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滥用职权的界定

行政滥用职权的界定
行政滥用职权的界定

行政滥用职权的界定

一、行政滥用职权的概念及特征

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滥用职权,即行政滥用职权,已被我国的立法和行政法理确定为行政违法行为之一。但迄今也没有对“行政滥用职权”的内涵作出定论,亦未对其表现作出列举。因此致使行政审判人员和行政复议人员难以认定行政滥用职权行为,从而影响了我国行政审判权和行政复议权的准确使用。

究竟什么是行政滥用职权?纵观各国行政立法,对此也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如在英国,滥用权力仅作为越权的一种表现形式;在美国把滥用职权界定为滥用自由裁量权,即不合理地行使权力;在法国、德国,权力滥用是指行政主体行使权力违反法律的目的。笔者认为,行政滥用职权是指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虽然在其自由裁量权限范围内,但其不正当地行使职权,不符合法律授予这种权力的目的。它具有三个特征:1.行政滥用职权发生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超越这一范围,便构成了其他违法。2.行政滥用职权表现为不正当地行使权力;3.行政滥用职权是一种行政违法行为,而不是行政不当行为。

二、行政滥用职权与显失公正的关系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滥用职权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

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予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所谓显失公正是指行政处罚的实施明显违反了公正、合理原则的具体要求,表现出明显不适当、不合理。如行政处罚严厉程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不相当,表现出畸轻畸重;没有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没有充分考虑一切相关因素和排除不相关考虑,反复无常,有悖常理,明显的不公正或不一致,以及任意迟延或不作为以消极地滥用自由裁量权;执法人员对处罚者带有偏见,不一视同仁,公正对待等。从该定义上我们可以看出,显失公正与行政滥用职权之间确有一定的联系,即显失公正本身就是行政滥用职权的一种严重结果,属严重滥用职权。我国行政诉讼法为了体现司法对行政的有限干预原则,强调司法权不应过多地干涉行政权,故才有前述第五十四条的不同规定,即对一般行政滥用职权的行为,法院只能撤销,只有当行政滥用职权造成显失公正的严重后果后,法院才可直接变更。

三、行政滥用职权的司法审查

在司法实践中,判断行政行为是否构成滥用职权,其实际操作是十分困难的,但如果能总结出一些为判断可资参考的形式标准则使行政滥用职权标准更具操作性。也就是说,如果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以下情形或条件的,我们可以适用高度怀疑原则怀疑其合理性,认定为行政滥用职权。

1.动机目的怀疑。当发现行政主体或行政行为人在行为当时,因受不正当动机和目的支配,致使行为背离法定目的和利益时,我们可以高度怀疑。比如出于个人恶意、偏见、歧视、报复,为个人或小集团谋私利等。

2.相关因素怀疑。当发现行政主体或行政行为人在行为当时,明显应当考虑的因素没有被考虑(如情节和态度)或显属不应当考虑的因素却被考虑了(如家庭出身)时,我们可以高度怀疑。

3.同一性、平等性怀疑。当发现同一行政主体对同类事件实施处理变化无常,违反同一性和平等性时,我们可以高度怀疑。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具有公共行政性,因而必须是可预见的、连续的和平等对待的,否则亦是行政滥用职权。国外将其称为“不遵循既成的先例和惯例的行为”。

4.必要性怀疑。当发现行政方法上(手段、措施、种类)强人所难,要求苛刻,明显使相对人利益受不必要侵害,或者增加了相对人不必要的负担时,我们可高度怀疑。

5.不正当的迟延和不作为怀疑。当发现法律没有明文规定行政行为期限,或规定了一定的行为幅度,而行政主体有不正当的迟延或不作为时,可高度怀疑。

中国拆迁专家律师团路永强律师、董国女律师,咨询电话:4009951101.

《滥用职权的检讨书》

《滥用职权的检讨书》 我对此次以公谋私的检讨与反省。我深刻明白此次以公谋私行为的错误所在,我在主观方面的认识与责任意识的欠缺,不容忽视。 首先我不应该将工作与生活搞混在一起,在平时生活中用自己的车接送朋友亲人无可厚非。然而,我在工作期间或是下班之后依然擅用公车,接送家人与朋友就是一种怠慢工作、混淆工作与生活的作风,是极其要不得的。因此,在经过的工作当中,我一定要认清工作与生活,工作就是工作,我在工作中要严以律己,公私分明。 其次,我忘却了工作职责,我必须清晰地认识到我这样的以公谋私行为,实在是会给单位造成了很大的负面隐患的。须知,我驾驶的车辆是要完成公司在工作业务上的接送任务。倘若我以公谋私,到了真正关键的时候,耽误了重要领导的行程不说,也会给公司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因此,在今后的工作中我要随时警示自己的工作职责,我要将自己驾驶车辆的每一滴油用于工作当中,绝不再做任何谋私的事情。 其三,我这样的以公谋私行为,给公司管理氛围造成了一定程度的破坏。须知我这样的以公谋私行为,一时间瞒得过领导,但逃避不了同事的眼睛,同事也会受到我的不良影响,认为“你以公谋私,我也可以以权谋私”。如此,势必给公司的未来发展,未来管理带来多么严重的危害。因此,今后工作当中我要以个人实际行动来改正我此事所犯的错误,用实际行动告诉自己与身边的同事,应该为公司发展大局着想,不应该以公谋私、以权谋私。

关于此次错误,我可能还在其他许多主观方面的意识与原因存在不足,我都有必要做出极其深刻的反省和改正,也希望领导同志给予我严肃的批评,我一定虚心接受。今后无论是在工作方面,我都要提起十分的重视。 此致。 第二篇:滥用职权和超越职权行政法上滥用职权和超越职权的区别 (xx-05-2417:28:47)转载 标签: 读书心得网上摘抄 1:广义上的滥用职权其实也包括了超越职权,但狭义上的滥用职权不包括超越职权。超越职权:是在法律法规授权的范围之外行使权力;而滥用职权:并没有超越法律法规的授权范围,而只是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不正当地行使了权力。 2:滥用职权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广义上): 一是超越职权,擅自决定或处理没有具体决定、处理权限的事项; 二是玩弄职权,随心所欲地对事项作出决定或者处理; 三是故意不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或者说任意放弃职责; 四是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不正确地履行职责。 3:超越职权的主要表现形式有以下几种: 1)超越地域范围。这是指同类行政机关在其地域管辖之外行使了认为是自己有权行使的职权。根据我国宪法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

滥用职权罪司法解释全文

滥用职权罪司法解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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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错误!未定义书 签。 滥用职权罪司法解释全文 我国是人民民主的国家,政府存在的意义就是维持人民民主,维护大多数人的利益,然而在社会上,有的政府官员滥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那么什么是滥用职权罪呢?赢了网小编为您总结了相关知识,供您参考,希望可以帮助到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大量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9.9高检发释字[1999]2号)二、渎职犯罪案件(一)滥用职权案(第三百九十七条)(二)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有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严重亏损、破产的;?

(四)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六)徇私舞弊,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一、本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本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三、本罪是《刑法》增设的新罪名。目??四、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罪名的司法解释,“徇私舞弊罪”已经取消,分解到后面的各个新罪名中。本条第二款,只作为一个加重量刑的情节考虑。但最高人民检察院1997年12月《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保留了这一罪名。现在按最高人民法院的罪名体系,不保留。但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前对询私舞弊犯罪的司法解释,对理解此情节仍有参考作用,故附录于此,在后面各罪中不再重复引用。??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询私舞弊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回的解释》(1996.5.16高检发研字〔1996〕4号)? 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促进严格执法,惩治腐败,依法严惩拘私舞弊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拘私舞弊犯罪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当前行政处罚案件中存在的常见问题分析

当前行政处罚案件中存在的常见问题 一、执法主体混乱 处罚的主体包括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行政机关委托的其他组织。 1、行政机关乱设执法分支机构,不管是否合法,只要有几张办公桌,找上几个人,每人发一张执法证,就可以堂而皇之地执法。甚至有的行政机关的职能部门也设立分支机构,并委托其行使行政权。如不少地方公安派出所设立联防队,其初衷是协助维护治安,而很多的联防队不但执行着公安机关的侦查、拘留、预审的职能,甚至打人、伤人, 其本身成为社会治安隐患,这不能不说是行政机关乱设分支机构之害。 2、行政机关委托其他组织行政执法不审慎,权限不明确。有的组织成为执法主体无文件,无法律依据,仅凭政府部门个别头头说了算。前一段时间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报道了某地一渔政机构的执法权问题。该渔政部门管辖下的某农户饲养的鱼群,突然之间全部死去,该农户损失惨重,其原因为水质污染所致,该农户要求渔政部门管理此事,而渔政部门拒绝作为,无奈该农户将渔政部门告上法庭,法庭上渔政部门却说自己乃非法机构,并非正式成立,也没有相关书面文件让其成立,乃是上级行政机关口头所致,经查实,该渔政部门事实上也在行使着行政执法权。如系非法机构,原告起诉自然有问题,弄得该农户上了战场找不见敌人,无计可施。这个案例就暴露出行政执法主体成立的混乱、权限不确定,自然带给社会的危害是很大的。 二、其他方面 (一)在事实认定方面存在的问题

1、有的案件未查清违法行为发生时间、违法所得、不合格产品和侵权商品的数量、品种和货值金额或非法经营额等关键事实,就草率结案。 2、有的案件认定事实完全错误,如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案件认定为商标侵权案件(侵犯植物新品种权不属工商部门管辖)。 3、有的案件认定关键事实不够准确,如不合格产品的货值金额等出现计算错误,或者认定事实时使用了“金额13500余元”等不确切的词语。 4、有的案件错误确定违法行为当事人。如,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未经登记的非法组织不能作为法律关系主体,对以未经登记成立的非法组织(如无照的企业)的名义从事违法经营时,本应以该非法组织的出资人或开办者作为处罚的当事人,却错误地将该非法组织列为当事人。 5、有的案件所认定的事实,如非法收购的粮食具体数量、当事人非法经营额等,在案卷中并无相关的证据来证实。 (二)在证据调取使用方面存在的问题 1、很多案件欠缺当事人、证人或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书。 2、有的案件证据太薄弱,甚至仅有1份当事人笔录,而无其他印证材料,一旦当事人翻供后果将很严重。 3、有的案件缺少必要的实物证据如侵权商标标识实物、印刷品广告单实物或实物照片,或者提取的实物证据无提供人或当事人的签字确认。 4、违法经营现场或涉案物品的照片没有文字说明,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取证人没有签名。 5、提取的书证复印件未经提供人签字确认。 6、有的调查询问笔录上未反映表明执法人员身份和亮证执法情况以及告知被询问人要如实陈述事实、提供证据的情

交通肇事罪的研究(毕业论文)

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 题目交通肇事罪的研究 学院法学院 专业 学生姓名 学号年级 指导教师 教务处制表

交通肇事罪的研究 摘要:交通肇事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个重要罪名,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我国的机动车数量急剧膨胀,由此引发的交通事故发生率日趋增高,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了极大的威胁,已经成为一个严峻的社会问题。特别是近几年,特大恶性交通事故、群死群伤交通事故频频出现,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人民群众的安全感。我国刑法第133条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文从司法实践需要出发,结合各学者的观点,首先介绍了交通肇事罪的概念和特征,其次是交通肇事罪与相邻犯罪的界限、交通肇事罪中的逃逸问题分析,最后对交通肇事罪中的法律责任作了简单讨论,以期望对司法实践产生积极的作用。 关键词:交通肇事罪;特征;逃逸;法律责任 Analyses traffice offences Abstract:the traffice offences is our country criminal law in China, an important charges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the socialist market economy, the people's standard of living increased number of vehicles, rapid expansion in China, which caused the traffic accident rate increased to the masses, increasing the life and property caused a great threats, has become a serious social problem. Especially in recent years, extra-large malignant traffic accident, the group of dead, injured in the traffic accident, appear to some extent affect social stability and people's security. Our country criminal law the 133 regulation: traffice offences refers to violate the traffic transportation management regulations and thus a serious accident, causing serious injury or death on people or caused heavy losses of public or private property behavior. This paper, combining with judicial practice need each scholars point, firstly introduces the concept and characteristic of traffice offences, followed by traffice offences and adjacent the boundary of the crime of the runaway problem, traffice offences analysis, finally the legal responsibility of traffice offences made simple discussion, to expect to produce a positive role in judicial practice. Key words : Traffice offences;features;escape;legal responsibility

免费在线作业答案福师《工商行政管理》在线作业一15秋100分答案

福师《工商行政管理》在线作业一15秋100分答案 一、单选题(共 50 道试题,共 100 分。) 1. 合同的鉴证机关是()。 A.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B. 法院 C. 检察院 D. 技术监督部门 正确答案:A 2. 世界上第一部较为完整的反垄断法是( ) A. 《鲁宾逊-帕特曼法》 工商行政管理毕业论文 B. 《联邦贸易委员会法》 C. 《谢尔曼法》 D. 《克莱顿反托拉斯法》 正确答案:C 3. 企业法人年检制度是依照哪一原则进行的() A. 授权年检 B. 分级年检 C. 授权与分级相结合 D. 企业自报 正确答案:C 4. 工商行政管理的主体是() A. 国家及其国家授权的行政机关 B. 工商企业 C. 税务管理机关 D. 国家司法机关 正确答案:A 5. 工商行政管理的目标在于() A. 促进国民经济快速发展 B. 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 C. 建立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D. 建立和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 正确答案:C 6. ()不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控制职能的内容。 A. 控制市场经营主体的市场进入 B. 控制市场结构 C. 控制程序必须合理化和科学化 D. 控制市场行为 正确答案:C 7. 下列不属于行政行为效力的是( ) A. 确定力 B. 拘束力 C. 执行力

正确答案:D 8. 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这种行为属于( ) A. 双方法律行为 B. 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 C. 单方法律行为 D. 第三方法律行为 正确答案:A 9. 所谓较小数额的罚款是指对公民处以( )至()的罚款 A. 50,500 B. 50,1000 C. 100,500 D. 100,1000 正确答案:B 10. 以惩戒违法行为人,使其以后不再犯为目的,而不是为惩罚而惩罚体现了下列哪一原则( ) A. 处罚公正、公开原则 B.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C. 一事不再罚原则 D. 处罚法定原则 正确答案:C 11. 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法规的制定主体是( ) A. 全国人大 B. 国务院 C. 工商部门 D. 最高人民法院 正确答案:B 12. 1999年以后,市、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正、副局长( ) A. 由同级政府任免 B. 由同级党委任免 C. 在征求地方党委意见后,由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任免 D. 由同级人大常委会任 正确答案:C 13. 从性质上讲,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消费者权益争议属于( ) A. 政治权益争议 B. 行政矛盾争议 C. 公民权益争议 D. 民事权益争议 正确答案:D 14. 企业法人与社会团体法人的主要区别在于其是否( ) A.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B. 具有自然人性质 C. 能够承担民事义务 D. 具有营利性

试论自由裁量权视角下对行政滥用职权的认定及法律控制

试论自由裁量权视角下对行政滥用职权的 认定及法律控制 【论文提要】:在推行依法治国、依法行政进程中,行政滥用职权已经成为比较突出的问题。如何在法律层面对行政滥用职权加以监督与规制,使行政权力的行使回归正当目的,避免行政专横与恣意而导致行政权力异化已然成为亟需解决的问题。笔者试图通过对行政滥用职权范围的认定,厘清行政滥用职权高发的原因,探求其在法律层面对行政滥用职权的规制。【以下正文】:在我国加快市场经济体制构建全球一体化的步伐进程中,市场经济法则与行政权力法则交织在一起,在趋利时代,滥用行政职权使行政权力背离其管理与服务宗旨的现象日趋突出。目前因有章可循有法可依,行政执法日益规范化,行政机关合法行政,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职权的现象逐渐减少,但在法律规定范围和幅度内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时,违背法律设定行政权力而滥用权力的现象逐渐增多,这是目前致使行政权与公民权尖锐对立的主要原因之一。一、行政滥用职权内涵及表现形式在理论界的主要观点。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颁布施行后,对行政滥用职权的内涵及表现形式理论界就有

不同观点,至今未能达成一致,主要有以下几种: 1.背离法定目的说。该观点认为,滥用职权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职权背离立法机关制定法律、法规的目的,背离法律的基本原则。它主要表现在以权谋私、武断专横、反复无常、具体行政行为的方式方法违法和故意拖延五种表现形式。由于此观点存在目的难以确认,内涵狭隘、外延模糊不清等不足,随着研究的深入,在推崇几年后逐渐被学界否定。 2.显失公正说。此观点将滥用职权定义为行政主体在自由裁量权限内不正当行使权力导致显失公正的行政违法行为。其主要表现有六类,即因受不正当动机和目的支配致使行为背离法定目的和利益、因不合法考虑致使行为结果失去准确性、任意无常违反同一性和平等性、强人所难违背客观性、不正当的迟延或不作为、不正当的步骤和方式。此观点认为执法机关行使行政权时结果显失公正,原因是其在自由裁量范围内不当行使执法权,而且不论其主观上是故意或是过失。显失公正说以不正当行使自由裁量权和客观结果显失公正为两项不可或缺的标准来界定滥用职权的内涵。3.表现形式列举说。该说并没有对滥用职权下定义,只是对滥用职权表现形式上予以一一列举。其认为滥用职权的表现形式应当包括:不正当的目的、不善良的动机、不相关的考虑、不应有的疏忽、不正确的认定、不适当的迟延、不寻常的背离、不一致的解释、不合理的决定、不得体的方式。这一学说是

滥用职权

滥用职权罪研究 2006-7-12 10:51 来源:法律教育网【大中小】【我要纠错】 内容提要:滥用职权罪是1997年刑法修订时从玩忽职守罪中分离出来,因此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在主体、客体等方面有许多相同之处。但由于我国刑法对滥用职权罪规定过于原则,以致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对认定该罪产生了一些分歧。本文从滥用职权罪的立法沿革入手,对滥用职权罪的犯罪构成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并对争议较大的滥用职权罪的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及该罪的主体范围如何界定等问题进行重点论述。分析了该罪的客体,列举了该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形式,肯定了滥用职权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同时,指出了该罪在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建议从严厉打击职务犯罪的角度从立法上作些修改。 关键词: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适用 引言:滥用职权罪是1997年刑法修订后新增加的一个罪。在1997年刑法修订以前,对于滥用职权的行为是按照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的。正是由于滥用职权罪是从玩忽职守罪中分离出来的,因此,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有着不解的渊源。也正是这种渊源,导致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对于滥用职权罪的认定产生很大争论。因此,有必要对滥用职权罪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进行深入研究,以便达成统一认识,最终消除理论上的争议,引导司法实践的正常开展,从而增强刑法的权威性,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健康发展。本文拟从滥用职权罪的立法沿革入手,对滥用职权罪的犯罪构成进行研究,以期能对滥用职权罪 的理论研究和司法认定有所助益。 第一部分滥用职权罪的立法沿革 1997年刑法修订时,增加了滥用职权罪,同时相伴于滥用职权罪,增加了滥用职权罪的特别法条,比如刑法第402条规定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刑法第403条规定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刑法第404条规定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等,从而形成了打击滥用职权犯罪的刑法体系。而在此之前,滥用职权的犯罪是以玩忽职守罪处理的。 刑法增加滥用职权罪有其必然性:1987年8月3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正确认定和处理玩忽职守罪若干意见(试行)》中归纳了13个方面64种具体的玩忽职守罪行为,其中将一些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的行为作为玩忽职守罪的具体表现形式加以规定。除此之外,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一些单行刑事法律、经济法律、行政法律中也规定了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者依照或比照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随着司法机关对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犯罪惩治力度的加大,大量司法实践表明,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的案件呈日益上升的趋势。这种滥用职权的犯罪行为,无论是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还是行为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后果都较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犯罪有过之而无不及。 在1997年修订刑法时,立法机关采纳了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部门的建议,在现行刑法中,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的犯罪行为,与玩忽职守行为并列为犯罪行为,从而增设了滥用职权罪,解决了司法实践中长期以来对滥用职权犯罪行为按照玩忽职守罪处理 的尴尬局面。 第二部分滥用职权罪的犯罪构成

浅析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被处罚主体的认定(新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浅析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被处罚 主体的认定(新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浅析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被处罚主体的认定 (新版)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依照《安全生产法》和其他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使行政处罚权。随着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组织日趋多元化,使行政处罚违法主体的认定变得越来越复杂,给正确认定行政处罚的被处罚主体带来一定的困难,而准确认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被处罚主体(以下简称“被处罚主体”),又是安监执法特别是行政处罚程序中一项基础性的工作,决定着行政处罚程序能否顺利地开展,决定着安监执法监察的效果和目的能否顺利的实现,决定着安监执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能否得到维护,对安监执法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被处罚主体的概念 在我国,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给予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被处罚主体是指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并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行政相对人。从理论上讲,被处罚主体就是实施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安全生产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也就是说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的对象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是指合法和非法从事生产或经营活动的基本单元,包括企业法人、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等生产经营主体。《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被处罚主体共有三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可以说,在程序法角度上,“其他组织”是与公民、法人地位相当的责任主体,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的。可以看出,被处罚主体与生产经营单位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在执法实践中,我们都是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的不同类别,来确定具体的被处罚主体。可见,认定被处罚主体应该以生产经营单位的具体类别

浅谈交通肇事罪的认定与处理

安徽广播电视大学毕业论文浅谈交通肇事罪的认定与处理 姓名黄志 学号 1334001267726 学校池州广播电视大学 指导老师章海北老师 写作时间2015年11月 安徽广播电视大学池州分校

目录 [内容摘要][关键词] 一、交通肇事罪的基本法律概念 (一)交通肇事罪的定义 (二)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 二、交通肇事案例中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关键以及交通肇事罪与他罪的区别 (一)交通肇事罪的关键 (二)交通肇事罪与他罪的区别 三、对于交通肇事罪的情节标准的把握 四、交通肇事罪的处理 (一)相关法律方面的认定 (二)减少肇事罪的改善措施 五、参考文献

浅谈交通肇事罪的认定与处理 姓名:黄志 学号:1334001267726 【摘要】随着中国社会交通运输业的不断发展,车辆增多,公路运输路线拉长,全国各地交通肇事案件也在不断增加,交通肇事罪已成为当前犯罪体系中最多发的罪行之一。它严重危害了社会的团结安定,有时甚至为个人和国家带来严重的利益损失。而中国目前法律体系出现的对交通肇事罪认定和处理在不同城市之间出现认识上的偏差等问题,导致出现很多急需要解决的问题。本文试图通过对定义的解释和方法来对交通肇事罪进行明确的认定和处理方案,在深层次中降低交通肇事案件的发生。 关键词:交通肇事罪;认定;处理;意义;

浅谈交通肇事罪的认定与处理 一、关于交通肇事罪的基本概念 (一)交通肇事罪的定义 交通肇事罪是指行为人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到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我国刑法理论,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所以我们对于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也需从这四个方面着手考虑。 1、主体 按照常理来讲,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主题,但在特定的环境来看,本罪主体一般包括从事交通运输和非交通运输人员。交通肇事案件对于各方当事人的责任鉴定是十分细致的,比如观察是否违反地区性交通管理规定,命令和城建、路政管理部门等等;比如在交通事故中有非交通运输人员肇事、如非司机开车撞死行人或翻车造成死亡;又如骑车人违反交通法规将行人撞死,这些也都

下列有关行政主体的论述,错误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下列有关行政主体的论述,错误 篇一:大工16秋《行政法》在线作业1 奥鹏大工16秋《行政法》在线作业1 一、单选(共10道,共40分。) 1.某县政府所属林业局在某林区设立木材检查站,对过往木材进行检查,并委托其行使处罚权,木材检查站应当以谁的名义行使处罚权? a.县林业局 b.林业木材检查站 c.县人民政府 d.县政府法制办 标准解: 2.行政合理原则的子原则是 a.行政公正原则 b.行政公开原则 c.比例原则 d.不单方接触原则 标准解:

3.“越权无效”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a.美国 b.英国 c.法国 d.德国 标准解: 4.派出机关是由地方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组织。下列可以设立派出机关的地方人民政府有 a.省级人民政府 b.乡人民政府 c.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d.国务院部门 标准解: 5.行政机关在决策体制上一般实行 a.民主集中制 b.集体负责制 c.合议制 d.首长负责制 标准解: 6.下列选项中,哪一个不属于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 a.区公所 b.街道办事处

c.行政公署 d.派出所 标准解: 7.行政机关根据其决策和负责体制分为首长制行政机关和 a.合议制行政机关 b.分权制行政机关 c.内阁制行政机关 d.委员制行政机关 标准解: 8.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连续2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将被 a.开除 b.辞退 c.惩戒 d.调离 标准解: 9.对具有职位特殊性的公务员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公务员法》明确规定的职位之外的职位类别。下列哪一机关享有此增设权? a.全国人大常委会 b.国务院

c.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 d.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 标准解: 10.下列哪种做法符合《公务员法》的规定? a.某卫生局副处长李某因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基本称职,被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b.某市税务局干部沈某到该市某国有企业中挂职锻炼一年 c.某市公安局与技术员田某签订的公务员聘任合同,应当报该市组织部门批准 d.某地环保局办事员齐某对在定期考核中被定为基本称职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标准解: 大工16秋《行政法》在线作业1 二、多选(共10道,共60分。) 1.在我国,行政立法的主体有 a.国务院 b.国务院各部委 c.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d.较大市人民政府 e.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 标准解:bcd 2.在受到执法人员的不利处理时,行政相对人享有

如何认定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如何认定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作者:张海来源:本站原创更新日期:2008-7-18 17:00:03 点击数:1442 【字体:小大】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在判断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时,应以行为时客观存在的一切事实为基础。 被告人刘某某,系某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局长。2006年5月10日,刘某某滥用职权,违法批准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免交土地出让金160万元。2007年4月20日,侦查机关立案侦查其犯罪行为,至侦查终结前已经全部追回了被违法免交的土地出让金。 对于被告人滥用职权的行为是否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意见:一种意见是:该损失应指侦查终结或者一审宣判前的损失。另一种意见是:犯罪行为实施终了时造成的损害数额。案发后追回损失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本人认为,对于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应以侦查机关立案时,行为人实际造成的损失作为是否构成犯罪的标准。案发后追回的损失,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理由是:“损失”是指滥用职权行为对于刑法保护的利益直接造成的损害,既是一种法律状态,也是一种法律后果。它是犯罪行为的直接产物,与该犯罪行为具有直接的、排他的因果关系。滥用职权罪的损失与案发后的损害补救行为具有本质上的不同。“损害补救行为”是指在犯罪成立的情形下,行为人或司法机关通过一定的方式对受害人给予经

济方面的补救。这种补救决定了受害人利益是否完全或部分灭失,与当事人各方的客观情况相联系,不属于滥用职权罪的必备要件,而是一种量刑情节。如果以侦查终结或一审起诉时的损失为定罪标准,既违背刑法基本理论,司法实践中也难以操作。理论上,它将案发后的补救行为作为滥用职权罪的必要条件,将对滥用职权罪具有定罪意义的“损失”与犯罪行为之外的事后补救行为等同起来,混淆了滥用职权罪成立意义上的“损失”与量刑意义上的损失的界限,既错误理解了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也违反了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实践中,如果依照这种标准定罪量刑,其后果必然是,行为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不取决于其犯罪行为,而取决于滥用职权的受益方是否有实力“挽回损失”,取决于司法机关是否及时发现并查出该犯罪行为,也就必然会出现以下悖论式的情形;司法机关因发现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而立案侦查,并依法实施了损害补救行为,即及时追回了相应的财产,但是却因此导致侦查终结时无损失发生,从而无法对行为人以滥用职权定罪处罚。如果以一审宣判前的损失为标准,则更难以操作。这既违背滥用职权罪立法意图和犯罪构成,也势必导致罚不当罪,有碍司法公正。 案例中,被告人刘某某滥用职权,造成国家的土地出让金损失160万元的法律后果,属于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的严重损失”,其行为符合滥用职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至于案发后,因司法机关及时采取了损害补救的行为,使得国家财产未发生灭失的后果,可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界定

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界定 摘要:行政自由裁量权作为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的权力行使,其本身具有极大的选择性和主观能动性,但是我国在立法上对自由裁量权的运用并没有明确的限制规定。有一句话这样讲:权力本身导致着自然腐化的倾向。所以在实践运用中,可以看到有不少行政诉讼是关于行政机关的职权滥用,应该说,权力的行使应当有一个明确限度,尤其对于行政自由裁量权这种相对宽泛的权力形式而已,显得尤为重要。在司法审查的标准上,法律也一直处在模糊不清的状态,但司法实践中法院极少引用“滥用职权”标准作为判案的直接依据,而是倾斜套用其它更加直观或客观的审查标准;或者判案法官在裁判文书中“点评”了行政行为不合理及瑕疵之处,而回避了滥用职权之司法干预。总之,关于自由裁量权滥用的标准界定,在实践和学理上都有不同的争议。本文从自由裁量权的概念出发,通过概念界定等方式来阐述职权滥用行为,并对权力滥用行为的标准进行界定分析和提出防范建议。 关键词:自由裁量权、职权滥用行为、限制与防范 一、自由裁量权的概念 探讨自由裁量权中的职权滥用行为,首先是对二者的概念和范围进行了解,由概念来推导出其性质和具体形式,其次才能对其职权滥用行为进行分析比较。 1、概念 学术界对自由裁量权概念的理解如下:美国布莱克法律词典将其定义为:“在特定的情况下,依照职权以适当和公正的方式作出作为的权力”。英国著名法官霍尔斯伯勋爵指出:“自由裁量是指任何事情应在当局自由裁量权范围内去行使,而不是按照个人观点行事,应按照法律行事,而不是随心所欲。它应该是法定的和固定的,而不是独断的、模糊的、幻想的,它必须在所限制的范围内行使”。王名扬先生认为:“自由裁量是指行政机关对于作出何种决定有很大的自由,可以在各种可能采取和行动方针中进行选择,根据行政机关的判断采取某种行动。也可能是执行任务的方法、时间、地点或侧重面,包括不采取行动的决定在内”。 [1] [1]来自网络https://www.360docs.net/doc/d45957943.html,/view/876616.htm

滥用职权罪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构成该罪的客观方面表现必须具有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后果,是否具备该后果,是滥用职权行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的关键。 构成 滥用职权罪的客体要件 滥用职权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国家机关的某项具体工作遭到破坏,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害,从而危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滥用职权罪侵犯的对象可以是公共财产或者公民的人身及其财产。 滥用职权罪的客观要件 滥用职权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滥用职权,是指不法行使职务上的权限的行为,即就形式上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般职务权限的事项,以不当目的或者以不法方法,实施违反职务行为宗旨的活动。首先,滥用职权应是滥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一般职务权限,如果行为人实施的行为与其一般的职务权限没有任何关系,则不展于滥用职权。其次,行为人或者是以不当目的实施职务行为或者是以不法方法实施职务行为;在出于不当目的实施职务行为的情况下,即使从行为的方法上看没有超越职权,也属于滥用职权。最后,滥用职权的行为违反了职务行为的宗旨,或者说与其职务行为的宗旨相悖。滥用职权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一是超越职权,擅自决定或处理没有具体决定、处理权限的事项;二是玩弄职权,随心所欲地对事项作出决定或者处理;三是故意不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或者说任意放弃职责;四是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不正确地履行职责。 滥用职权的行为,必须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结果时,才构成犯罪。所谓重大损失,是指给国家和人民造成的重大物质性损失和非物质性损失。物质性损失一般是指人身伤亡和公私财物的重大损失,是确认滥用职权犯罪行为的重要依据;非物质性损失是指严重损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声誉等。认定是否重大损失,应根据司法实践和有关规定,对所造成的物质性和非物质性损失的实际情况,并按直接责任人员的职权范围全面分析,以确定应承担责任的大小。 滥用职权行为与造成的重大损失结果之间,必须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滥用职权行为与造成的严重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错综复杂,有直

滥用职权罪主体的界定

滥用职权罪主体的界定 2002年12月28日,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渎职罪的主体做出了扩大规定:“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从这一立法解释可以看出,滥用职权罪(渎职罪)的主体有了很大变化,出现了多元化现象。笔者作以下分类: 基本型。即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等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授权型。即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委托型。即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聘用型。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可见,立法机关是采用“职责论”的观点对渎职罪的主体进行界定的。即不管是否属于正式编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只要代表国家行使职权时,就应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范围,可以成为渎职罪主体。“身份论”

在渎职罪主体认定方面已无立足之地。据此,滥用职权罪的主体包括以上四种类型。 这里特别需要注意的是:第一,立法解释的效力适用于刑法的施行期间,对于刑法实施后和在立法解释发布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渎职罪案件,应当依照立法解释的规定办理。第二,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发生冲突时,以立法解释为准。 在认定本罪主体时,可抛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这个框框,只要审查:第一,是否履行国家公务;第二,其职权的来源是否正当。第二方面一般都有据可查,如果嫌疑人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就要审查其职权的产生有无法律法规授予,或是否来自于国家机关的委托或国家机关的聘任

滥用职权罪两种具体行为表现形式专论(一)

滥用职权罪两种具体行为表现形式专论(一) 关键词:滥用职权行为;超越职权;职权范围内故意不正确行使职权 内容提要:滥用职权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是根据滥用职权罪的定义而确定的本罪外延,属于滥用职权罪客观方面的内容。学界对超越职权是滥用职权行为的典型表现形式之一,已基本达成共识,并对其概念也进行了界定,但对超越职权的内容和特征的理解却不尽相同,有待深入探讨,如对这一行为是否应该以职务权限为基础,存在“限制论”与“泛论”两种主张;无权限超越职权行为也是争议焦点之一。而职权范围内故意不正确行使职权的行为是滥用职权行为最为普遍、也是最为常见的一种主要表现形式,它专指滥用职权罪中与超越职权行为相对的职权范围内的故意违反规定而行使职权的行为,这种行为的概念、定义和特征都有待界定。滥用职权罪的客观方面一直是引起学界探讨和争议的热点问题。但由于本罪内涵和外延较为复杂,又属于新型职务犯罪,对其中许多关键问题尚无法达成共识。我国刑法第397条并没有规定滥用职权罪的具体行为表现形式,只是概括性地规定其行为为“滥用职权”。刑法赋予这一条款的使命是:制裁无法以特别滥用职权罪制裁的所有滥用职权性质的犯罪,以体现“从严治吏”刑事政策。对滥用职权行为,在严格遵循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限制解释论情况下,应做尽可能全面而细致的理解和解释。只有将当前司法实践中发生的种种表现为滥用职权性质的行为都包括在本罪现行刑法评价中,才能实现其所谓“小口袋罪”而又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作用。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违背职责规定和要求,在职权范围内故意不正确行使职权或超过职权范围或限度行使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所谓“滥用职权”行为是指任意使用职权或超过限度使用职权的意思。 滥用职权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是根据滥用职权罪的定义而确定的本罪外延,属于滥用职权罪客观方面的内容。根据上述滥用职权行为和滥用职权罪的定义和特征,应该认为,滥用职权行为应主要表现为职权范围内故意不正确行使职权和超越权限范围行使职权两种具体行为表现形式。其中,职权范围内故意不正确行使职权是指胡乱地行使职权的行为。如行政许可审批制度中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对象发放许可证,就是典型的职权范围内违反规定故意不正确行使职权的行为。超越职权也是滥用职权行为的表现形式之一。学界对此已基本达成共识。当然,对于超越职权的内容的理解不尽相同。后文将对此详述。 本文将对专门针对滥用职权罪的两种具体行为表现形式展开阐述和论证(由于学界对超越职权存在较多争议,因而下文拟先行论证)。 一、超越职权 所谓超越职权是指具有国家管理权的行为人超越法律、法规或规章授权的职权范围或限度行使职权的行为。 笔者认为,除法律、法规外,与法律、法规内容一致的规章也应成为权限范围依据。因为法律、法规只能作概括性、较为原则性的规定,国家各管理部门往往需据此制定具体实施细则。而后者具有更强的操作性、针对性及专业性,并且其所规定的职责权限内容十分详细、具体。规章往往是行为人行使职权时所直接适用的依据。与法律、法规内容一致的规章具有合法地位,其所规定的职权范围和其他内容对国家各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具有约束和规范作用。 超越职权行为最为直接的依据往往来自于部门性的规章等。比如行政审批行为中经常涉及的地区管辖和级别管辖问题,往往在实际部门的操作规章中规定得最为具体,而这所涉及的就是权限问题。因此,在界定超越职权行为时,既应看其是否超越法律、法规授权的职权范围,也应审查其是否超越了规章授权的职权范围。只有这样,才能全面而完整地进行考察,并在此基础上,准确界定超越职权行为。 从以上两种滥用职权罪的行为表现形式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滥用职权罪立案标准(试行)》中所规定的滥用职权的定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

行政处罚中如何确定当事人

行政处罚中如何确定当事人 在很多行政机关进行的行政处罚案件中,事实认定、证据、法律适用等方面都很准确,但由于当事人认定不当,最终行政处罚决定被法院撤销,下面对一些常见的主体确定进行探讨。1、个体工商户违法的当事人确定。案例:阳光副食店因不在当地烟草公司进货,某县烟草专卖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下面是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开头部分 当事人:阳光副食店;地址:湖滨镇沿河路;经济性质:个体工商户,业主:刘胜利;、、、、、、、”分析:有些行政处罚决定书将个体工商户的字号认定为当事人,其实这是不对的,涉及个体工商户违法的,被处罚对象是业主,同时在法律文书上注明字号,但不能以字号为当事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条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按照这一规定,此案的当事人不是“阳光副食店”,而是刘胜利。正确的表述应当是:“当事人:刘胜利,阳光副食店业主;住址:湖滨镇沿河路。2、承包经营中违法,当事人确定。案例:某市红星机械厂将食堂承包给职工张某,因该集体食堂在卖饭时销售非法生产的卷烟,烟草专卖局对食堂进行行政处罚。但该单位食堂承包者张某不服处罚,向上级

烟草专卖局申请复议后,又上诉法院。经审理判决,行政处罚因主体不当而被撤销。分析: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这说明行政处罚的对象只能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烟草专卖局作出的行政处罚相对人是“红星机械厂食堂”,该食堂非公民、法人,且不具备《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的“其他组织”的法定条件,因此把“某单位食堂”作为行政处罚相对人,行政处罚主体不适合。 对单位内部的机构进行出租、承包,如学校食堂出租或承包给个人或其他单位经营,对当事人的认定有以下三种情况:一是承租人租用单位场所或者单位对外承包给他人,并以承租或承包人自己名义经营的,以承租、承包人为当事人;二是承租人以出租人名义经营或者以双方共同名义经营的,以出租人为当事人;三是内部人员承包,并以发包人的名义经营,而实际是承包人自己经营的,一般情况仍然以发包人作为当事人。本案中考虑到内部承包的性质,应把红星机械厂作为处罚当事人比较合适。3、法人分支机构违法的主体确定。案例:家家乐超市是一家连锁型超市,有法人资格,09年在新水镇设立分店,没有办理营业执照,但领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开业一个月,就因违法被当地烟草专卖局查获,烟草专卖局对家家乐超市新水镇分店作出了罚款的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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