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贡制度的崩溃与近代外交制度的建立

朝贡制度的崩溃与近代外交制度的建立

作者:马彦丽

作者机构:濮阳职业技术学院,河南濮阳457000

来源:濮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ISSN:1672-9161

年:2008

卷:021

期:004

页码:110-111

页数:2

中图分类:K252

正文语种:chi

关键词:中国历史;朝贡制度;近代外交制度

摘要:朝贡制度曾是中国历代王朝处理民族关系和对外关系的主要模式,但是,自1840年鸦片战争开始,朝贡制度逐渐退出历史舞台,并为近代外交制度所取代.朝贡制度的终结,是中外朝贡关系和宗藩体制瓦解的必然结果.而近代外交制度的建立,则是在中外实力对比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清朝统治者从自身利益考虑出发被迫作出的选择.

浅析国际法中的外交保护制度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d413292331.html, 浅析国际法中的外交保护制度 作者:玛柯芭莉·夏里甫汗 来源:《大经贸》2018年第03期 【摘要】国家对外的重要职能之一就是保护本国国民,而外交保护是国家履行这一职能最重要的法律手段之一。外交保护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国际法律制度,也是主权国家作为国际行为体在国际法律关系中应享有的权利。根据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和属人管辖原则,作为国际法主体的国家有权通过本国外交机关对在国外的本国侨民或公民提供保护,特别是本国侨民或法人的合法权益在外国受到侵犯时,国籍国有权对该侵权国提起国际诉讼或进行其他外交交涉,并对有关损害要求赔偿,这就是外交保护权。中国的国际地位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和中国国际影响力的扩大在提升,外交保护制度对于中国有着更为特殊的意义,认真研究外交保护制度对于保护中国公民在海外的合法权益,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外交保护国际法海外利益中国 1 外交保护的概念辨析 1.1 外交保护的政治渊源 外交保护(Diplomatic Protectior)作为国家保护本国国民的手段之一,是现代国际法重要的组成部分。然而,就发展历史而言,“外交保护,相比海洋法和领土法,在国际法中是一个年轻的事物。尽管该制度被确信在瓦特尔于1758年发表的论著中已被提及,然而就文献显示,在18世纪后期和19世纪早期之前没有被记录下来的相关例子。“瓦特尔是第一个将注意力投向保护外国人及其财产利益的国际法经典学者。他在某种程度上是该制度的精神之父,因为他第一个为该制度提供了一种可以被接受的理论基础,即瓦特尔拟制。”作为一种文明的和相对完善的保护手段,外交保护在现代社会得以继续发展和进步,国际社会一直以来并没有制定过关于外交保护的国际条约。鉴于此,联合国大会在1995年同意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就外交保护问题进行长期研究,并编纂条款草案。经过不懈的努力,国际法委员会最终在2006年第58届会议上二度通过了《外交保护条款草案》。 1.2 外交保护的定义与弊端 外交保护是国际法上主权国家保护本国公民最重要的手段之一,但长期以来围绕外交保护完整、全面定义的条件尚不成熟,外交保护的基本概念和主要手段,目前为止在国际社会与学术界都存在比较大的分歧。目前该领域最权威的国际法文件《外交保护条款草案》的“准定义”已经是非常全面和完整了,这是因为它体现了外交保护的大部分形式要素:第一,外交保护的问责主体和责任主体都是国家;第二,外交保护的保护对象是属于本国国民的自然人或法人;第三,外交保护的手段是外交行动或其他和平解决手段。虽然在传统国际法中,“国家责任”只能由“国际不法行为”导致,但是随着时代的进步,新型的“国家责任”也能由“国际法不加禁止

_伦人_与_天下_解读以朝贡体系为核心的古代东亚国际秩序

国际政治研究 2009年第2期 “伦人”与“天下” ———解读以朝贡体系为核心的古代东亚国际秩序 尚会鹏 内容提要 支配古代东亚国际秩序的基本原理是“角色原理”。这是一种与“单位平等原理”不同的国际秩序原理,它源于核心行为体亲属集团 内角色的自然差别,对行为体行为的评价基于对角色的预期。适用于中国 人人际关系三个圈子中的三种文化,即“亲人文化”、“熟人文化”和“生人文 化”也同样作用于国际行为体之间。与“单位平等原理”相比,“角色原理” 对行为体有更高的道德要求,并且内化这种原理基本不触及行为体的身份 认同问题,这是“天下”国际秩序及其原理得以高度内化的重要原因。 关键词 国际关系理论古代东亚国际秩序朝贡体制伦人天下 在经过把“天下”概念视为“中国中心”、“民族自大”的玄想而加以贬抑和批判之后,近年中国学界出现了重新评价这个概念的动向,如盛洪把“天下主义”看作是一个最好的和平主义主张,①赵汀阳则从政治哲学的角度注意到“天下”概念的价值,认为它是(确切地说是把它阐释为)一种饱满、完备的哲学理念。②他们试图向人们提示此概念对建立一种后现代国际关系体系的借鉴意义。但须指出, 3尚会鹏: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院教授。(邮编:100871) ①盛洪:《为万世开太平:一个经济学家对文明问题的思考》,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②赵汀阳对“天下”的定义:地理学上“天下所有的土地”;心理学上的“得民心得天下”;伦理学/政治学意义上的“世界一家(所谓四海一家)”,即地理、心理和社会制度三位一体的、饱满、完备的哲学理念。见赵汀阳:《天下体系:世界制度哲学导论》,江苏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较新的研究有何新华:《试析古代中国的天下观》,《东南亚研究》2006年第1期;简军波:《中华朝贡体系:观念结构与功能》,《国际政治研究》2009年第1期。 92

朝贡制度浅析

文史Historical Monthly 品史 朝贡制度浅析 文/孟文文1 王 君2 摘 要 中外学者一般将古代中国与境内蛮夷部族、其它国家建立的朝贡关系及其相关制度称为朝贡体制。近年来,关于朝贡制度的探讨虽日渐增多,但大部分集中于某一朝代中原与朝贡国在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的交往,对自先秦开始直至清末,跨越两三千年的朝贡制度少有整体性研究。本文试从朝贡制度的理论基础、现实目的两方面对朝贡制度进行整体性探讨。 关键词 朝贡制度 理论 现实目的 一、朝贡制度的理论基础 (一)华夏中心意识与大一统思想 在迈入国家门槛的早期,华夏与夷狄并不具有文明优劣比较的含义。《孟子》:“舜,东夷之人也;文王,西夷之人也。”及至西周以后,“社会经济发展较快,制度礼仪渐备,中原社会与周边少数民族社会的差距日趋扩大”,华夏民族的文明优越感、自我中心意识始渐养成,夷狄称谓有了鄙侮之意。其实,在人类历史早期,由于活动范围狭小及生产力水平限制,民族自我中心意识是世界上普遍存在的文化现象。但随着地理障碍的突破、各文明民族间交往的扩展,这种自我中心意识大都逐步淡化消失了。中国却不同,一方面独特封闭的地理环境使她交往对象主要限于周边的夷狄、邻邦;另一方面,在整个东亚乃至中亚、东南亚,古中国一直处于文化科技领先的地位。在此环境中,华夏族的自我优越感不断强化。《清朝文献通考?四裔考》中言:“中土居大地之中,灜环四海;其缘边滨海而居者,是谓之裔。海外诸国,亦谓之裔。”将边境蛮夷与海外诸国皆称为夷,华夏族的自我中心意识,天朝上国的优越感可见一斑。 “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先秦时期,大一统观念即已产生。至秦汉一统天下,“别黑白而定一尊”,大一统的理念深为以后各朝代所认同。明太祖即位之初,即对外宣谕:“朕既为天下主,华夷无间,姓氏虽异,抚宇如一。”清世宗雍正更是在《大义觉迷录》中说:“自我 朝入主中土,君临天下,并蒙古极边诸 部落,俱归版图,是中国之疆土开拓广 远,乃中国臣民之大幸,何得尚有华夷 中外之分论哉!” 中国既然是天下的中心,帝王是天下 之主,各国自然要臣服于天朝,正式交往 要以朝贡的身份觐见。中国的史官在记载 中外交往之事时,往往一厢情愿地用自大 字句,正是这种天朝心态的反映。 (二)“守在四夷”的治边思想 “守在四夷”治边思想的成因主要 有二。一是夷狄之地不可耕而食,其民 不可臣而畜; 二是用夷狄藩屏中原, 以固中国安全。 源于黄河流域的华夏族以农耕为 本,而周边夷狄所处多为草原、隔壁、 荒丘,无法耕稼。明太祖在《皇明祖 训》中说:“四方诸夷,皆限山隔海, 僻在一隅,得其地不足以供给,得其民 不足以使令。”且拓边必会耗竭府库, 疲惫百姓,因此对用兵边疆之事,各朝 大都持谨慎态度。各安其地,“守在四 夷”成为中原王朝重要的治边策略。 “若其不自揣量,来挠我边,则彼为不 祥。彼既不为中国患,而我兴兵轻伐, 亦不祥也。” 周初“封建亲戚,以藩屏周”的藩 屏思想为后代继承。除遣皇室子弟驻扎 各地,拱卫京都外,各朝亦重视以前来 朝贡的邦内藩部和边境属国作为屏障, 抵御外侮,保卫本土安全。 二、朝贡制度中的现实目的 不同的史学工作者对朝贡国的具体 划分有所不同,在此,笔者将其分为境内 藩部、典型的朝贡国和一般的朝贡国三大 类,境内藩部在此暂不议。典型的朝贡国 包括朝鲜、安南、琉球及隋唐时期的日本 等,数目极少,主要特征有朝贡国向中国 称臣、定期朝贡、采用中国年历、年号 等;中央王朝则对其国王予以册封、赏赐 及回赐等。其余国家为一般朝贡国。下面 笔者对中央王朝及朝贡诸国在朝贡制度中 的现实利益目的进行概要分析。 中央王朝的现实诉求。从政治角度 看,主要为维护、保持国际国内的政治 军事安全与优势。利用藩部、朝贡国藩 屏中原,拱卫中央王朝边境安全的“守 在四夷”治边策略前文已叙,不再赘 述。另一方面,边境安全无疑也利于国 内统治的安定。 朝贡国的现实利益追求。对于典型 朝贡国来讲,主要为借助天朝威望实现 政治目的。如“朝鲜、安南国王都曾借 助明朝的外交声势在其国内立威以压服 反对势力,而琉球、中山国的君长皆借 明朝声威统一临近各部,雄制一方”。 清代,安南黎、阮、新阮三方割据势力 为增强自身力量,争相请封,与中原建 立朝贡关系。文化需求,典型的朝贡国 如日本、朝鲜,因慕中原文化,积极遣 使来华学习,这在隋唐时期尤为明显。 经济需求,虽非首要目的,但互市贸易 也是该类朝贡国的重要诉求之一,尤 其是在实行闭关政策的明清时期。如, 清册封安南阮光平政权之后,阮立即 请求重开水口互市贸易,“自清廷设 禁以来,内地贡物罕至安南……其后因 商旅绝迹,虽重价购求,仍不可得,国 用遂日形短绌……奏请将水口一关,仍 旧开放”。对于一般朝贡国,主要追逐 经济利益。一方面,中原王朝厚往薄来 的朝贡政策,使朝贡国获利丰厚。另一 方面,通过朝贡建立外交关系,助于发 展双边贸易,典型如荷兰、英国、苏禄 等,这些朝贡国显然为贸易而来。当然 部分国家如西域诸国在一定时期也含有 政治动机因素。 参考文献: [1]转引自何芳.华夷秩序论[J].北京大学 学报.1998,(6). [2]中国社科院历史所清史室.清史资料 4[M].北京:中华书局,1983,5. [3]转引自李云泉.朝贡制度史论[M].北京: 新华出版社,2004. [4]全唐文[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0. [5]参见庄吉发.清高宗十全武功研究[M]. 中华书局,1987. (作者单位:1.山东师范大学历史 与社会发展学院;2.山东英才学院医学 院) 1

外交保护

浅谈外交保护制度——从《外交保护条款草案》分析

浅谈外交保护制度 ——从《外交保护条款草案》分析【摘要】: 随着国际交往的日益密切,越来越多的国人和民族企业走出国门,如何保障我国公民、法人在他国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维护我国的合法权利便成为一个重要课题。而基于国家主权和国家责任的外交保护制度,在国际舞台上发挥愈加重要的作用。通过对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编纂的《外交保护条款草案》进行分析,可以更透彻地认识外交保护制度并运用到实践中去。 【关键词】:外交保护属人管辖国籍用尽当地救济 外国公民及法人在进入一国的领土后仍然在他们本国的保护之下,这种保护的权力源于本国拥有的属人管辖权。一个国家保护其在国外的国民的权利,它可以要求其他国家按照某些法律规则和原则对在其领土内的外国人给予待遇的义务,如国民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差别待遇原则、互惠和对等待遇原则、公平与合理待遇原则等。无论该国适用何种原则,都有其对待外国人的底线,一个国家不按照其国际义务对在其领土内的外国人给予待遇,将引起该国的国际责任,此时,本国有权行使外交保护权利,一方面维护本国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另一方面也是对国家利益的维护。可以说,外交保护是国家主权和国家责任的结合,是权力与义务的结合,是一个国家对外树立的形象。 一、外交保护的定义和性质 关于外交保护的《外交保护条款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第一条便指出:外交保护是指一国对于另一国国际不法行为给属于本国国民的自然人或法人造成损害,通过外交行动或其他和平解决手段援引另一国的责任,以期使该国责任得到履行。 根据以上规定,我们大致可以归纳出以下几点性质: (一)外交保护针对的是他国的国际不法行为,同时,这种不法行为必须造成损害。也就是说合理的审判、裁决是不适用外交保护制度的,; (二)国家的外交保护权就是从国家主权派生出来的权利,是国家主权行为对私力的救济,是主权国家的一项基本权利。根据《草案》第三条:有权行使外交保护的国家是国籍国。 (三)外交保护的实质是属人管辖权。属人管辖是国际法上确定管辖权的一个原则,是指国家有权对一切具有本国国籍的国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实行管辖。至于国际法上的属人管辖中“人”的界定在后文会具体谈到。属人管辖权有助于扩大本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但同时,它使各国就同一个客体的管辖权不可避免地产生冲突。

嘉道转型 天朝朝贡体系的变化 第一次鸦片战争的影响

嘉道时期的自我转向 鸦片战争使中国的历史进程和社会结构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这种变化不仅是外力侵袭的结果,也是内力长期积聚的爆发,是内外合力所致。嘉道之际,中国社会在政治、经济、思想文化等各个方面开始了社会转向。这种转向,突出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江南经济的变化 清朝中前期历经康熙、雍正、乾隆一百多年的盛世,到嘉庆、道光时期已经逐渐中衰。嘉道以后,清政府尽管无法摆脱财政亏空、土地兼并、因循守旧等传统痼疾,但在富庶的中国江南,经济还是沿着自我发展的路向发生了可喜的变化。这些变化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全国人口的增多。据学者研究,道光末年人口达到4.26亿,比乾隆末年人口增加了一亿多。在中国传统社会,人口的多少往往反映着国家力量的强大与衰弱。因为人口激增的物质条件,必然是社会经济的进步。嘉道时期垦田的数量是社会经济进步的一个重要指标。嘉庆十七年(1812),全国税田面积为791.5万余顷,比乾隆三十一年(1766)的741.4万顷增加了约50万顷。新垦田多出现在海滩、沙地、苇塘、荡田山塘以及新设厅、州的荒地等犄零边角之地,它至少在一个方面表明了生产力水平的提高。 除去全国人口和土地的增多外,嘉道时期,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萌芽较前代有了明显的发展,坊和手工工场的数量增多、规模扩大。苏杭地区纺织工场共有织机千张以上,最大的机户拥有五六百张;广东佛山的纺织手工作坊已有2500家,已经发展成初具规模的、带有一定资本主义性质的手工工场。全国各地雇佣工人的数量大量增加。当时景德镇的工匠多达10万人,从荆州到重庆之间纤夫也有十多万人,广州的织工达三四万人。这些手工业工人、靠出卖劳动力为生的劳动者基本已经脱离了农业生产,靠领取日薪或月薪生活,很大程度上相当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中的雇佣劳动力。 其表现之二是开始了大规模的经济作物的种植。 在传统生产中,经济作物的种植比较少见,但到嘉道时期,很多省份中经济作物的种植已成为农民的主业。福建全省几乎所有的农田都种上了茶、麻、蓝靛、甘蔗或烟草;汉中的肥田沃土种满了旱烟。即便在粮食生产区,其粮食的商品化程度也大为提高。 其表现之三是江南地区与国外的交易更为频繁。 从关税收入来说,嘉庆六年(1801)到道光十八年(1838),唯一的对外通商出口城市——广州的关税达到185万两白银。嘉庆五年(1800)到道光九年(1829),全国每年出口的棉布达百万匹以上。杭州的丝绸衬衫成为英国市场上的畅销品,备受英国人的青睐。 从以上可以看出,江南经济孕育的诸多变化,表明社会经济在其内部的运行中已经出现并不断扩大着积极的变化。这一转变和明清之际的资本主义萌芽有着明显的承继关系。它既是晚清社会在传统自然经济的基础上获得发展的重要因素和体现,又对嘉道时期政治、文化的变化发展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我们说,近代中国的社会经济在外国侵略势力的打压之下,仍然有一定程度的发展。近代中国的现代化转型,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中国内部已经发生着这样的历史转型和经济积累。 二、士商相混 中国传统社会以等级森严著称,“士农工商”不仅是等级的基本构成,还是中国传统社会人们身份状况的一个最直接的表述。它成为千百年来统治阶级维护其统治权威的一个社会阶级基础。史书中明确规定,“凡民曰四,一曰士,二曰农,三曰工,四曰商”。其中,“以士为尊,农工商卑”、“以农为本,工商为末”。长期以来,“士”被尊为四民之首,享有各种特权,而“商”则居于四民之末,多为世人所轻。 然而,到明清之际,受“重商主义”思潮的影响,在经济发生转向的江南地区,出现了“士商相混”的现象。正所谓“天下之士多出于商”,“豪杰有智略之人”也多致力于经商。嘉道时期,士商相混的趋势愈演愈甚。在当时的许多历史文献中,“绅商”一词使用的频率已经很高。 一些地区出现了“儒商”。读书人加入商人队伍,将儒家思想运用于商业经营中,经商不再被视的好途径。儒商的出现实际上说明了商人的地位明显提高。中国十大商帮——山东、陕西、山西、福建、徽州、宁波、龙游、洞庭、广东、江西等商帮在嘉道时期都获得了一定的发展。在商人经济地位提升的同时,商

论中国朝贡体系

论中国朝贡体系 2007级法政学院国际政治1班苏晓楠学号:072001045 中国朝贡体系,开始于公元前3世纪的秦朝,经过汉、唐、宋、元等朝代的发展,在明朝时期达到了鼎盛时期,直到19世纪末期开始衰败解体。这种朝贡体系存在于东亚、东南亚和中亚地区,是以中国中原帝国为主要核心的等级制网状政治秩序体系。中国的朝贡体系常与条约体系、殖民体系并称,是世界主要国际关系模式之一。 中国的朝贡体系的形成经历了三个时期。 中国商周时期的畿服制度 这是朝贡体系的雏形时期,在这个制度当中,中国中原王朝的君主是内外服的共主。君主在王国中心地区(内服)设立行政机构,进行直接管理。在直属地区之外外服,则由接受中原王朝册封的地方统治者进行统治,内服和外服相互保卫。商朝的畿服制度带有强烈的原始部落军事联盟色彩,而周朝由于确立了“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世界共主思想,将这一制度系统化和理想化,试图作为已知世界的准则。但是,由于周朝采用分封制度,后期又陷入诸侯纷争,所以这一制度基本仅停留在纸面上。 秦以后的册封制度 这是中国朝贡体系的发展成熟时期。公元前221年秦朝统一中原地区之后,建立起了严格意义上的中央集权制帝国,以中国中原王朝为中心的朝贡体系正式得以确立。在这时期的朝贡体系中,中原政权和其他诸国以“册封”关系为主。即各外国需要主动承认中原政权的共主地位,并凭借中央政权的册封取得统治的合法性。中央政权对各地方政权往往直接封为“某某国王”,如“汉委奴国王”、“南越武王”、“疏勒国王”等。各受封国对中原政权按照不同的要求负有进贡和提供军队等义务。 朝贡制度的最终形成 这是中国朝贡体系的鼎盛时期。1368年,明朝建立,1371年明太祖朱元璋明确规定了安南、占城、高丽、暹罗、琉球、苏门答腊、爪哇、湓亨、白花、三弗齐、渤泥以及其他西洋、南洋等国为“不征之国”,实际上确立了中国的实际控制范围。他并且确定了“厚往薄来”的朝贡原则。由此最后确立了朝贡体系成为东方世界的通行国际关系体制。在这个体制中,中国中原政权成为一元的中心,各朝贡国承认这一中心地位,构成中央政权的外藩。 这个时期,除了同明朝有直接接触的朝鲜、越南、缅甸等国外,在厚往薄来政策引导下,其他的一些国家对于明朝的朝贡,逐渐演变成了一种贸易往来,尤其是明朝中后期的海禁政策,使得朝贡几乎成为这些国家同中国进行贸易往来的唯一手段,这之中最有名的就是中日之间的勘合贸易。 朝贡体系形成的原因 朝贡体系是中原王朝与藩邦之间封建大国与小国的关系,它是儒家王道思想

明代教育管理制度研究

明代教育管理制度研究 篇一:明代黄册制度研究综述 明代黄册制度研究综述 明朝的户口制度 自秦始皇迄清朝灭亡,在漫长的两千多年中,中国都是实行君主专制主义集权的政治体制,国家的权力归于皇帝,皇权至高无上。经过汉、唐、宋、元以来的不断完善,到了封建社会晚期明代,皇权进一步强化,国家的政治、经济、军事、文化诸大权,皆由皇帝一人独断。君主极端专制主义至此最终确立。这是两千多年来,中国君主专制集权制度的重大发展和变化。 但是,这种发展和变化,并没有改变皇权存在的物质基础。这个基础就是人户和田土。任何一个政权,一旦失去它们,就势必无法生存。 管理户口和田土,是一项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而且事关军国大计,非抓不可。明朝开国皇帝朱元璋,与历代封建帝王一样,从一开始就深刻地认识到这项工程的极端重要性,对户口和田土问题始终常抓不懈。并为此颁定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制度,以及相应可以具体操作的方法和规程,以确保封建国家的赋税收入与

徭役征发,巩固皇权统治。户口,包括户数和口数。这两个数字无论在什么时候都是至关重要的。 在以农为本的封建时代,户口的升降影响更大。它不仅直接关系到国家经济实力的增速,而且被看作是国势盛衰的象征和标志。因此,户口制度历来都受到高度重视。在封建国家制定的各种典章制度中,户口制度往往置于首要地位(在官修的“正史”中,户口常常列为经济政策《食货志》的首篇),并付诸实践,时时命官进行普查登记、核定册籍,实行层层管理,措施亦颇为严密。明朝的户口制度,承上启下,既有历史的继承,又有时代的更新,从而形成自己的特色,在中国古代户口建设史上占有重要地位。这个制度肇创于明太祖朱元璋。而后,列圣承业治国,虽然随着形势的变化而代有增损,但其基本框架和根本原则,终明之世并无改变。明朝户口制度的中心问题是千方百计控制人户与土地,强制农民大众为封建国家交纳赋税,提供劳役。主要有以下几项内容。 第一节建立户帖户籍 户贴制的颁行 我国是世界上最早进行人口普查登记的国家,户口制度源远流长。根据史书记载,这个制度在秦朝以前已经实行。及汉代,设有专官管理户籍。唐、宋两代,户籍编制工作日臻严密,开始划分户等。元朝统治之日,户口类别的划分更为细致,有民户、军户、匠户、站户、医户、盐户、窑户、儒户等各种户别。此外,

论国际法上的外交保护

Vol.8No.4 2011年4月 第8卷第4期 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Economics(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Apr.20111.外交保护需满足的条件 外交保护制度是一项古老的国际法律制度。国家对于不在本国境内的国民的合法权益行使保护权,是国家属人管辖权的主要内容之一,该权利的行使是否合乎国际法规定的有关条件和程序,是直接关涉行使保护权国家的国家行为,行使不当,有可能引起不必要的国际纠纷,引起国际法律责任的承担。因此,国家在适用外交保护制度、行使外交保护权,对受损害的国民所在国政府提出正式抗议或要求赔偿时,原则上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1损害事实的存在 本国国民的合法的人身和财产权利确实因所在国的国家不法行为而受到了实际损害。侵权行为和损害事实是国家行使外交保护权的基本前提,这种损害是客观存在的,而不是主观臆造的。同时,造成损害事实的侵权行为必须是可归因于国家的国家不法行为,换言之,该侵权行为是国家或者是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因故意或过失造成损害的不法行为,或者虽然是普通的私人侵权行为,但其本国的有关机关对此疏于防范、制止或惩治,甚至加以鼓励或明示认可,则国家就应承担相应的国际法律责任,受侵权的侨民所属国即可据此索赔。 1.2符合“国籍持续原则” 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一个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是一个人同某一特定国家的法律联系,也是国家实行外交保护权的法律依据。因此,受害人的本国有权代表其本人与侵权国交涉甚至提起诉讼的依据便是国籍。1955年国际法院在“诺特包姆案”中否定了列支敦士登对诺特包姆的外交保护权,原因就是诺特包姆不具有列支敦士登的有效国籍。因此,依照国际法,一国无权为他国国民提供外交保护,同理,也无权对无国籍人提供外交保护。 1.3必须“用尽当地救济原则” “用尽当地救济”是公认的国际法规则,是指当外国人在他国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必须采用当地法律所规定的一切救济方法和程序以获得补救,在用尽所在国国内一切可以利用的救济办法而仍未获得补偿的情况下才能进行抗议或求偿。这是由国家主权原则、属地管辖原则和公共利益原则决定的。任何主权国家都有权在本国行使其立法、司法和行政权力,对于其领域内的一切人、物、事享有管辖权(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除外),外国人在他国境内负有遵守他国法律、法令和规章的义务,这是毋庸置疑的。因此,外国人一旦遭到侵害,其国籍国必须给加害国政府按其正常方式对受害人提供司法机会,以便补救,这样也可以避免各种不必要的国际纠纷。只有当外国人寻求司法补救而无任何结果,产生了拒绝司法,外交保护权的行使方为正当。 2.外交保护制度对我国具有特别的意义 我国是世界上人口数量最多的国家,因此,在世界范围内,华人华侨遍布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由于历史等各方面的原因,华人在外国往往受到不公正的待遇,尽管伴随着中国综合国力和国际地位的提升,这种情况有所改变,但华人在其他国家所受到的歧视待遇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所以外交保护制度对于中国来说有着十分特别的的意义。中国游客、海外公民和华人华侨的尊严如何保护?中国的外交保护制度、外交政策正面对着全新的“挑战”。当前我国外交保护制度的不健全以及公民对外交保护制度认识的误区都使中国公民都无庇护权。由此,认真探究我国的外交保护,具体存在以下问题: 2.1外交保护制度的不健全 我国的外交保护制度并不是十分健全,具体表现在:从事外交保护工作的专业人员相对匮乏、对外交保护工作的经费投入不足、缺乏专项基金等保护手段、法律保障不够完善。除此之外,中国公民对“外交领事保护”的认识存三大误区,首先表现为中国公民把中国驻外使领馆当成“中国公民理所当然的庇护所”,其次认为“外交保护是万能的”,再者就是认为使领馆提供的外交保护未达到其预期效果,可以起诉有关领事官员。 2.2近年来我国在外交保护的实践中,逐步形成和完善了 各项保护机制 在认清了我国外交保护制度存在的相关问题后,接下来的任务便是在此基础上对我国的外交保护制度进一步进行完善,具体说来,完善我国的外交保护应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首先应当建立应急机制和协调机制。外交保护应急机制在发 论国际法上的外交保护 黄维彬 (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河北石家庄050061) 摘 要:根据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和属人管辖原则,任何一个作为国际法主体的国家均有权通过本国的外交机关 对在国外的本国侨民提供各种保护,特别是本国侨民或法人的合法权益在外国受到非法侵犯时,国籍国有权对该侵权国提起国际诉讼或进行其他外交交涉,并对有关损害要求赔偿,这就是外交保护权。外交保护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国际法律制度,也是国家在国际法律关系中应享有的权利。作为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外交保护制度对于中国有着更为特殊的意义,正确认识、掌握和适用这一制度,对于保护中国公民在海外的合法权益,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外交保护;发展趋势;用尽当地救济原则;中国公民 72··

最新朝贡贸易体系复习进程

中华与朝贡理念和秩序 纵观世界历史,朝贡既提供了一种向强大的统治者表示忠诚的手段,又是展示统治者的“德”(仁慈宽厚的途径)。在亚洲,尤其是在中国,政治理念建构在表现为等级的礼仪上,接受皇帝的保护就要是表达他们的感激之情。朝贡为这种社会秩序及其制度的机能提供了栩栩如生的、具有象征意义的例证。作为一项规则,朝贡包含给予和接受的条款,贡品由顺从的人民奉献,而回馈物则是得到朝廷认可和奖赏的象征。 这种财物的授受被纳入“礼”的范畴,而“礼”体现在经济和政治两个层面。《皇朝文献通考》有如下解释:“经国之用,博矣。而足用之要求有三焉,曰:生之有道,取之有制,用之有礼而已。”《皇朝文献通考》卷39,“国用考一”。“礼”体现了政治和社会秩序的理念。 所有国家间的关系都涉及礼仪,但是居于朝贡体制中心的中国的“礼”的形式独具特色。朝贡制度的管理部门称为礼部,朝贡可以被看做是以“礼”为基础开展对外关系的积极形式。在这种朝贡关系里,中国皇帝授予朝贡国家皇家的头衔(即册封),借此建立两国之间的宗属关系。根据中国与朝贡国家之间关系的亲密程度,确定由中国派遣使节到朝贡国,还是由朝贡国派遣朝贡使者来中国接受帝国官方文牒、印章,并交换礼物。终清一代,只有朝鲜、琉球、越南享受到接待中国特使的殊荣,其他的朝贡国家则只能派遣他们的贡使到北京。 由中国皇帝认可的朝贡国家派遣的朝贡使团要在规定的期间、经由既定的路线(海路包括广州、福州和宁波)访问北京。使团的人数由中国朝廷确定,规模较大的使团近千人,其中一些是商人。这些商人除了参与朝贡贸易本身之外,还可以在北京会同馆买卖特色商品。尽管买卖的商品的数量和种类也是由官方确定的,但私人贸易量日渐增加。因此,朝贡使团,特别是随使团来的商人到北京进行朝贡贸易的主要目的,变成追逐作为官方贸易附属的非官方贸易的利润。《光绪会典》的礼部条款记录了与邻近的朝贡国朝鲜、琉球、越南、老挝、苏禄和缅甸互市,以及中国与其他国家通过其他贸易方式保持联系的情况。很显然,中国与这个地区的其他国家的贸易在增长。 通过这些活动可以解释中国的世界视野是什么。在15世纪初期,郑和七次下西洋,足迹遍及东南亚,远至印度洋、中东、非洲,从而急剧扩大了中国对外部世界的认知。随后有许多关于外国的书籍出版,如16世纪20年代初出版的黄省曾的《西洋朝贡典录》。尽管书名冠以“西洋”,但是书中提到的大部分西洋地区的重要贸易点是阿拉伯半岛地区的忽鲁莫斯和阿丹,尽管日本、朝鲜和琉球长久以来被视作东方的一部分,但是在黄省曾对西洋的论述中琉球也在其中。在明代,一个新的地区被列入已有的东洋和西洋的划分类:南洋。最初南洋意指苏门答腊岛西端的马来半岛。在那个年代,一个概念上的分组并不罕见,即称印度洋为西洋,印度洋以东则称为东洋。在印度和中国之间的阿拉伯地区被称做南洋。在元代以前,这些地区有时被称做南海,有时被称做西南海。在现代中国的术语中,“南洋”是东起菲律宾的吕宋,西至印度海西海岸的地区。冯承钧:《中国南洋交通史》,长沙:商务印书馆,1937,第1~12页。 在北部边界,中国朝廷与清代征服的黑龙江沿岸几个部落间建立了朝贡关系。17世纪后半期,俄罗斯开始侵扰该地区,导致了两个王朝之间的战争,最终以1689年签订的中俄《尼布楚条约》结束。该条约确定了两国的边界,并保证俄国与中国通商的权利。

Diplomatic protection 外交保护

Diplomatic Protection P ART O NE G ENERAL P ROVISIONS Article 1 Definition and scope For the purposes of the present draft articles, diplomatic protection consists of the invocation by a State, through diplomatic action or other means of peaceful settlement, of the responsibility of another State for an injury caused by an internationally wrongful act of that State to a natural or legal person that is a national of the former State with a view to the implementation of such responsibility. Article 2 Right to exercise diplomatic protection A State has the right to exercise diplomatic protection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esent draft articles. P ART T WO N ATIONALITY C HAPTER I G ENERAL P RINCIPLES Article 3 Protection by the State of nationality 1. The State entitled to exercise diplomatic protection is the State of nationality. 2. Notwithstanding paragraph 1, diplomatic protection may be exercised by a State in respect of a person that is not its national in accordance with draft article 8. C HAPTER II N ATURAL P ERSONS Article 4 State of nationality of a natural person For the purposes of the diplomatic protection of a natural person, a State of nationality means a State whose nationality that person has acquir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of that State, by birth, descent, naturalization, succession of States or in any other manner, not inconsistent with international law. Article 5 Continuous nationality of a natural person 1. A State is entitled to exercise diplomatic protection in respect of a person who was a national of that State continuously from the date of injury to the date of the official presentation of the claim. Continuity is presumed if that nationality existed at both these dates.

试析外交保护制度中的用尽当地救济原则

试析外交保护制度中的用尽当地救济原则 河北经贸大学研究生院国际法程燕龙 摘要:作为国际法领域一项重要的制度,外交保护在国际法律实践中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正是认识到了规范外交保护制度的重要性和迫切性,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经过多年研究,于2004 年起草了《外交保护条款草案》(以下称“草案”)交付联合国大会讨论,并在2004 年和2006 年分别一读和二读通过了该草案,并且将外交保护的议题也列入了2010 年65 届会议议程。用尽当地救济原则经过数百年的发展已经成为了外交保护制度中必不可缺少的一项条件,这一国际习惯法规则的产生和发展有着深刻的国际法理论基础,也得到了国际社会的一致认可,实践中也存在诸多判决支持用尽当地救济原则的适用,但是这一原则现今仍旧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本文正是从研究用尽当地救济原则的理论基础出发,对其适用进行具体分析。 关键字:外交保护用尽当地救济适用例外 一、外交保护 外交保护制度是指一国对海外的本国侨民利益保护,当国民的合法权益遭受来自国际不法行为的侵犯,国籍国可采取措施进行干预,对国民合法权益进行保护或就其所受的损害提起国际求偿。外交保护是将国家与私人之间的事情转化为两个国家之间的事情,外交保护本质上是处理国家间关系的制度,但它起因于属人管辖权。(一)外交保护的性质 1、属人管辖权的重要体现; 2、外交保护本质上是处理国家间关系的制度; 3、无论本国公民是否作出请求,国家都可以自行作出保护或拒绝保护的决定。(二)外交保护的条件 1、本国人权利受损是外国国家的不当行为所致,不管这种不当行为是直接还是间接伤害了本国人的合法利益。 2、国籍连续原则:即自受害行为发生时起直到外交保护结束,受害人必须持续拥有保护国国籍。有的国家还主张“国籍实际联系原则”,即要求受害人和其国籍国之间具有实际的真正联系。 3、“用尽当地救济”,即受害人必须在用尽当地所有行政的、司法的救济手段之后仍未得到合理救济时,本国方可进行外交保护。 由于篇幅的原因和主题限制,我在此只就上述外交保护适用条件的第三点,即用尽当地救济,做出进一步分析。 二、用尽当地救济原则的内涵与理论基础 (一)用尽当地救济的基本含义 用尽当地救济,历来都被视为是国家为其在外国受到损害的国民提供外交保护必不可少的条件之一,其内涵是“当一个国家对它的领土内的外国人的待遇不符合它的国际义务,但仍可通过以后的行动为该外国人获取它的义务所要求的待遇(或

从亚洲认识中国:滨下武志研究“朝贡体系”的启示

政治科學論叢∕第三十九期∕民國98年3月∕頁55~84 ???????? ??????????????? ???*????** ?āā? 濱下武志的朝貢體系研究既認可中國朝貢體系的重要性,又將朝貢體系的意義,從亞洲區域經濟的發展史當中來理解,但主要是在亞洲的框架下消弭了中國的國族性。濱下武志對亞洲的理解首先在於不認同歐洲勢力「侵入」亞洲,此點即為對於「衝擊──反應」論的反思,歐洲力量並沒有滲入亞洲內部,而是透過由華僑、印僑等已經構築完成的貿易網絡從而擴張其勢力,因此歐洲在亞洲內部根據其擅長的金融、貿易面向中並沒有創造新的環境,而僅是利用原有的秩序而已。本文的目的在透過對濱下的研究,將亞洲做為中國研究方法的知識基礎與內涵,加以說明。 ??????、????、????、????????? * ????????????,E-mail: imhoturnot83@https://www.360docs.net/doc/d413292331.html,。 **????????????,E-mail: cyshih@https://www.360docs.net/doc/d413292331.html,.tw。 ????:97?7?28?;????:98?1?19?

從亞洲認識中國:濱下武志研究「朝貢體系」的啟示陳威志、石之瑜56 在亞洲研究中國的學者面對兩種新的研究立場,一是從亞洲認識中國,二是從天下認識中國。前者是日本與韓國等亞洲學者的看法,歐美學者多不熟悉,而後者是新近出自大陸的主張,受到歐美學術界的重視。亞洲與天下的看法在表面上有雷同之處,都具有抗拒歐美社會科學理論的作用,也都是超越民族國家的角度,但天下觀將亞洲置與中國傳統的天下觀之中,間雜了某種華夷之分與爭取正統或逐鹿中原的意識(張啟雄,2002;2006),而亞洲各國之間卻時也存在將自身視為「小中華」的態度(葛兆光,2005;古田博司,1998)。相對於天下觀,以亞洲為方法的效果,是化解了天下或中原在概念上的中心地位,而把中國當成是不同區域或民族的組合,或稱網絡化。濱下武志的朝貢體系研究居於其間,雖認可源自中國的朝貢體系的重要性,但又將朝貢體系的意義,從亞洲區域經濟的發展史當中來理解,故主要仍然是在亞洲的框架下消弭了中國的國族性。天下觀的探討已經引起大量關注,也必繼續帶動後續的研究,但是在亞洲學者間逐漸流行的從亞洲觀,則缺乏充分介紹,部分因素在於戰前大東亞共榮圈的惡名昭彰使然,部分原因在於中國學者對此缺乏興趣。本文的目的在透過對濱下的研究,將亞洲做為中國研究方法的知識基礎與內涵,加以說明。 ?????????? 作為一種抗拒概念的亞洲主義有其歷史淵源,而最近一波的探討可以從晚近的《一個可以說NO的日本》(石原慎太郎、盛田昭夫,1990)後,石原慎太郎(Ishihara Shintaro)與馬哈迪(Mahathir Mohammad)在The Voice of Asia一書裡的寫作脈絡中探索,石原與馬哈迪主張亞洲人不應對西方針對自身經濟或人權所提出的指示言聽計從(Mahammad & Shintaro, 1995)。亞細亞是一個古老的名稱,希臘人稱其東方為亞細亞,亦有一說為太陽升起的地方,可能是來自亞述人之稱呼,亞述一詞在亞述的語言中也代表東方,原指希臘東方的小亞細亞半島,後來擴展到包括所有東方地區。馬場公彥(2004)曾說:

朝贡体系简史

当大哥的成本:中原维持朝贡的开销
大象公会 12 月 08 日 00:42 分享到: 朝贡 历史 外交 分类 : 热点
摘要 : 历史上,中国往往在东亚地区占据优势地位,通过朝贡体系,不断 确认“天朝上国”地位。为此,中原王朝承担着巨大开销,效果却有限,甚 至有小国将朝贡当做牟利的来源。出乎意料的是,朝贡体系在汉、唐两朝并 不兴盛,却在国力偏弱的明代达到巅峰。
文 / 大象公会 公元 1448 年,四川杂谷安抚司的几位入贡僧人做了一件令明王朝十分头痛的事 情:拒绝赏赐。

起因并不复杂。年初,“番僧”入京,进贡刀剑、铁甲若干,照惯例等待朝廷厚 赏,完成一次稀疏平常的暴利买卖。但这次礼部突然发难,以其贡物薄而赐予厚,上 奏稍减回赐。 站在明王朝角度,这个决定很容易理解。来者不过是折边的“番僧”,又不识好 歹,只带了如此少的贡品,减少回赐非常正常。 但已经习惯了旧例的番僧非常不满,又做出惊人之举:不肯拜赐。这惹恼了明英 宗朱祁镇,愤怒之中,朱祁镇失去了风度,罢去给番僧的赏赐及下程,将他们软禁于 会同馆,不久又投入锦衣卫狱。 对于双方来说,这个结果都非常丢脸。明英宗很快收回了命令,将他们放出,发 放减量版的赏赐,令其返程。
明英宗朱祁镇 番僧南哥藏等人其实没理由抱怨,他们已经足够幸运——明朝是历史上赏赐最为 丰厚的朝代,一直坚持“薄来厚往”原则,即使它的国力可能是中原王朝中最薄弱的。

如果是在汉朝,南哥藏等人根本都没有资格朝贡。少数被承认的地区首领,进京 后也只有少量馈赠,主要是册封封号为主;至于盛世唐朝,“羁縻”是对外政策的核 心,手段多是颁发封号。 严格意义上,明朝才第一次建立了完备的中华朝贡体系,它是独特的政治、军事、 文化传统影响下的产物,尤以赏赐丰厚,蔑视平等交易原则著称。 【什么是朝贡?】 宽泛意义上,许多地区都出现过朝贡关系。 古波斯帝国的周边国家周期性对其进贡, 雅典也从提洛同盟中纳贡, 古罗马帝国、 阿兹特克帝国都有过类似的纳贡现象。 这种朝贡形式比较简单: 一方向另一方支付财物或表示尊崇, 以结盟或避免交战。
伊朗波斯波利斯遗址上精美的浮雕人物,他们描绘的是前来波斯朝贡的使节 但没有任何朝贡行为比中国的更久远,更复杂。事实上,只有中国才有如此制度 化的朝贡体系,与之相比,欧洲、美洲等地区的朝贡行为不过是体系的雏形。 不过,中国也并不是一开始就建立了完备的制度。虽然东亚、东南亚国家很早就 与中原王朝发生关系,但并不是产生政治关联就可以看做产生朝贡体系。既不是条约

海外公民保护

一、外交保护的概念 (一)外交保护(diplomaticprotection)是指一国针对其国民(包括公民或法人)因另 一国的国际不法行为而受到的侵害,依照所在国法律用尽了一切当地的行政和司法救济仍不能获得补救时,以国家的名义为其采取外交行动或其他合法手段以解决争端的行为。通俗而言,外交保护泛指一国根据其对一切在国内或国外的本国人享有属人优越权,通过外交途径对在国外的本国国民(公民或法人)的合法权益所进行的保护。 根据主权原则,一国对具有本国国籍的人享有管辖权。国家对其国民采取的外交保护行为是国家的主权行为,是根据国家属人优越权(personalsupremacy),即“属人管辖权”而确立的。王铁崖先生所著《国际法》指出:外交保护是“一国对于其国民所实行的保护”。如果一国国民受另一国违反国际法行为的侵害而不得通过通常途径得到解决,该国民所属的国家有权对其实行外交保护,这是国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国家为其国民采用的外交行动,该国实际上主张自己的权利——保证国际法规则受到尊重的权利。 (二)一国对其国民行使外交保护权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一国国民权利受到侵害是由于所在国的国家不法行为所致,也就是说,该侵害行为可以引起国家责任。这种不法行为是指一国国家机关或其他代表国家行事的实体或人员所实施的违反该国国际义务的行为。如甲国人在乙国停留期间受到乙国警察无端粗暴殴打、扣留或监禁。 2、国籍继续原则,即被保护人是否具有本国国籍,且自受害行为发生起,到外交保护结束期间,必须持续拥有保护国国籍。近来还有学者提出了“国籍实际联系原则”,即要求受害人与其国籍国之间具有实际的真正联系。 3、“用尽当地救济原则”(exhaustionoflocalremedies)。在提出外交保护前,受害人必须用尽当地法律规定的一切可以利用的救济手段,包括行政和司法救济手段。该原则适用于国民或法人权益被侵害的一般情况,不适用于国家本身权益受侵害或国家之间有另外协议的情况。只有在用尽当地所有行政的、司法的救济手段之后仍未得到合理救济时,他的国籍国方可进行外交保护,通过外交途径寻求赔偿或救济。如甲国人在乙国停留期间受到乙国警察无端粗暴殴打及监禁,造成重伤,且伸冤无门,甲国对此可以提出外交保护。再如,甲国人在乙国的合法财产(如房屋、汽车、个人企业财产等)被乙国政府征收,乙国政府未给予任何补偿,该甲国人在乙国提起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均无效果,亦可以向甲国申请外交保护。 综合上述,外交保护是属人管辖权的重要体现,本质上是处理国家间关系的制度,是将国家与私人之间的事情转化为两个国家之间的事情;无论本国公民是否提出请求,国家都可以自行作出保护或拒绝保护的决定。换言之,国家有权根据形势发展,考虑双边关系等各种因素,在国际法许可的范围内,决定是否为其公民或法人提供外交保护,在何种程度上提供保护以及何时提供保护等。另一方面,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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