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呼和浩特市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呼和浩特市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呼和浩特市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颁布单位)

20021031(颁布时间)

20021031(实施时间)

政府令第23号(文号)

呼和浩特市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工业生产噪声污染防治

第三章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第四章交通噪声污染防治

第五章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市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二00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民身心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及有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

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办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呼和浩特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第三条城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

第四条城市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公安部门对机动车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的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铁路、民航管理部门必须加强对火车、航空器的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建委、工商行政、市容管理等部门协助环境保护和公安行政管理部门分别对生产经营活动噪声和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街道办事处要对本辖区内的噪声污染防治工作进行检查监督。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环境噪声监督管理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受理群众投诉。

第六条环境保护部门的管理和监测人员有权进入各单位或个人的工作、生产经营场所,检查、测量噪声污染及其防治情况。在进行噪声污染的检查、监测时,应出示证件,并遵守有关保密制度。

第二章工业生产噪声污染防治

第七条产生工业噪声污染的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使其厂(边

界)等效声级符合该区域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八条禁止在环境噪声功能区一类区域内新建产生噪声污染的工厂、车间和作业点。已建立的必须采取治理措施,降低噪声污染,限期达到所在区域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九条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向周围环境排放噪声的工业企业,必须按规定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种类、数量以及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所发生的噪声值和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情况,并提供防治噪声污染的技术资料。

造成环境噪声污染设备的种类、数量、噪声值和防治设施有重大改变的,必须自改变之日起3日内申报。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因更新、维修或其它特殊情况需要拆除或停止使用的,应提前15日向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接到申请后的7日内予以答复。因事故停止使用的,应立即采取措施,减少或停止噪声排放,并于24小时内向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章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第十条在市区进行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15日以前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申报的主要内容是:

(一)该建筑项目的环境保护部门审批意见;

(二)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

(三)该建筑项目在施工中使用的可能产生环境噪声的机械设备种类、数量及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

(四)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情况。

第十一条建筑施工单位和个人施工作业向周围环境排放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l2523-90)要求。

第十二条在环境噪声功能区一类区域内禁止使用蒸汽桩机。

在新华大街、锡林南北路、中山东西路、新城东西街、新城南北街、乌兰察布东西路、大学东西路、呼伦南北路、通道南北街、兴安南北路、昭乌达路、公园东西路、公园南路、海拉尔中路两侧500米范围内,禁止使用锤击桩机。

第十三条建筑施工单位因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要求确需在夜间进行施工作业的,应当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因特殊需要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建筑管理部门的证明。

建筑施工单位在夜间作业批准后,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第十四条市区范围内的建筑、装饰施工场地,使用钻桩机、钻孔机、搅拌机、推土机、挖掘机、卷扬机、振荡机、电锯、电刨、电机、风动机具和其它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机械,其作业时间限定在7时至12时,14时至22时。特殊情况经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第十五条在市区范围内,进行产生强烈偶发性噪声活动的,必须事先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公安部门批准,向社会发出公告24小时后方可进行。

第四章交通噪声污染防治

第十六条机动车辆排放的噪声应当符合《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的规定。在用机动车辆不符合标准的,不准行驶,公安部门不发给年检合格证;所购置或从外地迁入本市的机动车辆不符合标准的,公安部门不发给牌照;外地车辆不符合标准的,不准行驶。第十七条进入市区的机动车严禁鸣喇叭。

消防车、警备车、工程抢险车等特种车辆安装特殊性能的喇叭和警报器,应当符合公安部门的规定,且只准昼间使用,夜间执行任务时应使用专用标志灯具。

第十八条严格限制农用机动车辆在市区行驶,进入市区的必须按公安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

第十九条禁止一切营运车辆使用扬声器招揽顾客。

第二十条火车进入市区后不准使用汽笛。

第二十一条在已有的城市交通干线两侧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间隔一定距离,并采取减轻避免交通噪声影响的措施。

第五章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二条在人口集中区建设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营业性餐饮、服务单位和娱乐场所,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措施,使其边界噪声达到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娱乐场所不得在可能干扰学校、医院、机关正常学习、工作秩序的地点设立。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同意其建设,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其营业执照。

第二十三条已建成的位于人口集中区的营业性饮食、服务单位和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居民区内有噪声排放的单位,必须采取相应的降噪措施,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并严格限制夜间工作时间。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单位应采取措施,使其场所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二十四条禁止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在城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喇叭和进行可能对周围环境产生影响的活动。

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噪声音响器材的方法招揽顾客。

禁止在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的娱乐、集会等活动中使用音量过大,严重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音响器材。

在已交付使用的住宅楼进行室内装修活动时,严禁施工人员在夜间和午间休息时间进行噪声扰民作业。

第二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核营业性餐饮、服务单位和娱乐场所申请执照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可要求其对环境噪声污染及其防治情况做出说明。发现有可能产生污染或已经存在污染的,要及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情况并采取措施。

第二十六条除春节期间和全市(区)性重大庆典活动,市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因全市(区)性重大庆典活动需要燃放烟花爆竹的必须报经市公安部门批准,并按批准时间、种类、数量,在指定的地点燃放。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它组织在工作和其它活动中产生的影响他人

的声音,不得超过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

第二十七条在居民区内禁止开展露天营业性卡拉OK活动以及在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露天娱乐活动。特殊情况需经公安部门批准。

在居民区内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家庭娱乐活动时,排放噪声不得影响周围居民正常生活。

第二十八条经营声像、音响器材的单位和个人,正常营业排放的音量不得超过规定排放标准,具备条件的应当设置隔音设施试机间;不能设置的,试机时应当降低音量,最大声响不得超过70分贝,试机时间不得超过一分钟。

第二十九条宾馆、饭店、歌舞厅、夜总会、卡拉OK厅、音像放映厅等商业经营场所及文化娱乐场所,其经营者必须采取防治噪声污染措施,控制音量,使其边界噪声和室内音量不超过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和文化部门规定的音量标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使其厂(边界)等效声级超过该区域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治理,同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除按规定征收超标排污费外,并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报请市或旗、县、区人民政府责令其停业或关闭。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在环境噪声功能区一类区域内新建产生噪声污染的工厂、车间和作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或报请市人民政府责

令其停业或关闭。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噪声污染排放单位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拒报或者谎报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申报事项;

(二)未经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致使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标准。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拒报或者谎报申报登记,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施工单位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向周围环境排放噪声超过规定要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施工单位或个人1万元罚款,并征收超标排污费。

第三十五条在第十二条第一款范围内使用蒸汽桩机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施工单位5000元罚款;在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范围内使用锤击桩机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施工单位3000元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夜间施工、作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施工单位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向附近居民公告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施工单位5000元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内使用产生环境噪声污染施工机械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施工单位或个人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进行产生偶发性强烈噪声活动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不同情节给于警告或者处以有关单位5万元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进入市区的机动车鸣放喇叭的,公安机关每次可处以200元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使用喇叭和警报器的,每次可处以500元罚款。

第四十条农用机动车在城区未按公安部门规定的路线和时间行驶的,公安部门每次可处以300元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营运车辆使用扬声器招揽顾客的,公安部门每次可处以营运车辆500元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造成环境噪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噪声排放单位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在第八条规定范围内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应停业或关闭,并可同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在城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喇叭的;

(三) 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噪声音响器材招揽顾客的;

(三)在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量过大,严重干扰周围生活环境音响器材的。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处以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或个人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居民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夜间和午间休息时间,在已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进行室内装修活动扰民的;

(二)开展露天营业性卡拉OK活动以及未经批准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露天娱乐活动的;

(三)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家庭娱乐活动,排放噪声影响周围居民正常生活的。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经营声像、音响器材的单位和个人营业排放音量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1、“噪声排放”是指噪声源向周围生活环境辐射噪声;

2、“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3、“昼间”是指晨6时至晚22时之间的期间;

4、“夜间”是指晚22时至晨6时之间的期间;

5、“午间”是指12时至14时30分之间的期间。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3年3月12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记录备案(来源)

地方规章(类别)

Y(采用标识)

1(级别)

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与规划

仅供参考[整理] 安全管理文书 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与规划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第1 页共4 页

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与规划 1、施工噪声防治 对施工工地噪声,要严格建设审批,要求其申报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占地面积、施工总期限、各噪声期环境噪声的污染范围和污染程度以及采取的防治措施,并要求其交纳保证金。 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执行公众参与的监督制度,采用突击抽查或检查方式监督其噪声,限制其施工机械与施工时间,并根据污染范围、强度、时间及建设规模向建筑单位征收建筑噪声排污费,以此对环境、社会和周围居民补偿。 要求建筑单位开工前修建隔声墙,采用低噪声新技术和低噪声施工机械,采用吸声、隔声、隔振降噪技术。 2、交通噪声防治 敏感区域附近设禁鸣区和限速区,对路过的车辆吨位加以限制以改善附近的声环境。 加强交通管理,制定噪声违章收费标准,强化违反交通规则罚款制度。 加强机动车管理,合理分配各交通干道的车流量、车吨位和规定限速要求。 加强道路建设,完善道路系统,改善路况,对破损的道路路面及时修补,必要时交叉口设置立体通道。 实行单车噪声控制,规定单车噪声容许限值,控制机动车辆出厂的噪声指标,对噪声超标的旧车,要求其安装降噪装置,必要时淘汰、更新噪声排放超标旧车。采集者退散采集者退散 3、社会生活噪声防治 第 2 页共 4 页

文化娱乐场所,选择场所前必须到环保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居民区内的娱乐场所,要求其采取有效的隔声减振措施,并达到所在功能区的排放标准。不符合标准的娱乐场所,文化部门不得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工商部门不得发营业执照。 通过宣传教育和管理对家庭娱乐活动和室内装修进行控制,规定限制音量和作业时间。 4、厂界噪声防治 噪声污染严重的企业,要远离学校、居民区、公建设施区等声敏感区,并要达标排放。因特殊原因距离声敏感区较近的,妥善布置噪声辐射方向,合理布置建筑结构,加强厂区界的立体绿化,必要时修筑隔声墙,尽可能减小噪声。 研制和采用低噪声设备和机械以及加工工艺,对高噪声的设备和机械要加强维护维修,采用隔声、阻尼、吸声、隔振技术加以控制(如设置隔声室、隔声机罩)。 第 3 页共 4 页

《无锡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理办法》

《无锡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理办法》 无锡市人民政府 二O O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无锡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 噪声污染防治法》、《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市、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交通、城乡建设等 专项规划时,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在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机关审批前,应当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 环境影响评价书进行审查。 第四条市、市(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环境噪声污染 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督促、指导、协调其他依法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 部门、机构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工业噪声、 建筑施工噪声以及餐饮、娱乐等服务行业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 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而产生的噪声,以及在市区噪声敏感建筑 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在服务加工活动中而产生的噪声污染防治 的监督管理。公安部门具体负责机动车噪声、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交通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船舶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物业管理组织应当开展创建宁静小区活动,并依法协助公安部门对居民区社会生活噪声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直接向"110"联动中心举报和投诉。接到举报、投诉的部门、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处理或者移交有权部门、机构处理。"110"联动中心接到举报、投诉后,需要及时处理的,应当立即处理或者立即移交有权部门、机构处理。 第七条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划应纳入本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总体规划,进行开发建设活动时,应当符合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划。 第八条市、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区域声环境质量和重点噪声污染源定期进行监测,并将监测结果通过当地报纸、电视、公开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将住宅或者非餐饮、娱乐的商业用房改变为餐饮、娱乐等商业用房的,必须依法进行环境评价,环境评价书(表)中应当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全体署名同意的内容。 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其他许可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拆除或者闲置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住宅楼内建设按照设计要求配套电梯、水泵、通讯设施时,建设单位应当采取隔声、防震等措施,避免对相邻居民造成影响。 第十二条在城市居住区、居住小区新建按照规划设计要求配套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生活、消费、娱乐等公共服务设施,其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工段边界与相邻最近的居民住宅墙体的直线距离不得小于30米。 第十三条在城市居住区、居住小区内已建的公共服务设施以及临街、临路的房屋已经用作经营场所的,产生的环境噪声应当符合所在区域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使用产生低频噪声的设备不得影响他人生活。不符合规定标准的,由所在地的市、市(县)、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

呼和浩特市概况

呼和浩特市概况 各位朋友大家好!欢迎大家来到我们的首府,呼和浩特。 呼和浩特地理位置优越,早在汉唐时期,这里就是中原地区开展对外交往的重要通道,是"草原丝绸之路"的枢纽。明清时期,已是商贾云集之地。目前,呼和浩特已同世界上26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广泛的经济、技术合作和文化交流关系,形成了外向带动发展,全面开放的新格局。呼和浩特是我国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中重要的中心城市之一,享有国家赋予的特殊优惠政策。经过50多年的建设,呼和浩特已成为一座经济繁荣、民族团结、社会进步、科教发达、交通便利,具有鲜明民族特色和时代风貌的新型城市。今年的8月呼和浩特被评为中国“乳都”。 呼和浩特是华夏文明的发祥地之一。是祖国北疆的一座历史文化名城。无论是远古时期的"大窑文化"遗址,还是战国时期的云中古城遗址,或是明清时期的召庙艺术等,都真实地记录了呼和浩特的悠久历史,显示了这座塞外名城的古老神韵。呼和浩特,是蒙古语,意思是青色的城,,简称“青城”。因召庙众多,故又称之为“召城”。 (呼和浩特,是蒙古语,其汉语意思为“青色的城”,简称“青城”。因召庙云集,故又称之为“召城”,在漫长的历史岁月中,留下了许多具有民族特色和宗教特色的召、寺、塔、壁画等。著名的有大黑河畔的汉代昭君墓,东郊的汉代白塔,明清时代的大召、席力图召、五塔寺、清真大寺、将军府、玉泉井等。其中罕见的五塔寺蒙文天文图,端庄的召庙佛像,高耸的望月楼,庄重的公主府,巍峨的白塔,风格独特,技艺精湛,是我国北方的建筑艺术珍品。还有土默特学校和尔齐召等早期革命纪念地。乌素图召、青山公园、喇嘛洞、哈素海、以及旧石器时代文化象征大窑文化等。从大窑文化算起呼和浩特至今已有50万年前历史可见其历史的久远。) 早在炎黄时代,中国古代北方民族就已活跃在历史舞台上,直至战国时期蒙古高原的历史正式拉开了帷幕。公元前306年,赵武灵王在此演兵,并沿阴山修筑长城,并设云中郡。汉朝初期,匈奴与中原地区兵戎相争,,后通过“和亲”改善了关系,“昭君出塞”的故事就发生在那个时期,古今闻名的“昭君墓”就坐落在呼和浩特市外大黑河南岸,成为民族团结的象征;魏晋南北朝时期,鲜卑族拓拔部在北方兴起,当时依附北魏政权的“敕勒庭”在今南阴山的草原上驻牧,这里便有了“敕勒川”之称。它的早期都城“盛乐”就在今呼和浩特南60公里的和林格尔县境内;隋唐时期,突厥在此一带活动频繁,后来逐渐发展成为边塞互市场所——“白川道”。唐太宗贞观年间,大将李责率兵至云中,大败突厥于白川道(今名蜈蚣坝,在呼和浩特市北)。公元10世纪初,契丹人建立了辽国,在此设天德军及丰州。丰州帮址在今呼和浩特东南约20公里的白塔村附近。明隆庆六年(572年),蒙古土默特部领主阿勒坦汗来丰州一带驻牧,不久统一了蒙古各地和漠南地区。万历九年(1581年),阿勒坦汗和他的妻子三娘子在这里正式筑城,城墙用青砖砌成,远望一片青色,“青城”之名由此而来,明王朝赐名为“归化”。此城筑成后不久,阿勒坦汗便去世,其妻三娘子成为这座城市的主宰。三娘子力主与明王朝和睦相处,以致辞蒙汉两族不用兵革达30年之久。长城沿线的人们为纪念这位草原女杰,将此城称作“三娘子城”;清初,三娘子城被清军焚毁。并改名为“绥远城”,城内主要是军营。清末,归化城与绥远城合并,称归绥。1928年绥远建省,以归绥县城区设立归绥市,作为省会。1949年9月19日,国民党政府绥远省主席董其武率部起义,绥远省全境解放。1950年1月20日,成立归绥市人民政府,1954年,撤销绥远省建制组建内蒙古自治区,同时更名为“呼和浩特”,成为自治区的首府。 呼和浩特位于内蒙古中部,黄河总和平原土默特平原的东东北部,平均海拔1000米,北枕巍峨的大青山,南临滔滔黄河水,东依连绵起伏的蛮汉山,西与土默特右旗接壤。周围分别与卓次县毗连,隔黄河相望就是著名的鄂尔多斯高原。黄河、大黑河会乌拉素河形成的

(完整版)大同市城市总体规划空间布局分析

目录 绪论 (2) 第1章大同市基本情况简介 (2) 1.1地理环境 (2) 1.2自然资源 (2) 1.3社会与经济 (3) 第2章大同市城市总体规划发展进程 (3) 2.1 总体规划的历史进程 (3) 2.2 大同市空间布局的发展趋势 (5) 第3章大同市发展目标、策略与规模 (5) 3.1 城市发展目标 (5) 3.2 城市发展策略 (6) 3.3 城市发展规模 (6) 第4章城市的空间布局 (7) 4.1 城市空间布局的基本原则 (7) 4.2 大同市空间布局的主要特色分析——双城双轴模式 (7) 第5章大同市城市规划中存在的问题和合理化建议 (10) 5.1大同市城市规划建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0) 5.2就大同市城市建设工作问题提出的相关建议 (11) 第6章总结 (11) 参考文献 (12)

大同市城市总体规划空间布局分析 绪论 城市总体规划是指城市人民政府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当地的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统筹兼顾、综合部署,为确定城市的规模和发展方向,实现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协调城市空间布局等所作的一定期限内的综合部署和具体安排。城市总体规划是城市规划编制工作的第一阶段,也是城市建设和管理的依据。 大同作为山西省第二大城市、省域副中心城市、特大城市,位于山西省北部大同盆地的中心、黄土高原东北边缘,有“北方锁钥”之称。大同古称云中、平城,曾是北魏首都,辽、金陪都,是首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中国大古都之一,境内古迹众多,著名的文物古迹包括云冈石窟、华严寺、善化寺、恒山悬空寺、九龙壁等。大同是为中国最大的煤炭能源基地,国家重化工能源基地,素有“中国雕塑之都”,“凤凰城”和“中国煤都”之称。从它的政治经济文化历史等方面都有很高的研究价值。本文从城市规划角度来探究大同市其中的奥义。 第1章大同市基本情况简介 1.1地理环境 大同市位于山西省最北端,北以外长城为界,全境总面积14176平方千米,市区面积2080平方千米,建成区108平方千米(2010年)。大同地理环境处于南下阴山、东来燕山、北上吕梁山、太行山北方四大山脉的交叉通道,是大雁为首的中部鸟类南迁通道。大同地处温带大陆性季风气候区,受季风影响,四季鲜明。气候干寒多风,温差较大。 1.2自然资源 水资源。水资源十分贫乏,人均水资源量少。用水状况为:工业与生活用水占80%,农业用水占20%。虽然水资源开发利用率已达67.5%,但年缺水量仍为2000多万立方米。 矿产资源。大同具有丰富的煤炭资源。大同煤质量好、热能高,灰分和硫分低,是适宜发电供热的优质动力煤和化工原料。得天独厚的资源优势,使大同市

呼和浩特市城市轨道交通近期建设规划

附件 呼和浩特市城市轨道交通近期建设规划 (2015~2020年) 一、线网规划 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综合交通规划,呼和浩特市城市轨道交通线网由5条线路组成,总长约155公里,设车站123座,其中换乘车站14座。预计2020年,呼和浩特市中心城区公共交通占机动化出行的比例达到50%,城市轨道交通占公共交通出行的比例达到15%。 二、近期建设规划 (一)基本原则 以线网规划为基础,改善交通状况,支持城市重点发展区域。坚持量力而行、稳步发展的方针,力求近期建设规模和发展速度与城市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交通方式的发展密切配合与衔接,形成城市轨道交通网络主骨架。 (二)近期建设方案 至2020年,建成城市轨道交通1号线一期工程和2号线一期工程,长约51.4公里。 1号线一期工程自金海工业园区至白塔站,线路长约23.2公里,设站19座,投资155.84亿元,规划建设期为2015~2019年。 2号线一期工程自新店东至茂盛营站,线路长约28.2公里,

设站24座,投资182.97亿元,规划建设期为2016~2020年。 (三)主要技术标准 采用B型车,6辆编组,最高运行时速80公里。在规划实施阶段,进一步深化主要技术标准和运营组织方案。 (四)资金安排 近期建设项目总投资为338.81亿元。其中,资本金占总投资的50%,计169.4亿元,由内蒙古自治区和呼和浩特市财政资金共同筹措解决,其中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出资98亿元,呼和浩特市财政出资71.4亿元。资本金以外的资金采用国内银行贷款等融资方式解决。 (五)实施保障 近期建设项目由呼和浩特市政府组织实施,制定相关政策并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保证建设和保障正常运营,结合城市开发进程,把握节奏、稳步推进项目建设,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呼和浩特市轨道交通项目管理公司作为项目业主负责项目的投资、建设和运营。 在规划实施过程中,注重优化综合交通衔接,提高公共交通整体效率和吸引力。加强地质、水文勘察工作,强化安全管理措施。专项规划设计车站周边土地利用和交通接驳,重点控制好车辆段和停车场建设用地,积极探索利用土地开发保障城市轨道交通持续发展的途径。 附:呼和浩特市城市轨道交通近期建设规划(2015~2020年)示意图

噪声污染控制措施方案

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一、指导思想 为了加强本项目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强化公司广大管理人员和作业班组操作人员在施工生产过程的环境保护意识,保证施工现场周边小区居民的正常生活和身体健康,必须对施工过程中的噪声进行预防和控制。施工噪声的控制是消除外部干扰保证施工顺利进行的需要,是现代化大生产的客观要求,是国法和政府的要求,是企业行为准则。 本工程根据市建设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和文明施工以及环境保护的要求,结合本项目工程施工生产的实际情况,特制施工生产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请上级职能部门监督执行。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 ISO/4001系列环境管理标准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2008。 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2011。 市政府环境保护规条文 公司环境保护手册 三、工程概况

四、现场概况 本工程建设地点位于市成华区保和片区3号地块,交通较为方便。场地属岷江水系二级阶地,地势较平坦。场地为耕地,场地东南部位置为自然形成的低洼地带,西北侧位置相对较高,场地形有较小起伏,地面标高505.9-508.7m(以钻孔孔口标高为准),相对高差约3m,30米均为农田,无任何建筑物和构筑物,无地下管线。 五、结构概况 本工程地下2层,部分为核6级人防工程,主楼地下一层以上为框架/剪力墙结构,抗震为一级,主楼地下室框架结构抗震等级为二级,裙楼地下室结构抗震等级为三级,裙楼地下一层以上框架抗震等级为三级,本建筑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主楼框架-剪力墙结构为19层建筑,采用筏形基础;裙楼、纯地下室采用框架结构,独立基础。 1、地基基础 本工程主楼采用筏板式基础,天然基础承载力不能满足设计要求需对地基进行加固处理,复合地基设计要求为:处理后的复合地基承载力特征值为fspk>650kpa,群楼采用独立柱基础,以粘土层为持力

城市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城市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城市噪声已经成为环境污染的又一种形式,噪声对人体和环境的影响都是巨大的,所以要做好噪音的防治措施,避免噪音对人体造成大损害。以下是学识网小编整理的资料,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城市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城市环境噪声的控制是我国现阶段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非常重要的方面。城市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不仅要有良好的治理技术和措施,也需要各个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的参与配合。 完善城市环境噪声防治的立法 目前城市环境噪声评价主要是以噪声的分贝数为评价标准, 反映的是人耳朵对于噪声的主观感受, 以及对听觉的影响, 却不能准确地反映噪声对生理、心理等方面的危害程度。为了最大限度地发挥《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作用, 使我国人民能有一个安静舒适的生活工作环境, 应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天高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立法。 合理规划城市建设 合理的城市建设规划对城市噪声污染的防治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可以从城市人口的控制、城市区域的划分、城市道路的规划等各个方面来防治城市环境噪声。 控制城市人口 严格控制城市人口密度的增长, 采取在大城市远郊地区建立卫星城市的办法。

按噪声对城市进行分区 使住宅区、文教区等远离工厂、车站、机场等高噪声源的区域, 安静区和高噪声区域之间绿化带或缓冲带隔开来阻断或降低噪声的传播。 合理规划城市道路 各种交通枢纽, 例如如车站、机场等, 使它们远离城市安静区域, 规划专用道路将车站和城市相连; 交通流量大的城市应规划若干条环城道路, 减少穿过城市中心的车辆严格区分非机动车和机动车流。利用地形或屏障降低噪声, 利用沿街建筑遮蔽形成“声影区”, 降低噪声 利用绿化带减噪 能用于减噪的绿化带有两种, 一种是茂密的树林带, 它能够作为一种遮音的屏障, 使一部分的声音被反射, 一部分的声音则被树林吸收;另一种则是地面松软的植被覆盖, 如花圃、草地等, 它能够吸收经地面反射的噪声。 城市噪声的来源 生活噪声 生活噪声主要是指商业、娱乐业、服务业、宣传活动和家用电器等产生的各种噪声,生活噪声具有声源密度大、噪声声级高和污染面宽的特点。随着旧城改造进程的加快,居民楼底多变成各种服务的网点,餐馆、游戏厅、超市以及KTV等呈现出雨后春笋的趋势,居民区到处都是噪声。加之人们观念的转变,夜间户外的文娱活动越来越多,

呼和浩特市城市空间形态发展及其特征研究

呼和浩特市城市空间形态的演变与发展 辛宇 (安徽建筑工业学院安徽合肥230601)摘要: 城市形态不仅是城市各组成部分有形的表现和城市用地在空间上呈现的几何形 状,还表示了一种复杂的经济、文化现象和社会过程,是在特定的地理环境和一定的社会经济发展阶段中,人类各种活动与自然因素相互作用的综合结果,是人们通过各种方式去认识、感知并反映城市整体的意象总体。本文对呼和浩特城市演变进行分析研究,并对呼和浩特城市形态发展趋势进行探讨,希望对呼和浩特城市规划和设计提供有益的参考,以便更好地把握处于转型期的城市建设。 关键词:呼和浩特城市发展特征。 一、奴隶封建社会时期城市形态 中国奴隶社会的城市是在奴隶主的封地中心---邑(农村居民点)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这 些城市按照奴隶社会的等级制度来限制其规模大小,帝王都城方九里,诸侯的都城方七里及方五里.《周礼.考工记》中记载的“匠人营国,方九里,旁三门,国中九经九纬,经涂九轨,左祖右社,前朝后市,市朝一夫”。这就是那个时代城市布局的大致志形。这种所谓的棋盘式的规划模式对以后历代的都城布局有很大的影响。中国封建社会由于农业技术条件的限制,受单一的文化模式的支配,中国传统城市空间结构的发展是在统一的内在模式支配下,在极其广阔的范围内呈现出基本一致的风格,呼和浩特城市发展也不例外。 (一)“里坊制”的城市布局形态 隋唐时期,中国封建社会“里仿制”城市形态形如“莱畦”发展到了顶端,这种城市形态也影响着呼和浩特城市形态的发展。 公元920年(辽神宗五年),在呼和浩特地区设天德军和丰州城。丰州城故址在现呼和浩特市东郊9公里处的白塔村北,是当时丰州滩上最著名的一座城市。自建城后,辽金元三代沿用,长达450余年之久。丰州城,呈方形,面积约为1.3平方公里。城墙由夯土筑成,高达8米。沿城墙筑有马面和角楼。四面设城门,并筑有瓮城。人口最多时达到10万居民。根据考古发掘证实,当时城市的建筑布局是仿照唐代中原地区的城市形制建造的。按照唐代城市的"里坊制",城内分别建有许多整齐划一的城市坊区。城市平面由东北坊、东南坊、西南坊和西北坊组成,名胜古迹万部华严经塔位于西北坊内。当时的官衙府第、店肆民宅、各色作坊、以及僧道寺观等都排列有序地分布在各坊之内。金代承袭了辽代的城市布局,也不可避免地在前代中原城市留下的遗痕里融入了新入主的民族带来的地方特色。 频繁的战乱,以及不活跃的城市经济,这一时期的城市形态突出了军事防御的需要,强调对内的集中控制和等级身份的划分。用不同的“墙”进行隔离,用追求等级观念的思想来规划城市,以实现上述功能需求,是再好不过的方式。同时,在平面上而不是在起伏的曲面上构筑墙体和规划街道,当然,最容易选择的设计方案就是直线正交。于是,在坊墙约束下的城市大多呈现棋盘网格的形态。 元朝丰州经济、文化及手工业生产又得到进一步发展。城坊制解体,封闭的城坊逐渐被

城市总体规划案例分析

城市总体规划案例 分析

城市总体规划案例分析 城市是集经济、社会等各项活动为一体的空间有机体,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系统。城市规划着重于平衡和协调城市整体与全局的关系,一个城市的总体规划是对其城市在一定时期内的城市性质、发展目标、发展规模、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和实施措施。城市总体规划是对城市发展的战略安排,是战略性的发展规划,是推动整个城市发展战略目标实现的组成部分。 城市总体规划要因地制宜、合理安排和组织城市各建设项目,采取适当的城市布局结构并落实到土地上,妥善安排城市中心区和周边环境的关系,使城市建设发展和社会经济的发展等相协调,取得一定的经济、社会、环境效益,并注意到城市景观的分布布局走势,体现出城市的特点与特色,这样一个城市的总体规划才是完美的。 (一)合肥总体规划分析 合肥居皖之中,晋江带淮,坐落在中国五大淡水湖之一的巢湖北岸,是一座具有悠久历史的古城。合肥经过50年的发展,现在有瑶海、庐阳、蜀山和包河四区以及肥东、肥西、长丰三县,已成为全国重要的科研教育基地。合肥周边的城镇发展战略是以现代化大城市建设带动周边地区和县乡经济发展,推动小城镇的经济发展,逐步缩小城乡差距,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建立同合肥市市域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化水平相适应的城镇体系,形成以

合肥市城镇体系,促进市域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快速的发展。主城区为中心,店埠等为次中心,主要交通干线作为发展轴线,具有放射状、开放型的市域。 城市形态 合肥市城市主要向西南方向发 展,适当向东发展,控制向北发 展,要坚持“多中心、组团式”的 规划布局形态,合理控制老城区的 环境容量,逐步有序的开发新城 区。城市以老城区为核心,向东、 北、西南三个方向发展,三翼之间 形成大片绿色空间,将巢湖新鲜湿润的空气引入城市中心,并经过构筑城市外围大绿环,可降低市区的热岛效应,改进城市生态环境,城市结构因城市形态而确定为:一个市级中心和四个市级副中心的多元结构。市级中心位于老城区,为全市的行政文化商业中心。市级副中心多为分区内的行政、文化、商业服务中心,合肥市的规划将城市分为:老城区、东区、北区、西南区和新城区,老城区位于环城河内侧,规划将老城区内过密的居住人口逐步向外扩散,老城区将加强市政设施建设和旧城更新改造,增加绿地、广场等开放空间,确保景观优美和环境质量,随着市政、文化职能的迁出,老城区将逐步转变为全市的商贸、金融中心。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工业噪声污染管理 第三章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管理 第四章交通噪声污染管理 第五章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管理 第六章罚则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控制环境噪声污染,保障人们有良好的生活环境,保护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环境保护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等生活和人们在社会生活活动中产生的影响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办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排放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妨碍人们工作、学习、生活等正常活动的现象。 第三条凡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县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声环境质量负责,应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合理规划城市、村镇建设,按功能区合理布局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等,防止环境噪声污染,保障生活环境的安静。 第五条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是对辖区内的环境噪声污染控制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机关,并督促、协调其他噪声监督管理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对环境噪声污染的日常管理工作,遵照统一监管,分工负责的原则按以下分工实施管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负责工业、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日常监督管理。 公安部门负责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七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噪声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向环境排放噪声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第八条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使用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机电设备或器械,减少噪声对生活环境的污染。 第九条凡排放噪声超过规定标准的,应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超标排污费,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 第十条受到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减轻或排除噪声污染的危害。 各环境噪声监督管理部门应及时受理受害单位和个人的举报和投诉,督促造成噪声污染者减轻或排除噪声污染,采取保护受害人权益的措施。 第二章工业噪声污染管理 第十一条在人口稠密区以及在医院、学校、风景旅游区等区域及其附近,不得规划新建和扩建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或项目。 第十二条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项目必须对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作出环境影响评价,制定防治措施并按照规定程序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使用前,其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拆除或闲置已安装使用的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应当征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三条排放噪声污染实行申报制度。 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工业噪声的单位,应当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提供噪声污染的有关资料,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噪声,使其符合环境噪声厂界排放标准。 使用通风、排风(气)、降温、发电、锅炉等设备,对周围生活环境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应当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并按照审查意见,采取措施降低噪声污染。 第十四条对超标排放噪声,造成严重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治理。对难于治理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报请县人民政府对其实行关、停、并、转、迁。确因经济和技术条件所限,短期内难于通过治理噪声源消除噪声污染的,必须采用消声、隔音等有效措施,把污染危害减少到最小程度,取得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认可,并与受其污染的居民组织或有关单位协商达成协议,采取其他保护受害人权益的措施。 第三章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管理

噪声污染的危害及防治措施

噪声污染的危害及防治措施 王娜 【摘要】从生理学观点来看,凡是干扰人们休息、学习和工作的声音,即不需要的声音,统称为噪声。当噪声对人及周围环境造成不良影响时,就形成噪声污染。在当今科技发达的21世纪,人们都生活在噪声之中,特别是城市或者工业区的居民,都时刻在承受着噪声的危害。所以噪声污染的防治已经是刻不容缓的事情了。 【关键词】噪声污染,分贝,防治措施 【前言】进入2009 年以来,市城管执法局共受理投诉举报226 件,其中噪声投诉举报达68 件,占投诉举报案件总数的30.1%。可见,市民被噪声所困扰的现象日趋严重,这应引起我们高度重视. [1]噪音是一种可怕的物理污染,对人们的身心健康有严重的危害,虽然它一般不直接致命或致病,但其危害是慢性的或间接的。由于噪声污染在环境中不会有残剩的污染物质存在,一旦噪声源停止发声后,噪声污染也立即消失,所以解决噪音污染并不难,只要让噪音消失或者降低。每个市民都有能力和有责任为此尽一份力。 1.噪音的概念: 什么叫噪音呢?简单点说,不规律的声音我们就可以理解其为噪音。首先我们要先来了解一个基本概念:分贝,分贝是声压级的大小单位(符号:db),声音压力每增加一倍,声压量级增加6 分贝。1 分贝是人类耳朵刚刚能听到的声音,20 分贝以下的声音,一般来说,我们认为它是安静的,当然,一般来说15 分贝以下的我们就可以认为它属于"死寂"的了。

20~40 分贝大约是情侣耳边的喃喃细语。40~60 分贝属于我们正常的交谈声音。60 分贝以上就属于吵闹范围了,70 分贝我们就可以认为它是很吵的,而且开始损害听力神经,90 分贝以上就会使听力受损,而呆在100-120 分贝的空间内,如无意外,一分钟人类就得暂时性失聪(致聋)。噪声通常是指那些难听的,令人厌烦的声音。噪音的波形是杂乱无章的。从环境保护的角度看,凡是影响人们正常学习,工作和休息的声音凡是人们在某些场合“不需要的声音”,都属于噪声。[2] 2.噪音的危害 随着近代工业的发展,环境污染也随着产生,噪音污染就是环境污染的一种,已经成为对人类的一大危害。噪音污染与水污染、大气污染被看成是世界范围内三个主要环境问题。[3] 市民顾震江家住浦东临沂路,已被小区外配送站的噪声困扰了8 年。每天凌晨,配送站要切割大批冷冻猪肉,各种冷冻肉制品等待装卸、配送,“热闹”得让附近居民难以入睡;淮海中路1200 弄的居民来信反映,小区旁边一家宾馆的游泳池机房24 小时运转,吵得居民不得安宁;一市民列举身边的种种噪音:凌晨车辆声、晨练音乐声、夜晚舞曲声、半夜狗叫声、建筑工地各种工具发出的噪声。。。。。。[4] 2.1下图为噪声水平(声压级)对人的影响图,可以看出随着噪声水平(声压级)的提高,其对人的影响越来越显著。[2]

施工噪音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噪音污染防止措施 深圳市越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典邦科技大厦 施工噪音污染防治措施 一、现场卫生措施 (1)明确施工现场的卫生负责人。 (2)设置足够的垃圾收集点,定期搞好环境卫生、清理垃圾,施药除“四害”。 (3)建筑垃圾必须集中堆放并及时清运。 (4)工地应设茶水亭和茶水桶,做到有盖加锁和有标志。 (5)场地出入口做到硬地化,设有洗车槽由专人管理,运输车辆出场前必须经过洗车槽冲洗干净,防止车轮上所带的泥土污染道路。加强现场用水,排污管理,保证供排水畅通无积水,场地整洁无垃圾。 (6)现场组织3人左右的场容清洁队,专门负责场内外的清洁工作,分片管理责任到人,确保场外道路的清洁。 二、现场文明生产管理措施 (1)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落实治安、防火、计划生产管

理责任人。 (2)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必须佩带工作卡(佩带在胸前外衣上)。上有本人相片、姓名、工种或职务,管理人员与作业人员的卡应分颜色区别。 (3)进入施工场必须戴安全帽,施工人员上岗必须穿着工作服和工作鞋,做到衣着整洁。严禁赤裸上身或穿短裤、拖鞋在现场作业。 (4)凡进场的材料应按指定的位置堆放整齐,保持施工道路畅通无阻。现场使用的机械设备要摆放整齐,机身要保持清洁,安全装置灵敏有效,机具要及时清理。 (5)经常对工人进行法纪和文明教育,严禁在施工现场打架斗殴及进行黄、赌、毒等非法活动。 (6)讲文明,有礼貌,禁止吵架骂人、打架、大声喧哗等不文明行为。同事要求不随地吐痰、不随地扔垃圾、不破坏绿化、不损坏公务、不说脏话、除允许吸烟区域外的区域不准吸烟、不信手抛杂物。 三、办公、生活设施的管理 (1)不得乱拉乱接电线,宿舍内不得使用电炉、电饭煲等高瓦数电器。 (2)卫生间要用水经常冲洗,便槽要贴面砖,墙壁要刷白,食堂的灶台面要贴瓷砖,各区域要有卫生负责人,不准有异味、臭味。

环境噪声污染治理方法

环境噪声污染的来源、检测及消减方法 从物理学的角度来看:噪声是发声体做无规则振动时发出的声音。即在一定环境中不应有而有的声音,泛指嘈杂、刺耳的声音。从环境保护的角度看:凡是 妨碍到人们正常休息、学习和工作的声音,以及对人们要听的声音产生干扰的声音,都属于噪声。噪声是一类引起人烦躁、或音量过强而危害人体健康的声音。 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环境噪声污染是一种能量污染,与其他工业污染一样,是危害人类环境的公害。 噪声污染主要来源: 交通运输噪声(如车辆鸣笛等)、工业噪声、建筑施工、社会噪音如音乐厅、高音喇叭、早市和人的大声说话等。 环境噪声污染的检测: 环境噪声一般指功能区噪声、区域环境噪声和交通噪声。检测环境噪声时,可有以下几种测点选择: (1)城市区域环境噪声的检测: 例如要检测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程度,可将南京市噪声功能区共划分为4类(1类区、2类区、3类区、3类区),每类布点2个,每季度监测1次,该城市布点网格数>200,检测时间为白天6:00-22:00,晚上22:00-6:00。检测仪器均采用AWA6218A、B两种型号噪声仪,监测时尽量使用同型号仪器,以避免产生误差。(2)城市交通噪声的检测: 在每两个交通路口之间的交通线上先设一个测点,在马路边人行道上(一般距马路沿20cm),所测噪声可代表两个路口之间的该段马路的交通噪声。 (3)城市环境噪声的长期检测: 根据可能条件决定测点数目,希望不少于7点。例如,繁华市区1点,典型居民区1点,交通干线2点,工厂区1点,混合区2点。 对于一些区域噪声的测量也可以使用声级计、噪声测试仪等工具。 环境噪声污染的消减治理办法: 1、公路交通减少噪声的措施: 高速公路的环境问题的处理要求是综合性的,一般总希望达到全面减少空气污染,噪声干扰和水、土质恶化等危害,到目前为止,国内、外主要采取了以 下几种措施: (1)降噪绿化林带 选择合适树种、植株的密度、植被的宽度,可以达到吸收二氧化碳及有害 气体、吸附微尘的作用,能改善小气候,防止空气污染,同时又能吸纳声波降低 噪声,截留公路排水、防眩和美化环境等作用。 (2)声屏障技术 广义来讲,声屏障可以分为声障墙和防噪堤。防噪堤一般用于路堑或有挖方地区,公路的土方不必运走直接用作防噪堤,在土堤上种上植被形成景观。声屏障的另一种方式为声障墙,这又可分为吸声式和反射式两种,吸声式主要采用多孔吸声材料来降低噪音;反射式声障墙主要是对噪声声波的传播进行漫反射, 使受保护区域噪声降低。 (3)绿墙技术

2019年内蒙古呼和浩特市中考历史试题(含答案)

2019年内蒙古呼和浩特市中考历史试题 (满分70分,考试时间70分钟) 一、选择题(下列各题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每小题1分,共20分) (2019·内蒙呼和浩特)1.结合下图,选出对亚历山大帝国疆域合理的描述() A.西濒地中海、东达印度河、南跨红海、北含里海 B.西到马其顿、东到印度丰岛、南达波斯、北括黑海 C.西邻埃及、东达印度、南临阿拉伯、北至马其顿 D.西起希腊、东到印度河流域、南达埃及、北抵中亚 (2019·内蒙呼和浩特)2.阿拉伯为世界文化发展作出了卓越的贡献。帝国时期,其文化发展的有利条件不包括() A.伊斯兰教的多神崇拜 B.国家与社会发展繁荣 C.哈里发重视知识人才 D.吸收和消化外来文化 (2019·内蒙呼和浩特)3.人类社会发展历程中,“世界”的观念确立,开始于() A.地圆说的流行 B.人文主义的兴起 C.新航路的开辟 D.神学观念的形成 (2019·内蒙呼和浩特)4.近代历史上英国有过一段短暂的共和国时期(1649年~1660年),这期间掌握国家权力的是() A.查理叔侄 B.詹姆士兄弟 C.威廉夫妇 D.克伦威尔父子 (2019·内蒙呼和浩特)5.第一次工业革命先从棉纺织业开始,这主要得益于该行业() A.海内外市场广阔 B.采用雇佣方式经营 C.劳动力资源充足 D.使用机器进行生产 (2019·内蒙呼和浩特)6.新学期,学校组织历史活动课,在一个标有“Tsar Alexander Ⅱ”字样的小组资料袋中,存有“贵族宣读‘解放”农奴的法令”、“林肯”“明治维新时期的小学课堂“等图片和资料,请判断该小组参加活动课的主题是() A.资本主义制度的初步确立 B.亚非拉人民的反帝斗争 C.近代资本主义制度的扩展 D.工业化国家的社会变化 (2019·内蒙呼和浩特)7.观察下图,该图可以揭示的社会现象是()

丽江市城市总体规划分析

丽江市城市总体规划分 析 Document serial number【UU89WT-UU98YT-UU8CB-UUUT-UUT108】

丽江市城市总体规划评价摘要:本文以丽江市城市规划为例,分析评价了丽江市城市总体规划中所使用的规划设计,对其中有特点的规划设计进行了分析讨论,并提出了相应的改善意见。 关键词:丽江市、总体规划、城市规划 一、引言 丽江市总体规划从分析丽江城市发展和建设的机遇及现状存在的问题入手,贯彻落实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优化丽江城市性质定位,科学合理确定城市规模,突出古城保护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内容,调整优化现有城市用地与空间布局,强化对城市交通问题的研究与现代交通系统的构建,重视城市风貌与历史文化特色的保护和展现,强调重大基础设施的支撑与社会公共服务设施的有效配置,确保城市的和谐发展,促进经济、社会、人与自然的协调、全面发展,立足丽江、着眼云南、面向全国,不断开创丽江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新局面。 二、文献综述 丽江古城坐落在北半球雪山群中距赤道最近的雪山玉龙雪山脚下,东北靠象山、金虹山,西北卧于狮子山的怀抱,东南与开阔的坪坝自然相连,既避开了西北寒风,又朝向东南光源。从城市布局看,丽江古城有别于中国任何一座古城,与其他古城讲究中轴对称不同,丽江古城的街道没有中轴,不规则,更不对称,且无城墙。它以四方街为中心,在这个露天集市周围,道路向四面八方放射出去,构成了古老的街巷网络。街道大多依山傍水修建,铺的大多都是红色角砾岩,雨季不会泥泞、旱季也不会飞灰,石上花纹图案自然雅致,与整个古城环

境相得益彰[11]。 丽江市城市设计以强化和保留地域特征为首要目标,构建能突显古城文化的空间结构,并进一步对道路系统、水景绿化等进行改造和规划,以适应现代城市的发展要求,保留丽江城市的地域特征,李晖等基于地域特征对城市设计方法进行了深入探索[2] 。中国传统的“ 天人合一”思想所谓“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 意思是天、地、人三者互相感应,融为一体。周俭等认为反映这一思想的古代“风水”理论,讲究“取势、纳气”,是对自然界的山、川、路、岗等和建筑、村落、城市的关系的考察,以及对其所包含的潜在能量的利用这同现代的城市理论强调城市建设要与自然环境的协调与融合不谋而合。丽江组团式发展的格局,使城市周边的大部分田园村落得以保存,并将其巧妙地组织到城市内部来,成为丽江城市景观系统和公共绿地系统的有机组成部分[4]。 在城市的规划之中,城市的规划以及建筑的建设都要与当地的特色充分的结合在一起 ,杨重顺等以丽江古城的建设与规划为例,分析了丽江古镇内的建筑规划 ,并为其之后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5]。 伴随国内城市化与区域统筹管理的进程,当前土地集约化与城市建设间的矛盾日渐凸显,龙梅指出亟待采用现代空间规划理论来统筹城市规划与土地规划,构建协调共享、综合互补的土地利用模式[17]。考虑到丽江城区和玉龙纳西族自治县同在一个丽江坝范围内,本着城乡协调发展的原则,规划增加了城乡协调发展的内容,规划范围为丽江坝区约万平方公里,规划涉及丽江城区和玉龙县城城市空间的协调发展、道路交通协调发展和城乡协调的空间管制等内容。 杨丽辉等提出依据城市地域特征及总体发展规划要求,明确丽江中心城区慢行交通系统的目标与定位,协调好慢行交通与城市生态、历史、文化、旅游的关

呼和浩特市旅游总体规划专题报告

呼和浩特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专题报告 目录 专题报告一呼和浩特市旅游资源调查与评价 一、现状特点 1 二、旅游资源实体评价 2 三、旅游资源地区分布与评价 2 四、呼和浩特市旅游资源实体名录 5 专题报告二呼和浩特市旅游市场研究 一、呼和浩特市旅游市场现状分析 10 二、呼和浩特市旅游者人口学特征 11 三、呼和浩特市旅游者行为特征 13 四、成因分析 17 五、呼市旅游市场影响因素的系统分析 17 六、客源市场定位与营销 18

专题报告一 呼和浩特市旅游资源调查与评价 一、现状特点 1.旅游资源总体特征 根据《呼和浩特市旅游资源分类、普查与评价报告》,呼市旅游资源的总体特征是:旅游资源种类多,实体数量大,此次调查得到的实体数有340个;地域组合好,主要集中在呼市区,土默特左旗、托克托县、和林格尔县也有少量分布;档次高,部分旅游资源的垄断性强,比较优势突出,如历史文化类的旅游资源和城市旅游功能方面的体现;另一方面,主体旅游资源及其赋存的生态环境脆弱,主要旅游区间的空间分布相当分散。 2.旅游资源结构特征 此次调查的旅游资源类型中,主类7种,亚类20类,基本类型46种,单体340处,分别占内蒙古自治区和全国相同类型的比例如下〔表1〕。 从上表看出,呼和浩特市的旅游资源亚类数量,占全国和内蒙古自治区的比例都超过了50%,相对较丰富。旅游资源基本类型的比例较小,属于中等水平。各旅游资源类型的具体内容见下表(表2)。 表2 呼和浩特市旅游资源类型统计 因为多数高档次、具有垄断性或比较优势的旅游资源一般都是历史文化类旅游资源,这类资源的保护难度大,加上本底环境脆弱,环境容量较小,一旦旅游过度,或开发利用不当,极易遭到破坏(表3)。 上表看出,这些旅游资源类型数量很不平衡,自然旅游资源中的类型数量和单体数量很少,如地文景观、水域风光和生物景观类旅游资源基本类型数量只有9种,单体数量只有22处,人文旅游资源中的类型数量和单体数量较多,分别有37种和318处(项),完全不成比例,说明呼市人文旅游资源占绝对优势。 呼市旅游资源的区域分布极不均衡,四级旅游资源集中在呼市区和土默特左旗,三级旅游资源相对较分散(表4)。 表4 内蒙古旅游资源等级的区域构成

上海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

上海市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若干规定 (草案)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防治社会生活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防治。 第三条(职责分工)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固定设施设备产生的社会生活噪声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管理部门负责对人为产生的社会生活噪声实施监督管理。 本市规划、建设、工商、文化、城管执法、住房保障、交通、教育、绿化市容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和本规定的规定对社会生活噪声进行监督管理和相关协调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要求,协助做好辖区内社会生活噪声的污染防治工作,化解相关噪声矛盾。 第四条(居民自治)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所在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对影响居住区的噪声污染实施管理,调解邻里之间因噪声产生的纠纷。 建设单位、业主大会在制定临时管理规定和管理规约时,可以约

定避免产生噪声的相关内容。管理规定或者管理规约约定的噪声污染防治的内容,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 物业服务企业对本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 本市将居住区噪声污染防治情况纳入文明小区建设和考核工作的内容。 第五条(源头控制) 本市各有关部门在组织编制居住区开发、商业布局规划时,应当综合考虑噪声对周围居民的影响,从源头上控制噪声污染。 建设交通管理部门在制定建筑设计规范时,应当综合考虑噪声污染防治的需要,明确相关建筑物的隔声设计要求。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相关管理部门应当核实建筑物是否符合隔声设计要求。 新建噪声敏感建筑物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考虑周围已有噪声源对建设项目本身的影响,同时配套建设相应的噪声污染防护设施。 设置机动车停车场、候车站的,应当合理选择位置并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停车场、候车站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 第六条(高噪声污染活动的行为限制) 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从事下列产生高噪声的活动: (一)机械切割钢材、铝合金等金属材料; (二)机械加工石材、木材等非金属材料; (三)其他严重干扰居民正常休息的活动。 第七条(商业经营活动噪声污染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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