责令整改,有权采取强制措施或通过公安机关予以制止。 十一、如所养宠物伤害他人时,饲养人应及时将伤者送往正规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并承担相关医疗费用、赔偿责任以及法律责任。 十二、业主应为所养宠物定期注射疫苗,预防传染病,并保存相关证明以备检查。 十三、宠物死亡时,饲养人需及时与畜牧兽医部门联系,并在其指导下对宠物尸体进行处理。严禁随意丢弃或在小区内火化、深埋。 十四、如遇禽流感、狂犬病等流行病发生时期,须按省、市政府有关规定严格管理执行。 十五、凡违反本规定的住户,一次警告、二次则由物业公司会同业主委员会讨论,在小区内进行公告,接受广大业主监督,及督促其加速整改,对屡教不改者将呈报相关部门严肃处理。

2020养犬管制整改方案

2020养犬管制整改方案 为贯彻落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根据《市养犬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精神,进一步规范市民养犬行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全力配合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开展,根据我区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管理,促使市民“依法、文明、科学”养犬,切实保证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公共秩序。 二、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工作,实现以下目标: (一)使广大养犬户文明、科学、规范养犬的意识明显增强; (二)犬扰民、犬伤民、犬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现象明显减少; (三)××区饲养大型犬、无证养犬、一户养多只犬、违规遛犬、养犬不免疫、流浪犬等问题得到有效遏制; (四)养犬管理工作长效管理机制得到进一步建立和完善。 三、组织领导 为保证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开展,区政府决定成立养犬管理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区委副调研员) 副组长:(公安分局局长) (区城管执法局局长) 1 / 7

成员:(区委宣传部副部长) (区财政局局长) (工商分局局长) (区卫生局局长) (区林业和园林局局长) (府城镇镇长) (国兴街道办主任) (区环卫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城管局),办公室主任由局长兼任,副主任由担任,联络员担任,办公室工作人员从各成员单位抽调,负责组织、协调、指导专项整治工作;收集、汇总、上报专项整治工作情况。 四、任务分解 各相关部门要依据《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积极开展相应的养犬管理整治工作。 (一)区城管局负责养犬管理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协调、指导各职能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对公共场所违规养犬破坏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查处,对养犬人携犬随地便溺,影响城市环境卫生行为予以处罚;查处街面流动售犬、占道售犬等违法行为;对主要道路进行巡查,劝阻、纠正其他违法养犬行为,协助公安部门开展流浪、遗弃等犬只的捕捉工作。 (二)公安分局负责对全区的无证养犬、饲养大型犬、烈性犬、一户养多犬、违规遛犬等违规养犬进行执法检查;受理群众有关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和恐吓、伤人等案件的报警以及其他举报;做好养 2 / 7

市养犬管理规定(草案)

长治市养犬管理规定(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健康,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划定养犬重点管理区,该区域内养犬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养犬重点管理区是指东至东环路及老顶山镇、老顶山旅游开发区,南至南环东西街,西至西二环路,北至北环东西街的区域,包含以上路段。重点管理区如需调整,由市人民政府根据规划划定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管理原则】养犬管理实行政府部门监管,养犬人自律,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管理体制】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由公安、畜牧兽医、城市管理执法、工商行政、卫生、财政等部门参加的养犬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组织、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养犬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养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第五条【依法养犬】养犬人应当依法养犬、文明养犬,不 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宣传教育】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防治狂犬病和人与动物和谐相处的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社会公德教育和养犬知识宣传,引导养犬人形成良好的养犬习惯。 第二章养犬免疫、登记 第七条【个人养犬】饲养犬只的个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本市有固定居住场所。 个人在重点管理区域内饲养犬只的,每户限养一条。 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只(导盲犬除外)。 禁止在集体公寓、集体宿舍养犬,禁止占用公共区域养犬。 第八条【单位养犬】单位因工作需要饲养犬只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犬笼、犬舍和围墙等圈养设施; (二)有看管犬只的专门人员; (三)有健全的养犬安全管理制度; (四)单位所在地在办公楼、居民小区以外。 第九条【免疫制度】养犬实行免疫制度。 养犬人应当将犬只送到畜牧兽医部门或其确定的免疫点进行免疫,并取得免疫证明。对饲养的犬只实施狂犬病强制免疫。 免疫有效期满前三十日内,养犬人应当送犬只再次进行免疫。 第十条【登记制度】养犬实行信息登记制度。 申请养犬登记的养犬人应当到公安机关设立的养犬登记服务场所办理养犬信息登记,符合条件的,领取《养犬登记证》和犬牌。 个人饲养犬只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明; (二)房产证明或房屋租赁证明; (三)犬只的免疫证明。

关于《佛山市养犬管理条例》的起草说明

关于《佛山市养犬管理条例》的起草说明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相关立法工作的要求,市城管执法局联合市司法局等部门组织起草了《佛山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现就《条例》的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必要性 .目前我市养犬方面的监管处于空白状态,亟需规范。 至年月底,国家和省没有出台专门规范养犬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目前我市尚未出台相关制度,也未明确由哪个部门牵头主管,因此我市的养犬管理工作仍处于相对空白的状态。除了犬只免疫检疫为农业部门,人用狂犬病疫苗接种和狂犬病人诊治为卫生部门,上述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较为清晰无争议外,养犬登记、管理收费、养犬行为规范、法律责任等均处于无法可依、无部门管理的状态。公安、城管等部门只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佛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对个别特殊情况进行零星的执法。 .我市犬只数量众多且增长较快,影响市民人身安全、社会公共秩序等问题愈发突出。 根据市社情民意调查中心数据,至年月底,全市犬只数量约为万只。 根据市疾控中心数据,我市犬伤门诊就诊数量以每年的速度

增长,年为万人次。犬伤门诊的伤人动物以犬类为主,占全部伤人动物的,其他为猫鼠等。 根据市公安局数据,近年来涉犬类警情呈增加趋势。分别为:年宗,年宗,年宗。 .养犬涉及面广、纠纷量多,社会矛盾日益突出。 养犬管理涉及邻里关系、物业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社会公共秩序等,喜欢养犬和不喜欢养犬的群体同时存在同样庞大,涉及面广、争议性大,加上养犬人素质参差不齐,导致养犬引发的矛盾时有发生,影响市民和谐共处。据统计,市民反映最为强烈的养犬问题主要是以下几类:犬只便溺()、犬只惊吓()、噪音干扰()、气味影响()、犬只咬伤()。据调查数据,我市有近六成市民对养犬表示理解,认为只要管理好就可以养;近四成市民对养犬持反对态度,认为不该养。另外,超过五成市民认为养犬会给周边居民带来卫生和安全问题,近两成市民曾因为犬只与他人发生争执或纠纷。由此可见,我市在养犬方面持对立意见的利益群体数量庞大,矛盾突出,政府有必要加强管理和引导。 (二)可行性 我市于年月日取得地方立法权,养犬管理属于城乡建设与管理范畴,符合立法法规定的设区的市立法权限范围。我市可以借鉴国内多个有立法法城市的经验(至年月底,全国共有个城市进行养犬立法,其中法规部,规章部)。 二、制定《条例》的主要参考依据

关于深圳流浪狗的调查报告

关于深圳流浪狗处理问题的调研报告 调查人: 班别:商务管理学院文化市场经营与管理3-1班 调查地点:深圳居民点、社区及深圳流浪狗驿站 调查对象:社区居民、流浪狗驿站工作人员 调查事件:关于流浪狗处理的问题 调查时间:2012年10月20日—2012年10月21日 指导教师:

前言 现在随着人们的生活水平的提高,在物质上有了基本保障之后,在这个越来越城市化的社会里,人与人之间的交流越来愈少了,反而,饲养宠物的人士越来越多,不少人觉得养狗狗是一件很幸福的事情,觉得有一条自己喜欢的狗狗可以把自己的感情都放在它的身上。豢养宠物狗狗,渐渐成为已一种时尚娱乐的生活方式。然而,在这和谐的背后,也隐藏着种种矛盾及危机。 随着豢养宠物犬的家庭越来越多,因生病等原因被遗弃的流浪狗也随之增多。这些无家可归的宠物给人们带来安全隐患的同时,如何让它们终结“流浪生涯”也值得我们关注。 一、调查目的 了解流深圳浪狗现状及探讨流浪狗何去何从的问题。同时也是为了建立起人类与动物之间的良好关系,构建和谐社会。 二、调查的主要内容和思路 1、分析流浪狗产生的原因和对社会带来的负面影响; 2、通过中外有关动物保护的法律法规的对比,突出我国加强加快相关法律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3、提出如何解决流浪狗问题的几点建议; 4、号召人们爱护动物、尊重生命。

三、调查的创新点、重点及难点 1、如何了解动物对人类的重要性以及动物与人的平等性; 2、当今社会对流浪狗的关心程度; 3、怎样保护流浪狼狗,让它们尽快找到主人,改善生活环境。 四、调查方式及资料收集方法 1、本次调查在深圳南山区某社区门口采取随机拦截居民完成调查 问卷。 2、采访深圳流浪狗驿站的工作人员。 3、网上搜集相关资料。 4、去图书馆查阅相关文献。 五、调查进度表

文明养犬公约精选范本

公约,是指用来称呼在国际组织主持下或国际会议上通过的关于某一个专门领域的规则的多边条约,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了文明养犬公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文明养犬公约 1、犬主每年定期为犬只注射相关疫苗及进行常规体检。 2、外出遛犬使用犬链,烈性犬使用嘴套。尽量避免近距离(1~2米)接触小孩、老人、孕妇、残疾人等人群。? 3、个人携带犬只到户外活动的,需由成年人使用犬绳牵领、看管,约束犬只不得惊吓、伤害他人,如遛犬不栓绳,一律当做无主无证流浪狗对待。 4、携犬外出时及时清理犬只粪便,并妥善处置(如用报纸或胶袋妥善包好并放置垃圾箱),维护公共生活环境。 5、个人饲养犬只、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袭扰他人。? 6、以正确合作的积极态度承担因管理不当而引发的一切后果。如咬伤他人、破坏环境卫生或损坏公共财物等。造成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受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先行垫付医疗费用。? 7、善待犬只,提供必要的养育、护理、训练及医疗条件,不长期囚禁、虐待犬只,不随意遗弃,不得随意丢弃犬尸。(犬的寿命一般约十年左右,是否有能力能妥善地照顾好狗狗,养犬之前请慎重考虑自己是否适合养犬)。? 8、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犬类管理工作。?

9、不要携带犬只进入机关、医院、学校、车站、商场、等重要办公、服务、 公众聚集场所,以及人员相对密集的广场等公共场所、休闲场所和其他禁遛区。 10、自觉遵守养犬管理规定,争做文明守法养犬人。 文明养犬公约 各位居民们:你们好! 为了建设本社区健康、文明、以人为本的小区文化,创造小区和谐的人文环境,规范社区内养犬行为,按照《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本社 区的实际情况,就本社区养犬管理事项依法制定文明养犬公约如下: 1、自觉遵守《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不饲养大型犬、烈性犬,一户不养多犬,自觉为犬办理养犬登记证,并定期为犬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 2、携犬出户时,应对犬束犬链(犬链长度不得超过1.5米),并由成年人牵领。同时,携带养犬登记证,尽量避免近距离(1-2米)接触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 儿童等人群。 3、携犬出户时,要准备好清理犬粪的工具,及时妥善处理犬在户外排出的粪便,保持社区环境卫生。 4、携犬出户时,不携犬进入禁遛犬区域和餐厅、酒店、商场、影剧院、公交 车等人群密集的公共场所。 5、以积极合作的态度对待因犬引发的纠纷,主动承担责任,平和、友好地协 商解决相关事宜,化解矛盾。

物业小区养犬管理规定5篇1

物业小区养犬管理规定5篇1 一.本小区不提倡养犬及宠物; 二、根据《武汉市养犬管理规定》个人饲养的犬只应当在养犬人的住所内饲养,请养犬人自觉遵守; 三、养犬人在购犬10日内,携犬、宠物到管理处登记,填写养犬宠物登记表及承诺书,便于物业管理处与派出所联系办理办证手续。 四、犬类动物,每年由养犬人领到畜牧兽医行政部门进行免疫注射和检疫,为犬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领取动物健康免疫证,并将有关证明文件交物业管理处查 验后,复印备案。未领取动物健康免疫证的严禁小区内饲养。 五、小区主要道路、儿童游乐园、游泳池等业主活动场所30米范围内,以及在重大节假日或者小区举办重大活动期间禁止遛犬。遛犬时,应当避让远离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六、不得养烈性犬、大型犬和经常吠叫的犬及宠物,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者不得养犬。 七、携犬出户时,应当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携犬人应当携带垃圾袋,随时将犬的粪便收装,带回自家卫生间处理。违者经查证后,由物业公司按每次十元收取清理费。严禁犬尿洒到他人的财产上,若因此发生纠纷犬主人承担全部责任。 八、养犬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犬吠及宠物影响他人休息时,养犬及宠物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九、对伤人犬或者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养犬人应当及时送交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及卫生防疫部门检验,对确认患有狂犬病的犬,依法进行无害化处理。 十、犬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承担被害人的全部医疗费用及其它相应的误工费等民事责任,依法赔偿被伤害人其它损失包括精神损害。 十一、犬在小区内发生任何安全事故,一切责任匀应由养犬人自行负责。 十二、因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发生纠纷的,养犬人应主动采取息事宁人的姿态,主动积极约束或处理自家犬及宠物,平息纠纷。 十三、犬类咬人致伤,除责令立即捕杀外,犬主要承担全部医药费、营养费和误工损失;直接咬死他人或咬伤后因狂犬病死亡的,犬主要承担全部丧葬费和抚恤金。咬伤咬死家畜、农禽,犬主要负责赔偿。 十四、拒不执行本规定,并阻拦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由公安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者,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养犬要实行圈养,携犬出户时,处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携犬人应当携带垃圾袋,随时将犬的粪便收装,带回自家卫生间处理外,6时至19时严禁在小区遛犬,节假日全天禁止在小区遛犬。

养犬条例

条例名称: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 通过时间:2009年10月23日成都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9年11月27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1] 编辑本段条例条款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养犬管理,维护市容环境和公共秩序,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为及对养犬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警用、搜救犬只以及动物园、科研机构等单位因特定工作需要饲养犬只的,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的养犬管理划分为限养区和非限养区。 限养区指本市中心城区及其他区(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限养区域。 非限养区指未被划定为限养区的区域。 第四条养犬管理实行管限结合、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养犬人自律的原则。 第五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条例的组织实施。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养犬管理协调机构。 公安机关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政管理工作,具体负责限养区内犬只的登记和年检,查处违法养犬,收容处置流浪犬、狂犬、伤人犬。 动物防疫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兽用狂犬病疫苗的组织和供应,犬类的预防接种、登记,免疫证的发放,犬类狂犬病疫情的监测。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敞放犬只,违法携带犬只进入公共场所、公共绿地等影响市容环境的行为。 工商、卫生、房管、教育、林业和园林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非限养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犬只登记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公安机关可以委托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养犬管理的具体事务,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七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养犬管理工作,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依法、文明养犬宣传教育;接受居民的举报、投诉;对违法养犬行为予以制止,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调解因养犬引起的纠纷。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居民住宅小区业主大会可以依法就本区域内有关养犬事项制定公约,并组织实施。 居民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养犬管理工作。 养犬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工作。第二章一般管理 第八条本市实行养犬信息化管理。 第九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犬只强制免疫制度。养犬人应当将犬只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取得资质的动物诊疗机构进行狂犬病等疾病的免疫,取得犬只免疫证明。

[物业小区养犬管理规定小区养狗的管理规定]物业小区养犬管理规定小区养狗的管理规定条例范本

[物业小区养犬管理规定小区养狗的管理规定]物业小区养犬管理规定小区养狗的管理规定条例范本【--安全演讲稿】 为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居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物业小区制定了养犬的管理规定,下面给大家介绍关于物业小区养犬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本小区不提倡养犬及宠物; 二、根据《武汉市养犬管理规定》个人饲养的犬只应当在养犬人的住所内饲养,请养犬人自觉遵守; 三、养犬人在购犬10日内,携犬、宠物到管理处登记,填写养犬宠物登记表及承诺书,便于物业管理处与派出所联系办理办证手续。 四、犬类动物,每年由养犬人领到畜牧兽医行政部门进行免疫注射和检疫,为犬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领取动物健康免疫证,并将有关证明文件交物业管理处查 验后,复印备案。未领取动物健康免疫证的严禁小区内饲养。

五、小区主要道路、儿童游乐园、游泳池等业主活动场所30米范围内,以及在重大或者小区举办重大活动期间禁止遛犬。遛犬时,应当避让远离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六、不得养烈性犬、大型犬和经常吠叫的犬及宠物,无完全民 事行为能力者不得养犬。 七、携犬出户时,应当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携犬人应 当携带垃圾袋,随时将犬的粪便收装,带回自家卫生间处理。违者经查证后,由物业公司按每次十元收取清理费。严禁犬尿洒到他人的财产上,若因此发生纠纷犬主人承担全部责任。 八、养犬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犬吠及宠物影响他人休息时,养犬及宠物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九、对伤人犬或者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养犬人应当及时送交 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及卫生防疫部门检验,对确认患有狂犬病的犬,依法进行无害化处理。

知行杯申请书201506011

第七届“知行杯”上海市大学生社会实践大赛 项目申报书 项目名称加强宠物犬类管理,创建和谐文明城市 项目负责人 所在学校 填表日期2015年6月8日 共青团上海市委员会 二○一五年五月 注:请交至团长所在学院,由学院汇总后统一交校团委。

附页: 加强宠物犬类管理,创建和谐文明城市——以松江居民小区为调研对象探究 宠物犬饲养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一、研究背景 随着社会生活节奏的加快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剧,居民家庭的封闭性、独立性增加,人与人之间交流减少,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突出,因而居民休闲、消费和情感寄托方式也呈多元发展。为了缓解精神压力和孤独寂寞感,饲养宠物犬已成为不少家庭精神寄托的重要组成部分。就目前上海的情况来看,上海市居民饲养的宠物超过120万只,其中犬类宠物超过50多万只,平均每29人饲养一只宠物犬,猫、鸟等其它类宠物则超过70万只,可见我国饲养宠物犬已经成为城市居民消费的新热点。然而,在急剧增加的养犬数量面前,由于相关管理法规滞后和职能部门管理体制不健全,由宠物犬饲养引发的问题越来越多。薄弱的管理力量,使本来就较脆弱的管理体系面临严峻的形势。同时,由于部分宠物主人责任心不够,缺乏文明规范养狗的意识等原因,宠物犬饲养给城市卫生、安全、环境等带来了一系列隐患,引发诸多社会问题: 1.污染环境卫生,导致疾病传播。养犬人几乎都是任由宠物随地排便而不进行处理,对市容和环境卫生造成恶劣的影响,导致动物间疫病的交叉感染,甚至引起人畜共患病。 2.缺乏检疫、免疫处理,带来卫生安全隐患。部分饲养者未给宠物犬进行必要的检疫、免疫接种和驱虫,给社会卫生安全带来隐患。 3.宠物交易市场不规范。宠物犬的交易还处于自发状态,宠物市场没有检疫监督等管理措施,绝大多数进入交易市场的犬没有进行检疫和免疫处理,缺乏具体的来源和繁殖记录。 4.疏于管理,犬粪、犬吠扰民。对宠物在公共场所的排泄物,不进行清除,破坏公共环境卫生。由于缺乏对宠物犬的束缚,在公共场所容易惊吓小孩和老人,出现咬伤事件。 事实上,上海早在2011年5月就出台了新版《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然而,规定虽然划分得细致,但大多无法靠监管来实现,只能依赖宠物主人的自觉行为。作为当代大学生,我们有责任为和谐文明城市建设出一份力。因此,为缓解饲养宠物狗与居民生活之间不断突出的矛盾,维护上海这座城市的和谐环境,我们选择宠物犬饲养管理这一关乎城市和谐文明的议题进行调研,通过比较我国各大中城市出台的有关养犬管理规定并对松江居民小区以及宠物市场进行实地调研,发现在宠物犬管理的立法与监管工作中实际存在的问题,并对如何解决问题提出建设性思路和方向性建议,以期为构建更完善的上海养犬管理制度,创建和谐文明城市提供理论参考。

小区养犬的相关规定条例

小区养狗管理规定_小区养犬的相关规定条例 二、本小区不提倡养犬。 三、本小区对养犬实行严格管理,请养犬人自律,并请全体业主自觉遵守,并积极参与监督治理工作。 七、不得养烈性犬、大型犬和经常吠叫的犬,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者不得养犬。 十一、犬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承担被害人的全部医疗费用及其它相应的民事责任,依法赔偿被伤害人其它损失。 十二、犬在小区内发生任何安全事故,一切责任应由养犬人自行负责。 十三、因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发生纠纷的,养犬人应主动采取息事宁人的姿态,约束或处理自家犬,平息纠纷。 十四、养犬人自觉接受物业公司的监督,并缴纳养犬管理费用。收费标准暂定为每只犬每月20元。以后如有调整,按政府部门规定执行。 尊敬各位业主/住户: 大家好! 春暖花开之际,小区里的宠物宝宝们也开始活跃起来。近来个别小区出现了业主被狗咬伤的案例;不少业主也反映宠物扰邻,小区里养狗人过早出来遛狗,犬吠声严重影响他们的休息。宠物咬人、扰邻不仅影响了邻里之间的关系,也破坏了小区和谐气氛。鉴于此,我司强烈呼吁各位养犬人士要养好犬、管好犬、文明养犬,邻里之间要互相关爱,共同建造一个和谐美好的小区。我司特别提醒业主做好以下几点:

1.养犬须严格按照规定,办理《养犬许可证》《犬类免疫证》及犬牌; 3.养犬不得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犬吠影响他人休息时,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4.携犬出户时,应当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并应尽量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5.宠物在小区内公共区域及绿化带大小便,其牵领人应立即清除; 6.不要携带宠物进入公共场所,外出遛狗时间尽量控制在人员出入较少的时间,避免在人流较多的时间遛狗,特别是体型较大的宠 物最好选择在晚上,遛狗时间为19:00至次日凌晨6:00; 7.携带犬只乘坐电梯,监护人应即时清除犬只在梯内的排泄物并确保犬只不会给其他乘坐人带来干扰。由于犬只便溺造成电梯机件 的损坏,导致电梯无法正常运行,由此产生的维修、更换等的一切 责任由监护人全部承担; 给予提醒,如业主不予采纳,今后发生的一切责任事故将由责任人自己全部承担。 文明和谐小区的建设需要大家的共同努力,感谢广大业主对我司工作的支持与配合! 一、本小区不提倡养犬; 三、养犬人应在本规定发布之日起30日内,携犬到管理处登记,填写养犬登记表,便于物业管理处与派出所联系办理办证手续。 四、犬类动物,每年由养犬人领到畜牧兽医行政部门进行免疫注射和检疫,为犬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领取动物健康免疫证,并将 有关证明文件交物业管理处查验后,复印备案。未领取动物健康免 疫证的不准饲养。 五、小区主要道路、儿童游乐园、广场等业主活动场所30米范 围内,以及在重大节假日或者小区举办重大活动期间请勿遛犬。遛 犬时,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小区养犬管理规定

小区养犬管理规定 Document number:WTWYT-WYWY-BTGTT-YTTYU-2018GT

小区养犬管理规定 一、为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居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小区环境和公共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参考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本小区不提倡养犬。 三、本小区对养犬实行严格管理,请养犬人自律,并请全体业主自觉遵守,并积极参与监督治理工作。 四、养犬人应在本规定发布之日起30日内,携犬到管理处登记,填写养犬登记表和养犬义务保证书。拒绝签订义务保证书的不得养犬。 五、犬类动物,每年由养犬人领到畜牧兽医行政部门进行免疫注射和检疫,为犬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领取动物健康免疫证,并将有关证明文件交物业管理处查验后,复印备案。未领取动物健康免疫证的不准饲养。 六、小区主要道路、儿童游乐园、游泳池等业主活动场所30米范围内,以及在重大节假日或者小区举办重大活动期间禁止遛犬。遛犬时,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七、不得养烈性犬、大型犬和经常吠叫的犬,无者不得养犬。 八、携犬出户时,应当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并不得携犬与他人一起乘坐电梯。携犬人应当携带垃圾袋,随时将犬的粪便

收装,带回自家卫生间处理。违者经查证后,由物业公司按每次十元收取清理费。 九、养犬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犬吠影响他人休息时,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十、对伤人犬或者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养犬人应当及时送交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及卫生防疫部门检验,对确认患有狂犬病的犬,依法进行无害化处理。 十一、犬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承担被害人的全部医疗费用及其它相应的民事责任,依法赔偿被伤害人其它损失。 十二、犬在小区内发生任何安全事故,一切责任应由养犬人自行负责。 十三、因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发生纠纷的,养犬人应主动采取息事宁人的姿态,约束或处理自家犬,平息纠纷。 十四、养犬人自觉接受物业公司的监督,并缴纳养犬管理费用。收费标准暂定为每只犬每月20元。以后如有调整,按政府部门规定执行。 十五、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

养犬管理办法

**城区养犬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城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农牧渔业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意见的通知》、《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陕西省城市市容卫生管理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安康城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建成区范围内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饲养犬只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军犬和警犬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城区养犬管理工作在区政府领导下,由区公安、农业(畜牧)、城建(城管执法)、工商、卫生等部门分工负责,密切协作,按照各自职责和本办法规定,共同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区公安部门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犬只饲养、经营等行为进行审批并对违规养犬的处理; (二)依法查处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饲养的犬只恐吓他人或者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行为。 区农业(畜牧)部门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饲养犬只进行免疫;办理《动物防疫合格证》; (二)对饲养、经营和用于展览、演出、比赛的犬只进行检疫,出具检疫合格证明; (三)对犬只诊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四)供应兽用狂犬病疫苗,监测、预防、控制犬类狂犬病疫情,及时向卫生部门提供疫情信息; 区城建(城管执法)部门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查处占用城市街道、公共场所养犬、售犬行为; (二)依法查处在城市街道、公共场所因遛放犬只破坏环境卫生的行为。 区工商部门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从事犬类繁殖、销售、诊疗或者其他犬类经营的市场主体依法进行注册登记;

《深圳市物业管理区域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深圳市_______(物业管理区域)管理规约 (示范文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业主以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市区街道物业管理区域(以下简称“本物业管理区域”)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约。 第二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倡导绿色、智慧物业管理。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质量和服务水平,营造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美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第三条本规约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物业的所有权发生变更时,本规约对原业主的效力及于新的物业继受人。 物业服务企业应遵循本规约的内容,且依法依规开展物业管理服务活动。 第四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遵守相关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遵守社会公德,不得危及物业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并承担治安、消防、卫生等方面的安全责任。 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应将本规约作为物业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的附件,同时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 业主转让物业,应当结清物业管理费、日常收取的专项维修

资金等费用。 第五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法履行下列权利义务。 业主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发表意见,行使投票权; (二)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监事会或者监事,并依法依规享有被选举权; (三)监督业主委员会、业主监事会或者监事的工作; (四)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情况; (五)对共有物业和业主共有资金使用管理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六)就制订或者修改本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物业服务合同等物业管理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业主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规约以及物业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二)执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定; (三)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日常收取的专项维修资金; (四)配合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实施物业管理; (五); (六)法律、法规规定和本规约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规约的约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气、排水、

宠物管理规定

小区宠物管理规定 1.目的 为加强小区宠物饲养管理,保障小区业主的人身安全和健康,维护小区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 2.适用范围 适用立汇·美罗湾小区。 3.相关规定 3.1.禁止在小区饲养猪、羊、鸡、鸭、鹅、肉鸽等家畜家禽。 3.2.凡饲养观赏性鸟类、小动物,如家兔、鹦鹉等,不得妨碍他人休息和生活;不得占用楼道、楼梯间等公用地方;不得在窗外或门角边挂放宠物;不得污染环境。 3.3.业主若需养犬须严格按照《哈尔滨市养犬管理规定》办理“犬类免疫证”、“养犬许可证”及犬牌等,任何违规养犬或无犬牌的犬只不得进入小区。 3.4.小区内个人携带犬只到户外活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3.4.1.为犬只佩带犬牌。 3.4.2.为犬只束铁链,由成年人牵领、看管。 3.4.3.犬只排泄的粪便应立即收集清理。 3.4.4.不得携带犬只进入除为病犬检疫或免疫接种疹疗之外的场所,以及道路、游乐园、广场等公共场所,携带犬只进入有关场所,须遵守有关场所规定。 3.4.5.不得在公共场所练犬。 3.5.业主养犬不得妨害他人正常生活,犬只影响他人生活、休息的,养犬人须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3.6.任何人不得唤使自养或他人的犬只对旁人进行威胁性攻击行为,造成影响。 3.7.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立即将受害人送至医疗卫生部门诊治,并及时将伤人犬只送到当地畜牧兽医部门检查处理,受伤人的医疗费、交通费等全部费用一概由养犬人承担。 3.8.饲养人对病犬走失、遗失犬只应当进行妥善处理。 3.9.宠物死亡,养主必须及时与畜牧兽医部门联系,在其指导下对宠物尸体进行处理。严禁随意丢弃,严禁在小区内火化或深埋宠物尸体。 3.10.发现违规饲养犬只的行为,任何人员均可管理服务中心或公安机关举报。

南昌市养犬管理条例

南昌市养犬管理条例 南昌市养犬管理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为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军用、警用犬等特种犬以及动物园、科研用犬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养犬管理应当遵循政府部门监管、养犬人自律、基层组织参与和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应当建立养犬管理协调机制,组织、指导和监督养犬管理,协调解决养犬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市公安机关是本市养犬管理的主管部门。区(县)公安机关负责本辖区的养犬管理工作。 畜牧兽医部门负责犬只免疫、检疫,对疫点、疫犬及犬尸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养犬污染环境卫生行为的查处。 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医疗卫生机构狂犬病预防接种和患者诊

治的监督管理。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犬只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第六条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养犬管理工作,对居(村)民进行宣传教育,劝阻违法养犬行为,调解养犬纠纷。 居(村)民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就本居住区养犬管理的有关事项制定公约并监督执行。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劝阻违法养犬行为,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养犬管理工作。 公安、畜牧兽医等有关部门应当对居(村)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养犬自治管理进行指导。 第七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防治狂犬病的宣传、教育。 有关行业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应当积极倡导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协助做好养犬管理的宣传、教育等工作。 第八条养犬人应当依法养犬、文明养犬,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单位和个人对于违法养犬行为,有权进行劝阻、举报和投诉。 公安机关等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投诉电话,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登记并及时处理。 第二章养犬区划、免疫与登记

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

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 【法规类别】治安管理 【发文字号】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 【批准部门】广东省人大(含常委会) 【批准日期】2006.03.30 【发布部门】深圳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6.04.18 【实施日期】2006.07.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修改依据】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的决定(2018) 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9号) 《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经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6年1月20日通过,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6年3 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六年四月十八日

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 (2006年1月20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6年3月30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养犬登记、免疫检疫、户外活动及其他管理,适用本条例。 军用、警用犬只以及动物园、专业表演团体、科研机构等单位因工作需要饲养犬只的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养犬管理实行养犬人自律、政府监管与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条例实施的有关工作;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负责养犬管理工作。 畜牧兽医、公安、工商、卫生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第五条社区居民委员会、住宅区业主委员会可以召集居民会议、业主大会就养犬的有关事项依法制订公约,并监督实施。

杭州养犬管理条例

养犬管理条例 草案 第一条为了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改善城乡环境卫生,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为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养犬实行分区域管理。本市城市建成区和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以及县(市、区)人民政府、*** 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管委会、*** 港区管委会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区域,为重点管理区。重点管理区以外的区域为一般管理区。 军用、警用以及因教学、科研等特定需要饲养犬只的,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管委会、*** 港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养犬管理协调和保障机制,协调解决养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养犬管理工作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公安机关负责重点管理区内的养犬准养登记以及相关行政处罚工作。公安机关可以委托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养犬准养登记;可 以依法划转相关行政处罚权至综合行政执法 部门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犬只收容、处置和重点管理区内的流浪犬捕捉、狂犬捕杀以及相关行政处罚工作。 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兽用狂犬病疫苗和犬只免疫的监管以及饲养未免疫犬只行为的行政处罚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一般管理区内的流浪犬捕捉等养犬管理工作,并协助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本辖区重点管理区内的养犬管理工作。 第四条对于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举报和投诉。 第五条重点管理区内实行犬只狂犬病免疫和养犬准养登记制度。未经狂犬病免疫和准养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饲养犬只。 一般管理区内实行犬只狂犬病免疫制度。 第六条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除辅助、导盲、导听等需要外,禁止个人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大型犬。 个人禁养犬只名录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条养犬的个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本市有固定住所。个人在重点管理区内养犬,每一户籍和每一固定住所限养一只。 个人申请办理养犬准养登记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明和居民户口簿,委托他人办理的, 还应当提供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二)房产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

小区养犬管理规定

小区养犬管理规定 ----WORD文档,下载后可编辑修改---- 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范本,欢迎您借鉴参考阅读和下载,侵删。您的努力学习是为了更美好的未来! 小区养犬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养犬行为和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为以及对养犬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军用、警用犬只以及动物园、科研机构等单位因特定工作需要饲养犬只的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政管理工作。 市公安机关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政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区、县级市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政管理工作。 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犬只的狂犬病等重大疫病的免疫工作; (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养犬影响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行为;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犬只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四)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预防狂犬病等疾病的教育,人患狂犬病疫情的监测,人用狂犬病疫苗注射和狂犬病病人诊治的管理; (五)市政园林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公园内犬只活动区域的建设和管理; (六)价格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养犬管理收费监督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养犬行政管理工作。 第四条公安机关可以委托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养犬管理的具体事务。 第五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养犬管理工作,在本居住区内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宣传教育;接受居民的举报、投诉;对违法养犬行为予以制止,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调解因养犬引起的纠纷。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可以就本居住区内有关养犬事项制定公约,并组织实施。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本居住区内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对违法养犬行为予以制止,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养犬相关的社会团体、组织,应当倡导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养犬行政管理工作。 第六条对于违法养犬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劝阻、举报和投诉。 公安机关应当公布受理举报、投诉的电话、信箱、电子邮箱,接

学校养犬管理办法

学校养犬管理办法 为维护校园公共秩序,保障师生人身安全和健康,营造良好的卫生环境,根据《市养犬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实施对象为校内师生员工、暂住人员以及各类进出校园的外来人员。 第二条学校保卫部(处)、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院、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国际教育学院、继续教育学院、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本办法的宣传教育和组织实施工作,并协助武汉市公安、卫生等部门做好养犬管理的执法工作。 第三条武昌主校区校园内划分为限制养犬区(以下简称“限养区”)和禁止养犬区(以下简称“禁养区”)。 (一)限养区范围为:宝积路以南的教职工家属区一至五区,忠诚教师公寓、琴园小区。 (二)禁养区范围为:限养区以外的校园区域,包括教学区、学生宿舍区(含学校整体租用外单位的学生集体宿舍)、图书馆、体育场馆、附属学校、幼儿园、食堂、医院、商场、学术交流中心、职工集体宿舍等。 第四条限养区内养犬,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每户最多养一只,禁养烈性犬和大型犬,禁养犬只的品种、体高标准按照《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执行。

(二)养犬人必须与居民委员会签订养犬义务保证书,到公安机关办理养犬登记手续,并定期注射狂犬疫苗、接受畜牧兽医部门的检查和检测。 (三)携犬出户,应带养犬登记证,为犬只束犬链,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引,避让行人,及时清理排泄物,维护公共安全和卫生。 (四)养犬不得干扰和影响他人正常生活,不得损坏公共设施。 (五)养犬人放弃饲养的犬只,应送交犬类收容留检场所。 (六)养犬人在校内遛犬,只能在限养区范围之内。遛犬时间为晚9:00至早7:30,其它时间不得到户外遛犬。 第五条严禁在校园禁养区内养犬、遛犬。凡发现携犬进入禁养区者,保卫部门一律扣留犬只,并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条校园内无证养犬,由保卫部门报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无人照看的流浪犬,保卫部门一律予以捕捉,并送交犬类收容留检场所。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提出批评、劝阻,并举报、投诉、报警。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犬只伤人、患有狂犬病或者疑似狂犬病的犬只,应立即报警或报告。犬只伤害他人,养犬人应当立即将受害人送到医疗机构诊治,并支付诊疗费用,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九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市养犬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校保卫部(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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