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培训资料2016

法律法规培训资料2016
法律法规培训资料2016

法律和法规培训资料

一、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国药品管理法》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1、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

2、开办药品经营企业:

(1)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凭《药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2)药品经营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经营药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对药品经营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的要求进行认证;对认证合格的,发给认证证书。

3、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二)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卫生环境;

(三)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四)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4、特殊管理的药品:

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实行特殊管理。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5、进口药品:

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申请注册。国外企业生产的药品取得《进口药品注册证》,中国、澳门和地区企业生产的药品取得《医药产品注册证》后,方可进口。

6、假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三)变质的;

(四)被污染的;

(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围的。

7、劣药:

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

(一)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二)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

(三)超过有效期的;

(四)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

(五)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

(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二、刑法修正案(八)

1、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修正案(八)将生产、销售假药罪从结果犯改为行为犯,即只要有制售假药的行为,不论该行为是否有产生危害后果(伤害人体健康),都要受到刑事追究。

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GSP)

新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药品零售质量管理共8个章节:(1)质量管理与职责(2)人员管理(3)文件管理(4)设施设备(5)采购与验收(6)列与储存(7)销售管理(8)售后管理。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的5个附录:

(1)冷藏冷冻药品的储存与运输管理(2)药品经营企业计算机系统(3)温湿度自动监测(4)药品收货与验收(5)验证管理

1、质量管理与职责

(1)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的要求制定质量管理文件,开展质量管理活动,确保药品质量。(2)企业应当具有与其经营围和规模相适应的经营条件,包括组织机构、人员、设施设备、质量管理文件,并按照规定设置计算机系统。

(3)企业负责人是药品质量的主要责任人,负责企业日常管理,负责提供必要的条件,保证质量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人员有效履行职责。

(4)企业应当设置质量管理部门或者配备质量管理人。

2、人员管理:

(1)质量管理、验收、采购人员应当具有药学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学历或者具有药学专业技术职称。从事中药饮片质量管理、验收、采购人员应当具有中药学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中药学专业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营业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者符合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条件。中药饮片调剂人员

应当具有中药学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备中药学技术职称、中药调剂员资格。

(3)企业各岗位人员应当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及药品专业知识与技能的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企业应当按照培训管理制度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并开展培训,使相关人员能正确理解并履行职责。培训工作应当做好记录并建立档案。

(4)企业应当对直接接触药品岗位的人员进行岗前及年度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发现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疾病的人员,应及时调离其工作岗位,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

3、文件管理

(1)制定符合企业实际的质量管理文件。文件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岗位职责、操作规程、档案、记录和凭证等,并对质量管理文件定期审核、及时修订。

(2)记录及相关凭证应当至少保存5年。特殊管理的药品的记录及凭证按相关规定保存。

(3)通过计算机系统记录数据时,相关岗位人员应当按照操作规程,通过授权及密码登录计算机系统,进行数据的录入,保证数据原始、真实、准确、安全和可追溯。

4、设施设备

(1)营业场所应当有以下营业设备:货架和柜台;监测、调控温度的设备;存放饮片和处方调配的设备等;符合经营和质量管理要求的计算机系统;满足药品电子监管的实施条件。

(2)仓库应当有以下设施设备:药品与地面之间有效隔离的设备;避光、通风、防潮、防虫、防鼠等设备;有效监测和调控温湿度的设备;符合储存作业要求的照明设备;验收专用场所;不合格药品专用存放场所;经营冷藏药品的,有与其经营品种及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用设备。

(3)储存中药饮片应当设立专用库房

(4)对计量器具、温湿度监测设备等定期进行校准或者检定

5、采购与验收

(1)采购活动的要求:

(一)确定供货单位的合法资格;

(二)确定所购入药品的合法性;

(三)核实供货单位销售人员的合法资格;

(四)与供货单位签订质量保证协议。

(五)首营企业、首营品种,采购部门填写申请表格,经过质量负责人和企业负责人的审核批准。

(2)采购药品时,企业应当向供货单位索取发票

(3)采购药品应当建立采购记录

(4)药品到货时,收货人员应当按采购记录,对照供货单位的随货同行单(票)核实药品实物,做到票、账、货相符。

(5)对到货药品逐批进行验收,验收抽取的样品应当具有代表性。并做好验收记录。

(6)冷藏药品到货时,应当对其运输方式及运输过程的温度记录、运输时间等质量控制状况进行重点检查并记录。不符合温度要求的应当拒收。

(7)验收药品应当查验药品检验报告书。

(8)验收合格的药品应当及时入库或者上架,实施电子监管的药品,进行扫码和数据上传,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入库或者上架,并报告质量管理人员处理。

6、列与储存

(1)药品按包装标示的温度要求储存药品,包装上没有标示具体温度的,按照《中华人民国药典》规定的贮藏要求进行储存;其中冷藏温度为2~10℃;阴凉库温度度不高于20℃;常温库温度为10~30℃,储存药品相对湿度为35~75%。

(2)按质量状态实行色标管理:合格药品为绿色,不合格药品为红色,待确定药品为黄色;

(3)药品按批号堆码,不同批号的药品不得混垛,垛间距不小于5厘米,与库房墙、顶、温度调控设备及管道等设施间距不小于30厘米,与地面间距不小于10厘米;

(4)药品与非药品、外用药与其他药品分开存放,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分库存放;

(5)养护人员应当根据库房条件、外部环境、药品质量特性等对药品进行养护,主要容是:(一)指导和督促储存人员对药品进行合理储存与作业;

(二)检查并改善储存条件、防护措施、卫生环境;

(三)对库房温湿度进行有效监测、调控;

(四)按照养护计划对库存药品的外观、包装等质量状况进行检查,并建立养护记录;对储存条件有特殊要求的或者有效期较短的品种应当进行重点养护;

(五)发现有问题的药品应当及时在计算机系统中锁定和记录,并通知质量管理部门处理;

(六)对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应当按其特性采取有效方法进行养护并记录,所采取的养护方法不得对药品造成污染;

(七)定期汇总、分析养护信息。

(6)药品的列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按剂型、用途以及储存要求分类列,并设置醒目标志,类别标签字迹清晰、放置准确;

(二)药品放置于货架(柜),摆放整齐有序,避免直射;

(三)处方药、非处方药分区列,并有处方药、非处方药专用标识;

(四)处方药不得采用开架自选的方式列和销售;

(五)外用药与其他药品分开摆放;

(六)拆零销售的药品集中存放于拆零专柜或者专区;

(七)冷藏药品放置在冷藏设备中,按规定对温度进行监测和记录,并保证存放温度符合要求;

(八)中药饮片柜斗谱的书写应当正名正字;装斗前应当复核,防止错斗、串斗;应当定期清斗,防止饮片生虫、发霉、变质;不同批号的饮片装斗前应当清斗并记录;

(九)经营非药品应当设置专区,与药品区域明显隔离,并有醒目标志。

(7)定期对列、存放的药品进行检查,重点检查拆零药品和易变质、近效期、摆放时间较长的药品以及中药饮片。发现有质量疑问的药品应当及时撤柜,停止销售。

(8)对质量可疑的药品应当立即采取停售措施,并在计算机系统中锁定,同时报告质量管理部门确认。

对存在质量问题的药品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一)存放于标志明显的专用场所,并有效隔离,不得销售;

(二)怀疑为假药的,及时报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三)不合格药品的处理过程应当有完整的手续和记录;

(四)对不合格药品应当查明并分析原因,及时采取预防措施。

7、销售管理

(1)处方经执业药师审核后方可调配;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但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确认的,可以调配;调配处方后经过核对方可销售;

(2)处方审核、调配、核对人员应当在处方上签字或者盖章,并按照有关规定保存处方或者其复印件;(3)销售近效期药品应当向顾客告知有效期;

(4)销售中药饮片做到计量准确,并告知煎服方法及注意事项。

(5)开具销售凭证,容包括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规格等。

(5)销售特殊管理的药品和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7)药品广告宣传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广告管理的规定。

(8)非本企业在职人员不得在营业场所从事药品销售相关活动。

(9)对实施电子监管的药品,在售出时,应当进行扫码和数据上传。

8、售后管理

(1)除药品质量原因外,药品一经售出,不得退换。

(2)公布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设置顾客意见簿,及时处理顾客对药品质量的投诉。

(3)按照国家有关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的规定,收集、报告药品不良反应信息。

(4)发现已售出药品有严重质量问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追回药品并做好记录,同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5)协助药品生产企业履行召回义务,控制和收回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并建立药品召回记录。

五、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1、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对其药品购销行为负责,对其销售人员或设立的办事机构以本企业名义从事的药品购销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2、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为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经营药品提供场所,或者资质证明文件,或者票据等便利条件。

3、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以展示会、博览会、交易会、订货会、产品宣传会等方式现货销售药品。

4、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经营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并停止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

5、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以搭售、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采用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

六、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

1、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予以核准。药品的标签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其容不得超出说明书的围,不得印有暗示疗效、误导使用和不适当宣传产品的文字和标识

2、药品包装必须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不得夹带其他任何介绍或者宣传产品、企业的文字、音像

及其他资料。

3、药品生产企业生产供上市销售的最小包装必须附有说明书。

4、药品说明书和标签中的文字应当清晰易辨,标识应当清楚醒目,不得有印字脱落或者粘贴不牢等现象,不得以粘贴、剪切、涂改等方式进行修改或者补充。

5、药品说明书的具体格式、容和书写要求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并发布。

6、药品的标签是指药品包装上印有或者贴有的容,分为标签和外标签。

七、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

1、根据药品品种、规格、适应症、剂量及给药途径不同,对药品分别按处方药与非处方药进行管理。处方药必须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才可调配、购买和使用;非处方药不需要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即可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

2、非处方药包装必须印有国家指定的非处方药专有OTC标识,根据药品的安全性,非处方药分为甲、乙两类

3、处方药只准在专业性医药报刊进行广告宣传,非处方药经审批可以在大众传播媒介进行广告宣传。

八、药品广告审查办法、药品广告管理办法、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

1、凡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发布的广告含有药品名称、药品适应症(功能主治)或者与药品有关的其他容的,为药品广告,应当进行审查。药品广告批准文号有效期为1年,到期作废。经批准的药品广告,在发布时不得更改广告容,对未经审查批准发布的药品广告,或者发布的药品广告与审查批准的容不一致的,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当依据《广告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

2、非处方药仅宣传药品名称(含药品通用名称和药品商品名称)的,或者处方药在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仅宣传药品名称(含药品通用名称和药品商品名称)的,无需审查。

3、药品广告中有关药品功能疗效的宣传应当科学准确,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一)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

(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

(三)与其他药品的功效和安全性进行比较的;

(四)违反科学规律,明示或者暗示包治百病、适应所有症状的;

(五)含有“安全无毒副作用”、“毒副作用小”等容的;含有明示或者暗示中成药为“天然”药品,因而安全性有保证等容的;

(六)含有明示或者暗示该药品为正常生活和治疗病症所必需等容的;

(七)含有明示或暗示服用该药能应付现代紧生活和升学、考试等需要,能够帮助提高成绩、使精力旺盛、增强竞争力、增高、益智等容的;

(八)其他不科学的用语或者表示,如“最新技术”、“最高科学”、“最先进制法”等。

4、非处方药广告不得利用公众对于医药学知识的缺乏,使用公众难以理解和容易引起混淆的医学、药学术语,造成公众对药品功效与安全性的误解。

5、药品广告应当宣传和引导合理用药,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怂恿任意、过量地购买和使用药品,不得含有以下容:

(一)含有不科学的表述或者使用不恰当的表现形式,引起公众对所处健康状况和所患疾病产生不必要的担忧和恐惧,或者使公众误解不使用该药品会患某种疾病或加重病情的;

(二)含有免费治疗、免费赠送、有奖销售、以药品作为礼品或者奖品等促销药品容的;

(三)含有“家庭必备”或者类似容的;

(四)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保证容的;

(五)含有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容的。

6、药品广告不得含有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容。

7、药品广告不得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

8、药品广告不得含有军队单位或者军队人员的名义、形象。不得利用军队装备、设施从事药品广告宣传。

9、药品广告不得以儿童为诉求对象,不得以儿童名义介绍药品。

10、药品广告不得含有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办法、诊疗项目、诊疗方法以及有关义诊、医疗(热线)咨询、开设特约门诊等医疗服务的容。

九、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管理

1、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是指含有《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所附品种目录中麻黄碱类物质的药品复方制剂。包括:麻黄素、伪麻黄素、消旋麻黄素、去甲麻黄素、甲基麻黄素、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等麻黄素类物质。将单位剂量麻黄碱类药物含量大于30mg(不含30mg)的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列入必须凭处方销售的处方药管理。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开具处方。药品零售企业必须凭执业医师开具的处方销售上述药品。

2、药品零售企业销售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应当查验购买者的,并对其和予以登记。除处方药按处方剂量销售外,一次销售不得超过2个最小包装。

3、药品零售企业不得开架销售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应当设置专柜由专人管理、专册登记,登记容包括药品名称、规格、销售数量、生产企业、生产批号、购买人、。

4、药品零售企业发现超过正常医疗需求,大量、多次购买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应当立即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十、含麻醉药品和曲马多口服复方制剂管理

1、在药品零售环节,所列含麻醉药品和曲马多口服复方制剂一律列入必须凭处方销售的药品围,无医师处方严禁销售。

2、所列含麻醉药品和曲马多口服复方制剂的购销要求,一律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复方甘草片和复方地芬诺酯片购销管理的通知》的管理规定执行,一律不得通过互联网销售。

含麻醉药品和曲马多口服复方制剂产品

1.阿司待因片

2.阿司可咖胶囊

3.阿司匹林可待因片

4.氨酚待因片

5.氨酚待因片(II)

6.氨酚氢可酮片

7.氨酚双氢可待因片

8.复方地酚诺酯片

9.复方福尔可定口服溶液

10.复方福尔可定糖浆11.复方甘草片12.复方甘草口服溶液13.复方磷酸可待因片

14.复方磷酸可待因溶液15.复方磷酸可待因溶液(II)16.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

17.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III)18.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19.复方枇杷喷托维林颗粒

20.可待因桔梗片21.可愈糖浆22.氯酚待因片23.洛芬待因缓释片24.洛芬待因片

25.萘普待因片26.尿通卡克乃其片27.愈创罂粟待因片28.愈酚待因口服溶液

29.愈酚伪麻待因口服溶液30.复方曲马多片31.氨酚曲马多片32.氨酚曲马多胶囊

十一、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的药品:

1、麻醉药品注:包括其可能存在的盐和单方制剂,药用罂粟壳按《罂粟壳管理暂行规定》要求经营。

2、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包括其可能存在的盐和单方制剂(除非另有规定)

3、终止妊娠药品

用于终止妊娠药品:复方米非司酮片、米非司酮片、米非司酮胶囊、米非司酮胶囊(Ⅱ)、米非司酮胶丸、米索前列醇片、卡前列甲酯栓、卡前列素氨丁三醇注射液、地诺前列素注射液、乳酸依沙吖啶注射液、注射用乳酸依沙吖啶、天花粉蛋白注射液等

注:用于紧急避孕的除外(米非司酮)

4、蛋白同化制剂

注:包括其可能存在的盐及光学异构体;包括其原料药及单方制剂;包括其可能存在的盐、酯、醚及光学异构体;

5、肽类激素品种(胰岛素除外)注:包括其可能存在的盐及光学异构体;包括其原料药及单方制剂;

6、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品种目录:

(1).麦角酸(2).麦角胺(3).麦角新碱

(4).麻黄素、伪麻黄素、消旋麻黄素、去甲麻黄素、甲基麻黄素、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等麻黄素类物质

注:所列物质可能存在的盐类也纳入管制。包括原料药及其单方制剂。

7、放射性药品

指用于医学诊断或治疗含有放射性核素的药品和制品,包括用于制备放射性药品的放射性核素发生器和非放射性药盒、永久植入体的放射性制品及体外放射免疫分析试剂盒。

8、疫苗:指为了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用于人体预防接种的疫苗类预防性生物制品。

十二、必须凭处方销售的药品(须有相应经营围):

1、注射剂、粉针剂

所有注射剂和粉针剂

2、医疗用毒性药品(我公司无经营围)

包括毒性西药品种和毒性中药品种,毒性西药品种不得在零售药店销售。

配方用毒性中药品种:

根据《关于切实加强医疗用毒性药品监管的通知》国药监安[2002]368号规定:药品零售企业供应毒性药品,须凭盖有医生所在医疗机构公章的处方。每次处方剂量不得超过二日极量。

3、第二类精神药品(我公司无经营围)

注:包括其盐和制剂

4、其它按兴奋剂管理的药品

按兴奋剂管理的药品单方制剂:根据SFDA2008年12月8日发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着力建立兴奋剂监管长效机制》规定:对列入兴奋剂目录管理的药品单方制剂,要严格凭处方销售;对含兴奋剂药品复方制剂,应按照现行药品分类管理规定执行。

5、精神障碍治疗药:(一)抗精神病药(二)抗焦虑药(三)抗躁狂药(四)抗抑郁药

6、抗病毒药:(一)核苷类逆转录酶抑制剂(二)非核苷类逆转录酶抑制剂(三)蛋白酶抑制剂

7、肿瘤治疗药

8、曲马多复方制剂(我公司无经营围)

9、未列入非处方药目录的激素及其有关药物

(一)肾上腺皮质激素及促肾上腺皮质激素

(二)性激素及促性激素(其中的蛋白同化制剂,药店禁止销售。)

(三)避孕药

(四)甲状腺激素类药物及抗甲状腺药物

10、未列入非处方药目录的抗菌药

(一)抗生素类(二)磺胺类(三)喹诺酮类(四)抗结核药(五)抗真菌药

11、含麻醉药品的复方口服液:阿片、可待因、福尔可定、美沙酮等

12、按处方药管理的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

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复方地芬诺酯片、复方甘草片中的处方药

*配方用罂粟壳(我公司无经营围)

根据《罂粟壳管理暂行规定》国药管安[1998]127号规定:指定的中药饮片经营门市部应凭盖有乡镇卫生院以上医疗单位公章的医生处方零售罂粟壳(处方保存三年备查),不准生用,严禁单味零售。

十三、含何首乌保健食品监管

1、保健食品中生何首乌每日用量不得超过1.5g,制何首乌每日用量不得超过3.0g,此前批准超过此用量的产品,下调至此规定用量;保健功能包括对化学性肝损伤有辅助保护功能的产品,应取消该保健功能或者配方中去除何首乌。

2、2014年9月1日后生产的含何首乌保健食品,标签标识中不适宜人群增加“肝功能不全者、肝病家族史者”,注意事项增加“本品含何首乌,不宜长期超量服用,避免与肝毒性药物同时使用,注意监测肝功能”。

十四、拆零药品销售必须使用洁净、卫生的包装,包装上注明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批号、有效期以及药店名称等容,并提供药品说明书原件或者复印件,拆零销售期间,,保留原包装和说明书。

法律基础知识培训

法律基础知识培训 首先,谢谢大家能给我这样一个与大家交流和沟通的机会。 人的一生一刻都离不开法律,掌握和学习一定的法律知识,可以让我们在工作和生活的过程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能少走许多弯路和错路。 今天我就简单讲一讲法律基础知识。 我国的法律体系由宪法、行政法、民法、经济法、刑法、诉讼法构成。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譬如宪法确认国家性质即由谁来统治这个国家(国体),同时还要规定这个国家进行统治的方式(政体)。我国宪法规定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行政法是调整和规定国家行政职权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譬如《治安管理处罚法》、《个体饮食业监督管理办法》等都属于行政法律规范。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以及自然人与法人之间或其他组织之前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单行的民事法律和众多的民事法律规范、条例以及其他法律中的民事条款。 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譬如《公司法》、《产品质量法》、《税法》、《劳动法》、《环境保护法》都是经济法的范畴。 刑法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从刑法的概念可以看出刑法有两个要点:1、规定什么行为是犯罪行为?2、犯罪行为会受到怎么样的刑罚? 在现实生活中,人们与民法、刑法的关系最为密切。在日常生活中,人们的行为如果违反民法,则承担民事责任。民事责任以恢复被害人被损害的权利为目的,主要指经济方面的补偿。但触犯刑法,则要承担刑事责任。刑事责任则意味着轻则失去金钱和自由,重则要付出生命的代价,所以,今天我们的讲课内容第一部分内容先讲讲刑法的基本知识。 第一部分刑法知识 一、犯罪的概念:犯罪是指危害社会的依法应当受到刑罚惩罚的行为。从犯罪的概念我们可以看出犯罪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性: 1、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一个人的思想是不能构成犯罪的,思想无论是如何有害或者多么反动,只有不外化成人的行为,都不构成犯罪。 2、犯罪是违反刑法规范的行为。也就是说:刑法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

法律法规培训资料2016

法律和法规培训资料 一、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国药品管理法》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1、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 2、开办药品经营企业: (1)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凭《药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2)药品经营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经营药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对药品经营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的要求进行认证;对认证合格的,发给认证证书。 3、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二)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卫生环境; (三)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四)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4、特殊管理的药品: 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实行特殊管理。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5、进口药品: 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申请注册。国外企业生产的药品取得《进口药品注册证》,中国、澳门和地区企业生产的药品取得《医药产品注册证》后,方可进口。 6、假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三)变质的; (四)被污染的; (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围的。

2016年起有哪些新政策法规实施

2016年起有哪些新政策法规实施 A、居住证条例明年1月1日起施行大城市落户不是梦 《居住证暂行条例》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持有人可享有六大基本公共服务和七项便利。其中,六大服务包括:义务教育;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七项便利包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机动车登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国家规定的其他便利。 B、提倡生育两个孩子,延长产假想生二孩的可以开始准备了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规定,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规定。草案中规定,符合政策生育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这也就是说,只要符合政策,将来无论是生一孩还是二孩,生育假都会延长。至于到底能延长多少,就要看各地的规定了。 C、适当降低商品住房价格买房花销可能变小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顺应市场规律调整营销策略,适当降低商品住房价格。国家统计局12月18日发布的数据显示,11月份全国70个大中城市新建商品住宅和二手住宅价格环比上涨的城市个数分别为33个和40个,分别比上月增加6个和2个。 D、房贷利率下调部分房奴还款压力减小 今年3月份以前,5年以上贷款基准利率为6.15%,经过了3月、5月、6月、8月和10月的5次降息后,目前的房贷基准利率为4.9%,降幅达20%。据悉,各家银行的房贷政策大都为次年调,即银行利率调整后,次年1月1日开始执行新利率,因此大部分“老房奴”的月供将从1月份开始调整。根据最新的房贷利率,以购房者贷款100万元、期限20年为例,按照等额本息的还款方式,购房者需要总共支出57万元的利息,月供6544元。如果按照5次降息前的基准利率6.15%计算,购房者总共需要支出74万元利息,月供7251元。5次降息后,购房者从2016年开始,月供将减少707元。 E、取消晚婚假、晚育假 23天婚假缩水至3天 据修正案草案,从明年1月1日起将取消晚婚假、晚育假。也就是说,只要新政策没实施,就按老政策执行,所以,只要12月31日前拿着结婚证去请假,符合条件的仍可享受23天的晚婚假。 2016年新法律法规梳理 2015年是名副其实的改革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农业现代化转型方向、进一步扩大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脱贫攻坚”吹响冲锋号等一系列政策令人振奋。 新的一年,我国还将有一批新的法律法规即将实施。一起来梳理一下这些新的法律法规。 全面二孩政策1月1日起正式实施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日前正式通过,全面二孩政策将于2016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届时,施行了30多年的独生子女政策宣告终结,退出历史舞台。 修改后的计生法明确提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孩子。同时取消晚婚晚育假;自愿只生一孩的家庭也不会再享受到独生子女奖励;只要是计划内生育,不论生一孩还是两孩,都能享受到延长产假待遇。修法后的计生法还去掉了“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的字样,变为“群众自主选择避孕节育措施”。将避孕节育由目前的突出“知情”变为突出“自主”,体现了对公民的尊重。 居住证条例1月1日起正式施行 随着我国的经济发展不断加速,人力资源随之加速流动,2.6亿流动人口及房地产市场

2016年新版教育法律法规模拟试题及答案(2)

教育法律法规模拟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 1.如果学校或教师在工作中有某些过失,但这些过失不是构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原因,而仅是发生事故的一种条件,则学校或教师( )责任。 A.完全不承担 B.几乎不承担 C.承担部分 D.承担全部 2.在学校事故中应负法律责任的学校,如果不具备法人资格,应由( )承担赔偿责任。 A.校长 B.教师 C.上级主管部门 D.学生本人 3.每年的9月10日定为“教师节”的决定颁布始于( )。 A.1985年 B.1989年 C.1993年 D.1995年 4.依据法律对权利冲突的解决,表现在法律上自行解决,或请求司法机关或其他机关给予解决,使受损害权益得到补救,即为()。 A.学校事故 B.法律救济 C.法律责任 D.法律义务 5.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及政府部门做出的处理不服或对其侵犯权益的行为,依《教师法》向主管行政机关申诉,请求处理的制度是()。 A.教师申诉制度 B.学生申诉制度 C.学校事故 D.法律救济 6.教育法规定的法律责任是一种______法律责任。 A.行政 B.民事 C.经济 D.刑事 7.1980年,我国颁布了( )。 A.《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B.《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D.《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8.1986年颁布的是()。 A.《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D.《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9.以下不属于学校法律关系基本特征的是() A.学校与学生 B.学校与家长 C.学校与教师 D.学校与政府 10.在我国的教育法体系中,比部门教育法低一层次的是()。 A.政府教育规章 B.教育行政法规 C.部门教育规章 D.教育基本法律11.学校事故就其性质而言,主要适用() A.过错责任原则 B.无过错 C.过错推定 D.公平

法律法规培训学习内容

法律法规培训学习内容 培训时间: 培训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全文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3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公布) 第一条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保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第三条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

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 第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师工作。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根据国家规自主进行教育管理工作定, 第六条每年九月十日为教师节。 义务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 教育法_义务教育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是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的根本大法。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6年7月1日起施行。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6年6月29 日修订通过,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明确了我国义务教育的公益性、统一性和义务性。这是义务教育的三个基本性质。

法律法规培训内容.

法律法规培训内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一适用主体 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 (二授权性规定 1、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 2、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获得与本人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 3、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4、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 5、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6、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7、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 (三义务性规定 1、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2、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 3、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医师的告知义务,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4、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5、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6、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师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7、医师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师发现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四禁止性规定 1、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2、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3、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4、除正当诊断治疗外,不得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5、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五保护性规定

法律法规培训学习内容

法律法规培训学习内容培训时间: 培训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全文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3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公布) 第一条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保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第三条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

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 第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师工作。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根据国家规自主进行教育管理工作定,第六条每年九月十日为教师节。 义务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 教育法_义务教育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是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的根本大法。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6年7月1日起施行。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6年6月29 日修订通过,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明确了我国义务教育的公益性、统一性和义务性。这是义务教育的三个基本性质。

2016年法律法规培训记录

2016年法律法规培训记录 培训时间:2016年6月30日 培训地点:会议室 参加人员:全院医务人员 主讲人:院长黄回春 培训主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侵权责任法(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护士条例》、《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 培训内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一)适用主体 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 (二)授权性规定 1、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 2、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获得与本人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 3、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4、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 5、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6、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7、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 (三)义务性规定 1、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2、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 3、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医师的告知义务,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4、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5、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6、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师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7、医师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师发现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2016年7月1日的新法律法规

一批新规7月1日起施行 身份证在外地丢失可以异地挂失申报、应急预案制定不得“走过场”、网络支付开始实名制、保健食品实施注册备案……这个7月,一批关系你我的新规开始施行,哪一条你最关心? 身份证异地受理启动 从7月1日起,全国大中城市和有条件的县市将启动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工作,将历年积累的居民身份证丢失补领信息及时导入全国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系统,对收到的丢失、被盗居民身份证妥善保管并将信息录入全国居民身份证丢失招领系统。 按照部署,各地公安机关要扎实推进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和信息核查服务。对于系统上线前先行受理的挂失申报信息,要认真梳理并尽快录入系统;对所有发现冒用他人身份证的违法行为要依法处理,并录入不诚信人员黑名单。挂失申报信息通过全国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系统统一汇集后,将尽快同步给公安部部门间信息共享与服务平台和全国人口信息社会应用平台,为社会各用证部门和单位提供居民身份证挂失信息核查服务。 网络支付实名制管理 7月1日起,《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将正式生效。根据办法,7月1日之前,各支付机构实名率需满足95%。届时未进行实名登记的,网络支付将受限。 支付账户将按照三类支付账户分级管理。Ⅰ类账户只需一个外部渠道验证客户身份信息,账户余额可以用于消费和转账,主要适用于客户小额、临时支付;Ⅱ类和Ⅲ类账户的客户实名验证强度相对较高,且具有较高的交易限额。办法规定,仅实名验证强度最高的Ⅲ类账户可以使用余额购买投资理财等金融类产品,以保障客户资金安全。其中,Ⅰ类个人支付账户在开立过程中对客户身份验证的强度较弱,交易规定的限额较低;Ⅱ类、Ⅲ类个人支付账户有年累计10万元、20万元的限额。 办法还规定,对于交易验证安全级别较高的支付账户“余额”付款交易,支付机构可以与客户自主约定单日累计限额;但对于安全级别不足的支付账户“余额”付款交易,办法规定了单日累计限额。 此外,综合评级较高且实名制落实较好的支付机构单日支付限额最高可提升到现有额度的2倍。 严控保健食品宣传 国家食药监总局发布的《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7月起正式实施。该办法要求企业对产品安全性、保健功能和质量可控性有明确的材料表明,监管部门对企业可进行备案管理监督。 新办法明确,备案主体要求是必须是生产企业,不允许保健品贴牌生产。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主要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保健食品名称不得含有虚假、夸大或者绝对化的词语,明示或者暗示预防、治疗功能等误导消费者的词语。同一企业不得使用同一配方注册或者备案不同名称的保健食品,不得使用同一名称注册或者备案不同配方的保健食品。 办法还规定,保健品注册审评涉及的试验和检验工作必须要由国家食药监总局选择的符合条件的食品检验机构承担。 应急预案不得“走过场” 新修订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将于7月1日起施行。新办法进一步强化应急预案的制定要求,剑指应急预案流于形式的问题。 办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编制应急预案或未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将被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将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

法律法规培训教材

第一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而制定。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二章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和重点行业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及其基本学习知识资料

法律法规及基本知识 (一)名词解释 1、治安管理主要是:必须通过现行的科学技术手段与管理手段,依靠各种先进设备与工具,防止和终止任何危及或影响物业管理辖区内的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的生命财产与身心健康的行为与因素,比如电线短路、煤气泄漏、电梯关人、水管破裂、火警、偷盗、滋扰以及噪声等、还有如自然灾害、人为事故、流氓活动以及各种破坏活动的预防与阻止,确保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人身不受伤害,财务不受损失,工作、生活秩序正常。 2、正当防卫的定义: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不法侵害,并对不法侵害人造成必要损害的行为。 3、正当防卫的条件: 1)、必须是对客观存在的不法侵害行为实施; 2)、必须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实施; 3)、防卫的目的必须正当; 4)、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行为实施; 5)、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必要限度为正好足以制止不法侵害者的侵害行为,又不造成应有的损害。) 4、防卫过当的定义:指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5、防卫过当的法律责任:应当负法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6、紧急避险:就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他人人身或财产的行为。 7、紧急避险的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129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当适当的民事责任。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8条规定:紧急避险造成他人损失的,如果险情是由自然原因引起,行为人采取的措施又无不当,则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要求补偿,可以责令受益人适当补偿。可见,

2016年法律法规真题(有答案)

1~20 AACBC BBCAA DCABB DACAB 21~40 DCCAC CACDC CCDBC CCDCC 41~60 CBDAD CBB(49无)D BAADA CCDBA 62~85 CABB CDBBB AAACC CBDCC BBDBC 1甲有字画一副,乙丙均欲购买。甲先与乙达成协议,以5万元价格出售该字画,双方约定次日交货付款。丙知晓后,当晚即携款至甲处,欲以6万元价格购买。甲欣然应允,并既交付款。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 A乙得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B甲与乙之间买卖合同无效 C乙得请求丙交付该字画 D甲与丙之间买卖合同无效 2国有独资公司的法律性质是(A)。 A有限责任公司 B股份有限公司 C无限公司 D两合公司 3下列选项中,不属于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三道防线”的是(C) A风险管理部门 B前台业务部门 C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 D内部审计 4持有、使用假币罪是指(B)。 A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行为 B违反货币管理法规,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行为 C违反货币管理法规,依照货币的式样,制造假货币冒充真币的行为 D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人员购买伪造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行为 5我国有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实行管理的机构是(C)。 A中国人民银行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C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6下列银行业人员行为中,合法合规的是(B)。 A以暗示的方式向客户提供规避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议 B在销售或购买商品和服务时,明示可以给对方折扣,但将折扣如实入账 C明知所经办业务是为了逃避监管规定,但仍默许或者提供协助 D出于私情向亲朋好友提供规避管理规定的意见和建议 7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须由公司(B)做出协议,并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须进行相应的变更登记。 A监事会 B股东大会或股东 C董事会 D公司经理 8目前公布的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房利率(Shibor)品种中,期限最长的是(C)。 A1个月 B6个月 C12个月 D3个月 9贷款人应通过贷款人受托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A)进行管理与控制。

档案法律法规知识学习材料

档案法律法规知识竞赛 学习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自1988年1月1日起施行。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决定》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自1996年7月5日起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解释权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 5.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含义是行政机关的 活动必须在法律范围内进行,行政机关的管理活动应当规范化。 6. 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 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7. 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的完整 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 8. 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档案事业,对全国的档案事 业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

9. 国务院各部门经国家档案局同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各部门经本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可以制 定本系统专业档案的具体管理制度和办法。 10. 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具备专业知识。 11. 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 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 单位或者个人出卖、转让或赠送的,必须报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12. 禁止出卖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 13. 国家档案馆保存的档案,一般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30年向 社会开放。 14. 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 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多于30年。 15.档案馆应当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并为档案的利用创造条件,简化手续,提供方便。 16.向档案馆移交、捐赠、寄存档案的单位或个人,可对其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 17.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 18. 属于中央级和省级、设区的市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

2016新施行的17部法律

2016年元旦起实施的17部新法规 中央(共17部)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修改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这意味着“全面二孩”政策将自元旦起正式落地。修改后的计生法明确,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根据修改后的计生法,符合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夫妇,无论一孩还是二孩,都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新法还修改了有关节育强制措施的条款,育龄夫妇可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与措施。修改后的计生法删除了“公民晚婚晚育,可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的条款。那么,今后婚假是否只剩下3天呢?专家指出,计生法修改后,婚假时间等具体问题还需各地立法机关修改对应法规条例,现在判断为时尚早。 2、《居住证暂行条例》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居住证暂行条例》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条例,居住证持有人将享有六大基本公共服务和七项便利。居住证制度正式实施后,我国将彻底告别“暂住证”时代。条例规定,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保,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县级以上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为持证人提供六项基本服务,包括:义务教育、基本公共就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法律援助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服务等。此外,持证人还可以享受在居住地办理出入境证件、换领或补领居民身份证、进行机动车登记、申领驾驶证、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等便利。条例还对“国家版”居住证的落户通道,按照城市不同规模作出规定。条例明确,城区人口500万以上的特大城市和超大城市,应当根据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主要指标,建立完善积分落户制度。 3、《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年1月1日实施 修订后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将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被称为“史上最严”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不仅在法条数量上几近翻一倍,内容上也基本对所有现行法条作出修改。修订后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将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的范围扩展到全国,明确分配总量指标,对超总量和未完成达标任务的地区实行区域限批,并约谈主要负责人。燃油、燃煤污染,是我国大气污染的重要来源。学法网微信号(xuefa5)法律人必备!修订后的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制定燃油质量标准,应符合国家大气污染物控制要求,石油炼制企业应当按照燃油质量标准生产燃油;同时,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逐步降低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须加强民用散煤的管理,禁止销售不符合民用散煤质量标准的煤炭。建立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是本次大气法大修的主要亮点。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专设一章,对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治、重污染天气的应对措施都作出了明确要求。 4、《中国反恐法》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规定,国家将反恐怖主义纳入国家安全战略,综合施策,标本兼治,加强反恐怖主义的能力建设,运用政治、经济、法律、文化、教育、外交、军事等手段,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反恐怖主义法明确,国家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依法取缔恐怖活动组织,对任何组织、策划、准备实施、实施恐怖活动,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

法律法规培训学习内容

法律法规培训学习容 培训时间: 培训人: 《中华人民国教师法》全文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3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15号公布) 第一条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保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第三条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

第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围负责有关的教师工作。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根据国家规自主进行教育管理工作定, 第六条每年九月十日为教师节。 义务教育法: 中华人民务 教育法_义务教育法全文《中华人民务教育法》是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的根本大法。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中华人民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6年7月1日起施行。新《中华人民务教育法》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6年6月29 日修订通过,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新《中华人民务教育法》明确了我务教育的公益性、统一性和义务性。这是义务教育的三个基本性质。 公益性 所谓公益性,就是明确规定“不收学费、杂费”。公益性和免费性是联系在一起的。对农村而言,从2006年到2007年全部免除学费、杂费; 对城市而言,从2008年秋季学期

2016年技术法律、法规文件清单

2016年技术法律、法规文件清单TX0201—7 法规文件清单 编制部门:技术质量部 序号文件 编号 制发 单位 文件标题 实施 时间 备注 1 JGJ/T351 -2015 住建部建筑玻璃膜使用技术规程2015.12.01 土建 2 JGJ/T29- 2015 住建部建筑涂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2015.11.01 土建 3 JGJ/340- 2015 住建部建筑地基检测技术规范2015.12.01 土建 4 GB51004- 2015 住建部 质监局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规范2015.11.01 土建 5 JGJ/T368 -2015 住建部 钻芯法检测砌体抗剪强度及砌筑沙浆强度 技术规程 2016.05.01 土建 6 JGJ367- 2015 住建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规范2015.12.01 土建 7 JGJ360- 2015 住建部建筑隔震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2015.12.01 土建 8 DB11/T583- 2015 市建委 质检局 钢管脚手架、模板支架安全选用技术规程2015.11.01 土建 9 GB50086- 2015 住建部 质监局 岩土锚杆和喷射混凝土支护工程技术规范2016.02.01 土建 10 JGJ/T385- 2015 住建部高性能混凝土评价标准2016.04.01 土建 11 JGJ/T350- 2015 住建部保温防火复合板使用技术规程2015.12.01 土建

12 JGJ113-2015 住建部建筑玻璃使用技术规程2016.04.01 土建 13 CJJ45-2015 住建部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2016.06.01 土建 法规文件清单 编制部门:技术质量部 序号文件 编号 制发 单位 文件标题 实施 时间 备注 14 JGJ/T84- 2015 住建部岩土工程勘察术语标准2015.09.01 土建 15 JGJ38- 2015 住建部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2016.05.01 土建 16 JGJ/T30- 2015 住建部房地产业基本术语标准2016.05.01 土建 17 JGJ376- 2015 住建部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修缮标准2016.05.01 土建 18 JGJ/T380- 2015 住建部钢板剪力墙技术规程2016.06.01 土建 19 GB51038- 2015 住建部 质监局 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2015.12.01 土建 20 16BJ1-2 市规标办 市工程建 设标办 隔声楼面轻质隔声墙2015.12 土建 21 16BJ7-1 市规标办 市工程建 设标办 楼梯、平台栏杆扶手2016.01 土建 22 CECS169: 2015 公安部天 津消防研 究所 烟雾灭火系统技术规程2015.11.01 土建 23 GB50086- 2015 住建部 质监局 岩石锚杆和喷射混凝土支护工程技术规范2016.02.01 土建

农村法律知识培训

农村法律知识培训资料 首先作一下自我介绍,我叫张永,县司法局律师所律师,从事律师工作已10年,法学本科学历、法学学士,县政协委员,我的联系电话是; 一、农村土地法律问题 农村土地的所有权性质; 1、在我国农村土地的所有权性质有两种即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见《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八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九条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2、所谓集体并非是村委会所有、也不是指党支部所有,而是全体村民集体所有,全体村民共同共同而不是按份共有,村委会代表全体村民行使发包权; 3、农村土地虽然系集体所有,但并非全体村民共同占有、使用土地,并对土地进行受益,为了村民有一个住的场所,可以给确定给村民做宅基地,第二民以食为天、农以地为本,农民吃饭离不开土地,离不开耕地,土地呢分成一块一块的交给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确定给农民住的土地叫宅基地,交给农民种植的土地叫耕地,也叫承包地? 那么给农民发放宅基地需要什么样的法律手续、将土地承包给农民经营中需要注意什么问题呢?我们下边首先讲农村发放宅基地的应该注意的法律问题, 第一、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在农村一户只能拥有一块宅基地; 第二、发放宅基地应该先有需要宅基地的申请人向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村集体研究同意后,报乡政府国土资源局批准,给申请人发放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后,申请人方能取得合法的土地使用权; 单纯的村委会同意、订立桩界不能产生法律上的合法使用权; 发放宅基地应该注意的问题第一点:不能一女二嫁,不能将一块宅基地发放给两个人,出现的情况有,双方都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双方都没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和一方有一方没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这种境况下,双方为争一块宅基地,提起民事诉讼后,又将县政府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对方权利证书的比较多,例如:

2016年二建《法规》真题及答案资料

2016 年二级建造师考试真题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一、单项选择题(共60 题,每题1 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 个最符合题意)。 1.建设单位欠付工程款,施工企业指定本单位职工申请仲裁,该职工的行为属于( )。A.指定代理B.表见代理 C.委托代理D.法定代理 2.下列权利中,属于用益物权的是( )。 A.房屋租赁权B.建设用地使用权 C.土地所有权D.船舶抵押权 3.使用他人知识产权必须经权利人同意,这体现了知识产权的( )。 A.地域性B.期限性 C.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性D.专有性 4.关于抵押的说法,正确的是( )。 A.抵押人没有义务妥善保管抵押物并保证其价值不变 B.转让抵押物的价款只需高于担保债权即可 C.当事人可以在抵押合同中约定抵押担保的范围 D.抵押权可以与其担保的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 5.两家施工企业协商后同时参加一个项目的投标,给建设单位造成重大损失,则该两家施工企业直接责任人应承担的刑事责任是( )。 A.徇私舞弊罪B.重大责任事故罪 C.玩忽职守罪D.串通投标罪 6.在城市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用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用地批准手续前,必须先取得该工程的( )。 A.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B.质量安全报建手续 C.施工许可证D.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7.某建设单位领取施工许可证后因故4 个月未能开工,又未申请延期证( )。 A.重新核验B.自行延期 C.继续有效D.自行废止 8.关于投标报价的说法,正确的是( )。 A.报价可以低于成本,但不可以高于最高投标限价 B.低于成本报价是指低于社会平均成本报价 C.报价低于成本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D.报价不可以低于成本,但可以高于最高投标限价 9.《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主要由()三部分组成。A.总则、通用条件、专用条件B.总则、分则、附则

2016年法律法规培训记录

2016年法律法规培训记录

2016年法律法规培训记录 培训时间:2016年6月30日 培训地点:会议室 参加人员:全院医务人员 主讲人:院长黄回春 培训主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侵权责任法(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护士条例》、《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 培训内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一)适用主体 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 (二)授权性规定 1、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 2、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获得与本人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 3、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4、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 5、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6、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7、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 (三)义务性规定 1、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2、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 3、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医师的告知义务,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4、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5、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6、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师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7、医师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师发现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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