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支付密码系统业务管理办法(发文)

电子支付密码系统业务管理办法(发文)
电子支付密码系统业务管理办法(发文)

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电子支付密码系统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电子支付密码系统业务管理,规范操作,防范和化解支付风险,保障存款人及银行资金安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有关制度办法及有关规定等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及人行关于支付密码方面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第三条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电子支付密码系统(以下简称电子支付密码系统),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密码委员会办公室(现国家商用密码管理局,下同)有关技术规范与业务标准,依托自身计算机网络系统设计建设,用于对存款人身份及支付信息进行核验,控制结算账户支付操作的支付安全保障系统。

第四条电子支付密码系统核验设备及软件,由省联社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及国家密码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标准确定。

第五条电子支付密码是指存款人在签发票据和结算凭证时,通过支付密码器采集票据、结算凭证上的重要信息及数据进行加密运算,生成的一个唯一的包含存款人身份信息和支付信息的密码数据。

本办法所称存款人,是指在各行社营业机构开立本、外币银行结算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推广初期开立基本账户和自身有需求的客户

第六条支付密码器是存款人用于采集支付凭证信息编制电子支付密码的工具。

第七条电子支付密码系统实行统一管理省联社负责,分级实施行社负责本行社该项业务的推广及与当地人行沟通,各司其职、安全规范的原则。

统一管理,省联社统一负责电子支付密码系统的设计、建设及推广应用,统一负责电子支付密码的核验、业务管理与系统运行维护。

分级实施,省联社负责组织电子支付密码系统的实施及相关事项的处理、相关参数的设置、维护;行社负责本行(社)电子支付密码系统的推广应用、业务管理,并负责与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相关事项的协调。

各司其职,各级会计结算、科技部门各司其职,共同负责电子支付密码系统的管理。会计结算部门负责营业机构的业务培训、指导及电子支付密码业务的管理、监督;科技部门负责系统的管理、运行和维护。

安全规范,电子支付密码系统业务操作与系统控制严密、规范。电子支付密码系统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标准与规范,业务操作与系统管理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及省联社有关制度规定。

第八条处理电子支付密码业务的相关资料及证明文件,营业机构应将其纳入会计档案管理,与存款人开销户资料一并妥善保管。

第九条使用电子支付密码的结算账户,电子支付密码经确认后,支付指令可确保真实,并实时处理。原印鉴仍需加盖

第二章基本概念

第十条密码器的发行。存款人申购密码器时,营业机构通过联机方式,将空白支付密码器编号登记到电子支付密码系统,然后将产生的解锁密钥写入空白支付密码器,并登记表外账务。比照重要空白凭证管理

第十一条密码器的注册。当存款人要求使用非本系统发行的支付密码器时,营业机构在电子支付密码系统中登记密码器编号。

第十二条密码器的停用。营业机构根据存款人要求,将已在本电子支付密码系统登记过的支付密码器置为停止

使用状态。支付密码器停用期间编制的支付密码,将不能核验。

第十三条密码器的启用。营业机构根据存款人要求,将停用未超过30天的支付密码器,状态重新置为正常。支付密码器启用后可正常使用。

第十四条密码器的注销。营业机构根据存款人要求,将已在本电子支付密码系统登记过的支付密码器置为注销状态。注销后该支付密码器不能重新启用,同时,该密码器在本系统将不能再使用。

第十五条解锁密钥。当支付密码器主管密码遗忘或连续输入错误造成机具被锁定时,由该支付密码器中所加载账号的任意开户行,对此支付密码器进行解除锁定的密钥。

第十六条密码器解锁。营业机构根据存款人要求,用解锁密钥将支付密码器主管密码重新置为初始状态,并解除密码器的锁定。

第十七条账户密钥。电子支付密码系统根据账号和密码器编号等信息生成的,用于生成支付密码的密钥。

第十八条签名密码器。同一账号增发支付密码器时,用于对新增支付密码器进行授权的密码器。系统默认第一次加载账号的支付密码器为签名密码器。一户多机时,存款人可要求指定该账号下某支付密码器为签名密码器。一个账户只允许有一个签名密码器。

第三章支付密码器管理

第十九条空白支付密码器纳入重要空白凭证管理。营业机构应严格按照重要空白凭证管理规定及系统处理要求,逐个销号使用。

第二十条支付密码器的发行、账户加载、密钥更换、停用、启用、解锁以及账户的增加、减少或变更等管理类操作,必须联机进行,并确保支付密码器与业务终端通讯正常。

第二十一条存款人申请本办法第二十条所述支付密码器的各项管理类操作,应向开户行提出书面申请(见附件1),并按开户行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第二十二条营业机构办理本办法第二十条所述支付密码器的各项管理类操作前,必须确认存款人的合法身份,核对正确后方可进行相关操作。同时,必须严格执行授权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存款人领购支付密码器时,应向其开户行提交书面申请,加盖单位公章,并出具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身份证件;存款人为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的,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同时提供授权委托书及授权代理人身份证件,明确代理人身份及委托权限。开户行审核无误后,留存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办理支付密码器发行手续。

第二十四条存款人支付密码器丢失、损坏,应出具书面申请,加盖单位公章,并出具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身份证件,向密码器中加载账户的任一开户行申请停用或注销。存款人为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的,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同时提供授权委托书及授权代理人身份证件,明确代理人身份及委托权限。经办行审核无误后,留存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办理密码器停用或注销手续。

密码器的停用或注销即时生效。

第二十五条支付密码器在停用期间,营业机构不得对该支付密码器进行除启用、注销、删除账号及解锁外的其他操作。支付密码器停用后30天内存款人不办理启用手续的,系统自动将该支付密码器注销。

第二十六条支付密码器注销后,营业机构不得进行对该支付密码器进行除删除账号外的任何操作。营业机构应提醒客户慎用。

第二十七条停用未超过30天的支付密码器重新使用的,存款人可以提交书面申请,加盖单位公章,并出具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身份证件,向原停用行申请启用。原申

请行审核无误后,留存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办理支付密码器启用手续。

第二十八条停用或注销的支付密码器,停用或注销日前该支付密码器签发的支票在其有效期内有效;从停用或注销之日起,该支付密码器签发的全部凭证一律无效。

第二十九条支付密码器账户密钥更改,存款人应提交书面申请,加盖单位公章,并出具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身份证件,向该账户开户行申请变更。存款人为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的,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同时提供授权委托书及授权代理人身份证件,明确代理人身份及委托权限。开户行审核无误后,留存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办理密码器账户密钥变更手续。

从密钥更换日起,用原密钥签发的支票在其有效期内核验;用原密钥签发的除支票以外的其它凭证一律无效。

第三十条存款人遗忘支付密码器最高级别口令或支付密码器被锁后,可以提交书面申请,加盖单位公章,并出具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身份证件,向该支付密码器中加载账户的任一开户行申请解锁。存款人为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的,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同时提供授权委托书及授权代理人身份证件,明确代理人身份及委托权限。开户行审核无误后,留存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办理支付密码器解锁手续。

第三十一条支付密码器中增加、减少或更换账户时,存款人可以向该账户开户行提交书面申请,加盖单位公章,并出具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身份证件。存款人为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的,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同时提供授权委托书及授权代理人身份证件,明确代理人身份及委托权限。开户行审核无误后,留存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二条支付密码器发生故障时,存款人应向其领购银行提出更换申请,加盖单位公章,并出具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身份证件。存款人为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的,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同时提供授权委托书

及授权代理人身份证件,明确代理人身份及委托权限。经办行审核无误后,留存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收回“故障机”,并对该密码器做注销处理。

经办行对更换的新的支付密码器做发行处理。更换前签发的票据在有效期内仍然有效。

第三十三条收回的“故障机”营业机构应妥善保管。“故障机”的处理由行社与支付密码器厂家联系解决。

第三十四条存款人办理销户,还必须申请将该账户在所有已加载的支付密码器中删除。

第四章业务处理

第三十五条电子支付密码的使用范围为支票、银行汇票申请书、本票申请书、汇兑凭证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支付凭证。

第三十六条凡在级营业机构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均可申请使用电子支付密码。

第三十七条存款人申请使用电子支付密码时,须与营业机构签订《使用电子支付密码协议书》(见附件2),约定采用电子支付密码作为银行审核支付票据金额的依据,承诺以电子支付密码作为必要支付依据并承担票据责任。

第三十八条存款人申请使用电子支付密码后,在将票据或结算凭证提交银行前,除必须按照《票据法》的规定签章外,还必须将支付密码填写在票据或结算凭证的指定位置,作为银行审核支付款项的依据。

第三十九条电子支付密码应用碳素墨水或墨汁书写,不得涂改。支付密码填写涂改的不予受理

第四十条存款人使用电子支付密码后,在签发票据和规定的结算凭证时,票据和结算凭证上只有签章无支付密码,或只有支付密码无签章的,营业机构均不予受理。

第四十一条存款人签发支付密码正确的票据和结算凭证,但签章与预留银行印鉴不符,营业机构不予受理。

第四十二条出票人签发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营业机构应予退票,并按退票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屡次签发错误支付密码支票的,营业机构应停止其签发支票。

第四十三条营业机构受理使用支付密码的票据或结算凭证时,除按原规定审查有关要素及票据本身真伪外,在提交支付指令时还必须输入电子支付密码及票据或结算凭证的签发日期,在电子支付密码核验通过后方可办理支付。新版票据号码16位,支付密码器系统中输入后8位。

第四十四条行社应加强对存款人使用电子支付密码的宣传辅导人行为防范结算风险,统一推广,督促和引导其正确使用电子支付密码。

第四十五条行社要加强管理,严格执行权限管理规定,业务主管和业务经办的具体权限为:

(一)业务主管

1.密码器发行;

2.注册柜员;

3.注销柜员;

4.对用户信息、密码器信息、客户账号信息、日志等进行查询。

(二)业务经办

1.密码器停用;

2.密码器启用;

3.密码器解锁;

4.密码器注销;

5.密码器账号增加

6.密码器账号删除

7.密码器同账号增发

8.更换账号密钥

9.对用户信息、密码器信息、客户账号信息、日志等进行查询。

第五章中心管理

第四十六条电子支付密码系统的中心管理,主要是指在省联社科技中心进行对电子支付密码系统的相关设置、维护和管理,从而确保电子支付密码系统安全、可靠、稳定的运行。

第四十七条省联社科技中心负责电子支付密码系统的运行、维护及管理,负责电子支付密码系统密钥设置、数据备份与恢复、系统的重启与关闭等。

第四十八条电子支付密码系统系统管理人员的具体操作权限为:

(一)修改自身密码;

(二)启动、关闭支付密码系统服务程序;

(三)更新密钥;

(四)系统设置。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由省联社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各行社可根据自身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或操作规程,但不得与本办法相抵触。

第五十条本办法自印发自日起执行。

供货、款项结算问题:代销方式,供应商先发货,行社发售后与供应商结算,供应商支付的中间业务手续费收入记入“手续费及佣金收入的其他子项”。

大家新年好,在这里给大家拜个晚年!新年初始,省联社财务会计处就组织了这次培训,标志着支付密码系统上线已提上日常。现在我对今天的培训做个小结,讲的不到之处,请饶经理补充:

1、明确目标,积极准备,认真做好支付密码系统的推广、宣传、和解释工作:因该系统的

推广是在全省商业银行间同时进行的,不论是从发展中间业务收入角度,还是稳住客户资源角度,我们都应该积极响应。而推广的前提是我们自已要对业务很熟悉,知晓其利弊,比如安全性和授权限制等。才能进行宣传。凭证和收费标准省联社会有相关规定。

联社将会拿出具体的推广方案和培训方案。

2、新凭证启用

3、中午在中桥就餐。

行社组织柜面人员培训,如何使用、维护密码器及其功能。掌握操作要点,业务处理内部控制的管理。各行社结合省联社下发的管理办法细化流程,明确责任,建立指导督促检察机制,及时发现推广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培训班标志系统正式启动,进入重点推广阶段(2月1日-6月30日),确定开立基本账户的重点,新开基本账户100%推广,陈量客户30%,7月4日前上报总结材料报办事处。

7月1日-12月31日,普及推广阶段:新开基本账户95%,陈量客户6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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