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建委关于加强民工工资支付的通知

市建委关于加强民工工资支付的通知
市建委关于加强民工工资支付的通知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成都市建设领域建筑农民工工资

支付行为监督管理的通知

各区(市)县建设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成都市建设领域防范拖欠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68号),进一步加强成都市建设领域建筑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的监督管理,建立更加有效的建筑农民工权益保障新体系,切实维护我市建筑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农民工向城镇居民的转变,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我市建设领域从业人员全面实行实名信用管理制度。我市所有工程项目必须通过“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将工资发放到每位建筑农民工个人银行工资卡上;在我市建设领域未办理实名“双卡”和实名“权益(信息)卡”的建筑业、监理、质量检测等企业的农民工和管理人员,不得在我市从事建筑业生产活动,从源头上防范建筑农民工工资拖欠行为的发生,杜绝工程项目“挂靠”、“戴帽”等违规行为,构建全新的建筑农民工权益保障体系,促进我市建筑业健康发展。

二、在全市建设工程项目全面推行实名信用管理制度。我市建设工程项目的从业人员均持卡上岗、刷卡入场;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必须在专户银行开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每个项目通过标段专户发放工资,进一步加强对建筑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的监督管理。

未落实实名信用管理制度的工程项目和企业,按情节轻重分别采取警示约谈、通报批评等行政管理措施或依据市政府令第168号相关规定处理。

三、进一步完善建设领域各方市场主体信用管理体系。进一步完善建设领域各方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系统,加强对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采集、发布、公示,逐步实现建设、人社、银行等单位的信息共享,发挥全社会的监督作用。

对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累计缴纳额度超过单个项目要求的最高额度(累计缴纳不低于800万元)且尚未退返、未发生过工程款或民工工资拖欠行为的外地入蓉建筑类企业,在办理新建工程施工手续时,凭具有全市统一编码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缴纳统计表”,可按工程项目合同造价的2%缴纳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

四、提高建筑农民工的纳税自觉性。随着建筑市场农民工收入的逐年增加,部分农民工的月收入已达到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条件,在建工程要加强对农民工的纳税意识教育,让纳税成为建筑农民工的自觉行为,禁止建筑业企业在施工招投标竞争和合同约定时对人工费打折优惠。

五、加强对工地现场的日常巡查力度。市、区(市)县两级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将工地现场的实名制落实情况纳入日常监督检查的工作内容,作为创建标化工地的条件之一,抽查工地现场持卡、刷卡及民工工资月公示等实名管理情况,填报具有全市统一编码的《成都市建设领域工程项目实名信用管理检查登记表》,督促工程项目各方市场主体严格按照市政府令第16 8号的相关要求予以落实。

六、建立有效的联席会议制度和联合检查制度。市、区(市)县两级建设、人社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贯彻落实市政府168号令的联席会议制度,原

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遇重要事项可随时召开,特别是加强国庆、春节等重大节日前的沟通和配合;研究协调实名信用管理监督检查中的重要问题,建立健全信息报送、考核及责任追究等相关制度。每半年和年底,向当地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上报一次《成都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现状分析及发展报告》。

每年定期开展联合检查,针对在建工程项目违规收缴个人银行工资卡、工地现场代刷卡以及工资支付等现场管理和劳动用工情况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督促工程项目及时拨付专户资金,特别要加大对中心城区以外的区(市)县工程项目的检查力度,严格按照市政府令第168号相关规定执行,防范新拖欠的产生。

七、进一步加大培训宣传力度。通过宣传单、宣传短片、指纹核验实名培训等多种途径和措施全面提高建设领域从业人员对实名“双卡”的认识,宣传普及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公布清欠、劳资纠纷投诉举报电话和劳动争议案件受理程序;重点加大对曾经发生过工资纠纷与拖欠的企业和工程项目所属从业人员的维权知识实名培训,形成持卡上岗、依法维权的诚信氛围。

八、本通知自2011年8月4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规定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项目专业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页面功能【字体:大中小】【打印】【关闭】 发文单位:浙江省杭州市建设委员会 文号:杭建市发[2006]567号 发布日期:2006-11-15 执行日期:2006-12-1 各有关单位: 《杭州市建设项目专业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 二OO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杭州市建设项目专业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建设项目专业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安全及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国家及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建设项目专业工程招标投标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在杭州市区范围内(萧山、余杭区除外)进行建设项目专业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及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杭州市建设委员会(下称市建委)是本市建设项目专业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主管部门。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下称市招标办)具体负责建设项目专业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建设项目专业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在杭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下称交易中心)进行。交易中心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 第五条专业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提倡对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实际,将其中部分技术复杂、工程量较大的专业工程单独发包时,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将其纳入总包范围内管理。 第七条下列专业工程,可以按设计施工一体化发包或专业工程施工单独发包的形式招标: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成建委[2012]443号 【发布部门】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2.09.17 【实施日期】2012.09.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的紧急通知 (成建委[2012]443号) 各区(市)县建设局、在蓉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 2012年9月13日下午13时许,武汉市东湖风景区“东湖景园”在建楼C区7-1号楼建筑工地上的一台施工升降机在升至100米处时发生坠落,截止下午16时55分,已造成19人死亡。为吸取教训,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责任,确保各方责任主体安全管理行为履职到位 (一)建设单位在与施工企业签订安全生产合同中,要明确建设施工各方责任主体的

责任与义务,明确总分包单位的职责。成立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机构,制定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及考核办法,组织各方责任主体进行勘察设计文件的安全技术交底和开展安全文明施工检查活动,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二)监理单位应编制好安全监理规划和细则,配备专门的安全监理人员,针对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等,制定安全监理工作流程、方法、措施,对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列入重点监控,对起重吊装、垂直运输机械设备深基坑(沟槽)、高大模板等重大危险源及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实行旁站监理,参与施工机械、安全设施的验收工作,督促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

南京市住建委 财政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返退实施细则》的通知

南京市住建委财政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征收返退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发改局(墙改办)、各区财政局、各开发园区及板块平台:为规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返退工作,推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和应用,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将《南京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返退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南京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返退实施细则

南京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返退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77号)、《江苏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2008年11月18日江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经贸委关于印发<江苏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财综…2008?43号)、《南京市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管理办法》(2007年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55号)、《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10年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制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专项基金遵循先缴后退的原则,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其建设单位均应依法足额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除国务院和财政部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国家规定的征收对象、范围、标准,不得减征、免征、缓征专项基金。 第三条凡在市本级报建的项目其专项基金的征收返退管理工作由南京市建筑节能管理中心(南京市建筑材料市场管理中心)负责;凡在自主征收专项基金的行政区(含开发园区和市级板块平台)报建的项目,其专项基金的征收返退管理工作由所在行政区墙材管理机构负责。 第四条现场查验及返退工作实行建设单位申报制,建设单位应

武汉市城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民用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质量管理规定》的通知——武城建规〔〕253号

定企业标准和保温工程施工作业指导书,并按规定程序进行备案、发布,其性能指标应严于同类产品的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的要求。 第七条设计单位应按照《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2009]46号)将防火要求纳入系统设计内容,明确外保温系统中保温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及组成材料的性能指标;须设置防火隔离带的,其设计内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防火隔离带应沿楼板位置设置宽度不小于300mm的A级保温材料,防火隔离带与墙面应进行全面积粘贴。屋顶与外墙交界处、屋顶开口部位四周的保温层,应采用宽度不小于500mm的A级保温材料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2、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应当标明防火隔离带的位置、标高和隔离带高度。 3、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应当有防火隔离带的构造详图。在构造详图中,应当反映防火隔离带和外保温系统不同材料交接处的防水、抗裂和安全性等技术处理措施。 4、高度小于100m的居住建筑,当采用B1级外保温材料时,可不设置防火隔离带。高度小于24m的其他民用建筑(不包含幕墙式建筑),当采用B1级外保温材料时,可不设置防火隔离带。 第八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严格进行建筑节能专项审查,并将外墙保温工程作为重点审查内容。 第九条外墙保温工程设计变更时,建设单位应委托该项目原设计单位修改设计,将变更内容送原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重新审查,重新进行节能设计审查备案,并不得降低设计标准。 第十条外墙保温材料及系统不符合相应标准、规范或本《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时,建设单位可以报请市建筑节能办公室组织专家对所采用的保温系统(包括系统组成材料、构造、施工工艺等)进行专家论证。 第十一条外墙保温工程验收,建设单位应按《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执行。 第十二条外墙保温系统施工单位应成套采购外墙保温系统所有组成材料,供应商应对该系统的所有组成材料做出技术规定,提供系统及所有组成材料的型式检验报告、出厂合格证明,系统供应商和施工单位对外墙保温系统的质量负责。 第十三条外墙保温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以及该系统供应商提供的有关技术要求编制外墙保温工程施工技术方案,报监理单位确认。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按审批后的施工技术方案在现场采用相同材料和工艺制作样板间或样板构件,经相关各方确认后方可进行保温工程施工,设计单位和供应商并应对从事外墙保温工程施工作业的专业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和必要的实际操作培训。 第十五条外墙外保温粘贴饰面砖应有完善的系统设计、施工和监理技术方案,并符合以下要求: 1、系统应严格执行标准、规程构造要求,并增加机械锚固措施,锚固件应可靠锚入基层墙体。塑料锚栓和塑料胀锚螺钉在混凝土和砖墙内的有效锚固深度不小于30mm,在加气混凝土砌块砖墙内的有效锚固深度不小于40mm,锚固件抗拉承载力标准值不小于0.8kN,现场应作拉拔试验检测。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住建部施工安全“三项制度” 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年04月06日 文章点击数为:144 字号: [大] [中] [小] 成建委[2012]131号 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安监站、市质监站;在蓉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查处督办暂行办法》(建质[2011]66号)、《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建质[2011]111号)、《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暂行办法》(建质[2011]158号)的要求,促进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将有关实施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要求 (一)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施工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其中包括企业负责人现场带班检查工作制度,明确带班检查的职责权限、组织形式,检查内容、方式以及考核管理办法等具体事项,企业法定代表人对落实带班制度全面负责。 (二)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是指项目总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及外地企业在川分公司的企业法人代表、总经理、主管质量安全和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和副总工程师。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必须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三)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应当每月制定工地检查计划和检查内容,坚持每月到企业所属的工地开展带班检查,每月检查工地次数不少于三次;总的带班检查日,每月不少于工作日的25%。 工程项目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或工地出现险情和重大隐患的,企业负责人应当到施工现场带班检查;对日常管理状况差的施工现场,应当增加带班检查频次。 (四)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检查记录(详见附表一)应分别在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留存,并报施工现场监理、建设单位备案。 二、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要求 (一)项目负责人是指建筑施工总承包、专业分包企业项目经理和劳务分包企业项目管理人。 施工总承包企业的项目经理应为办理施工许可证备案的项目经理,其他项目负责人应为工程合同中明确的人员,不得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在同一时期只能承担一个工程项目的管理。 (二)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包括项目负责人在施工现场组织协调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生产活动,其每月在现场带班生产的实际时间不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不得擅自脱岗。 总承包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因为其他事务需要离开施工现场时,应向工程建设的建

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领导介绍

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领导介绍 姓名:周金良。 职务:南京市住建委主任、工委书记。 简历:男,汉族,江苏常州人。1962年8月出生,1981年8月参加工作。研究生学历(江苏省委党校区域经济学专业毕业),中共党员。历任南京钟山水泥厂副主任,南京市建委副处长、处长、处长兼市城建控股公司总经理,南京市建委主任助理、副主任、工委委员,市城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城建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南京市建委主任兼城建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南京市建委主任、工委副书记兼城建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南京市住建委主任、工委副书记兼城建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南京市住建委主任、工委副书记,现任南京市住建委主任、工委书记。 工作分工:主持住建委、住建工委全面工作。 姓名:郭宏定。 职务:南京市住建工委专职副书记(正局) 简历:男,汉族,江苏高邮人。1961年11月出生,1985年7月参加工作,研究生学历、博士生学位(东南大学结构工程专业毕业),中共党员。历任东南大学辅导员、教师、招生办主任、学生处副处长、人事处处长、人才交流中心主任,南京市建委主任助理、副主任、工委委员,南京市房产管理局副局长、党委委员,南京市住建委副主任、工委副书记、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局长。现任南京市委住建工委专职副书记(正局)。 工作分工: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党建、人才、统战、社团、民族宗教、创业和再就业等工作;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政治理论学习、思想政治、精神文明、新闻宣传、文明创建、工会、妇女和共青团等工作;负责系统政风行风、委机关党建和作风建设、委信息化建设、“智慧南京”创建等工作;协助主任、书记做好干部、人事及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建设等工作;负责建设类中专学历和职工技能培训教育;负责市环境综合整治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 分管组织人事处、宣传教育处(团工委)、机关党委、《现代城市研究》编辑部、市城建中等专业学校(市城市建设培训中心)、市建筑职工大学、电子政务信息中心、新闻中心。 姓名:赵正嘉。 职务:南京市住建委副主任、工委委员。 简历:男,汉族,江苏兴化人。1960年3月出生,1978年7月参加工作,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南京工学院工业与民用建筑专业毕业),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中共党员。

市建委关于印发调整后《沈阳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建委关于印发调整后《沈阳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沈建发〔2014〕209号 市建委关于印发调整后《沈阳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开发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建委有关处室;各建设工程安全监管机构、市地铁建设指挥部安全监管机构、各建设工程招投标代理机构、各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建审窗口单位;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北市支行;沈阳燃气集团有限公司、沈阳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各建设、施工、工程监理单位: 根据《沈阳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实施办法》(沈建发〔2014〕208号)有关规定和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缴存、拨付、使用和监督管理程序,现将调整后的《沈阳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沈阳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4年12月1日 沈阳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沈阳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和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以下简称安措费)的缴存、拨付、使用和监督管理程序,确保建设工程安全经费的专项投入和安全设施的有效利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建设施工相关企业为主体,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为载体,以进一步加强和巩固施工现场环境建设,全面提升我市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综合达标管理水平为目的,本着取之于建设工程项目、投入于建设工程项目的原则,通过市区联动,从源头上逐步建立和完善安措费长效管理机制,形成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管理秩序,为全市建设施工创造良好的安全条件,提供有效的安全保证。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完善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人员配备的实施意见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完善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人员配备的实施意见 各区(市)县建设局,在蓉各施工单位: 为了进一步落实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体系,最大限度的减少事故的发生,经研究,决定在我市施工现场试行安全协管员、专职安全员、专职安全工程师管理制度。现提出以下意见,请各单位结合自身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岗位的设立 按照安全生产,群防群治的指导思想,工程规模在五千平方米以上的项目,每个项目部配备一名专职安全工程师,每五十个工人设置一个专职安全员,每十个工人设置一个安全协管员。 二、岗位职责和权利 (一)安全工程师 1、安全工程师由施工企业直接委派,享受项目部领导班子成员待遇,协助项目经理对施工现场进行专职安全管理,具体领导专职安全员,负责制定安全生产专项经费使用计划,监督资金使用情况。 2、负责落实施工现场项目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各项规章管理制度,贯彻执行国家、公司和项目部各项安全法规和制度要求,安排落实各项日常检查。 3、主持施工项目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组织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

程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和审核,督促履行专家审查程序;组织编制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并负责落实应急演练工作;验收安全防护设施及防护用品是否符合专项施工方案和标准规范的要求。 4、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并实施处罚,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施工部位,有权作出局部停工决定,并对安全隐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负责;如实向行政主管部门及公司反映施工项目安全管理情况,主动协助行政主管部门及公司对施工项目的安全检查活动;处理突发安全事故,总结事故教训,落实防范措施。 (二)专职安全员 1.建立安全资料档案制度,做好各类安全报表、台帐的整理与保管工作;对安全生产的薄弱环节及重大危险点源的变化情况进行全过程监控。 2、做好新工人上岗前的三级教育,组织工人学习劳动纪律,审核特种作业人员上岗培训情况;督促班组每天进行自查,做好安全交底记录;指导安全协管员员开展安全工作,组织安全活动,推广先进经验。 3、负责监督检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发现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行为应立即制止,并行使经济处罚权,对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向安全工程师报告,同时还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隐患继续扩大。 4、发生伤亡事故应及时负责伤亡救护,保护好事故现场并立即向安全工程师和有关部门汇报。 (三)安全协管员

南京开发报建实施细则

南京开发报建实施 细则

南京(市)项目开发报建实施细则 一、办理开发项目备案(立项)(办理部门:区发改局)(一)介入条件: 缴纳土地出让金、签订土地出让合同、节能评估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 (二)准备资料: 1、营业执照; 2、组织机构代码证; 3、项目备案请示报告(自拟); 4、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 5、节能评估报告及批复; 6、提交的其它文件(如:经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的房地产项目需提供土地出让合同(含规划要点)、支付土地出让金凭证及复印件等) (三) 办事流程: 窗口经办人-处长-分管局长审批(从经办到最终审批签字的领导) (四)需其它部门配合的事项: 第三方单位编制节能评估报告 (五)收费标准:无 (六)注意事项:无

(七)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二、办理总体规划报审(办理部门:南京市规划局) (一)介入条件: 取得挂牌用的设计要点和红线图做总规设计;提供日照分析报告(二)准备资料: A、总规方案评审 1、3份不同设计院设计的规划方案文本 2、组织规划局专家评审会,并经过取得专家评审意见 B、取得总体规划审查意见 1、组织机构代码证 2、建设项目基本信息表 3、南京市规划局建设项目规划审批事项申请表 4、符合国家设计规范的方案图 2套 5、数字申报项目提交《南京市规划局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自审表》,非数字申报项目提交《建筑物指标汇总表》 6、规划条件(或上一轮方案审查意见)中要求提交的相关材料(如咨询考古、教育、人防、地铁等意见) C、日照分析报告 1、规划局开具日照分析申请单 2、签订分析合同、交款 3、提交日照分析资料,跟踪日照分析测算

市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

武汉市建设委员会文件 武建…2007?144号 市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 计价招标评标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建设局,各有关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中介服务机构: 现将《武汉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评标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六月十九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建筑业管理招标投标评标定标通知 抄送:省建设厅,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法制办,市监察局,市交委,市水务局,市城管局,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市信息产业局,市环保局,市园林局。 武汉市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07年6月29日印发 共印2000份

武汉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 招标评标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证工程量清单招标评审工作质量,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依法必须进行施工公开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称工程项目),应当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 第三条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分别采用合理定价抽取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定标。 第四条各种评标方法的适用范围如下: (一)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

能没有特殊要求,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一般工程项目施工招标,采用“合理定价抽取法”的方法,进行评标定标。 (二)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0万元以上的一般工程项目施工招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方法,进行评标定标。 (三)技术特别复杂或者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以及市政府对工程项目的建设有特殊要求的工程项目施工招标,采用“综合评估法”的方法,进行评标定标。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技术特别复杂或者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工程项目是指: (一)28层以上(不含28层)的高层建筑、设有2层以上(含2层)地下室的深基坑工程、大型或技术特别复杂的中型公共建筑、单跨跨度36米以上(不含36米)或檐高25米以上(不含25米)的单层工业建筑、檐高50米以上(不含50米)的多层工业建筑等房屋建筑工程等。 (二)城市轨道交通、城市高架路、城市快速路、单跨跨度40米以上的桥梁、暗挖式隧道、城市污水(垃圾)处理厂等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 第六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在招标文件中载明适用的评标方法,并在招标文件备案时,报招标投标监管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后的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建筑工程 施工图审查合格后的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件号:成建委发[2011]172号 各区(市)县建设局,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为加强对施工过程中勘察设计文件变更的管理,方便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的日常工作以及质量监督部门的日常监管,突出重点,我委对原《成都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后的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成建委发[2005]842号)进行了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委勘察设计处联系,原文件同时废止。 联系人:徐军,联系电话:86637627。 附件:《成都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后的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一一年四月六日附件 成都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后的 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与管理,切实贯彻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勘察设计变更,是指建筑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对审查合格后的工程勘察报告、施工图设计文件的修改,分为重大变更和一般性变更。 第三条勘察设计一经审查合格,对涉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涉及建筑物的稳定性和安全性的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修改。 第四条对已经审查合格的勘察设计进行变更时,凡涉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及进行下列变更时,均应视为重大变更,必须向原行政审批部门和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报审: (一)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1、更改地质时代、地貌单元、重新划分岩土分层及建筑场地类别; 2、修改或提供新的有关岩土层的物理力学指标和水文地质参数; 3、施工时发现与勘察报告不相符,需进行的工程勘察补勘或施工勘察; 4、施工时发现或因施工造成的不良地质作用影响场地稳定性而进行的补勘; 5、设计文件在建筑规模、平面位置形状和尺寸、结构的抗震设防等级、结构体系、荷载取值、基础形式、基础埋深等方面的重大变更,造成原勘察报告不能满足要求时而进行的补充勘察工作。 6、重新修改抗浮锚杆(桩)、地基处理等岩土工程设计。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 1、建筑 (1)变更规划部门已批准的建筑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内容的; (2)改变建筑外立面风格、色彩、材质的; (3)改变建筑的保温系统、保温隔热材料从而降低建筑物的节能性能、防火等级的;

市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市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武建设字〔2001〕146号 市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相关管理部门,武汉地区各勘察、设计、建设单位: 为了贯彻国家及建设部有关法律、法规的精神,总结近年来国内外地震对建设工程造成的震害与工程抗震经验,提高工程建设、城乡建设的抗震防灾水平,加强对工程建设抗御地震灾害工作的管理,武汉市抗震办公室修订了1995年发布的《武汉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实施细则》,业经审查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七月十日 武汉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建设部第38号令《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第59号令《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暂行规定》以及建设部建抗[2000]266号《关于加强抗震防灾工作的通知》精神,总结近年来国内外地震对建设工程造成的震害与工程抗震经验,提高工程建设、城乡建设的抗震防灾水平,加强对工程建设抗御地震灾害工作的管理,结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的实施,特修订了《武汉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凡在本市进行工程建设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武汉地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日常工作的管理部门是武汉市抗震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抗震办)。 第四条本市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现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防设计,并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 第五条根据湖北省建设厅鄂建文(92)283号“关于确定我省地震基本烈度六度以上县、市的通知”规定,武汉市除黄陂区为六度以下不设防外,其他各区地震基本烈度为六度。 第六条武汉市是百万人口以上的省会城市,又是《全国抗震防灾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中规定的全国重点抗震城市,本市各类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烈度均应符合如下规定(下文中所述甲、乙、丙、丁类建筑均为按《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95规范划分的建筑): (一)所有甲类建筑均按七度抗震设防。 (二)根据建设部(84)城抗字第267号文规定,我市江汉区、江岸区、桥口区、武昌区、汉阳区、青山区、洪山区及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吴家山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园内的乙类建筑及以下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应按七度抗震设防: 1、长江、汉江干堤、张公堤及其穿堤涵洞,对江湖排水的重要泵站; 2、市内人行天桥、高架桥、轻轨等大型公共设施; 3、市区对外主要公路干线的重要桥梁; 4、水厂、煤气厂的重要设施和设备; 5、七层砌体结构建筑和十层以上(不含十层)的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 6、30米以上的砖烟囱。 (三)除(二)中已有规定的丙类建筑外,上述区域内的其它丙类建筑及丁类建筑,均按六度抗震设防。 (四)新洲区、江夏区、蔡甸区、东西湖区、汉南区的建筑,均按《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95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下列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初步设计,并由建设单位在施工图设计开始前将其初步设计报市抗震办进行抗震专项审查: (一)民用建筑工程设计等级为特级或一级的特殊公共建筑及国家、省、市级经济、文化、历史、涉外等重点工程项目;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地入蓉建筑业企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地入蓉建筑业企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11-17 文号:成建委发[2009]722号 各区(市)县建设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建筑业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对我市外地入蓉建筑业企业的监管,增强企业诚信经营意识,促进我市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成办发[2009]48号)及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外建设类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监管工作的通知》(川建建发[2009]126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外地入蓉建筑业企业管理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外地入蓉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外地企业)是指工商注册地在成都市行政区域范围以外的建筑业企业。 外地企业(工商注册地在四川省内除外)在蓉设立分支机构,应具有相应且固定的组织管理机构和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以及相应的办公条件。 二、对工商注册地在成都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而未在成都市建筑业企业管理目录的省属建筑业企业,实行初始登记管理。 企业办理初始登记需提供下列资料:

1、企业工程技术经济等相关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执业证书或岗位证书、身份证及社会保险证明; 2、《成都市建设领域市场主体信用记录(评价)网络登记表》。 三、外地企业在参加工程项目投标前需登录“成都市建设领域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信用管理系统”(公司版)(https://www.360docs.net/doc/d49250548.html,/),将企业、拟投标工程项目及相关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进行网络(补充)录入并填报外地入蓉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报告(最新版)。 外地企业在投标时,必须提交《成都市建设领域市场主体信用记录(评价)网络登记表》和《成都市建设领域从业人员信用记录(评价)网络登记表》,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配备的管理人员必须满足外地入蓉建筑业企业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管理人员配备最低标准(管理人员配备标准详见附件);否则,外地企业不得在成都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四、在我市建设领域具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外地企业在办理信用记录(评价)网络登记时必须提交本市资质等级为一级以上(含一级)且列入成都市诚信建筑业企业名录中总承包建筑业企业的同业推荐担保书。 五、外地企业在完成投标工作后,应及时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管理人员拟再投标手续。 六、具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外地企业中标后,必须持《中标通知书》等相关资料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投标时配备的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名单对管理人员进行指纹采集;在工程动工后,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必须严格实行指纹核验信用管理和施工现场农民工实名门禁刷卡管理制度,以确保人员履

市住建委关于印发《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管控专项整 …

附件1:轨道交通工程施工现场施工扬尘管控专项整 治验收细则 检查内容 施工单位应当编制施工扬尘防控专项方案,经总监审核、项目经理批准;指定专人负责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应设置整齐明显的“五牌一图”(工程概况牌,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消防保卫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和施工现场总平面图)。 施工现场应设置连续的围挡,不得留有缺口;围挡底部应封闭,防止泥浆外漏;重要地区和主要路段范围内的围挡高度不低于 2.5m,一般路段围挡高度不低于1.8m,最高不超过3.5m;围挡应当设置不低于0.2米的防溢座。 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大门内侧均应设置车辆冲洗台,长度不小于8m,宽度不小于6m,四周设置排水沟,上盖钢篦,设置两级沉淀池,排水沟与沉淀池相连,沉淀池大小应满足冲洗要求;配备高压冲洗设备;土方开挖量在二万立方米以上的具备条件的应设置自动冲洗台;应配备保洁员负责车辆、进出道路的冲洗、清扫和保洁工作;运输车出场前应冲洗干净确保车轮、车身不带泥;应建立车辆冲洗台帐;不具备设置冲洗台条件的,应在工地出入口采取铺设麻袋、安排保洁人员及时清理等措施。 施工现场应专门设置集中堆放建筑垃圾、渣土的场地;不能按时完成清运的,应覆盖;现场裸露的地面,应采取固化、覆盖或绿化等措施。 施工现场出入口、操作场地、材料堆场、生活区、场内道路等应采用混凝土硬化,混凝土的强度、厚度、宽度应满足安全通行卫生保洁的需要;场内应设置排水系统,禁止泥浆、污水等直接排入河道或下水道内。 建筑材料、构配件、施工设备等应按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确定的位置放置;对渣土、水泥等易产生扬尘的建筑材料,应严密遮盖或存放在库方内;运输易产生扬尘材料时应按规定实施密闭运输,实现无抛洒滴漏;出场车辆装载不超过后挡板、车轮车身不带泥。 当连续晴天5天以上,且风力达到6级以上时,应暂停土方作业,并对场地进行洒水降尘;风力达到5级以上时,不得进行外架拆除、模板拆除、楼层内建筑垃圾清扫等作业。 注:1、每项不符合检查要求的,其得分为0分,总分80分(不含80分)以上为合格。 2、“*”检查项目为保证项目,不符合检查要求的,达标验收结论为不合格。 附件2: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施工扬尘管控专项 整治验收细则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建委机关首问首办工作责任制试行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建委机关首问首办工作责 任制试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穗建人[2009]769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9.07.07 【实施日期】2009.07.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建委机关首问首办工作责任制试行办法的通知 (穗建人[2009]769号) 委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建委机关首问首办工作责任制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9年7月7日广州市建委机关首问首办工作责任制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转变机关作风,增强公务员为民服务的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根据《广州市行政机关首问首办工作责任制试行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建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首问责任制是指服务对象向建委机关咨询有关工作事项时,接受询问的首位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自己的岗位责任履行告知义务的制度。首办责任制是指服务对象要求建委机关办理有关事项时,受理或者办理该项业务的首位工作人员、机关处室应当按照工作职责负责处理并回复服务对象(包括告知该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建委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有关公共管理活动。本办法所称工作人员是指建委机关公务员以及其他从事公共管理活动的人员。本办法所约束的对象或者行为,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工作人员应当加强政治、法律、业务学习,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了解建委业务分工;强化职业道德意识,树立服务思想;接待或者接听咨询时,应当遵守规定的礼仪规范,做到文明礼貌、热情大方。

武城建规〔2012〕259 号:市城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公示制度(试行)》的通知

武城建规〔2012〕259 号:市城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公示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区建设局,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现将《武汉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公示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一日 武汉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公示制度(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企业安全生产诚信评价体系,推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武汉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示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建设工程项目及其参建的建设、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 二、公示内容 在日常安全监督检查巡查和各类安全检查督查中,企业的安全管理情 —1 —

况,以及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状况。 (一)存在下列违规行为之一,被安全监督机构连续三次下达限期整改通知的,或者被下达停工整改通知书的,或者被实施罚款的相关信息。 1、建设单位未协调、明确工程项目其他参建单位安全生产责任,未协助或督促其他参建单位做好现场施工安全管理的。 2、施工企业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企业安全管理机构、人员不落实,未建立执行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教育培训、安全技术交底、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批和检查验收等管理制度的。 3、专业、劳务分包单位不服从施工总承包单位管理,违章违规作业造成安全隐患的。 4、监理公司未履行安全监理职责,未有效开展安全巡视检查或对专项施工方案未进行严格认真审查和检查验收,致使现场存在安全隐患的。 5、建筑起重机械(含附着升降式脚手架)相关单位未履行备案登记、安拆告知、使用登记、检查验收、维修保养责任的。 6、工程项目施工现场违反相关安全生产技术规范标准施工作业,存在安全隐患的。 7、工程项目发生非等级安全生产事故的。 8、其他违规行为。 (二)在市级以上(含市级)各类安全检查、督查中,被通报表彰或批评的企业及建设工程项目的相关信息。 (三)企业及建设工程项目开展的安全活动和遵守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制度的良好信息。 —2 —

成都市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管理办法(成建委发[2009]494号)

本页为作品封面,下载后可以自由编辑删除,欢迎下载!!! 精 品 文 档 【精品word文档、可以自由编辑!】 各区(市)县建设局,各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监测、检测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加强对建筑工程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的管理,结合近年来我市深基坑施工管理工作实际,我委对原《成都市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安全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成都市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本办法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原《成都市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安全管理暂行办法》(成建委发[2002]712号)同时作废。 特此通知。 附件1、《成都市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管理办法》 2、基坑工程的安全等级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二○○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附件1 成都市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的管理,确保深基坑及毗邻建(构)筑物、地下设施、道路的安全,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及相关建设活动。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深基坑施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深基坑工程,是指按《成都地区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DB51/T5026)规定的基坑工程安全等级为一、二级的基坑工程(基坑工程安全等级划分见附件二)。其工作内容包括为保证深基坑坑壁稳定和基坑周边环境安全所涉及的岩土勘察、地下水控制、支护结构设计、土方开挖施工、支护结构施工、涉及边坡稳定的坑底地基加固施工以及相关监测及检测等活动。 第四条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委托成都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对全市深基坑工程 施工质量安全进行监督管理,成都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根据职责权限具体负责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范围内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各区(市)县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进行业务指导。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负责本地区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设单位进行深基坑工程发包时,应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和检测单位。建设单位必须按基本建设程序的要求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未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严禁施工。 深基坑工程原则上实行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管理。建设单位确需对深度超过五米的基

南京市建筑业企业申报资质指南

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指南 1、企业登录市建管处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d49250548.html,)“文件下载”栏目下载“申报资 质资料汇总”文件包,查询所申报资质的等级标准,参照等级标准和《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中的申报资料要求,填写申报表、准备申报资料; 2、县(区)企业将申报材料报注册地县(区)主管部门,城区企业将申报材料直 接报市建管处企业管理科; 3、对受理的申报企业名单进行网上公示; 4、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复审; 5、核查申报材料原件,向企业反馈审查意见; 6、申报材料补正核查; 7、资质评审领导小组会议审定; 8、发布许可决定,并报省建管局备案; 10、经许可的企业登录江苏省建筑业监管信息平台 http://221.226.118.168:8080/jscbmis/进行初始注册,注册填写对口管理部 门时城区企业选择“南京市住建委建管处”,县(区)企业选择对应的县 (区)建管部门。注册经审核后登录监管信息平台填写申报资料并上报(平 台使用过程中有任何问题,可与软件公司联系:51868614); 11、申报资料在监管信息平台中经审批后,企业至市建管处企业管理科办理资质 证书; 12、申请一、二级及不分等级资质经市局审查后,报省、部审批发证。 联系部门:南京市建筑安装管理处企业管理科 联系地址:解放路44号南楼(建筑大厦)308、306室 联系电话:84598241 84632212 审批通过的企业请办理以下事项: 1、至南京市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站办理安全许可证,地址:八宝东街1号,电话: 84481608 2、至南京市建管处企业管理科办理信用管理手册,地址:解放路44号南楼307、308 室,电话:84632211、84598241 3、与南京市建管处备案科联系统计报表事宜,地址:解放路44号南楼310室,联系 人:肖君,电话:84632213。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3.06.07 【实施日期】2013.07.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 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含开发区)、县(市)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杭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暂行办法》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O一三年六月七日杭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建立公平、高效的招标投标投诉处理机制,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投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11号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杭州市市区范围(不含萧山、余杭)内,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及其处理,适用本办法。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以及签订合同等各阶段。 第三条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市本级工程项目的投诉受理、调查及处理工作。非市本级工程项目的投诉处理工作,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工程所在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四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依法投诉。 其他利害关系人具体包括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投标单位拟派项目负责人等。 第五条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10日内向投诉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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