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统计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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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统计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统计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交通运输统计管理,规范交通运输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充分发挥交通运输统计服务经济发展、行业管理和公众需求的基础性、导向性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统计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意见、交通运输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交通运输统计包括:

(一)交通运输部组织或者会同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和国家邮政局组织实施的综合交通运输统计活动;

(二)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下设的行政管理机构、公路水路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实施的公路、水路行业及城市客运统计活动;

(三)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和国家邮政局分别组织实施的铁路、民航、邮政行业统计活动。

本规定适用于综合交通运输统计活动和公路、水路行业及城市客运统计活动。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按各自职责分别组织实施的铁路、民航、邮政行业统计活动按有关规定执行。

前款所称综合交通运输统计是指与综合交通运输管理体系相适应的,涉及铁路、公路、水路、民航、邮政及城市客运等两个及以上领域发展总体状况的统计调查项目制定、统计资料收集整理、运行监测分析和统计信息公布等活动。

前款所称公路、水路行业及城市客运统计是指通过制定统计调查制度,建立统计指标体系,对公路、水路的建设、运营、管理及城市客运发展等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公布统计信息,提供统计服务,实行统计监督等活动。

第三条交通运输统计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交通运输部负责综合交通运输统计工作和公路、水路行业及城市客运统计工作,监测分析交通运输运行情况,公布有关信息。

交通运输部设立综合统计机构,承担综合交通运输统计和公路、水路行业及城市客运统计归口管理工作。交通运输部各有关机构按照职责承担公路、水路行业及城市客运相关统计工作。

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和国家邮政局涉及综合交通运输统计的工作,接受交通运输部综合统计机构的指导和协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路行业及城市客运统计工作,按照职责开展综合交通运输统计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下设的行政管理机构、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按照职责承担交通运输统计有关工作。

第四条交通运输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统计法》《统计法实施条例》和统计制度的规定,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等职权,不受侵犯。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下设的行政管理机构、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的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收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第五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交通运输活动的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统计法》、《统计法实施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漏报、拒报、迟报统计资料。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人对本级交通运输统计数据质量负领导责任。

组织开展交通运输统计调查项目的机构负责人对按照统计调查项目要求生产的统计数据质量负主体责任,对按

照统计调查项目要求使用的下一级统计数据质量负监管责任。

交通运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负责人对本单位生产的统计数据质量负直接责任。

前款所称统计数据质量是指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第七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统计机构及队伍建设,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职统计人员或者一定职数的兼职统计人员,确保统计人员按要求参加业务培训,将日常统计和专项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为统计工作顺利开展提供必要条件。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展统计调查和分析监测工作。

交通运输部定期对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计工作的组织和保障情况开展检查和考核。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工作组织和保障情况进行检查。

第八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统计科学研究,建立健全与行业发展要求相适应的统计指标体系、统计标准

和统计制度,不断改进和完善统计调查方法,提高统计工作的科学性。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提升统计生产智能化水平,确保统计信息系统可靠、安全运行。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实施公路水路信息化项目时,涉及行业数据库建设的,应当兼顾统计工作要求,推动行业业务行政记录转化为统计数据,实现数据库相关信息的共享。

第二章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九条交通运输部综合统计机构应当配备专职统计人员,交通运输部有关职能机构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

交通运输部综合统计机构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制定综合交通运输和公路、水路行业及城市客运统计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开展统计监督和检查;

(二)组织开展综合交通运输和公路、水路行业及城市客运普查及专项调查工作,参与国家有关统计调查工作;

(三)拟定综合交通运输统计调查项目,归口管理公路、水路行业及城市客运统计调查项目,制定相应统计报表制度并组织实施;

(四)组织开展综合交通运输运行监测分析工作,参与国家经济运行分析相关工作;

(五)负责综合交通运输统计资料汇总、管理、公布等工作,归口管理公路、水路行业及城市客运统计资料及公布工作;

(六)组织开展综合交通运输和公路、水路行业及城市客运统计科学研究及信息化建设,归口管理统计指标体系、统计标准和统计数据库资源;

(七)组织开展统计考核和培训。

第十条交通运输部有关职能机构履行下列主要统计工作职责:

(一)按照分工拟定公路、水路行业及城市客运统计调查项目和统计报表制度并组织实施,及时向交通运输部综合统计机构报送有关统计资料;

(二)配合交通运输部综合统计机构开展公路、水路行业及城市客运普查及专项调查工作;

(三)按照分工承担公路、水路行业及城市客运统计资料的管理、公布和运行监测分析等工作,参与综合交通运输运行监测分析工作;

(四)开展统计监督检查和培训工作。

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下设的行政管理机构应当确定或者设立统计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下设的行政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专职统计人员。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下设行政管理机构的统计机构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按照管理职责,贯彻执行综合交通运输和公路、水路行业及城市客运统计的规章制度及工作规范,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专项调查工作,拟定统计调查项目、制定相应统计报表制度并组织实施,依法完成统计调查任务;

(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统计资料的收集、审核、汇总、报送、公布等工作;

(四)开展交通运输运行监测分析和统计信息化建设,组织统计检查、考核和培训。

第十二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下设的行政管理机构、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的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如实收集、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有权就与统计有关的问题询问有关人员,要求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资料和改正不真实、不准确的资料。

交通运输统计人员应当具备完成交通运输统计工作任务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按规定参加统计业务培训。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下设的行政管理机构、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应当保持统计队伍的稳定性和统计工作的连续性,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推荐统计人员评定专业技术职称。

第三章统计调查管理

第十三条交通运输统计调查按项目管理,实施项目审批备案制。

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实施未经审批备案的交通运输统计调查项目,不得擅自以开展统计调查的名义收集统计资料。未经审批备案的统计调查项目,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提供统计资料。

第十四条交通运输统计调查包括综合交通运输统计调查和铁路、公路、水路、民航、邮政行业及城市客运统计调查。

综合交通运输统计调查主要内容包括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通道与网络、枢纽节点、多式联运、服务水平、绿色安全等方面发展状况。

公路、水路行业及城市客运统计调查主要内容包括基础设施、运输装备、运输生产与服务、环保与安全、市场价格、企业效益、固定资产投资、科技和人力资源等方面状况。

第十五条综合交通运输统计调查项目由交通运输部综合统计机构拟定或者会同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有关机构共同拟定,由交通运输部报国家统计局审批或者备案。

公路、水路行业及城市客运统计调查项目由交通运输部综合统计机构拟定,或者由交通运输部有关职能机构按照分工拟定并经交通运输部综合统计机构审核同意后,由交通运输部报国家统计局审批或者备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和工作需要,可以拟定统计调查项目,报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或者备案,并抄报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以上各类统计调查项目,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备案;调查对象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

第十六条设立交通运输统计调查项目应当确有必要,且具备可行性。交通运输统计调查项目的内容和统计范围应当符合项目拟定单位职责分工。

新设立的统计调查项目不得与正在执行的统计调查项目重复。

第十七条交通运输统计调查项目履行审批或者备案手续时,应当附该项目的统计调查制度、制修订说明、经费保障等材料。统计调查制度应当对调查目的、调查内容、调查方法、调查对象、调查组织方式、调查表式、统计资料的报送和公布等作出规定。

第十八条交通运输统计调查表应当在报表的右上角标明法定标识,包括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文号、有效期限等标志。

第十九条超过有效期限的交通运输统计调查项目自动废止,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如需继续执行,应当在有效期截止日期前三个月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

第四章统计调查实施

第二十条交通运输统计调查由项目拟定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交通运输统计调查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调整。变更或者调整统计调查内容,统计调查项目拟定单位应当重新履行审批或者备案程序。

第二十二条交通运输统计调查应当综合运用全面调查、抽样调查、重点调查、典型调查等方法。

公路、水路行业及城市客运统计调查以抽样调查和全面调查为主,以周期性普查和重点调查、典型调查等方法为补充,并充分利用行政业务记录转化生成统计资料。

第二十三条公路、水路行业及城市客运统计调查资料实行逐级报送或者直接报送。

前款所称逐级报送是指统计调查对象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要求,向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下设的行政管理机构报送统计资料,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下设的行政管理机构审核、汇总,逐级上报直至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下设的行政管理机构。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下设的行政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后,报送交通运输部综合统计机构或者有关职能机构。

前款所称直接报送是指统计调查对象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要求,向交通运输部综合统计机构或者有关职能机构报送统计资料,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下设的行政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核和监管责任。

第二十四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交通运输统计数据质量评估和核查制度,并组织实施评估和核查工作。对发现的数据质量问题,责令有关单位改正。

第二十五条交通运输部应当统一建立信息完整、更新及时的公路、水路行业及城市客运统计调查单位名录库。统计调查对象应当取自名录库。

交通运输部综合统计机构会同有关职能机构建设公路、水路行业及城市客运统计调查单位名录库。交通运输部综合统计机构根据行业普查资料、常规统计调查资料和交通运输部有关职能机构定期提供的车辆、船舶、法人单位等行政业务记录,对公路、水路行业及城市客运统计调查单位名录库实施更新与维护。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路行业及城市客运统计调查单位名录库,并与交通运输部建立的公路、水路行业及城市客运统计调查单位名录库衔接一致。

第二十六条综合交通运输统计调查和公路、水路行业及城市客运统计调查使用国家统计标准和交通运输统计标准,实现统计调查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表式和统计编码等标准化和规范化。

交通运输部综合统计机构会同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有关机构制定并完善综合交通运输统计标准,会同交通运输部职能机构制定并完善公路、水路行业及城市客运交通运输统计标准。

第五章统计分析与监测

第二十七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下设的行政管理机构、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的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应当加强统计分析与监测,促进统计成果及时转化。

第二十八条交通运输部综合统计机构应当会同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有关机构和交通运输部职能机构,加强综合交通运输运行分析工作,研判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特点与趋势,把握阶段性特征,揭示交通运输与国民经济、关联产业的相关关系,针对薄弱环节和苗头性问题,及时提出措施建议。

第二十九条综合交通运输运行分析实行统一组织、分工协作、定期会商的工作机制。

交通运输部综合统计机构负责收集、汇总、分析有关统计数据和资料,定期组织会商,起草分析报告。

交通运输部有关职能机构和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有关机构按照任务分工与要求,定期向交通运输部综合统计机构提供主要指标数据和本领域运行分析材料,参加会商。

第三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与管理职责相适应的统计分析与监测工作制度,开展运行分析工作。

第六章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

第三十一条交通运输统计调查项目获取的统计资料由统计调查实施单位负责具体管理。

前款所称交通运输统计资料是指在统计工作中取得的反映交通运输行业发展状况的数据、文字、图表等纸质、电子数据资料的总称。

第三十二条交通运输部综合统计机构应当通过建立数据库资源管理平台等方式,对综合交通运输和公路、水路行业及城市客运统计调查项目获取的统计调查数据库实施集中管理,根据职责和工作需要实行共享。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计机构对统计调查项目获取的统计调查数据库实施归口管理,推进共享工作。

第三十三条交通运输统计调查对象应当设置原始统计记录和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收集、审核、签署、报送、归档等管理制度。

交通运输统计调查对象应当妥善保存统计资料和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等,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至少保存三年。

第三十四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下设的行政管理机构通过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除应当保密的外,按《统计法》《统计法实施条例》和相关规定及时公布。

第三十五条全国综合交通运输和公路、水路行业及城市客运统计资料由交通运输部公布。

交通运输部综合统计机构归口管理和协调全国综合交通运输和公路、水路行业及城市客运统计资料的公布。交通运输部有关职能机构公布公路、水路行业及城市客运有关统计资料前应当送交通运输部综合统计机构审核、衔接。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归口管理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统计资料的公布工作。

第三十六条交通运输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应当依法严格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除作为统计执法依据外,不得直接作为对统计调查对象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第七章监督检查及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助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统计违法行为,涉及需给予处分处理的,按照规定及时移送有关材料。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计机构归口管理统计监督检查工作,交通运输统计调查项目的实施主体具体负责该统计调查项目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十八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查统计数据或者会同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调查统计违法行为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向检查对象查询有关事项,就与检查有关的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二)要求检查对象提供有关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三)进入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和统计数据处理信息系统进行检查、核对;

(四)依照法定程序,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有关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五)对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第三十九条在监督检查过程中,被调查对象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检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第四十条交通运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下设的行政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并记入行业信用信息系统: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企业统计报表制度火炬年报

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企业 统计报表制度 (国家高新区外高新技术企业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批准 2016年月

调查表式 (一)企业概况 表号:GQ-001 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号 有效期至:201年月

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填表人:联系电话:报出日期:20年月日

表GQ-001指标解释 是否填写国家统计局一套表1.是2.否 组织机构代码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11714-1997),由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主管部门给每个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等单位颁发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共9位,由八位无属性的数字和一位校验码组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指按照《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规定,由赋码主管部门给每一个法人单位和其他组织颁发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终身不变的法定身份识别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共18位,包括五个部分,第一部分(第1位)为登记管理部门代码;第二部分(第2位)为机构类别代码,1表示企业、2表示个体工商户、3表示农民专业合作社;第三部分(第3—8位)为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第四部分(第9—17位)为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第五部分(第18位)为校验码。 行政区划代码由企业根据实际办公所在地,按照国家统计局网站上公布的最新县及县以上行政区划代码(截止2015年9月30日)填报,由6位数字组成。 法人性质1.企业法人2.事业法人3.社团法人4.民办非企业法人5.非独立法人 企业(单位)详细名称要求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进行法人登记的名称填写,在填写时应使用规范化汉字填写企业(单位)的全称,不得使用简称,即应与企业(单位)公章所使用的名称一致。 企业注册地址指企业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地址。 联系方式包括企业负责人姓名、电话、传真、统计负责人、填报人、电子信箱、网址等。 企业隶属关系指本企业隶属于哪一级行政管理单位,按照国家标准《单位隶属关系代码》 (GB/T12404-1997)分为:中央、省、地、县、街道、镇、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属双重领导的单位,以领导为主的一方来划分。 隶属于“中央”的单位兴办的集体企业,隶属关系填“其他”;省属以下的企业(单位)办的企业(单位),其隶属关系与企业(单位)本身的隶属关系一致。 无主管部门的单位、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办事机构所开办的第三产业等单位填“其他”。 如属高新区管委会办的企业,在是否高新区管委会直属(QB01_1)选择1,否则选2 行业类别主要反映企业经济活动性质。执行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国家标准。请据此划分进行填写。多种经济活动并存时,请填写最主要的一类。 行业代码对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所选行业类别,填写行业小类代码。 注册时间指企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领取法人营业执照的时间。 注意:(1)正在筹建的企业不填; (2)1949年以前成立的企业填写最早开工年份; (3)合并或兼并的企业,按合并前主要企业的最早开业时间填写; (4)分立企业按分立后各自领取法人营业执照的时间填写; (5)与外方(含港、澳、台)合资的企业,按合资企业新领取营业执照的时间填写。

道路运输业统计“一套表”设计思路简析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d51291898.html, 道路运输业统计“一套表”设计思路简析 作者:林扬啸 来源:《经济研究导刊》2017年第19期 摘要:“一套表”作为统计四大工程之一,是各个行业统计报表制度的选择趋势。道路运输通常指城市内公路和街道运输,本文中“一套表”主要针对城市内运输企业而设计的。目前道路运输统计没有形成完善的系统,统计内容根据不同的需求者和研究目的在动态变化,并且统计指标繁杂,因此导致基层统计工作人员工作压力大,任务繁多。对以往需要建立的指标进行分类汇总,可以将信息需求分为四大模块,即运输企业基本信息统计、企业运输信息统计、企业运输安全及质量统计、企业财务信息统计等。选用层次分析法、抽样调查、德尔菲法、领先指标法等方法对指标进行选取,最终形成较为完善简洁的运输企业基本信息统计表、企业运输信息统计表、企业运输质量统计表以及能源消耗表等四张报表,并且报表采用互联网直报的方式进行报送。 关键词:道路运输业;“一套表”;运输统计指标;层次分析法 中图分类号:F540.3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7)19-0077-02 一、我国道路运输统计面临的问题 统计报表过多,基层人员不堪重负。现在道路运输企业基层统计人员人手紧张,而工作繁重,特别是上级下达的统计报表数量众多,内容繁杂,挤占了基层人员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截至2008年8月,交通运输部经国家统计局审批和备案的统计报表制度共有28套,实际执行的报表制度有26套。其中,仅就最主要的统计报表制度来说,道路运输统计报表制度至少要填12张表,交通运输综合统计报表制度由43张表组成,其中18张涉及道路运输统计内容。此外,还有不少临时性统计报表。一些基层人员反映,目前统计报表太多太滥已到了不堪重负的地步。 统计报表涉及不符实际、项目过细过杂、内容难以界定,虚报乱报现象应运而生。我国的统计报表制度是在我国计划经济的体制下建立和发展而来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道路运输企业的经营模式已经发生巨大改变,以往的以全面统计报表为基础收集运输的资料便无法进行,运输统计收集的可靠性下降。在现有的经营模式下,客观来说,根本没有办法去准确搜集到统计报表中的所有资料,因此大量采用估计推算的方法来应对行业统计报表,或者直接对上期数据稍加调整来填写,造成了统计报表数据的失真。 统计报表的报送手段落后。大多数统计报表仍需手工操作,计算机报送资源共享不充分。 二、道路运输统计“一套表”制度设想 1.统计内容。

公司数据统计分析人员报表管理制度

1.总则 ●明确报表接口人员与相关职责,保持统计分析的稳定性。 ●确定报表数据种类,统一报表统计口径,保证报表数据统一性。 ●制定报表开发与作业流程,保证报表工作有序性。 ●规范报表周边信息以及报表归档工作,确保报表数据的可查性和追溯性。 2.细则 2.1 统计分析人员职责要求 2.1.1统计分析人员职责描述 ●负责与市场部、财务部等部门共同确定报表统计口径与固定报表体系。 ●负责制作财务报表、集团报表、经营分析报表等固定报表。 ●负责提取统计分析类临时数据。 ●负责统计分析类报表数据的稽核、报送及归档工作。 ●负责就统计分析类报表相关事宜与业务部门进行沟通。 ●负责统计分析类报表问题的核查与处理。

2.1.2 统计分析人员职责分工 ●需设立统计分析岗与统计分析稽核岗,即填表人与审核人。 ●填表人负责报表的制作与报送工作,审核人负责报表的稽核与归档工作。 ●填表人与审核人不能为同一个人,可采取交叉复核的方式,即此报表的填表 人可作为另一份报表的审核人。 ●填表人和审核人均确认后方可报送,由填表人和审核人共同承担责任。 2.1.3 对统计分析报表接口的规定 ●对于各业务部门需要省公司或分公司定期提供的数据,业务部门把已审批的 《统计数据需求登记表》报表需求给信息部,由支撑共享中心负责人审批后交统计分析岗处理。 ●对于业务需求,若不需系统开发的,转由统计分析岗处理,对于需系统开发 的,则由需求管理员安排厂家开发。 ●财务部在统计数据中若有程序开发或改动的需求,在办公软件中向信息部需 求管理员提出需求,由需求管理员安排厂家处理。 ●各业务部门须指定统计分析报表接口人。统计分析人员直接向报表接口人提 供报表和有关信息,由报表接口人向对应分公司或部门发布。 2.2 相关报表规范 2.2.1 统一报表统计口径 ●报表统计口径由集团信息中心与相关业务部门共同确定,一般在一年内不作

【交通运输】交通部统计报表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表制度 (试行)

目录 总说明 (1) 报表目录 (3) (一)营运车辆道路交通事故基本统计表 (4) (二)道路运输站场安全生产事故基本统计表 (7) (三)水上交通安全生产事故基本统计表 (9) (四)港口安全生产事故基本统计表 (12) (五)交通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基本统计表 (14) (六)城市客运安全生产事故基本统计表 (16) (七)营运车辆道路交通事故汇总表 (19) (八)道路运输站场安全生产事故汇总表 (21) (九)水上交通安全生产事故汇总表 (23) (十)港口安全生产事故汇总表 (25) (十一)交通运输建设施工安全生产事故汇总表 (27)

(十二)城市客运安全生产事故汇总表 (29) (十三)安全生产汇总表 (31)

总说明 一、统计目的 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统计管理规定》制定,目的是切实加强和规范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统计工作,保障管理部门能够获得及时、准确、全面的统计信息,充分发挥统计在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管理中的作用。 二、统计范围和统计对象 本报表制度统计对象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统计范围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及管辖水域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以及交通运输中央企业所属运输船舶在境外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 安全生产事故是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导致原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是指道路客货运输企业、道路运输站场运营企业、城市客运企业、水路客货运输企业、港口生产企业、交通运输建设施工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主要包括营运车辆道路交通事故、道路运输站场安全生产事故、水上交通安全生产事故、港口安全生产事故、交通运输建设施工安全生产事故、城市客运安全生产事故六类。 三、填报范围和报送单位 交统安1表-6表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统计基层表。交统安1表、2表由事发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填报,并逐级汇总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统安3表由地方海事局各分支机构、部直属机构各分支机构、交通运输中央企业填报,并逐级汇总到

物流统计指标

物流统计指标 1.自有仓库个数(01):指本企业拥有的,用于保管、储存物品的建筑物和场所。包括出租给其他单位的仓库。 2.自有仓储面积(02):指本企业拥有的,用于保管、储存物品的建筑物和场所的面积。包括库房面积和货场面积。库房面积=内墙的长×宽-障碍物面积(不能存放货物部分的面积,如:柱子)。包括出租给其他单位的仓库面积。 3.自有仓库容量(03):指本企业拥有的,用于保管、储存物品的建筑物的容量。仓库容量=内墙的长×宽×高-障碍物体积(不能存放货物部分的面积,如:柱子)。包括出租给其他单位的仓库容积。 4.租用仓储面积(04):指租用本企业以外的保管、储存物品的建筑物和场所的面积。包括库房面积和货场面积。 5.货运车辆(05): 包括普通载货汽车和专用载货汽车。 6.普通货车(06):指只有一般构造的栏板式及平板式货运汽车,包括自卸车、半挂车等。 7.专业货车(07):指具有特殊构造和专门用途的货运汽车,如集装箱专用车、冷藏车、罐车、活畜运输车、散装水泥车等。 8.冷藏车(08):能进行冷冻运输的货运汽车。 9.集装箱专用车(09):专用装载集装箱的货运汽车。 10.装卸设备(10):专用于装卸搬运货物的设备。包括集装箱装卸桥、

门式起重机、桥式起重机、带式输送机、叉车等。 11.铁路专用线(11):指和铁路大动脉相连,归企业所有的为加速货物的集散而铺设的专用铁路线。 12.物流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12):指为提高经营管理的工作效率,对相关物流过程进行全面动态监控与管理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13.购进总额(13):指报告期内,企业从本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购进,供本单位消费使用的原材料、燃料、设备等物品的价值总量。 14.销售总额(14):指报告期内,企业对本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物品价值总量。 15.货运量(15):指报告期内,企业组织完成的各种运输工具实际运送到目的地并卸完的货物数量。 16.自运货运量(16):指报告期内,由本企业自行完成运输的货物数量。 17.委托代理货运量(17):指报告期内,委托本企业以外的企业(单位)完成运输的货运数量。 18.自运周转量(18):指报告期内,企业利用各种运输工具实际完成运送过程的货物运输量。计算公式为:货物周转量=∑(每批货物重量×该批货物的运送距离)。 19.平均货物储存量(19):在报告期内,平均每天的货物储存量。年平均储存量=月平均储存量之和÷12;月平均储存量=(月初库存量+月末库存量)÷2 20.平均货物储存周期(20):指报告期内,库存物品从入库到出库的

交通运输统计工作的思考

交通运输统计工作的思考 运输统计数据作为加强政府宏观调控和提高行政能力的一项基础数据,其准确性非常重要,必须通过加强研究探讨、借助科技手段、加强交通运输行业的统计执行力度和统计人员培训等手段,完善运输统计工作,增强统计服务能力和统计监督能力。 公路运输统计工作的现状 近年来,因统计数据的差异引来各方关注的事件不在少数,“房价上涨率之争”、“地方GDP之和大于全国”、“失业率到底是多少”……一连串的疑问让统计数据的公信力遭受考验。人们要求统计数据公开真实透明的呼声越来越强烈。因此,运输统计数据作为加强政府宏观调控和提高行政能力的交通行业基础数据,主管部门对统计工作十分重视,多次要求改进和加强交通统计工作,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路水路交通发展形势的需要。 随着现代信息技术在交通统计信息工作中的应用日益广泛深入,交通运输统计工作手段得到了明显改善,工作效率显著提高;统计信息服务对象已初步实现了由主要面向政府到面向政府、企业和社会公众的转变,较好地适应了行业管理、公共服务的需要,发挥了统计决策参谋的特定作用。公路、水路运输行业统计工作在反映交通现状、辅助科学决策、宣传交通成就等方面发挥了较好的作用。 经过多年的建设,交通运输统计已初步形成包括交通基础设施、交通装备、运输生产过程、运输生产成果等方面较为完整的统计指标体系,在调查方法领域已基本形成了以全面调查为基础、以经常性抽样调查和重点调查为补充的交通行业综合统计调查格局。 目前对全行业月、季、年度交通运营情况的统计,采取公水分开、区别对待,并根据各地市的具体条件和经济实力采用重点调查、典型调查、抽样调查和全面调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运输量基础数据的收集。对公路的个体运输我们主要采取典型调查与抽样调查相结合的方式

企业集团统计报表制度统计年报和定期报表

○N企业(集团)统计报表制度(2007年统计年报和2008年定期报表) 国家统计局天津调查总队制定 2007年10月

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有义务如实提供国家统计调查所需要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五条规定: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本制度由国家统计局天津调查总队负责解释。 目录

一、总说明 (2) 二、报表目录 (3) 三、调查表式 (一)基层年报表式 1.企业(集团)统计年报(N111 表) (4) 2.企业(集团)调查问卷(N112 表) (7) 3.成员企业(单位)统计年报(N113 表) (15) (二)基层定期报表表式 1.企业(集团)统计半年报(N211表) (18) 2.成员企业(单位)统计半年报(N212 表) (20) 四、指标解释 (22)

一、总说明 (一)为了反映我国企业(集团)的发展情况,为国家组织与指导企业集团工作提供科学依据与咨询建议,更好地满足国家宏观管理的需要,特制订本制度。 (二)企业集团的定义及统计范围:企业集团是指以母子公司为主体,通过投资及生产经营协作等多种方式,与众多的企事业单位共同组成的经济联合体。企业集团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企业集团的统计范围包括:一是由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试点企业集团;二是国家重点企业(包括520户和重组为集团公司的原512户国家重点企业);三是国务院确定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原百户试点企业;四是由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的企业集团;五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企业集团;六是年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下同)和年末资产总计均在亿元及以上的其他各类企业(集团)。企业集团的统计调查单位是以母子公司为整体的企业集团,即包括企业集团的母公司、在中国境内和境外的全资子公司(单位)、绝对控股子公司(单位)和相对控股子公司(单位);不包括参股和协作企业(单位)。上述企业集团中交叉重复的只报一套报表。除企业集团外的重点企业以独立核算的法人企业为统计调查单位。 (三)调查表式及内容:企业(集团)统计报表制度分为两个部分:一是企业(集团)统计年报、企业(集团)调查问卷(年报)、企业(集团)统计半年报;二是成员企业(单位)统计年报、成员企业(单位)统计半年报。企业集团统计报表、企业集团调查问卷为上报表;成员企业(单位)统计报表仅供集团内部汇总使用,不上报(成员企业报表可根据需要自行复印)。企业集团的统计报表应在成员企业(单位)统计报表的基础上进行汇总(合并)填报。统计报表的调查内容分为四类:一是反映企业(集团)概况和企业(集团母公司)情况的基本属性指标;二是反映企业(集团)财务状况的指标;三是反映企业(集团)劳动工资的指标;四是反映企业集团成员企业(单位)基本情况的主要指标。调查问卷的内容主要是反映企业(集团)不能用统计指标量化的改革和发展情况与问题。 (四)企业(集团)各项指标统计原则:(1)企业集团的财务指标应按财政部门制定的“企业集团合并会计报表”的有关数据填报,合并会计报表中没有的指标应按母公司与各子公司(单位)相加汇总的数据填报;母公司和子公司(单位)的财务指标大部分直接取自于企业会计报表,少部分应根据有关会计科目填列。(2)企业集团概况、劳动工资等统计指标应按母公司与各子公司(单位)相加汇总的数据填报。除企业集团以外的重点企业按独立核算的法人企业会计报表和其他报表的有关数据填报。 (五)报送渠道与方式: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企业集团,以及年营业收入和年末资产总计均在亿元及以上的其他各类企业(集团),企业集团统计年报和半年报,由企业(集团母公司)统一编制企业(集团)报表后,必须经单位负责人审核无误后,加盖单位公章及单位负责人和填表人签字一式一份,连同软盘一并上报国家统计局天津调查总队统计监测处。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南京路244号,邮编:300020,电话:、。联系人:曾祥菊齐永玲刑春荣。

企业财务统计报表制度(doc 5页)

企业财务统计报表制度(doc 5页)

和全部个体经营工业单位。对调查总体中有企业名录库的部分采用目录抽样,没有企业名录库的部分采用整群抽样。 (五)调查频率: 规模以下工业抽样调查制度分为年报和定期报表。 二、企业集团统计报表制度 (一)调查目的: 全面反映企业集团发展情况,为国家组织与指导企业集团工作提供科学依据与咨询建议,满足国家宏观管理需要。 (二)统计范围: 1. 由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试点企业集团; 2. 由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的企业集团; 3.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企业集团。 4. 中央企业工作委员会管理的企业集团; 5. 年营业收入和资产总计均在5亿元以上的其他各类企业集团。 企业集团内部统计范围包括企业集团的母公司、在中国境内和境外的全资子公司、绝对控股子公司和相对控股子公司。 (三)调查内容: 包括统计报表和调查问卷两部分。统计报表内容分为五类:一是反映企业集团概况和母公司情况的基本属性指标;二是反映企业集团财务状况的指标;三是反映企业集团劳动工资的指标;四是反映特定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业务指标;五是反映企业集团成员企业基本情况

的主要指标。调查问卷的内容主要是反映企业集团不能用统计指标量化的改革和发展情况与问题。 (四)报送渠道与方式: 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试点企业集团,由母公司统一编制报表,直接上报国家统计局企业调查队;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企业集团,中央企工委管理企业集团中的非国家试点企业集团,以及年营业收入和资产总计均在5亿元以上的其他各类企业集团,统一由母公司编制报表,直接上报企业集团所在省(区、市)统计局企业调查队,再由各省(区、市)企业调查队审核、录入后,以电子邮件远程传输方式上报国家统计局企业调查总队。 (五)调查频率: 企业集团统计报表制度分为年报和半年报。 三、重点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跟踪监测统计报表制度 (一) 调查目的: 系统反映和深入研究我国重点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发展情况。 (二) 统计范围: 1.国家重点企业(包括520户和重组为集团公司的原512户国家重点企业); 2.中央企业工作委员会管理的企业;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门确定的重点企业; 4.国务院确定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原百户试点企业;

中外交通运输统计差异比较

中外交通运输统计差异比较 摘要:文章介绍我国交通运输统计的发展现状,通过比较国内外的交通运输统计差异,提出了改进我国交通运输统计的建议。 关键词:交通运输统计;国际比较;统计发展。 1 我国交通运输统计现状 目前,由于五大现代运输方式的管理部门不同,我国交通运输统计工作形成了相互独立的三大块,即铁道部负责统计铁路运输,交通运输部负责统计公路、水路运输和民用航空运输,而管道运输统计则由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分别负责。国家统计局作为政府综合统计部门,主要是负责综合交通运输统计工作。在具体的运输方式统计中,公路运输统计铁路运输统计通过统计报表制度来完成。统计报表制度包括日报、月报等。在各铁路分局设计统科,铁路局设统计处,负责铁路运输的统计工作。统计的指标主要包括旅客人数(发送、到达、运送人数)、行李包裹重量、货物重量(发送、到达、运送吨数)、周转量(旅客周转量、行李包裹周转量、货物周转量、换算周转量)、旅客平均行程、行李包裹平均运程、货物平均运程、运输密度等。 2 中外交通运输统计差异比较 2.1 运输统计发展的理念 我国交通运输统计的发展目标、功能定位更多地停留在计划经济时代,局限于交通运输行业内部产出成果的反映上,而对行业间的经济联系反映不够,对构建综合运输体系、协调规划建设交通设施的参考意义有限。而在国外,在发展理念上就将交通运输统计定位于支撑交通运输发展和社会经济发展,因而以各运输方式的协调发展、整体国民经济体系的优化为视角,将各运输方式的统计有机地结合起来,从统计项目、统计内容、统计指标体系上相互协调、互相补充,形成了能充分支持交通运输发展与社会经济发展的运输统计体系。 2.2 统计内容 从统计内容与指标体系上看,国外的交通运输统计在统计运输产出成果的同时,更注重运输产品特性的统计。我国主要统计客(货)运输量、客(货)周转量等几个相当有限的指标,仅反映交通运输基本的物量产出情况,而对运输产品的特性反映不够,给数据的相关应用带来不便。而国外相当重视运输产品特性的统计,如美国对公路运输统计中有关运输产品特性的指标包括:货物价值、货物种类、货物重量、旅客出行类型、时间价值等相当丰富的内容。 2.3 运输统计的完整性

交通运输行业劳动工资统计报表主要指标解释

交通运输行业劳动工资统计报表主要指标解释 1 、单位从业人员:各单位的从业人员是指在各级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及企业、事业单位中工作,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的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包括:在岗职工、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民办教师以及在各单位中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兼职人员、借用的外单位人员和第二职业者。不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 2、非全日制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人员指以小时计酬为主,且其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从业人员。 3、在岗职工:指在本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 4、长期职工:指用工期限在一年以上(含一年)的职工。包括原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长期临时工以及国有单位使用的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的人员和其他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原计划外用工。 5、临时职工:指用工期限不超过一年的职工。包括各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招用的,签订一年以内的劳动合同或使用期不

超过一年的临时性、季节性用工。各单位的长期职工与临时职工之和为该单位全部在岗职工。 6、专业技术人员: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以及从事专业技术管理工作且已在1983 年以前评定了专业技术职称或在1984 年以后聘任了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具体指工程技术人员、农业技术人员、科研人员(含自然科学研究、社会科学研究及实验技术人员)、卫生技术人员、教学人员、船舶技术人员、经济人员、会计人员、统计人员、翻译人员、图书资料、档案、文博人员、新闻、出版人员、律师及政工人员。 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具体指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企业、事业单位下设的职能机构、企业的生产车间和辅助车间中从事生产、技术、经济管理和政治工作的人员。 按照公务员管理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不统计为专业技术人员。 7、其他从业人员:各单位其他从业人员是指劳动统计制度规定不作职工统计,但实际参加各单位生产或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人员。包括: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民办教师以及在各单位中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但不包括在单位中工作并领取劳动报酬的在校学生、兼职人员和从事第二职业的人员。单位其他从业人员与在岗职工之和为该单位从业人员。 8、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指由于各种原因已

国内航运统计报表制度

附件9: 国内航运统计报表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批准 2012年月

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水路运输企业和其他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单位、个人以及石油、煤炭、冶金、商业、供销、外贸、林业、电力、化工、水产部门,必须按规定向交通主管部门和统计主管部门提供营业性和非营业性运输统计表。 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水路运输经营人报送的统计资料及时上报,并为水路运输经营人保守商业秘密。

目录 一、总说明 (1) 二、报表目录 (2) 三、调查表式 (一)国内航运企业分类统计表(交水运21表) (3) (二)国内航运船舶分类统计表(交水运22表) (5) (三)国内水路客运运力及运量统计表(交水运23表) (7) (四)国内水路客运码头能力及吞吐量统计表(交水运24表) (9) (五)国内老旧运输船舶报废情况统计表(交水运25表) (11) (六)老旧运输客船报废情况统计表(交水运26表) (13)

交通运输行业公路水路环境统计报表制度

附件4: 交通运输行业公路、水路 环境统计报表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批准 2012年月

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十条规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要求港口经营人提供的统计资料,港口经营人应当如实提供。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港口经营人报送的统计资料及时上报,并为港口经营人保守商业秘密。

目录 一、总说明 (1) 二、报表目录 (2) 三、调查表式 (一)环境保护基本情况(交环1表) (3) (二)到港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情况(交环2表) (6) (三)船舶防污设备安装情况(交环3表) (8) (四)污染治理设施使用情况(交环4表) (10) (五)污染物排放及处理利用情况(交环5表) (12) (六)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执行情况(交环6表) (15) (七)排放废水中污染物监测情况表(交环7-1表) (18) (八)排放废气中污染物监测情况表(交环7-2表) (19) (九)水质常规监测表(交环7-3表) (20) (十)环境空气常规监测表(交环7-4表) (21) (十一)噪声污染监测情况表(交环7-5表) (22) (十二)突发污染事故应急设备配备(交环8表) (25)

统计报表管理制度

为规范各类文件资料报送程序,保障公司各类报表的及时、准确和保密性,参照《集团文件、资料管理与保密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各车间、部门各类针对公司对外的报表或资料的审查、审批、报送和保密管理。 3.原则 公司各类文件资料的报送管理及保密工作实行“业务谁主管,管理谁负责”和“自审与送审相结合”、“先审后报、先审后发”为主要原则。 4. 管理办法 4.1职责及分工:对外报表由公司办公室按要求统一组织外报,各类报表报送责任部门负责填写报表内容,报表由责任部门负责人及分管领导逐级审核后转至办公室。 4.2审批流程: 4.2.1对外提供资料涉及生产、经营、财务等方面数据应执行以下流程: 制表人-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核-办公室-集团管理部/财务中心审核-总经理审批-报送 4.2.2报表报送责任部门应在规定报送报表时间的前3个工作日内将分管领导审核完成的报表转至公司办公室,办公室2个工作日内将材料提交集团管理部/财务中心审核确定,并在规定上报日期前提交公司总经理审批后报送。 4.2.3报送材料前需填写《对外报表登记台账》,并由公司总经理签批。当公司总经理外出办理业务无法书面签批时,报送材料由部门领导和分管领导签批后,经集团管理部/财务中心审核,由公司办公室向总经理说明报送内容和相关数据,经总经理允许后方可报送。报送材料由办公室做好留存,在总经理返回公司后2个工作日内提交公司总经理审查确认。 4.2.4凡对外提供公司系统的统计数据等资料,一律以集团管理部提供的数据为准,财务数据以集团财务中心提供数据为准,其他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提供和使用与其不一致的数据。 4.3备案及保密: 4.3.1报送材料由责任部门和公司办公室进行备案,其他部门、个人一律不得留存。

公路运输主要指标

公路运输主要指标 一、运输生产 1、货运量 指报告期内运输车辆实际运送的货物重量。计算单位:吨。 2.货物周转量 指报告期内运输车辆实际运送的每批货物重量与其相应运送距离的乘积之和。计算单位:吨公里。 计算公式:货物周转量(吨公里)=∑(每批货物重量×该批货物的运送距离) 3、集装箱运量 指报告期内运输车辆运送集装箱的实际数量。 计算方法:(1)按集装箱的实际箱数计算。计算单位:箱。(2)按折算系数折合为20英尺集装箱的数量计算。计算单位:TEU。 二、汽车运用情况的统计指标 (一)车日统计 1、总车日 指报告期内每天在用营运车辆的累计数。计算单位:车日。 计算方法:一辆营运车辆,不管其技术状况是否完好,每保有一天即计为一个车日。 计算公式:总车日=∑(每辆在用车辆×相应在用车日) 如:某企业报告期有汽车500辆,全部投入营运,报告期日历日数为30天,报告期内未发生车辆增减、调出、调入变化。企业每辆车在这

一报告期就是30个总车日,500辆在报告期共计30×500=15000总车日。 车辆数指标可以反映一个时点公路运输的规模或生产能力,它在报告期内经常是有增减变化的,而总车日指标则消除了车辆变动对车辆数量的影响,若将时点数(车辆数)变为一个时期数(车日数)指标,可用车辆在企业保存天数之和反映企业对车辆使用的水平或规模。 2、完好车日 指报告期内总车日中,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完好,不需要进行修理或维护即可参加运输的车日。包括实际出车工作及由于各种非技术性原因而停驶的车日。计算单位:车日。 计算公式:完好车日=总车日-非完好车日 3、非完好车日 指报告期内总车日中,因技术状况不好不能出车的车辆所占的车日。包括正在进行或等待进行维护、修理的车辆及待报废车辆所占的车日。计算单位:车日。 4、工作车日 指报告期内完好车日中,实际出车工作的车日。计算单位:车日。 计算方法:一辆营运汽车,只要当天出过车(以签发路单为依据),不管其出车时间长短,出车班次多少和完成运输量多少,也不管是否发生过保养、修理、停驶或中途抛锚等情况,均计为一个工作车日。5、停驶车日 指报告期内完好车日中未出车工作的车日。计算单位:车日。

交通运输统计课程设计

一、摘要 二、我国目前交通运输企业统计现状 1、我国企业统计政策及现状(企业四大工程) 2、我国目前交通运输企业的现状 3、交通运输交通运输企业统计特点 4、目前交通运输企业统计的作用 三、目前交通运输企业统计内容及现状分析 1、交通运输企业统计指标 2、交通运输企业统计方法 3、交通运输企业统计内容 四、成果及建议 1、交通运输企业统计需求 2、交通运输企业统计效用 3、交通运输企业报表整合与指标改进 4、交通运输企业宇航业间的协调与互利 五、评价及感悟 六、附录(相关资料及参考文献)

一、摘要 交通运输企业是交通运输行业的重要组部分,做好交通运输企业的统计工作不仅对企业本身的监督与发展预测有很大的益处,而且对交通运输行业的信息需求以及评估预测也有很重要的作用。然而,目前交通运输企业各部门的统计存在统计内容重复、统计指标冲突、统计标准不统一等问题,致使企业统计任务多、内容杂、压力大、负担重,不但不能达到想要的目标,反而使企业统计失去了原有的作用。因此,如何使企业统计效力与公司和行业需求,是企业统计非常实际的研究方向:以下我们小组会对交通运输企业的现状进行不同角度的分析,并根据交通运输企业的特点,从输企业统计需求、效用、报表、指标以及与行业之间的关系对交通运输企业的统计提出我们的建议与方案。 二、我国目前交通运输企业统计现状 1、我国企业统计政策及现状(企业四大工程) “四大工程”是指加快建设基本单位名录库、数据采集处理软件系统、联网直报系统、企业一套表制度。 企业基本单位名录库按照统一单位标准、统一单位管理、统一工作流程、统一软件平台的原则,进行建设、维护、使用与管理。 数据采集与处理平台为各级统计机构业务人员提供了统计数据加工处理的综合工作环境,主要提供有制度管理、调查对象管理、数据录入修改、数据审核、数据汇总、数据查询、数据管理和系统管理等多种功能。 统计数据联网报送平台是以原数据库为基础的调查对象直报平台。各类调查对象通过登录统计数据联网报送平台进行数据录入、报表报送、数据查询等操作,整个过程快捷准确,有效提高报送效率。统计数据联网报送平台包括:报表报送、数据查询、打印空表、消息管理、子用户管理。 企业一套表制度。以需求为导向,以反映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全貌为目标,以统一规范为目的,以企业统计调查核心指标体系为基础,以企业原生性指标为重点,统一设计企业一套表制度。 3、我国目前交通运输企业的现状

交通运输业统计分析

*年*季度交通运输情况分析 今年以来,**单位统筹推进交通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各工程项目如期开工,农业发展良好稳定,工业生产秩序井然,客货运输协调稳步发展,在此态势下,**单位经济和社会发展对交通运输的需求拉动保持强劲。*年**月份,**单位公路运输业客、货流动性进一步加强,各项指标增速普遍加快。 一、客货运输量实现协调稳步增长: **年*季度,**单位客运量达万人次,较上年同期*万人次增长了*%,完成旅客周转量*万人公里,与去年*万人公里相比增长*%。货运量达*万吨,同比增长*%,完成货物周转量*万吨公里,较上年同期增长*%,总周转量完成*万吨公里,较去年同期*万吨公里增长了*%。 从上述数据可以看出,**单位旅客运输量及货物运输量总体均呈同步增长态势,客货运输内部结构更趋合理均衡。 增长原因如下: 一、今年**单位新增了**业务,大宗运输必然会显著提高货运量及货物周转量,同时带动利润提升。二、交通基础设施持续改善。今年**单位大多对主要交通线路进行了修整,对通过提升道路基础设施建设带动**单位经济建设,做好道路配套设施建设吸引招商引资进一步提高了重视程度,道路基础设施得到了较为明显的改善,大宗物资运输能力显著增强。三、客车班次增多,线路加密,加大了旅客运送能力,客运能力也得到了明显提升。 其中,增长速度明显好于去年的**公司,首先今年购置了**辆重型载货车,货运能力得到较为明显的提升。其次,原属**公司的营运车辆划归**,使得其货运量及周转量增长显著。 二、运输生产发展形势好于去年同期: 截止**年*季度,**单位营运业务收入较去年同期持续增长,利润总额为**万元,较去年同期增长了**万元。 由于**季度各项目开工建设带来的内地务工人员及各类农用建筑工业原料等物资运输增多,公路运输能力不断提升,管理费升级,加之油价票价普涨,**

公路运输生产统计的主要指标

公路运输生产统计的主要指标 一、运输生产 1、客运量 指报告期内运输车辆实际运送的旅客人数。计算单位:人。 统计原则:在计算客运量时,不管旅客行程的长短或客票票价多少,每位乘客均按一人计算;不足购票年龄免购客票的儿童不计算客运量。 2、旅客周转量 指报告期内运输车辆实际运送的每位旅客与其相应运送距离的乘积之和。计算单位:人公里。 计算公式:旅客周转量(人公里)=∑(运送的每位旅客×该旅客运送距离) 3、货运量 指报告期内运输车辆实际运送的货物重量。计算单位:吨。 4.货物周转量 指报告期内运输车辆实际运送的每批货物重量与其相应运送距离的乘积之和。计算单位:吨公里。 计算公式:货物周转量(吨公里)=∑(每批货物重量×该批货物的运送距离) 5、集装箱运量 指报告期内运输车辆运送集装箱的实际数量。 计算方法:(1)按集装箱的实际箱数计算。计算单位:箱。(2)按折算系数折合为20英尺集装箱的数量计算。计算单位:TEU。 一般按运输过程分为直达集装箱运量和中转集装箱运量:直达箱运量是指集装箱货物由货源地经过公路运输,途中不发生集装箱的装卸、堆存、中转及箱内货物的拆拼作业,而直接运抵收货人所指定卸货地点的集装箱数量。中转箱运量是指集装箱运输途中发生集装箱的装卸、堆存、中转或箱内货物的拆拼作业,而不能直接运抵收货人所指定卸货地点的集装箱数量。 6.集装箱周转量 指报告期内运输车辆实际运送的每个集装箱与其相应运送距离乘积之和。 计算公式:(1)按集装箱的实际箱计算。计算单位:箱公里。集装箱周转量(箱公里)=∑(每个集装箱×该箱运送里程)

(2)按集装箱折合的20英尺集装箱计算。计算单位:TEU公里。集装箱周转量(TEU公里)=∑(每个集装箱折合的TEU数量×该箱运送距离) 7、集装箱货运量 指报告期内运输车辆运送集装箱的实际重量,包括集装箱箱体的重量与 内装载货物的重量。计算单位:吨。 8、集装箱货物周转量 指报告期内运输车辆实际运送的每个集装箱货运量与其运送距离的乘积之和。计算单位:吨公里。 计算公式:集装箱货物周转量(吨公里)=∑(每个集装箱货运量×该箱运送距离) 9、换算周转量 是指车辆完成的货物周转量和旅客周转量综合产量指标。计算单位:换算吨公里。 计算方法:以运输车辆所完成的周转量,按一定比例换算成同一计算单位后加总求得。公路客货周转量的换算系数为10人公里=1吨公里。 10、旅客平均运距 指报告期内运输车辆实际运送旅客的平均距离。计算单位:公里。 计算公式:旅客平均运距(公里)=旅客周转量÷客运量 11、货物平均运距 指报告期内运输车辆实际运送货物的平均距离。计算单位:公里。 计算公式:货物平均运距(公里)=货物周转量÷货运量 12、运输密度 指报告期内,某一行政区划内的公路或某一运输线路(区段)平均每一公里所承担的换算周转量,亦称换算密度。以反映运输能力的利用程度和运输工作强度。计算单位:吨公里/公里。 计算公式:运输密度(吨公里/公里)=换算周转量(吨公里)÷营业线路长度(公里)。 二、汽车运用情况的统计指标 (一)车日统计 车日指标是从动态方面反映汽车运输企业保有车辆数量的指标。一辆车在运输企业保有一日,即为一个车日。由于汽车在运输企业可能处于运输生产过程中的各个不同环节,如运行环节,待客货环节,修理和保养环节,或等待保养和修理环节等等,因而可以有不同的车日指标以反映车辆的运用状态。

公司统计管理办法

集团有限公司 统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建筑业统计报表制度的有关规定,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工作,保证统计资料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发挥统计工作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要作用,结合我集团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子公司、分公司、直管项目部及集团公司各职能部室的统计工作。 第三条集团公司统计工作包括:建立统计机构、配备统计人员、进行统计人员业务培训、实施统计工作责任制;建立健全统计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建立健全统计报表和统计资料的审核、交接、档案管理制度。 第四条各子公司、分公司、直管项目部及集团公司各职能部室必须按照统计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第二章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五条集团公司的统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专业归口负责的体制。 第六条集团公司统计工作负责部门为经营计划部计划统计部,设置专职综合统计管理岗位,配置专职综合统计管理人员。 —1 —

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各子公司、分公司、直管项目部及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的统计工作,确保国家、地方、XX集团及集团公司内部各种统计调查任务的完成,同时为统计人员定期接受专业知识培训提供条件。 第七条各子公司、分公司、直管项目部应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指定统计负责人,配备专、兼职统计管理人员,负责管理本单位的统计工作,并按照要求向经营计划部报送各类统计报表,开展统计分析。 第八条集团公司各职能部室应按照本部门的管理职能负责本部门业务范围统计,负责下发、收集、汇总子公司、分公司、直管项目部本系统专业报表,负责向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上报专业报表,并按照要求向经营计划部报送各类统计报表。 第九条各子公司、分公司、直管项目部及集团公司各职能部室应保障统计工作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如遇统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应指定具有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接替工作并办理交接手续,同时向经营计划部备案。工作交接的内容包括:各类统计报表、统计制度、统计台帐及与统计相关的统计工作资料、文件等。 第十条统计人员应具备完成统计任务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能力,取得国家统计局统一制发的《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定期参加继续教育,以保障统计工作的正常开展;应熟悉并掌握统计报表制度有关的规定和要求,包括指标涵义、口径范围、计算方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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