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资纠纷典型案件办案流程及法律运用详解

劳资纠纷典型案件办案流程及法律运用详解
劳资纠纷典型案件办案流程及法律运用详解

劳动争议案件办案指南

第一:劳动法律咨询 (1)

一、劳动争议案件律师的业务范围 (1)

二、劳动法律咨询的技巧和误区 (2)

第二: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的程序 (2)

一、概述 (2)

二、仲裁程序…………………………………………………………………………

3

三、诉讼程序…………………………………………………………………………

5

第三:办案过程中的举证 (5)

一、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 (5)

二、常见劳动争议案件类型的举证、质证技巧 (5)

三、常用证据的搜集 (6)

四、特殊证据的效力 (6)

第四:劳动争议案件的调解 (6)

一、调解中遵循的原则 (6)

二、调解的技巧 (7)

劳动争议案件办案指南

第一:劳动法律咨询

一、劳动争议案件律师的业务范围

(一)用人单位方面

用人单位建立完善的劳动人事制度有助于减少劳动争议案件的发

生,提高员工工作效率,帮助企业提升发展速度。

1、业务内容:

(1)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的起草、修改和审查;

(2)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如《公司章程》、《员工守则》、《劳动纪律手册》和《企业安全生产有关规定》等的起草、修改和审查;

(3)向用人单位及时提供相关劳动人事最新法律法规、规章及劳动人事政策咨询;

(4)为用人单位培训劳动人事管理人员相关劳动法律知识;

(5)为用人单位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和专有经营权的保护提供法律建议,并协助顾问单位制定保密制度、保密协议和竞业禁止制度;

(6)定期了解用人单位劳动合同订立、履行情况,帮助企业规范其用工行为,使企业避免因解除劳动合同程序不合法或解除劳动合同条件不合法引起的风险;

(7)指导用人单位运用规章制度进行科学管理及收集证据技巧,使其避免因处理违纪员工而发生劳动争议应当承担的举证风险。

案例分析:

本律师曾经办过一起离职一年员工向用人单位要求支付离职期间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续办社会保险的劳动争议案件。该员工与用人单位之间是事实劳动关系(在审判实践中,因事实劳动关系而发生的争议案件,双方的权利、义务按有效劳动关系处理),没有书面合同。该员工从1998年9月起主动不上班,用人单位认为其是自动离职,双方劳动关系终止。但该员工一年后却向用人单位要求支付其离职一年期间的工资及补偿金等,于是,用人单位立即向其送达终止劳动关系的书面通知。该员工没有签收,却在1999年10月12日向用人单位递交了书面辞职书,又于1999年12月16日提出劳动仲裁申请。

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通知并未送达员工,亦未与其办理有关终止劳动关系的手续,双方的劳动关系应于员工辞职之日起终止。虽然,用人单位因员工提起劳动仲裁超过法定60天的诉讼时效而胜诉,但一、二审法院关于书面通知的观点给笔者留下深刻印象。

此处就是律师要在规范用人单位证据技巧方面需要注意的体现。(8)协助用人单位预防和处理工资、工伤、辞退、社保费和补偿金等引起的劳动争议;

(9)根据用人单位的需要,列席重大会议,现场提供法律咨询;(10)劳动仲裁与诉讼法律服务;

2、服务方式:

(1)由律师按顾问合同约定为用人单位提供法律服务;

(2)定期与用人单位负责人会晤,为顾问单位的经营、管理活动提供法律意见和方案;

(3)每月与顾问单位电话联系,全面了解顾问单位现状,以便有针对性地提供法律服务;

(4)顾问单位可随时与律师联系,咨询法律方面的问题;

(5)顾问律师可通过面谈、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开展工作;(6)如顾问单位有特别要求,双方可协商确定。

(二)劳动者方面

1、为劳动者量身定做劳动合同文本;

2、为劳动者就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提供法律咨询;

3、帮劳动者提前解除或者期满终止劳动合;

4、代理劳动者进行劳动仲裁或劳动诉讼;

5、代理劳动者进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6、代理劳动者申请支付令;

7、为劳动者提供有关劳动法律关系的其他服务。

(三)委托手续的办理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国务院第117号令)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无论是企业一方还是职工一方,都可以委托1至2名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参加仲裁活动。当事人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

在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备有专门“授权委托书”式样,供委托代理时填用。委托人是单位的,应写明单位名字的全称并加盖公章;委托人是个人的,应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受委托人也应签名或盖章,然后递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劳动法律咨询的技巧和误区

面对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法律咨询,律师需要做的关键是把握住他们反映问题的实质,并迅速联系相关法律法规,抓住问题的核心一语中。

(此处请姚老师结合自己接案子的实际做很好的发挥)

第二: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的程序

由于我国仲裁委员会仲裁和法院诉讼的基本程序是大致相似的,所以对于具体的办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过程将仲裁与诉讼合并在一起,以仲裁为例,必要的时候会提出他们的不同之处。

一、概述

1、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

(1)因事实劳动关系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扣发工资引起的争议

(6)因工伤发生的争议等等

2、劳动争议的管辖

劳动争议有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有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3、劳动争议的申请(诉讼)时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仲裁程序

仲裁是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必经的法律程序: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直接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一)申请

申请人提交有关申诉资料是申请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应尽的义务,也是公正进行劳动争议仲裁的必要条件。申请人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天内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1、申请人是劳动者的,请提交下列材料:

(1)劳动争议仲裁申诉登记表;

(2)申诉书(详细陈述申诉理由和要求,一式两份或按被诉人人数提供);

(3)申诉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有委托代理人的,需当面签订并提交《授权委托书》,注明委托事项,同时提交受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如委托人的代理人是律师事务所派出的执业律师,应提供执业律师的证件复印件;如委托人的代理人是公民,应提供与委托人签订的不收费代理协议书,以及代理人和委托人之间的关系的法律资料。

(5)被诉人工商注册信息资料;

(6)申诉人与被诉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证明材料包括:劳动合同、暂住证、工作证、厂牌、工卡、工资表、入职登记表、押金收据、以及被处罚凭证和被开除、除名、辞退、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通知或证明书等。

上述证明材料,申诉人能提供的应尽量提供,如果一份都没有,则立案室不予受理。申诉人提交证明材料时,应附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庭审后退回原件。)

(7)《提交证据材料清单》一式两份。

2、申请人属集体争议的,请提交如下材料:

除提交以上(1)至(7)项材料外,申诉人需推荐3-5名员工代表,并提交员工代表名单以及全体员工签名表。其中属欠薪的员工集体争议案件,申请人还需提交用人单位拖欠员工工资的人员名单和拖欠金额表。

3、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请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与被诉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与劳动者第(6)项要求相同)

(2)《营业执照》副本;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4)有委托代理人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注明委托事项),受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5)《提交证明材料清单》(一式两份)。

(二)庭审

仲裁委员会接到仲裁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受理后,应当自立案之日起7日内组成仲裁庭。

1、注意仲裁庭的组成

通常由3名仲裁员组成,其中一名为首席仲裁员;对于事实清楚,案情简单,使用法律法规明确的案件,可由仲裁委员会指定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集体劳动案件的仲裁庭由3名以上单数的仲裁员组成。

2、根据仲裁庭公布的仲裁庭组成人员名单,确定是否申请回避;

3、申请证据保全,申请先予执行;

4、庭审前调解,属于必备程序。

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先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仲裁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调解书不适用留置送达,当事人拒绝接收调解书的,即应当认定为反悔。

(三)结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1、制作仲裁调解书

仲裁庭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仲裁调解书,仲裁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自送达之日起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2、领取仲裁裁决书

仲裁庭当庭裁决的,应当在7内发送裁决书。定期另庭裁决的,当庭发给裁决书。注意保持与仲裁员的紧密联系。

(四)裁决

1、终局裁决

下列劳动争议,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1)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劳动者对一裁终局的裁决不服的,可以自受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用人单位对一裁终局的仲裁裁决不能再向法院起诉,也不能申请再次仲裁,但在具备法定情形时,用人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2、其它裁决

除一裁终局的仲裁裁决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受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三、诉讼程序

人民法院是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司法机构,我国尚未设立劳动法院或者劳动法庭,由各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其受案范围是属于《劳动合同发》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是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我国法院诉讼和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基本程序是大致相似的。

第三:办案过程中的举证

一、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

1、为什么没有证据就会被动、就会输掉官司?

用人单位的败诉率高很重要的原因在于用人单位证据管理不善、证据意识不强。

案例:本律师代理的一个用人单位被诉,虽然与劳动者签订有离职协议,但协议无法表明谁哪一方先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明明劳动者主动提出的辞职企业却没有证据。所以应当建议企业建立辞职制度:每位主动辞职的员工都要递交辞职申请。此举可加强证据管理。

2、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为什么原告要举证?为什么被告只需要举反证?这是由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决定的

3、举证责任倒置的几种情形

劳动争议中为什么要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为什么明明是员工无中生有,企业为什么仍需举证?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出于相对强势。

4、无需举证的几种情形

常识、自然规律、法院认定、仲裁文书、公证事实等无需举证。

二、常见劳动争议案件类型的举证、质证技巧

1、加班费

加班单或者刷卡记录

2、年终奖根据国家的规定,奖金应该属于工资的范畴。抓住工资单,就掌握主动。

3、工伤、医疗期、休假

工伤举证责任在员工还是在企业?

职工或者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的,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上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即,举证责任倒置。

如何防范假病假?现在有些法院声称只认医院的公章,即便明显的假假条,法庭也认可其证据效力。

管理休假也需要留有证据,如请假条等。

4、调岗调薪、企业过错辞职及跳槽、事实劳动关系等等需要注意的证据保存、举证技巧。

三、常用证据的搜集

1、录用条件、面试记录、劳动合同、员工档案、员工登记表、岗位职责

如面试记录需要应聘者确认、劳动合同的格式化、档案管理的日常操作、员工登记表的设计等

2、员工手册、规章制度及民主和公示、工资单、加班单、休假单、考勤

注意:员工手册是企业“小法”,一定要公示

考勤卡的作用要把握好

3、培训服务期协议、竞业限制协议

这是向离职员工追偿违约金的一个重要证据

4、退工单、解除证明、谈话记录、辞职申请、离职交接

退工单应如何正确填写?

解除合同通知书如何正确填写?

谈话记录需双方签名才能成为符合法律要求的证据

辞职申请的格式化

离职如何进行有效交接?

四、特殊证据的效力

1、电子文档:邮件、公司内部局域网

什么情形必须采用纸质书面化形式?

2、手机短信

手机短信有法律上的证据效力,MSN、QQ等形式留言同样有效

3、录音、录像

私自录音、录像取得的证据是否有效?在不侵犯隐私的情形下是可以的

为什么录音笔使用存在证据上的瑕疵?

第四:劳动争议案件的调解

一、调解中遵循的原则

(一)当事人自愿原则

律师应当充分争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充当中间人的角色在某种程度上可以为自己的客户带来实惠。但前提是当事人自愿,如果对方是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形下,那最终吃亏的还是客户。

(二)合法原则

这是对律师居间调解的程序以及结果提出的要求。因为如果调解成功的话仍然需要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制作调解书,若因为一时的疏忽或者其他原因导致调解未能成行,则功亏一篑。

二、调解的技巧

(一)增强调解工作的亲和力

在调解过程中,当事人内心的接受能力十分重要,对于居间人的信任感是调解协议最终得以形成并顺利执行的前提。因此,律师要注意调解的

语气、用语、动作,耐心倾听其陈述,在倾听中注意保持对视,并用适时的点头等细节动作促进双方的良性互动。

(二)把握最佳的调解时机

对于对方与自己客户抵触情绪不大的案件,律师可以将调解工作前置,及时安抚对方的情绪,避免双方在激烈的庭审辩论中激化矛盾。(三)采用不同的调解方法

根据个案的不同特点和背景,有的放矢地综合使用多种调解技巧。如有的只是想要多些补偿金,应更多采用利益明示的方法,耐心向当事人分析利弊,辅以真实案例,讲明调解的好处,指出依法律规定,被告有要求减少违约金的权利;有的可能只是在争一口气,则可以向对方耐心讲明争气的坏处,一些员工即便离职其很多手续还需要用人单位协助,调节可以缓和气氛,保证手续的顺利完成。

(四)注意人的性格的区分调解

调解工作是以人为本的工作,而人的性格又各有不同。以下是针对不同性格的人的调解技巧:

1、对重感情讲义气而直爽的人,要运用情感感染法。在调解劳动纠纷过程中,遇到这一类当事人时,不要急于点题,这类人往往爱面子,先用一些触动情感的语言与其谈一些纠纷以外的事情,如生活、工作、学习、生意等等,也可以用动情的语句提一些家常,对口的事还可以提供一些帮助,然后逐渐转入正题,由远而近,进行调解。

2、对刚烈、脾气暴躁、不怕扯破脸皮的人,要运用以柔克刚法。遇到这一类当事人时,要热情主动。这一类人往往很傲慢、怕软不怕硬。要掌握当事人的心态,以诚相待,轻言细语地利用朋友式的语言谈一些让当事人感兴趣的事情,不要硬碰硬,切记居高临下,要采取“和风细雨、耐心开导”。

3、对乐于听奉承话,爱戴高帽子的人,要运用先守后攻法。遇到这一类人,要多说一些好听的语言,先表扬他(她)的长处,使他(她)产生自豪感,然后趁机指出在该劳动争议中他的错误之处,让其认真进行思考。

4、对惰性很强,遇事优柔寡断、缺乏自我主张的人,要运用正义威慑法。这类人员往往是情绪不稳定,对问题把握不准,在调解时,律

师运用的语言要有针对性和原则性,攻势要猛,让他们招架不住。

劳资纠纷处理范本

***劳务有限公司分包合同存在 严重违约且与民工存在劳资纠纷的处理情况 甲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乙方:****劳务有限公司(法人:***) 因***严重违约管理不当,在甲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本合同转包给**村当地人:展**),且在施工过程中质量不符合施工规范及设计要求,经总包方多次提出整改,无效的情况下,现公司作出决定,将本合同(YNXQ2015004号)中止,现民工与***存在劳资纠纷。 民工代表现场带班人员蓝**(身份证号51*************095)四川省广安市***村4组9号电话:18*****352;共计带来施工民工23人名单如下: 1、伍泽汉5799, 2、严文均4392, 3、曾联全4396, 4、蓝先贵6095, 5、谈亨寿5692, 6、兰先国6118, 7、熊昌琼6104, 8、蔡学利7530, 9、罗业全7533,10、熊朝国6297,11、罗运俊6291,12、刘先国6290,13、兰本合6299,14、朱建伟7536,15、蓝光开6092,16、蓝光政6093, 17、秦启俊6113,18、蒋开明5899,19、兰宗辉5790,20、蓝光素6139,21、蓝先伦6095,,22、曾联贵4410,23、蓝光春6095,24、蓝树坤。 其中有10个工人上班20天,有14个工人上班17天。 民工代表蓝**表述:1、展**提供生活所买的菜不适应,吃不饱,无法正常进行劳作;2、施工材料及工具不满足施工要求,无法再进行正常施工;3、工资不明确。现工人提出不给展**干活了,退场回

家。 工人2015年10月26日已提出结算工资回家,但展**一直不予处理;于2015年10月29日10人提出要薪要求,下午展**答应当日下午5点前处理清楚,但也没有露面处理;于2015年10月30日上午9点12人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提出要薪要求,截止11点展**也没有露面处理。

引发劳资纠纷的原因及其处理办法

引发劳资纠纷的原因及其处理办法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在全球经济竞争过程中,往往用劳动力成本较低的优势与发达国家的资金优势、技术优势抗衡。保持这种优势,以对应这种激烈的国际竞争,一些企业,特别是经济效益较差的企业和私营企业压低工人工资、超时加班、不注意劳动环境和劳动者安全的情况将会增多,而工人很难提出自己的民主诉求,更不用说什么保障了。没有统一的劳动生产安全保障制度、有效的联合执法机制、得力的工会组织,甚至连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都难以得到彻底保证,它将会如何持续有效地解决企业工伤问题。如果不能给劳动者保护,就不能实现劳动关系的和谐,可能反而成为爆发劳资纠纷的导火索。 除了企业自身的原因,中国企业社会责任的缺失,政府管理部门也难推其咎。很多地方政府对企业守法行为和应承担的社会责任没有要求或监督力度不够。政府官员对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的利害了解甚少,或者根本没了解,更谈不上清醒的认识,他们片面注重企业的利润和税收,并以此作为衡量当地经济发展和政绩的标准。所以一定要培养劳资合作的氛围,政府和企业都有很重要的社会责任,我们已经充分认识到中国必须和谐社会,协调发展,因此必须重新重视这个问题、认识这个问题。 引发纠纷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部分非公有制企业片面追逐利润,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导致劳资纠纷乃至劳资冲突的发生。有的企业主以尽可能少的劳动力成本,驱动劳动者尽可能多地创造剩余价值,以获取丰厚利润,甚至减少劳动者正常的社会保障支出,不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恶意拖欠克扣工人工资,任意延长劳动时间,尽量节省企业支出。 (二)劳动者的弱势地位是其合法权益受侵害的主要原因。一是劳资双方的社会地位不同。广大的农民工和外来工,文化层次较低,社会地位不高,是社会的弱势群体,对社会政策制定的影响力很小。二是劳资双方在企业中的地位不同。非公有制企业拥有生产资料所有权和企业经营管理权,虽然一些企业建立了党支部、工会、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但对企业的经营管理影响甚小。目前仍有相当数量的中小非公有制企业尚未建立工会、党支部等组织,企业内尚未建立完善的

司法所申请法律援助工作程序

申请法律援助工作程序 1、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前应先到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或仲裁机构立案,携带立案通知书及案件材料到所在的法援机构咨询。经法援机构专人初审后认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就会发给一份《法律援助申请表》。 2、公民如实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同时应提交证件、证明材料:(1)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的身份证、暂住证、或户口簿。若申请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其监护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交有关代理资格的证明。(2)经济困难证明。(3)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如合同、契约、协议等权利义务文件;与相关当事人的亲属关系证明;有关机关、部门发出的鉴定性、结论性文件;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和其他有关资料;(4)申请人保证所提交材料真实的声明;(5)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3、法律援助机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4、对给予法律援助的,法援机构应当与受援人或者其监护人、法定代理人签订法律援助协议。 5、对不给予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机构将会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通知书之日

起三日内向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重新审议,司法行政部门应自收到申请日起十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6、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事务所或法律服务所办理。 7、法院指定辩护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援助机构进行审查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法律援助的决定,指派律师提供服务;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援助的决定,并将理由函复人民法院。 申请法律援助注意事项:1、申请人获取法律援助后应按有关规定或约定与援助律师予以必要合作,否则,法律援助中心有权视情节中止或撤销法律援助。2、申请人应当如实陈述个人情况及案件事实,申请人如果采取欺诈或讹骗方式获得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一经发现将撤销其受援资格和向其追索有关费用,并视情节通过有关途径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

安全事故应急处理与报告流程

安全事故应急处理与报告流程 1 总则 为加强对紧急事件的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紧急事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司员工生命与财产安全,制订本应急处理与报告流程。 2 应急原则 2.1 应急处理应先救人、后救物; 2.2 应急处理应先控制、后抢救; 2.3 应急处理应边抢救、边报告; 2.4 应急报告应谁主责、谁报告; 2.5 应急报告应谁在场、谁报告; 2.6 应急报告应谁发现、谁报告。 3 紧急事件分类 3.1 人身伤害事故:导致人员身体或健康受到伤害的事故。 3.2 设备事故:设备因非正常损坏造成停产或效能降低的事故。 3.3 交通事故:车辆在道路上因行为人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含第三方)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 3.4 灾害事故 3.4.1 火灾事故: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并对财物和人身造成损害的事故; 3.4.2 自然灾害事故: 给人类生存带来危害或损害人类生活环境的自然现象,并对财物和人身造成损害的事故,如火灾、洪灾、风灾、地震、冰雹等灾害。 3.5 失窃事件:指公司财物发生被盗。 3.6 经济损失事件: 3.6.1 现金、有价证券、重要文件资料、机台设备及零配件、工具、用具等遗失; 3.6.2 生产物资、零配件、工具、用具、办公器材等非正常损坏。 3.7 食物中毒事件:因食用有毒物质出现身体不良反应的事件。 4 应急处理能力 4.1 信息捕捉能力:对紧急事件信息及时感知、迅速捕捉,做到早发现、早报告; 4.2 事件研判能力:对紧急事件信息分析并研判出事件真实情况和可能发展趋势; 4.3 语言表达能力:准确表述紧急事件信息和应急评估分析报告; 4.4 应急协同能力:快速协调各资源,共同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 4.5 应急处置能力:掌握应急预案和相关工作制度、程序、要求,能够控制事态

法律援助工作科主要事迹简介

××年区司法局法律援助工作科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进一步加强全区法律援助机构建设和管理,不断完善保障机制,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年——××年,全区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件,结案件,结案率达到了,解答法律咨询多人次,连续两年超额完成市局下达的目标任务。 一、以建立健全机构为出发点,全力构建法律援助工作网络 法律援助工作科自从设置以来,加强了区法律援助中心、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和社会法律援助机构的组建、完善工作,多次拟定实施意见,到总工会、老龄委、团委等相关部门协调,相继建立了工会法律援助工作站、老年人法律援助工作站和青少年法律援助工作站。目前,全区拥有法律援助中心个,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个,社会法律援助机构个,法律援助志愿者达人,形成了以区法律援助中心为主导,以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为基础,以社会法律援助机构为补充的三 。 ,并摆放在显著位置。法律援助中心办公用房增至四间,设有专门的接待室、档案资料室等,使用面积达平米以上。同时还添置了空调、电脑、打印机、数码相机、电话、传真机、文件柜、办公桌等,建立了法律法规数据库,使中心的硬件达到了较高水平,为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创造了较好的条件。二是狠抓软件建设。结合本区实际,建立健全了各项工作制度,上墙公布了法律援助的受理程序、工作纪律等,完善法律援助各类工作台帐,实行电脑化管理,制作和印发了张法律援助联系卡,发放到全区家庭,向户困难家庭发送了法律援助温情卡;公开五项承诺,为体弱多病且失去行动能力的残疾人、老年人开辟绿色服务通道,利用律师参与政府信访接待,为困难群众现场提供咨询、代书等法律援助服务。建立了每日值班接待制度,实行窗口文明用语,规范服务,做到来有迎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通过一张笑脸、一杯茶、一张椅子、一席话,使来访群众感到舒心、放心,使他们抱着希望来,带着满意走,法律援助工作实现了零投诉。 四、积极健全和落实规章制度,努力提高法律援助办案质量 该工作科重新制订和完善了一系列内部管理制度,先后制订了“法律援助工作程序”、“法 “法律援助接待工作规定”、律援助工作职责”、 “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法律援助首问首办责任制度”、“法律援助一次性告知制度”、“法律援助机构案卷归档管理规定”、“法律援助投诉查处制度”、“法律援助办案质量监督和检查制度”等多项规章制度,并汇编成册,统一发放至各基层工作站。专门印制了宣传资料,将法律援助的相关内容在醒目位置公示上墙,让老百姓更多地了解法律援助的基本内容和条件。同时还积极组织开展了法律援助办案质量年活动:一是加强法律援助办案流程监督,从程序和实体上规范法律援助的申请、受理、指派、结案、归档等环节,提高工作效率,确保结案率;二是建立法律援助服务标准,即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类别要以困难群众的民事案件为主,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形式要以诉讼代理为主,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代理人要以律师、基层法律服务人员为主,其中民事案件占,诉讼代理案件占,律师、基层法律服务人员代理的案件占;三是加大法律援助质量检查。专门组织人员对乡镇、街道的法律援助工作进行了检查、指导,从台帐登记、报表统计、案卷归档、建立公示栏等方面进一步规范基层法律援助工作,力争达到“接待咨询规范化,操作流程规范化,结案归档规范化”。 为保证办案质量,该工作科积极探索建立日常管理工作和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的指导和监督机制,努力提高法律援助工作的管理水平,保证法律援助服务的质量。近年来,共组织了法律援助工作的专项检查次,开展业务培训次,在工作指导中始终贯彻坚持两个原则:⒈不能假借法律援助名义从事有偿服务,《条例》实施后的援助案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⒉要保证法律援助服务质量,不能因为是自愿行为或者义务活动而不顾服务质量、损害当事人的利益。经上门征求法院意见以及当事人反馈情况,两年来区法律援助案件的满意率达到。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2012)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2012) 二○一二年四月九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保证法律援助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法律援助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其他社会组织和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为公民获得法律援助提供便利。 第四条法律援助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本规定,遵守有关法律服务业务规程,为受援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第五条法律援助人员应当保守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第六条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自觉接受监督。 第二章受理 第七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公示办公地址、通讯方式等信息,在接待场所和司法行政政府网站上公示法律援助条件、程序、申请材料目录和申请示范文本等。 第八条公民因经济困难就《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事项申请法律援助的,由义务机关所在地、义务人住所地或者被请求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依法受理。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公民因经济困难申请刑事法律援助的,由办理案件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的,由最先收到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第九条公民申请代理、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应当如实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法律援助申请表。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转交申请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代为填写; (二)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申请代理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三)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 (四)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如何解决劳资纠纷问题_0

如何解决劳资纠纷问题 「摘要」随着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我国建立起了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经济形式和经营方式。劳动关系性质也由过去长期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与劳动者构成的以共同利益为出发点的劳动关系转变为雇主与雇员两个相对独立的利益主体的关系。劳资纠纷正是劳动关系内在利益差别与矛盾的外在表现,是劳动关系双方利益冲突的必然结果。今天的中国,劳资纠纷日益增多,这是一个不应回避的事实。从农民工讨薪,到飞行员罢飞,都是劳资纠纷的表现。问题是,面对这样的现实,我们的社会尚未建立起劳资纠纷畅通的解决之道。在一个自由竞争的劳动力市场中,雇方占有天然的优势地位,他掌握着劳方工资、升迁,甚至是否能够继续雇用的绝对权利,而劳方拥有的,只有“双手和人身自由”(马克思语)。因此建立有效的劳资纠纷预防和处理机制,及时解决劳资纠纷,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形成协调和稳定的劳动关系,建设和谐文明的社会主义社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因此,本文将通过劳资纠纷的特点,分析造成我国劳资纠纷的种种原因及总结出解决我国劳资纠纷的对策。 「关键词」劳资纠纷;特点;原因;对策 一、劳资纠纷具有的特点: 1、劳资纠纷案件在数量上居高不下,每年皆有上升趋势。纵观近几年的《中国劳动统计年鉴》统计,非公有制劳资纠纷数量占绝大多数,且多以用人单位败诉为主(劳动者一方申诉比例大,且申诉案件数以年均%的增幅增长,同时劳动者胜诉率也较高)。从劳动争议发生的用人单位类型看,自1993年国务院颁布实施《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以来,国有劳动争议案件所占比例直线下降,非公有制案件明显上升,主要是私营、三资、乡镇和个体户侵害职工合法权益引发劳资纠纷,当中不少老板为牟求高额利润,竭力压低人工成本,甚至故意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如不履行劳动合同、随意解雇职工、克扣或拖欠职工工资、不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或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侵害职工合法权益,而引发集体停工、罢工、上访等突发事件越来越多,这说明由于《劳动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和劳动法制建设的不断加强,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和价格不断健全,劳动者的法律意识逐步提高,懂得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劳资矛盾的激化必然导致劳资关系的失衡,致使劳资纠纷的数量逐年都有着明显上升趋势。 2、当前非公有制劳资矛盾纠纷形式已从单一形式向多样化形式转化。在

受理法律援助请流程图

受理法律援助申请流程图

职权名称:受理法律援助申请 职权类型:其他权力 办理时限:见流程图 设定依据:1、《法律援助条例》(2003年7月国务院令第385号,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2、《大连市法律援助条例》 (2013年12月17日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号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作出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应当载明不予法律援助的理由以及申请人提出异 议的权利。 法律援助机构经过审查,认为不属于该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法律援助机构提出;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照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提交材料清单: 1、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2、经济状况证明表,并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加盖公章; 3、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相关的材料。 审核标准: (一)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给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的; 6、因交通、工伤、医疗、食品药品安全、产品质量、环境污染以及

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业务操作指引

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业务操作指引 1总则 为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规范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法律援助条例》、《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暂行管理办法》(司法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司法部)、《上海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的规定以及上海市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业务指引。 1.1 律师应积极支持并参加法律援助工作,接受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或其执业机构所属的区、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办理的案件。律师接受案件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拖延或中止办理案件,也不得擅自转交给其他律师办理。 1.2 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以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上海市律师协会的规定,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1.3 律师办理案件过程中,必须坚持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公正实施,忠于职守,认真负责;保守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受援人的隐私,及时向受援人通报案件的进展情况。 1.4 律师在办理案件或咨询的过程中,严禁其以交通费、文印费等任何名义向受援人或其家属收取费用,严禁接受受援人或其家属的各类直接或间接利益。1.5 律师所在执业机构应当对律师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进行业务指导,督 促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尽职尽责,做好工作。 1.6 律师在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时不得借机向受援人为自己、其他律师、本执业机构或其他律师所在执业机构承接有偿法律业务。 2.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范围与代理申请法律援助 2.1 法律援助案件范围 2.1.1 律师在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或者安排下,为受援人依法提供以下法律援助服务: (1)征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受援人的同意并与其或法定代理人签署委托代理协议,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劳动纠纷处理机制

遇到劳动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d511231422.html, 劳动纠纷处理机制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劳动关系成为相当普遍的一种社会关系,劳动争议案件也越来越多,单是福建省2002年度法院受理各类劳动争议案件即达3784件,比上年上升69.07%,并且已持续多年大幅度上升。① “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又称劳动争议处理体系,是指由劳动争议处理的各种机构和方式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的各自地位和相互关系 所形成的有机整体。”②但反观我国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笔者认为存在种种弊端,有必要对其进行修改和完善,在此做一探讨,以期能抛砖引玉。 一、目前我国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不足之处 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目前的劳动争议处理是采取“一调一裁二审”的单轨体制,即劳动争议发生后首先由当事人向本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或当事人不愿调解的应当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只有当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不

服劳动争议仲裁才可向人民法院起诉。但仔细考虑,结合实践,发现此种体制存在如下的弊端: (一)企业内部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难以成为处理争议的有力角色,缺乏足够的权威和影响力,劳动者对其缺乏信任,调而不解,难以达成合意,效果较差。 设在企业内部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尽管由工会代表、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三方组成,但实际上很难代表职工利益。“由于当前工会组织功能未能达到《工会法》上所设计的标准甚至某些设在用人单位的工会几乎只是企业内部的一个福利发放机构,失去了独立的人格,在人事权、办公经费、场所等诸方面受制于用人单位,根本没有能力为劳动者维权,从而使企业调解委员会调解工作开展不力,不仅不能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相反,可能会拖延劳动争议的解决,从而导致双方矛盾的扩大化。”③更不用说在实践中,非公有制企业中老板或亲戚担任工会主席的情况不少,因此也就不难理解发生企业的工会主席作为企业一方的代理人与劳动者对簿公堂的现象。④而且,在目前情况下,职工代表由于自身的利害关系,恐怕也很难代表职工利益。 (二)劳动争议仲裁也弊端多多。

学院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处置流程图

学院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处置流 程图

某学院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处理流程图 各单位、职能部门: 为切实加强我院突发事件或异常情况处理能力,维护正常的校园秩序,确保政治和治安稳定,我院相关部门修订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进一步明确职责,建立一个”组织落实,人员落实,指挥有力,运转高效”的应急机制。 各单位、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各项应急工作措施,根据应急工作的任务、要求和范围,坚决执行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切实做到依法办事,依法行政,依法治校,切实承担起共同维护学校和社会稳定的责任。 附件:1.宣传思想工作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学生工作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3.顶岗实习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4.安全事故接警应急预案 5.外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6.网络管理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7.弱电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8.校园一卡通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9.防汛工作应急预案 10.传染病防治应急预案 11.电梯困人应急预案 12.资金防盗防抢应急预案 13.学生公寓、教学楼宇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4.学院食堂突发事件或食物中毒应急预案 附件1: 宣传思想工作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为着力推进和谐校园建设,切实做好我院突发危机事件舆论引导工作,努力为学院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专项应急预案,特制定本预案。 一、编制目的 本预案所指突发危机事件,是指在我院范围内发生的,造成或有可能造成重大后果的宣传思想类事件。编制本预案旨在切实提高学院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在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后,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损失减少,全力维护校园稳定,及时、客观、公正地公布事件情况,促进学院发展的新跨越,进一步推进和谐校园建设。 二、处理原则 在程序上要按照省、市相关文件规定进行。在宣传报道上必须有利于统一思想、维护稳定、促进发展的工作大局,有利于促进危机事件在法制的轨道上妥善解决;具体要遵循”以我为主、以事

正确处理劳资纠纷的建议与对策

正确处理劳资纠纷的建议与对策 正确处理劳资纠纷的建议与对策 正确处理劳资纠纷的建议与对策处理好劳资纠纷,对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促进经济健康发展显得至关重要。本文就当前劳资纠纷的主要特点、表现形式、产生原因和建议对策作一粗浅分析探讨。 一、当前劳资纠纷的主要特点和表现形式由于我市非公有制企业“多、小、散、杂”的特点,一些中小企业、特别是家庭作坊式企业,管理水平参差不齐,用工制度不规范,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引发的劳资纠纷仍不容忽视。当前我市劳资纠纷的主要特点和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主要特点: 1、劳资纠纷案件总量居高不下。随着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法律意识逐步提高,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和网络不断健全,劳动争议呈显性化,使近几年来我市劳资纠纷数量明显上升。 2、非公有制企业劳资纠纷数量占绝大多数,且多以用人单位败诉为主。从劳动争议发生的用人单位类型看,自1993年国务院颁布实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以来,国有企业劳动争议案件所占比例直线下降,非公有制企业案件明显上升。主要是私营、三资、乡镇企业和个体户侵害职工合法权益引发劳资纠纷。 3、集体劳动争议上升幅度较大,主要集中在建筑施工单位和非公有制企业。集体争议呈现突发性强、人数增多、处理难度大的特点。 4、劳动争议案件发生量地域差异大,且更加集中。大量的劳动争议案件集中在沿海县(市、区),山区县劳动争议数量较少。

5、无证无照的家庭作坊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资纠纷增多且处理难度大。我市目前尚存在着大量无证无照的家庭作坊,雇工人数少的几人,多则100多人,劳动用工极为混乱,是劳动争议产生和激化矛盾的源头之一。 6、因追索劳动报酬、保险福利、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等经济利益争议居主导地位。劳动关系双方对经济利益的重视程度高于对权利的重视程度,由于劳动者处于劳动关系的弱者地位,个人很难为权利与用人单位抗衡,因此多从经济利益方面找回损失,而用人单位对违约出走的劳动者,也大多以经济赔偿为由提出申诉。 (二)表现形式: 1、因用人单位拖欠、克扣、截留劳动者工资,压低计件工价引发劳动争议。一些用人单位未依法按月以货币的形式发放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每月只预借生活费甚至只发给餐菜票代生活费;有的用人单位接到生产订单后未公布计价单价就立即安排生产,在完成订单生产任务后也不公布计价单价,而在年终结算工资时压低计件工资;有的用人单位在春节期间截留一个月工资待春节过后劳动者回来工作才发放,以维持企业的正常生产;部分建筑企业因工程款不到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或劳动用工不规范,工程劳务层层转包分包,导致班组长侵吞工人工资后携款外逃,引发劳动者集体上访,造成恶劣影响;有的用人单位生产经营不景气,亏损严重,本文来自.gongwen123.时常拖欠职工工资,个别企业主则采取携款逃匿的做法逃避支付职工工资。 2、因履行劳动合同而引发大量的劳动争议。《劳动法》颁布实施后建立了以签订劳动合同为主的新型劳动用工制度。用人单位与劳动

劳资纠纷解决实施实施方案.doc

. 劳资纠纷解决方案 一、当事人自行救济解决方案 发生劳资纠纷以后,在诉诸劳动仲裁、诉讼之前,最经济的解决办法是由劳资双方 当事人直接自行解决。在自行救济解决方案中,一般又分为以下两种形式: (一)自行协商(劳资谈判) ● 步骤 由于劳资谈判并不是一个法定的程序,因此,谈判的过程也并无统一的程序模式。 一般来讲,一个完整的劳资谈判可以采用以下步骤进行: | 博锐 |29 1、提出谈判意向,明确要谈判的主要议题; 2、确定并相互告知双方参加谈判的主要成员; 3、确定谈判的时间、地点; 4、举行谈判,提出和交换劳资纠纷中的处理意见; 5、就焦点问题进行磋商、让步或变通,提出综合解决方案; 6、谈判达成一致意见,执行谈判成果; 7、谈判破裂,邀请第三方介入,继续谈 判或者寻求谈判外其他解决途径。 ● 策略 如同商务谈判一样,劳资谈判也需要讲究必要的策略。以下为劳资谈判中可以参 考的部分策略要点: 1、给自己留一定的余地。提出比自己的预期目标更高一些的要求,这样就等于 给自己妥协时留下了一些余地。目标定得高,收获便可能更多。 2、装一点小气。让步要缓,而且还要显得很勉强,争取用最小的让步去换取对 自己最有利的协议。

3、不要以“大在握”的口吻去判,而要常“如果我能做主的??”。要告方,自己 不能做最后的决定,或自己的最后决定有限。,就更有回旋的余地,使自己有推 后思考的和摸清方底牌的。 4、不要易亮出底牌。要使手自己的机、限以及最后期限知道越少越好,而自己在 方面方的情况知道得越多越好。 5、不要急于达成。除非自己的准工作十分充分,而方却毫无准,或者自己握有 百分之百的主,否,不必也不能不加思考就亮出自己的底牌。要有足的去考判 的各种。 6、改方法,出其不意。有要突然改方法、点或步,使方措手不及、陷入混乱而做 出步。如改的声、气、表情等,都可能使方改立和度。 7、要有耐性、性。不要期望方立即接受自己的新构思。持、忍耐,方或最会接 意。 8、不要逼得方走投无路,要人留点余地,及方的面子和利益。成功的判是使双 方都有好、双方都愉快地离开判桌的判。判的原是:没有哪一方是失者,而且每 一方都是利者。就是所的“双”。 9、判有完整的,要正确无。完后,双方同字。 ● 此外,关于双方的判,需要注意“十大”: 1、方尽量方人价高的工做代表参加;方尽量工意最弱的代表参加; 2、不要低估第一次准性的、无意的双方代表的会面,利用次机会将来的会制 定好基本; 3、在法律和礼允的范内,仔了解参加判的每位成的情况,收集、整理和熟悉与判有关的料,要努力做到能运用自如; 4、与那些受合同影响最大的群体和所的了解最深的人保持密切系; 5、判前,要和确定最方案、次方案和方案,并行内部分工,派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流程图

Ⅱ级 分管副县长 任总指挥 Ⅲ级 卫生局局长 任总指挥 Ⅳ级 卫生局分管副局长 任总指挥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流程图 承办部门:卫生局 监督电话:8019313 应急办(一)工作制度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先期处置,专家评估(县卫生局) 报告县政府、市卫生局(逐级上报审批) 分级应急响应(启动相应级别预案) 应急处置 专家评估 处置结果 Ⅰ级 县长任总指挥 疫情报告员 乡镇卫生专管员 监测、预测与信息报告 (县疾控中心、县卫生监督所) 村卫生 所收集 信息 县卫生局丰宁县疾控中心 丰宁县卫生监督所 上报市卫生局和 县委、县政府 承德市政府 向各乡镇及有关 部门传达领导指 令 协助 善后处理 终止预案 恢复重建 调查评估 动员主要部门 和卫生系统相 关单位参与 动员全县相 关部门参与 动员卫生系统 相关单位参与 动员全县 力量参与

1、应急办工作制度 (1)根据法律法规及上级工作预案的要求,制定本辖区的各类应急预案。 (2)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 (3)开展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预警工作。 (4)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设施、设备等物资的调拨计划。 (5)及时报告受理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掌握事态、疫情的发展,做好记录及跟进工作 (6)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做好日常工作,确保监测与预警系统正常运行。 (7)根据上级要求和年度培训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培训方案。 (8)做好物资储备管理工作,根据库存情况及时提出采购计划,保证供应。 (9)做好信息收集及数据管理,建立健全工作台帐和档案。做好相应文字记录。 (10)协助完成县政府应急办交办的其他工作。 应急办工作职责: 1、组织医疗机构、疾控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 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处理。 2、应急接种与预防服药。 3、督导检查与事件评估。 4、制定技术标准和规范。 5、普及卫生知识,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附件一:

广州市法律援助申请流程指导(最新)

广州市法律援助申请流程指导(最新) 什么是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或者公安、检察院和法院通知案件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免费提供的法律服务。 法律援助主要形式:

(一).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提供法律意见; (二).刑事辩护或者刑事代理; (三).民事、行政诉讼代理; (四).仲裁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 法律援助案件受理条件 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一)所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在本市审理或者处理,或者本市户籍人员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在本市外审理或者处理; (二)符合广州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或属于免予经济审查的情形; (三)因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帮助。

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 广州市现行的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按以下标准计算,申请人应当同时具备如下两个条件: (一)、按申请人家庭人均月收入计算,越秀、海珠、天河、荔湾、白云、黄埔、南沙、萝岗、番禺9个区1025元以下,花都区、增城市925元以下,从化市888元以下; (二)、申请人及家庭没有《广东省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规定》第七条规定的价值较大的资产。此处所称的价值较大的资产包括: (1)别墅、高档住宅; (2)有两套以上的城镇房产且已超过政府公布的当地人均居住面积; (3)汽车(经营性运输工具除外); (4)足以按规定的最低法律服务价格购买其必需的法律服务的现金、储蓄存款、有价证券、高档消费品、收藏品等其他个人及家庭资产。

申请法律援助免予经济审查的情形 (一)享受五保户、特困户救济待遇的; (二)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三)其家庭被认定为“低收入困难家庭”的; (四)因意外事件、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其生活出现暂时困难,正在接受政府临时救济的; (五)由政府出资供养或者由慈善机构出资供养的; (六)被政府列为扶贫对象的; (七)依靠政府或者单位给付抚恤金生活的; (八)被工会组织认定为特困职工或者建立特困职工档案的; (九)被妇联组织认定为单亲特困母亲家庭的; (十)被残联组织认定为困难残疾人家庭的; (十一)属于特困残疾人、重度残疾人和多重残疾、一户多残及老残一体、孤残

《法律援助工作计划》

《法律援助工作计划》 xx年度一、加强法律援助宣传力度,进一步提升法律援助社会知晓率。 继续通过报刊、网络、举办现场咨询、讲座、发放宣传资料等途径大力宣传法律援助;深入社区、乡村、企业、学校等进行法律援助宣传 二、健全各项制度,强化三级组织网络管理,加强工作站、联络点建设。 对法援案件的申请、审查、受理、指派、结案归档,在xx年基础上将进一步完善管理,规范流程,使xx年我镇法援工作,特别是非诉讼案件管理更加规范。对各维权工作站更要加强管理,一季度制定工作站管理暂行规定。加强工作站和联络点培训,提高基层法律援助工作者业务水平。在xx年考核细则基础上进一步增删,要求工作站及所属联络点均挂牌办公,要求设立公示栏,公示组织机构图、服务承诺、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等便民措施,完善基层工作站考核细则。各工作站法援案件必须先行网上申报、审批,结案后一周内报送案例信息,一个月内报送案件卷宗检查。 三、加强法援案件质量的检查,规范法援案件质量。 xx年,对法援案件的质量特别是工作站非诉讼案件,我们将定期进行检查与评比,开展互查互评,评出优秀法援案件,建议局领导进行物质与精神奖励;对诉讼法律援助案件,全年组织4次以上旁听庭审,随时督办,定期回访;对案件质量有瑕疵的进行通报批评,特别

是对各维权工作站的法援案件,重点进行审查与指导。 四、扩大非诉法援案件的受援范围,让更多符合法援条件的群众避免诉累。 法援案件并非必须通过诉讼才能解决,非诉解决纠纷更有利于减少当事人对抗,化解社会矛盾。xx年,我们将在xx年基础上进一步扩大非诉讼案件受理并规范非诉讼案件的审查与审批。 五、继续深入落实各项便民措施。 全面落实中心制定的便民措施,并注重工作站的落实。印发法律援助维权知识问答系列宣传材料,和案例选编一起发放到工作站及联络点,实行法律援助宣传进村入户。要求工作站制作法律援助联系卡发放到摸排的受援对象,要求工作站实行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兑现服务承诺。 六、多渠道争取法援经费,严把经费发放审查关,进一步保障法援工作的开展。 在确保地方财政预算经费落实的前提下,继续努力争取社会广泛支持,保证法援工作的正常开展和法援办案经费的 正常开支,并严把案件补助审查关,不合格案件不发补助款,有瑕疵案件,如无证据材料,无辩护词(代理词),没有按照规定会见被告人等问题存在的案件,扣发补助款。 七、进一步降低法律援助门槛,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畅通法律援助渠道,及时、认真地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努力做到应援尽援。 乌苏市司法局哈图布呼司法所

对处理劳资纠纷的建议和对策—调研报告

对处理劳资纠纷的建议和对策—调研报告 一、当前劳资纠纷的主要特点和表现形式 由于我镇非公有制企业“多、小、散、杂”的特点,一些中小企业、特别是家庭作坊式企业,管理水平参差不齐,用工制度不规范,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引发的劳资纠纷仍不容忽视。当前我镇劳资纠纷的主要特点和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主要特点: 1、劳资纠纷案件总量居高不下。随着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法律意识逐步提高,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和网络不断健全,劳动争议呈显性化,使近几年来我镇劳资纠纷数量明显上升。 2、非公有制企业劳资纠纷数量占绝大多数,主要是私营和个体户侵害职工合法权益引发劳资纠纷。 3、家庭作坊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资纠纷增多且处理难度大。我镇目前尚存在着大量家庭作坊,雇工人数少的几人,多则100多人,劳动用工极为混乱,是劳动争议产生和激化矛盾的源头之一。 4、因追索劳动报酬、保险福利、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等经济利益争议居主导地位。劳动关系双方对经济利益的重视程度高于对权利的重视程度,由于劳动者处于劳动关系的弱者地位,个人很难为权利与用人单位抗衡,因此多从经济利益方面找回损失,而用人单位对违约出走的劳动者,也大多以经济赔偿为由提出申诉。 (二)表现形式: 1、因用人单位拖欠、克扣、截留劳动者工资,压低计件工价引发劳动争议。一些用人单位未依法按月以货币的形式发放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每月只预借生活费甚至只发给餐菜票代生活费;有的用人单位接到生产订单后未公布计价单价就立即安排生产,在完成订单生产任务后也不公布计价单价,而在年终结算工资时压低计件工资;有的用人单位在春节期间截留一个月工资待春节过后劳动者回来工作才发放,以维持企业的正常生产;部分建筑企业因工程款不到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或劳动用工不规范,工程劳务层层转包分包,导致班组长侵吞工人工资后携款外逃,引发劳动者集体上访,造成恶劣影响;有的用人单位生产经营不景气,亏损严重,时常拖欠职工工资,个别企业主则采取携款逃匿的做法逃避支付职工工资。 2、因履行劳动合同而引发大量的劳动争议。《劳动法》颁布实施后建立了以签订劳动合同为主的新型劳动用工制度。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无故辞退职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擅自“跳槽”不支付违约金等情况屡有发生。 3、因工伤事故或职业病的医疗、理赔而发生的争议案件也是目前劳动争议的焦点之一。企业不重视安全生产,劳动条件恶劣,缺乏必要劳动保护设施,直接

劳动争议处理方案

劳动争议处理方案 一总则 编制目的 为了妥善处理企业劳动争议,保障企业与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发展良好的劳动关系,依据企业劳动关系实际情况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特制定本方案。 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佳的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其员工之间的劳动争议,适用对象为企业全体员工,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的 相关标准均需遵循本方案的规定。. 名词定义A.劳动纠纷:劳动纠纷就是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因劳动权利与义务发生的争执。在我国,具体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劳动法调整范围内,因适用国家法律、法规和订立、履行、变更、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以及其他与劳动关系直接相联系的问题而引起的纠纷。劳动纠纷是劳动关系不协调的反映,只有妥善、合法、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争议,才能维护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文件管理规范 B.本方案由人力资源部起草、颁布、修订、解释和执行; C.本方案经总经理批准生效后,于2006年月日起施行,本方案施行之日起,原有规章制度与本方案规定有抵触的,以本方案为准。 D.本方案若有与现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的,按现行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劳动争议预防二

了解沟通 E.各部门管理人员应及时了解下属员工的情绪和劳动关系矛盾,并 协同人力资源部采取有效措施,防患于未然; F.人力资源部应广开言路,积极深入到企业员工生活、工作中,了 解企业员工的整体思想动态; G.对现有劳动关系形式进行分析,预见可能发生的劳动纠纷问题,及时加以了解和解决。 劳动关系文件的规范 H.针对国家现行法律对企业相应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定期修正,以保证文件的有效性; I.签订劳动合同,合同内容必须明确员工的工作岗位及其职责,规定劳动关系变更、终止或解除的具体事项; J.对每个员工都应建立档案并跟踪管理,对员工的生活、工作中的优劣表现及奖惩情况均应记录在案; K.完善人事管理相关制度,做到“有法可依”,并对企业的规章制度针对员工进行必要的宣传和培训,让员工“知法”。 劳动争议协商三. 劳动争议发生后,双方当事人(员工与员工所在部门、员工与人力资源部)可在合法及兼顾双方利益的前提下进行协商;协商有利于自愿达成协议,解决争议,消除隔阂,加强团结,防止事态的进一步恶化; 任何一方不能强迫对方进行协商,一方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附解读)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附解读)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附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24号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已经2012年2月21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吴爱英 二○一二年四月九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保证法律援助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法律援助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其他社会组织和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为公民获得法律援助提供便利。 第四条法律援助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本规定,遵守有关法律服务业务规程,为受援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第五条法律援助人员应当保守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第六条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自觉接受监督。 第二章受理 第七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公示办公地址、通讯方式等信息,在接待场所和司法行政政府网站上公示法律援助条件、程序、申请材料目录和申请示范文本等。 第八条公民因经济困难就《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事项申请法律援助的,由义务机关所在地、义务人住所地或者被请求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依法受理。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公民因经济困难申请刑事法律援助的,由办理案件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的,由最先收到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第九条公民申请代理、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应当如实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法律援助申请表。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转交申请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代为填写; (二)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申请代理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三)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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