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学习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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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定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措施,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该建设项目所在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十五条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保持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的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第四十二条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因商业经营活动中使

用固定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商业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

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

报拥有的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状况和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的情

况。

第四十三条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

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文化行政主

管部门不得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

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其经营管理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

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四十四条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

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

备、设施的,其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

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关于加强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管理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文

一、在城镇人口集中区建设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营业性饮食、服务单位和娱乐场所,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措施,使其边界噪声达到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娱乐场所不得在可能干扰学校、医院、机关正常学习、工作秩序的地点设立。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当地环保部门不得同意其建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其营业执照。

二、已建成的位于城镇人口集中区的营业性饮食、服务单位和娱乐场所的边

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居民区内有噪声排放的单位,必须采取相应的降噪措施,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并严格限制夜间工作时间;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的设备、设施的单位应采取措施,使其场所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对违反上述规定造成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当地环保部门应依法责令其限期治理;对经限期治理逾期仍未达到环保要求的单位,除按国家规定收取超标准排污费和处以罚款外,当地环保部门应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告,按照规定的权限,责令其停业、搬迁或关闭。同时,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当地环保、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营业性饮食、服务单位和娱乐场所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行为,有关部门接到投诉后应及时予以答复和处理。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七条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

(一)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二)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

(三)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四)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

(五)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

噪声超标排污费征收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16条,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国家计委、财政部、环保总局、经贸委2003年第31号令(《排污费征收标

1、一个单位边界上有多处噪声超标、征收额应根据最高一处超标声级计算,当沿边界长度超过100米有二处及二处以上噪声超标,则加1倍征收。

2、一个单位若有不同地点的作业场所,收费应分别计算、合并征收。

3、昼、夜均超标的环境噪声,征收金额按本标准昼、夜分别计算,累计征收。

4、声源一个月内超标不足15天的,噪声超标排污费减半征收。

5、本标准以每分贝为计征单位,不足一分贝的按四舍五入原则计算。

《甘肃省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十九条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实行排污许可证制

度。排污者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当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领取排污许可证。持证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禁止无证排放。

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等发生重大改变时,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重新申报。

第三十三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排污费,并负责治理。

第三十四条防治污染物的设施不得擅自停运、拆除或者闲置,确需停运、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提前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报后,对需要暂停运转的,应当在15日内予以批复;对需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应当在1个月内予以批复。

第三十六条凡是超标准排放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交通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影响生活环境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环境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不同情节给予处罚:

(一)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其他环境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二)拒报、谎报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三)不按规定缴纳排污费的,除追缴排污费,按日收取千分之一的滞纳金外,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办理排污许可证。排放的污染物未超过国家或者本省规定排放标准的,可以并处三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超过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五)不按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

(八)不具备污染防治能力,接受并使用产生严重污染的技术和设备的,责令改正或者采取污染防治措施;拒不改正又不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生产,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该单位法定代表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污染防治设施没有达到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要求,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停运、拆除或者闲置污染防治设施,使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条例》等法律、法规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五条拒绝、阻挠、妨碍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

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

《关于大力推进餐饮服务业排放污染物达标治理的通告》

酒泉市环境保护局、酒泉市建设局联合发文

二、禁止在下列场所新建、扩建、改建可能产生油烟、臭气、噪声、振动、热污染、光污染的饮食服务项目:

(一)无商业经营性质的住宅楼内;

(二)未设立配套规划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宇;

(三)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楼层;

(四)与相邻住宅楼距离少于5米的场所。

《酒泉市市区噪声污染综合治理规定》

酒泉市公安局、酒泉市环保局、酒泉市城市执法监察局联合发文

第一条、城市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由公安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城市执法监察局分别行使监督管理职能。

第二条、有以下违法行为,产生噪声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由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并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二条、五十九条规定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⑴、未经审批在城市居民住宅集中和文教机关为主的噪声功能区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

⑵、已建成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不符合该噪声功能区排放标准的,以及超过文化部门规定的营业时间的;

⑶、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固定设备产生的边界噪声超过城市噪声功能区标准的。

《酒泉市餐饮服务业排污管理暂行办法》

第五条餐饮服务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必须达标排放。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的餐饮服务业建设项目,必须遵守以下规定:(一)在无排水管网处严禁兴办产生和排放污水的餐饮服务业建设项目。

在无排水管网处新建产生和排放污水的餐饮服务业建设项目,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和《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营业执照》。

在无排水管网处已建成的餐饮服务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由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督促其限期接入城市排水管网。限期不能完成的,予以关停、取缔。

(三)新建、改建、扩建的餐饮服务业建设项目,选址必须符合当地环境功能区划要求,做到选址得当,布局合理,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环境的影响和危害。选址时必须经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现场察看,并提出选址意见。

(四)新建营业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餐饮服务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必须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并取得《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后,方可营业。

(五)新建营业面积200平方米以下的餐饮服务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必须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并取得《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后,方可营业。

(六)在环境敏感区域内新建的餐饮服务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向环保行政

主管部门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和申领《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时,须附有其所在地相邻单位和居民对该项目建设的意见。

(七)新建、改建、扩建的餐饮服务业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防治污染及其它公害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

(八)餐饮服务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排放的污水不能达标排放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营业执照》。

第十二条餐饮服务业经营场所安装的空调器产生的噪声和热污染,必须采取措施进行防治。对离居民点较近的空调装置,应采取降噪、隔声措施,达到国家规定标准。不得在商业区步行街和主要街道旁直接朝向人行便道或在居民窗户附近设置空调散热装置。

第十三条餐饮服务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产生的生活垃圾,应当遵守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在指定地点倾倒、堆放,不得随意扔撒或者堆放。隔油池收集的废弃食用油脂由环卫部门定期收集、专项处置,不得随意倾倒。

第十四条餐饮服务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或依法予以处罚。公安、工商、城市综合执法、卫生、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对环境违法行为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谩骂、围攻和以暴力拒绝、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餐饮服务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依法进行处罚:

(一)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未办理《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和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营业的;

(二)未执行防治污染及其它公害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的;

(三)防治污染设施不正常运行或擅自停运的;

(四)不按规定进行污染物申报登记或拒报、谎报的;

(五)不按时缴纳排污费的;

(六)不按环保或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进行限期整改或限期整改达不到要求的;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污染环境的行为向环保、公安、工商、建设、卫生、城市综合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有关部门在接到投诉后,应及时予以答复或处理。

受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与排污单位经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双方仍然不能达成协议的,受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教育法律法规知识考试题与答案

>>>>>> 1.依法治校是指学校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为依据,完善部各项管理制度和纪律,使学校管理的各个方面都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2. 《教育法》规定,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 3.《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 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5.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营业性歌舞厅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应当设置未成年人禁止进入的标志。 6.《刑法》是规有关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的总称。 7.《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规定,学生每天学习时间(包括自习),中学不超过 8 小时,小学不超过 6 小时。 8.实施教育行政处罚的机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必须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 9.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 3 年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10.学校对校舍、体育设施、消防设施、各种仪器设备安全状况,应当每月检查一次。 11.参加继续教育是中小学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12.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应立足于教育和保护,从小抓起,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及时进行预防和矫治。 13.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学生。 14.《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的总称。 15.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16.《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学校每学年至少举行一次以田径项目为主的全校性运动会。 17.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18.《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于2004 年 7 月 1 日正式施行。

法律法规培训资料2016

法律和法规培训资料 一、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国药品管理法》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1、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 2、开办药品经营企业: (1)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凭《药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2)药品经营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经营药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对药品经营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的要求进行认证;对认证合格的,发给认证证书。 3、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二)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卫生环境; (三)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四)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4、特殊管理的药品: 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实行特殊管理。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5、进口药品: 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申请注册。国外企业生产的药品取得《进口药品注册证》,中国、澳门和地区企业生产的药品取得《医药产品注册证》后,方可进口。 6、假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三)变质的; (四)被污染的; (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围的。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培训教学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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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培训 一、生产知识培训内容——我国安全生产法律基本体系 二、1、我国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我50多年来制定的颁布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有280项。 ①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②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能力; ③发现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则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及时予以处理。 三、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内容——安全管理基础 1、安全术语 (1)安全生产:消除或控制生产过程中的危险因素,保证生产顺利进行。 (2)本质安全:通过设计等手段使生产设备或生产系统本身具有安全性,即使在误操作或发生故障的情况下,也不会造成事故。 (3)安全管理:是为了在生产过程中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改善劳动条件,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危害,实现劳逸结合,加强安全生产,使劳动者安全顺利地进行生产所采取的一系列法制措施。 (4)事故:职业活动过程中发生意外的突发性事件总称,通常会使正常活动中断,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5)事故隐患:引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及管理缺陷。 (6)不安全行为:职工在职业活动中,违反劳动纪律,操作程序和方法等具有危险性的做法。

(7)违章指挥:强迫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或操作规程进行作业的行为。 (8)违章操作:员工不遵守规章制度,冒险进行操作的行为。 (9)四不放过的原则:是指在调查处理工伤事故时,必须坚持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没有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没受到处罚不放过、他人没受到教育不放过。 (10)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11)三级安全教育:入厂教育、车间教育、班组教育。 (12)四不伤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帮助别人不受伤害。 (13)三懂四会:懂生产原理,懂工艺流程、懂设备构造;会操作、会维护保养、会排除故障和处理事故,会正确使用消除器材和防护器材 (14)职业安全:是指人们进行生产过程中没有人员伤亡、职业病、设备损坏或财产损失发生的状态,是一种带有特定含义和范畴的“安全”。 (15)危险:是指可以导致意外事故发生的现存或潜在的状态。 (16)危险化学品:是指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腐蚀特性,会对人员、设施、环境造成伤害或损害的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然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17)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或临时地生产、加工、搬运、使用或储存危险物质,且危险物质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危险源包括;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作业环境缺陷、管理缺陷。 2、安全色及安全标志

医学法律法规考试题库及答案大全

医学法律法规考试题库及答案 一、单4选1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于( )年( )月(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七号主席令公布。 A.2004年12月1日 B.2004年8月28日 C.1989年09月1日 D.1989年2月21日 答案:B 2.国家对传染病防治的方针是什么? ( ) A.预防为主 B.防治结合、分类管理 C.依靠科学、依靠群众 D.以上三项 答案:D 3.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对儿童实行( )制度。 A.计划免疫 B.预防接种 C.预防接种证 D.疫苗接种 答案:B 4.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和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应当由( )批准。 A.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 B.县级卫生行政部门

C.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D.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答案:A 5.( )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A.医疗机构 B.采供血机构 C.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D.任何单位和个人 答案:D 6.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应当予以隔离治疗。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 )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A.公安机关 B.卫生行政部门 C.卫生监督机构 D.卫生防疫机构 答案:A 7.医疗机构应当实行传染病( )、( )制度,对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引导至相对隔离的分诊点进行初诊。 A.隔离、消毒 B.预检、分诊 C.分类、隔离 D.定点、隔离 答案:B 8.国家对患有特定传染病的困难人群实行( ),减免医疗费用。

2016年教育法律法规培训内容

平庄中学校本培训 ——教育法律法规 培训学时:1—4学时 培训时间:2016年12月9日08:00——12:00 培训形式:集中培训参加人员:全体教师 培训内容:教育法的渊源 我国教育法的主要渊源是:宪法、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教育规章以及教育条约和协定。 一、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各类教育,适用本法。” 二、教育性质与方针 我国教育事业的社会主义性质。 我国的教育方针:“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这是国家教育政策的总概括,是教育发展的总方向。 三、教育的基本原则 (一)对受教育者进行政治思想道德教育的原则(二)继承和吸收优秀文化成果的原则(三)教育公益性原则(四)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五)受教育机会平等原则(六)帮助特殊地区和保护弱势群体的原则(七)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原则(八)鼓励教育科学研究原则(九)推广普通话原则(十)奖励突出贡献原则 四、教育管理体制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的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五、教育基本制度 (一)学校教育制度 我国现行学制分学前教育、初中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四个等级。

(二)义务教育制度(三)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制度(四)国家教育考试制度(五)学业证书制度和学位制度 我国的学业证书制度包括两大类:学历证书和非学历证书。 (六)扫除文盲教育制度(七)教育督导制度和评估制度 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一)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构成要件 有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合格的教师,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以上四项基本条件,缺一不可。 (二)学校与其他教育机构的权利 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招收学生和其他受教育者;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管理和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费用;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活动的非法干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三)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义务 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依法接受监督。” 七、教育者与受教育者 (二)受教育者的权利和义务 1、受教育者的权利。(1)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权。(2)获得奖学金、助学金、贷学金的权利。(3)获得公正评价和证书的权利。(4)提出申诉和依法起诉的权利。 受教育者还依法享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 2、受教育者的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的义务。(2)养成良好品德的

法律法规培训学习内容

法律法规培训学习内容 培训时间: 培训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全文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3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公布) 第一条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保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第三条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

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 第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师工作。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根据国家规自主进行教育管理工作定, 第六条每年九月十日为教师节。 义务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 教育法_义务教育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是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的根本大法。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6年7月1日起施行。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6年6月29 日修订通过,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明确了我国义务教育的公益性、统一性和义务性。这是义务教育的三个基本性质。

最新-医疗法律法规考试试题及答案

2016年医疗安全知识及法律法规试题 一、单选题:每题2分共50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于( )年( )月(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七号主席令公布。 A、2004年12月1日 B、2004年8月28日 C、1989年09月1日 D、1989年2月21日 2.国家对传染病防治的方针是什么? A预防为主B防治结合、分类管理 C依靠科学、依靠群众D以上三项 3.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对儿童实行( )制度。 A计划免疫B预防接种 C预防接种证D疫苗接种 4.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和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应当由( )批准。 A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B县级卫生行政部门 C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D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5.( )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A医疗机构B采供血机构 C疾病预防控制机构D任何单位和个人 6.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应当予以隔离治疗。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 )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A公安机关B卫生行政部门 C卫生监督机构D卫生防疫机构 7.医疗机构应当实行传染病( )、( )制度,对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引导至相对隔离的分诊点进行初诊。 A隔离、消毒B预检、分诊 C分类、隔离D定点、隔离 8.国家对患有特定传染病的困难人群实行( ),减免医疗费用。 A医疗救济B困难补助C医疗救助D医疗照顾 9.国家对病原微生物实行分类管理,将病原微生物分为( )类。对实验室实行分级管理,将实验室分为( )级。 A 4;4 B 3;4 C 5;4 D 4;3 10.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 )天。 A 1 B 3 C 5 D 2 11.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国家提倡( )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A 18~55周岁 B 18~50周岁 C 16~55周岁 D 16~50周岁 12.特殊血型的血液需要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调配的,由( )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A 设区的市 B 县 C 省 D 国家

环保法律法规培训教材

环保法律法规培训教材 深圳市永维管理顾问有限公司ISO14000培训 ISO14000环保法律法规 世界环境日--- 六月五日 中国在环境保护,污染预防方面也取得了重大的进步:环保法律的不断完善;污染防治的观念转变,从末端治理转向全程控制等。 中国植树节--- 三月十二日 世界水日---三月二十二日 环境保护的总方针 “经济建设、城乡建设、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环境保护的32字方针 “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依靠群众,大家动手,保护环境,造福人民” 中国的环境政策(三大政策)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谁污染,谁治理(谁负担) 强化环境管理 可持续发展战略(各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战略) 1. 可持续发展观点强调的是环境与经济的协调发展,追求人与自然的和谐。经济发展应建立在生态持续能力上,保护环境不对后代人的生存和发展构成危胁。 2. 两个核心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 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相互依赖: 现化文明的发展越来越依靠环境与资源基础的支撑,而随着环境恶化和资源耗 竭,这种支撑已越来越薄弱和有限了。因此,越是在经济高速发展的情况下,越要加强环境与资源保护,以获得长期持久的支撑能力,这是可持续发展区别于传统发展构 第1 页,共27 页 深圳市永维管理顾问有限公司ISO14000培训 成的一个重要标志。 传统生产方式和消费方法式和转变。 长期的实践,使人们开始认识到,必须纠正过去的那种高消耗、高投入、高污染和高消费来带动和刺激经济高速增长的发展模式,转变为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来促进经济增长的新模式。因为只有大量先进生产技术的研制、应用和普及,才能降低单位产品的能耗、物耗,才能不断地开发新能源和新资源,也才能实现少投入、多产出的生产方式,进而减少经济发展对资源和能源的依靠,减轻对环境的压力。八项环境管理制度 老三项: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法律法规培训内容.

法律法规培训内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一适用主体 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 (二授权性规定 1、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 2、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获得与本人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 3、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4、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 5、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6、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7、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 (三义务性规定 1、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2、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 3、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医师的告知义务,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4、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5、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6、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师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7、医师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师发现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四禁止性规定 1、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2、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3、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4、除正当诊断治疗外,不得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5、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五保护性规定

法律法规培训学习内容

法律法规培训学习内容培训时间: 培训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全文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3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公布) 第一条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保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第三条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

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 第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师工作。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根据国家规自主进行教育管理工作定,第六条每年九月十日为教师节。 义务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 教育法_义务教育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是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的根本大法。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6年7月1日起施行。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6年6月29 日修订通过,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明确了我国义务教育的公益性、统一性和义务性。这是义务教育的三个基本性质。

劳动法律法规考试题

劳动法律法规测试题 所在集团:姓名: 一、不定项选择题(每题3分,共30分) 1、按照“司法解释三”规定,下列属于劳动争议范畴的是?( D ) A、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发生的争议; B、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增加社会保险险种、变更参保地的; C、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就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发生的争议; D、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按政策规定无法补办,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相关待遇。 2、下列哪些情况下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缴纳五项社会保险?( ACD ) A、用人单位招用的其它单位停薪留职人员; B、用人单位招用非全日制用工人员; C、用人单位招用已参加新农保人员; D、用人单位招用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 3、对于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下列处理办法正确的是?( ABC ) A、应认定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 B、当该用人单位无力承担责任时,其出资人应当依法予以承担责任; C、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应当将营业执照出借方列为当事人; D、由于该用人单位不具备用工主体资质,其与劳动者不建立劳动关系。 4、下列属于劳动关系的是?( BCD ) A、用人单位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 B、用人单位招用的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 C、用人单位招用的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 D、用人单位招用的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 5、关于加班费的举证责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CD ) A、劳动者追索超过两年的加班费,由劳动者对已加班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B、劳动者起诉追索两年之内的加班费,由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未加班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C、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负有举证责任; D、劳动者有证据证明有用人单位掌握管理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 6、关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C ) A、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为无效协议; B、协议条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属于可撤销协议; C、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的,当事人可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D、只要双方签字认可的,就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能反悔。 7、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调解书或裁决书,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BCD ) A、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B、调解书一经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反悔或提起诉讼; C、仲裁委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D、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8、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CD ) A、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B、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C、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用工的劳动者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务派遣单位所在地或者用工单位所在地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 D、劳务派遣用工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务派遣单位所在地和用工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9、关于人民法院支付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BCD ) A、?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护士法律法规考试题及答案

护理人员法律法规考试题 姓名得分 一、选择题 1、《护士条例》2008年1月31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7号公布()起施行。 年5月12日年1月12日年5月12日年7月1日 2、护士执业注册的有效期为() 年年年年 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自()起施行。 年12月25日年1月1日年5月1日年7月1日 4、护士申请延续注册的时间应为() A.有效期届满前半年 B.有效期届满前30日 C.有效期届满后30日 D.有效期届满后半年 5、护士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患者生命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应该做到以下几点,但除外() A.必须依照诊疗技术规范 B.必须有医师在场指导 C.根据患者的实际情况和自身能力水平进行力所能及的救护 D.避免对患者造成伤害

6、以下哪项不属于专科护士的职能() A.提供某一领域的临床护理服务 B.开展专科领域的护理研究 B.对同业的护理人员提供专科领域的信息和建议 D.对专科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提供建议和指导。 7、我国()开始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 年年年年 8、申请注册的护理专业毕业生。应在教学或综合医院完成临床实习,其时限至少为() 个月个月个月个月 9、护士发现医师医嘱可能存在错误,但仍然执行错误医嘱,对病人造成严重后果,该后果的法律责任承担者是() A.开写医嘱的医师 B.执行医嘱的护士 C.医师和护士共同承担 D.医师和护士无需承担责任 10、可以组织护士专业培训的机构是() A.护士所在的医疗卫生机构 B.卫生行政部门 C.学术团体 D.以上都是 二、问答题 1.静脉输血三查八对的内容?

2.交接班的内容? 1. 问答题: 1.三查”血制品有效期、血制品质量、输血袋装置是否完整;?“八对”床号、姓名、住院号、血袋号、血型、交叉试验结果、血制品种类、剂量。 2.交接班内容: 1.病房动态:包括当日住院患者数、出院(转院、转科)、入院(转入)、手术(分娩)、死亡患者数? 2.重点病情:交接本病房重点患者的疾病变化情况及存在的护理问题。 3.检查治疗:?(次日特殊检查、治疗)交班护士交待已经接受特殊治疗、检查后患者的病情,并交待当日将准备接受特殊治疗、检查患者的床号、姓名、治疗检查项目、准备情况等,并填写记事本。? 4.交接医嘱执行情况:将各项治疗、护理、已完成及未完成的工作向交班者交接。

环保法律法规考试题答案.doc

环保法律法规培训试题 单位姓名考试时间 填空(每空2分,共计100分) 1.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2.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3.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4.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 5.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6.检查机关进行现场检查时,可以采取(现场监测)、(采集样品)、查阅或者复制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相关的资料等措施 7.(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8. 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9. 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10. 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11.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 12. 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13.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重点排污单位的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应当及时进行调查。 14. 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等企业生产过程中排放(粉尘)、(硫化物)和(氮氧化物)的,应当采用清洁生产工艺,配套建设(除尘)、(脱硫)、(脱硝)等装置,或者采取技术改造等其他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措施。 15. 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法律法规培训教材

第一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而制定。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二章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和重点行业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医学法律法规考试题库及答案(七)

医学法律法规考试题库及答案 1.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级。 A.二级 B.三级 C.四级 D.五级 答案:C 2.《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条规定:三级医疗事故是指() A.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B.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C.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D.造成患者死亡,中度残疾的 答案:C 3.医疗机构可以为病人复印或复制的病历资料中不包括() A.住院清单 B.门诊病历 C.手术同意书 D.住院志 答案:A 4.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中第十四条规定,发生以下哪种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A.导致2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的 B.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的 C.导致四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的

D.以上都不是 答案:B 5.以下那种情形不属于医疗事故() A.造成患者明显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B.患者因延误诊疗造成不良后果的 C.造成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D.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答案:B 6.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小时内进行尸检 A.24小时 B.48小时 C.72小时 D.96小时 答案:B 7.尸检应该通过()同意并签字。 A.科室主任 B.主管医师 C.科室护士长 D.死者近亲属 答案:D 8.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保管。 A.医疗机构 B.患者或其家属 C.医患双方共同制定机构

法律法规及其基本学习知识资料

法律法规及基本知识 (一)名词解释 1、治安管理主要是:必须通过现行的科学技术手段与管理手段,依靠各种先进设备与工具,防止和终止任何危及或影响物业管理辖区内的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的生命财产与身心健康的行为与因素,比如电线短路、煤气泄漏、电梯关人、水管破裂、火警、偷盗、滋扰以及噪声等、还有如自然灾害、人为事故、流氓活动以及各种破坏活动的预防与阻止,确保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人身不受伤害,财务不受损失,工作、生活秩序正常。 2、正当防卫的定义: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不法侵害,并对不法侵害人造成必要损害的行为。 3、正当防卫的条件: 1)、必须是对客观存在的不法侵害行为实施; 2)、必须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实施; 3)、防卫的目的必须正当; 4)、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行为实施; 5)、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必要限度为正好足以制止不法侵害者的侵害行为,又不造成应有的损害。) 4、防卫过当的定义:指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5、防卫过当的法律责任:应当负法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6、紧急避险:就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他人人身或财产的行为。 7、紧急避险的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129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当适当的民事责任。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8条规定:紧急避险造成他人损失的,如果险情是由自然原因引起,行为人采取的措施又无不当,则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要求补偿,可以责令受益人适当补偿。可见,

医院法律法规考试试题和答案

医院法律法规考试试题 科室: ________ 姓名: ___ 得分:___________ 一、选择题 1、我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管理的甲类传染病是指 ( ) A、鼠疫、艾滋病 B、鼠疫、霍乱 C、鼠疫、霍乱、艾滋病 D、鼠疫、霍乱、伤寒、副伤寒 E、鼠疫、霍乱、艾滋病、伤寒或副伤寒  2、一女病员因不孕症、闭经、伴厌食、消瘦就诊。妇科做了各种常 规检查后,决定行腹腔镜检查,通知病人准备。病人不知该检查如何 作,便随医生进入处置室检查,检查中发现作了切口。病人及家属均不 满意开刀,向院方提出赔偿要求。行腹腔镜检查如何决定为合理 ( ) A、必须征得患者同意 B、可以征得患者同意 C、可以由医生决定 D、必须由医院决定 E、可以由医院或科室决定 3、必须由病人及其家属或者关系人签字同意的诊疗行为包括 ( ) A、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 B、除门诊手术以外的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 C、除表皮手术以外的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 D、手术、非常规性的检查、特殊治疗

E、手术、创伤性检查、实验性治疗 4、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之日起不满二年的 ( ) A、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B、中止医师执业活动 C、申请执业医师注册 D、不予医师执业注册 E、注销执业医师注册 5、医生白某因挪用公款用于个人经营,被判有期徒刑一年。白某 被判刑后其执业 ( ) A、可以不门受限制 B、在监管部规定范围内执业 C、注销注册 D、服刑期间不允许执业,服刑期满可再执业 E、终止医师执业活动 6、有关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管理制度, 操作规程,防止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和致病性微生物的扩散等。这些单 位是( ) A、医疗机构、卫生防疫机构 B、医疗机构、保健机构 C、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 D、卫生防疫机构,从事致病性微生物实验的单位 E、医疗机构、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从事致病性微生物实验 的单位 7、医师发现或怀疑胎儿异常时,应当对孕妇进行产前诊断。“产 前诊断”是指( )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考试试题

姓名:分数: 一、单选题(每题5分,共60分) 1、除了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外,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人时,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A.二百 B.三百 C.四百 2、《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方针是()。 A、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B、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安全 C、安全生产人人有责 3、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场所设置装置。( ) A.防爆、报警 B.通讯、报警 C.通风、报警 4、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使用前的检查记录应当至少保存年。() .2 C 5、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必须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实行收发、保管制度。() A.双人、一人 B.一人、双人 C.双人、双人 6、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实行制度。() A.许可 B.登记 C.审批 7、经营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的申请人凭危险化学品许可证向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A.公安消防 B.安全监督 C.工商行政 8、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 A.保卫部门负责人 B.安全部门负责人 C.主要负责人 9、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实行制度。() A.审查 B.审批 C.登记 10、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销售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时,应当提供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 A.安全技术说明书 B.安全使用说明书 C.安全技术合格证 11、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使用的。() A.安全操作规章制度 B.防火防爆管理制度 C.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12、从事一般性高处作业脚上应穿。() A.硬底鞋 B.软底防滑鞋 C.普通胶鞋 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40分) 1、《安全生产法》适用的范围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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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律法规概述

精品文档 【高频考点提要】 1.我国主要教育法律法规相关概念; 2.教育活动中教育权利和义务。 【高频考点速记】 教育法律法规概念 (一)教育法律 从广义的法律概念出发,教育法律概念可泛指一切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发布的对教育活动进行规范的文件。从狭义法律概念出发,教育法律就是国家立法机构根据宪法制定的对教育活动进行规范的文件。本书的教育法律概念就是指狭义上的教育法律,即:国家立法机构根据宪法制定的对教育活动进行规范的文件。 (二)教育法规 从广义的法规概念出发,教育法规是指关于教育的法律、法令、条例、规章等由国家政权机关制定并由其保证实施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从狭义的法规概念出发,教育法规概念是指国家立法机构之外,由国家行政机关和地方权力机关制定、发布的对教育活动进行规范的文件。本书所采用的教育法规概念,是根据我国宪法所区分的,由国务院和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教育行政法规和地方教育法规,同时把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也纳入教育法规范围内。 (三)教育政策 教育政策是政策的一个分支,是党和国家为完成一定历史时期的任务所确定的关于教育工作的策略、方针和行动准则。在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制定的政策中,教育政策是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开放以后,党制定的重要教育政策有《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1985),党和国家制定的重要政策有《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1993)、《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1999)、《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等。 法制条件下教育活动中的法律关系 (一)教育关系 教育关系,是指在人们为实现一定教育目的、完成一定的教育任务通过交往而形成的关系。教育是一种社会现象。教育活动中人们的交往便构成了教育关系。教育活动中形成的教育关系,是社会关系的一种。如:教与学的关系,学校教师与家庭、社会的关系等。教育活动目的的达成、教育任务的完成,关系到人们在教育活动中的利益。教育活动目的的达成、教育任务的完成要在教育关系中实现,那么在教育活动中人们结成怎样的关系, 收集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管理员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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