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以下简称监督抽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监督抽查是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为监督产品质量,依法组织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进行有计划的随机抽样、检验,并对抽查结果公布和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监督抽查分为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组织的国家监督抽查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

第四条监督抽查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原则。

第五条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划、管理全国监督抽查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国家监督抽查工作;汇总、分析并通报全国监督抽查信息。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统一管理、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监督抽查工作;负责汇总、分析并通报本行政区域监督抽查信息;负责本行政区域国家和地方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企业的处理及其他相关工作;按要求向国家质检总局报送监督抽查信息。

第六条监督抽查的产品主要是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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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

第七条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查企业收取检验费用。国家监督抽查和地方监督抽查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安排专项经费解决。

第八条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抽查,企业应当予以配合、协助,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拒绝监督抽查工作。

第九条凡经上级部门监督抽查产品质量合格的,自抽样之日

,下级部门对该企业的该种产品不得重复进行监督抽查,依据有关规定为应对突发事件开展的监督抽查除外。

第十条组织监督抽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负责发布监督抽查信息。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监督抽查信息。

监督抽查信息发布办法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组织制定。

第二章监督抽查的组织

第十一条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制定年度国家监督抽查计划,并通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年度监督抽查计划,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第十二条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指定有关部门或者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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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机构)承担监督抽查相关工作。

委托检验机构承担监督抽查相关工作的,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

被委托的检验机构应当保证所承担监督抽查相关工作的科学、公正、准确,如实上报检验结果和检验结论,并对检验工作负责,不得分包检验任务,未经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批准,不得租赁或者借用他人检测设备。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加强对抽样人员和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对监督抽查实施过程及相关机构和人员开展监督检查。对存在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检验机构,必要时可暂停其3年承担监督抽查任务资格,并按照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三条 国家质检总局依据法律法规、有关标准、国家相关规定等制定并公告发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

范CCGF_201-2010_纺织品.pdfCCGF_202-2010_服装.pdf (以下简称实施规范),作为实施监督抽查的工作规范。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可以根据监管工作需要,依据实施规范确定具体抽样检验项目和判定要求。

第十四条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根据监督抽查计划,制定监督抽查方案,将监督抽查任务下达所指定的部门或者委托的检验机构。监督抽查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适用的实施规范或者制定的实施细则;

(二)抽查产品范围和检验项目;

(三)拟抽查企业名单或者范围。

第三章监督抽查的实施

第一节抽样

第十五条抽样人员应当是承担监督抽查的部门或者检验机构的工作人员。抽样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规定,并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抽样工作。

第十六条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名。抽样前,应当向被抽查企业出示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开具的监督抽查通知书或者相关文件复印件和有效身份证件,向被抽查企业告知监督抽查性质、抽查产品范围、实施规范或者实施细则等相关信息后,再进行抽样。

抽样人员应当核实被抽查企业的营业执照信息,确定企业持照经营。对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市场准入和相关资质管理的产品,还应当核实被抽查企业的相关法定资质,确认抽查产品在企业法定资质允许范围内后,再进行抽样。

抽样人员现场发现被抽查企业存在无证无照生产等不需检验— 4 —

即可判定明显违法的行为,应当终止抽查,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抽样人员抽样时,应当公平、公正,不徇私情。

第十七条监督抽查的样品应当由抽样人员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待销的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得由企业抽样。抽取的样品应当是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

监督抽查的样品由被抽查企业无偿提供,抽取样品应当按有关

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抽样人员不得抽样:

(一)被抽查企业无监督抽查通知书或者相关文件复印件所列产品的;

(二)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查的产品是不用于销售的;

(三)产品不涉及强制性标准要求,仅按双方约定的技术要求加工生产,且未执行任何标准的;

(四)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查的产品为企业用于出口,并且出口合同对产品质量另有规定的;

(五)产品或者标签、包装、说明书标有“试制”、“处理”或者“样品”等字样的;

(六)产品抽样基数不符合抽查方案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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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抽查企业可以拒绝接受抽查:

(一)抽样人员少于2人的;

(二)抽样人员无法出具监督抽查通知书、相关文件复印件或者有效身份证件的;

(三)抽样人员姓名与监督抽查通知书不符的;

(四)被抽查企业和产品名称与监督抽查通知书不一致的;

(五)要求企业支付检验费或者其他任何费用的。

补充:产品经上级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合格未超过六个月的(凭抽样单或检验报告)总则第9条

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部门下发的有约束力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得抽样的

检验机构不得擅自委托其他部门机构执行抽样任务

已经进入查处阶段的实行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生产企业,对于实施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的生产企业,检验人员还要注意该企业是否按规定取证且在有效期内。是否存在进入查处期限还没有领证的非法生产企业,一经发现须在第一时间通报相应市局稽查部门。已经进入查处期的未获证企业不得抽查,已获证但证书过期企业视同无证,不得抽查。

第二十条抽样人员封样时,应当采取防拆封措施,以保证样品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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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详细记录抽样信息。抽样文书必须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查企业有关人员签字,并加盖被抽查企业公章。对特殊情况,双方签字确认即可。 抽样文书应当字迹工整、清楚,容易辨认,不得随意涂改,需要更改的应当由双方签字确认。

抽样文书分别留存企业和检验机构,并报送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国家监督抽查抽样文书同时由承担抽样工作的检验机构报送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二十二条 因企业转产、停产、破产等原因导致无样品可以抽取的,抽样人员应当收集有关证明材料未抽到样品企业.doc ,如实记录相关情况,并经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确认后,及时上报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

第二十三条 抽取的样品需送至承担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的,应当由抽样人员负责携带或者寄送。需要企业协助寄、送样品时,所需费用纳入监督抽查经费。对于易碎品、危险化学品、有特殊贮存条件等要求的样品,抽样人员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样品运输过程中状态不发生变化。

抽取的样品需要封存在企业的,由被检企业妥善保管。企业不得擅自更换、隐匿、处理已抽查封存的样品。

第二十四条 被抽查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监督抽查的,

抽样人列明企业拒绝监

督抽查的情况,由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抽样人员共同确认,并报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

第二十五条在市场抽取样品的,抽样单位应当书面通知产品包装或者铭牌上标称的生产企业,依据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确认企

生产企业对需要确认的样品有异议的,应当于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异议处理机构提出,并提供证明材料。逾期无书面回复的,视为无异议。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核查生产企业提出的异议。样品不是产品标称的生产企业生产的,移交销售企业所在地的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节检验

第二十六条检验机构接收样品时应当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验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文书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检验和备用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

在不影响样品检验结果的情况下,应当尽可能将样品进行分装或者重新包装编号,以保证不会发生因其他原因导致不公正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检验机构应当妥善保存样品。制定并严格执行样品管理程序文件,详细记录检验过程中的样品传递情况。

第二十八条检验过程中遇有样品失效或者其他情况致使检验无法进行的,检验机构必须如实记录即时情况,提供充分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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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并将有关情况上报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

第二十九条检验原始记录必须如实填写,保证真实、准确、清晰,并留存备查;不得随意涂改,更改处应当经检验人员和报告签发人共同确认。

第三十条对需要现场检验的产品,检验机构应当制定现场检验规程,并保证对同一产品的所有现场检验遵守相同的规程。

第三十一条除第二十八条所列情况外,检验机构应当出具抽

检验报告应当内容真实齐全、数据准确、结论明确。

检验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禁止伪造检验报告或者其数据、结果。

第三十二条检验工作结束后,检验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检验报告及有关情况报送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国家监督抽查同时抄送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三十三条检验结果为合格的样品应当在检验结果异议期满后及时退还被抽查企业。检验结果为不合格的样品应当在检验结果异议期满三个月后退还被抽查企业。

样品因检验造成破坏或者损耗而无法退还的,应当向被抽查企业说明情况。被抽查企业提出样品不退还的,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三节异议复检

第三十四条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及时将检验结果和被抽查企业的法定权利书面告知被抽查企业,也可以委托检验机构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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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场上抽样的,应当同时书面告知销售企业和生产企业,并通报被抽查产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三十五条被抽查企业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或者其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检验结果。

第三十六条

企业提出的异议,也可以委托下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指定的检验机构处理企业提出的异议。

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处理企业异议的质量技术监督

部门或者指定检验机构应当按原监督抽查方案对留存的样品或抽

取的备用样品组织复检,并出具检验报告,于检验工作完成后10

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异议处理.doc。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三十七条复检结论表明样品合格的,复检费用列入监督抽

查经费。复检结论表明样品不合格的,复检费用由样品生产者承担。

第三十八条检验机构应当将复检结果及时报送组织监督抽

查的部门。国家监督抽查应当同时抄报企业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

督部门。

异议处理

复检的有效期:15天,即被抽查企业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检验结果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出书面报告。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检验结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10日内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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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受理单位:下达任务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上级部门

复验方案:原方案,复验机构:一般为原检验机构

复验样品:备份样品,注意不得重新抽样,无法复验要事先讲明,微生物无法复验(详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费用:复验结果与检验结果不一致的,由检验机构承担

第四节结果处理

第三十九条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汇总分析监督抽查结果,依法向社会发布监督抽查结果公告,向地方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有关部门通报监督抽查情况。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监督抽查的企业,予以公布。

对监督抽查发现的重大质量问题,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进行专题报告,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四十条负责监督抽查结果处理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负责后处理的部门)应当向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下达责令

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除因停产、转产等原因不再继续生产的,或者因迁址、自然灾害等情况不能正常办公且能够提供有效证明的以外,必须进行整改。

企业应当自收到责令整改通知书之日起,查明不合格产品产生的原因,查清质量责任,根据不合格产品产生的原因和负责后处理的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制定整改方案,在30日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向负责后处理的部门提交整改报告,提出复查申请;企业不能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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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完成整改的,可以申请延期一次,

期,延期不得超过30日;确因不能正常办公而造成暂时不能进行

整改的企业,应当办理停业证明,停止同类产品的生产,并在办公

条件正常后,按要求进行整改、复查。企业在整改复查合格前,不

得继续生产销售同一规格型号的产品。

第四十一条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应当自收到

检验报告之日起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对库存的不合格产品

及检验机构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退回的不合格样品进行

全面清理;对已出厂、销售的不合格产品依法进行处理,并向负责

后处理的部门书面报告有关情况。

对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产品安全标准的产品,生产

企业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产品安全的情况下,方可继续销售。

监督抽查的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照本办法第四章的有关

规定处罚。

第四十二条负责后处理的部门接到企业复查申请后,应当在

15日内组织符合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按照原监督抽查方案进行抽

样复查。

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整改到期无正当理由不申请复

查的,负责后处理的部门应当组织进行强制复查。

复查检验费用由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承担。

复检与复查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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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检单位对监督检查结果提出异议后,由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检验机构对原检测样品或者备份样品的不合格项目进行的检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对监督检查不合格产品的生产企业在其完成整改后进行的再次抽样监督检验。

第四十三条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有下列逾期不改正的情形的,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社会公告:(一)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无正当理由拒绝整改的;

(二)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在整改期满后,未提交复查申请,也未提出延期复查申请的;

(三)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向负责后处理的部门提交了整改报告和复查申请,但并未落实整改措施且产品经复查仍不合格的。

第四十四条监督抽查发现产品存在区域性、行业性质量问题,或者产品质量问题严重的,负责后处理的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召开质量分析会,督促企业整改。

第四十五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的跟踪检查。

第四十六条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及其企业的质量问题属于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转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监督抽查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处理。

第五十六条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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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八条被抽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样品需送至承担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擅自更换、隐匿、处理已抽查封存的样品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应当自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收到检验报告后未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不合格产品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六十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十条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所列的产品或者以假充真的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应当予以没收。

第五十条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经复查其产品仍然不合格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企业在30日内进行停业整顿;整顿期满后经再次复查仍不合格的,通报有关部门吊销相关证照。

第五十一条监督抽查发现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由生产企业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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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六十条规定处理。

第五十二条检验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八条规定,分包检验任务的,或者未经组织监督抽查部门批准,租借他人检测设备的,或者未按规定及时报送检验报告及有关情况和复检结果的,由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检验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伪造检验结果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处理。

第五十七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或者证明不实,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撤销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

产品质量认证机构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未依法要求其改正或者取消其使用认证标志资格的,对因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认证资格。

第五十四条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重复进行监督抽查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五条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违反第十五条至二十五条规定,违规抽样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检验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由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责令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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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违反本办法第七条和第十七条规定,向被抽查企业收取费用或者超过规定的数量索取样品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处理。

第六十六条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超过规定的数量索取样品或者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的,由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检验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由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3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七条参与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纪律要求的情形,由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第十条规定,擅自发布监督抽查信息;

(二)在开展抽样工作前事先通知被抽查企业;

(三)接受被抽查企业的馈赠;

(四)在实施监督抽查期间,与企业签订同类产品的有偿服务协议或者接受企业同种产品的委托检验;

(五)利用监督抽查结果参与有偿活动,开展产品推荐、评比活动,向被监督抽查企业发放监督抽查合格证书或牌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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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利用抽查工作之便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检验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由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3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八条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和承担监督抽查任务的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处理。

第六十七条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国家机关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消除影响,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消除影响,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收入一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质量检验资格。

第五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对食品监督抽查另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条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可以由企业注册地的相应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与企业实际经营地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协商,共同开展处理工作。有关处理结果由企业注册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汇总。

地方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在同一市(地、州)的,可以参照上款规定,由相应的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处理工作和处理结果汇总工作。

第六十一条组织地方监督抽查中,发现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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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当由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移交企业所在地同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其他市(地、州)的,应当由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移交企业所在地同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六十二条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本办法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2001年12月公布的《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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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管理管理办法

产品质量管理管理办法 产品质量管理制度总则 一条目的 为推行本公司质量管理制度,并能提前发现产品质量问题,并予以迅速处理,来确保及提高产品质量使之符合管理及市场需要,特制定本质量管理制度。 二条范围 本质量管理制度包括: .质量检验标准; .不合格品的监审; .仪器量规的管理; .制程质量管理; . 成品质量管理; .产品质量异常反应及处理; .产品质量确认; .质量管理教育培训; . 产品质量异常分析及改善。 各项质量标准及检验规范的设订 三条制定质量检验标准的目的 使检验人员有所依据,了解如何进行检验工作,以确保产品质量。 四条检验标准的内容:应包括下列各项

(一)适用范围 (二)检验项目 (三)质量基准 (四)检验方法 (五)抽样计划 (六)取样方法 (七)群体批经过检验后的处置 (八)其它应注意的事项 五条检验标准的制定与修正 .各项质量标准、检验规范若因①设备更新②技术改进③制程改善④市场需要⑤加工条件变更等因素变化,可以予以修正。 .质量标准及检验规范修订时,总经理室生产管理组应填立"质量标准及检验规范设(修)订表",说明修订原因,并交有关部门会签意见,呈现总经理批示后,始可凭此执行。 六条检验标准内容的说明 (一)适用范围:列明适用于何种进料(含加工品)或成品的检验。 (二)检验项目:将实放检验时,应检验的项目,均列出。 (三)质量基准:明确规定各检验项目的质量基准,作为检验时判定的依据,如无法以文字述明,则用限度样本来表示。 (四)检验方法:说明在检验各检验项目时,是分别使用何种检验仪器量规或是以官感检查(例如目视)的方式来检验,如某些检验项目须委托其他机构代为检验,亦应注明。

产品质量追溯管理办法范例

工作行为规范系列 产品质量追溯管理办法(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43953产品质量追溯管理办法 Model of Product Quality Traceability Management Measures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为加强农产品质量追溯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加强产地环境管理,推行产地编码 指导建立产地编码,建立生产者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制度。以农业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主体,分散种植户为补充,建立有机农产品产地编码和生产者基础信息,从源头做到农产品身份可识别、可追溯。 二、推行良好农业规范及种植标准化,建立农产品质量保障体系 按照标准化生产要求,大力推广良好农业规范及种植标准化,规范生产过程,建立健全各种生产档案,包括生产(经营)者编号、生产(经营)者名称,种植品种、肥料施用、农药

施用、添加剂使用、收获和其他田间作业记录以及产品检测等相关信息,落实质量管理责任制,建立产品质量保障体系。 三、加大产地产品监测力度,建立合格产品准出制度 加强产品监测,并建立产品合格把关制度,完善不合格产品的处理措施。产品进入批发市场、储运各环节要有追溯记录。 四、规范包装标识,建立相应的备案制度 对公司的产品,建立规范的包装标识。包装标识须标明产品名称、产地编码、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产品认证情况等信息,并建立详细的备案管理,确保产品流向可追踪。 五、建立质量安全追溯与监管信息平台 根据工作推进情况,建立相应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与监管管理系统,建立农产品生产档案数据库、农产品检测数据库、以及销售流向数据库,通过互联网,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可追溯管理。 六、追溯程序的启动 对发生问题组织以及个人,根据最初信息源立即启动追

万科A6版质量评估办法

产品质量评估管理办法 1.目的 ?采用过程测量方法评估质量管理状况,持续提升产品质量水平。 ?统一产品质量评估的组织、方法和流程。 ?通过定期评估,识别高质量风险项目,跟踪和落实质量风险管理措施以消除质量隐患。 ?确保质量底线,落实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判断一线公司工程管理状况,并提出更具针对性的提升和改进管理的要求,从而达到 提高质量稳定性以及精细化管理的目标。 2.适用范围 适用于万科集团所有在建(自开工至交付完成)项目和各一线公司,包括全资公司和项目以及非全资但万科负责经营管理的公司和项目。 3.组织 3.1.集团工程管理部负责统一协调集团在建项目及一线公司的评估工作并对工程质量、安全 进行管理。 3.2.各区域本部工程管理责任部门负责区域内在建项目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3.3.评估区域:包括深圳、上海、北京及成都四个区域。 4.职责 4.1.集团工程管理部 4.1.1.负责本办法的制定、修订、解释。 4.1.2.负责集团项目分区域评估报告的收集分析和集团总体评估报告的发布。 4.1.3.对各区域评估结果进行抽查复核。 4.1.4.负责对集团内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 4.1. 5.根据实测及评估结果对一线工程管理状况进行评价。 4.1.6.负责每季度发布各一线公司的工程管理报告。 4.1.7.负责共享集团内成功经验和教训。 4.2.区域本部工程管理责任部门 4.2.1.根据区域项目以及工程管理的实际状况,开展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4.2.2.制定本区域的工作执行细则并报集团工程管理部备案。 4.2.3.负责编制区域内组织的质量安全管理报告,报区域管理层和集团工程管理部。 4.2.4.跟踪落实区域内项目的整改措施。

产品质量管理办法.doc

产品质量管理办法1 产品质量管理办法 一、总则 1、坚持质量第一,质量是企业的生命。公司实行全员质量管理,产品出厂 要达到合格率100%。 2、严格执行“四不”方针,即不合格原材料不准投产,不合格的毛坯不准 加工,不合格的零件不准装配,不合格的产品不准出厂。实行层层把关、件件落实。 二、内容 1、原材料:要有生产厂家的质保书。质检员检验其几何尺寸、表面锈蚀及 变形状况,填写完整的《检验报告》。如检验合格,库管员根据报告办理入库手续。检验不合格,质检员按《不合格品的纠正、预防及控制管理规定(暂行)》以及《产品检验标识可追溯性控制办法》执行。 2、外购件:由质检员检查附有生产厂家的质保文件和技术资料,根据相关 标准或技术要求检验其安装部位的尺寸、精度和表面质量,填写完整的《检验报告》。如检验合格,库管员根据报告办理入库手续。检验不合格,质检员按《不合格品的纠正、预防及控制管理规定(暂行)》以及《产品检验标识可追溯性控制办法》执行。 3、外协件:质检员根据图纸检验其尺寸、精度和表面质量,填写完整的

《检 验报告》。如检验合格,库管员根据报告办理入库手续。检验不合格,质检员按《不合格品的纠正、预防及控制管理规定(暂行)》以及《产品检验标识可追溯性控制办法》执行。 4、加工质量管理: (1)质检员根据分工,负责全过程的质量首检、巡检、抽检和终检,做好检验记录,填写完整的《检验报告》。质检过程发现问题,有权要求操 作者进行返修、返工直至停工,有权建议上级主管对操作者实行奖罚。 (2)操作人员必须对本道工序质量进行自检,对上道工序进行互检。合格,方可接受。不合格,退回上道工序。否则,出现质量责任后,承担30% 的连带责任。 (3)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技术要求、加工工艺要求和质量标准,强化自检意识,确保产品质量。 (4)执行最终检验制度。由操作人员申请,综合部质管中心安排检验。必 要时,可会请有关专家、技术人员进行检验。如检验合格,库管员根 据报告办理入库手续。检验不合格,质检员按《不合格品的纠正、预 防及控制管理规定(暂行)》以及《产品检验标识可追溯性控制办法》 执行。检验完毕,填写《终检报告》。 三、奖惩

产品质量问题追溯制度

发文:品管部版本号:A0 文件编号:FSM/DW-PG-ZD01 质量问题追溯制度 一、目的: 为确保产品在原料采购、成品生产、销售储存等相关过程的质量安全,对该相关过程的原料、半成品、成品等进行适当标识,以区分不同的产品、规格、批次及原料来源,便于对发生质量问题的追溯,降低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利于产品的追根溯源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 本制度对产品标识的使用控制和发生问题进行质量追溯,并对产品进行召回做出了具体的适当的规定。 本制度适用于产品在原料采购、成品生产、销售储存等相关过程的质量安全的标识,及发生质量问题时的追溯响应。 三、职责: 1、品管部负责产品在生过程中原料、半成品、成品及入库暂存产品标识方法的制订和监督检查,及进行追溯时的组织协调工作。 2、生产部负责在产品生产相关过程中的标识,及进行质量问题时的追溯响应。

3、原料部负责原料的标识和相关资料记录的管理确认。 4、各工序负责对本工序的产品进行标识及必要时实现产品的可追溯性。 四、工作程序: 1、产品标识的方法: A.品管部负责对确需标识的产品进生产过程进行方案设计,并制定《产品标识法》,做到其标识符合产品的实际需要,经生产管理部长批准并送品管课,采购各一份备存。 B.对确需标识的产品一般采用标牌,标签及包装等标识方法,具体按《产品标识方法》的规定执行。 2、标识的使用: A.原料的标识: 采购原料以户为单位,的产品检验合格入库后,仓库保管员负责作好标识,标识内容包括:产品名称、产地、进库时间、规格、等级、数量、重量、储存条件、温度等。并按序编写采购的产品批号,各类存放物资定置存放,做到帐、卡、物一致。 B.半成品的标识: 产品标识一般采用标签、标牌或包装,确需逐一标识的过程产品,由操作工逐一标识并保持。 C.成品标识: 采用标签、标牌或既定包装对产品进行标识,注明其名称、等级、生产批次,并注明所生产的成品与所用的采购产品的批

和昌地产(集团)产品质量评估管理办法(H.0版)

编制:集团工程采购部审核:叶波签发:胡博 保密级别:公开 阅读权限:和昌地产(集团)全体员工执行日期:2016年8月5日开始执行 和昌地产(集团) 产品质量评估管理办法( H.0 版)

和昌集团产品质量评估管理办法 1.目的 采用过程测量方法评估质量管理状况,持续提升产品质量水平。 统一产品质量评估的组织、方法和流程。 通过定期评估,识别高质量风险项目,跟踪和落实质量风险管理措施以消除质量隐患。 判断城市公司工程管理状况,并提出更具针对性的提升和改进管理的要求,从而达到提高 质量稳定性以及精细化管理的目标。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和昌(地产)集团所有在建(含代建)项目。 3.组织 3.1.集团工程采购部负责统一协调集团在建项目的评估工作并对工程质量、安全进行管理。 3.2.各城市公司工程管理部责本城市公司内在建项目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4.职责 4.1.集团工程采购部 4.1.1.负责本办法的制定、修订、解释。 4.1.2.负责集团总体评估报告的发布。 4.1.3.对各城市公司评估结果进行抽查复核。 4.1.4.负责对集团内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 4.1. 5.根据实测及评估结果对城市工程管理状况进行评价。 4.2.城市公司工程管理责任部门(若城市公司无工程管理责任部门,则该部门职责由工程总监承 担)。 4.2.1.根据集团下发的产品质量评估管理办法制定本公司的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执行细则,报集团 工程采购责任部门备案。 4.2.2.负责组织本公司内在建项目的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4.2.3.负责编制本公司月度质量安全管理报告,报公司管理层(包括招采部经理,成本部经理、 工程总监、公司分管副总、公司总经理,以下同)和集团工程采购责任部门。 4.2.4.负责根据评估情况,制定公司层面纠正、预防措施,并跟踪落实。 4.2. 5.负责对项目工程部问题整改的检查、复核。 4.2.6.负责对本公司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管理并对本公司内质量事故的调查。 4.3.城市公司项目工程部(若城市公司无工程管理部,则该部门职责由工程总监履行) 4.3.1.负责评估工作的现场安排。 4.3.2.制定、执行质量预控措施,及时提供反馈。 4.3.3.督促施工和监理单位采取有效措施,落实产品质量实测自查和复查,及时全面整改各级评 估部门提出的存在问题实测项和质量高风险项。 4.3.4.负责对本项目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

产品质量索赔制度

产品质量索赔处罚管理规定 1、目的 为进一步提高产品质量,增强质量意识,避免或减少配套主机厂索赔及整机售后三包费用,对产生的索赔及费用得到有效的落实。 2、范围 适应本公司质量索赔的处理处罚。 3、职责 3.1质检部负责质量索赔的统计落实与上报工作; 3.2相关单位负责人或责任人积极配合。 4、内容及要求 4.1质量索赔种类 a、一般索赔:直接经济损失在500元以下(含500元) b、严重索赔:直接经济损失在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含2000元) c、重大索赔:直接经济损失在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含5000元) 4.2处理处罚对象 造成质量索赔的直接、间接责任人和责任部门的负责人 4.3重点要求 4.3.1操作者所加工部件必须按图纸或工艺进行加工; 4.3.2操作者对机加工件、压制件及下料件必须做到首检、中检、终检并记录; 4.3.3检验员在部件检验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必须及时反馈给车间负责人,由 车间负责人安排及时返修; 4.3.4对处理问题外派车辆在传达必须登记方可放行,外派人员回公司后将问题 描述及处理情况作详细登记报质检部以便落实; 4.3.5交件人员在交件时出现的问题必须在第一时间告知检验员,检验员协调处

理(各相关车间负责人必须及时安排人员积极配合)并排查库存,如再交件有类似问题拒交或经双方检验员协商同意后方可; 5、考核 5.1对操作者不按图纸加工部件,未经检验导致配套单位输入ERP或退货的每 次考核200元; 5.2操作者对加工的部件出现批量问题且未作自检记录的每次考核200元,报 废件照价赔偿; 5.3检验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各车间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不积极配合、故意 刁难、袒护扯皮不及时返修的每次考核300元; 5.4对外派人员回厂不作记录上报的每次考核100元; 5.5交件人员在交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不及时汇报每次考核100元,对已知类 似问题还是执意交件导致退货的每次考核200元; 4.6对外馈问题告知检验员,检验员未协调处理,库存未沟通解决的每次考核 200元; 5.7对出现的外馈问题质检员与其沟通各车间负责人第一时间不积极配合处 理的每次考核200元; 5.8因不及时处理或现场解决不了造成的索赔查实后,一般索赔对直接责任人 按直接损失价值的50%处罚;严重索赔对直接责任人除按一般索赔最高额度处罚外,每增加直接损失100元,处罚20元;间接责任人按直接责任人的50%处罚;重大索赔除以上处罚外,对部门负责人按直接责任人的10%进行处罚; 属外协配套件造成的索赔全部有配套单位承担。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执行 山东威力天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5.3.17

产品质量信息管理办法

产品质量信息管理办法 1 1. 0 目的及适用范围 为了明确公司质量信息系统的组织构架、各级职能部门的职责、信息提报 流程及模板、信息传递时限要求及质量信息的处置,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量产过程)质量信息的收集、分析、 整理、传递、处理和归档等管理工作。 2.0 定义 质量信息:产品质量形成和用户使用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有用的情报和资料。 生产过程质量信息:自各种原材料、协作配套件入厂到制造成品入库前所 发生的与产品质量有直接关系的各种质量信息。 市场质量信息:自产品交付成品库到产品销售及服务的全过程中,因设 计、制造、采购件质量问题等原因所发生的各种质量信息。 3.0 内容 3. 1 组织机构 3.1.1质量信息由质量部统一管理 , 在质量部设立公司质量信息中心;相关各部门(技术 中心、工艺部、采购部、制造部、销售部等)分级管理,并设立质量信息 子中心。 详见“图 1:质量信息系统机构图”。

质量信息管理机构图 3.1.2质量信息子中心必须指定一位经理及以上领导作为其子中心的第一质量责任人, 并设置专职质量信息员(当前各部门视具体情况可兼职)。 3.2 职责 3.2.1质量信息中心 1)负责公司质量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管理; 2)负责制订质量信息中心与子中心之间质量信息传递的流程及质量信息提报、传递 的模板; 3)负责月度质量信息的汇总、分析和报告以及改进项目的确定; 4)负责组织对市场 A、 B 级和生产过程 A 级质量信息的收集、分析、整理、传递、 处理、验证和归档工作; 5)负责定期对各质量信息子中心的运行质量进行评价。 3.2.2产品开发部子中心 1)负责本质量信息子中心的有效建设、运行和管理; 2)负责按规定要求反馈、接收、处理、汇总分析质量信息,并按要求提报;

产品质量追溯管理办法标准范本

管理制度编号:LX-FS-A44669 产品质量追溯管理办法标准范本 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The Operation Standards Are Restricted, And Relevant Personnel Are Required To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s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 Can Reach The Specified Standards 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

产品质量追溯管理办法标准范本 使用说明:本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既定操作标准、规范进行约束,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为加强农产品质量追溯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加强产地环境管理,推行产地编码 指导建立产地编码,建立生产者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制度。以农业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主体,分散种植户为补充,建立有机农产品产地编码和生产者基础信息,从源头做到农产品身份可识别、可追溯。 二、推行良好农业规范及种植标准化,建立农产品质量保障体系

质量风险评估管理规程

1.目的: 为保证公司能适当的应对质量风险,提高质量风险应对的效率和效果,增强行动 的合理性,有效的配置资源——利用有限的资源,最大化的减小风险,特制定本 规程。本规程规定了药品质量风险管理的原理、过程、工具及其应用范围。 2.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所有药品生命周期内的质量风险管理的全过程。 3.责任: 质管科长、质量受权人、公司各相关职能部门对本规程的实施负责。

4.内容: 4.1 质量风险管理流程图 不 可 接 受沟通

4.1术语: ◆质量风险管理:是在整个产品生命周期中采用前瞻或回顾的方式,对质量风险进行评估、控制、沟通、审核的系统程序。 ◆产品生命周期:产品从最初的研发、上市直至退市的所有阶段。 4.2 风险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职责 ◆风险管理通常需要组建一个多学科的团队开展,鉴于风险管理的这一特殊要求,为了更好的开展风险管理活动,应成立风险管理的相应评估小组。 ◆风险管理项目组长由总经理指定,负责组建风险管理项目小组,领导开展具体的风险管理项目。 ◆风险管理项目成员由风险管理项目组长挑选相应人员组成5-7人的团队,团队成员必须包括QA人员,必要时还应包括岗位操作人员,负责开展具体的风险管理项目活动。 ◆公司管理层确保质量风险管理程序的正常运行;协调跨职能跨部门的质量风险管理程序;支持团队合作。 ◆质量受权人任风险管理项目组长,根据风险评估小组的总评意见,批准风险评估报告。 4.3 风险管理实施的内容 ◆有关术语 ●风险:不确定因素对目标的影响,通常表现为危害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危害程度的综合体。 ●风险管理:即系统的应用管理方针、程序实现对目标任务的风险分析、评价和控制。 ●药品质量风险管理(QRM):是指企业实现确定目标的过程中(进行产品研发、生产、销售和使用等生命周期环节),系统科学地将各种不确

产品管理××公司供方产品质量索赔管理办法

(产品管理)××公司供方产品质量索赔管理办法

××公司 供方产品质量索赔管理办法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了加强对供方产品质量的有效控制,促进供方产品质量不断提高,维护公司的经济利益,保证生产的顺利进行,对不按标准、技术协议、产品图纸生产加工,出现质量问题而影响我公司生产和质量信誉的供方要按规定实施质量索赔。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生产实际,规定了供方于产品质量满足不了合同条款规定要求情况下,供方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以及质量赔偿标准。 第二章质量事故分类 第三条重大事故:因客车质量问题,使客运列车发生冲突、撞车、脱轨、翻车、火灾、爆炸造成3人之上死亡或5人之 上 重伤或中断行车2小时之上或经济损失80万元之上的事故。 第四条大事故:因客车质量问题,使客运列车发生冲突、撞车、脱轨、翻车、火灾、爆炸造成1人之上死亡或2人之上重伤或中断行车1小时之上或经济损失30万元之上的事故。 第五条险性事故:客车发生重大质量问题,如热轴;转向架及其它零部件脱落、断裂;电器漏电短路失火;制动失

灵;车钩脱钩等,但未造成重大损害和后果的质量事故。 第六条甩车事故:因客车发生质量事故,造成客车始发或中途甩车的质量事故。 第七条壹般事故:因客车质量问题给铁路运输和工厂声誉造成壹定影响,情节小于险性事故的质量事故。 第八条批量返厂:造成动车1列、车辆(包括地铁)10辆之上必须返厂处理的质量问题。 第九条批量质量事故:数量较大,影响很坏,经济损失较大的质量事故。 第十条厂内质量事故:于生产过程中发生影响产品技术性能的质量问题或造成大批量返工或返修、报废的质量事故。 第二章关联部门的职责 第十壹条质量管理处、试验车间负责对供方入厂原材料、配件入厂检验、试验和生产、安装过程中质量问题的确认和责任判定。 第十二条?采购部、生产制造部协作处负责供方质量保证金的收取以及违约金的约定,对出现的质量问题负责和供方进行联系。 第十三条分厂车间负责质量损失费用(包括材料费、人工费、运输费等)的核算工作,提供分析质量责任的客观证据,为有关部门实施质量索赔提供依据。 第十四条市场部售后服务处负责对供方产品于质量保证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的确认和责任判定(必要时,可会同技术部门共同确认、核算损失),负责服务费用(包括材料费、人工费、运输费、差旅费等)核算工作,为有关部门实施质量索

供应商产品质量管理办法

供应商产品质量管理办法 一、供应商评定办法 1、目的 为了保证供应商能够保证如期、如质、如价提供交付产品,减少供货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2、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供应商和新开发的供应商。 3、职责 3.1技质部负责供应商评审组织和管理工作。 3.2采购物流部、制造部、财务部参与供应商评审,并对各自分管的工作,提出评定意见。 4、供应商评选原则 4.1经长期检验、考核,证明其产品交付质量稳定、交付绩效保持在一、二级供应商范围的,在新项目时,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考虑; 4.2已获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考虑; 4.3已经取消供应商资格,没有验证其已经纠正之前,不得考虑重新评定供应商资格; 4.4在评定得分相同条件下,厂址就近的优先; 5、供应商评定方法 5.1评定小组 由技质部、采购物流部、财务部、制造部组成供应商评定小组,负责对供应商的质量管理、技术开发能力、供货能力、价格等进行全面评定,作出评定结论。 5.2评定方法 5.2.1新开发的供应商应首先提供《供应商基本情况调查表》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已通过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的单位还应提供质量体系认证证书。没有提供基本情况调查资质文件的供方不得参与评定。 5.2.2供应商质量管理、技术开发能力和供货能力实行供方现场评定。

评定内容见《供应商评审报告书》,评审报告书经管理者代表签署同意后,列入合格供应商目录。 6、没有经过评定合格的供应商,不得进入天人公司供货系统。 二、供应商评审 1、供应商评审频次:供应商评审原则上一年一次。 1.1当发生下列情况时应增加评审频次: 1.1.1产品交付不合格率超标,没有提交整改报告的;(次月评审) 1.1.2连续两个月交付不合格率超标;(次月评审) 1.1.3供应商等级为改进供应商或连续两年为一般供应商的;(6个月评审一次) 1.1.4停供整改恢复供货资格后。(6个月评审一次) 1.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供应商可以两年评审一次: 1.2.1当年被评为优秀供应商的; 1.2.2连续两年没有质量索赔、交付中断的; 1.2.3原材料经销商;(不包括坯料、管料供应商) 2、评审程序、内容 2.1评审程序 2.2.1技质部每年的12月30日前编制下发《供应商评审计划》; 2.2.2在评审5个工作日前通知被评审供应商; 2.2评审内容(见供应商评审表) 3、改善计划及验证 3.1供应商评审后发给评审报告。供应商在收到评审报告后的10日内提交整改报告,30日内完成问题关闭,提交整改证据。 3.2供应商问题整改原则上不实行现场关闭,但对不能按时关闭或未提交整改证据的供应商,将实行现场验证关闭。 三、供应商质量管理体系开发 1、按照TS16949:2009标准要求,供应商应进行质量管理体系开发,原则上在签订供货协议一年内应取得质量管理体系三方审核的证书。有下列情况的供应商可以不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证书,但必须接收二方审核:

产品追溯管理办法

产品质量追溯管理办法 1.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产品的永久性可追溯标识 落实质量责任 提高产品质量 特制定 本办法。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采购产品、自制产品和产品在装配过程中的质量追溯。 3.职责 3.1质量部负责产品质量追溯的监督和考核。 3.2技术部负责可追溯标识的制定、确认、管理。 3.3采购部负责采购产品可追溯标识的实施和管理。 3.3生产部负责产品可追溯标识在仓储、运输中完整性的管理 3.4财务部负责实施可追溯标识的资金支持和考核的结算。 4.工作流程 4.1技术部负责与技术中心沟通 对采购产品、自制产品、等在产品图纸中明确永久性可追溯标识的位置、内容。图纸中难以明确的应与各实施单位保持沟通并确 认其可追溯标识正确性和合理性。对自制产品技术部确定产品的工序永久性标识位 置、内容。 4.2采购产品的可追溯标识 4.2.1采购部向供方下发生产用产品图纸时应确认可追溯标识要求。 4.2.2采购部对供方实施的可追溯标识要对具体部位、具体内容建立电子档案并传递给 质量部和公司。 4.2.3所有的的采购产品均应有批次标记,生产部接收产品时,应要求供 方提交批次标识码和质保书,做好标识后按不同供方的不同批次分开存放,投放时应 在配送单上予以注明。 4.2.4质量部进货检验时,应检查核实关键重要件的永久性标识和批次标识,标识区分不清可拒绝检验,并按不合格退货处理。 4.3生产部对下线总成的铭牌确保准确并粘贴牢固。 4.4质量部在产品入库确认时核实产品的标识内容。 4.5产品质量追溯 4.5.1对采购产品的质量追溯,按产品件上的标识对供应商进行 追溯,实施质量责任落实,进行二次追偿、质量考核。

质量评定管理办法

目???次 1 总?? 则 1.0.1为加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质量管理,保证工程施工质量,统一质量检验及评定方法,使施工质量评定工作标准化、规范化,特制订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可参照执行。 1.0.3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等级分为“合格”、“优良”两级。 1.0.4水利水电工程的施工质量评定,应由水利水电行业质量监督机构监督执行。1.0.5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除应符合本规程要求外,还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指国家和水利水电行业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中,对水利水电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2.0.2单位工程,指具有独立发挥作用或独立施工条件的建筑物。 2.0.3分部工程,指在一个建筑物内能组合发挥一种功能的建筑安装工程,是组成单位工程的各个部分。对单位工程安全、功能或效益起控制作用的分部工程称为主要分部工程。 2.0.4单元工程,指分部工程中由几个工种施工完成的最小综合体,是日常质量考核的基本单位。 2.0.5重要隐蔽工程,指主要建筑物的地基开挖、地下洞室开挖、地基防渗、加固处理和排水工程等。 2.0.6工程关键部位,指对工程安全或效益有显着影响的部位。 2.0.7中间产品,指需要经过加工生产的土建类工程的原材料及半成品。 2.0.8外观质量得分率,指单位工程外观质量实际得分占应得分数的百分数。 3 工程项目划分 3.1项目名称 3.1.1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划分为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单元工程等三级。枢纽工程项目划分见附录A。渠道、堤防工程项目划分见附录B。

产品质量评估管理办法

产品质量评估管理办 法

产品质量评估管理办法 1.目的 ?采用过程测量方法评估质量管理状况,持续提升产品质量水平。 ?统一产品质量评估的组织、方法和流程。 ?通过定期评估,识别高质量风险项目,跟踪和落实质量风险管理措施以消除质量隐 患。 ?确保质量底线,落实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判断一线公司工程管理状况,并提出更具针对性的提升和改进管理的要求,从而达到 提高质量稳定性以及精细化管理的目标。 2.适用范围 适用于万科集团所有在建(自开工至交付完成)项目和各一线公司,包括全资公司和项目以及非全资但万科负责经营管理的公司和项目。 3.组织 3.1.集团工程管理部负责统一协调集团在建项目及一线公司的评估工作并对工程质量、安 全进行管理。 3.2.各区域本部工程管理责任部门负责区域内在建项目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3.3.评估区域:包括深圳、上海、北京及成都四个区域。 4.职责 4.1.集团工程管理部 4.1.1.负责本办法的制定、修订、解释。 4.1.2.负责集团项目分区域评估报告的收集分析和集团总体评估报告的发布。 4.1.3.对各区域评估结果进行抽查复核。 4.1.4.负责对集团内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 4.1. 5.根据实测及评估结果对一线工程管理状况进行评价。 4.1.6.负责每季度发布各一线公司的工程管理报告。 4.1.7.负责共享集团内成功经验和教训。 4.2.区域本部工程管理责任部门 4.2.1.根据区域项目以及工程管理的实际状况,开展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4.2.2.制定本区域的工作执行细则并报集团工程管理部备案。 4.2.3.负责编制区域内组织的质量安全管理报告,报区域管理层和集团工程管理部。

产品追溯管理规定

产品追溯管理规定Prepared on 21 November 2021

产品质量追溯管理办法 1.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产品的永久性可追溯标识落实质量责任提高产品质量特制定 本办法。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采购产品、自制产品和产品在装配过程中的质量追溯。 3.职责 3.1质量部负责产品质量追溯的监督和考核。 3.2技术部负责可追溯标识的制定、确认、管理。 3.3采购部负责采购产品可追溯标识的实施和管理。 3.3生产部负责产品可追溯标识在仓储、运输中完整性的管理 3.4财务部负责实施可追溯标识的资金支持和考核的结算。 4.工作流程 4.1技术部负责与技术中心沟通对采购产品、自制产品、等在产品图纸中明确永久性可追溯标识的位置、内容。图纸中难以明确的应与各实施单位保持沟通并确 认其可追溯标识正确性和合理性。对自制产品技术部确定产品的工序永久性标识位 置、内容。 4.2采购产品的可追溯标识 4.2.1采购部向供方下发生产用产品图纸时应确认可追溯标识要求。 4.2.2采购部对供方实施的可追溯标识要对具体部位、具体内容建立电子档案并传递给 质量部和公司。 4.2.3所有的的采购产品均应有批次标记,生产部接收产品时,应要求供 方提交批次标识码和质保书,做好标识后按不同供方的不同批次分开存放,投放时应 在配送单上予以注明。 4.2.4质量部进货检验时,应检查核实关键重要件的永久性标识和批次标识,标识区分不清可拒绝检验,并按不合格退货处理。 4.3生产部对下线总成的铭牌确保准确并粘贴牢固。 4.4质量部在产品入库确认时核实产品的标识内容。 4.5产品质量追溯 4.5.1对采购产品的质量追溯,按产品件上的标识对供应商进行 追溯,实施质量责任落实,进行二次追偿、质量考核。

产品质量量化考核管理细则

质量控制量化考核管理细则 为保证公司的产品质量稳定,保障公司的产品标准和质量控制措施有效实施,特制订本制度。 1、各岗生产人员必须按照产品标准进行生产,并严格执行产品检验制度,严禁生产不符合标准的产品。 2、产品质量奖励细则: 2.1、奖励人员:各岗位生产人员、质检员、班长、车间主任 2.2、奖励细则: 2.2.1、发现产品有下列异常之一的,予以一次性奖励10元/次。 ⑴、产品的外径尺寸偏大或偏小、高度偏高或偏低的; ⑵、产品种类、批号、规格或重量混装的; ⑶、产品外观形状、颜色有明显异常混装的; ⑷、石墨柱没有打字编号的,叶腊石块没有V型符号的; ⑸、组装产品少件的、装反、使用的配件有缺损的; ⑹、原材料粒度不匀、重量不准、有杂质的。 2.2.2、发现有下列异常之一的,予以一次性奖励50元/次。 ⑴、原材料使用错误; ⑵、生产产品与生产计划不符; ⑶、工艺使用错误; 2.3、发现以上情况者,必须上报企管办进行核准,核准后计入当月奖励。未经核准的视为无效。已经技术副总签批同意生产意见的不符合标准的产品,视为合格品。 3、产品质量处罚细则: 3.1、有下列异常之一,不产生报废的,罚款20元/次。 ⑴、产品的外径尺寸偏大或偏小、高度偏高或偏低的; ⑵、产品种类、批号、规格或重量混装的; ⑶、产品外观形状、颜色有明显异常混装的; ⑷、石墨柱没有打字编号的,叶腊石块没有V型符号的; ⑸、组装产品少件的、装反、使用的配件有缺损的;

⑹、原材料粒度不匀、重量不准、有杂质的。 3.2、有下列异常之一的,罚款100元/次。 ⑴、原材料使用错误; ⑵、生产产品与生产计划不符; ⑶、工艺使用错误; 3.2、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扣除责任人产量,并罚款20元。 ⑴、未经技术副总批准,私自生产不符合产品标准的产品,但又至于报废; ⑵、操作者未按生产计划生产的; 3.2、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扣除责任人产量,并承担所有成本费用。罚款额不低于50元,低于50元的按50元罚款;不高于500元,高于500元的按500元罚款。 ⑴、对于产品不检查、不测量、没有履行自检所产生的废品; ⑵、对于量具不检查、不校验,盲目使用所产生的废品; ⑶、由于操作人员个人失误没有看清量具读数所产生的废品; ⑷、由于个人失误看错生产标准,看错生产计划所产生的废品; ⑸、由于个人失误或对设备和工作环境检查不到位造成原材料污染的; ⑹、对于不按照产品异常报告程序上报自行生产造成产品报废的; ⑺、生产工艺使用或设定错误造成的废品; ⑻、对于设备没有检查到位造成的废品。 4、外销客户反馈的质量问题考核细则 4.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罚款50元。 ⑴、发货数量错误; ⑵、货物标示不清; ⑶、 ⑷、由于个人失误看错生产标准,看错生产计划所产生的废品; ⑸、由于个人失误或对设备和工作环境检查不到位造成原材料污染的; ⑹、对于不按照产品异常报告程序上报自行生产造成产品报废的; ⑺、生产工艺使用或设定错误造成的废品; ⑻、对于设备没有检查到位造成的废品。

产品质量处罚管理制度

蓝力质量处罚管理制度 1、目的 明确生产各过程所产生质量问题的奖惩程序和要求,做到质量问题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确保产品过程得到有效控制,全面提升公司的产品质量。 2、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原材料、半成品、成品产生质量问题的处理。 3、产品质量问题的处理办法 3.1符合下列任一情况者赔偿产品因返修或报废产生经济损失的30~50%。 3.1.1产品在加工中发现质量问题,经鉴定无法返工决定报废者; 3.1.2产品在加工中违反操作工艺规程或野蛮操作,如敲、砸、甩而造成产品报废的责任者,如态度恶劣的,视情节严重程度处以赔款; 3.1.3产品图纸、工艺文件已发现有明显错误不及时请示纠正而继续加工造成报废者;或正确的产品图纸、工艺,未经请示讨论而个人私自更改所造成报废者; 3.1.4产品因下料、图纸或工艺错误导致产品报废者; 3.1.5由于制造、技术、采购、质保等相关管理部门的工作质量造成产品质量报废,则由相关部门相关人员承担经济责任; 3.1.6产品报废后改用其它规格产品,未增加生产成本处罚50元,增加生产成本的赔偿产生的经济损失; 3.1.7因上述原因造成产品返工返修后达到产品要求的(发货前),赔偿返修产生的成本; 3.1.8因上述原因造成产品返工返修后未达到产品要求,又因材料、交期等原因公司作让步放行的(发货前),公司承担一定的风险,产品按报废处理,在经济损失的30%-50%的基础上降低50%; 3.1.9因上述原因造成产品退货者按报废处罚,相关人员赔偿全部经济损失,经济损失巨大,扣款比例在处理时酌情降低,可减免50%;

3.1.10第一次出现质量问题可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处罚比例可按30%执行,一年之内再出现质量问题每次提升处罚比例10%;如重复发生同样问题,第二次按照第一次处罚金额的翻倍金额处罚。 3.2相关人员对造成产品的报废相互扯皮、推诿,不愿承担责任,而暂时又无法分清责任者,经裁决,每人承担经济损失的25%;对已明确责任仍无理抵赖者,加重赔款比例至100%。 3.3大尺寸的产品因报废,经济损失大,扣款比例在处理时酌情降低,可以在30~50%百分率中减免50%。 3.4产品质量报废后不报告,私自潜藏、销毁、偷拿材料等被查获者,赔偿经济损失的60~80%。 3.5出现下列情况按以下金额处罚。 3.5.1抽查日常检验工作无原始记录或记录不齐全者,一次扣罚50元; 3.5.2抽查首件检验记录的情况,无记录或假记录的无论操作者还是检验人员,发现一次扣罚50元; 3.5.3操作者因主观因素造成报废,发现一次扣罚责任操作者100元,同时按正常手续办理质量处罚; 3.5.4产品制作过程中,经下道工序发现上道工序质量不良的,本道工序操作者奖励50元,上道工序责任人罚款50元并返工,报废的赔偿规定损失的80%; 3.5.5经检验合格的最终产品,用户反馈有质量问题退货者,操作者和检验员共同承担责任,分别承担规定损失的50%和50%; 3.6发现图纸、下料、材质、工艺有明显错误,及时汇报,给公司挽回损失者,根据大小,每次奖励100、50、30、20、10元,数额巨大可另行文件; 3.7报废回用产品和降级使用产品处理办法。 3.7.1凡属降级使用的产品经品质部同意后,由相关检验员填写“不合格品处理单”,办理降级使用手续或继续加工; 3.7.2凡报废回用产品,由车间或部门提出申请,经技术部门鉴定、签字、品质部门同意,公司总

产品质量信息管理办法

1 目的 规定产品质量信息收集途径和流程,确保质量信息及时得到收集、传递和处理。 2 范围 适用于公司产品内、外部质量信息的收集、传递和处理。 3 职责 3.1质保部负责公司质量信息归口管理工作,对质量信息的收集、传递和处理进行监督和考核。 3.2营销部负责顾客和市场反馈质量信息的收集、传递。 3.3各部门、生产厂负责本部门有关质量信息的收集、传递和处理。 4 管理内容 4.1产品质量信息分为: a、内部反馈信息(在加工、装配、试验等过程中反映出来的质量问题,包括上工序、供方产品质量信息等); b、外部反馈信息(包括市场和顾客反馈的产品和服务质量信息等); c、供方反馈信息(包括对产品改进的信息等); d、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变更信息等。 4.2产品质量信息的收集、传递和处理 4.2.1产品质量信息的收集 4.2.1.1质保部收集的信息包括 a、公司内部产品质量状况(包括进货物资、过程检查和监督、成品检验过程等); b、产品监督检查信息(包括对供方监督检查); c、产品理化分析有关信息; d、外部反馈信息(市场和用户反馈); e、来自供方的信息(包括对产品改进的建议和意见等); 4.2.1.2营销部收集的信息包括 a、产品外部反馈质量问题,包括市场和用户反馈信息; b、与供方有关的信息(包括供方产品和服务质量、供方改进的建议等);

c、与产品改进有关的信息(包括来自用户、各代理商等); d、与产品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等。 4.2.1.3研究所收集的信息包括 a、公司内部产品质量状况(包括对产品技术、质量改进的建议和意见); b、产品外部反馈信息(包括市场和用户反馈); c、来自供方的信息(包括对产品改进的建议和意见); d、与产品改进有关的信息(包括来自公司内各生产厂、相关部门和用户、各代理商等); e、与产品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等。 4.2.1.4各生产厂、相关部门收集的信息包括 在产品加工、装配、试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包括上工序、本工序和供方信息);4.2.2公司内部产品质量信息的传递和处理 4.2.2.1在生产、加工、装配和试验过程中发现与产品质量有关的信息,由信息发现单位开出《质量信息单》或以专题报告形式传递到质保部,由质保部落实责任单位进行处理;也可由信息发现单位直接协调责任单位进行处理,但处理情况和结果必须进行登记并按要求报告质保部。 4.2.2.2《质量信息单》填写应规范,信息发现单位如实填写,应明确信息有关的内容,包括产品实际质量状况、不合格件数、造成的损失等; 4.2.2.3《质量信息单》应在当日传递到质保部;质保部收到信息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落实责任单位或相关措施;责任单位收到《质量信息单》后,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如不能按时进行处理的,应说明理由,否则对责任单位按公司相关管理制度进行处罚。 4.2.2.4《质量信息单》处理结果的验证:信息处理完毕后,责任单位应将处理情况反馈质保部,由质保部组织验证信息处理结果,未达到预期效果的,由责任单位落实进一步的措施。 4.2.3外部质量信息的传递和处理 4.2.3.1营销部负责将外部反馈的质量信息,包括三包服务信息、用户和代理商、各代表处反馈的信息及时传递到质保部、研究所等相关部门; 4.2.3.2研究所负责将直接从市场和用户收集的质量信息按照《产品质量、技术改进实施细则》执行; 4.2.2.3质保部对收集到的外部产品质量信息,进行统计分析,落实责任单位,

质量信息管理办法

质量信息管理办法 1.目的 为规范、完善公司内外部产品质量信息的收集,填写、传递及处理流程,及时针对生产过程及市场上反馈的质量问题制定措施并予以整改,确保产品质量的稳步提升,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内部、外部质量信息的收集、传递及处理。 3.职责 3.1现场技术组(以下简称技术组)负责收集内部质量信息、填写《内部质量信息单》并按要求传递到相关部门、以及落实相应的整改内容。 3.2售后服务部负责收集市场质量信息、填写《市场质量信息单》并按要求传递到相关部门,以及根据质量信息的处理情况对市场进行回复。 3.3技术部负责质量信息的分析并组织处理 3.4质检部负责内部质量信息的收集、传递及质量信息的协助处理 3.5企管部负责本办法的制定及质量信息处理的跟踪验证。 3.6技术副总负责一般质量问题处理的审批及重大质量问题的组织处理, 3.7总经理负责重大质量问题处理的审批。 4、正文 4.1内部质量信息处置 4.1.1信息的填写与传递 在公司内部生产过程中发生质量问题时,所在班组组长(线长)或车间主任、或质检部应立即报告技术组分管技术员(或组长),由技术组负责处理;当质量问题涉及外协零部件、产品设计、质量标准、或工艺等变更时,技术组立即通知技术部分管技术员(必要时可直接通知技术部长或技术副总),同时填写《内部质量信息单》,要求对质量问题作具体描述(包括发现班组、发现人、问题零部件、问题情况简述、问题发生时间、发生数量或比例);同时对相应零部件进行标识并隔离。 4.1.1.1《内部质量信息单》必须填写编号。编号规则为××××--×××,依次为:××××表示年份、月分,×××表示信息流水号。如0806-002,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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