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检测委托合

厦门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检测委托合
厦门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检测委托合

厦门市建筑起重机械

安全检测委托合同

厦门市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协会建筑机械分会监制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检测委托合同

施工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检测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总承包企业,其承建的工程的建筑起重机械现委托乙方检测,乙方为符合福建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及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认证通过的检测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安全生产法》、《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66号、《福建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全检测规程》DBJ/T13-67-2010、闽建筑函[2010]39号文《关于调整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计取办法和大型施工机械设备检测费用的通知》、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闽建建【2010】17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现场检测管理的若干意见》、厦建工[2009]47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为维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遵循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经协商就检测建筑施工机械的相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合同标的

建筑起重机械名称型号:

备案号,备案地:

使用地点:(工程名称,施工地点)

设备编号:(甲方自行进行设备编号或以楼号栋号代替)

拟定首次安装质量检测日期:年月日

以后定期检测由甲方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安排检测,定期检测时间不得超过有关文件的规定期限。

第二条施工机械检测费用计算与支付

一、建筑起重机械整机检测费用:塔机2000元/台.次;施工升降机机1500 元/台.次,

无损探伤费用另计。超过设备疲劳损伤期限50%的标准节应进行无损探伤检测,费用元/节;除标准节外整机元/台次。无损探伤费用另计。

检测次数应按闽建筑函【2010】39号文件的规定(如下表所示),还应符合厦建工【2009】

47号文件第二十六条规定:“现场建筑起重机械除了安装质量检测外,应实行跟踪检测和定期检测。项目应包括建筑起重机械与环境的关系、结构的可靠性、安装质量等内容。(一)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后拟投入使用前,应进行安装质量检测。(二)建筑起重机械加节附着后,应进行跟踪检测。(三)建筑起重机械使用期内,宜每3个月进行一次定期检测。(四)在用建筑起重机械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定期检测:1、使用期超过一年的;2、停止使用一年以上的;3、大修后;4、发生设备事故或遭受自然灾害后。”的相关要求进行定期

检测和跟踪检测。

大型机械设备检测次数取定表

注:塔吊检测次数在套用建筑檐高(建筑檐高是指设计室外地坪至檐口滴水的高度)时,

高于建筑檐口的结构高度和塔吊基础顶面低于室外地坪的高度并入建筑檐高计算。(例:建

筑檐高65m,高出屋面的结构高度有3.5m,塔吊基础顶面位于地下室底板标高处为-5.0m,

建筑室内外高差0.5m, 65+3.5+5-0.5=73m,则塔吊检测次数按70-100m檐高套用,即检测

3次。)

二、合同金额:

首次安装质量检测:(元/次)

定期检测:(元/次)次数:(次)

无损检测(元)

合计:(元)

注:检测次数按本合同第二条第一点要求进行,并由甲方根据实际工程进度到窗口委托定期检测,“大型机械设备检测次数取定表”中的检测次数只作为签订本合同时预缴检测费的依据,最后结算按实际检测次数结算,预缴检测费用不足时应及时到窗口补交。

三、付款方式:

由甲方开转账支票给统一服务窗口(窗口不接受现金),窗口开收款收据给乙方;甲方凭收据在每次领取检测报告时向窗口换取相应金额的正规发票;

第三条检测依据:

1、建筑起重机械安装质量检测(含定期检测)DBJ/T13-67-2010《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检测

规程》

2、无损检测:

第四条、安全管理责任

一、实行总包单位安全生产负责制。

二、甲方责任:

1、及时向乙方缴纳检测相关费用,此合同才生效;

2.因甲方设备、安全设施不安全造成的乙方人员工伤,所有损失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3、首次检测A类项目(关键项)不合格或复检不合格的,甲方应按程序重新委托检测;

4、甲方应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因甲方提供资料虚假原因造成检测人员到现场后无法开展检测工作的,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至少应按单次检测费用的50%对乙方进行补偿。;

5、甲方提供的现场应具备检测条件,对于检测人员检测中发现现场不具备检测条件或可能对检测人员的安全和健康有损害的而停止检测工作的,甲方应按单次检测费用的50%,对

乙方进行补偿;

6、对于现场整机检测不合格的,甲方应在整改完毕、整机自检合格后,另行缴纳检测费用并委托复检。

7、经复检,整机检测还是不合格的,甲方整改完毕、整机自检合格后,另行缴纳检测费用并重新委托检测。

8、甲方的设备顶升加节后投入使用时,应及时委托检测单位进行跟踪检测;

9、甲方现场应备有满足载荷试验要求的荷载;

10、因设备事故、工地停工、台风等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需增加检测次数,不在合同规定范围内的,另行收费。

11、甲方若需推迟或更改检测日期应提前24小时告知窗口,并提交《更改检测日期申请单》,方可推迟或更改检测日期,否则按所提交《厦门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检测委托需求表》填写的“要求检测日期”进行检测。

三、乙方责任:

1、乙方向委托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负有法律责任,并对其结论负责;

2、乙方应根据甲方在需求表中要求的检测时间,二个工作日内安排检测,遇到不可抗力因素(如下雨、台风天气等)时间顺延。对不合格项目现场出具整改意见书,并在现场检测完毕三个工作日内出具检测报告;

3、乙方单位检测人员应经专门培训且持证上岗;

4、乙方单位检测人员应自佩胸卡实行挂卡上岗;

5、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如下资料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体系认证证书;

6、对甲方提供虚假资料的设备,经核查属实,乙方应不予受理。

第五条解决争议的方式

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由行业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一、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条合同的生效及其他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后,乙方收到检测费用起生效。本合同及附件共页,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甲方、乙方、服务窗口各一份存档;

2.本合同附件以及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各种书面文件,经双方签署确认后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解释的顺序除有特别说明外,以文件生成时间在后的为准;

3.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甲方提交本合同时应按附件要求提交相关资料,详见附件;

5.其他约定事项:①对于一次安装到最终高度的设备,按文件规定的检测次数收取检测费,每隔三个月定期检测一次,检测费用按定期检测的次数多还少补。②检测机构根据现行检测规范进行机械设备正常试验,若因机械设备存在缺陷或安装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银行帐号:

签约时间:年月日服务窗口见证(签章)

附件:

委托检测应提供的资料和具体要求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的内容(新编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的内容(新编 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的内容(新编版) 起重设备的安全管理的重点是起重机械的产品安全和起重设备的使用安全,从保证起重机械安全状态、操作人员的安全行为和建立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三个方面考虑。根据相关的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采取使用单位的自我检查和国家有关部门的安全监察相结合,对起重机械的全寿命周期,包括设计、制造、安装、使用、修理、报废和处理等各个环节全面实施安全管理。 1.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的安全监察 对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从保证起重机械安全状态,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建立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三个方面进行安全监察。 (1)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必须购置有安全技术监督检验合格证书的产品。 (2)安装后的起重机械必须经过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安全检验,合格并取得准用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3)使用单位必须建立起重机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必须持有劳动部门考核后签发的安全操作证。 (4)对在用起重机械及其安全防护装置的安全性能,还须经过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每两年一次的定期监督检验,核发起重机械准用证,才可继续使用。 2.起重机械产品安全监察 起重机械产品安全主要涉及设计、制造和安装三个环节。起重机的安全主要是由设计决定的,设计是安全保障的源头;制造是实现产品的工艺过程,是质量保证的关键环节;安装是制造的延续,是起重机由商品转入使用的中间过渡环节。在这些阶段的安全监察主要是针对设计、制造和安装起重机械单位的资质进行安全认证,对起重机械产品市场准入进行安全认证。 (1)起重机械的设计单位及其设计人员应对所设计的起重机械的安全性能负责。应将主要安全技术资料,报所在地区的省级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2)起重机械的制造、安装修理单位必须取得有关部门的安全

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范本【最新版】

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范本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按照平等互利原则,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责任,经双方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设备及租赁期限 1.2 租用时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因工程需要提前退场或延长使用,以乙方书面通知时间为准。 二、租金及其他费用: 2.1 设备进退场费合计按人民币元整,包含以下费用: □安装拆卸费□检测费□运输费□基础预埋螺杆乙方在机械进场前先向甲方预付元,余款待设备退场前付清。甲方应在年月日前将租赁设备运到乙方指定地点。

2.2 机械租金按以下第种方式计算(不含操作工工资) ①按台班计算,每台班租赁费元/台。 ②按月计算,每月租赁费元/台。计算期限从使用之日起至乙方书面通知退场并具备退场条件为止,不足一个月的按每月30天折算。 2.3 机械租赁费按月结算,乙方每月10日前支付上个月的租赁费。 2.4 超过首次约定安装高度,如需要顶升或加高及制作附着架,每顶升或加高一次(高度为米)收取乙方费用元整。 2.5 机械押金万元,在设备进场前由乙方支付给甲方,该款项不能作为租金冲抵款,于机械退场前由甲方返还给乙方。 2.6 电费由乙方承担。 2.7 乙方工地停工期间及法定节假日期间的租金计算按2.2条约定。

三、乙方权利和义务 3.1 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确定基础施工方案并负责基础制作,并将相关资料如隐蔽记录、砼试验报告、接地电阻测试记录等交付安装单位验收。 3.2 乙方负责平整清理安装拆除场地,架好输电线路,按甲方要求及用电规范安装专用配电箱,负责接通电源,保证设备进出场道路畅通和作业方便。 3.3 乙方负责派有证指挥人员、司索工指挥作业,严禁违章指挥,因违章指挥造成的事故,由乙方负全部责任。 3.4 设备安装完毕,由乙方会同甲方组织安装单位、监理单位进行联合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在30日内到建设主管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3.5 乙方应当按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租金和相关费用。 3.6 对不遵守工地管理制度,无故刁难乙方施工人员的机组人员,乙方有权向甲方提出更换要求。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92 号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已经2006年11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李长江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起重机械安全监察工作,防止和减少起重机械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起重机械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规定。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起重机械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起重机械的安全监察工作。 第二章起重机械制造 第四条制造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起重机械制造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制造活动。 起重机械制造许可实施分级管理,制造单位取得制造许可应当具备相应条件,具体要求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执行。 第五条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 制造单位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提出书面换证申请;经审查后,许可部门应当在有效期满前做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证有效期届满而未换证的,不得继续从事起重机械制造活动。 第六条制造单位应当采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起重机械设计文件。 第七条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起重机械产品、部件或者试制起重机械新产品、新部件,必须进行整机或者部件的型式试验。 第八条起重机械制造过程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的范围、项目和要求,由制造所在地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验。 第九条制造单位应当在被许可的场所内制造起重机械;但结构不可拆分且运输超限的,可以在使用现场制造,由制造现场所在地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等要求进行监督检验。 第十条制造单位不得将主要受力结构件(主梁、主副吊臂、主支撑腿、标准节,下同)全部委托加工或者购买并用于起重机械制造。 主要受力结构件需要部分委托加工或者购买的,制造单位应当委托取得相应起重机械类型和级别资质的制造单位加工或者购买其加工的主要受力结构件并用于起重机械制造。 第十一条起重机械出厂时,应当附有设计文件(包括总图、主要受力结构件图、机械传动图和电气、液压系统原理图)、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有关型式试验合格证明等文件。

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和使用安全管理(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和使用安全 管理(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

文件编号:KG-AO-6316-78 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和使用安全管理(正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规范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拆和使用单位的主体行为,杜绝因建筑起重机械倒塌等原因引起的较大以上安全事故,确保现场务工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现就建筑起重机械的规范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建筑起重机械租赁管理 1、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以下简称租赁单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必须持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产权备案证明,产权备案地必须与产权单位工商注册地一致。 2、租赁单位应与使用单位签订规范的租赁合同,合同主体应符合法律规定,合同中必须注明起重机械

型号、生产厂家、出厂编号、产权备案登记号、工程地点、具体工程名称,并有约定各方安全生产责任的相关内容。 3、租赁单位应具备法人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 (1)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2)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3)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4)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5)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4、建筑起重机械有上述第3条(1)、(2)、(3)项情形 之一的,租赁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5、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单位与其产权备案证明上的单位必须为同一单位。 6、租赁单位、使用单位与安装单位签订的起重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总局第92号令)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2号 颁布日期:20061229 实施日期:20070601 颁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经2006年11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00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起重机械制造 第三章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 第四章起重机械使用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起重机械安全监察工作,防止和减少起重机械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起重机械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规定。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起重机械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起重机械的安全监察工作。 第二章起重机械制造 第四条制造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起重机械制造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制造活动。

起重机械制造许可实施分级管理,制造单位取得制造许可应当具备相应条件,具体要求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执行。 第五条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 制造单位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提出书面换证申请;经审查后,许可部门应当在有效期满前做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证有效期届满而未换证的,不得继续从事起重机械制造活动。 第六条制造单位应当采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起重机械设计文件。 第七条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起重机械产品、部件或者试制起重机械新产品、新部件,必须进行整机或者部件的型式试验。 第八条起重机械制造过程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的范围、项目和要求,由制造所在地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验。 第九条(对制造场所的规定)制造单位应当在被许可的场所内制造起重机械;但结构不可拆分且运输超限的,可以在使用现场制造,由制造现场所在地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等要求进行监督检验。 第十条(对委托加工的规定)制造单位不得将主要受力结构件(主梁、主副吊臂、主支撑腿、标准节,下同)全部委托加工或者购买并用于起重机械制造。

建筑起重机械管理制度

本页为作品封面,下载后可以自由编辑删除,欢迎下载!!! 精 品 文 档 【精品word文档、可以自由编辑!】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管理,提高建筑施工机械的水

平,规范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市场,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建设部及省建设厅有关机械设备管理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凡在我省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的购置、租赁、使用、维保、检查、管理等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建筑施工企业、建筑机械租赁企业应当根据企业的规模配备机械设备管理机构或机械设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建立健全机械设备管理机构或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 第二章购置与租赁 第四条企业应根据工程施工的需要或市场租赁的需要,考虑本企业的实际情况,以及建筑起重机机械的发展要求,确定本企业建筑起重机械购置计划以及所购置设备的型号规格。 第五条建筑起重机械的购置应选择具有制造许可证并且质量可靠、信誉高的大型生产家的设备。选购时要遵循货比三家,质优价廉的原则,并签订购销合同。 第六条所购置的建筑起重机械到场时,应按设备清单(或合同)进行开箱验收。收集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随机附件及工具等有关资料,并将资料存入单机技术档案内保管。新机投入使用后,要严格执行机械设备走合期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建筑起重机械收合格后,应对机械设备进行分类编号、建账。

第八条建筑起重机械的出租单位必须具备建筑施工机械租赁行业的确认资格,出租或使用的建筑机械应有生产厂家的产品合格证、使用维护说明书、注册登记证、检测合格证明、定期检测记录、设备维修记录,并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第九条建筑起重机械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出租或使用: (一)国家及本省明令淘汰、严禁使用的设备; (二)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的; (三)安全保护装置配备不齐全的; (四)经检验达不到国家和行业安全技术标准的。 第十条建筑起重机械租、用双方要签订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双方的安全责任。 第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或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技术档案,建筑起重机械的技术档案包括下列资料:(一)建筑起重机械原始资料:包括购销合同、购机发票、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注册登记证、安装使用说明书等。 (二)建筑起重机械运行资料:包括检验记录、自行检查记录、日常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运行时间及累计运转记录、交接班记录等资料。 (三)建筑起重机械台账(见表十)和历次安装验收资料 第三章安装与验收 第十二条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顶升、附着、拆卸等工作,必须由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

起重机械安全检查记录表

起重机械安全检查记录表编号: 序号检查要点检查准则检查方法 钢丝绳在一个捻距内钢丝断数不得超过钢丝数的10%; 在钢丝绳全长范围内随机抽段检查,重点是卷筒上的终端部位和常绕滑轮1起重机的钢丝绳当钢丝绳磨损使其直径相对于公称直径减小7%及以上 的部位,绳面应有润滑油 时,即使未断丝也应报废更新 2 钢丝绳尾端装卡牢固,压板数目不应少于 2 个;且吊 钢丝绳与卷筒槽匹配 钩处于最低点时卷筒上至少留有 3 圈 直观检查钢丝绳与卷筒槽是否匹配 3滑轮无裂纹缺损,且转动灵活目测检查4吊钩钩体不许有裂纹、不许补焊目测检查 5 制动器灵敏可靠,摩擦片的磨损不得超过原厚度的 制动距离大车 2m以上、小车0.2m 以上 制动器 50%;制动时间不大于 2s 下列安全防护装置应完好可靠:(1) 过卷扬限位器要求限位0.3m ,现场试车 2 次,动作有效可靠 (2) 现场 (1) 过卷扬限位器(2) 大小车行程限位器(3) 门窗电气试车 2 次,动作有效可靠 (3)现场试车 2 次,动作有效可靠(4) 现场试车 2 连锁保护装置 (4)紧急停止开关 (5) 终端缓冲器 (6) 信次,动作有效可靠(5) 中速冲击 2 次,有效 (6)滑线和配电柜信号灯,电铃 6安全防护系统 号装置齐全完好 (7)轨道端部阻挡器(8) 露天行车夹轨声 30m范围内能清晰听到 (7) 中速冲击 2 次不得开焊、变形(8) 能承受最大 钳 (9) 轨道接地 (10)转动部位保护罩(11) 滑线保护挡风力 (9) 接地可靠,电阻不大于 4 欧姆 (10) 牢固可靠 (11)牢固可靠,隔离 板 (12) 驾驶室地面绝缘垫 (13) 护栏有效 (12) 绝缘良好 (13) 护栏高度1m以上,牢固可靠7吊索具吊索具应上架定点摆放,标明额定承重量,齐全完好直观检查吊索具是否符合要求 检查评语和建议: 检查人:检查日期:年月日注:每季度检查记录一次。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租赁合同范本

合同编号:2021-xx-xx 合同/协议(模板) 合同名称: 甲方: 乙方: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租赁合同范本 承租人(甲方):(单位全称)________________ 出租人(乙方):(单位全称)________________ 行业确认证书号:__________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原建设部令第166号)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协商,就租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相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机械设备租赁及租金计算与支付 1.机械设备租赁及租金计算明细表 表一、机械设备租赁及租金计算表(如不够用可另附表格) 机械名称 数量 规格/型号 生产厂商 租赁期限/起止时间 租金标准(元/月.台) 租金小计(元) 合计 表二、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工资计算表 工种类别

人数 月工资 工作期限/起止时间 工资小计(元) 备注 塔机司机 塔机指挥工 施工升降机司机 合计 2.租金计算。机械设备租金每月合计____________元(见表一)。按合同约定,若是乙方指派操作人员则租金包括工资(见表二),租金每月共计____________元。不足月的尾数日租金按月租金除以30天乘以实际使用天数计算。租金从机械设备启用日起计算。在租赁期内,若非乙方原因造成机械设备停机或停止使用,甲方应按租金标准照常支付租赁费。 3.支付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支付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项目名称、使用地点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使用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租赁期限 1.因工程需要延长租期,双方应在租赁期满前____日内,续签合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92号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2006年12月2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2号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起重机械安全监察工作,防止和减少起重机械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起重机械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规定。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起重机械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起重机械的安全监察工作。 第二章起重机械制造 第四条制造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起重机械制造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制造活动。 起重机械制造许可实施分级管理,制造单位取得制造许可应当具备相应条件,具体要求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执行。 第五条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 制造单位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提出书面换证

申请;经审查后,许可部门应当在有效期满前做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证有效期届满而未换证的,不得继续从事起重机械制造活动。 第六条制造单位应当采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起重机械设计文件。 第七条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起重机械产品、部件或者试制起重机械新产品、新部件,必须进行整机或者部件的型式试验。 第八条起重机械制造过程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的范围、项目和要求,由制造所在地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验。 第九条制造单位应当在被许可的场所内制造起重机械;但结构不可拆分且运输超限的,可以在使用现场制造,由制造现场所在地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等要求进行监督检验。 第十条制造单位不得将主要受力结构件(主梁、主副吊臂、主支撑腿、标准节,下同)全部委托加工或者购买并用于起重机械制造。 主要受力结构件需要部分委托加工或者购买的,制造单位应当委托取得相应起重机械类型和级别资质的制造单位加工或者购买其加工的主要受力结构件并用于起重机械制造。 第十一条起重机械出厂时,应当附有设计文件(包括总图、主要受力结构件图、机械传动图和电气、液压系统原理图)、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有关型式试验合格证

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最新版】

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 承租人(甲方): (单位全称) 出租人(乙方): (单位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承租人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框架合同》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协商一致就租用建筑起重机械的相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使用地点、项目名称和施工内容 使用地点: 项目名称: 第二条:租赁设备明细、租赁费用及支付 1、进出场费为正常安拆价,如甲方由于图纸更改或场地原因使安拆场地发生变化增加难度,则进出场费甲方应按实际增加费用进行

追加。塔机一次性进出场地运输费、安装拆卸所用吊车费(25T及以下汽车吊费用)、安装拆除人工费、地脚螺栓等配件费和塔机检测费(包括塔机顶升至本次使用的最终高度后再次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费用)以包干方式计,由乙方包干使用。进出场费16000元/台,包干使用。 2、春节放假期间7天不计取租赁费。遇不可抗力引起设备停用闲置时,不收取租赁费。 3、计价方式:按月计算。不足月的尾数日租金按月租金除以30天乘以实际使用天数计算。 4、预计使用时间月,租赁费用总额约)。租赁费用结算以实际使用天数办理;办理流程:每月25日,乙方开据发票、在甲方公司办理付款手续。 5、支付方式:转帐支票或现金。 6、支付期限:进出场费在设备安装完毕,检测合格后一个月内支付全额16000元,机组人员工资由乙方发放;租赁费为次月付上月的75%不含人工工资其余25%在建筑起重机械拆除出场后办理租赁费用结算打欠条公司盖章;工程竣工后四个月内支付完剩余费用。

第三条:租赁期限 设备进场到安装完毕检测合格之日为安装期间,设备租赁费用计算从检测合格之日开始计算至报停日塔吊租赁不足四个月按四个月算。 因工程需要延长租期,双方应在合同届满前15日内,续签合同。 租赁期满,甲方继续使用租赁机械,乙方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设备租赁费用计算截止日期为设备停止使用之日。 如设备停止使用后不具备拆除条件,则从停止使用之日开始计取闲置费用,具备拆除条件后,不再计取闲置费用。 第四条:租赁机械交接与验收 1、乙方按甲方工程项目要求的时间完成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并通过第三方检测合格,交付甲方使用,并开始计算租赁费。甲方工程项目必须保证合理的安装条件。起重设备备案、安拆备案、使用备案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桥式起重机的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范围内的起重机械中的桥式起重机(以下简称起重机)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和检验检测。 本规程适用的起重机,包括通用桥式起重机、电站桥式起重机、防爆桥式起重机、绝缘桥式起重机、冶金桥式起重机、架桥机、电动单梁起重机、电动单梁悬挂起重机、电动葫芦桥式起重机和防爆梁式起重机等。 第三条 本规程规定了起重机安全技术的基本要求,在中国境内生产、使用的起重机,必须符合本规程的要求,其中专门用于中国境外使用的起重机按照其他有关规定。 第四条 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以及有特殊使用要求的起重机,不符合本规程要求时,相关单位应当将相关的研究、试验等依据、数据、结果及其检验检测报告等技术资料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由国家质检总局委托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组织技术评审。技术评审的结果经过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方可进行试制、试用。 第二章一般要求 第五条 起重机的设计必须符合安全、可靠和使用场所、环境(包括界限尺寸)的要求。 第六条 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其额定起重量75t以上(含75t),除符合本规程外,还必须符合JB/T7688.15-1999《冶金起重机技术条件 铸造起重机》相关要求。 以电动葫芦作起升机构,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额定起重量不得大于10t; (二)电动葫芦的工作级别不小于M6级。

起重机安全检查项目

起重机安全检查项目 1.钢丝绳 (1)钢丝表面磨损量和腐蚀量不应超过原直径的40%(吊运炽热金属或危险品的钢丝绳,其断丝的报废标准取一般起重机的1/2)。 (2)钢丝绳应无扭结、死角、硬弯、塑性变形、麻芯脱出等严重变形,润滑状况良好。 (3)钢丝绳长度必须保证吊钩降到最低位置(含地坑)时,余留在卷筒上的钢丝绳不少于3圈。 (4)钢丝绳末端固定压板应≥2个。 起重机械的吊钩要满足哪些基本要求? 吊钩的材料要求具有较高的强度和塑韧性,没有突然断裂的危险。目前,吊钩广泛应用低碳钢和合金钢制造。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对钢丝绳的报废有何规定? 判断钢丝绳是继续使用还是报废,主要依据钢绳断丝程度和一些其它条件。 报废标准如下: (1)起重机械钢丝绳在一个捻节距内断丝数达钢丝绳总丝数的10%。如绳6×19=114丝,当断丝数达12丝时即应报废更新,如绳6 × 37=222丝,当断丝数达22丝时即应报废更新。对于由粗细丝组成的钢丝绳,断丝数的计算是细丝一根算一根,粗丝一根算1.7根。(2)钢丝径向磨损或腐蚀量超过原直径的40%则应报废,当不到40%时,可按规定折减断丝数报废。 (3)起重机械吊运炽热金属或危险品的钢丝绳的报废丝数,取一般起重机用钢丝绳报废标准的一半数 (4)对于符合ISO2408 (一般用途钢丝绳特性》标准所规定的结构钢丝绳,报废的断丝数应按GB5972—86中规定数执行。 (5)整条绳股断裂应报废。 (6)当钢丝绳直径相对于公称直径减小7%或更多时,即使未发现断丝,该钢丝绳也应报废。 (7)麻芯外露应报废。 (8)钢丝绳有明显的腐蚀应报废。 (9)局部外层钢丝伸长呈笼型状态应报废 2.滑轮 (1)滑轮转动灵活、光洁平滑无裂纹,轮缘部分无缺损、无损伤钢丝绳的缺陷。 (2)轮槽不均匀磨损量达3mm。或壁厚磨损量达原壁厚的20%,或轮槽底部直径减小量达钢丝绳直径的50%时,滑轮应报废。 (3)滑轮护罩应安装牢固,无损坏或明显变形。 3.吊钩

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 石家庄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租赁合同石家庄市建设局制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租赁合同 承租人(甲方):(单位全称) 出租人(乙方):(单位全称) 行业确认证书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协商,就租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相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机械设备租赁及租金计算与支付 1.机械设备租赁及租金计算明细表 表一、机械设备租赁及租金计算表(如不够用可另附表格) 表二、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工资计算表

2.租金计算。机械设备租金每月合计元(见表一)。按合同约定,若是乙方指派操作人员则租金包括工资(见表二),租金每月共计元。不足月的尾数日租金按月租金除以30天乘以实际使用天数计算。租金从机械设备启用日起计算。在租赁期内,若非乙方原因造成机械设备停机或停止使用,甲方应按租金标准照常支付租赁费。 3.支付方式:。 4.支付时间:。 第二条项目名称、使用地点 项目名称:。 使用地点:。 第三条租赁期限 1.因工程需要延长租期,双方应在租赁期满前日内,续签合同。 2.租赁期满,甲方继续使用机械,乙方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甲方承诺租赁期不少于个月,则按实际租赁时间结算;少于个月,按个月结算租赁费。 3.本合同签定之日起日内,设备进场安装。机械设备进场安装完毕,经安装单位自检、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并由甲方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合格之日为启用日;甲方通知乙方机械设备停止使用,并拆卸完毕具备机械设备退场条件之日为停用日。停用日须经双方书面确认。 4.由于甲方的原因(如现场施工条件不具备、高压线防护措施不到位等),造成机械设备验收合格后停机待用或造成验收不合格,机械设备启用日为验收合格时间或组织验收时间。 5.机械设备自启用日起至停用日止为双方确定的租赁期限。 第四条保证金 1.合同签订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元作为本合同的履约保证金。 2.甲方应在机械设备进场前日内支付保证金。租赁期满,保证金扣除应付的机械设备毁损、灭失赔偿金后,余额退还甲方。 3.其他约定: 。 第五条机械设备操作、维护与修理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于xx年1月8号经建设部第1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xx 年6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 二○○八年一月二十八日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出租单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和使用单位购置、租赁、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当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第五条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第六条出租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并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

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第八条建筑起重机械有本规定第七条第、、项情形之一的,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九条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备案证明等原始资料;

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检查

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检查 在起重机械使用运行中,应加强对各重要部位、部件和安全装置的检查,及 钢丝绳的断丝、磨损、变形、形态 ①选用钢丝绳应符合以下要求:a.一般选用交绕钢丝绳,使之起吊 货物时不会扭转和松散,且必须有质量合格证。b.吊运炽热或熔化金属的钢丝绳应用石棉芯的耐高温钢丝绳。c.起升和变幅机构不得使用编结接长的钢丝绳。其他需要接长钢丝绳时,必须保证接头连结强度不小于钢丝绳破断拉力的90%,且不得过滑轮入卷筒。应加强对钢丝绳的维护管理,防止损伤、腐蚀或其他物理、化学因素而造成钢丝绳性能降低;开卷时应防止打结或扭曲;切断时,应防止绳股散开;安装时,不应在不洁净的地方拖线,也不应在尖角毛刺物体上拖线,防止划、磨、碾压、过度弯曲等;保持良好的润滑,且不影响外观检查;对日常使用的钢丝绳每天必须检查,包括对端部的固定连接、平衡滑轮等 ②当钢丝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就应报废:a.钢丝绳在一个捻节距内断丝 数超过总丝数的10%;b.外层钢丝磨损量超过原直径的40%,当不足时可以按拆减后的断丝数报废;c.吊运炽热金属或危险品的钢丝绳的断丝数达到一般起重设备钢丝绳的报废断丝数的一半,其中包括钢丝表面腐蚀进行折减;d.钢丝绳直径减小达7%;e.钢丝绳整股断 吊钩应无裂纹、明 吊钩是起重机械的重要零部件,分锻钩和板钩两种。吊钩不允许 铸造、焊接。新投入使用的吊钩必须具有质量合格等技术证明文件,否则应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查明性能合格后方可使用。技术检验项目包括:材质检验,吊钩材质应采用优质低碳镇静钢或低碳合金钢制作。负荷试验,人力驱动的起升机构用吊钩,以1.5倍额定载荷作为检验载荷;吊钩应能可靠地支持住2倍的检验载荷而不脱落,并有防止吊重物意外脱钩的保验装置;吊钩卸去检验载荷后,在没有任何明显的缺陷和变形的情况下,开口度的 0.25% 裂纹等;标记及文件检验,包括合格证,额定起重量,生产厂名,检验标志,生产编号等。 吊钩受力时,一般挂钩处垂直断面受剪切应力,水平断面还受弯矩作用,在其内侧受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说明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说明 ——黔西县住建局安监站 塔吊、物料提升机、施工升降机备案所需资料: (一)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证明; (二)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 (三)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报告(特检所检测报告)和安装验收资料(安装公司、使用单位、监理三方验收报告); (四)使用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其资格证书; (五)建筑起重机械维护保养等管理制度; (六)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安装单位告知书及安装单位资料 (八)使用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九)安装塔吊报警装置和视频监控。 注:(一)产权备案: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即“产权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应当向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设备备案机关”)办理产权备案。产权单位在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向设备备案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1、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3、产品合格证; 4、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5、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 6、设备备案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七)安装单位资料:1、安装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2、安装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3、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4、安装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安装(拆卸)合同及安装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的安全协议书; 5、安装单位负责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及上岗证; 6、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辅助起重机械资料及其特种作业人员证书;8、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要求的其他资料。 (八)其他资料: 1、场地图; 2、基础混凝土试压强度报告、基础检测报告; 3、预埋件、隐蔽点检查记录; 4、起重设备检修记录、交接班记录; 5、地螺栓合格证明; 6、起重设备超年限评估证明。

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和使用安全管理实用版

YF-ED-J5168 可按资料类型定义编号 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和使用安全 管理实用版 In Order To Ensure The Effective And Safe Operation Of The Department Work Or Production, Relevant Personnel Shall Follow The Procedures In Handling Business Or Operating Equipment. (示范文稿) 二零XX年XX月XX日

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和使用安全管理实用版 提示:该管理制度文档适合使用于工作中为保证本部门的工作或生产能够有效、安全、稳定地运转而制定的,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设备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下载后可以对文件进行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调整使用。 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规范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拆和使用单位的主体行为,杜绝因建筑起重机械倒塌等原因引起的较大以上安全事故,确保现场务工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现就建筑起重机械的规范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建筑起重机械租赁管理 1、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以下简称租赁单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必须持有特种设备

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产权备案证明,产权备案地必须与产权单位工商注册地一致。 2、租赁单位应与使用单位签订规范的租赁合同,合同主体应符合法律规定,合同中必须注明起重机械型号、生产厂家、出厂编号、产权备案登记号、工程地点、具体工程名称,并有约定各方安全生产责任的相关内容。 3、租赁单位应具备法人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1)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2)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3)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租赁合同

MF—2010—001 福建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租赁合同 (示范文本)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租赁合同 承租人(甲方):(单位全称) 出租人(乙方):(单位全称) 行业确认证书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原建设部令第166号)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协商,就租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相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机械设备租赁及租金计算与支付 1.机械设备租赁及租金计算明细表 表一、机械设备租赁及租金计算表(如不够用可另附表格) 表二、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工资计算表 2.租金计算。机械设备租金每月合计元(见表一)。按合同约定,若是乙方指派

操作人员则租金包括工资(见表二),租金每月共计元。不足月的尾数日租金按月租金除以30天乘以实际使用天数计算。租金从机械设备启用日起计算。在租赁期内,若非乙方原因造成机械设备停机或停止使用,甲方应按租金标准照常支付租赁费。 3.支付方式:。 4.支付时间:。 第二条项目名称、使用地点 项目名称:。 使用地点:。 第三条租赁期限 1.因工程需要延长租期,双方应在租赁期满前日内,续签合同。 2.租赁期满,甲方继续使用机械,乙方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甲方承诺租赁期不少于个月,则按实际租赁时间结算;少于个月,按个月结算租赁费。 3.本合同签定之日起日内,设备进场安装。机械设备进场安装完毕,经安装单位自检、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并由甲方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合格之日为启用日;甲方通知乙方机械设备停止使用,并拆卸完毕具备机械设备退场条件之日为停用日。停用日须经双方书面确认。 4.由于甲方的原因(如现场施工条件不具备、高压线防护措施不到位等),造成机械设备验收合格后停机待用或造成验收不合格,机械设备启用日为验收合格时间或组织验收时间。 5.机械设备自启用日起至停用日止为双方确定的租赁期限。 第四条保证金 1.合同签订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元作为本合同的履约保证金。 2.甲方应在机械设备进场前日内支付保证金。租赁期满,保证金扣除应付的机械设备毁损、灭失赔偿金后,余额退还甲方。 3.其他约定: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为了加强起重机械安全监察工作,防止和减少起重机械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定。起重机械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规定。规定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2020年7月1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对《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予以废止。 公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2号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已经2006年11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局长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废止 2020年7月1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对《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2006年12月2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2号公布)予以废止。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总共有七章四十六条的内容,具体如下: 第一章 第一章是总则,具体有三条。 第一条

为了加强起重机械安全监察工作,防止和减少起重机械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起重机械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规定。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起重机械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起重机械的安全监察工作。 第二章 第二章是对起重机械制造单位要求的规定,有八条。 第四条 制造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起重机械制造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制造活动。 起重机械制造许可实施分级管理,制造单位取得制造许可应当具备相应条件,具体要求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执行。 第五条 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 制造单位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提出书面换证申请;经审查后,许可部门应当在有效期满前做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证有效期届满而未换证的,不得继续从事起重机械制造活动。 第六条 制造单位应当采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起重机械设计文件。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办理流程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办理流程 一、责任单位: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建筑施工企业) 二、申报时限: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 三、办理流程: 步骤1、取得《使用登记申请表》;(点击“附件下载”) 步骤2、填写申请表并加盖申请登记单位公章; 步骤3、办理设备检验检测及验收手续,经工程项目部监理、区安监站对检测情况、设备操作人员持证情况、设备安全保险装置及安全防护情况予以确认后,监理人员、安监员及安监分站站长在《使用登记申请表》对应栏签署意见。 步骤4、将《使用登记申请表》及以下资料复印件登记交市安监站技术室审核: (1)产权备案证;(需提供原件,办理时由市安监站暂扣,待使用单位办理了使用登记注销手续后归还产权单位) (2)租赁合同、安装(拆卸)合同及安装(拆卸)工程安全协议书; (3)安装(拆卸)企业资质告知登记证明; (4)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合格报告; (5)验收资料(设备进场验收、基础设计及验收、安装或拆除工程验收) (6)机械安装、拆除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多塔作业时,还应单独组织制定并实施防碰撞安全措施,要有安全操作交底记录) (7)产品出厂合格证及监督制造检验证明; (8)机械工、司机、司索工、指挥工特种作业证书;

(9)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需经施工总承包单位审核); (10)安全施工技术交底资料 (11)使用单位设备管理机构人员组成情况;(应指定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办理时限:对申报资料齐全、合格的申报设备,七个工作日内核发使用登记证明(遇繁忙阶段或特殊情况顺延)。 五、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00) 六、其他事项 各有关单位应严格按照以上工作程序办理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切实做好建筑工地起重机械的安全使用管理,对于忽视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工作,不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手续的单位,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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