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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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5-07-10 09: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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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房企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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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5年第1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

“三控一促”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现将《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和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2.土地增值税申报表附表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5年6月9日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土地增值税管理,保障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

第三条“三控一促”,是指在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中施行源头监控、成本管控、风险防控,促进土地增值税管理规范化。

第四条纳税人应当向房地产开发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如实申报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款,保证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第二章源头监控

源头监控,是指主管地税机关应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前期管理和过程监控,从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开始,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管,为加强土地增值税预征、清算管理奠定基础。

第一节项目管理

第五条主管地税机关应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日常税收管理,实施项目管理。主管地税机关应根据纳税人报送的项目资料,按项目分别建立档案、设置台账,结合当地实际,运用信息化手段,对纳税人项目

立项、规划设计、工程招投标、施工、预售、竣工验收、工程结算、项目清盘等房地产开发全过程实行跟踪监控,做到税务管理与纳税人项目开发同步。

第六条纳税人应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并获得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工许可后十日内,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项目登记,同时报送《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及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已开始销售但尚未办理清算申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纳税人应于本办法施行后在主管地税机关规定时限内补报《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

第七条各级地税机关要建立完善与同级发展改革、国土、建设、规划、房管等部门的信息交换共享机制,充分利用第三方信息,强化土地增值税管理。部门信息交换可充分利用省局推广的部门信息共享交换系统。

第八条对纳税人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主管地税机关应督促纳税人根据清算要求按不同期间和不同项目合理归集有关收入、成本、费用。

第二节土地增值税预征

第九条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应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

纳税人转让经政府批准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取得的收入,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但应在取得收入时按规定到主管地税机关登记或备案。

第十条房地产转让收入是指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实际取得的转让收

入价款、预收款、定(订)金、违约金和其他经济利益,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因房地产购买方违约,导致房地产未能转让的,转让方收取的定(订)金、违约金不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经济利益,不确认为房地产转让收入。

第十一条各市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地方税务局的要求,按照不同类型房地产确定适当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并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第十二条纳税人应按照取得的转让房地产收入和预征率计算预缴土地增值税。计算公式如下:

应预缴税款=转让房地产收入额×预征率

第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它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转让房地产,并预缴土地增值税,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

(一)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转让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由主管地税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第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第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处置利用地下人防设施建造的车库(位)等设施取得的收入,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第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处置非地下人防设施建造的车库(位)等设施取得的收入,凡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业主签订销售协议并转让产权的,应预征土地增值税。

第十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月(或季)预缴土地增值税,应于月(或季)末15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税款。具体缴纳期限由县(市、区)级税务机关确定。

第三节清算申报受理

第十八条土地增值税的清算申报主体是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主管地税机关负责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的受理和审核。

第十九条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二)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四)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第二十条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地税机关可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

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是指取得最后一份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上述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中所称的“全部竣工”、“已竣工验收”是指房地产开发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情形:(一)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二)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

(三)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第二十二条对于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应清算项目,纳税人应当在满足条件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清算申报。

对于符合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可清算项目,由主管地税机关确定是否进行清算。对于确定需要进行清算的项目,由主管地税机关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纳税人应当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起90日内办理清算申报,并按规定提供清算资料;对于确定暂不清算的,应继续做好项目管理,定期作出评估,及时确定清算申报时间,并通知纳税人办理清算申报。

第二十三条纳税人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时应提供的清算资料:

(一)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及其附表(见附件),其中附表的选

用由各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自行确定;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清算说明。主要内容应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用地、开发、销售、关联方交易、融资、税款缴纳及成本费用分摊方式等基本情况和主管地税机关需要了解的其它情况;

(三)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初始产权登记证、测绘报告、竣工验收备案表;

(四)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凭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

(五)拆迁(回迁)合同、签收花名册或签收凭证;

(六)银行贷款合同及银行贷款利息结算通知单;

(七)项目规划、设计、勘察、工程招投标、工程施工、材料采购等相关有效凭证;

(八)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决算报告、甲供材料设备购领存明细表;

(九)商品房销售台账、销售合同等与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成本和费用有关的证明资料;

(十)开发项目中的公共配套设施,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和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相关证明资料;

(十一)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的完税凭证。对于同一张完税凭证属

于多个开发项目缴纳税金的,应在完税凭证上注明清算项目缴纳的税金金额;

(十二)纳税人委托税务中介机构审核鉴证的清算项目,还应报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报告》。

(十三)主管地税机关需要相应项目记账凭证的,纳税人还应提供记账凭证复印件。

第二十四条主管地税机关收到纳税人清算申报资料后,对符合清算条件的项目,且报送的清算资料完备的,予以受理;对纳税人符合清算条件、但报送的清算资料不全的,应要求纳税人在15日内补报,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补齐清算资料后,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清算条件的项目,不予受理。主管地税机关已受理的清算申报申请,纳税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撤销。主管地税机关在做出予以受理、补正资料告知、不予受理决定时,应向纳税人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予以书面告知。

第三章成本管控

成本管控,主要是通过明确相关政策,强化对开发项目成本费用的审核,实现对清算项目的有效控管。

第一节清算申报审核

第二十五条主管地税机关受理纳税人清算申报资料后,应自受理申报之日起90日内完成清算审核。

如有特殊情况无法于90日内完成审核,经县级地税机关批准,可延期完成,并书面告知纳税人。

第二十六条清算审核包括案头审核、实地审核。

案头审核是指对纳税人报送的清算资料进行数据、逻辑审核,重点审核项目归集的一致性、数据计算准确性等。

实地审核是指在案头审核的基础上,通过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实地查验等方式,对纳税人申报情况的客观性、合法性进行审核。应重点实地核查项目的楼栋、道路、绿化等工程量,确定学校、体育场馆、车位等的产权归属。

第二十七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应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原则上以发展和改革部门下发的《立项批复书》、规划部门颁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为依据确认清算项目。分期开发的,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第二十八条普通标准住宅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

(二)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

(三)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

随房屋一并转让的地下室(储藏室)、阁楼、停车位、车库,凡转让的房屋为普通标准住宅的,地下室(储藏室)、阁楼、停车位、车库按照普通标准住宅进行清算;凡转让的房屋为其它类型房地产的,地下室(储藏室)、阁楼、停车位、车库按照其它类型房地产进行清算。单独转让的地下室(储藏室)、阁楼、停车位、车库按照其它类型房地产

进行清算。

第二十九条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的确认: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1.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地价款为纳税人所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地价款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金;以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地价款为向原土地使用人实际支付的地价款。

2.纳税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契税。

(二)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在房地产开发期间,按政府规定缴纳的与房地产开发项目直接相关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计入开发成本。

1.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

(1)拆迁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必须是真实发生和实际支出的,支付给被拆迁人的拆迁补偿、拆迁(回迁)合同和签收花名册或签

收凭据应一一对应。

(2)拆迁安置费用的计算。

①房地产开发企业用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安置用房

视同销售处理,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确认收入,同时计入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给回迁户的补差价款,计入拆迁补偿费;回迁户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补差价款,应抵减本项目拆迁补偿费。

②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异地安置,异地安置的房屋属于自行开发建造的,房屋价值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计算,计入本项目的拆迁补偿费;异地安置的房屋属于购入的,以实际支付的购房支出计入拆迁补偿费。

③货币安置拆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凭合法有效凭据计入拆迁补偿费。

2.前期工程费,包括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质、勘察、测绘、“三通一平”等支出。

3.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以出包方式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以自营方式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1)发生的费用应与决算报告、审计报告、工程结算报告、工程施工合同记载内容相符。

(2)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购建筑材料时,自购建材费用不能重复计算扣除。

(3)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合同约定,扣留建筑安装施工企业一定比例的工程款,作为开发项目的质量保证金,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已就质量保证金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发票的,按发票所载金额予以扣除;未开具发票的,扣留的质保金

不得扣除。

(4)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装修的房屋,其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

4.基础设施费:是指开发项目在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基础设施支出,主要包括开发小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环卫、绿化等工程发生的支出。

5.公共配套设施费,包括不能有偿转让的开发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支出。

(1)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按以下原则处理:

①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②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③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2)纳税人将公共配套设施等转为自用或出租,不确认收入,其应分担的成本、费用也不得扣除。

6.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所附送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的凭证或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的,主管地税机关可参照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建安造价定额资料,结合房屋结构、用途、区位等因素,核定上述四项开发成本的单位面积金额标准,并据以计算扣除。各市地方税务局应定期获取当地建安造价定额相关资料,合理制定上述成本核定标准。

(三)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1.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它房地产开发费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计算扣除。

2.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

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计算扣除。

全部使用自有资金,没有利息支出的,按照以上方法扣除。

3.房地产开发企业既向金融机构借款,又有其它借款的,其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扣除时不能同时适用本条1、2项所述两种办法。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它扣除项目。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

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20%扣除。

第三十条审核扣除项目是否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扣除项目金额中所归集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必须是实际发生的。除另有规定外,扣除项目须提供合法有效凭证;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不予扣除。

合法有效凭证是指: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2.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相关部门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3.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部门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4.其它合法有效凭证。

(二)扣除项目金额应当准确地在各扣除项目中分别归集,不得混淆。

(三)纳税人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或者同一项目中建造不同类型房地产的,其扣除项目金额的分摊比例,可按实际转让的土地使用权面积占可转让的土地使用权面积的比例计算,或按已售建筑面积占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也可按地税机关确认的其它方式

计算。

(四)对同一类事项,应当采取相同的会计政策或处理方法。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规定不一致的,以税务处理规定为准。

(五)扣除项目金额中所归集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必须是在清算项目开发中直接发生的或应当分摊的。

第三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处置利用地下人防设施建造的车库(位)等设施取得的收入,不计入土地增值税收入,凡按规定无偿移交给政府、公共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准予扣除相关成本、费用。

第三十二条地税机关在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工作中,可以按规定探索购买劳务的方式,协助解决工程造价等专业技术问题。

第三十三条为确保清算审核工作更加专业、高效,各主管地税机关可设立集中清算审核工作组,由专人(组)对清算项目实施分类、切块式的审核模式。即将一个清算项目分为项目概况、收入、成本、费用四大类分别进行审核。每一类别均由相对固定人员(小组)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审核,并负责相应数据、文书、政策的合成和归集。

第二节清算税款征收

第三十四条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结束,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将审核结果书面通知纳税人,并确定办理补、退税期限。纳税人未按照主管地税机关规定的期限补缴土地增值税的,应按日加收滞纳金。

第三十五条纳税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实行核定征收。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二)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三)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四)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地税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五)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六条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应按照取得的转让房地产收入和核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计算公式如下:应缴税款=转让房地产收入×核定征收率

第三十七条核定征收率原则上不得低于5%。各市地方税务局应当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省地方税务局的要求,通过国土部门查询项目土地价格、参照当地扣除项目金额标准、同期同类房地产销售价格等因素,科学合理确定不同房地产类型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并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第三十八条符合上述核定征收条件的,应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要求,从严、从高确定核定征收率。税务人员应对房地产项目开展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核查,经主管地税机关集体审议并报上一级地税机关备案后,通知纳税人补缴税款或办理退税。

第四章风险防控

风险防控,是按照《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税收风险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以房地产开发项目税收为征管对象,以风险管理为导向,以信息化为支撑,以专业化管理为保障,对土地增值税申报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风险识别,实施风险应对,以降低土地增值税税收损失率。

第一节目标规划与指标管理

第三十九条省地方税务局业务部门、各市地方税务局税收风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根据年度工作重点,结合实际,制定税收风险管理年度计划,报送省地方税务局税收风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四十条省地方税务局税收风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整合省地方税务局各业务部门、各市地方税务局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的税收风险管理年度计划,确定风险实施方案的模型、时限等,形成总的年度计划,据此开展全省地税系统的税收风险管理工作。

第四十一条各级业务部门负责土地增值税税收风险指标和模型的设计、汇集。应认真开展行业调研,积累清算案例,探索成本控制内在规律,建立科学有效的风险指标和模型。同时,定期开展风险指标和模型的验证,及时更新,不断提升成本风险识别水平。

第四十二条各市地方税务局可结合当地工作实际,将清算审核和风险管理进行有机整合,借助专业纳税评估力量对房地产开发项目清算申报资料进行专项评估。通过评估发现清算数据风险点,并及时加以识

别、分析和应对,切实提高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工作质量,有效降低涉税风险。

第二节风险识别

第四十三条风险识别是指地税机关运用风险分析工具,对纳税人的涉税信息进行扫描、分析,发现容易产生税收风险的领域、环节或纳税人群体,为税收风险管理提供精准指向和具体对象。

第四十四条土地增值税风险识别主要包括预征环节的税收风险识别和成本费用管控环节风险识别。

第四十五条预征环节的税收风险识别,应重点关注销售单价是否真实、已售建筑面积是否足额申报、是否按规定进行预征申报等。

第四十六条销售单价风险识别,应对申报的销售单价,通过市场调查、典型案例分析、发票和预收款收据开具信息,获取相同或近似销售日期和地理区位的房地产销售单价均值,进行比对。

第四十七条预收款申报风险识别,应对申报的预收款收入,与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信息进行比对;与流转税销售不动产税目税基比对。

第四十八条销售进度风险识别,获取发票开具信息标明的建筑面积,计算其占全部房源信息建筑面积的比例,与85%进行比对。

第四十九条通过主动采集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第三方信息和定期实施实地巡查,完成下列开发产品对外投资和视同销售的风险分析和识别:

(一)以开发产品作价对外投资

将契税申报缴纳信息和国土、房管部门权属转移信息,分别与纳税人申报的已售房源信息进行比对。

(二)视同销售

通过实地核查,调查是否存在视同销售的交易事项,是否按规定计价。

(三)以房抵债

获取项目开发产品的法院拍卖和执行信息,与纳税人申报的已售房源信息进行比对,识别以房换地、以房抵工程款或材料款、以房抵广告费、以房抵银行贷款本息等风险。

第五十条成本费用管控环节风险识别,应重点关注扣除票据是否合法、工程量是否真实和单位工程成本是否处于合理区间等。

第五十一条主管地税机关在进入清算申报审核环节后,应首先对扣除票据进行风险识别。

(一)大额票据风险识别

设定较大金额票据票载金额上限,超出上限时进行风险提示。

(二)违规发票风险识别

对纳税人申报的发票数据,与发票换版记录、发票字轨号码、批印年代比对,凡发现发票字轨号码缺失,以及与发票填开时间逻辑关系不一致的,及时进行风险提示。

第五十二条主管地税机关应运用源头监控环节获取的工程结算等

基础资料,以及从建筑工程主管部门获取造价指标,提取纳税人明细申报数据,重点围绕下列内容进行风险识别:

(一)决算金额与预算金额、合同造价比对

提取开发项目建筑工程造价和工程总承包合同标明的造价,分别与纳税人申报的相应建筑工程决算金额比对分析。

(二)土建工程平方米造价比对

申报的建筑工程单位成本,与开工年份建筑工程主管部门公布的相应建设工程单位(平方米)造价进行比对分析。

(三)主要建筑材料用量比对

将钢材、商砼、水泥等主要材料耗用数据,与当地相应工程主要材料用量标准比对分析。

(四)关联企业比对

将主要建筑材料供应商、建筑总承包商的投资人等信息,与纳税人税务登记信息比对分析。

第五十三条土地成本风险的比对识别。

(一)契税申报信息比对

纳税人申报的土地成本金额、土地面积,与纳税人获得土地时缴纳契税时申报的税基和土地面积进行比对。

(二)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与国土部门提供的土地出让信息比对。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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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标 签】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派发股息红利扣缴个税 【颁布单位】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鲁地税所字﹝1994﹞15号 【发文日期】1994-12-03 【实施时间】1994-12-03 【 有效性 】条款失效 【税 种】个人所得税 注释:条款废止,第三条废止,参见《山东地税发布已失效或或已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莱芜市财税局: 为进一步搞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现将在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中发现的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关于误餐补贴免征税额的确定问题 误餐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省财政厅鲁财税字(1994)第31号文第一条规定(标准为:早餐6角,午、晚餐各1元)是指临时外出,必须在外就餐,而领取的误餐补助费才能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于超过上述标准发放的误餐补助费,应全部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企业通过金融部门向个人代发的各种债券利息收入征税问题 个人除国务院批准发放的金融债券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外,其它债券利息收入均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关于个人取得的法人股股息、红利征收个人所得税界定问题 凡是股份制企业以现金、送股形式,发、送给个人法人股的股息、红利,视为个人股,征收个人所得税。凡是股份制企业以转帐形式,发、送给法人股的股息、红利,经税务部门核实后确定,如企业代个人购买的,并将利息、红利分发给个人的,一律征收个人所得税。关联知识: 1.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财税-房企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的情形

据财税政策,预征土地增值税是在还没有正确计算出房地产项目增值率的情况下,为确保税款平稳,均匀地流入国库而采取的预先征收土地增值税的办法,通常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征收。需要重点提示的是,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并非皆可预征,房企在以下特殊情形下,可以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一是当地税务机关规定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是营业税改增值税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为预收款减去应预缴增值税税款的余额; 四是对未按预征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从限定的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加收滞纳金。 对于预征土地增值税,国家财税部门只是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具体执行则是依据各省市税务机关的政策法规来进行。对于确定暂不清算的可清算项目,主管地税机关应定期作出评估,根据项目情况、税收收入进度情况、清算审核工作安排情况确定清算申报时间,并通知纳税人办理清算申报。 纳税人接到地税机关清算申报通知后,停止该项目土地增值税预缴。笔者经归纳梳理,确认土地增值税暂不预征的十种特殊情形,供房企纳税人计算申报预缴土地增值税时参考和借鉴,避免财税风险。 情形一北京: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政策规定销售各类

保障性住房取得的收入,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保障性住房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指定经营单位回购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以及按照政策规定向特定对象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含比照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管理)等具有保障性质的各类住房。此外,北京、上海、广州、天津、辽宁、山东、福建、湖北、四川等省市均明确规定保障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情形二广州:经济适用住房不实行预征土地增值税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纳税人承建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经济适用住房不预征土地增值税,竣工决算后,按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 如《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2号)第一条第四款明确,对符合广州市人民政府“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及“经济适用住房(含解困房)”规定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待其项目符合清算条件时按规定进行清算。 情形三武汉:预售工业园区内厂房车间经审批土地增值税暂不预征 《武汉市地税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武地税发〔2010〕62号)第一条第三款明确了土地增值税预收管理的问题:纳税人预售新建经济适用房或工业园区内厂房车间,应填报《预售经济适用房或工业园内厂房车间收入不预征土地增值税审批表》,经主管税务机关税政部门审批后,土地增值税暂不实行预征,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据实征收。对新建经济适用房或工业园内厂房车间项目中的其他房地产,应分开核算,并按规定预征土地增值税;凡未分开核算的,对该项目一律按规定预征土地增值税。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欠税公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公告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欠税公告管理工作规范(试 行)》的公告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5.01.29 【实施日期】2015.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欠税公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公告 现将《欠税公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予以发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15年1月29日 欠税公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地税机关的欠税公告行为,督促纳税人自觉缴纳欠税,防止

新的欠税发生,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 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欠税公告是指公告机关依法对欠缴税款纳税人的欠税情况,以正式文书的形式签发公告决定,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定期进行公告,督促欠税纳税人积极清理缴纳欠缴税款的税收管理行为。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公告机关为县(市、区)以上地税局(分局)(不含宁波)。 公告的欠税类型 第四条本规范所称欠税是指纳税人超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纳税人超过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纳税期限(以下简称税款缴纳期限)未缴纳的税款,包括: (一)办理纳税申报后,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二)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期限已满,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三)税务检查已查定纳税人的应补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四)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五)纳税人的其他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本规范公告的欠税不包括滞纳金和罚款。

山东地税:纳税申报(老会计人的经验)

山东地税:纳税申报(老会计人的经验) 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发生法定纳税义务后,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内容,在申报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有关纳税事项及应缴税款的法律行为,是界定纳税人法律责任的主要依据,是税务机关税收管理信息的主要来源和税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一、纳税申报基本要求 一是必须按期申报,二是必须如实申报。 1.对纳税人的申报要求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2.对扣缴义务人的申报要求 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纳税申报内容 纳税申报内容是指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申报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主要内容包括:税种、税目,应纳税项目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项目,计税依据,扣除项目及标准,适用税率或者单位税额,应退税项目及税额、应减免税项目及税额,应纳税额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额,税款所属期限、延期缴纳税款、欠税、滞纳金等。 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并根据不同的情况相应报送下列有关证件、

2019山东春季高考财会类专业知识试题(二模)

2019年春季高考第二次模拟考试 财经类专业知识试题 本试卷分第Ⅰ卷(选择题)和第Ⅱ卷(非选择题)两部分。满分200分,考试时间120分钟。考生请在答题卡上答题,考试结束后,将本试卷和答题卡一并交回。 第Ⅰ卷(选择题,共100分)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50个小题,每小题2分,共10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项符合题目要求,请将符合题目要求的选项字母代号选出,并填涂在答题卡上) 1. 甲公司2018年5月31日A商品的账面价值50万元,同期市场销售价格为48万元,估计销售该商 品需要发生销售费用等相关税费3万元。该种商品按可变现净值计价金额为() A.47万元 B.51万元 C.45万元 D.48万元 2. 下列经济业务发生后,使资产和权益总额增加的项目是() A.收取外单位货款 B.收到投资者投人的专利权 C.将资本公积转增资本 D.从净利润中提取盈余公积 3. 记账凭证汇总表账务处理程序的缺点是() A.能反映账户间的对应关系 B.增加了登记总分类账的工作量 C.不便于检查核对账目 D.不便于进行试算平衡 4. 出纳人员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的依据不包括( ) A.现金收款凭证 B.现金付款凭证 C.银行存款收款凭证 D.银行存款付款凭证 5. 三栏式明细账的登记依据不可能的是( ) A.记账凭证 B.所附的原始凭证 C.所附的原始凭证汇总表 D.所附的购销合同 6. 下列关于结账的说法正确的是() A.年度终了结账后必须更换所有的账薄 B.只需结出各种账簿的期末余额即可 C.年结时,部分总账账户应当结出全年发生额和年末余额 D.年结时,需要结计本年累计的,除在摘要栏注明“本年累计"字样外,还应在该行下面画两条通栏红 线 7. 下列账户的明细账,可在借贷双方栏目下分别设置多栏的是( ) A.制造费用 B.本年利润 C.其他业务收入 D.生产成本 8. 下列各项中属于收人的是() A.销售商品收人 B.罚款所得 C.实收资本 D.捐赠所得 9. “研发支出”科目按所归属的会计要素分类,属于( ) A.负债 B.资产 C.所有者权益 D.成本 10. 差旅费报销单按填制的手续及内容分类,属于原始凭证中的() A.一次凭证 B.累计凭证 C.汇总凭证 D.专用凭证 11. 下列关于实物资产清查方法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有() (财会类专业知识试题共8页) 第1 页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管理规程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管理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略。 第二条山东省地方税务机关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管理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完税证明的样式由山东省地方税务局按照总局规定统一制定。 第四条完税证明的开具有按年批量打印和依申请单张开具两种方式,其中依申请单张开具分为依申请单张打印和依申请手工开具两种方式。 第二章按年批量打印 第五条按年批量打印完税证明指年度结束,地税部门核实后,为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扣缴单位的纳税人一次性批量开具年度完税证明,并由邮政部门统一寄送。 第六条按年批量打印完税证明的工作流程:省局打印条件维护→税收管理员数据认定→逐级审核确认→省局打印数据导出→邮政部门打印寄送。 第七条年度结束后,省局个人所得税管理人员根据当年确定的开具范围进行打印条件维护。 第八条税收管理员应在上级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数据认定。并注意核实以下情况: (一)扣缴单位地址和邮编;(二)纳税人姓名、证件号码、纳税情况、是否能够寄送等;(三)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条以下纳税人不予按年批量打印完税证明: (一)汇总纳税扣缴单位的纳税人;(二)已为其单张开具过完税证明的;(三)无法通过扣缴单位送达完税证明的纳税人;(四)证件号码等不可修改信息存在错误的纳税人;(五)虚构的纳税人;(六)将本应属于

多名纳税人的税款汇总于一人的纳税人;(七)无法为其正确开具完税证明的纳税人;(八)税务人员认为存在疑点或不应开具完税证明的纳税人。 第十条对认定过程中,扣缴单位主管地税机关发生变化的,原主管地税机关应先对其予以认定。 第十一条各级应对认定数据进行进一步审核,对认定全面并准确的,应予确认。 第十二条对邮政部门第一次寄送未送达并退至主管地税机关的完税证明,税收管理员应对其地址和邮编进行进一步核实,并及时交付邮政部门进行二次投递。 第十三条按年批量打印完税证明原则上应在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完成。 第三章依申请单张开具 第十四条依申请单张开具完税证明指纳税人申请地税机关开具,经核实无误后为其开具。 第十五条纳税人申请地税机关为其单张开具完税证明应本人持以下资料到其扣缴单位主管地税机关进行申请开具: (一)纳税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二)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申请核实表;(三)纳税人取得收入的凭据;(四)扣缴单位的纳税人收入证明(手工开具的提供);(五)主管地税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纳税人无取得收入凭据的,应提供扣缴单位的纳税人收入证明。 第十六条为他人申请开具完税证明的,应提供委托授权资料。 第十七条实行明细申报的扣缴单位的纳税人提出申请,主管地税机关核实后,应当为其单张打印完税证明,以下情况除外: (一)已经开具过完税证明的;(二)证件号码等不可修改信息存在错误的纳税人;(三)虚构的纳税人;(四)将本应属于多名纳税人的税款汇总于一人的纳税人;(五)无法为其正确开具完税证明的纳税人;(六)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减免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文件 浙地税发〔2007 〕63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 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减免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 为了更好地促进全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全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减免审批工作,经研究,对水利建设专项资金有关减免政策规定进行细化和补充,现明确如下: 一、减免条件的细化和补充 (一)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和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且与上述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可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定额减免500元当年应缴的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减免额度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上述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按每户每年定额1000元为限额减免应缴的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二)经市(地)级以上政府部门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企

业,其资源综合利用部分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可减免应缴的水利建设专项资金;若企业不能分开核算资源综合利用部分和非资源综合利用部分收入的,一律按规定征收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三)大宗商品贸易企业,其销售毛利率在5%(含)以下的,可减免应缴的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销售毛利率是指销售收入减去销售成本和税金之后的销售毛利润除以销售收入后得到的利润率。 (四)对承担粮油、食糖、盐、猪肉、饲料、药品、农资等政府指令性储备或销售任务的企业,其政府指令性储备或销售任务的收入可给予免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若企业不能分开核算指令性项目和非指令性项目收入的,一律按规定征收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五)银行业的联行往来业务(即同一银行总分支机构或所属各分支机构之间的资金帐务往来)收入,对其中由于重复计算而虚增的业务收入,可给予免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六)保险公司免征营业税险种的业务收入,可给予免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七)同一集团公司内部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企业由于管理体制原因,相互之间对产品进行平销或由总公司收购下属企业产品后统一对外销售。对由于这种情况造成重复计算而虚增的销售额,可给予免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八)符合省政府《关于推进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3〕31号)规定支持的先进制造业企业,

无产权车位涉及的土地增值税问题

无产权车库(位)涉及土地增值税问题 对于无产权的车库(位)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的处理,各地规定不一致,有着显著的地方特色,这里的无产权车库(位)是指无法办理产权证的地下车库(位)。 无产权车库(位)根据用途又分为普通车库(位)、人防车库(位)、机械车库(位)等。 (一)普通车库(位) 1.转让——不计收入,不扣成本 按照以上方法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具有代表性的省市如下:《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函[2012]92号)文件规定,无产权地下停车位取得的收入,不计入土地增值税收入,其成本费用地方税务机关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不允许扣除。其他无产权的建筑物等比照执行。 2.作为公共配套设施 作为公共配套设施时,处理方法与有产权配套设施的处理方法一致,如《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大地税函[2008]188号)规定,纳税人开发的,无偿供物业管理等部门使用的经营用房产、设施,如全体业主实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该房产、设施权利的,允许计入公共配套设施。 3.自用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管理办法>》(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规定,纳税人将公共配套设施等转为自用,不确认收入,其应当分担的成本、费用也不得扣除。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大地税函[2008]188号)规定,如纳税人开发的配套设施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物业管理部门实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该房产、设施权利的,不允许计入公共配套设施,且在对整个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亦不得列入清算范围,其分摊的土地成本、各项开发成本、费用、税金等,不得在清算时扣除。 4.出租 出租又根据出租的期限不同,分为几种情况。 (1)出租期限与商品房同等期限,计收入、扣成本 当出租期限等同于商品房使用期限时,税务机关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视同销售处理。 例如,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发布《湖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鄂地税发[2008]207号)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对于停车场(车库),仅转让使用权或出租使用期限与建造商品房同等期限的,应按规定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合理计算分摊的相关成本、费用”。 (2)出租,不计收入、不扣成本

浙地税发〔2007〕69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文件 浙地税发〔2007〕69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 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 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全国税务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872号)、《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税务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办发〔2006〕92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7〕38号)的精神,我局对现行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有关清理结果通知如下: 一、全文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155件 1、《浙江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几个具体政策问题的答复》(〔87〕税政三1507号)。 2、《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暂缓征收房产税的通知》(〔87〕税政三1922号)。

3、《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划分等级等问题的通知》(〔89〕税政三040号)。 4、《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外籍人员的工资、薪金含有假设房租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989〕浙税外023号)。 5、《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报批手续的通知》(〔89〕税政三336号)。 6、《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90〕浙税三004号)。 7、《浙江省税务局关于交通运输部门用贷款购买的船征收车船使用税的通知》(〔92〕浙税三124号)。 8、《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征收治理太湖流域杭嘉湖骨干工程建设集资款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92〕浙税三143号)。 9、《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征收治理太湖流域杭嘉湖骨干工程建设集资款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92〕浙税三155号)。 10、《浙江省税务局关于中国物资储运公司所属物资储运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92〕浙税三159号)。 11、《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外贸系统征收治理太湖流域杭嘉湖骨干工程建设集资款有关问题的复函》(〔92〕浙税三165号)。 12、《浙江省税务局关于交通运输部门用贷款购买的车辆征收车船使用税的通知》(〔93〕浙税三5号)。 13、《浙江省税务局关于港台艺员应邀来我省演出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浙税外〔1993〕30号)。 14、《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中的中方职工征收个人调节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浙税外〔1993〕31号)。

山东省地税网上申报系统操作手册

山东地税网上申报系统用户操作手册 第一章前言 1.1 综述 山东地税网上申报项目作为山东地税税务管理信息系统项目的一部分,依托于山东省现有网络技术和税收征管模式的发展变化,以完成“网上报税”为核心的任务,为纳税人提供安全、便捷、完整的申报、纳税服务。 网上申报系统主要包括涉税通知、纳税人信息管理、填写申报表、正式申报、网上划款、申报查询、划款查询、退出系统几部分。 本篇将对各功能模块逐一介绍。 1.2 前期准备工作 纳税人在登录到本系统进行申报、缴款业务之前,应首先到征收大厅办理税务登记及相关业务(如税种鉴定、签属税银协议、网上申报方式等)。税务人员将纳税人登记、鉴定等信息保存到征管系统后,由网上申报管理人员登录到网上申报管理平台,完成纳税人的发行工作。而后纳税人即可登录到网上申报系统开始申报、缴款业务。 1.1 综述 山东地税网上申报项目作为山东地税税务管理信息系统项目的一部分,依托于山东省现有网络技术和税收征管模式的发展变化,以完成“网上报税”为核心的任务,为纳税人提供安全、便捷、完整的申报、纳税服务。 网上申报系统主要包括涉税通知、纳税人信息管理、填写申报表、正式申报、网上划款、申报查询、划款查询、退出系统几部分。

本篇将对各功能模块逐一介绍。 1.2 前期准备工作 纳税人在登录到本系统进行申报、缴款业务之前,应首先到征收大厅办理税务登记及相关业务(如税种鉴定、签属税银协议、网上申报方式等)。税务人员将纳税人登记、鉴定等信息保存到征管系统后,由网上申报管理人员登录到网上申报管理平台,完成纳税人的发行工作。而后纳税人即可登录到网上申报系统开始申报、缴款业务。 第二章系统登录 2.1 概述 系统登录功能主要是实现对纳税人登录到网上申报系统进行身份检查,纳税人登录时必须通过输入自己的纳税人识别号、密码及正确输入校验码才能登录,否则不允许登录到网上申报系统。 2.2 登录 原网上报税用户登录时密码不变. 新办理用户登录到网上申报系统的初始密码,由税务人员在纳税人发行模块设置的。如果税务人员在纳税人发行时未设置密码,则默认密码为111111。 2.2.1 处理流程 2.2.1.1主要流程 开始→输入地税局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d41600070.html,→输入纳税人识别号、密码及校验码→点击“登录”按钮请求登录到网上申报系统→登录成功。 2.2.1.2流程说明 1、正常流程

旧房转让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分析

旧房转让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分析 旧房转让计算土地增值税关键在扣除项目的确定上,笔者对扣除项目及有关问题作提出自己的意见,供朋友们参考: 什么是旧房?《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第七条规定:“新建房是指建成后未使用的房产。凡是已使用一定时间或达到一定磨损程度的房产均属旧房。使用时间和磨损程度标准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地方税务局具体规定。”笔者查了一下,河南省的规定很简单:使用一年以下(含一年)的房屋为新房,使用一年以上的为旧房。 经过分析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相关文件规定,笔者认为旧房转让扣除项目有四项: 一、旧房的土地价值。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第十条规定,旧房的土地价值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国有房产(包括国家机关、国有企业等单位)在转让时,一般要求评估。在评估报告中列明土地价值和房屋价值。但在开具发票时,土地价值和房屋价值一般没有分开。该条规定“对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未支付地价款或不能提供已支付的地价款凭据的,不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从规定中可以看出,旧房的土地价值如果想单独扣除,一是必须支付了地价款;二是必须取得支付地价款凭据。除了国有房产,非国有房产(包括民营企业、个人等)很难符合上述条件。 二、旧房的建造价值。按照土地增值税税法的相关规定,旧房的建造价值的扣除,首先选择按照“房屋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计算的房屋成本价”扣除。重置成本又称现行成本,是指按照当前市场条件,重新取得同样一项资产所需支付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金额。成新度是指旧房的新旧程度,比如有8成新,成新度折扣率就是80%。一处房产经评估如果重置成本为100万元,允许扣除的旧房的建造价值为100×80%=80万元。《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48号)第五条规定“可委托经省以上房地产管理部门确认评估资格并报税务部门备案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受理有关转让房地产的评估业务。”如果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二条的规定,旧房的土地价值和建造价值可以按照发票所载金额,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计算时“每年”按购房发票所载日期起至售房发票开具之日止,每满12个月计一年;超过一年,未满12个月但超过6个月的,可以视同为一年。如果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抵扣的,发票所载金额按照不含税价加计扣除;如果不能抵扣的,按照含税价加计扣除。 三、税金及附加。可扣除的税金及附加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营改增之前,还包括营业税。营改增后,由于转让收入为不含税价,因此不包括增值税。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第十一条规定:“对于个人购入房地产再转让的,其在购入时已缴纳的契税,在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中已包括了此项因素,在计征土地增值税时,不另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如果企业选择按照发票金额加计扣除的方法,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二条规定“对纳

第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发票管理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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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9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意见的公告 政策类别:税收法规?征 收管理效力区域:浙江法规所属行业:不限 发文单位: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发文字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1年第9号 发文时间:2011- 12-29 调整字体大小分享至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务院第587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和有关文件的规定,我局制定了若干贯彻实施意见,现予以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一、发票保证金问题 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的,主管地税机关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缴纳保证金,保证金缴纳金额为1万元。地税机关在收取保证金时应按《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开具《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缴入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

临时在本省以内跨县市从事经营活动的,可以凭《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地税机关不得收取发票保证金。 纳税人按主管地税机关要求的期限缴销发票的,应及时退还发票保证金;纳税人未按主管地税机关要求的期限缴销发票的,由保证人或以发票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纳税人未按期缴销发票,以发票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的,按“税务部门其他罚没收入”科目缴入国库。 二、发票真伪查询渠道 我省地税系统提供以下发票真伪查询、辨别渠道。 (一)可查看发票背面印制的防伪说明进行对照; (二)通过网络,普通用户登陆,手机用户登陆https://www.360docs.net/doc/d41600070.html,进行查询; (三)短信查询,发送“fp#十二位发票代码#八位发票号码#”到“12366”进行查询(目前限移动手机用户); (四)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电话进行查询; (五)持发票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真伪鉴别,各级税务机关受理后负责鉴别发票的真伪,如鉴定确有困难的,提请发票监制单位协助鉴定。 三、跨市、县开具发票问题 发票只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市、县范围内开具使用。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规定的特定情形除外。

地下车位在土地增值税中的分摊和筹划分析

《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第(三)款中,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公共设施的处理原则,第3项明确“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其中包括地下车库,因为地下车位、地下室与地下车库特点相同,下文以地下车库为例进行分析。 地下车库属于稀缺产品,很多城市一库难求,必须摇号分配,销售收入能够和投入成本持平甚至是盈利。此时地下车库销售时土地增值税增值率一般为正值。 在二三线城市,地下车库收入和成本倒挂,即地下车库的销售收入一般低于其成本,以我们服务过的某房地产企业开发的某项目为例,企业每个地下车库建筑面积为36平方米,投入成本为3500元/㎡,不考虑分摊土地成本的情况下,投入成本为36*3500=126,000元,而销售收入为含税价10万元/个,收入和成本明显倒挂。 合理利用倒挂的特点,制定销售车库策略,是企业必须思考的问题。 以河北为例,《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地方税有关业务问题的解答》第三条明确,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住宅、商铺、车库等不同类型产品的,应划分为普通住宅、

非普通住宅、其他(商铺、车库等)三类分别计算增值额。房地产开发商与购房者签订地下室、车库转让合同的,其收入计征土地增值税,其成本费用允许按照对应配比原则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扣除。对于赠送地下室、车库的情形,按购买房地产的金额一并核算,收入不再区分类型,其成本费用归集到购买的房地产类型进行扣除。 假定开发项目中“其他类房产”属于以下情况: (1)仅有地下车库,该清算对象增值率为负值; (2)地下车库+零星商业,该清算对象增值率为负值;如果该开发项目要实现盈利,在普通标准住宅不确定的情况下,非普通标准住宅土地增值税增值率一定为正值,才有可能实现企业的目标。 此时,如果单独销售,清算对象中“其他类房产”——地下车库无须缴纳土地增值税,但是,非普通标准住宅要缴纳大量的土地增值税,企业整体负担加重。 如果企业对业务模式变通、改变销售模式,变单独销售车库含税价10万元/个,变为“原来的住宅价格+10万元”可购买住宅一套含地下车库一个。 在销售收入没有减少的前提下,企业既实现了住宅和地下车库的销售,在未来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地下车库归集时还可以随房确定,利用车库收入和成本倒挂的现实情况大幅降低非普通标准住宅的土地增值税。

山东地税网上申报系统操作指南

网上办税指南操作指南 一、网上申报 山东地税网上申报项目作为山东地税税务管理信息系统项目的一部分,依托于山东省现 有网络技术和税收征管模式的发展变化,以完成“网上报税”为核心的任务,为纳税人提供安全、便捷、完整的申报、纳税服务。 网上申报系统主要包括涉税通知、纳税人信息管理、填写申报表、正式申报、网上划款、申报查询、划款查询、退出系统几部分。 (一)前期准备工作 当您在登录到本系统进行申报、缴款业务之前,应首先到征收大厅办理税务登记及相关业务(如税种鉴定、签属税银协议、网上申报方式等)。税务人员将纳税人登记、鉴定等信息保存到征管系统后,由网上申报管理人员登录到网上申报管理平台,完成纳税人的发行工作。而后纳税人即可登录到网上申报系统开始申报、缴款业务。(纳税人识别号: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登记后编制的唯一的识别号,密码:初始密码由税务人员在纳税人发行模块设置的。 纳税人也可以通过纳税人信息管理模块修改自己的密码)。 (二)如何使用网上申报功能 正常流程开始→输入网上申报系统地址→输入纳税人识别号、密码及校验码→点击“登录”按钮请求登录到网上申报系统→登录成功。 图一登录山东地税网上申博系统页面

图二输入纳税人识别号、密码、校验码 图三成功登录后 (三)涉税通知 进入大厅界面(即可看到涉税通知)→点击涉税通知→点击查看通知 图四查看通知界面 (四)填写申报表 在山东省济南市地方税务局网络申报系统操作平台中按照“用户登录”→“填写申报

表”→“网上申报系统”→“营业税(菜单)”→“营业税主表(菜单项)”→“营业税主表页面”的顺序进入后填写数据。 图五营业税录入主界面 图六保存后主界面显示

土地增值税清算分期的确定

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与分期的确定 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与分期的确定,对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税负有着巨大的影响。 清算单位应该如何确定,分期如何划分呢?我们通过对部分地区的土地增值税政策进行梳理,希望给大家带来一些帮助。 一、发改委立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一条“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明确,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上述国家有关部门是指发展改革部门,或者履行项目备案职能的经信委、计经委等部门。 例如,国地税合并后的江西省税务局,在《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6号)第一条“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的确定”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应依据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或核准的项目文件确定。 2014年6月13日,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发布的《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地方税有关业务问题的解答》第二条“国税发〔2006〕187号第一条中"国家有关部门"具体指哪个部门?依据哪个部门规定确定

分期?”明确:一般应以发改部门发放的《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或《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证》所载内容为依据,如证书中标注不详细或备注中明确"以规划部门最终审批条件为准"的,则应结合规划部门审批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来确定清算单位和项目分期。 需要注意的是,《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地方税有关业务问题的解答》第二条答复中“如证书中标注不详细的”其实是个坑,解释权在当地税务局,企业需要小心。 二、会计核算单位 其实,除了国家有关部门的立项,房地产成本核算才是真正的核算项目。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房地产成本核算的最基本的核算项目或核算对象为单位计算。 例如,《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大地税函[2008]188号)第一条第(四)款规定,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分期分批开发的,其清算单位按纳税人成本核算的最基本核算项目或核算对象为单位计算。 只有主管税务机关认为纳税人的核算项目或核算对象划分不合理的,可按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核算单位或核算对象进行清算。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规程[试行]的公告》(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第十六条规定,

浙江地税(个税)申报操作

浙江地税(个税)申报操作 浙江地税网上申报浙江地税网上申报FAQ 浙江地税申报地址:https://www.360docs.net/doc/d41600070.html,/ ● 个税全员申报软件2.0升级到3.0的步骤(解决法定扣除数1600问题): 下面的网址是升级方法: https://www.360docs.net/doc/d41600070.html,/lhds/index1.htm ● 个税全员申报注意事项:(必读)1、首次安装后的个税软件只有一个用户,即超级用户,用户名为:admin,口令:111111。超级用户只有[系统管理]的权限,要进入其它菜单进行操作,必须增加新的用户(普通用户),新增加的普通用户初始口令为111111。用admin添加新用户的方法:点击“系统管理”-->操作员维护-->点“添加”-->输入编号如 “01”、姓名为你自己的的名字。再退出系统,重新打开软件,输入刚才添加的用户编号(如01)密码:111111。2、admin用户只能在系统设置时用。其它的功能操作要用您刚添加的用户登录进去操作。3、用操作用户登录一般情况下要做的流程:(1)、系统管理-->工资表项目设置.(2)、个人信息管理-->员工信息管理、股

东信息管理.(3)、工资管理-->工资表.(4)、支付个人收入管理-->正常工资表明细(其它的收支按收入性质归口操作).(5)、个人所得税管理-->二个产生.(6)、数据交换-->生成上报数据、上传上报数据. 4、如果在没有上传上报数据前,要修改工资数据,先撤消上报数据,再修改工资数据,然后重新从上面的第五步(5)开始操作,注意一定要 点“重置”。5、上报的数据应是您单位里所有员工(包括没有达到应纳税额数的员工)。6、连接通信地址://218.75.120.139:2048 7、下载程序包并安 装后,运行Grsds.exe 8、个税里养老保险项目只作为个人收入扣除数,不参与养老保险正常申报。9、对个税 软件要进行备份,以防计算机坏后,丢掉员工的数据,备份可以把整个个税管理软件复制到U盘里,最好每月做一次。10、要注意区别进入个税软件时与上传数据时要录入的用户名和口令,不能录错,否则就不能进入个税全员管理软件或上传个税扣缴数据。11、批次号长度为10位,格式为 “年月日”+“顺序号”,在产生 上报数据时,批次号由系统自动产生,在批次号信息的下方,会显示此次产生上报数据中包含哪张表及多少记录被产生。当没有任何数据产生时,说明此批次号数据为空,没有任何数据组成。一般情况下,一个月只需要一个批次号,除非有员工漏报需增加的情况下,对新增加的数据产生一个批次号。

xxxx年第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9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意见的公告 政策类别:税收法 规征收管理 效力区域:浙江法规所属行业:不限 发文单位: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发文字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 告2011年第9号 发文时间: 2011-12-29 调整字体大小 分享至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务院第587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和有关文件的规定,我局制定了若干贯彻实施意见,现予以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一、发票保证金问题 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的,主管地税机关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缴纳保证金,保证金缴纳金额为1万元。地税机关在收取保证金时应按《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81号)规定开具《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缴入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

临时在本省以内跨县市从事经营活动的,可以凭《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地税机关不得收取发票保证金。 纳税人按主管地税机关要求的期限缴销发票的,应及时退还发票保证金;纳税人未按主管地税机关要求的期限缴销发票的,由保证人或以发票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纳税人未按期缴销发票,以发票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的,按“税务部门其他罚没收入”科目缴入国库。 二、发票真伪查询渠道 我省地税系统提供以下发票真伪查询、辨别渠道。 (一)可查看发票背面印制的防伪说明进行对照; (二)通过网络,普通用户登陆https://www.360docs.net/doc/d41600070.html,,手机用户登陆https://www.360docs.net/doc/d41600070.html,进行查询; (三)短信查询,发送“fp#十二位发票代码#八位发票号码#”到“12366”进行查询(目前限移动手机用户); (四)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电话进行查询; (五)持发票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真伪鉴别,各级税务机关受理后负责鉴别发票的真伪,如鉴定确有困难的,提请发票监制单位协助鉴定。 三、跨市、县开具发票问题 发票只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市、县范围内开具使用。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规定的特定情形除外。 四、发票开具内容问题

土地增值税4大纳税筹划案例

土地增值税4大纳税筹划案例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筹划主要是在税法允许的大前提下,尽可能增加可扣除项目,降低增值率,即从降低计税依据和适用税率两个角度出发进行筹划。本文以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主体,从土地增值税本身的特点出发,围绕以下四个方面对该税种的纳税筹划进行阐述: 一、利用利息支出扣除进行纳税筹划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房地产开发业务的过程中,一般都会发生大量的借款,利息支出是不可避免的,而利息支出的不同扣除方法会对企业应纳的土地增值税产生很大的影响。根据税法规定,与房地产开发有关的利息支出分两种情况确定扣除。 第一,凡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按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的5%以内计算扣除。 房地产开发费用=允许扣除的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扣除比例(5%以内) 第二,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利息支出要并入房地产开发费用一并计算扣除。 房地产开发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扣除比例(10%以内) 以上两类计算扣除的具体比例,由省级人民政府具体规定。这种规定就为纳税人纳税筹划提供了机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房地产开发时,如果公式①中的利息支出大于公式②计算出的利息支出,则企业应正确分摊利息支出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如果前者小于后者,则企业可以不按照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提供金融机构证明,这样可以使扣除项目金额增加,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减少。 例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一批商业用房,支付的地价款为600万元,开发成本为1,000万元,假设按房地产开发项目分摊利息且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应扣除利息为100万元,如何为该公司利用利息扣除进行筹划?如果应扣除的利息支出为70万元时,又如何筹划呢?设当地政府规定的两类扣除比例分别为5%和10%。纳税筹划过程如下: 首先,计算。(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10%-5%)=(600+1000)×5%=80(万元) 其次,判断。当允许扣除的利息支出为100万元时,由于100>80,所以该公司应严格按房地产开发项目分摊利息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这样就可以按100万元扣除,否则只能按80万元扣除,计税依据将增加20万元,造成多缴税款;当允许扣除的利息支出为7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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