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也容情

法也容情
法也容情

法也容情

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而情,是指人类特有的内心的心理活动或心理状态。

我们今天所说的法也容情,绝不是在法与情完全对立的立场上所讨论的问题。因为,随着社会的发展,法治的进步,法越来越需要情的参与,我方认为,法和情是可以和谐相处的,所以,法也容情,我方将从以下三点进行论述:

首先,法律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情感的趋向,从立法之初起便蕴含着人类最为闪光的“情”。古往今来,从西周“明德慎罚”的法治思想,到现在“以人文本”的立法原则,法律无一不承载着立法者的情感和人性的温暖,从民事诉讼法的证明责任倒置,到刑事诉讼法的“未成年人不公开审判”,法律体现的恰恰是人文关怀和对人格尊严的维护。而人性化的法律规范,有利于拉进人民同法律的距离,有利于社会主动形成懂法,守法的良好气氛,更好地发挥法律应该起到的社会功效。

其次,在法的适用上来说,法不是工厂里可以自动运行的机器,其运转与适用是需要依靠法律工作者来推动。法官作为拥有个人情感的个体,在适用法律的环节会将“情”纳入裁量的考虑范围,通过在政治责任、行为规范、职业道德、群众情感等方面的考量而做出公正的裁判。制裁不是无情物,化作春泥更护花。试问,如果没有将情纳入

适用法律的轨道,同样是杀人的结果,为什么还需要区分故意杀人与过失杀人呢,甚至还有激情杀人的特殊情况的存在呢?

从法的执行上来说,法律的最终目的不只在于惩戒罪犯,而是达到指引、评价、预测和教育的终极目标。法律不是冰冷的一纸判决,

重要在于能够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和解制度正是考虑到双方当事人之间纠结的解决,情感的调和而创设的制度。更有利于当事人感情的调和,而不是单纯的判决。这样的柔情司法,顺人情,冲淡了法的僵硬与冷酷的外貌,更易于推行,使司法权威不但不降低反得到了放大。

一位先哲曾说过“法律之情理乃法律之灵魂”。法律不是冰冷的条文和僵化的规则,是理性和情感的融合。机械的冰冷的法固然可以达到公平与正义的目标,但是彰显着人性情感光辉的正义与公平才更符合时代发展的需要。

综上所述,我方坚持认为,法能容情。

有一种看法认为,情是情,法是法,二者截然不同,不可混为一谈。如果带着感情来处理法律问题,就容易感情用事,会影响法律的公正性,所以法不容情,司法人员应该不带任何感情色彩,一切按照法律条文办事,秉公执法。对于诉讼案件,不管感情上是否接受,最终都要依照法律理性地作出判决。这看起来似乎没错,甚至不容置疑。这就是平常人们所说的法不容情。但是,作为执法者,从以人为本的理念出发,我认为法也容情

再驳对方的观点:

法是按照人的意志制定,并由人来具体实施的。由于各种客观条件的限制和人的认识能力的局限,法的制定不可能尽善尽美,法的实施更是因人而异而很容易出现偏差或失误。排斥感情因素,并不能保证司法人员执法的公正性。而真正秉公执法的,也不象一般人想象的那样都是无情无义的冷血者。古代包公如果没有对下层平民百姓的同情心与正义感,还会有《铡美案》为人们称颂传唱至今吗?有时候,倒是冷漠无情,极易导致司法人员对公民利益的不负责任、麻木不仁,使神圣的执法工作变成生搬教条、不问效果的例行公事,甚至“法不容情”还会成为少数人贪脏枉法、搞司法腐败的冠冕堂皇的借口。

再谈本方的观点:

法与情虽然有别,但并非完全对立、互不相容。只有在执法者心存私情时,情才会干扰法律的公正实施。抛开这种狭隘的个人之情,就人类赖以延续发展、人性中所不可缺少的共同情感来说,情与法在其本质精神上是一致的。如人的憎恶邪恶、痛恨暴虐、同情无辜、怜恤弱小等感情,不仅与法并不矛盾,而且也是法所着力维护和弘扬的。有了这些美好的情感,执法者才可以更好地运用法律的手段惩恶扬善,真正体现法的公正和尊严。可以说,法律不断完善的过程也就是法律更加合乎人情、更加顺乎民意的过程,许多立法上的缺陷以及法律的修改往往就是起因于它的不合情理,这已为现实生活中的大量法律实践所证明。因此,我们不能笼统地谈论“法不容情”的问题。法

所不容的只是个人私情,而仁爱之心、怜悯之情以及责任感和正义感是执法者秉公执法所不可缺少的。

然后多摆点数据更有说服力:

我国刑法有很多酌情考虑的条款比如怀孕和哺乳中的妇女不执行死刑,自首可以减轻处罚等等,都是法也容情的表现,这是最有事实说服力的证据!

从历史上谈:我国古代有种制度叫“亲亲相隐”。“亲亲相隐”是指历史上法律允许一定亲属间相互隐罪而不追究或减轻其刑事责任。这项规定源于孔子“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的思想。

“亲亲相隐”最早见于汉宣帝时期的规定,即卑幼首匿尊长者,不负刑事责任。尊长首匿卑幼,死刑以外的不负刑事责任;死刑的可通过上请程序减免其刑事责任。唐律扩大“隐”的范围,规定: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部曲、奴婢为主隐,皆勿论。……其小功以下相隐,减凡人三等。宋、明清律沿袭。国民党政府刑法也规定:亲属间犯藏匿犯人及湮灭证据罪,得减轻或免除其刑。

这是法也容情的历史表现之一

同时要举例说明问题,这样的表述更深刻,说个例子给你:

1935年冬,纽约市一个穷人居住区的法庭,正审理一个案子。站在被告席上的是一位室60多岁的老太太,衣衫破旧,愁容满面。她因盗窃面包而被告上了法庭。

法官问她:“你为什么偷面包,是因为饥饿吗?”老太太抬起头,看着法官说:“我是饥饿,但我更需要面包来喂养我那3个失去父母的孙子,他们已经几天没吃东西了。我不能眼睁睁看着他们饿死,他们还是小孩子呀!”老太太说着,脸颊上流过两行泪水。

旁听席上响起了叽叽喳喳的议论声。法官敲了一下木槌,严肃地说道:“肃静!下面宣布判决。被告,我必须秉公办事,执行法律。你有两种选择,一种是处以10美元的罚金,另一种是处以10天的拘役。”

老太太说:“法官大人,如果我有10美元,就不会去偷面包了。我愿拘役10天,可我那3个小孙子谁来照顾呢?”

这时候,从旁听席上站起一个40多岁的男人,他向老太太鞠了一躬:“请你接受10美元罚金的判决。”男人掏出10美元,摘下帽子放进去,说:“各位,我是现任纽约市的市长拉瓜地亚,现在,请诸位每人交50美分的罚金,这是为我们的冷漠付款,以处罚我们生活在一个要祖母去偷面包来喂养孙子的城市。”

旁听席的人们惊呆了。法庭上顿时静得地上掉根针都能听到。片刻,所有的旁听者都默默地起立,每个人都认真地拿出了50美分,放到市长的帽子里,连法官也不例外。老太太看到这个场面,痛哭起来……

也可以说的文言文点

人力乃先、国将重典、法可容情、和谐可勘

47岁的蒋继峰是徐州市大庙镇司法所所长,他干了将近30年基层司法行政工作;32岁的李娜3年前来到这里,做起社区矫正专职社工。这一老一小,配合默契,2009年以来,大庙镇先后接收160余名社区服刑人员,无一人重新犯罪。

他们的秘诀是什么?老蒋一语道破:法也容情。老蒋用情,说服对方诚心改过;小李用法,教育对方正视前方。

干了一辈子司法工作,老蒋和200多名社区服刑人员“交过手”,他说自己最擅长以情动人。“我反正就这样了,你管不了我……”2012年初,刚从监狱出来的社区矫正人员小鲁面对妻离子散、负债累累、找不到工作的现状,心灰意冷,一度对社区矫正工作非常抵触。

这样的人,老蒋遇到过很多。他劝道:“你还这么年轻,钱可以再挣,老婆可以再娶,怕什么呢?”几次劝说,小鲁依然无动于衷,消极低落。老蒋想,要让他振作,先得让他有个谋生的出路,于是四处联系,帮他找到了一份洗车的工作。

带小鲁去洗车场的时候,老蒋再次劝道:“年轻人,不要怕辛苦,只要肯干,一切都会有的。”小鲁沉默着,半晌,抬起头说:“蒋叔,其他人都躲我远远的,只有你相信我,帮我。你放心,我一定好好干,不会让你失望的!”

老蒋笑了。磨破嘴皮跑断腿,他愿意。而这,也是李娜最佩服他的地方。

3年前,刚来司法所工作时,面对一群曾经犯过错误的社区服刑人员,李娜心里不免有些打怵:我一个女孩儿,能管这些人吗?都是

乡里乡亲的,人家不会报复我吗?因此,她在工作上难免有些畏首畏尾。老蒋看出了李娜的心思,一天下班后,老蒋专门找她谈话,说:“小李,要干好工作,你先得明白自己的身份——你是一名社区矫正专职社工,你的职责和权利就是去管束他们,帮他们好好改过。不要有心理负担,其实他们大部分都非常愿意改过自新,只要你认真管理,他们都会配合的。”

李娜年纪虽小,科班出身的她讲起法律来却让老蒋很“服”。

去年,新出台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纯粹剥夺政治权利者由公安机关管理,而在过去,这些人由司法所管理。老蒋一度很难区分哪些人该由他们管,哪些人该移交给公安机关。李娜给他解释:“比如,一个人假释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那么这五年里,他都由我们来管;但现在,假释的三年我们来管,后面两年是纯粹剥夺政治权利的,就移交公安机关来管。”

老蒋一个劲儿点头,像个小学生。“年轻人接受新事物就是快,不得不佩服。”老蒋由衷感叹。

从2009年至今,大庙镇司法所接收过的160多名社区服刑人员无一人重新犯罪。一老一少联手管理,让这些曾经误入歧途的人重新走回正道。

如今,老蒋和小李俨然一对默契十足的搭档,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相互取长补短,共同为社会稳定和谐筑起一道情理相融的铜墙铁壁。老蒋说,社区矫正工作没有什么秘诀可言,唯一要做的,就是真心对

人,真诚服务,苦学法律知识,拥有让人信服的知识和让人佩服的大爱情怀。

大家好!我方的观点是法律有情。法律就像保护伞,保护一切人的合法权利,她就像阳光、空气,无时无刻不在呵护着我们。

法律的本质在于永恒的、普遍有效的正义原则和道德公理。所以法律,不仅仅是白纸黑字的条文,还包含一种正义、自由、秩序的精神。而情是指情感和情理。“有”是存在,具有的意思。法律有情体现以人为本的价值取向。是指法律对于全体成员而言是有情的,它饱含着人的情感和情理。

相对的,对方所要论证的“无”,则是根本否认了这种可能性。对方只有说明法律一点点情理或情感都没有才能完成他的论证。可是,您要知道一点点情理都没有的法是不存在的呀。

接下来我方将从立法,执法两个方面阐述我方观点:

第一、从制定上来讲,法律有情。

法律的本源是人类的本性。它来源于人类在长期共同生活中形成的准则。

法的内容符合社会民众的普遍心理,人们在法律的保护下免受非正义的侵犯,所以说法律的制定蕴含了情理。

同时法律也合乎人情,即法律有情感,法律虽不是情感的发出者,却饱含情感的因素,是情感的载体。如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制定,都深刻的体现了法律有情这一宗旨。

第二、从执行上来说,法律有情。

法律的最终目的不是惩戒犯罪,而是达到指引、评价、预测和教育的终极目标。因此法律在执行中充分体现了情的因素,它对罪犯进行惩罚,符合公平原则,合乎情理;它查明事实,据情裁量,是对违法者的有情,合乎情感。人非圣贤,孰能无过。法律给人改过自新的机会,希望他们重新做人。

但是法律有情不是滥情,不是徇私情,它作为一条准绳,是一种社会意识,它的情是公正的理智的情

法律有情,是指它使正义得以声张,她对对犯法者有情,闪烁着人文关怀的光芒。法律不是高高在上的国家机器,它来自于人民,服务于人民。举起这杆天平,你会感受到法律蕴涵着深深的情感。

因此我方认为法律有情。

作为一位公民,我享受着法律温情的呵护;作为一个执法者,我深谙法律情意的真谛。今天,我很荣幸为有情的法律正名对方辩友告诉我们,“法不容情”。其实,这是说在执法过程中,法律所不容的是私情和物欲,是阴暗角落的腐败与关系。而我们所说的情,恰恰是阳光下的真情厚意,是法律无处不在的人性光芒。如果对方辩友能够将“情”字放在阳光下,放在正常的范畴去理解,我想我们就不会矛盾了。

今天对方一直强调,“法律无情人有情”。如果真是这样的话,对方需要解释的是,为什么有情的人能创造出无情的法。其实在现代

法制理念中,恰恰要做到“人有情法亦有情”。我们要求执法者怀着对广大人民群众深厚的感情去执法,因为这样才能更好地体现法律公平和正义的情感,才能使群众真正领会法律公平关怀的真谛,将法律深含的真情普撒人间

对方今天一再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其实,这恰恰说明了法律是“正义与秩序的统一体”,其直接作用是确保社会的公正有序。社会众生,纷纭复杂,面对文化水平不等,贫富差距迥异的社会群体,法律以一种公平、正义、博爱的面孔昭示于人,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大众的平等权力,这是不是一种真情的流露?

其实,法律的最高境界不是无情,却是情与法的完美结合!从西周“明德慎罚”的法制思想,到现在“以人为本”的立法原则,法律无一不承载着立法者的情感和人性的温暖;从民诉的证明责任倒置,到刑诉的“未成年人不公开审理”,法律体现的恰恰是人文关怀和对人格尊严的维护

当对方看到几个死有余辜的极刑犯被绳之以法,而大叹法律无情的时候,我们看到的恰恰是法律对被害者的告慰之情;当对方因为又一批罪大恶极的不法之徒受到法律正义的审判,而大呼法律无情的时候,我们想到的恰恰是法律对更大多数人们的呵护之情。其实,法律一直在以母亲般的慈祥注视着善良的人们。当她以对人间公正的追求,对人格尊严的维护,对人价值的肯定,对人潜能的挖掘,对人自由的保障,处处彰显深情厚意的时候,多么希望我们能够明白她的心意,理解她的真谛。唯有如此,违法者才能心甘情愿地伏法,被害者才能死

心塌地地信法,我们的人民群众才能真正做到爱法、守法、用法!而这也是今天辩论的意义所在

法律有情,所以我们公安干警才能依法办事,心系群众;法律有情,所以我们伟大的党才能有法必依,依法治国;法律有情,所以我们所有的人在打造平安天津、创建和谐社会,建立法制国家的过程中,才能共唱一曲:一心情似海,感动天地间。

我方观点是法律有情,开宗明义,理由如下:

1、法律是法的外化。是由专门机关制定的,无论如何,也是由人操办的,或多或少都会有人的情感注入其内。同时,我方强调,在今天探讨的法律是表现良法的法律,不是恶法,因为今天我们探讨这个辩题就具有当代的外延。当代社会是个文明法制的社会,在世界各国都没有恶法,如果对方辩友和我方探讨这个命题是没有任何意义的!

2、有情。我方立场中的情决不是“问世间情为何物”的爱情,而是体现社会的正义,制度的人道。

3、法律是维护社会的工具,可是它并不是冷冰冰的。它借助文字的表现出其深刻的“情”内涵。请对方辩友别以因为是“工具”就无情。就好象犯了“杀人者,非我也,兵也”的错误!

法律有情,其原因如下:

1、从法律的制定来看。制定法律的主体是有情的——不管是古

代的少数人立法还是现代的多数人参与立法,都是体现本阶级的“情”。我们这里所说的情,不是指私情,而是体现阶级意志的情,即因阶级立场而表现出的态度。

2、从法律的实施的社会背景来看。现实生活的复杂性是法律所不能面面俱到的,而社会的人文化发展是人类所共同追求的目标。法律作为反映一个社会进步标准不能无情。

3、从法律的具体操作来看。法律的遵守、执行都要求法律有情。上面讲过,这里的情是由阶级立场而衍生的态度,而法律主要是用以解决阶级内部矛盾的工具。试问,解决内部矛盾还要“无情”吗?!

显然,对方辩友没有给出一个对情的定义,那就由我来说一下何谓情:首先,情是一种社会建构,即并不是所有人都能感受到的而确是真实存在的一种意识,并且由感受到的人直接或间接传播其次,我们这里说的法律有情具体是指在立法和执法时,根据的基本意愿是阶级意志。

法律是人们日常生活的程序和规则,是人们内在的情感和信仰,它规范人们的生活,代表国家的利益;情则以人之常情、民情、情节、情面等形式体现了一种发自人们内心的善良和慈爱

法律是为了维护社会的正义,正是表现出一种对人们的善良和慈爱。这不正说明了法律有情吗?

对方辩友我们既然打法律有无情,就来看看法律本身的规定吧!

“羊有跪乳之恩,鸦有反哺之义。”对于生养自己的父母,每

个人都应当孝敬赡养,这在我国的婚姻法中有明确的规定,刑法还规定了虐待和拒绝扶养父母的法律责任。对方辩友,我们还能说法律无情吗?

法律的直接作用是确保社会的公正有序,是“正义与秩序的统一体”(博登海默语),平等或公平精神自然是其应有之义。但社会众生,纷纭复杂,文化水平不等,贫富差距迥异,“富者一掷千金,贫者无立锥之地”的状况并不仅仅发生在资本主义社会。在制定法律的时候,我们怎能无视这些事实而人为的强求一致呢?在立法时,我们不仅要考虑那些强权部门和先富阶层的状况,更要充分照顾那些普通民众的利益,尤其要着重考虑最下层人民的疾苦。他们勤劳努力、质朴善良。他们没有什么惊天动地的豪言壮语,他们只想脚踏实地的工作而过上正常的生活。可现实的社会却总是让他们失望。平等,甚至是机会上的平等,对他们来说,也仅是一个遥不可及的幻想。这时,我们的法律是否应改变一下刻板无情的面孔,对普通民众,尤其是最下层人民,变得多情温柔一点呢?是否应通过立法的形式在利益分配的时候多给予或少要求他们一些呢?对方辩友这不是法律有情吗?

法不容情

方法: 1. 顺水推舟:从对方观点深入下去,使对方观点不成立。

2. 正本清源:指出对方论据与论题的关联不紧或者背道而驰,拉入

我方阵势

3. 釜底抽薪:从对方的选择性提问中抽出一个预设选项,攻其要害,

大家好对于一些问题的见解:法的性质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法。从法的普遍性来看,法律所提供的行为标准时按照法律规定所有公民一概适用的,不允许有法律之外的特殊,即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简单明了的说就是法不容情,谁也不帮。谢谢人对法的制定否认对方辩手可能认为法师人为编制执行的,所以法也有感情,但这在逻辑上行不通(例如马桶是人造的,马桶就有感情?),实证主义法学早已提出法律史独立情感而存在的,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不能由人的情感改变。许多法律条款都有规定,在判决时应酌情处理,但你们应该主义,此情为情节的情而非感情的情。谢谢

发展规律界限决定了法律必须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相适应,同时决不能因主观情感倾向而转移。“以情代法”必然“以情乱法”,法与情一旦无法划清界限,其结果必然亵渎法律尊严。就像吃鸳鸯火锅一样,辣的与清淡的混在一起还有什么特色呢。中国现状,贪官众

多中国近代的法治始终落后于人,原因之一就是西方的法律不讲情面,说一不二,而中国则是各种人情味十足。导致杨前线,李真,马建国等贪官横行的闹剧。反腐?要是法律一点也不含糊,铁血不含情,无论是谁都不假以颜色,还会有这么多贪官吗?所以法不能容情。法律实施保护目的以及减刑的原因对方辩手请注意,法律只是保护了公民的权益,而不是有感情了。就好比你每天吃饭一样,饭能填饱你的肚子,维护你的生命健康权,那岂不是说,被你残忍吞下去的白米饭就是深爱着你的,对你充满感情的从弱者需要减刑方面来说,不正是你牙齿脱落的那一天,为你减轻负担而给你的一副假牙套么,对方辩友,莫要告诉大家你的假牙套也深深爱着你啊!法平等,情相同这并不是一个概念,他们的本源就不一样,有谁规定了法平等,情就要相同,难道你女朋友长得和其他女的一样高,你就每个人都要像你女朋友一样爱过去吗?

公认的情不一定就是正确的二战时,德国人民都相信这场战争史正确的,可事实不用我再告诉你了吧。还有文化大革命,举国上下都为之疯狂,但这是正确的吗?

QUESTIONS

1. 法若有情,鲁提辖拳打镇关西岂不是要送他一个见义勇为,除暴安良奖了?这种公开杀人还逃跑并反对政府的行为在你看来是要褒奖的啊。请对方辩友对这种恶劣行径做出解释。

2.如果法律有情,那情的参与性与法的统一性如何协调。况且情具有不稳定性,喜

怒哀惧爱恶欲,每一种参杂入法都会影响法律的公正性,这又如何解决呢。(解决不了的话,那只能说明法不容情)

相关主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