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关于征求国家生态环境标准《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口二维码标识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关于征求国家生态环境标准《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口二维码标识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意

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生态环境部

•【公布日期】2021.11.08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关于征求国家生态环境标准

《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口二维码标识技术规范(征求意见

稿)》意见的通知

环办标征函〔2021〕36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支持开展固定污染源精细化、信息化管理,指导和规范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口二维码标识管理工作,我部组织起草了《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口二维码标识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根据《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制修订工作规则》规定,现公开征求

意见。标准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可登录我部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d419159907.html,/)“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请书面反馈我部(电子文档请同时发至联系人邮箱)。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1年12月12日。

联系人: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潘英姿、张云珂

电话:(010)65646213,65646178

邮箱:******************.cn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安门大街82号

邮编:100006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齐硕

电话:(010)84757222

邮箱:***************.cn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28号院

邮编:100012

附件: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口二维码标识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3.《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口二维码标识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1年11月8日附件1

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生态环境部华北督察局

生态环境部华东督察局

生态环境部华南督察局

生态环境部西北督察局

生态环境部西南督察局

生态环境部东北督察局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生态环境部环境发展中心

生态环境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

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

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

生态环境部信息中心

中国环境科学学会

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中国科学院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

中关村工信二维码技术研究院

中国二维码注册认证中心

全国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服务中心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

中国石油企业协会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

中国造纸协会

中国水泥协会

中国钢铁工业协会

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海螺创业控股有限公司

宝钢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国寰环境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南京国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环境保护有限公司

海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部内征求办公厅、综合司、法规司、水司、海洋司、大气司、气候司、土壤司、固体司、监测司、执法局、应急中心意见)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2021年3月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36号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已经2020年12月9日国务院第1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 2021年1月24日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排污许可管理,规范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污行为,控制污染物排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

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根据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分类管理: (一)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或者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较大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 (二)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较小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范围、实施步骤和管理类别名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拟订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制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范围、实施步骤和管理类别名录,应当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 第三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排污许可的统一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排污许可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和管理,提高排污许可在线办理水平。 排污许可证审查与决定、信息公开等应当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办理。

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排污许可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第二章申请与审批 第六条排污单位应当向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下称审批部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排污单位有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场所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按照生产经营场所分别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第七条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可以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也可以通过信函等方式提交。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排污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信息;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文件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材料; (三)按照污染物排放口、主要生产设施或者车间、厂界申请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生态环境部关于征求国家生态环境标准《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口二维码标识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关于征求国家生态环境标准《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口二维码标识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意 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生态环境部 •【公布日期】2021.11.08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关于征求国家生态环境标准 《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口二维码标识技术规范(征求意见 稿)》意见的通知 环办标征函〔2021〕36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支持开展固定污染源精细化、信息化管理,指导和规范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口二维码标识管理工作,我部组织起草了《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口二维码标识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根据《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制修订工作规则》规定,现公开征求

意见。标准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可登录我部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d419159907.html,/)“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请书面反馈我部(电子文档请同时发至联系人邮箱)。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1年12月12日。 联系人: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潘英姿、张云珂 电话:(010)65646213,65646178 邮箱:******************.cn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安门大街82号 邮编:100006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齐硕 电话:(010)84757222 邮箱:***************.cn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28号院 邮编:100012 附件: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口二维码标识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3.《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口二维码标识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中的排污许可制度

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中的排污许可制度 摘要:科技在迅猛发展,社会在不断进步,人们的生活质量有了很大的提高,对于环境的要求在不断加大,排污许可制度是健全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重要抓手,发挥着优化、整合环境治理责任的重要功能。本文从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角度, 审视我国现行排污许可制度对环境治理责任体系的塑造方式,指出排污许可制度 仍然存在价值缺失、功能失当的问题,进而提出深化排污许可制度改革的构想, 即推动排污许可制度对环境治理责任体系的塑造由形式整合转向实质整合,以生 态环境标准制度、总量控制与环境规划制度、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制度为依据,强 化企业预防和控制污染危害的责任,并在政府相关环境决策程序中适当嵌入多元 主体环境信息交流机制。 关键词:排污许可;环境治理体系;环评审批;环境质量改善 引言 排污许可证制度是基于多条法律依据制定,针对企事业单位治污工作的行政 许可制度。该制度可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环境管理基础制度,能够有效制约企 事业单位治污工作效率不足的问题。环境影响评价简称环评,是指对规划和建设 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 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通俗说就是分析项目建成 投产后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并提出污染防治对策和措施。在人类开发活动中,可借助此评价为开发行动提供指导依据。为能够更好发挥排污许可证制度下环评 的社会影响功效,本文将重点研究二者之间的高质量衔接,以此方式为环评策略 建设提供建议。 1排污许可制度的概念及原则 排污许可制,即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其是依法规范企事业单位排污行为 的基础性环境管理制度,同时,也是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管理制度,诸如《水 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法》等均是其法律依据。关于此制

排放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

排放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 篇一: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 环监[1996]470号 第一章总则 1.1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国家《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标准、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制定本《要求》。 关联资料:宪法法律共1部 1.2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是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的基础性工作之一,目的是为了促进排污单位加强经营管理和污染治理,加大环境监理执法力度,更好地履行“三查、二调、一收费”的职责,逐步实现污染物排放的科学化,定量化管理。 1.3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应遵循便于采集样品,便于计量监测,便于日常现场监督检查的原则。 1.4 本《要求》适用于一切排污单位排污口的规范化整治。 第二章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范围 2.1 一切向环境排放污染物(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的排污单位的排放口(点、源),均需进行规范化整治。 2.2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可分步进行。试点期间的整治范围应不少于辖区内已开征排污费单位的50%,并应遵循以下四项原则(2.3-2.6)。

2.3 以整治污水排污口为主,兼顾整治废气、固体废物、噪声排放口(点、源)。 2.4 以整治重点污染源为主。对列入国家和省、市级重点排污单位的排污口首先进行整治。 2.5 以整治列入总量控制指标的12种污染物(烟尘、工业粉尘、二氧化硫、化学耗氧量、石油类、氰化物、砷、汞、铅、六价铬和工业固体废物)的排污口为主。 2.6 为体现试点的原则,要分别选择不同类型、不同行业、不同规范、不同隶属关系的排污单位的排污口进行整治。 第三章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 3.1 污水排放口的整治 3.1.1 合理确定污水排放口位置。 3.1.2 按照《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设置采样点。如:工厂总排放口、排放一类污染物的车间排放口,污水处理设施的进水和出水口等。 3.1.3 应设置规范的、便于测量流量、流速的测流段。 3.1.4 列入重点整治的污水排放口应安装流量计。 3.1.5 一般污水排污口可安装三角堰、矩形堰、测流槽等测流装置或其他计量装置。 3.2 废气排放口的整治 3.2.1 有组织排放的废气。对其排气筒数量、高度和泄漏情况进行整治。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2019年8月22日经《生态环境部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生态环 境部令第7号)修改)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17年11月6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部部长李干杰 2018年1月10日 附件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排污许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核发、执行以及与排污许可相关的监管和处罚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环境保护部依法制定并公布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明确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范围和申领时限。 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未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排污单位,暂不需申请排污许可证。 第四条排污单位应当依法持有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 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而未取得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第五条对污染物产生量大、排放量大或者环境危害程度高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对其他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 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或者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的具体范围,依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执行。实行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的内容及要求,依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排污许可相关技术规范、指南等执行。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确定为重点排污单位。 第六条环境保护部负责指导全国排污许可制度实施和监督。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排污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 排污单位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排污许可证核发。地方性法规对核发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同一法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所属、位于不同生产经营场所的排污单位,应当以其所属的法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义,分别向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有核发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核发环保部门)申请排污许可证。 生产经营场所和排放口分别位于不同行政区域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核发环保部门负责核发排污许可证,并应当在核发前,征求其排放口所在地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意见。 第八条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等各类污染物的排放行为实行综合许可管理。 2015年1月1日及以后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的排污单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意见中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内容应当纳入排污许可证。 第九条环境保护部对实施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及其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和排放口实行统一编码管理。 第十条环境保护部负责建设、运行、维护、管理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 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核、发放、变更、延续、注销、撤销、遗失补办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进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执行报告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管执法信息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记载,并按照本办法规定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 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中记录的排污许可证相关电子信息与排污许可证正本、副本依法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条环境保护部制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以及其他排污许可政策、标准和规范。 第二章排污许可证内容 第十二条排污许可证由正本和副本构成,正本载明基本信息,副本包括基本信息、登记事项、许可事项、承诺书等内容。

技术规范标准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设置技术导则

附件 天津市污染源排放口规范化技术要求 1范围 适用于本市现有排污单位排放口(点、源)的规范化整治和新建、扩建及改建项目排放口的规范化建设。 2引用标准 以下标准和规范所含条文,在本要求中被引用即构成本要求的条文,与本要求同效。 GB15562.1—1995 GB15562.2—1995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 GB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T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12349—90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 HJ/T96-2003 pH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 HJ/T15-1996 超声波明渠污水流量计 JJG711-90 明渠堰槽流量计 J/T3008.1〜5—93城市排水流量堰槽测量标准 HJ/T191-2005紫外(UV)吸收水质自动在线监测仪技术要求 HJ/T76-2001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T75-2001 火电厂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BC6-2001环境保护产品认定技术要求化学需氧量(CODc r)水质在线自动监测仪 GB5085.3-1996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 GB18597-2001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当上述标准和规范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定义 3.1排放口规范化 对污染源排放口排放的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噪声强度)及排放方式进行规范化管理,使其达到便于采集样品、便于自动监控、便于日常监督检查的目的。 4排放口规范化的原则 4.1一切排污单位都要进行排放口规范化整治或建设工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排污单位,

潍坊滨海区排污许可培训考试

潍坊滨海区排污许可培训考试 请大家认真作答。测试成绩排名后10%的,均应重新参加学习并补测,补测不合格的,建议所在单位调整人员并重新培训、测试。 您的姓名: [填空题]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您的公司名称 [填空题]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您在公司的职位 [填空题]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您的联系电话 [填空题]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落实自行监测监管责任。督促持证排污单位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规范开展自行监测,于监测工作完成后(),如实公开监测结果。 [单选题] * 5日内 5个工作日内(正确答案) 8日内 8个工作日内 落实自行监测监管责任。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单选题] * 统筹本行政区域内自行监测监管工作 组织抽查互查 对本行政区域内持证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规范性开展监督检查(正确答案)

收集发布典型案例 ()合理规划本行政区域内监测能力发展布局,因地制宜建立区域站、特色站,强化便携、智能化现场监测设备配置,提升执法监测能力;监测能力不足的,可委托驻市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或者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承担执法监测任务。 [单选题] * 生态环境部 省级生态环境部门 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正确答案) 县区级生态环境部门 在排放口二维码使用过程中出现无法识读、识读错误或者毁损、因排污许可证重新申请或变更导致排放口代码发生变化的情况时,应在多久时间内修复更证() [单选题] * 半年 一个月(正确答案) 一天 6小时 生态环境部门发现自动监测设备比对不合格,经核实未按相关标准规范运维的,应认定为()。 [单选题] * 未保证大气或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是正常运行(正确答案) 未保证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是正常运行 未保证大气和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是正常运行 未保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是正常运行

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排污口标志牌技术规范的通知

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排污口标志牌技术规范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3-11-20 11:13:51文章作者:文章来源: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按照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要求,由总局组织定点生产排放口标志牌事项已经取消。为保证排放口规范化整治工作的正常进行,现将排放口标志牌技术规格印发给你们,由地方环保部门按此规格自行制作。 二○○年十月十五日主题词:环保排放口标志牌规格通知 附件:排放口标志牌技术规格 排放口标志牌技术规格 一、环保图形标志 1.环保图形标志必须符合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和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556 2.1-1995《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和GB15562.2-1995《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的要求。

2.图形颜色及装置颜色 (1)提示标志:底和立柱为绿色,图案、边框、支架和文字为白色;(2)警告标志:底和立柱为黄色,图案、边框、支架和文字为黑色。 3.辅助标志内容 (1)排放口标志名称; (2)单位名称; (3)编号; (4)污染物种类; (5)XX环境保护局监制。 4.辅助标志字型:黑体字。 5.标志牌尺寸 (1)平面固定式标志牌外形尺寸 ①提示标志:480×300mm

②警告标志:边长420mm (2)立式固定式标志牌外形尺寸 ①提示标志:420×420mm ②警告标志:边长560mm ③高度:标志牌最上端距地面2m 地下0.3m 二、标志牌材料 1.标志牌采用1.5—2mm冷轧钢板; 2.立柱采用38×4无缝钢管; 3.表面采用搪瓷或者反光贴膜。

三、标志牌的表面处理 1.搪瓷处理或贴膜处理; 2.标志牌的端面及立柱要经过防腐处理。 四、标志牌的外观质量要求 1.标志牌、立柱无明显变形; 2.标志牌表面无气泡,膜或搪瓷无脱落; 3.图案清晰,色泽一致,不得有明显缺损; 4.标志牌的表面不应有开裂、脱落及其它破损。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务院 •【公布日期】2021.01.24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6号 •【施行日期】2021.03.01 •【效力等级】行政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36号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已经2020年12月9日国务院第1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 2021年1月24日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排污许可管理,规范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污行为,控制污染物排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根据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

许可分类管理: (一)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或者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较大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 (二)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较小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范围、实施步骤和管理类别名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拟订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制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范围、实施步骤和管理类别名录,应当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 第三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排污许可的统一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排污许可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和管理,提高排污许可在线办理水平。 排污许可证审查与决定、信息公开等应当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办理。 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排污许可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第二章申请与审批 第六条排污单位应当向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下称审批部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排污单位有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场所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按照生产经营场所分别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第七条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可以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提交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 (1996年5月20日,国家环保局环监[1996]470号) 第一章总则 1.1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国家《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标准、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制定本《要求》。 1.2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是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的基础性工作之一,目的是为了促进排污单位加强经营管理和污染治理,加大环境监理执法力度,更好地履行“三查、二调、一收费”的职责,逐步实现污染物排放的科学化,定量化管理。 1.3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应遵循便于采集样品,便于计量监测,便于日常现场监督检查的原则。 1.4本《要求》适用于一切排污单位排污口的规范化整治。 第二章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范围 2.1一切向环境排放污染物(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的排污单位的排放口(点、源),均需进行规范化整治。 2.2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可分步进行。试点期间的整治范围应不少于辖区内已开征排污费单位的50%,并应遵循以下四项原则(2.3-2.6)。 2.3以整治污水排污口为主,兼顾整治废气、固体废物、噪声排放口(点、源)。 2.4以整治重点污染源为主。对列入国家和省、市级重点排污单位的排污口首先进行整治。

2.5以整治列入总量控制指标的12种污染物(烟尘、工业粉尘、二氧化硫、化学耗氧量、石油类、氰化物、砷、汞、铅、六价铬和工业固体废物)的排污口为主。 2.6为体现试点的原则,要分别选择不同类型、不同行业、不同规范、不同隶属关系的排污单位的排污口进行整治。 第三章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 3.1污水排放口的整治 3.1.1合理确定污水排放口位置。 3.1.2按照《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设置采样点。如:工厂总排放口、排放一类污染物的车间排放口,污水处理设施的进水和出水口等。 3.1.3应设置规范的、便于测量流量、流速的测流段。 3.1.4列入重点整治的污水排放口应安装流量计。 3.1.5一般污水排污口可安装三角堰、矩形堰、测流槽等测流装置或其他计量装置。 3.2废气排放口的整治 3.2.1有组织排放的废气。对其排气筒数量、高度和泄漏情况进行整治。 3.2.2排气筒应设置便于采样、监测的采样口。采样口的设置应符合《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要求。 3.2.3采样口位置无法满足“规范”要求的,其监测也位置由当地环境监测部门确认。 3.2.4无组织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的,应加装引风装置,进行收集、处理,并设置采样点。 3.3固体废物贮存、堆放场的整治 3.3.1一般固体废物应设置专用贮存、堆放场地。易造成二次扬尘的贮存、堆放场地,应采取不定时喷洒等防治措施。 3.3.2有毒有害固体废物等危险废物,应设置专用堆放场地,并必须有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防治措施。 3.3.3临时性固体废物贮存、堆放场也应根据情况,进行相识整治。

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2021)

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2021) 《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已于2020年11月5日由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生态环境部部长黄润秋 2020年12月15日 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生态环境标准的制定、实施、备案和评估。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生态环境标准,是指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需要统一的各项技术要求。 第四条生态环境标准分为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和地方生态环境标准。 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包括国家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国家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标准、国家生态环境基础标准和国家生态环境管理技术规范。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在全国范围或者标准指定区域范围执行。 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包括地方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地方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地方其他生态环境标准。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在发布该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范围或者标准指定区域范围执行。 有地方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地方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区,应当依法优先执行地方标准。 第五条国家和地方生态环境质量标准、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法律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其他生态环境标准,以强制性标准的形式发布。法律法规未规定强制执行的国家和地方生态环境标准,以推荐性标准的形式发布。 强制性生态环境标准必须执行。 推荐性生态环境标准被强制性生态环境标准或者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引用并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的,被引用的内容必须执行,推荐性生态环境标准本身的法律效力不变。 第六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制定并组织实施国家生态环境标准,评估国家生态

排污口规范化

排污口规范化 (1)废水排放口 本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仅为生活污水,废水排放口为生活污水排放口。按相应要求进行规范化的建设,包括设置规范的、便于流量监测的采样点,并在污水总排放口附近醒目处设置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2)废气排放口 本项目排气筒附近地面醒目处设置环保图形标志牌,标明排气筒高度、出口内径、排放污染物种类等。废气排放口必须符合《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便于采样、监测的要求,各废气管道应设置永久采样孔,其采样口由环境监察支队和环境监测站共同确认。 (3)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规范化要求 危险废物储存设施按照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中标准及其修改单(公告2013年第36号)建设。 (4)设置标志牌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由生态环境部统一定点制作,并由市环境监理部门根据企业排污情况统一向生态环境部订购。排污口分布图应由市环境监理部门统一绘制。排放一般污染物排污口(源),设置提示式标志牌。标志牌设置位置在排污口(采样点)附近且醒目处,高度为标志牌上缘离地面2m。排污口附近1m范围内有建筑物的,设平面式标志牌,无建筑物的设立式标志牌。 规范化排污口的有关设置(如图形标志牌、计量装置、监控装置等)属环保设施,排污单位必须负责日常的维护保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如需变更的需报环境监理部门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 排污口规范化要求及环保图形标识如下: 序号项目要求环保图形标志 1废气排气筒应设置便于采样、监测的采样口。采样口的设置应符合《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要求

2 废水 按照《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设置采样点 3 噪声 应按照《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GB12349)的规定,设置环境噪声监测点,并在该处附近醒目位置设置与之相符的环境 保护图形标示牌 4 固体 废物 项目一般固体废物应设置专用储存、处置场所。固体废物贮存必须规范化,并设置与之相 符的环境保护图形标示牌 5 室外 (粘贴于门上或悬挂) 粘贴于危险废物储存容器 1、危险废物标签尺寸颜色: 尺寸:40×40cm 颜色:背景为黄色,图形为黑色 2、警告标志外檐2.5cm 适用于:危险废物贮存设施为房屋的,建有围墙或防护栅栏,且高度高于100cm 时;部分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场所 1、危险废物标签尺寸颜色: 尺寸:20×20cm 底色:醒目的橘黄色 字体:黑体字 字体颜色:黑色 2、危险类别:按危险废物种类选择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排污许可管理,规范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污行为,控制污染物排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根据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分类管理: (一)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或者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较大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 (二)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较小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范围、实施步骤和管理类别名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拟订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制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范围、实施步骤和管理类别名录,应当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 第三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排污许可的统一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排污许可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和管理,提高排污许可在线办理水平。 排污许可证审查与决定、信息公开等应当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办理。 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排污许可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第二章申请与审批 第六条排污单位应当向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下称审批部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排污单位有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场所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按照生产经营场所分别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第七条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可以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也可以通过信函等方式提交。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排污许可之政策法规解读

排污许可之政策法规解读 全面实施污染物排放许可制是党中央、国务院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全局出发,提出改革环境治理基础制度决策部署中的一项重要改革任务。2020年12月9日,国务院第1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自2021年3月1日正式实施。 1.为什么要实施排污许可制度? 排污许可制是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的核心制度,是推动落实排污单位治污主体责任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重要举措。深化排污许可制改革是坚持和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推进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2016年以来,国家全面部署推进排污许可制改革工作,着力推动排污许可与环评、总量、环

统、监测、执法等相关环境管理制度的衔接整合,有序推进排污许可证核发登记,加强依证执法监管,严格落实企事业单位环境管理主体责任,2020年已完成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登记工作,“十四五”将全面推行排污许可制,建立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制度体系。 2.什么是排污许可证? 排污许可证作为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生产经营者(下称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营期排污行为的唯一行政许可,是排污单位接受监管和生态环境部门实施监管的主要法律文书,排污许可证载明排污单位依法应当遵守的环境管理要求和承担的法律责任义务。排污单位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按证排污,自证守法。生态环境部门基于排污单位守法承诺,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依证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对违法行为实施严厉打击。 3.排污许可制度的技术体系包括哪些内容?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要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要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为加快推进排污许可制改革,国家持续加强法律法规、政策、规范和平台建设,排污许可制度体系已经基本成型。2016年,国务院印发了《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提出了排污许可制改革的总体目标、工作任务和实施步骤,要求建立“法规体系完备、技术体系科学、管理体系高效”的排污许可制,实现系统化、科学化、法治化、精细化、信息化的“一证式”

2023年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

2023年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 2023年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1 为认真贯彻关于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底,我市全面完成了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等前三阶段工作,基本实现了“有口皆查、有水必测、有口必溯”的目标。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交办长江入河排污口清单的函》(环办执法函〔〕70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江苏省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苏政办发〔〕44号)要求,在前期“排查、监测、溯源”的基础上,为推进长江入河排污口整治,制定本工作方案。我市太湖流域入河(湖)排污口、骨干河道重点湖泊入河(湖)排污口的分类整治工作可参照执行。 一、工作目标 以改善长江水环境质量为核心,坚持“水陆统筹,以水定岸”,全面整治长江入河排污口。底前,按照“一口一策”原则和生态环境部技术规范要求,完成长江入河排污口分类命名并编码,树立带有二维码的排污口标志牌,完成排污口整治30%以上。底基本完成排污口整治工作。根据实际监测需求安装自动监控设施,逐步形成“权责清晰、监控到位、管理规范”的长江入河排污口监管体系,不断规范长江入河排污口管理,有效管控长江入河污染物排放。 二、工作原则 (一)属地负责、分工协作。按照中央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总体要求,长江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责任主体是地方人民政府。相关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各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制定相关工作计划和具体管理措施文件,层层压实责任,强化分工协作,共同做好整治工作。

(二)标本兼治、稳扎稳打。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紧紧围绕“改善水生态、优化水环境、确保水安全”,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做好整治工作。避免简单粗暴、急于求成,对于涉及群众日常生活的短期难以整治的排口,采取审慎包容措施妥善处理,避免一堵了之,一关了之等“一刀切”行为。 (三)综合施策,系统治理。将排污口整治与各地生态环境规划项目、城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黑臭水体治理、港口码头整治等工作结合起来,有效推动排污口整治。 (四)严格标准、务求实效。工业企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港口码头、规模化畜禽养殖和水产养殖排污口排放应符合相应的排放标准(标准更新后应执行新标准);城镇雨洪排口和沟渠、河港(涌)、排干等应符合排入河流的水环境功能区标准,排入未划定水环境功能区的应符合地表水Ⅴ类标准;其他类排污口应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同时,也要把排污问题有没有解决、环境质量会不会改善、人民群众是不是满意作为衡量整治工作成效的标准,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三、工作要求 (一)工业排污口 1.取缔类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工业企业生产废水、生活污水、厂区雨水等排污口由相关职能部门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 (2)集中污水处理设施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工业企业直排污口,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限期拆除,经相关部门许可接入区域污水管网。 (3)企事业单位逃避监管私自设置的入江(河)排污口,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查处,责令限期拆除,涉嫌污染环境罪的移送公安部门。 2.整治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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