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干线公路标准化建设专项补助使用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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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干线公路标准化建设专项补助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贯彻交通运输部加快推行现代工程管理要求,落实推进全省普通干线公路(含“八纵十一横十五联”及“镇镇有干线”)标准化建设,省交通运输厅对实施标准化建设普通干线公路的项目给予专项补助(以下简称“标准化建设补助”)。为规范补助资金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补助范围】列入省级计划且2014~2016年新开工或2014年进度处于开工节点的普通干线公路项目,按照普通公路标准化指南实施且经省级考核符合标准化建设专项要求的,省厅给予专项补助。

第三条省厅将推行标准化建设纳入各地市“一市一议”范围,对经省公路局组织考核符合要求的项目(标段)一次性下拨补助。

省级标准化建设补助主要用于标准化的工地建设和工艺、设备提升。

第四条【组织及职责】省公路局负责标准化建设推进工作:制定标准化建设具体管理要求,指导、监督和考核普通公路建设项目标准化实施情况,提出标准化建设专项补助审核意见。

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制定具体考核检查和奖罚办法;监督招标文件落实明确标准化建设专项费用,对项目标准化建设实施进行监督。

县级交通主管部门组织项目业主具体落实标准化实施,包括:编制项目标准化实施方案;根据勘察设计和现场实际情况,在招标文件中细化标准化建设内容、要求、验收支付办法;筹措并在工程量清单列支不低于建安费1%且不低于50万元的标准化建设费用。

第五条【标准化专项要求】标准化建设应符合省级下发的普通公路标准化指南丛书及图解等规定。专项要求采取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推行,中标合同价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标段,强制推行以下专项要求;5000万元以下的标段,原则上不强制推行专项要求,由各地根据项目的情况和条件参照组织实施。

(一)制定标准化实施方案。项目业主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从业单位编制切实可行的标准化实施方案,指导项目的标准化建设。

(二)实行“五集中”集约化生产。即梁片集中预制、混凝土集中拌和、中小构件集中制作、钢筋集中加工配送、关键数据集中管控,其相关场地规模及生产能力应达到表2的分类设置标准,有关要求如下:

1、梁片集中预制。要求预制场地面积及相关设备应与

预制工期、数量相匹配,且不低于表2规定的设置标准。场地须硬化处理(场地硬化厚度不小于10cm,作为行车道时厚度应不小于15cm,下同)。

2、混凝土集中拌和。要求桥隧、路面混凝土及水泥稳定基层必须集中拌和(可根据生产、运输及使用需要因地制宜分区域在一处或多处集中拌和,方式采取自拌或与其他单位合作、购买商品混凝土等)。工艺设备要求采用三仓式自动计量、强制式拌和机,材料要求碎石使用两种以上级配,不同规格砂石料应设置隔墙分仓堆放(隔墙高度不低于1.5米),袋装水泥搭设库房存放,场地硬化处理、排水畅通。拌和站场地规模及生产能力不低于表2规定的设置标准。

3、中小构件集中预制。要求构件预制场规模及相关设备应与预制工期、数量相匹配,且场地面积不低于表2规定的设置标准。场地须硬化处理、排水畅通。

4、钢筋集中加工配送。要求加工场地面积满足加工量、工期等要求,且不低于表2规定的设置标准。场地须硬化处理、排水畅通并设置顶棚防雨,钢筋分类堆放。

5、关键数据集中管控。预应力张拉及压浆数据、试验检测数据(主要是砼试块、钢筋试验数据)、重要工点监控(预制场,挂篮悬浇桥梁等)、混凝土拌合情况(施工配合比、拌合时间、使用部位等)等工程管理关键数据统一集中管控并实行信息化管理,满足网上录入、查询功能。设置标

准按表2执行。

2014年在国省干线标准化示范项目试点关键数据集中管控;2015年新开工的标段合同价3亿元以上的国省干线项目,关键数据必须集中管控;2016年及以后所有新开工的国省干线建设项目,关键数据均应实现集中管控。

(三)施工场地标识完善。施工单位应在工地显著位置悬挂工程简介牌(含工程责任人、监督电话等),张贴安全文明生产、质量管理等标语;主要施工路口应设置禁止标志及方向指示牌;隧道洞口处设置进洞作业人员动态牌和施工作业告示牌。

(四)驻地建设人本化。要求施工驻地建设以人为本、管理有序、布局合理、环境整洁;驻点场地、道路硬化;驻地房达到办公和生活要求,专设工作室、档案室、试验室,并配备必要的生活设施。驻地现场告示清晰,制度健全,上墙图表完整。

(五)施工工艺专业精细。砼浇筑的涵洞(通道)采用整体式钢模,台背回填采用透水性材料并标示刻度线分层夯实;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统一采用带排插振捣的三辊轴设备并使用钢模板;梁片预制内、外模均采用钢模并采用智能张拉施工工艺,设置梁体养生自动喷淋设施,钢筋加工推广采用数控弯箍机;隧道衬砌采用整体式模板台车,喷射混凝土采用湿喷工艺。

第六条【建设实施】以上标准化建设专项要求由项目业主组织施工单位具体实施。标准化建设费用(内含省级标准化专项补助)的支付须经监理工程师审核后,报项目业主审批。

第七条【补助标准】标准化建设费用由各级共同筹措解决。列入省级计划且2014~2016年新开工或2014年进度处于开工节点的普通干线公路项目,按以下类别分档给予省级标准化建设专项补助:

(一)中标合同价在5000万元以下的施工标段,原则上不强制推行专项要求,不安排省级专项补助。

(二)中标合同价在5000万元~1亿元(不含)的施工标段,标准化建设费用按项目中标合同总价的1.5%计列,省级按标段中标合同价的0.75%安排专项补助。本档省级专项补助最高不超过60万元。

(三)中标合同总价在1亿元~3亿元(不含)的施工标段,标准化建设费用按项目中标合同总价的1.2%计列,省级按标段中标合同价的0.6%安排专项补助。本档省级专项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四)中标合同总价在3亿元~10亿元(不含)的施工标段,标准化建设费用按中标合同价的1.0%计列,省级按中标合同价的0.5%安排专项补助。

(五)中标合同价在10亿元及以上的施工标段,省级

统一按500万元安排专项补助。

第八条各地市每年树立1~2个标准化示范项目(或标段),供观摩、交流和学习。

第九条【补助申请】项目业主在标准化建设实施完成并达到第五条规定的专项要求后,提出标准化建设专项补助申请(申请表格式见附表1),报县级交通主管部门。

第十条【考核检查】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对项目业主提交的标准化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申请进行初核,并将初核意见上报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核,符合标准化建设强制推行要求后,上报省公路局复核。

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执行场地规模要求的,项目业主应在补助申请中说明缘由,并经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上报省公路局审核。

省公路局结合日常督查、信用考核工作,对各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上报的专项补助申请进行复核确认;不满足相应要求的,施工单位可在整改后报监理单位复查,并经项目业主核实后重新申请考核,重新申请次数不超过1次。

第十一条【资金下达】省公路局在半年度及年终对标准化建设复核结果进行汇总,将符合要求的项目(标段)报请厅一次性拨付下达省级专项补助至设区市转下达项目业主。

第十二条【监督检查】标准化建设专项补助资金必须

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厅将组织省公路局对标准化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开展不定期监督检查。违反规定的予以通报并督促整改,并视情扣回专项补助资金。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表:

1、普通干线公路建设标准化专项补助资金考核申请表

2、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标准化“五集中”设置标准

校园环境、校园文化建设标准

中小学校园环境、校园文化建设标准 2014.12.1. 1、学校院墙坚固整齐、完好无损,有健康醒目、字体规范的标语,校内有混凝土、柏油或砖石铺砌的主甬路,此外,还要根据学校整体规划和校园实际进行合理硬化,做到雨雪天没有泥泞路面。 2、学校有宽敞美观的校门,且开关方便,有规范、醒目的校牌,校牌文字规范且与校钤一致。 3、学校大门两侧50米内无商贩摊点,无污染源。校院内、室内地面整洁,无杂草、果皮、纸屑、碎石等杂物。在适当位置设置垃圾池(箱)。 4、有规范的升旗设施,有旗杆底座、护旗拉链;有不低于12米的银灰色金属旗杆;国旗及时更换,保持完整、鲜艳。 5、学校要有醒目的校训,并做到师生人人皆知;有校徽,有校歌,校歌蕴含学校办学理念,反应学校“三风”建设和师生精神风貌,歌词生动,节奏明快,旋律优美,催人奋发;师生均会吟唱。 6、学校有规格较高的花坛、花池,有高雅的景点布置(如假山、凉亭、气象哨、雕塑等)。 7、校内设有两个以上宣传橱窗,宣传内容应及时更换;校园内最少设置两块室外黑板,结合形势和学校实际搞好宣传报道,公布各项评比结果,内容及时更换;有广播站(有条件的学校应有学校网站、校刊、文化墙)等。 8、学校有较高水平的学校平面示意图,校园绿化规划和设计图(效果图),并悬挂于明显处。 9、按学校整体规划栽植适宜的花草、树木,广铺草坪,长势良好;有植物造景,绿树成荫,四季有绿,管理到位。校园绿化率达到30%以上,可以将校园绿化与劳动教育实践基地相结合。

10、校园内设有教学、体育、生活、劳动实践基地、实验等活动区域,且有明显标记。 11、办公室、教室、功能室、卫生区等标牌规范清楚,悬挂位置适当、牢固。 12、运动场地及各种体育设施管理规范,利用率高。体育设施布局合理,安装牢固。 13、学生经常活动的区域内(包括平房前后的外墙,楼房的走廊、楼梯、楼厅,餐厅)要有育人、励志、启智、培养学生创新精神等方面的符合学生年龄特点的壁画、标语、专栏;操场四周应适当画一些体育运动图案。 14、校长室、教导处、教师办公室及各种专用教室、功能室布置、悬挂合理,做到窗明几净,物品摆放有序。 15、班级文化氛围浓厚,个性特色鲜明,有班级牌、国旗、班训、“三表”、眼保健操图解、卫生角、(图书角)、《中小学生守则》、《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教育格言、名人挂像、各类专栏、放置盆花等,教室内充满生机和情趣。 16、师生具有良好、积极向上的精神风貌,课上、课下秩序井然,懂礼仪,有修养。 17、发挥社团、艺术团、兴趣小组等团体作用,开展社会实践活动、艺术演练活动、兴趣小组实践活动,活动资料齐全。 18、开放学校图书室(馆)、阅览室、班级图书角(柜)和网络教室,为师生提供自主学习的文化环境。 19、校园内有自行车棚且位置适宜。师生汽车、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划定区域分类摆放,做到整齐有序。 20、厕所设置合理,坚持天天清扫,做到无蝇蛆。

39常压汽车罐车定期检验细则(适用于18564-2001)

1.目的 为了做好液体危险货物常压汽车罐车的定期检验工作,加强液体危险货物常压汽车罐车的安全运行,保证检验工作质量,特制定本检验细则。 2.适用范围 2.1本细则适用于按照GB18564-2001《汽车运输液体危险货物常压容器(罐体)通用技术条件》制造的,工作压力为常压、设计温度为常温条件下,与所载液体理化特性相适应的不同材质的汽车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体的定期检验; 2.2罐体材质包括金属罐体和非金属罐体:金属罐体主要指碳素钢、耐酸不锈钢、铝或铝合金板材所制作的罐体。非金属罐体主要指玻璃纤维增强塑料所制作的罐体。常压指工作压力不大于72KPa,常温指在正常大气压力下,金属罐体环境工作温度为-40~+50℃,非金属罐体为-20~+40℃。 3.检验依据 《汽车运输液体危险货物常压容器(罐体)通用技术条件》GB18564-2001。 4.检验工具及仪器设备 4.1检测工具箱(游标卡尺、直尺、卷尺、弦线、手电、5-10倍放大镜等) 4.2超声波测厚仪UTM-102型 4.3数字万用表 4.4摄像机 4.5空气压缩机PCL150-230型 4.6安全阀校验台AKD-25型 4.7测氧仪RSS-5100型 4.8易燃气体测爆仪PGM-37型 4.9光离子化检测器PGM型 4.10蒸汽锅炉LHS0.3-0.4-YQ型 4.11压力表:0~0.1MPa/0.4级/φ150;-0.1~0MPa/0.4级/φ150精密压力表 各2只,0~0.1MPa/1.5级/φ150;0~0.2MPa/1.5级/φ150;0~0.4MPa/1.5级/φ150各2只 4.12其它相关仪器设备

5.检验工作程序见附页 6.检验方法程序 6.1检验前准备工作 6.1.1罐车检验日期到期前1个月,罐车使用单位应及时与检验单位联系,预约检验时间,明确检验前准备工作的要求。 6.1.2如需进入罐体内部,检验前应进行以下准备工作要求 6.1.2.1检验前罐内介质必须清洗置换干净:油类介质的罐体应用除油洗涤剂进行浸洗,腐蚀或有毒介质的罐体应用相应的中和剂水溶液进行中和浸洗,然后进行空气吹扫,必要时进行蒸汽吹扫。对腐蚀或有毒介质的罐体,使用单位在清洗置换干净以后,应向检验单位提供可进罐作业的化验合格证明; 6.1.2.2检验人员应进行罐内可燃气体含量和含氧量测定。对有毒介质的罐体,还应进行毒性气体含量的测定。可燃气体浓度应≤0.3%,含氧量在18~23%(体积比)为合格,毒性气体含量应控制在有关标准或资料推荐的安全线以下。以上检测合格后,由部主任签发《进罐作业票》后,方可进罐作业或检验; 6.1.2.3对腐蚀或有毒介质的罐体,进罐作业或检验前,必须穿戴专业的防护服装。对有毒介质的罐体,进罐作业或检验前,还必须配戴相应的呼吸面罩; 6.1.3安全注意事项 6.1.3.1明确该次检验的安全员; 6.1.3.2罐车应有防止移动的具体措施; 6.1.3.3人员进罐后应有专人监护; 6.1.3.4检验用灯具应采用不超过24V的低压防爆灯; 6.2罐车基本情况的检查 6.2.1罐车原始资料审查 罐车原始资料主要应包括出厂合格证、罐体说明书;(资料审查) 6.2.2罐车实物及铭牌内容必须与原始资料内容相符合;(对照资料检查罐车实物及铭牌) 6.2.3车辆行驶证必须与罐车实际情况相符:包括汽车牌照、汽车型号、核定装载量、车门标志等;(对照行驶证检查罐车实物)

建设部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建设部 【发布文号】建设部令第25号 【发布日期】1992-12-30 【生效日期】1992-12-3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建设部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 (1992年12月29日建设部常务会议通过 1992年12月30日建设部令第25号发布) 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没有国家标准而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 (一)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行业专用的质量要求;(二)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 (三)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和制图方法; (四)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等方法; (五)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信息技术要求; (六)其他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技术要求。 第三条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 (一)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行业专用的综合性标准和重要的行业专用的质量标准; (二)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标准; (三)工程建设重要的行业专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和制图方法标准; (四)工程建设重要的行业专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等标准; (五)工程建设重要的行业专用的信息技术标准; (六)行业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标准。 强制性标准以外的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第四条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国务院工程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行业标准管理范围,履行行业标准的管理职责。 第五条行业标准的计划根据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由国务院有关行政 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和下达,并报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与两个以上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有关的行业标准,其主编部门由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协商确 定或由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调确定,其计划由被确定的主编部门下达。 第六条行业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相抵触。有关行业标准之间应当协调、统一,避免重复。 第七条制订、修订行业标准的工作程序,可以按准备、征求意见、送审和报批四个阶段 进行。 第八条行业标准的编写应当符合工程建设标准编写的统一规定。 第九条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编号和发布。 其中,两个以上部门共同制订的行业标准,由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审批、发布,并由其 主编部门负责编号。 第十条行业标准的某些规定与国家标准不一致时,必须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和理由,并经 国家标准的审批部门批准。 行业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实施后,应当及时修订或废止。 第十一条行业标准实施后,该标准的批准部门应当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工程建设的实 际需要适时进行复审,确认其继续有效或予以修订、废止。一般五年复审一次,复审结果报 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行业标准的编号由行业标准的代号、标准发布的顺序号和批准标准的年号组成,并应当符合下列统一格式: (一)强制性行业标准的编号: XX****--**

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XXXXXX分公司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XXXXXX分公司工程建设管理水平,规范建设工作程序,不断提高建设水平,确保工程建设项目的按期履行,保证投资的合理性,使分公司工程建设步入稳定有序的程序,依据总部和省分公司工程建设相关规定,结合XXX分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XXXX分公司负责建设的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与省分掌握由分公司实施项目的建设工程管理。 第三条XX 部为XXXXXX分公司建设管理部门。 第四条分公司对所建工程项目进行工程负责人制。即所建工程施工材料管理、质量管理、进度管理、安全管理、费用结算实行一人负责制。 第五条由XX 部根据相关因素决定工程由工程队或外部施工单位进行施工。 第六条由工程队施工的项目由工程队队长为工程负责人或由指定的工程队其它人员。所有设备安装工程、光缆线路测试由XXX机械室负责。由外部施工单位承包的工程,外部施工单位负责人即为工程负责人。 第七条XX 部依据工程结算办法与考核办法对工程项目进行考核与费用结算。工程负责人为考核与结算的主要负责人。 第八条XX 部在市场部、XXX部门及项目合同签定前应积极主动配合市场部、XXX部门,为市场部、XXX部门提供所需的技术支持。

第二章工程管理职责 第九条分公司工程建设管理部门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各部委、XXX总部、省公司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管理办法。 2、制定分公司建设管理相关规章制度。 3、在省分公司工程建设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对分公司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进度、质量进行控制,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 4、对分公司城域网专项投资项目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物资设备采购招标。 5、组织协调工程实施中出现的问题,按规定办理变更设计,负责向省公司统计、报告工程进度; 6、实施工程质量控制,做好安全生产。按有关规定,组织或参与对重大工程安全事故的调查、报告和处理。 7、负责验工计价,及时办理工程费用的结算。 8、会同维护部门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组织编制工程文件和竣工决算,办理固定资产移交工作。 9、按规定向省分建设管理部门提报相应的材料,每月汇报工程进度,根据进度申请工程费用。 10、负责与工程监理单位和工程设计单位鉴定监理与设计合同。负责与施工单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 第十条工程队、XXX部门工程负责人职责 1、在分公司工程建设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对所属工程进行进度、安全、质量、费用、材料的管理与控制。配合监理与设计做好工程监理与设计工作。 2、有雇佣临时工的权利,对参加所属工程的分公司员工有考核与管理的权利。

普通高中基本实现现代化校舍建设标准

江苏省普通高中基本实现 现代化校舍建设标准(试行) 一、总则 1.为了适应苏南地区启动教育现代化工程的需要,创造一个适合青少年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育人环境,不断提高普通中学的设计建设水平,合理控制建设标准,加强学校基本建设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特制订本标准。 2.本标准是根据国家GBJ99-86《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和江苏省教育厅苏教人〔1984〕354号文件规定的一般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结合苏南地区的实际情况,本着既保证教学与生活的基本需要,又提高校舍利用率的原则制定的。 3.本标准适用于普通高中(含完全中学)新建、改建和扩建。在现阶段,不宜作为主管部门对所属学校进行评估及验收的统一标准。 4.普通中学的规划、设计,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建设规范。 5.教职工住宅未列入本标准,根据国务院国办发〔1995〕18号文件规定,教职工住宅由地方政府和学校主管部门组织建设,统筹解决。 6.校办工厂(农场)用房、用地未列入本标准,这部分用房、用地,由学校报主管部门另行增加。 二、学校布局、选址与规划 7.学校布局 (l)学校布局应根据区域的人口规划和建设总体规划要求,结合人口密度、学生来源,实行“规模”办学,交通、环境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布局。新建住宅区、经济开发区要按生源规划建设合适规模的普通中学。 (2)学校服务半径要根据学校规模、学生住宿条件、方便学生就近人学

的原则确定。应避免学生跨越车流量大的城镇主要干道、无立交设施的铁路干线及高速公路上学。 8.校址选择: (l)新建(含迁建)的普通中学校址应在地质条件好、交通方便、地势开阔平坦、空气新鲜、阳光充足、排水畅通、环境适宜、公共设施比较完善、远离污染源的地段。应避开高层建筑的阴影区、地震断裂带、山区及丘陵区的阴坡面、滑坡段、悬崖边及崖底、河湾地、泥石流及洪水频发地区等地段。架空高压输电线及通航河道不得穿越校区。 (2)学校不应与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公安看守所等不利于学生学习和身心健康,以及危及学生安全的场所毗邻。 9.校园规划设计应遵守下列规定: (l)新建、扩建、改建的普通中学都必须进行规划设计,经有关主管部门审定后方可建设。 (2)校园的总体规划设计要因地制宜,合理利用地形、地貌,并根据需要预留适当发展余地。教工住宅应纳入城镇建设规划统筹安排,不宜建在校园内。 (3)校园总平面设计宜按教学、体育运动、生活、劳动技术教育等不同功能进行分区、合理布局。各区间要联系方便、互不干扰。教学楼应布置在总平面的静区,并保证良好的建筑朝向。主要教学用房不宜沿城镇主要干道建筑红线布置,距铁路至少300M ,公路干线至少80 M ,并设置绿化隔离屏障。校园内各建筑之间、校内建筑与校外相临建筑之间的间距应符合城镇规划日照、防火、卫生防护等有关规定。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 日期: 2006年03月18日【文字大小:大中小】【打印】【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25号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已于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经第二十八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侯捷 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没有国家标准而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 (一)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行业专用的质量要求; (二)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 (三)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和制图方法; (四)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等方法; (五)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信息技术要求;

(六)其他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技术要求。 第三条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 (一)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行业专用的综合性标准和重要的行业专用的质量标准; (二)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标准; (三)工程建设重要的行业专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和制图方法标准; (四)工程建设重要的行业专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等标准; (五)工程建设重要的行业专用的信息技术标准; (六)行业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标准。 强制性标准以外的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第四条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行业标准管理范围,履行行业标准的管理职责。 第五条行业标准的计划根据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和下达,并报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与两个以上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有关的行业标准,其主编部门由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协商确定或由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调确定,其计划由被确定

建设单位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单位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工程项目现场管理是公司的对外窗口,体现着公司的形象,也担负着公司工程项目管理的重任,需要现场各个环节的人员团结协作,因此工程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本手册的有关规定、流程的要求、岗位的职责尽心尽责地努力完成工程项目的各项工作任务,特制定建设单位工程管理办法如下: 第一部分:岗位职责规定 一、建设单位项目经理: 1、为公司派驻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的负责人,负责工程现场业主方的日常管理及现场工作安排协调,必须严格遵循公司管理制度,努力提高现场管理水平和工作质量,树立公司良好的形象; 2、根据公司批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审核、确认工程项目施工组织设计,监督控制工程项目的现场施工进度,确保工程项目按计划进度完成; 3、根据合同的约定、设计图纸及相关规规程的要求,严格监督工程项目施工质量,参加组织工程项目检查验收,组织进行材料设备进场检查验收,对工程质量负完全责任; 4、根据公司批准的工程项目总施工预算书,严格监督控制工程项目施工成本,参加工程现场的经济签证、技术核定单、认价单的审查确认,确保工程项目成本控制目标的实现; 5、负责进行现场合同管理,严格执行合同规定,确保合同履约完成,协调处理合同实施执行过程中的纠纷、索赔等事宜; 6、负责现场业主、监理工程师、承包商之间的信息交流、信息传递和信息处理的管理事宜; 7、负责协调解决工程项目施工中的设计、施工问题以及现场的涉外关系; 8、负责组织现场项目部的日常管理工作,协调安排各专业工程师的现场配合工作,完成现场施工日志的准确记录; 9、负责工程项目竣工至保修期满时间段的工程保修管理和协调工作; 10、负责组织参加现场施工协调会议,审核监理工程师现场会议记录、工程项目管理报告和其他文件资料; 11、工作中要有工作责任心,有计划性,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和管理素质。 一般一天的工作流程: 落实、完成当天的工作计划——进一步熟悉施工设计图纸,掌握了解现场各项工作的施工完成情况和需要解决的问题——监督处理协调现场各项工作——对当天工作进行小结,填写工作日志。 一般一周(一月)的工作流程: 总结本周(本月)的工程施工情况,编制本周(本月)工程完成情况统计报表(项目月报),编制下周(下月)的工程计划安排——准备协调解决相关的设计、施工问题——安排下周(下月)的其他专业工程师的工作;填写本周(本月)工作考核表,报工程管理部及工程总监进行考核。 第二部分:对总包、分包及监理单位的管理规定 一、对总包单位的管理 总包单位应经常同建设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沟通,在工作流程上、质量控质、进度控制上主要参考第三部分。对于工程的其他分包单位的管理原则上由总包单位统一管理,对于建设单位直接分包的工程,建设单位给总包单位一定的

中小学校园文化建设方案标准范本

方案编号:LX-FS-A93768 中小学校园文化建设方案标准范本 The Objectives, Policies, T ask Allocation, Steps T o Be T aken And Other Factors Needed T o Complete The Established Action Guideline Are Formulated And Implemented According T o The Plan. 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

中小学校园文化建设方案标准范本 使用说明:本方案资料适用于工作生活中把目标、政策、程序、规则、任务分配、要采取的步骤,使用的资源以及为完成既定行动方针所需要的其他因素全部按计划制定成文本,并付诸实施。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校园文化是学校特色的重要表征,是学校重要的教育资源,是催生教师专业成长和学生生命发展的深厚土壤,是学校人文传统和优良校风的根本之源。为了进一步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特制定以下总体方案,以开创、谱写我校校园文化建设的新篇章。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教育方针和上级有关精神要求,着力体现“自信是成功的基石,是健康人格的显著特征,是推动人不断进取的动力系统和心理支撑”这一根本规律,在“扬起自信的

风帆”教育理念引领下,构建并不断完善与时俱进的、具有浓厚育人氛围和鲜明办学特色的校园文化体系。 二、总体目标 校园文化体系建设要以培养优良校风、学风为目标,努力将“尊师、爱生、文明、守纪”的校风和“勤奋、踏实、认真”的学风铸就成校园精神,加强学校精神文化、形象文化、制度文化的建设工作,通过多彩的校园文化阵地和丰富的校园文化活动,营造有利于学生思想道德和文化素质提高的文明育人的环境。 三、工作原则 1、坚持弘扬时代主旋律,有利于提高学生的思想道德和文化素质。 2、坚持抓特色、创品牌,突出不同区域、不同

危险化学品运输罐车常压罐体检验的问题与探讨

危险化学品运输罐车常压罐体检验的问题与探讨 摘要:危险化学品运输罐车在常压罐体检验的过程中会存在很多问题,这是由 于受到罐体壁厚、罐体容积以及罐体强度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再加上运输过程中 的驾驶人员以及相关管理人员的安全意识不足,导致危险化学品的泄露,对人身 安全以及环境的影响非常大。所以应该充分关注危险化学品运输罐车常压罐体检 验过程中的各项问题,并及时采取处理,才能有效保证危险化学品运输罐车的安 全运行,促进我国的危险化学品的高效运输,对社会的正常运作以及人们的生活 安全都具有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危险化学品;运输罐车;常压罐体检验 引言 危险化学品的种类众多,包括各种有毒、易燃易爆、易腐蚀等物质,对社会 公众及环境都会带来较大的影响。危险化学品的运输所用的载体主要是运输罐车,其中常压罐体主要是指压力不超过零点一兆帕的罐体,主要负责运载各种成品油、乙醇等溶液,常压罐体运输车辆受到自身的质量、运输管理等方面的影响,在实 际的运输过程中有较大的安全风险,一旦引发危险化学品的爆炸或是泄露,就会 导致大量的民众伤亡,对周围环境也具有严重的污染。危险化学品运输罐车常压 罐体检验工作非常重要,只有采取资料审核、罐体检查、罐壁厚度以及表面的无 损检测等多种方式的检查,并依据各种信息数据得出检验结果,才能有效保证危 险化学品运输罐车常压罐体的安全性能,下面将对危险化学品运输罐车常压罐体 定期检验中的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方法进行详细分析,有效实现危险化学品运输罐 车常压罐体的高效、安全运行,促进我国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生产和运营,为我国 总体经济实力的提升奠定基础。 1、常压罐体壁厚不达标问题及处理措施 1.1常压罐体壁厚不达标问题 罐壁的厚度是体现常压罐体整体强度的重要指标,也是实现危险化学品安全 运输的关键,所以应该严格进行常压罐体厚度的检验,罐体的壁厚应该符合最新 的条例法规的规定,但是在实际的检验中还是会发现很多不符合规定的现象。主 要的原因分为很多种,首先是很多的运输罐车制造商在制作罐体的时候,受到眼 前利益的诱惑,采用价格低厚度低的材料进行罐体的制作,或是相关的委托制作 商偷工减料使得罐体的厚度不达标;然后是罐体在长期的使用过程中,受到危险 化学品的腐蚀,导致罐体壁厚逐渐减小;最后是很多的用户在实际应用罐体的时 候进行私自更改结构或是实施罐体的焊接,导致罐体的壁厚与出厂时候不一致。 1.2常压罐体壁厚不达标处理措施 罐体壁厚不达标,会导致在长期的运输和使用过程中出现安全隐患,相关的 检验部门应该高度重视罐体壁厚的检验,首先可以利用超声波技术进行罐体壁厚 的检测,判断壁厚是否满足相关的制造要求;然后根据罐体的腐蚀速度进行壁厚 变化速度的计算,一般罐体壁厚发生变化的部位是罐体的底部、承载危险化学液 体的上表面接触面以及在运输过程中的磨损部位,所以应该重点检验这几个部位 的壁厚。在进行常压罐体壁厚的检验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在检验过程中发 现罐体损害或是某些部位遭到腐蚀,应该先进行这些部位的打磨,然后对这些特 殊部位进行壁厚的检验,不满足壁厚的最小值也要如实进行记录,对于壁厚和强 度都应该严格进行判定,不合格的常压罐体应该立即停止使用,避免运输过程中 危险事故的发生。

(技术规范标准)普通高中通用技术实验室建设标准要求

普通高中通用技术实验室建设标准要求 注: 1.以上高中通用技术实践室的使用面积与间数数量,是教育装备配置必须达到的基本标准。 2.实践室的建设应不低于以上基本要求,平行班较多的学校,实践室数量可适当增加。 2.教学设备和器材 本方案教学设备配备数量按照每年级6个平行班、每班50人的标准计算,如果每年级平行班和学生数较多,则应适当增加配备数量。 消耗性试验材料是保证教学试验活动顺利进行的重要条件,学校应根据需要及时补充。 学校可结合所选用的教材和教学活动的实际需要,对目录所列的品种和数量进行调整。 凡是进入学校的教学仪器设备产品,需取得通过计量认证的教学仪器设备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合格证书或符合相关标准的检测报告。除必须的试验用化学药品外,不得含有国家明令禁止的有毒材料,要符合国家相关安全和环保标准。 3.相关说明

本方案试验室的基本装备不包含设备的辅助器材、配件、线材及各室的装修和维护。 学校可根据本区(校)的办学特色及财力提高配置,创建更为人性化的试验室和功能室以满足普通高中教育对教学的需要。标准中注明“选配”的指学校要根据财力可能和开展课程改革需要以及师资特点和场地、设施等实际条件发展选择配备,注明“学校自定”的指学校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使用。 二、功能要求 三、建筑要求

实践室的建设,必须坚持先规划设计后建设的原则。规划应有一定的前瞻性,设计方案应便于分步建设;改建、扩建时要因地制宜,充分利用已有的设施和设备。 1.地面:各室与走廊的地面不宜设台阶。地面应防尘易清洁、耐磨、防滑。 2.门窗:应根据人流安全疏散的要求设置前后门,门洞的宽度不应小于l200 mm,门扇上宜设观 察窗,门框上部设采光通风窗。试验室的窗台适宜高度900mm~l000mm,试验室的窗间墙宽度不应大于1200mm。门窗开启后不应影响室内空间的使用和走廊通行的便利与安全。 3.综合布线系统:室内有水源、电源的应设总控制阀。试验室内电源插座与照明用电应分路设计、 分别控制。新建试验室应预留综合布线系统的竖向贯通井道及设备位置; 4.用电负荷:试验室的配电线路和设备功率容量应留有余地,以满足不断采用现代化教学手段及 教学设备逐步增多的需要。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修订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及定义) 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称质量检测),是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设计文件,对建设工程的材料、构配件、设备,以及工程实体质量、使用功能等进行测试确定其质量特性的活动。 第三条(管理部门)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检测机构资质管理 第四条(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和机构性质) 从事本办法规定的质量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应当依据本办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检测业务。 检测机构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五条(资质分类分级)

检测机构资质分为综合资质和专业资质。综合资质设甲级、乙级,专业资质设甲级、乙级和丙级。 检测机构资质等级标准和各类别等级资质机构承担检测业务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条(资质申请和主项) 检测机构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检测资质。申请多项资质的,应选择等级最高的一项资质为主项资质;申请有综合资质的,应选择综合资质为主项资质。 第七条(申请资质应提交的材料) 申请检测机构资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及满足检测工作的设施环境的有效证明; (五)检测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和岗位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其中注册人员还应提供注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六)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七)业绩证明材料; (八)资质标准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式样。 第八条(资质受理和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即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资质申请后,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专家到现场对检测能力进行核查,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 第九条(首次申请资质) 检测机构首次申请资质或者增项申请新的资质,不考核检测机构业绩,其资

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工程项目建设行为,提高管理水平,发挥投资的最大经济效益,实现低成本高效益发展战略,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工程项目审批与管理组织机构 一、工程项目管理组织机构 1、工程项目评审领导小组 组长:董事长 成员:总经理、财务副总经理、供销公司经理、总工程师、生产副总经理、工程技术部、机动部、生产部、安全环保部、财务部、供应部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等。 2、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小组 组长:董事长 成员:总经理、总工程师、生产副总经理、工程技术部、机动部、生产部、预决算部、安全环保部、供应部、使用单位负责人及工程项目部经理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等。 二、新建工程建设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与决 策 1、工程项目方案由工程技术部结合公司发展计划提出,经 总工 程师审查后,向工程项目评审领导小组提报工程方案,说明①建设项目提出的必要性和依据;②产品方案、拟建规模和建设地点的初步设想;③资源情况、建设条件、协作关系等初步分析;④ 投资估算和资金

筹措的设想;⑤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估计、⑥ 建设工期等。经工程项目评审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后,由工程技术部负责开展前期工作。 2、新建工程项目实行可行性研究报告决策;技改项目实行项目建议书或项目方案决策。 3、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或工程咨询单位编制。 三、工程项目的项目建议书或或项目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工程项目评审领导小组评审同意后,委托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四、工程技术部负责对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准备、工程建设、投料试车直至竣工验收等进行全过程的组织与管理。 五、工程项目的管理程序 1、工程项目的项目建议书或项目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 批准后,由公司总工程师和工程指挥部负责建设项目准备工作。组织建设项目设计或办理委托设计,并与设计单位或设计人员进 行技术交流,形成技术协议和合同文本,报董事长审批。 2、工程技术部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在项目设计过程中要及时与设计院设计人员沟通、交流。项目设计交付后及时组织工程技术、生产等相关人员会审,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达到设计要求后经工程建设项目评审领导小组审查同意,董事长批准。 3、施工图设计完成后,由工程建设项目评审领导小组对图 纸进行会审,建设项目设计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1)、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令、法规、技术政策和现行

(完整版)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24号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已于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经第二十八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管理,促进技术进步,保证工程质量,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 (一)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通用的质量要求; (二)工程建设通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 (三)工程建设通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建筑模数和制图方法; (四)工程建设通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等方法; (五)工程建设通用的信息技术要求; (六)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通用的技术要求。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 (一)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通用的综合标准和重要的通用的质量标准; (二)工程建设通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标准; (三)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建筑模数和制图方法标准; (四)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等标准; (五)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信息技术标准; (六)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通用的标准。

强制性标准以外的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国家标准的计划 第四条国家标准的计划分为五年计划和年度计划。五年计划是编制年度计划的依据;年度计划是确定工作任务和组织编制标准的依据。 第五条编制国家标准的计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在国民经济发展的总目标和总方针的指导下进行,体现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 (二)适应工程建设和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 (三)在充分做好调查研究和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工程建设标准体系表的要求,综合考虑相关标准之间的构成和协调配套; (四)从实际出发,保证重点,统筹兼顾,根据需要和可能,分别轻重缓急,做好计划的综合平衡。 第六条五年计划由计划编制纲要和计划项目两部分组成。其内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计划编制纲要包括计划编制的依据、指导思想、预期目标、工作重点和实施计划的主要措施等; (二)计划项目的内容包括标准名称、制订或修订、适用范围及其主要技术内容、主编部门、主编单位和起始年限等。 第七条列入五年计划的国家标准制订项目应当落实主编单位、主编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担过与该国家标准项目相应的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或科研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 (二)具有较丰富的工程建设经验、较高的技术水平和组织管理水平,能组织解决国家标准编制中的重大技术问题。 第八条列入五年计划的国家标准修订项目,其主编单位一般由原国家标准的管理单位承担。 第九条五年计划的编制工作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计划的原则和要求,统一部署编制国家标准五年计划的任务;

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制度

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基建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确保施工过程责任明确、有章可循,提高工程进度,降低工程投资,实现最佳效益,制订本制度。 第二章工程会议管理 第二条会议形式 工程调度例会、现场专题会。 第三条会议内容 (一)工程调度例会 从工程开工起,每周五下午1:30召开,参加人员主要有指挥部成员、各参建单位负责人。会议内容主要是总结本周的工程进展情况、解决施工中存在的问题,安排下周施工计划。 调度例会内容整理、提报:凡参加会议的单位和部门,必须将本单位、部门在本次调度会上所提出的问题和涉及到本单位、本部门的问题,以及会议对其问题做出的决定,以书面形式正式报工程指挥部。内容要完整、准确,由指挥部形成会议纪要,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同时下发各有关部门和参建单位,按纪要中规定的工作内容和时间准时完成。 (二)现场专题会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针对出现的各种问题,不定期召开现场专题会,参加人员指挥部有关人员和涉及到的施工单位负责人。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办法,及时协调解决施工中出现的问题,确保项目施工顺利进行。工程施工关键时期每天下午4点由指挥部负责召开现场专题会,处理好当天施工中出现的问题,为第二天施工做好准备。 第四条会议要求 (一)工程调度例会由项目办公室通知,若通知不及时或通知遗漏,一次罚当事人50元。 (二)在接到通知后,参会人员要准时到场,迟到者罚款50元/人,超过半

小时以上或无故不参加罚款100元/人。 (三)指挥部各部门和各施工单位要认真准备好汇报内容、严格落实会议要求。 (四)项目办公室要及时起草、下发会议纪要。 第三章经济签证管理 第五条经济签证是指因施工单位在施工设计图和施工合同之外发生的工程量需办理的签证。土建、安装工程必须按照施工图设计施工,按照施工合同规定结算。凡是在施工图设计和施工合同规定范围内的项目,一律不得再另行办理经济签证。 第六条经济签证是施工单位进行施工的依据,也是指挥部各管理部门进行工程监理、工程验收、工程结算的凭证。施工过程中,凡是有需要办理经济签证的项目,各有关管理部门及施工单位必须按本规定办理签证手续,不办理签证手续一律不能纳入工程结算。 第七条经济签证手续必须在该项工程施工之前或施工同时办理,不得在工程完成之后补办。 第八条指挥部各管理部门,各项目负责人,对经济签证必须严格认真,不得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如果出现问题,将追究项目负责人及其领导部门责任。 第九条经济签证条件 (一)在施工图设计范围外或设计变更增加的工程量或材料用量。 (二)在施工合同规定以外发生的工程量或材料用量。 (三)由于甲方原因而造成返工或重复施工发生的工程量或材料用量。 (四)由于设备加工、制造方面出现设备本体缺陷,造成土建、安装需要修理、返工、改造等发生的工程量或材料用量。 (五)为满足生产需要,甲方在施工图和合同之外增加的项目而发生的工程量或材料用量。 第十条经济签证手续 (一)办理经济签证的项目,首先由主管部门填写《经济签证》单,由施工单位提报工程预(估)算,经有关部门会签,报指挥部领导批准后施工。施工完成后,由工程监理或项目负责人进行验收,经主管部门领导审定签字后交财务、

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治理工作方案

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治理工作方案 (征求意见稿) 近年来,我国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行业规模持续扩大,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以下简称“罐车”)保有量逐年增长,为支撑我国化工行业及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但与此同时,存在大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罐车“带病运行”等突出问题,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极大的安全隐患,必须坚决予以治理。为规罐车生产、使用、检验和管理,集中整治罐车运营中的各种乱象,提升罐车安全运营水平,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减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防化解重大风险,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运输结构调整三年行动计划(—年)的通知》(国办发〔〕号)等文件部署安排,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决定联合在全国开展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治理工作,特制订工作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全面提升罐车安全运行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目标,坚持“问题导向、标准引领、循序渐进、疏堵结合、协同推进”的原则,综合采取法律、行政、市场等手段,加强对罐车生产、登记、使用和检验的全过程监督,强化多部门协同综合治理,有效整治在用罐车安全隐患、全面

提升罐车安全运行水平,引领和带动我国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行业进入规、有序、健康的发展轨道。 二、主要措施 (一)严把新罐车准入关。 《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第部分: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修订发布后,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开展宣贯实施和专题培训工作,加强对罐车以及罐体生产、检验及使用等环节的监督指导,确保相关企业及从业人员全面掌握标准容和实施要求,在罐车以及罐体的生产、检验、使用等环节严格执行标准。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督促市场监管总局会同交通运输部公告发布的罐车罐体检验机构(以下简称“罐体检验机构”)依法依规开展罐体出厂检验工作,罐体检验机构要严格按照及《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金属常压罐体检验规则》等技术规对新生产的罐体进行检验,并出具罐车罐体检验合格证书。 工业和信息化部要督促罐车生产企业加强生产管理、保证罐车产品生产一致性,各地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配合开展对辖区罐车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罐车生产企业使用不具有罐体检验合格证书的罐体,或者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罐车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依法依规对企业进行处罚,暂停或撤销相关产品公告,责令停止生产、销售,限期整改。

河北省普通高中学校基本办学标准(试行)

河北省普通高中学校基本办学标准(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提高普通高中办学水平,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中课程方案(2017年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河北省普通高中学校基本办学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我省普通高中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普通高级中学、完全中学。《标准》既是各级政府规划、设置、建设、改造和管理普通高中学校的重要依据和基本标准,也是实现我省普通高中教育学校优化资源配置的基本要求,更是提高普通高中教育质量的基本保障。 第三条实施《标准》应当遵循分级负责、分类推进、分步实施的原则。省教育厅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标准》的实施;各设区市、县(市、区)根据《标准》制定本地普通高中学校实施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章学校设置

第四条学校布局应当依据城市或乡镇建设总体规划要求,结合人口密度、人口分布以及生源结构,综合考虑地形地貌、能源、交通、环境等因素,进行合理设置。 第五条学校位置应当选择在确保师生人身安全的地段,避开污染源处、地震断裂带、山体滑坡地段,泥石流地区及水坝泄洪区等不安全地带。高压线缆、易燃易爆市政管线及市政道路等不能穿过校区。位于交通要道、过境公路旁的学校,应当设立交通安全标识。 学校周边环境应当有利于学生的身心健康。学校的设置应当避开化工厂、烟花爆竹厂、气源调压站、高压变电所、加油站、公共娱乐场所、集贸市场、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殡仪馆)及公安看守所、消防站等场所。校园周边200米范围内不得有游戏机室、歌舞厅、台球室、网吧、按摩房等营业性娱乐场所以及其他不适宜未成年人进出的场所。教学区的环境噪声应当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2010)。 第六条学校校园建设总体规划要按照教学区、体育运动区、生活区等不同功能要求合理布局,做到分区明确、布局合理、功能齐全、整体协调,教学、图书,实验用房应当布置在校园的静区,并保证有良好的建筑朝向,同时也应当适应高中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以有利于学生和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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