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清算原因

公司的清算原因
公司的清算原因

公司的清算原因

核心内容:公司清算的原因有哪些?公司进行清算是因为公司出现了解散、破产等事由需要处理公司的未了事务。公司进行了清算,才能消灭法人资格。公司清算的原因主要包括解散公司而引起的清算、政府命令公司解散而引起的清算、公司破产而引起的清算。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公司清算的原因。

公司清算是指处理解散公司的各项未了事务,分配其剩余财产,最终结束解散公司所有法律关系,消灭其法人资格的法律行为。除了因公司合并、分立原因解散的公司外,因其他原因解散的公司都应进行清算。通过清算,公司才能消灭法人资格。

一、公司清算的原因主要包括:

1、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而引起的清算。

股东会决议解散是公司进行清算的主要原因,决议解散的事由由及规定,主要包括:

(l)章程所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2)公司所营事业已成就或不能成就;

(3)股东全体的同意或股东会解散的决议;

(4)股东不足组织公司的法定人数;

(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的出现。

2、政府命令公司解散而引起的清算。

政府命令公司解散通常是因为公司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或危害了公共利益,以及公司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导致对社会管理秩序的严重破坏。

如: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从事违法活动;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公司逾期未完成污染治理任务的等等。政府命令公司解散的形式主要有:勒令停办、关闭、停产、吊销营业执照等。

3、公司破产而引起的清算。

《公司法》规定,公司因依法宣告破产而解散。公司破产后,公司的财产交由法院指定的织进行清算。,与公司股东会决议解散、政府命令公司解散而引起的及法律适用均不相同,本文对此不作展开。

二、公司的清算程序:

1、成立清算组。

2、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3、通知或公告人。

4、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收取公司债权。

5、制定清算方案。

6、确认并实施清算方案。

7、提交清算报告。

8、办理注销登记。为您推荐:

公司清算的基本流程程序

公司清算的基本流程程序 公司的清算,是指在公司解散以后,为了了结公司作为当事人的各种法律关系,使公司的法人资格归于消灭,而对公司未了结的业务、财产及债权债务关系等进行清理、处分的行为和程序。 由于公司的破产清算由《破产法》单独调整,本文仅讨论公司的非破产清算公司,因此本文所指的公司清算仅指非破产清算。非破产清算一般是在公司资产可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下进行的清算。非破产清算包括自行清算和指定清算两类。两类清算的基本程序如下: 公司解散后,成立清算组。自行清算中由公司自行成立清算组;指定清算中由人民法院依相关利害关系人申请指定成立清算组。清算组成立后接管公司,清理公司资产、偿还债务,公司以其资产偿还所有债务后尚有剩余财产的,有限责任公司出资者按照出资比例、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股份比例分配剩余财产后,公司进行注销登记,而后公司法人人格消灭。我们将在下文中详细讲解清算的相关流程。 (一)成立清算组 公司清算的第一步就是成立清算组,根据清算的种类不同,清算组的成立也不相同,一般情况下,自行清算时,清算组的成立应当按照公司法第184条的规定进行,既公司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而指定清算的,在本文中是指解散的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时,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这时清算组的组成人员由法院来指定,可以由股东和中介机构共同进行,也可以全部由中介机构人员组成清算

组。清算组成立以后,应当选举出清算组组长,然后制定清算过程中的议事规则和会议制度,编制工作计划,接下来就是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具体步骤和方法。 (二)接管公司 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应当全面向清算组移交公司管理权,需要移交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公司的公章,公司进入清算以后应当严格控制公司公章的使用和保管; 2、无遗漏的债权债务清册; 3、资产清册,应当按照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分类登记造册; 4、合同书、协议书等各种法律文件应当编制成册; 5、账务账册、传票、凭证、空白支票等; 6、职工花名册,含在职和离退休的全体人员的花名册,详细记载工龄、工种、用工形式、工资及工资拖欠、社保拖欠等情形; 7、企业购买的有价证券,享有的无形资产的权利凭证; 8、企业的历史档案和其他应当提交的资料。 (三)清理公司财产 首先,清算组应当确定公司的财产范围,这种财产范围一般包括:公司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公司享有的债权;公司解散时享有的股权;公司享有的其他财产权利。 其次,清算组应当接管公司财产。将公司的实物和债权进行清查登记;同时对公司享有的债权进行确认;调查公司对外投资情况;对公司的其他权利进行登记;最后还要对公司的非金钱财产进行财产估价。 最后,清算组应当要求占有清算公司财物的持有人交还其财物,如果相应的财物无法交回,则可以要求相应的持有人作价清偿;如果清算公司向外进行了投资,则应当严格按照《公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回收对外投资;责成相关股东交足尚未缴纳或者抽回的出资。

谈公司清算制度之立法完善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谈公司清算制度之立法完善 王欣新、孙晓敏 关键词: 清算中公司的法律地位/清算人/特别清算制度/清算法律责任 内容提要: 公司清算制度是维护经济秩序的重要保证,也是完善市场退出机制的需要,目前我国公司清算制度规定的比较杂乱,存在现行立法不够统一、特别清算制度缺失、可操作性差等问题。本文从制度层面和实践层面深入分析了这些问题存在的原因,结合我国实践,从五个方面提出了立法建议:一是提出要明确清算中公司的法律地位;二是完善清算人制度;三是完善公司的清算程序;四是增设特别清算制度;五是构建完善的清算责任机制。并详细论证了建议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建立过程中,妥善解决公司清算问题,不仅是当前《公司法》修订中的一项重要内容,而且也是维护经济秩序、完善市场退出机制的需要。公司清算分为破产清算与非破产清算,由于破产清算专由破产法调整,所以通常谈到公司清算时均是指非破产清算。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目前我国的公司清算制度除《公司法》中有规定外,在《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及有关部门的行政规章中也有相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清算则适用《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此外,一些地方政府还制定了地方性的企业清算法规,如《深圳特区清算条例》、《北京市外商投资清算条例》等。现行立法中存在立法不够统一,重要制度如特别清算程序缺失,法律规范间不协调,可操作性差等问题,亟待修改完善。 一、明确清算中公司的法律地位 目前《公司法》对清算中公司的法律地位未作明确规定,而且在司法解释与行政规章之间还存在不协调之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年7月14日)第51条规定:“企业法人未经清算即被撤销,有清算组织的,以该清算组织为当事人,没有清算组织的,以做出撤销决定的机构为当事人”,未承认清算中公司具有与原公司相同的法人性质和法律地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法人资格问题的答复》(2002年5月8日)规定,“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3条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2条和第25条的规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企业法人营业凭证,申请人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因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登记机关吊销,企业法人资格随之消亡”。

精编【法律法规】未经清算而解散公司的法律责任研究

【法律法规】未经清算而解散公司的法律责任研究 xxxx年xx月xx日 xxxxxxxx集团企业有限公司 Please enter your company's name and contentv

未经清算而解散公司的法律责任研究 汪洋 一、有限责任原则及其除外规则 我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的股东以其出资额或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即为公司制度中有限责任原则,又称投资风险有限原则,是指公司股东的投资风险仅限于其在设立公司时的出资额和在公司存续期间的追加投资额。就笔者看来,它至少应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公司制度中的有限责任原则,是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而非公司本身的有限责任。有人认为有限责任是指公司以其全部财产为限,对外直接承担责任。这种观点的错误是显而易见的,因为,在民法上,民事主体以承担无限责任为原则,以承担有限责任为例外,即除非有特别规定,民事主体均对自己的行为负无限责任。无限责任是民事责任的常态,有限责任是法律上的特权和无限责任的例外。既然自然人和其他民事体对自己的行为均负无限责任,根据民法的平等公平原则,作为民事主体的公司自然也应负无限责任。这里的“无限”责任是指债务人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直到赔偿为止③。正如法国民法典第2092条对无限责任的规定:凡本人负债者,应以现在的及将来取得的动产或不动产履行其清偿义务。简言之,无限责任是指民事主体以其存续期间包括现在和将来取得的全部财产作为其承担债务的担保。 (二)公司制度中的有限责任不是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承担的责任。既然公司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就意味着它应对自己的行为独立承担责任,而不应由股东对债权人承担责任,债权人通常只能向公司主张债权,而不能径直要求公司股东对公司行为承担责任,这是公司制度的本质所在。 (三)公司制度中的有限责任,本质上只是股东对公司履行的出资义务,而非一般意义上的因违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它是股东根据公司章程或其承诺而应向公司交纳出资的义务。股东通常只有出资义务,一旦其履行完该义务,股东对公司不再负有其他积极义务,除非二者另有其他约定。

公司清算人制度探究

公司清算人制度探究文件编码(GHTU-UITID-GGBKT-POIU-WUUI-8968)

公司清算人制度探究 佚名清算人是清算义务人依法成立的,负责进行公司债权债务清算的一个组织,是清算中公司行为能力的实施机构,具体执行公司的清算事务。清算人产生的方式有以下几种:第一,股东担任。第二,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第三,人民法院指定。第四,由主管机关选任。对清算人的性质,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清算人的地位应是清算法人执行机关,对内执行清算义务,对外代表企业法人了结债权债务,在清算目的范围内,与解散前企业法人的机关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另一种观点认为,公司解散成立清算人的,该清算人组织取代原公司行使清算法人的清算职责,在性质上应是原公司的延续,或者说是原公司在清算阶段的特殊表现形态,故在诉讼中清算人应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从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有关立法规定来看,清算人与公司解散前的董事地位相仿。清算人的职责: (1)清理、保管公司资产。(2)代表公司对外进行与清算有关的民事行为。(3)向股东分配公司资产。(4)办理有关程序性事务。清算人的法律责任是指公司因破产、合并、分立原因外解散而进行的清算中,公司清算主体违反公司清算的法律规定,或因过错造成公司或债权人的损失所应负的法律责任。 在市场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法治经济制约的社会,公司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在参与市场竞争时,不仅要遵循准入规则,其退出市场也要有完备的规则,在公司法上,公司的清算是终止公司法律人格必经的法律程序,而公司清算人是清算中公司行为能力的实施机构,本篇将就公司清算人的产生、公司清算人的性质、职责及公司清算人的法律责任等问题作出进一步的思考及探研。 一、公司清算人的产生

简述公司清算的意义

简述公司清算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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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公司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简述公司清算的意义 【关键词】公司清算? 一、创举??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可人类社会自步入商品经济以来最伟大的创举,是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最有力的火车头。现代公司无论怎么改变更新,但是保持巨大吸引力和旺盛生命力的精髓没有改变。那就是公司法人治理的精髓—公司股东以其出资为限承担责任,公司以其资产为限对外承担责任。尽管公司历史发展中有无限两合公司的出现,但是笔者认为,真正代表公司发展方向并促进其发展的仍是公司股东责任和公司责任的有限性。这种责任体制的设立是其成长的原动力,事实也证明,现代公司无论如何完善治理结构,都将围绕这个大前提来进行。成千上万的投资者之所以出资设立公司或者参股投资,都看到公司法人制度这一巨大的优越性。就投资本身来说,风险性与之生而俱来,有时因为投资产生的风险要大过投资的本身。因此,如何降低投资风险便是投资者在投资时必须加以认真考虑的问题,其要努力的减少承担责任的方式。同时交易相对人也存在风险,而其要想降低风险机会,有时就必须借助于投资者的责任的扩大来实现。因此,公司制度的设立便是双方博弈的结果,是一种交易双方投资

风险折衷的产物。这种制度的设立较为公平的分担了交易主体的风险负担。但是,辩证看待一个事物是 ?一个必须考虑到的真理,当我们热情讴歌公司法人制度的巨大优越性时。 二、经济中的进步? 我们也必须认识到这种制度同样是一把锋利的双刃剑,其在促进社会经济进步,创造财富的同时,也在锋利割杀着商业社会中善良的交易对方。事实也恰恰如此,公司法人制度本身存在着弊端。这种弊端在于恶意投资者滥用公司法人制度,损害交易相对人,进而获取不法利益的行为。在现实生活中,公司股东虚假出资,大玩“空手套白狼的把戏”,利用公司人格能捞一把则好,如捞不成,也可借助公司法人人格做挡箭牌,自己则安然无恙。还有股东大玩“金蝉脱壳的把戏”,出资之后,抽逃资金,转移公司财产,然后将一个没有财产作为支撑的空壳公司抛掷一处,笑看公司债权人对该空壳公司穷追猛打。可以说,凡此种种不善行为,均是利用了公司人格制度的精髓。针对公司法人制度的弊端,人们也是拿出种种措施予以应对。如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提倡,公司侵权理论的建立。这些措施都有着很大的优越性。但是,凡是股东借助公司法人制度骗取社会善意的情况下,其所利用的公司都不会长久存在,公司终止自然为经常现象,因此,设计好公司清算这一重要的环节为解决上述公司种种弊端的最后防线,并且不失为一剂对症良药。公司清算是一个系统工作,在公司的清算过

公司解散和清算中的赔偿制度

遇到公司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https://www.360docs.net/doc/d41111350.html, 公司解散和清算中的赔偿制度 根据中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在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一方面,这极大地激活了投资者的欲望,投资者可以运用公司形式有效地控制投资风险控制;另一方面,这却为部分投资者利用公司形式逃脱债务提供了可乘之机。一旦公司经营不善,负债累累,有些股东便希望“金蝉脱壳”,转移公司资产另起炉灶开办新的公司,留下一个空壳公司不闻不问,常常令诸多公司债权人无可奈何,损失惨重。这种现象的泛滥,不仅严重扰乱了经济秩序,而且极大地破坏了法人制度。 当一种投机行为过度泛滥时,法律必然会予以规制。为了规范公司解散和清算行为,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法释[2008]6号)专门规定了公司解散和清算过程中的赔偿制度。具体情形如下: 1.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有权要求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2. 清算组未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于60日

内在报纸上公告,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有权要求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有权要求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有权要求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5. 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有权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6. 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7. 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有权要求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

公司清算报告(最新版)

0××公司清算报告(样本)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已经于年月日召开的董事会决议解散,并成立清算组于年 月日开始对公司进行清算。现将公司清算情况报告如下: 一、公司登记情况: xx 公司成立于年月日,公司类型:,法定代表人:,住所:,注册资本:,其中xx出资xx万元,占注册资本的xx%;xx 出资 xx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xx%...... 二、清算组成员组成及备案情况。 公司于年月日成立清算组,向日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清算组备案,清算组成员由、、组成,由担任 清算组负责人,并于年月日取得(日)登记私备字[2013]第号《备案 通知书》。 三、通知和公告债权人情况。 公司清算组于年月日通知了公司债权人申报债权,并于年月日在报公告公司债权人申报债权。 四、公司财产状况。 截止年月日,公司资产总额为元,其中:货币资金元(其中:现金:;银行存款:注明开户行及银行账户),附《资产负债表》 一份;固定资产原值:,累计折旧元,固定资产净值元,附“财产清单” 一份(罗列公司财产的名称、数量、价值、存放地点);公司负债为元。所有 者权益元,实收资本元;未分配利润元。 五、公司债权、债务的清算情况。 (一)债权的清收情况:(包括债权的具体种类及金额,是否已清收等情况) 截止年月日,公司债权已清收完毕。 (二)债务的清偿情况:(包括债务的具体种类及金额,是否已清偿等情况)按以下顺序进行清偿:

1、公司清算费用已支付完毕。 2、公司员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已支付。 3、税款已及时缴纳,不欠税款。 4、公司债务已全部清偿,无遗留债务。 另:公司于年月日注销国税登记; 司于年月日注销日照市商务局的批准证书 于年月日注销地税登记; 于年月日注销银行账户信息。六、 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情况。 公司剩余财产元,由全体股东按出资比例分配。其中,xx 按出资比例%分配元; xx 按出资比例% 分配元?.. 七、公司的会计凭证、账册等会计资料的保存情况。 公司会计凭证、账册等会计资料及营业、清算的重要文件,由投资人xx 负责保存十年,本投资人承诺予以妥善保存,公司所有证章及其他资料由xx保存。 八、公司投资人保证截止年月日,企业债务已经全部清偿完毕,剩余财产已分配完毕,实收资本为零,所报清算及注销材料真实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公司注销后如有隐藏、遗留债务,由投资人承担全部无限连带责任。 清算组成员签字: Xx公司清算组 (备注:此处需清算组负责人签字并盖章) 年月日 经全体股东审查确认,一致通过该清算报告。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试论我国公司解散和清算制度的完善

试论我国公司解散和清算制度的完善 一、引言 本文论及的公司所指依《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公司解散和清算制度是公司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司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具体体现;如同公司设立一样重要,解散和清算制度体现了防止股东有限责任原则的滥用、平衡公司债权人利益、公司股东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的保护价值。但在司法实践中,我国公司解散和清算制度存在许多不足之处,亟待完善。 二、公司解散与公司清算 (一)公司解散 所谓公司解散是指公司因发生章程规定或法律规定的解散事由而停止业务活动,最终失去法律人格的法律行为。根据公司是否自愿解散,可以将公司解散分为自行解散和强制解散两种情况。自行解散又称自愿解散,是指依公司章程或股东决议而解散。强制解散是指因政府有关机关的决定或法院判决而发生的解散。 根据《公司法》第181条规定,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严重违反工商、税收、劳动、市场、环境保护等对公司行为进行规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时,为了维护社会秩序,有关违法事项的主管机关可以做出决定终止该公司的主体资格,使其永久不能进入市场进行经营。在不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解散公司、撤销公司设立登记、吊销公司营业执照、责令停业停产、责令关闭的行政行为一般都会导致公司解散,这些情形均属于行政性强制解散。 5、人民法院判决予以解散。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在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的请求解散公司。

论公司清算过程中债权人利益的保护问题

论公司清算过程中债权人利益的保护问题 人;利益保护 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健康的交易秩序予以保障,公司清算作为企业退出市场的必经途径,对于维护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具有重要作用。我国公司清算制度很不完善,目前我国大批公司解散后不进行清算,或清算在不规范的状态下进行,股东、债权人及利害关系人不能通过诉讼解散公司,这极大地损害了当事人的权益,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破坏了法律的权威。其中公司解散与清算中的债权人保护问题,更是长久以来为人们所忽视。然而在公司清算中关键问题就是如何保护债权人利益,因为债权人利益保护将会直接涉及到整个社会市场经济的交易秩序与市场信用。所以我们有必要对公司清算中的债权人保护的这一问题,给予必要的重视。本文试图从法律角度出发,对公司清算过程中债权人利益的保护问题做粗浅的剖析与思考,并对相关问题的解决办法予以探讨。 一、公司清算概述 所谓公司的清算,就是指公司在解散过程中,了结公司债务。并在股东之间分配公司剩余财产,最终结束公司所有法律关系的一种法律行为。公司清算与公司解散密切相关,除公司合并外,公司解散必须经过清算,因而解散是清算的前提,清算是解散的必然结果。清算制度是公司法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清算期间,公司不得继续经营业务,但是可以从事在清算事务范围内的一切行为,公司的法律人格并未消灭,一般称为清算法人,有的称为清算公司,只有当公司清算全部结束并进行注销登记后。公司法人资格才最终消灭。清算期间公司原有的董事会及业务执行机构停止行使权力,公司的权力由清算人行使。公司财产在未按法定程序清偿债务前,不得分配给股东。公司现有财产,须先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最后才可分配给股东。清算的主要内容是结束现有业务,收取债权,偿付债务,向股东分配资产。 一般说来,公司清算的原因就是公司解散的法律事实。公司解散后,除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事由外,都要经过清算程序。当然破产也需要进行清算,破产清算的相关法律问题已由破产法律制度调整,不在公司清算法律制度的调整范围之内,所以本文就不予以探讨。公司解散原因是各式各样的。依解散是否出于公司法人的自愿,总体上可将公司解散的分为自愿解散与强制解散两大类。

我国公司清算制度之探讨.doc

我国公司清算制度之探讨-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指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公司清算是公司出现法定解散事由或者章程所规定的解散事由后,依法清理公司债权债务并向分配剩余财产,终结公司所有法律关系的行为。法律赋予公司在经济活动中的独立人格,仅在其出资额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债务承担责任。这种有限责任制度降低了的投资风险,但对公司的债权人明显不利,因为对于公司管理等内部事务,债权人无从得知,如果公司解散后“金蝉脱壳”,债权人囿于的有限责任,只能向徒具空壳的公司主张权利。为加以防止,法律规定公司终结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清算。所以,公司清算的价值正是为了防止的有限责任原则的滥用,平衡对公司债权人利益、公司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的保护。对于公司而言,清算是终止公司法人人格必经的法律程序。 一、我国公司清算制度缺陷的检讨 清算制度应是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前提。理想的模式是,公司解散后,公司的股东自行清理公司财产和债权债务,通知公司债权人,双方达成还债安排,清偿所有欠债。尽管我国公司法专门规定了清算组的组成、清算组职权职责、清算程序、违法清算的法律后果,但现实中,很多公司在自行解散后根本不进行清算,甚至拒绝清算,反而以公司人格作为挡箭牌,以承担有限责任为借口来规避法律。

(一)清算主体的确定在实际操作中之障碍 公司解散随之引发清算程序,首要问题就是清算人或清算机构的确定。这不仅事关由谁主持清算,更关系到不实清算或清算不能时由谁承担不能清算的责任。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了公司正常解散情形下普通清算的清算组成人员: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人选。因此,普通清算时,清算引发的责任应当由公司所组成的清算组承担。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了公司非正常解散时特别清算程序中负责组建清算组的机关及清算组成员的组成:“有关主管机关”负责“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笔者认为,该种情形下清算主体仍是股东,主管机关不过是在股东拒不履行清算义务时组织清算的召集者,而非清算的主体。实践中,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所列举公司非正常解散之情形,债权人起诉后,法院一般均判令股东在一定时间内对公司财产进行强制清算,以清算后的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但实际上,许多股东早就躲债在外,下落不明,以致很多案件只得缺席判决。无法找到股东也就没有清算主体,由主管机关组织代为清算实际上还是没有解决清算主体所应承担的清算引起的法律责任问题。法律对于清算主体规定的不清,混淆了清算的召集者和清算主体的界限,忽略了清算主体不履行清算义务时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因此,在实践中常常陷入困境。 (二)清算执行效果不明显 实践中,强制解散公司的判决生效后股东主动清算以及能

国际贸易公司财务结算制度

xxxx集团财务结算管理制度 根据公司结算业务需要,为了规范结算流程,加强xxx 集团结算业务管理,保证xxx集团以及xx集团结算工作顺畅高效顺畅的运行,财务管理处拟定以下结算管理办法: 1、xx集团结算周期为每月25日,即上月25日到本月25日为 一个结算周期。 2、每月25日前,xx集团下属各分、子公司根据本月销量和销售价格,计算平均价格上报xx集团结算部。 3、xx集团结算部及调度中心核对本月各分、子公司平均销售价格,根据税金及留利计划,及各分子公司开发票结算。 4、xxx集团结算部根据每月各分子公司的销量及中间费用标准,配比本月经营费用入帐。 5、xx集团结算部根据各分、子的结算价格和中间费用配比情况,同时及调度中心核对本月xx集团销量和平均出厂价格,计算及xx集团的结算价格。 6、xx集团如为平衡税金需要,改变结算价格或结算量,xx集团上报集团财务处,并根据集团指示和xx集团实际情况对税金利润等指标做出适当调整。 7、每月5日前,下属各分、子公司将本月报表上报到xx集团结算处,经审核无误后,各分、子公司出具正式报表。

附件2 xxx有限公司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随着大连xxx公司的发展壮大,子公司也越来越多。为

了加强对子公司的财务监督、控制和管理,规范公司全体人 员的财务行为,增强公司员工的财务管理意识,使其达到资 金的安全性、制度的合法性和业务的畅通性,特制定以下管 理制度。 一、子公司严格按总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执行,贯彻执 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文件 规定,同时财务人员要不断学习国家新的经济政策和财经法规,适应形势发展需要。 二、资金收支方面,当各子公司收到货款时,立即电话 通知财务部;如果是汇票,当天必须传递给总公司财务部, 并且一直跟踪到货款到位为止;如果是支票或现金,到帐后, 将货款电汇到总公司,各子公司账面余额只允许保持在xx 万元以内,不允许各子公司将货款滞留。如果各子公司为了 融资的需要,账面需要保留资金,必须由总经理特批,财务 部备案,方可保留一定的资金,否则,一经发现货款滞留, 取消各子公司负责人及财务人员的当月工资及奖金。(责任人:各分公司经理及财务人员;) 三、子公司因业务需要对外付款时,如超过5万元,除 由经办人和分公司经理签字外,还要经过总公司财务部长和 主管经理书面同意方可执行。 四、库存现金定额,按规定保持在1xxx元以内,大额现金或支票,必须坚持当日存入银行。

简述公司清算的意义

遇到公司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d41111350.html, 简述公司清算的意义 【关键词】公司清算 一、创举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可人类社会自步入商品经济以来最伟大的创举,是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最有力的火车头。现代公司无论怎么改变更新,但是保持巨大吸引力和旺盛生命力的精髓没有改变。那就是公司法人治理的精髓—公司股东以其出资为限承担责任,公司以其资产为限对外承担责任。尽管公司历史发展中有无限两合公司的出现,但是笔者认为,真正代表公司发展方向并促进其发展的仍是公司股东责任和公司责任的有限性。这种责任体制的设立是其成长的原动力,事实也证明,现代公司无论如何完善治理结构,都将围绕这个大前提来进行。成千上万的投资者之所以出资设立公司或者参股投资,都看到公司法人制度这一巨大的优越性。就投资本身来说,风险性与之生而俱来,有时因为投资产生的风险要大过投资的本身。因此,如何降低投资风险便是投资者在投资时必须加以认真考虑的问题,其要

努力的减少承担责任的方式。同时交易相对人也存在风险,而其要想降低风险机会,有时就必须借助于投资者的责任的扩大来实现。因此,公司制度的设立便是双方博弈的结果,是一种交易双方投资风险折衷的产物。这种制度的设立较为公平的分担了交易主体的风险负担。但是,辩证看待一个事物是 一个必须考虑到的真理,当我们热情讴歌公司法人制度的巨大优越性时。 二、经济中的进步 我们也必须认识到这种制度同样是一把锋利的双刃剑,其在促进社会经济进步,创造财富的同时,也在锋利割杀着商业社会中善良的交易对方。事实也恰恰如此,公司法人制度本身存在着弊端。这种弊端在于恶意投资者滥用公司法人制度,损害交易相对人,进而获取不法利益的行为。在现实生活中,公司股东虚假出资,大玩“空手套白狼的把戏”,利用公司人格能捞一把则好,如捞不成,也可借助公司法人人格做挡箭牌,自己则安然无恙。还有股东大玩“金蝉脱壳的把戏”,出资之后,抽逃资金,转移公司财产,然后将一个没有财产作为支撑的空壳公司抛掷一处,笑看公司债权人对该空壳公司穷追猛打。可以说,凡此种种不善行为,均是利用了公司人格制度的精髓。针对公司法人制度的弊端,人们也是拿出种种措施予以应对。如公司

企业破产清算工作流程与内容精简

企业破产清算工作流程与内容(精简版) 一管理人的成立 (一)破产清算程序的进入 根据我国法律,企业进入破产程序按以下步骤进行:首先,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由其债权人或债务人向企业所在地法院提交破产申请;其次,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并宣告企业破产,企业由此正式进入破产程序。 (二)管理人的成立 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由人民法院自宣告之日起15日内成立管理人,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 (三)管理人成立前的准备工作 ● 法院指定管理人人员 ● 刻制管理人图章 ● 在银行开立帐号 (四)明确管理人的主要职责并进行内部分工 (五)破产企业的全面接管 当管理人正式成立,并进驻破产企业后,管理人便正式替代破产企业以其自身名义进行运作,对破产企业的全面接管,包括以下内容的工作: ●破产企业印章的接收; ●破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接收; ●破产企业重要文件、合同的接收; ●破产企业财务的接收; ●破产企业财产的接收。 对破产企业的全面接管后,管理人作为替代破产企业运作的实体,须对破产企业进行必要的管理,包括: ●对破产企业的人事管理,如留守人员的确定,员工的安置及人事档案的管理。 ●对破产企业生产经营的管理 ●对破产企业的资产管理,如固定资产的管理,流动资产的管理,无形资产的管理,投资资产的管理,在建工程的管理。

●对破产企业的财务管理,如财务帐册、财务凭证的管理,银行帐号的管理,日常开销的管理和控制。 二管理人的主要职责和内部分工 (一)管理人有以下主要职责: ●接管破产企业。包括对破产企业人、财物各方面的管理,接管破产企业印章、财务帐册和凭证、重要文件及合同等。 ●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 ●负责接收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清偿的债务或交付的财产。 ●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 ●对破产企业财务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对破产债权进行清理,审核债权人申报的债权。 ●对破产企业对外债权进行清理,并依法追讨破产企业对外债权及外在财产。 ●根据需要,要求债权人会议主席或法院召开债权人会议。 ●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讨论后报请法院批准执行。 ●破产企业内属于他人的财产,通过管理人由该财产的权利人取回。 ●在清偿有财产担保的债务后,收回破产企业的担保物。 ●对破产企业于法院受理案件前六个月至破产程序终结的期间,其进行的1、隐匿、私分或无偿转让财产;2、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3、对于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5、放弃自己的债权等行为,管理人有权向法院申请追回财产。 ●于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提请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破产程序终结后,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决定破产企业自破产宣告之日起是否继续进行生产经营。 (二)管理人内部的分工: 1. 管理人组长的工作: ● 编制管理人工作计划并报告法院; ●主持管理人的清算工作,包括确定分工、掌握清算进度、处理清算中的问题、协调清算中各个环节的关系; ● 负责与法院联络,向法院报告工作; ● 代表管理人对外签定合同、参加谈判、出席会议、代理诉讼等活

关于公司解散之诉与清算制度若干问题研究

关于公司解散之诉与清算制度若干问题研究 来源:作者:时间:2011/01/06 公司清算关于公司解散之诉与清算制度若干问题研究设立公司是投资领域的一种主流形态。在整个公司存续期间支撑公司运行的机制是有效的股权治理结构,一旦这一机制遭到破坏并导致“公司僵局”且在股东冲突不能调和的情形下,则“解散之诉”将是消灭僵局的最终机制。解散 公司清算 关于公司解散之诉与清算制度若干问题研究 设立公司是投资领域的一种主流形态。在整个公司存续期间支撑公司运行的机制是有效的股权治理结构,一旦这一机制遭到破坏并导致“公司僵局”且在股东冲突不能调和的情形下,则“解散之诉”将是消灭僵局的最终机制。解散之诉与清算制度的配套适用,是公司被实施“安乐死”的主要法律途径。 公司法虽对公司的解散与清算有一定的制度性规定,但可操作性较差。为此,2008年5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7次会议通过了《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法释〔2008〕6号文),自2008年5月19日起施行。鉴于公司实务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准确适用公司解散与清算制度依然歧见重重,需要进一步的析难辨疑。笔者长期关注并研究中国物权与股权制度,本文拟从司法实务的角度出发,对我国的公司解散与清算制度中的若干问题展开研究,以期就教于大方。 一、公司解散之诉制度研究 <一>、解散之诉的受理条件及限制性规定 启动公司解散之诉的法律依据是公司法关于“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的规定。 从文义解释的角度来看,启动该类诉讼需满足几个关键的法律要件:一是股东之间的合作关系已经完全破裂,导致公司的“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从而形成了所谓的“公司僵局”;二是公司的继续存在不仅不能为股东带来投资利益,反而将会受到严重损害;三是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股东争议,只能解散公司后进行清算。 司法实践中极易产生争议的是如何理解“经营管理”的含义;如何判定已经形 成了“严重困难”或“僵局”;“其他途径”的救济是否属于解散之诉受理的前置条件等。 公司法“解释二”对受理公司“解散之诉”的法定事由进行了列举性地规定: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笔者认为,上述四类情形既是此类案件的受理条件,也是法院能否据此作出“解散”公司判决结论的实体裁判标准。涉诉时,请求解散公司的股东在诉求与理由方面的表达必须满足上述四项条件之一方可将之纳入可予受理的范畴。当然,法院对原告的立案证据仅限于形式审查,至于这些证据是否能够足以证明已经构

公司解散制度

公司解散制度 (一)公司解散的法律性质 公司解散是指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存续期间已经届满、或者规定的事由出现,或者公司遇到了不能克服的经营困难,股东会(股东大会)通过决议决定解散公司的一种法律制度。公司解散的核心问题是清偿债务,当所有的外债都清偿完毕后才能解散公司,若没有清偿外债和解散公司的,股东须对债权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公司解散的例外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多数股东认为公司应当存续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使公司存续。而根据《公司法》第181条的规定,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公司解散的事由 1.公司章程规定解散公司的事由出现 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事由包括公司经营期限届满、亏损时限、股东

在确定的期限内回报率、股权结构发生预期的变化等等情形,若规定的情形出现,股东就有权主张解散公司。在公司章程中约定解散公司的条件,是比较可行的终止合作方式,对号入坐比一千句解释的话还实用。 2.公司决议解散公司 在公司章程没有规定,但出现了对公司发展不利的情形,(表决权占)多数股东认为这些情形是无法消除的(例如公司的主导产品被市场淘汰了、公司的不动产和最基本的财产损失了、公司的关键技术人员流失而且不可复得等情形),公司继续经营下去只会越亏越多,于是就通过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公司。 3.公司合并或分立解散公司 因公司合并需要解散原公司,其中吸收合并要解散被合并方公司,新设合并要解散所有参加合并的公司;在公司分立中因原公司被解体的发生分立而解散原公司,因从原公司中分离若干财产分离分立,则被分离的公司继续存在不发生解散的情形。 4.行政处分解散公司

公司清算的类型及意义

公司清算的类型及意义 一、公司清算类型 1、普通清算 指公司依法自行组成的清算组,按法定程序进行的清算。 2、特别清算 是指公司在普通清算过程中,出现了显著的障碍或发现其债务有超过其实有资产的可能时,依法由法院和债权人进行直接干预和监督的清算。 3、破产清算 指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后,由法院组织清算组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并最终消灭公司法人资格的清算。在破产清算中,法院和公司债权人直接参与公司清算。 二、公司清算的意义 公司清算的意义就在于公司清算制度是公司走向消亡十分重要的一环。其重要性在于不仅保护了股东的权益、而且保护广大债权人的权益。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是人类社会自步入商品经济以来最伟大的创举,是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最强劲的推动力。现代公司无论怎么改变更新,但是保持巨大吸引力和旺盛生命力的精髓没有改变。那就是公司法人治理的精髓——公司股东以其出资为限承担责任,公司以其资产为限对外承担责任。 这种责任体制的设立是其成长的原动力,事实也证明,现代公司无论如何完善治理结构,都将围绕这个大前提来进行。成千上万的投资者之所以出资设立公司或者参股投资,都看到公司法人制度这一巨大的优越性。就投资本身来说,风险性与生而俱来,有时因为投资产生的风险要大过投资的本身。 因此,如何降低投资风险便是投资者在投资时必须加以认真考虑的问题,要努力的减少承担责任的方式。同时交易相对人也存在风险,而其要想降低风险机会,有时就必须借助于投资者责任的扩大来实现。 公司制度的设立便是双方博弈的结果,是一种交易双方投资风险折中的产物。这种制度的设立较为公平的分担了交易主体的风险负担。但是,辩证看待一个事物是一个必须考虑到的真理,当我们热情讴歌公司法人制度的巨大优越性时。我们也必须认识到这种制度同样是一把锋利的双刃剑,其在促进社会经济进步,创造财富的同时,也在锋利割杀着商业社会中善良的交易对方。 事实也恰恰如此,公司法人制度本身存在着弊端。这种弊端在于恶意投资者滥用公司法人制度,损害交易相对人,进而获取不法利益的行为。在现实生活中,公司股东虚假出资,大玩“空手套白狼的把戏”,利用公司人格能捞一把则好,如捞不成,也可借助公司法人人格做挡箭牌,自己则安然无恙。还有股东大玩“金蝉脱壳的把戏”,出资之后,抽逃资金,

公司解散清算中的法律责任

公司解散清算中的法律责任 解散清算制度之所以能够行之有效,保障公司合法退市制度,主要是对于清算义务主体及清算人有一定的职责制约,这样才能督促公司相关义务主体依照法定程序、严格的履行清算义务。2005年修改的公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司法的若干意见(二)》中规定了九处民事责任及相关法律中建立的制约机制是公司解散清算制度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民事责任 1、清算组妨碍清算的侵权赔偿责任 A. 清算组未履行向债权人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公司债权人可以主。 B. 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给公司或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股东或债权人可以主。 C. 清算组从事清算事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给公司或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和债权人可以主。 2、股东、股份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即清算义务人)妨碍清算的侵权赔偿责任 A. 未在法定期限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灭失,在造成损失围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B. 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C. 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上述责任主体承担责任。 3、股东或发起人出资不足的补充连带责任 未缴出资股东以及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发起人,在未缴出资围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承诺第三人的补充连带责任

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在工商登记部分承诺承担法律责任的第三人可以承担民事责任。 5、部责任分清 上述责任人为二人以上的,其中一人或数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主其他人员按照过错大小分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以支持。 (二)行政责任 我国现行法律中只规定了对于清算组的行政责任,清算组作为公司特殊时期一个责任主体在承担民事责任外,仍然可以承担行政责任,而且这种行政责任是脱离公司的独立责任。但同样,如果清算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后,其财产不足以支付时,民事赔偿具有优先顺位。 (三)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162条妨害清算罪和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对清算人和清算义务人等直接责任人员在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规定了承担刑事责任。 (四)现行解散清算责任之不足 1、引用可撤销侵权之诉制度。 上述民事和刑事责任均是在公司清算阶段的责任依据,但是许多公司清算前即已经开始侵害债权人和其他人利益,如,解散前一定时期出现《企业破产法》第31条中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或放弃债权等侵害股东利益的情况。这些情况虽然远不及破产中对债权人利益侵害程度严重,但同样损害其他权利主体的直接利益。破产法中对于这部分行为划入可撤销债务人行为之列,即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债务人侵权行为,言外之意为债权人能够分到仅存财产权益进行了最大限度保护,而在公司法解散清算中显然无此立法保护。 2、解散清算程序之不足。

公司清算人产生的方式

遇到公司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360docs.net/doc/d41111350.html, 公司清算人产生的方式 中国目前清算机构称谓不统一,如《公司法》上称为清算组,在《合伙企业法》中称为清算人,在《外商投资企业法》中称为清算委员会。称呼不统一,容易引起混乱。习惯中,一般将清算组织称为清算组。但由于清算机构的规模可根据其实际情况决定,可以由一名清算人或两名以上的清算人组成清算机构,因此将清算机构称为清算人更合适。而且,中国正在制定的新破产法草案中也将执行清算事务者称为破产清算人,将清算机构称为清算人也有利于立法统一。 清算人是清算义务人依法成立的,负责进行公司债权债务清算的一个组织,是清算中公司行为能力的实施机构,具体执行公司的清算事务。广义的清算人包括清算义务人与参加清算的人员。清算义务人与清算人是不同的概念。清算义务人是基于其与解散公司有某种特殊的关系而在公司解散时负有依法负有成立清算机构,对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理的责任主体,狭义的清算人仅指清算义务人。中国现有立法的清算人是狭义的清算人,即仅指清算义务人。 依公司法原理,清算人产生的方式主要有:第一,按章程规定的

办法产生。公司章程的效力,起始于公司的成立,终止于公司的消灭。在公司清算过程中,公司章程同样具有效力。如果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清算人产生办法,就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办法选任清算人。第二,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股东会作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有权决定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项,清算人的选任属于公司的重大事项,股东会应当有权决定。第三,由公司法直接规定清算人。公司立法对清算人选任的规定,应当注意到公司组织形式的特性,适当地给予公司自主选择的空间。 在中国,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清算人产生的方式有以下几种: 第一,股东担任。公司法第191条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清算人由股东组成。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不多的情况下,股东成为公司的清算人直接参与清算事务,有利于保护其自身的利益,并能提高清算效率,降低清算成本。但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最多可达50人,公司法的这一规定对股东较多的有限责任公司就不一定适宜。因为,清算人具有执行清算事务的职能,较多的股东组成的清算组织,与清算执行机构的性质不相适应,难于执行公司清算事务。另外,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一定的人格性因素,公司法还应当允许公司依章程规定的方式产生清算人或通过股东会选任清算人。 第二,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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