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2006]12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2006]12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2006]12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粤府〔2006〕12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发展改革委、监察厅、财政厅、建设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二月十六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建设行为,充分利用社会化专业化组织的技术和管理力量,提高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加强廉政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政府投资新建、改建、扩建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理建设制(以下简称代建制)。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由代建单位负责项目前期阶段和建设实施阶段的组织管理工作,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制度。

本办法所称非经营性项目,是指:

(一)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的办公业务用房及培训教育用房;

(二)科教文卫体、民政、劳动社保及广播电视等社会事业项目;

(三)看守所、拘留所、戒毒所、收教所、监狱、劳教所、消防设施、法院审判用房、检察院技术侦察用房等政法设施;

(四)环境保护、水利设施项目;

(五)其他非经营性项目。

第三条实行代建的项目(以下简称代建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代建单位;总投资少于3000万元的项目,可实行多个项目捆绑后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代建单位。

第四条代建工作的开展,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专业化、市场化原则。

第五条省政府成立广东省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省属非经营性代建项目的组织和协调管理工作。

第六条省有关部门依照现行职责分工和程序对代建项目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代建项目可以实行全过程代建,由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直至工程保修期结束有关工作的组织和管理;也可以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实行前期工作代理或建设实施代建。

第八条实行代建制的项目,代建期间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行使项目建设管理职责。

第二章代建单位的基本条件

第九条代建单位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具备独立履约能力;

(二)具有总承包资质、或甲级工程设计资质、或甲级监理资质、或综合甲级工程咨询资质、或一级房地产开发资质;

(三)具有与开展项目代建工作相适应的资产;

(四)具备相应的建设管理组织机构和项目管理能力;

(五)具有与工程建设要求相适应的技术、造价、财务和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并具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的经验。

第十条省发展改革部门会省财政、建设行政主管等部门制定代建单位的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明确代建单位的条件以及招标的操作程序和具体办法。

第十一条代建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参与代建项目投标:

(一)已被行政或司法机关责令停业或停止承接工程任务的;

(二)企业出现严重的信用和信誉危机又未能提供相应担保的;

(三)近3年发生过重大建设项目责任事故的;

(四)无法履行代建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职责与分工

第十二条省发展改革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制订项目代建制的有关政策,负责代建项目的综合协调和投资管理;并会同省有关部门对项目建议书提出审查意见报省政府审定,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概算,审核下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

省监察部门参与推进代建制的实施,负责对监督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检查,对违纪违法问题组织查处。

省财政部门对代建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负责安排项目年度基建支出预算,按进度拨付建设资金,并对建设资金使用绩效进行跟踪评价,审查工程结(决)算。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代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建设行为及工程的质量、安全等实施监管,负责审查大中型代建项目的初步设计。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省审计部门对代建项目实施全过程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省代建项目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审查代建单位的基本条件,依照法律、法规组织开展代建单位的招标工作,对代建单位的中标结果进行确认;

(二)与代建单位签订项目代建合同,并依法履行合同;

(三)协调代建单位和使用单位关系,向省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并将代建过程中发生的违规行为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四)审查代建单位编制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

(五)向省发展改革部门提出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申请;

(六)对代建单位的资金拨付申请提出审查意见;

(七)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组织资产移交。

第十四条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依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组织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及报批工作;

(二)组织开展工程勘察、设计等招标工作,并将招标投标情况和中标通知书报省代建项目管理部门

备案;

(三)组织开展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的编制及报批工作;

(四)组织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编制及报审工作;

(五)组织工程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采购招标,并将招标投标情况和中标通知书报省代建项目管理部门备案;

(六)办理计划、规划、土地、拆迁、施工、环保、消防、水电、园林、绿化和市政等有关报批手续;

(七)负责工程合同的洽谈与签订;

(八)编制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报送省代建项目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

(九)按省发展改革部门下达的投资计划和省财政部门批准的年度基建支出预算,提出项目拨款申请送省代建项目管理部门审查后报省财政部门;代编项目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并按月向省财政部门、代建项目管理部门及使用单位报送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十)向省建设行政主管等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工程质量安全情况;

(十一)组织工程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告省代建项目管理部门;

(十二)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经省代建项目管理部门审查后报省财政部门审批。负责将项目竣工及有关项目建设的技术资料完整地整理汇编移交,并按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第十五条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项目建议书确定的建设规模和总投资额,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提出项目使用需求意见,明确项目使用的绩效目标;

(二)参与项目设计审查,在初步设计阶段对设计方案提出具体的使用功能配置要求;

(三)协助代建单位办理有关手续,参与工程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

(四)对代建单位编制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提出意见报省发展改革部门;

(五)根据代建单位编制并经省代建项目管理部门审查的年度基建支出预算,向省财政部门提出年度基建支出预算申请。

第四章项目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使用单位按《广东省省级财政性资金投资民用建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粤府办〔2001〕4号)的规定提出项目建议书,由省发展改革部门会省财政部门审查并报省政府同意后,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项目建议书审批手续。

省发展改革部门在批复项目建议书时确定项目实行代建制的方式和代建单位的选择方式。

估算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可合并报批。

第十七条实行代建制的项目,由省代建项目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代建单位。代建单位确定后,省代建项目管理部门与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

代建合同生效前,代建单位向省代建项目管理部门提供银行出具的保函金额不低于工程估算总投资10%的履约保函。具体金额根据项目行业特点,在项目招标文件中确定。

省发展改革部门会省财政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统一的代建合同规范文本。

第十八条代建单位依照合同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并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对项目建设规模、标准、方案和投资进行论证后报省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投资如超过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投资额,需报省政府同意。

第十九条代建单位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编制初步设计及概算。项目初步设计概算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估算总投资。初步设计概算投资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总投资10%的,需修改初步设计或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条估算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前,省发展改革部门须

委托工程咨询中介机构进行评审。代建单位应以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作为投资控制最高限额。

第二十一条代建单位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做好投资、质量、工期的控制工作,确保投资不超过初步设计概算,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有下列情况之一需调整概算的,须由代建单位提出,经省代建项目管理部门审查,报省发展改革部门批准;涉及增加项目投资总概算的,由省发展改革部门会省财政部门报省政府同意后方可调整:

(一)人力不可抗拒的重大自然灾害;

(二)国家重大政策调整;

(三)因受地质等自然条件制约,造成施工图设计需作重大技术调整。

第二十二条代建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对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采购进行招标投标。代建单位及与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不得承担代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代建项目建成后,必须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以及代建合同的约定进行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代建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向省财政部门申请办理项目财务决算审批手续。项目决算投资经审核不超过委托代建合同约定投资、竣工验收合格和不超过约定工期的,代建单位的银行履约保函约束即可解除。

第二十四条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代建单位应在6个月内按省财政部门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代建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建立有关档案。项目建设各阶段的文件资料,都要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在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时,一并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向使用单位和有关部门移交。

第二十五条工程保修期内由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维护,工程保修期结束后,由使用单位负责项目维护。

第五章项目投资计划与资金管理

第二十六条项目代建合同签订后,代建单位根据实际工作进度和资金需求,提出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报送省代建项目管理部门审查。年度投资计划由省代建项目管理部门报请省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年度基建支出预算由省代建项目管理部门送交项目使用单位,由使用单位向省财政部门申报项目年度基建支出预算。

第二十七条省发展改革部门审核批复省代建项目管理部门上报的年度投资计划,抄送代建单位和使用单位。

省财政部门审核批复使用单位上报的项目年度基建支出预算,抄送代建单位和省代建项目管理部门。

第二十八条代建项目资金拨付原则上按照省政府有关财政投资项目集中支付的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代建单位根据项目进展情况提出拨款申请,送省代建项目管理部门审查后报省财政部门。

第三十条代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基建财务会计制度,设立资金专户,对代建项目单独建账核算,完整反映代建项目所发生的各项开支费用和财产物资购置的情况。

第三十一条实行代建制的项目,在概算投资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费用用于支付代建单位服务费。项目总投资2亿元以下项目,代建服务费为批准工程概算总投资的2%;总投资超过2亿元项目的代建服务费分段累进计算,2亿元部分按2%计算,超出2亿元部分按1 5%计算。项目代建服务费在项目实施阶段支付50%,项目建成交付使用后支付40%,工程保修期结束后支付10%。

第三十二条代建项目建设资金财务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另行制订。

第六章监督与奖惩

第三十三条省代建项目管理部门应将代建项目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省发展改革、财政、监察、建设行政主管、审计等部门通报,并依法接受有关职能部门和公众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代建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代建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向他人转让代建业务。

第三十五条代建单位未按规定开展招标投标工作的,由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省发展改革部门可暂停投资计划下达,省财政部门可暂停项目资金拨付。

第三十六条代建单位未能履行项目代建合同,擅自调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致使工期延长、投资超过批准的概算或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失或投资增加额一律由代建单位赔付。

第三十七条受政府部门委托对项目进行咨询、评审的中介机构,应客观公正提出评审意见,对评估意见严重失实并造成重大损失的中介机构,经查实由省发展改革部门向全省通报,并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省代建项目管理部门及有关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代建项目管理职责,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同级监察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代建项目投资失控、存在安全隐患、严重超工期等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单位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代建单位在代建工作中与省代建项目管理部门或勘察、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单位串通、弄虚作假谋取不正当利益或降低工程质量等损害国家利益的,依法追究代建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代建项目实行投资节余奖励制度。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准后,如决算投资比合同约定投资有节余,可按不超过节余投资10%的比例对代建单位进行奖励。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实施。

浅析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服务收费标准

浅析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服务收费标准 摘要:本文通过建设单位管理费、建设工程监理费与代建管理服务收费的对比分析,发现现行代建管理服务收费存在的问题。按照“政府指导、市场竞争”和“保障基本成本、体现责任风险”原则,就全过程代建管理服务的收费标准提出建议。 正文 近年来,全国各地陆续开展了代建制的试点工作,并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各自的具体情况,及时出台了有关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按照这些文件规定,代建单位在代建管理期间不仅要承担以往项目使用单位所要承担的有关项目建设的全部管理工作,还要承担项目投资、质量、工期和安全等方面管理责任,以及因市场价格不稳定、功能需求不详尽、使用单位不配合、政策环境不完善、法律地位不明确等方面原因所导致的管理风险。 科学合理的代建管理服务收费是各项代建管理目标得以全面实现的物质保证。然而,各地政府在将项目建设管理的工作、责任和风险通过代建合同移到代建单位的同时,却没有建立科学合理的代建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影响了代建管理工作的深入开展。如何确定科学合理的代建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已成为目前代建制领域亟待研究和解决的重要问题。 一、代建管理服务收费的现状 2004年9月,财政部出台了《关于切实加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财政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财建[2004]300号)。按照该文件要求,代建管理服务收费应按不高于《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中的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的标准进行控制。 目前,在已开展代建制工作的绝大部分地区仍执行上述文件规定:全过程代建管理服务收费比照建设单位管理费标准确定,实施及竣工验收阶段代建管理服务收费比照建设单位管理费标准的70%确定。但也有少数地区(如海南、宁夏、广东和福建)根据实际情况对全过程代建管理服务收费的取费标准作了一定的突破,将代建管理服务收费提高到建设单位管理费标准的2~3倍。而且,代建合同未综合考虑工程项目的专业性质、规模大小、复杂程度、影响条件、实施周期、人文地理等因素。 二、建设单位管理费、建设工程监理费与代建管理服务收费的对比分析 (一)建设单位管理费构成 根据《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有关规定,建设单位管理费是指建设单位从项目开工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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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省法院机关审判业务部门管辖案件范 围的通知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广州海事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优化审判职权配置,规范案件审级管理,强化省法院审判业务部门的监督指导工作,推动法院工作的科学发展,省法院决定调整省法院机关审判业务部门管辖案件的范围和业务指导工作,调整后具体分工如下: 一、立案二庭负责审理的案件和业务指导范围:劳动争议、人事争议、运输类侵权及其相关合同纠纷、其他合同纠纷、其他物权纠纷、案外人撤销之诉一审、二审、再审审查和再审案件;部分适用特殊程序案件;统筹协调指导再审审查工作。 二、民一庭负责审理的案件和业务指导范围:人格权纠纷、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不动产物权及其相关合同纠纷、侵权责任纠纷一审、二审、再审审查和再审案件;小额诉讼、部分适用特殊程序案件。 三、民二庭负责审理的案件和业务指导范围:商事纠纷一审、二审、再审审查和再审案件;部分适用特殊程序案件。 四、民三庭负责审理的案件和业务指导范围: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一审、二审、再审审查和再审案件;部分适用特殊程序案件。 五、民四庭负责审理的案件和业务指导范围:涉外商事、海事海商纠纷一审、二审、再审审查和再审案件;公益诉讼、部分适用特殊程序案件。 六、审监庭负责审理的案件和业务指导范围:抗诉审查、抗诉再审、最高法院指令再审、对本院生效裁判提起的再审、减刑假释案件。 七、立案一庭、四个刑事审判庭、行政庭现有分工不变,相应增加再审审查和再审案件的审理。 八、缔约过失责任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执行异议之诉按照基础法律关系性质分别由各业务庭管辖。 上述具体分工从2012年12月21日起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法院。 特此通知 附件:1.立案二庭案由分类一览表 2.民一庭案由分类一览表 3.民二庭案由分类一览表(一) 4.民二庭案由分类一览表(二) 5.民三庭案由分类一览表 6.民四庭案由分类一览表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2年12月20日 附表一: 立案二庭案由分类一览表 第一部分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十七、劳动争议 169.劳动合同纠纷 (1)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2)集体合同纠纷 (3)劳务派遣合同纠纷

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制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制 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制财政财务管理,规范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单位和机构的财务以及资金管理行为,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关于切实加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财政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和《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凡按照《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实行代建制的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其财政财务管理均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资金,是指用于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代建项目(以下简称“代建制项目”)的各项建设资金。包括:中央财政补助的专项资金;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资金、各类专项建设基金(资金)安排的投资资金、非税收入中用于建设投资的资金;金融机构贷款、项目单位的自筹资金以及其他资金。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项目,均属于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范围,须按照《政府采购法》、《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工程管理暂行办法》、《内蒙古自治区财政性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性资金国库集中支付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支出预算申报、编制、下达 第五条对项目资金支出预算,财政部门实行“先审核,后下达预算”的方法。财政部门委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项目的概预算进行审核,评审机构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评审意见。财政部门根据评审结论和预算管理程序下达资金支出预算。 第六条政府设立(或授权)的代建单位,由代建单位根据代建协议,负责代为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并交由项目使用单位按规定程序上报投资计划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投资计划主管部门在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中应注明代建单位和使用单位名称;财政部门按照投资来源,将列入当年预算的项目资金和年度预算追加基本建设资金分为工程预算和代建管理费分别下达支出预算。即:工程预算下达给代建单位,抄送给使用单位;代建管理费按照实际发生情况下达,即使用单位发生的项目前期费用预算下达给使用单位,抄送代建单位;前期工作由代建单位完成的,前期费用预算下达给代建单位。 第七条政府通过政府招标产生或使用单位自行委托的代建单位的,项目投资计划,基建支出预算申报、编制由使用单位负责,项目支出预算下达给使用单位。 第八条实行政府采购的工程,在组织实施前,要编制政府采购计划,报送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办理政府采购项目审批手续。 政府设立代建单位管理的代建项目,政府采购预算由代建单位代为编制,按规定程序上报财政部门;政府授权或自行委托代建单位管理的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水平,发挥政府投资效益,规范建设程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对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工程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委托其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建成后再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制度。实行代建制的项目,原有的建设程序和要求不变。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具体为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国债资金。其他各类政府性资金待代建制试行完善后再纳入代建的范围。 第三条政府非经营性建设项目总投资超过200万元(含200万元)的,且政府投资占项目总投资50%以上(含50%)的,应实行代建制。对政府投资占项目总投资比例不足50%的,经使用单位申请,也可实行代建制。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在本办法试行期间,主要选择下列社会性公益项目作试点。 (一)党的机关、人大、行政、政协、审判、检察、各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和残联等人民团体的办公用房、业务用房、培训教育中心及其它相关设施项目; (二)教育、文化、卫生、广电、计生、体育、科研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设施项目; (三)监狱、劳教所、治安拘留所、戒毒所和消防设施等公安政法设施项目。涉及到国家安全、机密工程项目的,按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发改委)是代建制的综合管理部门,牵头负责代建制的组织协调工作。自治区财政、建设、国土资源、环保、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代建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代建方式包括前期工作阶段代建和建设实施阶段代建两种类型。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也可委托一个单位进行全过程代建。 (一)项目前期工作代建,是指中标的项目前期工作代建单位负责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对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勘察、直至初步设计实行阶段性代理。 (二)建设实施代建,是指中标的建设实施代建单位负责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对项目施工图编制、施工、监理直至竣工验收实行阶段性代理。 第六条自治区发改委在批复项目建议书时,应对项目是否实行代建及具体代建方式予以明确。

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规范代建制实施行为,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政策法规,按照“投资、建设、管理、使用”彼此分离、互相制约的原则,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实行代建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和对代建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代建制定义】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政府投资项目由“政府出资人”的代表(以下简称“委托单位”)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社会专业化项目代理建设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委托代建单位代理行使项目建设期法人,负责项目的建设实施和组织管理工作,项目竣工验收后移交使用单位的制度。 第四条【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界定】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代建项目,是指使用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含中央预算内资金和国债资金,间接融资资金以及纳入政府管理的其他资金),采用代建制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代建项目”)。 第五条【管理程序一般要求】代建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投资项目管理的各项目规定。 第六条【实施原则、项目范围】实施代建制遵循“积极推进,规范管理”的原则,首先在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中推行,并逐步推广到所有政府投资项目。下列政府投资项目(其中省本级项目总投资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市、县(市、区)项目总投资限额可根据各地实际自行确定),均应依照本办法实施代建制: (一)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检察审判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人民团体的办公用房、业务用房、培训教育中心及其它相关设施建设项目; (二)教育、文化、卫生、广电、计生、体育、科研、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设施建设项目; (三)监狱、劳教所、戒毒所、看守所、治安拘留所和收容教育所等政法设施建设项目; (四)环境保护设施建设项目。

武汉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

武汉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 制管理办法(试行)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 武政〔2005〕7 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武汉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 二00五年一月十九日 武汉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充分利用社会专业化组织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 号)、《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04〕200 号)、《武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武政〔2005〕6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本级政府投资占总投资 50% 以上,并且城建、交通基础设施类项目总投资在 2000 万元以上(含 2000 万元,下同),其他(含园林、绿化)项目总投资在 500 万元以上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行代建制。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政府或其授权机构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代建项目)的前期和建设阶段的实施管理工作,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或设施管理单位的制度。

本办法所称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包括: (一)机关、人民团体的办公业务用房及培训教育用房; (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民政、劳动保障及广播电视等社会事业 项目; (三)刑事拘留所、行政拘留所、戒毒所、监狱、消防设施、法院审判用房、检 察院技术侦察用房等政法设施; (四)非经营性的环境保护、水利、农业、林业、城建、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 (五)其他非经营性公用事业项目。 第三条代建制工作的开展,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基本建设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专业化、市场化的原则。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工程 实行代建制进行监督、协调。 市计划、建设、工业、交通、规划(土地)、环保、水务、科技、教育、农业、林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代建项目进行管理。 市财政、审计、监察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代建项目进行监督。 第五条市计划、各专项建设资金管理部门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有关机构为相关领域具体组织实施项目代建工作的责任单位(以下简称责任单位)。 第六条责任单位可以将代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勘察、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直至工程保修期结束的全过程,交代建单位组织实施和管理,也可以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分别实行前期工作代理和建设实施代建。 项目前期工作代理包括以下主要业务内容: (一)会同使用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内容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组织工程勘察、设计等招标活动,将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报市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和责任单位备案; (三)组织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 (四)会同使用单位,办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规划土地、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具体操作》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具体操作》所谓代建制,是将有条件的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交给专业项目管理公司建设,实行交钥匙工程。长期以来,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都是由政府一手包揽,政企不分,这种状况必须及时改变。对政府投资的非经营性城市基础设施及社会公益性项日,在建设过程中要按照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通过项目法人招标的形式选择有实力的企业组织实施,政府职能重点放在项目决策、资金运筹和监督管理方面。 (一)项目管理公司的基本职能 初步设想如下。选择若干新上的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进行试点,通过项目法人招标的形式确定对应的项目管理公司(一般是一个项目由一家公司负责),由其负责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建成后对政府实行交钥匙工程。政府也可以委托项目管理公司负责项目建成后的物业管理及资产保值增值。这些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什,专业技术性比较简单,主要是一些文化、教育,卫生和社会团体项目;项目使用单位缺乏足够的基建力量和管理经验,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政府财政全额投资或部分投资),建设规模在10000平方米以上。 项目管理公司的定位是资产经营管理公司,并不一定参加项目的工程建设,人员要精干,做到高效运作。因此,在这个意义上看,项目管理公司是受政府委托代理甲方的权利义务,其工作职能主要包括:组织有关单位编制并报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建筑施工图;负责项目开工前的征地拆迁、三通一平、缴纳税费及办理有关报建手续:组织建设工程招投标和施工监理工作,选择施

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编制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利财务用款计划,报政府主管部门审批;组织编制项目概算、预算和决算文什;项目完工后将建成的固定资产移交给政府。 项目管理公司的利润来自两部分,一是建设单位管理费,二是实行投资包干责任制的节余资金分成部分。具体操作如下:建设单位管理费指项目管理公司为进行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筹建、建设、验收等工作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建议按项目总投资x2.5%或单项工程费用x3%的标准计算。项目总投资应以发改委或建设部审定的投资概算为基础,最终以财政局委托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定的项目决算为准。建设单价管理费应根据项目建设进度以及财政性资金划拨进度,每年划拨给项目管理公司相应的资金额度,最终结算时多退少补。 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财基字[xx]4号)非经营性项目实行投资包干责任制的,其包干节余按投资来源比例分别用于归还贷款和进行分配。其中,国家财政性投资形成的包干节余,30%上交同级财政部门,20%上交主管部门用于基本建设投资管理方面的支出,50%作为项目管理公司的分成收入。 (二)“代建制”下的项目管理模式 1.业主管理模式 业主管理模式是传统的基本建设项目建设管理模式,即由业主(项目管理公司)自行选择工程的设计、材料供应、设备供应、施工、安装调试、监理等单位并分别与之签署合同,负责对整个项目的建设过程进行管理。在业主管理模式下,业主通过对各类合同的管理来最

广东省代建项目管理局代建项目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试行)

广东省代建项目管理局代建项目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省代建局对省属非经营性代建项目资金支付申请管理,根据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省政府《省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集中支付暂行办法》(粤府〔2000〕41号)和《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粤府〔2006〕12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属非经营性代建项目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由代建单位申请并经省代建局审查后送省财政厅审定支付。 第三条省代建局对代建项目资金集中支付管理工作主要分为请款前准备、款项申请、申请受理、审查原则和审查确认五个环节。 第二章请款前准备 第四条设立代建项目资金专户。代建单位承接省属代建项目的,应按规定设立资金专户并进行独立核算;同一代建单位同时承接两个及以上代建项目(含捆绑招标同时承接多个项目)的,每个代建项目都必须独立设立资金专户。 第五条报送代建项目财务人员资料。代建单位应将代建项目财务负责人和经办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资料及其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函报省代建局。 第六条编报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代建合同签订后,代建单位应根据总体工作进度和资金需求,于每年的10月份编报下一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 第七条领取《拨款申请书(代建)》及其说明资料。代建单位到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领取下列请款资料:1.《省财政投资项目拨款申请书(代建)》(以下简称《拨款申请书(代建)》);2.《〈拨款申请书〉(代建)填写说明》。 第三章款项申请 第八条申请款项时,代建单位应区别不同款项内容,按下述条款规定报送资料。 第九条申请支付代建服务费和建设单位管理费时,须提交资料:1.盖代建单位法人公章的请款文件;2.《拨款申请书(代建)》;3.盖代建单位法人公章的《代建合同》副本复印件(送省财政厅,第一次请款时提供)。 第十条申请支付勘察设计费、设计补偿费、监理费、前期咨询费、研究试验费等前期费用时,须提交资料:1. 盖代建单位法人公章的请款文件;2.《拨款申请书(代建)》;

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制管理研究

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制管理研究 发表时间:2020-02-28T15:37:37.040Z 来源:《建筑学研究前沿》2019年21期作者:靳彪余晓钟邹涛喻均成 [导读] 为了能够更好地研究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制管理,本文对非经营性投资项目的代建制概念进行深入的分析。 西南石油大学四川成都 610500 摘要:为了能够更好地研究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制管理,本文对非经营性投资项目的代建制概念进行深入的分析。并结合我国代建制产生的背景以及其发展的历程,通过对目前代建制的管理模式展开系统性的研究,从而找出我国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就这些问题找出相关解决对策,促使我国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达到一定的水平。有效地解决好管理问题才能够使我国投资项目能够取得巨大的收益。对于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进行仔细的研究,能够为我国建设工程管理体制的改革提供光明的方向。 关键词:非经营性;投资项目;管理模式;代建制 一、代建制的发展历程 1.1代建制的背景 我国在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的时候,通常将管理、建设、投资、使用四个模块居为一体。由使用单位提出项目需求,发展改革部门审批,财政部门负责资金保障,然后由使用单位临时组建项目管理组织(基建科)负责实施。这种模式的弊端显而易见:一是项目超概。项目实施单位和使用单位一体化,使用单位在实施过程中尽可能多的为自己争取利益,随意改变立项批复内容,擅自提高建设标准,然后追加概算投资,建设“三超”(超规模,超标准,超概算)的现象屡见不鲜。二是管理不规范。项目管理团队为使用单位临时组建,很多人员缺乏工程管理专业知识,更缺少项目管理经验,对工程建设领域的技术指标和法律法规知之甚少,项目变更成为必然结果,更有甚者会严重威胁到工程质量。三是经验无累积。传统的管理模式下,当项目完成后,意味着项目管理组织面临解散,项目管理经验没能得到很好的总结和传承发扬,对以后的项目管理不能起到很好的指导作用,导致项目经验成效的浪费。在这种背景下,由专业化工程管理单位代项目业主开展项目管理工作成为优选方案,即为代建制。 1.2代建制的发展 代建制的发展起源于我国的厦门,其发展的历程是一个自下而上的过程。将厦门市的一个工程项目作为代建制的试点,委托专业的管理单位进行现场工程的施工。后来代建制被广泛运用到其他市政项目中。直到2004年7月国家颁布了有关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将代建制作为重要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模式。经过十余年左右的发展,代建制已经取得了许多重要的经验。我国目前的代建制主要有两种模式:第一种是有限选定代建机构的模式。政府部门赋予投资项目的公司较大的权力,让投资项目的公司能够对项目的实施运行经营进行全过程的管理,并且还可以选择项目的承包施工公司。投资公司作为项目的主要负责方,保证工程项目的管理达到专业化的水平。第二,公开招标选定代建单位的模式。政府不经过投资公司而是自行开始招标项目,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对工程项目进行施工管理,项目建成后的交付给使用单位。政府投资代建项目主要实行合同管理模式,保证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合理、合法,具有科学意见。 二、代建制中存在的问题 代建制主要是由小部分试点取得了突出的效果后,由国家有关部门将带建设作为主要的非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的模式。由于我国各地方差异较大,而且代建制发展时间较短,因此在发展的过程中,所以出现了许多问题。本文主要将代建制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列举出来,以方便未来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在管理方面的研究。 2.1能够承担代建的建设单位较少 由于带建设在我国的发展时间较短,且承包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的主要单位是工程管理咨询公司。这种公司其注册的资金较少,很难承担高额的投资节约奖励以及超支惩罚,有些地方还需要代建单位,在建设项目开始之前需要提供百分之十到百分之二十的工程投资金额作为合同的担保资金,加大了企业在项目中的投资风险系数较大。我国的相关工程管理咨询公司缺乏专业的人才专业的管理模式,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所能获得的利润较少,不能够吸引高素质高质量的人才加入到其中。 2.2代建制的管理权责不对等 代建制一般是由重点城市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作为试点而总结出来的项目建设经验。由于各地区的代建项目管理水平不一,且各工程项目存在着巨大的差异。因此不能一概而论采取代建制的管理模式,而应当考虑每个项目的特殊性,根据项目的技术难度、规模和范围来选择合适的代建制管理模式。在代建制管理下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施工中,经常会出现超过业务和责任范围的事情。法律上业主对项目负责,代建中是代建单位对项目负责,由于制度管理的不明确,双方经常会出现权利与责任混乱的现象,导致管理中的风险不可控。 2.3代建制的配套制度有待完善 由于代建制所涉及的范围较广代建制在运行和发展的过程中与水利、税务、交通等部门有着密切的合作,在施工的过程中需要各部门之间的协调才能够减少意外事故的发生,减少彼此之间的矛盾。在出现不可抗拒矛盾时,应当根据相关配套制度来进行解决。政府部门需要完善代建制的配套制度,保证各方利益使得建设市场能够有序的发展。 三、关于代建制管理的研究 在建设在开展和实施的过程中出现的诸多问题主要是由于代建单位对管理的相关内容不明确,在建单位缺乏完善的管理制度。在代建制管理中要注重协调好工程咨询、工程承包、设备供应等施工模块之间的工作。本文根据以上三点问题提出针对性解决内容:第一,培育代建市场。政府方面应当适当的降低工程投资金额的担保资金,让代建企业能够将更多的资金用于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过程。降低代建企业存在的风险,从而有利于我国代建单位的发展,充分培育代建市场。第二,明确代建制管理的权利和责任。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制管理在项目的开展之前,需要对管理的职责和权利进行明确,保证业主方和代建单位各自的权利和责任,避免双方在权利上的冲突,导致投资项目的管理方面出现问题。有利于投资项目的正常运行,保证投资项目的工程质量以及效率,降低在管理中存在的风险。第三,完善代建制的相关制度。政府部门需要对代建制的配套制度进行完善,从而明确在代建制的管理模式下与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的各行业之间

城市非经营性公益性基础设施工程项

公路,城际(市)轨道交通,公共租赁住房,水利建设工程项目投融资建设(EPC+BT)方式和市政公用事业投资经营(BOT)方式政策介绍和运用(2013年版第5版) xxxx律师 1,囯务院鼓励和支持吸引社会资金进入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和政策性住房建设等领域 1.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2004年) 1.1.1界定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属于政府(包括其部门,机构,事业单位)的投资范围 1.1.2,鼓励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有合理回报和一定投资能力的公益性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建设 1.1.3规范政府投资资金管理,包括预算资金,各类专项建设资金,统借国外贷款(近年又批准地方政府建设债券发行),表现为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转贷和贴息等方式 1.2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工作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 清理整顿融资平台同时,可以吸收社会资金投资建设基础设施项目 1.3,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若干意见》(2010年5月13日),又称“新36条” 细化2005年国务院“非公36条”,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和政策性住房建设,社会事业,金融服务,通信和交通运输等领域 1.4,财政部,发改委,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2]463号) 1.4.1,地方性政府债务规模过大,为有效防范财政金融风险,必须规范地方政府的融资借债行为,

1.4.2,地方政府及所属机构原则上不得承做BT,不得承担逐年回购责任方式举借政府性债务 1.4.3,但是,可以承做BT的属于政府性债务的项目,仅局限在公路,公共租赁住房项目 1.4.4,重申地方政府不能承担政府融资平台的债务,包括平台公司BT债务,不能承担任何承诺,担保, 1.5,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号)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体制和运营机制改革 1.5.1,建立政府与市场合理分工的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 1.5.1.1,政府应集中财力建设非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 1.5.1.2,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吸引包括民间资本在内的社会资金,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有合理回报或一定回收能力的可经营性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在市场准入和扶持政策方面对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 1.5.2,创新基础设施投资项目的运营管理方式,实行投资,建设,运营和监管分开,形成权责明确,制约有效,管理专业的市场化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1.5.3,改革现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事业单位管理模式,向独立核算,自主经营的企业化管理模式转变, 1.5.4,完善城市公用事业服务价格形成,调整和补偿机制, 1.5.5,创新金融产品和业务,出台财政扶持政策,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2,全面清理整顿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坚持维持,压缩,退出,改制政策 2.1,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工作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 2.2,财政部,发改委,人行,银监会《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0]412号)

江苏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暂行规定

江苏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暂行规定 2007年01月30日 15时42分 699 主题分类: 计划物价 “政府投资” 江苏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暂行规定 苏发改投资发[2006]147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政府投资项目投资责任约束机制,实现项目建设和使用的建管分离,降低投资成本,提高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推行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按照“先行试点,逐步推广“的原则进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代建制,是指政府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实施工程建设管理,项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的制度。代建期间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代行项目建设的投资主体职责。有关行政部门对实行代建制的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不变。 第四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总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且使用省级财政性建设资金或政府融资性建设资金占总投资额30%以上或者使用省级财政性建设资金或政府融资性建设资金500万元以上的非经营性项目,应当实行代建制。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除外。 本规定所称财政性建设资金,主要包括: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财政预算内其他各项支出中用于基本建设投资的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基金中用于基本建设投资的资金;非税收入中用于基本建设投资的资金。 本规定所称政府融资性建设资金是指政府信用担保的和需用财政性资金归还的债务性建设资金。

第五条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牵头组织实施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工作及对代建单位资格审查和管理;省财政厅参与代建制工作并对代建制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全过程跟踪与监督管理;省建设厅负责对代建项目的工程建设活动进行监管,审计、监察、城建档案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实行代建制的项目,可以采用全过程代建和建设阶段代建两种方式。全过程代建的,在项目建议书批复后选定代建单位实施代建;建设阶段代建的,在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选定代建单位实施代建。 第七条实行代建制的项目,代建单位应当对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主要材料、设备采购依法进行招标。 代建单位不得擅自将代建项目转让给其他单位代建。 第二章项目使用单位和代建单位职责 第八条项目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编报项目建议书,提出项目的性质、选址、功能、规模、标准、工期、质量。全过程代建的,项目建议书中提出对代建单位的资质和经验要求,拟订选择代建单位的招标方案。建设阶段代建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提出对代建单位的资质和经验要求,拟订选择代建单位的招标方案; (二)参与或组织项目相关设计编报工作。全过程代建的,参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和项目施工图设计。建设阶段代建的,组织编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初步设计,参与项目施工图设计; (三)负责自筹资金的筹措; (四)协助代建单位办理与项目相关的审批手续; (五)委托代建单位办理或负责办理规划许可、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安全监督、竣工验收和产权产籍登记等法定建设手续。 (六)监督工程建设进展情况; (七)参与工程交工与竣工验收。 第九条项目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项目相关设计编报工作。全过程代建的,组织编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和项目施工图设计;建设阶段代建的,组织编报项目施工图设计;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投资非经营性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桂政发[2005]43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05.09.15 【实施日期】2005.09.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 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桂政发[2005]4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5年8月17日自治区十届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00五年九月十五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水平,发挥政府投资效益,规范建设程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对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工程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委托其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建成后再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制度。实行代建制的项目,原有的建设程序和要求不变。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具体为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国债资金。其他各类政府性资金待代建制试行完善后再纳入代建的范围。 第三条政府非经营性建设项目总投资超过200万元(含200万元)的,且政府投资占项目总投资50%以上(含50%)的,应实行代建制。对政府投资占项目总投资比例不足50%的,经使用单位申请,也可实行代建制。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在本办法试行期间,主要选择下列社会性公益项目作试点。 (一)党的机关、人大、行政、政协、审判、检察、各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和残联等人民团体的办公用房、业务用房、培训教育中心及其它相关设施项目; (二)教育、文化、卫生、广电、计生、体育、科研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设施项目; (三)监狱、劳教所、治安拘留所、戒毒所和消防设施等公安政法设施项目。涉及到国家安全、机密工程项目的,按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效率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是指政府投资项目法人按照规定的程序,将政府投资项目的组织、管理、策划和实施,委托专业工程管理公司具体负责的一种项目管理制度。 第三条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法人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不实行代建制,按国家有关规定自行组织建设: (一)本部门拥有3名以上(含3名)从事与项目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该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的正式在编人员,5名以上(含5名)中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的正式在编人员,且其均具有同类工程建设管理业绩和相应的管理能 力。 (二)管理人员熟悉工程有关法律法规。 (三)管理人员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第四条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项目法人必须实行代建制。 第五条代建单位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要求,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设计及项目实施至竣工验收实行管理。 第六条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为自负盈亏的经济实 体; (二)具有综合甲级工程设计资质,或综合甲级监理资质,或本专业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或综合甲级工程咨询资 质; (三)具有与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项目 管理体系; (四)具有与工程建设规模和技术要求相适应的技术、造价、财务和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并具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经验; (五)具有与项目相适应的资金实力。 第七条代建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择优产生。有关招投标程序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实施。整个招投标过程应当有监察部门代表现场监督和公证机构的公证。

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2009年2月1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9年2月2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号公布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行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规范代建行为,提高项目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保证项目质量,节约项目资金,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通过招标等竞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即项目代建单位),负责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保证施工安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制度。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包括: (一)机关、人民团体的办公用房等建设项目; (二)科研、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民政等社会事业建设项目; (三)环境保护、市政设施、生态治理等建设项目。 第五条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且政府投资占总投资的70%以上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但是,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除外。 鼓励低于前款规定标准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 实行代建制的建设项目(以下统称代建项目)投资标准需要调整的,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拟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六条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级政府投资的代建项目的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本级政府投资的代建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监察、审计和建设等有关部门负责对代建项目实施活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代建费用标准由财政、物价部门确定。 代建费用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章项目监管 第八条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制定代建项目管理制度; (二)审核代建方案,拟定代建合同文本; (三)会同监察机关和项目使用单位审核确定代建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 (四)与项目代建单位、项目使用单位签订代建合同; (五)检查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安全、进度、规模、标准和资金使用情况,协调项目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六)组织代建项目的竣工验收。 第九条发展改革部门发现项目代建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批评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当中止代建合同的执行。 审计机关应当对代建项目资金的拨付、使用进行跟踪审计,定期公布代建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并在审计结束后公布最终的审计结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项目的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和项目工程抗震设防标准、质量、安全等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武汉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招标投标办法(试行)

武汉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招标投标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0-11-30【实施日期】2005-6-22【发布单位】 市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招标投标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城投公司,各有关单位: 现将《武汉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招标投标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五年六月二十二日 武汉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招标投标 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和规范本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代建制招标投标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政府投资建设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国家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04]200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武政〔2005〕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符合规定实行代建制的建设项目,应通过招标投标选择代建单位。选择代建单位的招标投标活动,以及对其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不实行代建制招标: (一)抢险救灾建设项目; (二)涉及国家安全、保密的建设项目; (三)因技术、工程质量等有特殊要求不宜招标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建设项目代建制招标投标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建设项目代建制招标投标活动应当进入武汉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并接受政府招标投标监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二章招标 第六条招标人应是依本办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七条建设项目代建制招标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组织实施。 第八条建设项目代建制应当实行公开招标。 第九条建设项目代建制招标投标按下列程序进行:(一)招标人向政府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办理招标备案登记手续; (二)招标人进行招标文件编制;(三)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四)招标人按有关规定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将审查的结果报政府招投标管理部门备案; (五)招标人向投标人发出经政府招投标管理部门备案的招标文件; (六)招标人组织答疑与澄清; (七)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八)开标、评标、定标; (九)招标人向政府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并依法将定标结果进行公示;(十)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一)签订代建合同。 第十条招标公告应当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中国武汉建设信息网或者其他合法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工程的概况,对代建单位的资格要求,获取资格审查文件、招标文件的时间和方式等事项。 第十一条对潜在投标人资格审查应采用资格预审。资格预审应主要审查潜在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签订合同的权利;(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

城市工程项目代建管理费取费标准

城市工程项目代建管理费取费标准 政府投融资城市工程项目代建制是由建设方委托有资质的专门管理机构,实行专业化、社会化管理,组织开展工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工作,按建设计划和设计要求完成建设任务,直至竣工验收后交付使用单位使用的一种制度。其目的是将建设单位与使用单位分离,决策权与执行权分离,通过建设工程的专业化管理,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政府投资效益。从全国各地近年来的试行情况看,采用项目代建制能有效降低工程造价和管理费用,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工程质量,缩短工期,增加项目实施情况的透明度,确保资金的有效利用。由于代建制还处于试点和摸索阶段,相关规定和制度还不完善,有些属于政策制度层面,有些属于操作和技术层面,需要在今后的工作中进一步研究和解决。 一、代建管理费构成项目代建管理费是项目投资方依据代建合同支付给代建单位实施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工程建设管理的相关费用。代建费应包括代建单位在项目前期、建设准备、实施、验收及保修阶段发生的成本、应缴的税费和合理的利润。一般包括人员工资、“五险一金”、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技术图书资料费、业务招待费、竣工验收费、财务费、其他管理性质开支、应缴税费、利润等。显然,就代建费构成看应高于建设单位管理费。 二、代建管理费计取现状代建管理费的计价方式可采用总价、人月费单价、固定费率等方式,目前各地代建管理费计价方式和

取费标准存在差异,但大多采用概算×固定费率的方式,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投资总概算和低于《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中建设单位管理费的费率水平计取,通常不超过项目投资的2%。代建单位提供的是专业化的技术与管理服务,代建管理含有技术与管理创新,代建费包括代建单位必须支出的工资、税金、合理利润等,不应简单等同于原来的建设管理费用。代建管理费从性质上说属于咨询服务收费,但无论是与监理费相比,还是与设计费相比,代建费取费标准偏低。由于代建费取费标准偏低而且相关法规中没有明确代建费取费下限,导致了竞争上的无序,损伤了代建单位的积极性,不利于吸引优秀企业参与代建,不利于代建市场的健康发展。 三、确定代建管理费合理标准须考虑的要素 1、项目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工程项目的类型性质、规模大小、技术复杂程度、影响条件、实施周期、投资来源、征地拆迁等因素确定合理的代建费取费标准。技术复杂、影响因素多、实施周期长、管理难度大、风险高的代建项目,代建费费率应高一些。对于投资规模小的工程,代建费费率应适当提高以保证按总投资概算计取的代建费不会过低。比如《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中规定,项目总投资2亿元以下项目,代建费为批准工程概算总投资的2%;总投资超过2亿元项目的代建费分段累进计算,2亿元部分按2%计算,超出2亿元部分按1.5%计算。 2、项目代建工作内容。区分不同委托代建阶段如前期工作代建、建设实施代建、项目全过程代建管理,确定相应代建费取费标准。《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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