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导语: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逐步进入法制社会,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基本形式。煤矿企业从业人员一定要学习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从而做到知法、懂法和依法办事。

[板书]一、安全生产法:发布机构和时间:2002年6月29日由九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共七章97条。

1、立法目的和适用范围: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

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适合全国范围内所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板书]

2、主要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章: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板书]

3、学员必须掌握的条款:[板书]

(1)第六条:生产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职工权利和义务)

(2)第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条规定:对从业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知识培训,不经培训,不准上岗作业。

(3)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知情权)

(4)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企业责任)

(5)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企业责任)

4、作业:[板书]

(1)《安全生产法》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2)《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的内容是什么?

[板书]二、矿山安全法:

导语:它是由《宪法》诞生的。《宪法》第42条明确指出: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改善矿山企业的安全状况,使我国矿山的安全状况得到了逐步好转。制定《矿山安全法》从总体上说就是几十年来科学的矿山安全生产实践经验等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

[板书]《矿山安全法》颁布时间:1992.11.7,由七届人大常务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杨尚昆令)1993年5月1日执行。本法共有八章。

1、立法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第四十二条中“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的法律规定制定的。因此,它隶属于法律的范畴,具有法律的效应、效力和权威性。

2、适用范围: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它海域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都必须遵守本法。

3、主要内容:总则、矿山建设的安全保障、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矿山安全的监督管理、矿山事故处理法律责任、附则(共50条)。

4、需要学员撑握的内容:

(1)第一条:为了保障矿山安全,防止矿山事故,保护矿山职工人身安全,促进采矿业的发展。(立法目的)[板书]

(2)第七条:矿山建设的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三同时原则)[板书]

(3)第二十二条:矿山企业职工必须遵守有关矿山安全的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职工的义务)矿山企业职工有权对危害安全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职工的权利)矿山企业必须向职工发放保障安全生产所需的劳动防护用品。(职工依法享受的权利)

(4)第四十六条:矿山企业主管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律责任:三至七年)。[板书]

5、名词解释:[板书]

(1)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2)劳动纪律:指人们在共同的劳动作业过程中,必须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和秩序。

(3)三松:管理松、思想松、纪律松。

6、作业:[板书]

(1)什么是三同时原则?

(2)严重违章并造成重大后果者依法应判处几年?

三、煤炭法:[板书]

1、煤炭法:是规定煤炭许可证制度的法律。它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煤炭生产经营营的综合性法律。

2、立法时间:1996年12月1日起施行。

3、主要内容:1)总则;2)煤炭生产规划与煤矿建设;3)煤炭生产与煤矿安全;4)煤炭经营;5)煤矿矿区保护;6)监督检查;7)法律责任与附则,共计七章81条。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改的相关内容

1、最新修订时间:2006年6月29日。

2、修改目的:为了处罚犯罪,保护人民,加在对安全生产犯罪的处罚力度。

3、相关条款修改内容:(1)第134条修改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或者造成其它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2)第135条修改为:安全生产设施或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或者造成其它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3)第139修改为: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告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相关条款解释;

4、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煤矿工人,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领导干部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5、重大责任事故罪界定:(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3)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

6、第134、135、139条规定的“情节特别恶劣”罪界定:(1)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

伤10人以上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的。

五、《劳动法》

1、立法时间:1995年1月1日;

2、立法目的: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六、《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1、立法背景:

2、制定目的和意义;

3、主要内容:该《条例》于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共有五章50条。

七、煤矿安全规程:[板书]

1、性质:《规程》是贯彻落实《矿山安全法》、《煤炭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具体体现,是保障煤矿职工安全与健康、保护国家资源和财产不受损失,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必须遵循的准则。

2、特点:1)强制性;2)科学性;3)规范性;4)稳定性。

3、主要内容及施行时间:2005年1月1日实施的《煤矿安全规程》为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颁布的第九部(2005年版),分为总则、井工部分、露天部分、职业危害和附则五部分,共751条。

4、需要学员掌握:其中第6条规定:煤矿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培训,未经安全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培训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

八、《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1、立法目的及适用范围:该法2003年7月1日施行;目的:为了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工作,保证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进行安全生产。

2、主要内容:共有六章78条。

九、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板书]

(446号令)

导语:它的贯彻执行能够把煤矿安全生产的关中前移,及时发现并排除安全生产隐患,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煤矿安全生产。

1、该规定共28条。自2005年9月3日起施行。

2、需要学员掌握: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了及时发现并排除煤矿安全生产隐患,落实煤矿生产安全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煤矿安全生产。

第八条:15条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如超能力、超强度、超额企业罚款:50至200万元;企业负责人罚款3至15万元。[板书]

第十六条: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或未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应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至50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板书]

第二十二条:煤矿企业应当免费为每位职工发放煤矿职工安全手册。该手册应载明职工的权利、义务,煤矿重大安安生产隐患的情形和应急保护措施、方法及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举报电话,受理部门。

3、作业题:[板书]

(1)、《特别规定》对不培训或无证上岗人员如何处理?

(2)、煤矿职工手册的内容是什么?

十、《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板书]

1、它于2006年11月22日实施。

十一、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板书]

1、立法时间:2007年6月1日;

2、《条例》中规定:事故调查处理中最重要的一条原则是:

“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职工没有受过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十二、《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板书]

1、制定《指导意见》依据;[板书]

2、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重要意义;[板书]

3、目标要求。[板书]

十三、煤矿工人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板书] (一)煤矿工人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板书]

1、获得劳动保护的权利;

2、知情权;

3、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权;

4、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权;

5、获得职业健康防治权;

6、合法拒绝权;

7、紧急避险权;

8、工伤保险和民事索赔权;

9、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权;

10、批评、检举和控告权;

(二)、煤矿工人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板书]

1、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服从管理的义务;

3、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4、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

5、接受安全生产培训教育。

(三)、作业题:[板书]

1、煤矿工人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

案例及复习题:[板书]

讲述:[案例一]

六起特别重大矿难责任人受追究

陕西省原副省长巩德顺受行政记过处分,广东省副省长游宁丰受行政记大过处分。

综合新华社北京2005年12月23日电(记者刘铮雷敏)经国务院同意,陕西铜川、广东兴宁等六起煤矿特别重大事故的222名责任人受到追究。

经国务院同意,给予陕西省原副省长巩德顺同志受行政记过处分,给予广东省副省长游宁丰同志受行政记大过处分。责成陕西省人民政府、广东省人民政府向国务院作出书面检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监察部23日联合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布了2004年11月以来发生的六起特别重大矿难的处理结果。

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玩忽职守罪等,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96人。如山西朔州细水煤矿矿长、副矿长、调度员及驻矿安监站站长等9人,河北承德暖儿河煤矿事故当班调度员及总工程师、总经理、生产经营决策人等4人,新疆阜康神龙煤矿董事长、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及有关人员12人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企业管理人员21人,其中具有矿长资质的依法吊销资质。如陕西省铜』|I陈家山煤矿、铜川矿务局、陕西省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负责人和相关职能部门的18人因此受到了党纪政纪处分。

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政府监管部门工作人员77人。如广东梅州大兴煤矿“8·7”特别重大透水事故中,煤炭工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工商部门和公安机关有17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地方政府负责人28人。其中,省(部)级干部2人,地(厅)级干部18人,县(处)级干部41人,科级以下及其他人员65人。

六起事故分别是:2004年11月28日陕西铜川陈家山煤矿瓦斯爆炸,死亡166人;2005年3月19日山西朔州细水煤矿瓦斯爆炸,

死亡72人:5月19日河北承德暖儿河矿业公司煤矿瓦斯爆炸,死亡50人;7月2日山西忻州宁武县贾家堡煤矿瓦斯爆炸,死亡36人,并蓄意瞒报事故;7月11日新疆阜康市神龙煤矿瓦斯爆炸,死亡83人;8月7日广东梅州兴宁市大兴煤矿透水,造成死亡3人,失踪120人,受伤1人。经调查认定,这六起事故均属重大责任事故。

六起特大矿难暴露煤矿安全五大问题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李毅中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这些事故充分暴露出当前煤矿安全领域存在的问题,要吸取教训、认真整改。这些问题具体反映在以下五方面:

——抗拒执法,非法生产。广东梅州兴宁市大兴煤矿在证照不全的情况下,、一直违法组织

生产,盗采防水保安煤柱,组织工人冒险作业。山西朔州细水煤矿、河北承德暖儿河矿业公司煤矿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下达的停产整顿指令,违法生产,酿成事故。

——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新疆阜康市神龙煤矿设计能力3万吨,正在进行9万吨改造,但是该矿在改扩建工程尚未验收的情况下,擅自打开密闭,冒险生产,2004年产煤29万吨,今年上半年产煤18万吨。陕西铜川陈家山煤矿长期超能力生产,造成采掘比例严重失调,为事故埋下严重隐患。

——管理混乱,规章制度形同虚设。陕西铜川陈家山煤矿是国有重点煤矿,属于高瓦斯矿井,但该矿在瓦斯、通风管理上,系统不完善,设施缺失,并违反规程布置排瓦斯巷。河北承德暖儿河矿业公司煤矿在事故前1小时24分瓦斯浓度超限报警,但继续冒险作业不撤离,造成重大伤亡。

——有关部门监管不力。山西朔州细水煤矿是被责令停产整顿矿井,

但对其违法生产行为,多个检查组到该矿检查均未发现,驻矿安检员失职渎职。广东梅州兴宁市大兴煤矿长期存在重大水患,但是安全监管部门违规向该矿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

——事故背后的腐败程度充当了保护伞。特别是2005年7月2日山西省忻州市宁武县贾家堡煤矿发生的特别重大瓦斯煤尘爆炸事故,县煤炭工业局局长与矿山救护队负责人共同策划,并得到县委副书记和副县长的纵容,谎报事故死亡19人,瞒报17人。广东梅州兴宁市大兴煤矿8月7日透水事故,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身份竟是国家公职人员,一些执法部门、管理部门为其非法行为大开绿灯,腐败问题十分严重。权钱交易瞒报事故官员已移送司法机关监察部副部长陈昌智23日在此间宣布,严肃查处了三起事故涉及的政府工作人员入股煤矿权钱交易、瞒报事故等问题。

陈昌智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说,这些人均已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广东梅州兴宁市大兴煤矿“8-7”特别重大透水事故中,曾云高、曾繁金身为公职人员却长期从事非法经营煤矿活动;兴宁市国土资源局主任科员李振权、兴宁市煤炭工业局局长曾锡良等人在大兴等煤矿入股分红,且涉嫌受贿;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副局长胡建昌和监管一处处长谭军伟、副处长王镇成等人,违规为大兴煤矿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收受贿赂。

新疆阜康市神龙煤矿“7·11”瓦斯爆炸事故中,阜康市副市长刘小龙投资参与神龙有限责任公司煤矿的煤炭运输经营活动,谋取利益。

山西省忻州市宁武县贾家堡煤矿“7·2”特别重大瓦斯煤尘爆炸事故后,宁武县煤炭工业局局长亢存焕、总工程师连玉明和忻州市煤炭工业局矿山救护队徐伟明等人共同策划,瞒报事故死亡人数,并得到了县委副书记李天恩、副县长李德生的同意。事情败露后,他们数次统一口径,订立攻守同盟,对抗调查,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案例二]

山西洪洞“12·5”矿难、1 9名责任人被提起公诉

据中国煤炭报记者赵清报道,2007年12月28日,山西省I临汾市检察院以非法买卖爆炸物罪、非法采矿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等罪名,对洪洞“12·5”矿难的19名相关责任人依法提起公诉。

2007年12月5日23时15分,山西省洪洞县瑞之源煤业有限公司新窑煤矿井下发生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105人死亡。监察机关指控,被告单位洪洞县瑞之源煤业有限公司非法买卖炸药3.075万公斤、雷管2.3万枚,非法越层开采,严重破坏国家资源,故意隐瞒销售收入,采取虚假申报手段,偷逃税款,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犯罪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买卖爆炸物罪、非法采矿罪、偷税罪和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监察机关认为,被告人王东海、王宏亮作为该公司实际投资人和法定代表人,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分别以非法买卖爆炸物罪、非法采矿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偷税罪以及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等罪名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孔惠平等17人,作为该公司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管理人员和生产一线的指挥人员,应当分别以非法买卖爆炸物罪、非法采矿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等罪名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三]国家安监总局启动“企业黑名单”制度

国家安监总局新闻发言人黄毅2008年10月7日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国家安监总局要实行生产安全“企业黑名单”制度,把打击非法生产与建立企业诚信机制结合起来。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重特大事故的企业都要列入黑名单,实行全国联网。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工商、信贷、保险、具有资质等行政许可的部门都要采取措施进行制裁。近期发生重特大事故的74家企业会列入黑名单,适时向社会公告。同时,国家安监总局还通报了9起特大事故的初步调查情况。这9起事故是:

1、河南省登封市新丰二矿“9·21”特别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37人遇难。

2、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舞王俱乐部“9·21”特别重大火灾事故,44人遇难。

3、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富华煤矿“9·20”特别重大火灾事故,31人遇难。

4、四川省巴中市“9·13”特别重大交通事故,51人遇难。

5、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新塔矿业公司“9·8”特别重大溃坝事故,276人遇难。

6、山西省娄烦尖山铁矿“8·1”特别重大排土场垮塌事故,遇难和失踪45人。

7、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矿务局那读煤矿“7·21”特别重大透水事故,36人遇难。

8、山西吕梁市孝义市安信煤业有限公司“6·13”特别重大炸药爆炸事故,遇难和失踪36人。

9、山东胶济铁路“4·28”特别重大交通事故,72人遇难。

针对以上事故,截至2008年10月7日,当地政府和司法机关已处理了118名相关责任人。其中批捕或刑拘95人,免去了23名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职务。

黄毅2008年10月24日接受媒体专访时指出,四方面原因导致一个时期来重特大事故频发。1.无视法律,非法违法生产。2.违章作业,违章指挥,有章不循。最典型的就是造成72人遇难的山东胶济铁路“4·28”特别重大交通事故。3.监管不到位,监管不力。4.事故背后存在官商勾结等腐败现象。

据不完全统计,2007年至2008年,全国共发生瓦斯事故122起,死亡982人,分别占煤矿安全事故发生起数和死亡人

数的43.7%和52.6%。

[案例四]山西焦煤集团屯兰矿发生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

2009年2月22日2时20分,山西焦煤集团西山煤电公司屯兰煤矿南四采区发生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当班下井436人,其中358人生还,事故造成78人死亡、114人受伤(其中重伤5人)。该矿核定生产能力500万吨/年,采用立井、斜井联合开拓、分区独立通风方式,属高瓦斯矿井。

通过事故现场初步勘查和分析,这起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波及该矿整个南四采区,该采区12403工作面区域破坏严重,瓦斯抽放管路断裂,密闭墙、风桥以及采区变电所等破坏严重。事故反映出,该采区存在通风管理不到位、瓦斯治理不彻底、现场管理不严格、安全措施不落实等问题。

复习思考题[板书]

一、单选题

1.《安全生产法》规定,未经( )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A.基础知识教育B.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c.技术培训

2.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

A.领导干部B.岗位人员C.工作人员D.作业人员

3.《矿山安全法》的制定目的是:为了保障矿山安全,防止矿山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促进采矿业的发展。

A.劳动者B.煤矿工人C.矿山职工D.管理人员

4.我国煤矿安全生产的方针是( )。

A.安全第一,质量为本B.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c.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安全D.质量是基础,安全是前提

5.坚持“管理、( )、培训并重”是我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原则。

A.装备B.技术C.检查

6.《特别规定》要求: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未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处( )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A.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B.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

C.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D.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二、多选题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煤炭法》确立的安全管理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它包括()。

A.煤矿企业职能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B.煤矿企业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C.煤矿安全检查责任制

D.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E.群防群治制度

2.《煤矿安全规程》是煤矿安全法规体系中一部重要的安全技术规章,它具有( )的特点。

A.强制性B.科学性c.规范性D.相对稳定性

3.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中人们常说的“三违”行为是指( )。

A.违章作业B.违反财经纪律

c.违反劳动纪律D.违章指挥

4.煤矿安全生产要坚持“三并重”原则,“三并重”是指( )三并重。

A.生产B.管理C.装备D.培训

5.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 )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A.煤矿安全监察机构B.地方政府

c.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D.本单位负责人

6.犯罪有三个特点:即具有( )。

A.社会危害性B.刑事违法性

c.应受刑法处罚性D.故意伤害性

7.安全设施的“三同时”制度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 )。

A.同时设计B.同时施工C.同时验收D.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三、判断题

1.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的具体体现,是煤矿企业最基本的安全管理制度。( )

2.矿山职工有享受劳动保护的权利,没有享受工伤社会保险的权利。( )

3.煤矿工人不仅有安全生产监督权、不安全状况停止作业权、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权,而且还享有安全生产知情权。( )

4.我国煤矿生产安全状况较差的原因较多,但煤矿职工整体素质较差,法律意识淡薄是不可忽视的主观因素。( )

5.从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

6.工人对所在岗位安全工作负责。( )

7.用人单位不必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

8.当安全与生产发生矛盾时,要坚持“先安全、后生产,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 )

9.劳动者有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防治服务。

( )

10、《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属于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部分。( ) .

四、简答题:

1、煤矿安全生产方针是什么?

2、安全第一的含义是什么?

3、煤矿工人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与义务是什么?

4、《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和《特别规定》立法目的分别是什么?

5、《特别规定》对不培训或无证上岗人员如何处理?

6、法律责任是什么?行政处分有哪几种?

7、煤矿职工安全手册的内容是什么?

8、五个到位的内容是什么?

9、你的岗位责任制是什么?

10、结合案例和工作实际,谈谈如何提高安全意识,确保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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