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特种作业操作证核发申请表

广东特种作业操作证核发申请表
广东特种作业操作证核发申请表

广东省特种作业操作证核发申请表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姓 名

性 别

照片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 文化程度

身体状况

单位全称 单位电话 个人手机 (必填) 个人电话 通讯地址

邮编 操作资格 认定种类

新 申 请

申请作业类别 申请作业项目 复审换证 申请作业类别

申请作业项目

初次领证日期

上次复审日期

证书编号

原发证机关

从事特种作业以来是否有违章违法责任事故记录或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监督检查的情形。

本人保证本次申请所填写内容和提交的材料真实。

签 字:

日 期: 年 月 日 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或培训机构意见:

机构印章

年 月 日 单位意见:(是否属于中央驻粤和省属企业,

以上信息是否真实以及是否同意申请人的申请。无从业单位的无须填写)

单位印章或主要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请选择证书送达方式(请在○上打“√”): ○自取

○邮寄(到付)

邮寄地址: 邮政编码: 收件人: 联系方式(必填):

广东省特种作业操作证核发申请表(样板)

填表时间:2017年11月11日

姓 名

王五

性 别

照片

出生年月 xxxx 年xx 月 身份证号 440xxxxxxxxxxxxxxx

文化程度

初中

身体状况

合格

单位全称 按实际填写,没有填“无” 单位电话 选填 个人手机 (必填) 15xxxxxxxxx 个人电话 0750-xxxxxxx 通讯地址

江门市xx 区xx 镇……

邮编

xxxxxx 操作资格 认定种类

新 申 请

申请作业类别 详见备注 申请作业项目 详见备注 复审换证 申请作业类别

详见备注

申请作业项目

详见备注 初次领证日期 2010年10月10日 上次复审日期 2016年10月10日

证书编号

按原证面填写

原发证机关

按原证面填写

从事特种作业以来是否有违章违法责任事故记录或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监督检查的情形。

本人保证本次申请所填写内容和提交的材料真实。

签 字:(申请人签名)

日 期:2017年11月11日 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或培训机构意见:

初训、复训的此处必须有章

机构印章 2017年11月11日

单位意见:(是否属于中央驻粤和省属企业,以上信息是否真实以及是否同意申请人的申请。无从业单位的无须填写)

单位印章或主要负责人签字:(签名或盖章)

2017年11月11日

请选择证书送达方式(请在○上打“√”):注意此处不能留空 ○自取

○邮寄(到付)

邮寄地址:江门市xx 区xx 镇…… 邮政编码:xxxxxx 收件人:王五 联系方式(必填):15xxxxxxxxx

备注: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30号)的规定,特种作业类别和作业项目如下表,请按照该表填写(江门一般只开展前四个作业类别的考试,有部分类别因江门不考核,故未列出)。

作业类别作业项目

电工作业高压电工作业低压电工作业电力电缆作业继电保护作业电气试验作业防爆电气作业

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压力焊作业

钎焊作业

高处作业

登高架设作业

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

制冷与空调作业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作业制冷与空调设备安装修理作业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

金属非金属矿井通风作业

尾矿作业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检查作业金属非金属矿山提升机操作作业金属非金属矿山支柱作业

浙江省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浙江省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2-3-13 8:40:39 信息来源:市环保局 各设区市环保局,义乌市环保局: 根据《浙江省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我厅编制了《浙江省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八日浙江省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条根据《浙江省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排污许可证的管理。 第三条下列排污单位应当按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 (一)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和粉尘等主要大气污染物且经依法核定排放量的排污单位。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针对排污单位规定其他种类的主要大气污染物; (二)排放工业废水的排污单位。本实施细则所指的工业废水包括排污单位产生且与生产废水同一排污口排放的生活污水; (三)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医疗污水的医院、卫生院、

疗养院、门诊部和诊所等排污单位; (四)存栏200头猪以上(或相当规模的其他畜禽)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规模化畜禽养殖的具体标准依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直接向环境排放餐饮污水的排污单位; (六)城乡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本实施细则所指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包括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以及综合废水集中处理设施; (七)其他应当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 第四条根据国家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本省对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实行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第五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级政府制定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规划,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分配方案,对所辖区域内排污单位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进行分配,并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 第六条鼓励排污单位采取先进的经济、技术和管理手段,持续削减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 排污单位削减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除满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的减排要求以外,经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后可以储存,供其自身发展使用。在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的地区,削减的总量指标需满足交易试点的相关规定。

广东省特种作业操作证核发申请表

广东省特种作业操作证核发申请表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姓 名 性 别 照片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 文化程度 身体状况 单位全称 单位电话 个人手机 (必填) 个人电话 通讯地址 邮编 操作资格 认定种类 新 申 请 申请作业类别 申请作业项目 复审换证 申请作业类别 申请作业项目 初次领证日期 上次复审日期 证书编号 原发证机关 从事特种作业以来是否有违章违法责任事故记录或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监督检查的情形。 本人保证本次申请所填写内容和提交的材料真实。 签 字: 日 期: 年 月 日 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或培训机构意见: 机构印章 年 月 日 单位意见:(是否属于中央驻粤和省属企业, 以上信息是否真实以及是否同意申请人的申请。无从业单位的无须填写) 单位印章或主要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请选择证书送达方式(请在○上打“√”): ○自取 ○邮寄(到付) 邮寄地址: 邮政编码: 收件人: 联系方式(必填):

广东省特种作业操作证核发申请表(样板) 填表时间:2017年11月11日 姓 名 王五 性 别 男 照片 出生年月 xxxx 年xx 月 身份证号 440xxxxxxxxxxxxxxx 文化程度 初中 身体状况 合格 单位全称 按实际填写,没有填“无” 单位电话 选填 个人手机 (必填) 15xxxxxxxxx 个人电话 0750-xxxxxxx 通讯地址 江门市xx 区xx 镇…… 邮编 xxxxxx 操作资格 认定种类 新 申 请 申请作业类别 详见备注 申请作业项目 详见备注 复审换证 申请作业类别 详见备注 申请作业项目 详见备注 初次领证日期 2010年10月10日 上次复审日期 2016年10月10日 证书编号 按原证面填写 原发证机关 按原证面填写 从事特种作业以来是否有违章违法责任事故记录或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监督检查的情形。 否 本人保证本次申请所填写内容和提交的材料真实。 签 字:(申请人签名) 日 期:2017年11月11日 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或培训机构意见: 初训、复训的此处必须有章 机构印章 2017年11月11日 单位意见:(是否属于中央驻粤和省属企业,以上信息是否真实以及是否同意申请人的申请。无从业单位的无须填写) 单位印章或主要负责人签字:(签名或盖章) 2017年11月11日 请选择证书送达方式(请在○上打“√”):注意此处不能留空 ○自取 ○邮寄(到付) 邮寄地址:江门市xx 区xx 镇…… 邮政编码:xxxxxx 收件人:王五 联系方式(必填):15xxxxxxxxx

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

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污染防治 【发文字号】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99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4.01.27 【实施日期】2014.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199号) 《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2月4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届1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朱小丹 2014年1月27日 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规范排污许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有下列排放污染物行为的排污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一)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二)排放工业废水、医疗污水以及含重金属、病原体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其他废水和污水的; (三)在城镇、工业园区或者开发区等运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 (四)经营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行为。 倾倒固体废物,种植业、非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排放污染物,机动车、铁路机车、船舶、航空器等移动污染源排放污染物,居民排放污染物,以及核设施与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项目中有放射性和电磁辐射排放,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鼓励排污单位采用先进的技术和管理手段,持续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排污单位削减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定后可以留存,也可以有偿转让。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条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综合考虑环境功能区划要求、污染减排目标、行业排污绩效等因素,科学核定分配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量。 第五条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监督指导。各地级以上市、县(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日常监督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污许可证

最新!广州市《广东省居住证》办理全攻略!

最新!广州市《广东省居住证》办理全攻略! 【户口直通车导语】广州市的《广东省居住证》怎么办理?广东省办理居住证需要什么证明材料?办理广州市的《广东省居住证》延期需要什么证明材料? 一、办理广州市的《广东省居住证》条件 (一)属流动人员,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进入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居住的。 (户口直通车提醒: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不适用本攻略。) (二)属已申报居住登记,是指已向居住地的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申报居住登记的。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流动人员,应当发给居住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个人需要申领居住证外,可以不发给居住证: 1、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60周岁的; 2、在居住地就医、探亲、旅游、出差的; 3、在本市全日制教育机构学习的; 4、已办理旅馆业住宿登记的。 二、办理广州市的《广东省居住证》所需证明材料 (一)身份证明材料。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居住证相片回执(或居民身份证原件)。请到具有居民身份证照相资质的相馆拍摄居住证数码相片,并取得居住证相片回执。或者申办人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并由工作人员读取居民身份证相片。

(三)如实填写《广州市流动人员/居住证信息登记表》,对查实所申报居住地址信息虚假的,不予办理居住证。 (四)其他证明材料。需提供已经在居住地连续就业、经商6个月以上的证明材料,泛指就业登记证明、劳动合同、营业执照、纳税凭证和居(村)委、用人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须注明合同期限)。 【户口直通车提醒】 1、证明材料符合(一)(二)(三)要求的,到居住地的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可申请有效期六个月以内的居住证。 2、证明材料符合(一)(二)(三)(四)要求的,到居住地的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可申请有效期六个月以上最长三年的居住证。 三、办理广州市的《广东省居住证》延期所需证明材料 (一)身份证明材料。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居住证原件。请在居住证有效期满前三十日内办理延期手续。 (三)如实填写《广州市流动人员/居住证信息登记表》,对查实所申报居住地址信息虚假的,不予办理居住证延期。 (四)其他证明材料。需提供已经在居住地连续就业、经商6个月以上的证明材料,泛指就业登记证明、劳动合同、营业执照、纳税凭证和居(村)委、用人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须注明合同期限)。 【户口直通车提醒】 1、证明材料符合(一)(二)(三)要求的,应在居住证有效期满前三十日内到居住地的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可申请有效期六个月以内的居住证。 2、证明材料符合(一)(二)(三)(四)要求的,应在居住证有效期满前三十日内到居住地的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可申请有效期六个月以上最长三年的居住证。

关于《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发证机关的解释

关于《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发证机关的解释 一、法律、法规、规章要求 1、《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2004年1月13日起施行)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 3、《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和国务院对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4、《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质[2008]75号,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包括:(一)建筑电工;(二)建筑架子工;(三)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四)建筑起重机械司机;(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六)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七)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 第六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考核发证机构(以下简称“考核发证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5、《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号,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起重司机、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建筑施工企业特种

排污许可证办理流程

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规则 一、工作流程 企业提交申请表 窗口领取相关表格 返还企业提交申请材料企业补齐 窗口受理材料不齐全有异议 材料齐全 对外公示10日 无异议 移交总量处核发排污许可证 二、申请材料受理和排污许可证送达 受理和送达地点:市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

三、申请材料清单 (一)新建、扩建、改建项目排污单位在试生产或试运行阶段申领A类排污许可证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1、排放污染物许可证书面申请(见附表1 衢州市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表) 2、企业依法设立文件(法人代码证,法人身份证,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问价及许可文件 4、试生产核准文件 5、排污单位基本信息(见附表2 持证单位基本情况表) 6、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操作规程和运行维护方案 7、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理所需的设施、物资清单 8、三张图纸: (1)生产场地和排污口示意图(要求在环评上的企业平面图上注明排污口的数量、位置、编号),横向打印成A4纸大小(2)工艺流程图(包括气和水),横向打印成A4纸大小(3)废水、废气处理流程图,横向打印成A4纸大小 9、排污权有偿使用或交易凭证 (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排污单位在项目通过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后申请变更A类排污许可证时,需补充以下材料: 1、污染防治设施竣工验收合格材料 2、规范化排污口验收合格材料

(三)申领或申请延续A类排污许可证的已建排污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 1、排放污染物许可证书面申请(见附表1 衢州市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表) 2、企业依法设立文件(法人代码证,法人身份证,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问价及许可文件 4、排污单位基本信息(见附表2 持证单位基本情况表) 5、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操作规程和运行维护方案 6、污染防治设施竣工验收合格材料 7、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理所需的设施、物资清单 8、三张图纸: (1)生产场地和排污口示意图(要求在环评上的企业平面图上注明排污口的数量、位置、编号),横向打印成A4纸大小(2)工艺流程图(包括气和水),横向打印成A4纸大小(3)废水、废气处理流程图,横向打印成A4纸大小 9、排污权有偿使用或交易凭证 10、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近一年环境监测报告 11、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定的年度排污申报登记材料 12、年度主要污染物排放控制情况(见附表3年度主要污染物排放控制情况表)

国家排污许可制政策解读

国家排污许可制政策解读 广东省环境技术中心 二O一九年四月

1 第一部分改革背景 2 第二部分改革目的 第三部分顶层设计 第四部分企业责任与监管执法 第五部分时间进度要求 第六部分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解读

改革背景

?排污许可制度不是一个新的制度,不是“空穴来风”,是现行的固定污染源管理制度。各省(区、市)从上世纪开始试点实施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如《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粤府函〔2001〕286号)、《广东省排污许可证实施细则》(粤环〔2009〕74号)、《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99号,2014年4月1日起施行)。排污许可制为广东省固定污染源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也为推进国家排污许可制度改革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但现行的《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与环保部印发的《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在适用范围及类别、申领条件及程序、许可证类别及期限、持证人义务、载明事项、管理要求等内容上都有不同。 ?存在的不足:一是基础核心地位不突出,多项环境管理制度并行、交叉、重复,未能有效衔接。二是证照空乏,重证轻管,许可内容单一,只对纳入总量控制的主要污染物进行许可,未能涵盖环境质量超标的污染因子,难以直接与改善环境质量挂钩。三是对企业的环保主体责任强调不够,企业缺乏履行环境保护责任的主动性,污染治理责任落实不到位,环境监管薄弱,处罚力度不够。四是缺乏统一规定,不同地区发证对象、许可要求、有效期等不同,难以实现统一公平。

迫切需要明确排污许可制度改革总体目标、基本原则、改革途径、进度安排、组织实施等重大问题。迫切需要整合衔接各项 制度、统一管理对象和 内容、划分中央和地方 事权、明确各方责任。 迫切需要完善法律 法规、制定配套政 策、组织宣传培训 。 迫切需要制定排污许可制实施的顶层设计方案及配套文件,统筹推进排污许可制度改革。

安监总局30号令-特种作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30号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已经2010年4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12日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局长骆琳 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 第七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煤矿安监局)指导、监督全国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以下统称考核发证机关)可以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第八条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设

企业排污许可证业务办理流程文档

国家排污许可申请子系统 ——排污许可业务申报流程 1、排污单位登录“国家排污许可信息公开系统”,在申报指南栏目可下载《排 污许可证申领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和《企业守法承诺书》模板文件,线下填写完成后扫描上传系统。 图1国家排污许可信息公开系统界面 2、点击导航栏“网上申报”按钮,进入“国家排污许可申请子系统”业务办理 平台页面。 图2国家排污许可信息公开系统界面

图3国家排污许可申请子系统 3、注册后可进行相关业务的在线申请。请注意,同一法人不同地区的分公司/ 分厂需单独申领排污许可证,注册时“单位名称”为企业总公司/总厂名称,“注册单位名称”为本次申领许可证的企业分公司/分厂名称,若没有分公司/分厂,才可填写总公司/总厂名称。 4、首次在本系统申报排污许可证,请点击“许可证申请”模块进行填报。 5、许可证在线申请业务包括5项:排污许可证新办申请、排污许可证变更申请、 排污许可证延续申请、排污许可证补办申请和信息公开。前四项业务的申报流程相同,信息公开用于排污单位发布申请前信息公开内容。 下面以排污许可证申请办理流程为例进行说明。

排污许可证申请办理流程: 第一步:排污单位点击“许可证申请”进入许可证申请页面 第二步:在许可证申请页面内点击“我要申报”按钮进入申请资料填写页面 第三步:根据填报页面左侧导航,一步一步填写许可证申请信息,一个页面填写完成后,点击页面下方的“下一步”按钮,填报下一页的内容,也可以点击“暂存”按钮,保存当前填报信息。 申请填报包括14个页面的内容,分别为:排污单位基本情况;排污单位基本情况-主要产品及产能;排污单位基本情况-主要燃料及原辅材料;排污单位基本情况-排污节点、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大气污染物排放信

广东省居住证办理流程-实用

《广东省居住证》办理流程 一、首次办理《广东省居住证》(新办)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1、《广东省居住证数字相片采集检测回执》; 2、办证人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或复印件(正面); 3、办证人的工作证明或居住证明; 4、填写《中山市流动人员信息登记表》。 二、非首次办理《广东省居住证》(续期)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1、旧《广东省居住证》; 2、办证人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或复印件(正面); 3、办证人的工作证明或居住证明; 4、填写《中山市流动人员信息登记表》。 三、遗失或已办但未领取《广东省居住证》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1、如所遗失的《广东省居住证》是在本市内照相,并且照片尚未过期的无需照相,否则需在本市重新照相,提交《广东省居住证数字相片采集检测回执》; 2、办证人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或复印件(正面); 3、办证人的工作证明或居住证明; 4、填写《中山市流动人员信息登记表》; 5、缴纳居住证工本费20元,由办证点收费。

四、材料说明: 1、《广东省居住证数字相片采集检测回执》可在本市范围内照相馆照相取得,照相费用统一为20元,由照相馆收费; 2、居住证明:房产证(如房产证是配偶名下,可另附加结婚证)、房屋租赁合同、或居住地居村委出具的证明等其中之一; 3、就业证明:就业登记证明、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等、营业执照(如营业执照法人为配偶,可另附加结婚证)、纳税凭证等其中之一。 五、注意事项: 1、《广东省居住证》需续期的,可在期满前1个月内提前办理; 2、《广东省居住证》使用范围:除深圳市外的广东省其他地区; 3、当离开《广东省居住证》上居住地所在的市,应当在新居住址办理住址变更手续,按续期所需材料提交; 4、《广东省居住证》大涌办证地点:德政路大涌镇政府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联系电话:87721666)、各社区(村)治保会。

取代暂住证广东明年起全面推行居住证制度

取代暂住证全面推行居住证制度 广东省将对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实行重大改革,从1月1日起实行以居住证制度为核心内容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一证通”制度,取代暂住证制度。 2009年12月23日,广东省政府召开有关会议,部署在全省范围内推行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 广东省流动人口将在较长时期内维持现有的规模,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任务十分繁重。在全省实行居住证制度,推行居住证制度是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打造平安和谐广东的需要;同时也是适应广东省省情,创新社会管理方式的需要,是广东省社会管理改革的一项重要创新举措。 广东推行以居住证制度为核心内容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一证通”制度,旨在通过创新管理理念,实现以人为本、和谐共融;通过创新体制机制,实现政府统筹、综合治理;以及通过创新管理手段,实现信息化管理和动态管理。 广东各地、各有关部门将把推行居住证制度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摆上重要日程。各级政府要落实经费保障,加强督导检查,实行考核奖惩,按照维护法律严肃性和全省一致性的原则,全省统一制发《广东省居住证》。

《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元旦开始实施《广东省流动人员服务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提交广东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该草案拟明确用居住证取代暂住证,规定全省“流动人员管理实行居住登记与居住证制度”。 根据草案规定,居住证持证人在同一居住地连续居住满五年、有合法就业或经营证明、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其子女入托、入学等享受与常住人口同等待遇;如果连续居住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七年、有固定住所、合法就业或经营证明、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依法纳税并在居住地无犯罪记录的,可以按照居住地的有关规定申请常住户口。 实行的居住证可能分为两种,一种三年期,一种半年期。三年期居住证的申领需符合“居住地连续就业、经商六个月以上或者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不符合相关条件的流动人员则发给半年期居住证。 草案规定,居住证的持证人将享有九项权益,主要包括:享受公益性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服务;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相关待遇;享受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享受国家规定的免费计划生育基本项目技术服务、传染病防治和儿童计划免疫保障服务等。

特种作业操作资质认定办事指南【模板】

特种作业操作资质认定办事指南 一、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0号)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煤矿安监局)指导、监督全国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

或者指定的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以下统称考核发证机关)可以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二、审批条件: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0号)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十九条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在全国范围内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附2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试行) (首次申请□延续□变更□) 单位名称: 注册地址: 行业类别: 生产经营场所地址: 组织机构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实际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申请日期:年月日 —19 —

一、排污单位基本情况 (一)排污单位基本信息 表1排污单位基本信息表

注:(1)指生产经营场所地址所在地邮政编码。 (2)2015 年1 月1 日起,正在建设过程中,或已建成但尚未投产的,选“否”;已经建成投—20—

产并产生排污行为的,选“是”。 (3)指已投运的排污单位正式投产运行的时间,对于分期投运的排污单位,以先期投运时间为准。 (4)、(5)指生产经营场所中心经纬度坐标,可手工填写经纬度,也可通过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中的GIS 系统点选后自动生成经纬度。 (6)“重点区域”指《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中提及的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地区,以及辽宁中部、山东、武汉及其周边、长株潭、成渝、海峡西岸、山西中北部、陕西关中、甘宁、新疆乌鲁木齐城市群等区域。 (7)列出环评批复文件文号或备案编号。 (8)对于有“三同时”验收批复文件的排污单位,须列出批复文件文号。 (9)对于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 号)要求,经地方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项目,须列出证明符合要求的相关文件名和文号。 (10)对于有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计划的排污单位,须列出相关文件文号(或其他能够证明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文件和法律文书),并列出上一年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对于总量指标中同时包括钢铁行业和自备电厂的排污单位,应进行说明,如“二氧化硫总量指标(t/a)”处填写内容为“1000,包括自备电厂”。 (二)主要产品及产能 表2主要产品及产能信息表 注:(1)指主要生产单元所采用的工艺名称。 (2)指某生产单元中主要生产设施(设备)名称。 (3)指设施(设备)的设计规格参数,包括参数名称、设计值、计量单位。 (4)指相应工艺中主要产品名称。 (5)、(6)指相应工艺中主要产品设计产能。 (7)指设计年生产时间。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试行) (首次申请) 单位名称:灵石县鑫鑫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灵石县翠峰镇河洲村 行业类别:砼结构构件制造 生产经营场所地址:灵石县翠峰镇河洲村 组织机构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729MA0HKTTM5N 法定代表人:胡忠林 技术负责人:肖魁 固定电话:0354-******* 移动电话:133******** 申请日期:2018年07月23日

一、排污单位基本情况 表1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表 是否需整改否许可证管理类别简化管理 单位名称灵石县鑫鑫混凝土搅 拌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灵石县翠峰镇河洲村 生产经营场所地址灵石县翠峰镇河洲村邮政编码(1)031300 行业类别C3022 是否投产(2)是 投产日期(3)2016-03-01 生产经营场所中心经度(4)111.0°45.0′18.0 ″ 生产经营场所中心纬 度(5) 36.0°52.0′57.0″ 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729MA0HKTTM5N 技术负责人胡忠林联系电话0354-******* 所在地是否属于大气重点控制区(6)否 所在地是否属于总磷 总氮控制区(7) 否 是否位于工业园区否所属工业园区名称 是否有环评审批意见(8)是 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 见文号(备案编号) 灵环管函[2012]209号 是否有地方政府对 违规项目的认定或 备案文件(9) 否认定或备案文件文号是否有主要污染物 总量分配计划文件(10)是 总量分配计划文件文 号 灵环总控函[2012]43 号 烟尘总量控制指标 (t/a) 0.16 / 氮氧化物总量控制 指标(t/a) 0.44 / 粉尘总量控制指标 (t/a) 4.69 / 二氧化硫总量控制 指标(t/a) 0.64 / 注:(1)指生产经营场所地址所在地邮政编码。

广东省排污许可证实施细则全文

广东省排污许可证实施细则全文 为进一步规范排污许可行为,加强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定了广东省排污许可证实施,下面是细则的详细内容。 广东省排污许可证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排污许可行为,加强排污许可证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广东省环境保护》、《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大气污染防治办法》、《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等,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有下列排放污染物行为的排污单位,应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 (一)向大气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等主要大气污染物的; (二)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医疗废水以及含重金属、低放射性物质、病原体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其他废水和污水的; (三)在城镇、工业园区或开发区等运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 (四)规模化畜禽养殖排放污染物的; (五)在城市市区内建筑施工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 (六)其它依法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 第三条倾倒固体废物,种植业、非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排放污染物,机动车、铁路机车、船舶、航空器等移动污染源排放污染物,以及居民排放污染物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所规定的排污单位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排污许可证的持有者,必须按照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 第二章排污许可证实施机构 第五条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行政区域范围内排污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及监督管理工作。 未设县(市、区)的地级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镇、街环境保护机构履行前款所规定的职责,但应依法予以。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试行) (首次申请□延续□变更□) 单位名称: 注册地址: 行业类别: 生产经营场所地址: 组织机构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实际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申请日期:年月日 1 / 19

一、排污单位基本情况 (一)排污单位基本信息 表1排污单位基本信息表 注:(1)指生产经营场所地址所在地邮政编码。 2 / 19

(2)2015年1月1日起,正在建设过程中,或已建成但尚未投产的,选“否”;已经建成投产并产生排污行为的,选“是”。 (3)指已投运的排污单位正式投产运行的时间,对于分期投运的排污单位,以先期投运时间为准。 (4)、(5)指生产经营场所中心经纬度坐标,可手工填写经纬度,也可通过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中的GIS系统点选后自动生成经纬度。 (6)“重点区域”指《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中提及的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地区,以及辽宁中部、山东、武汉及其周边、长株潭、成渝、海峡西岸、山西中北部、陕西关中、甘宁、新疆乌鲁木齐城市群等区域。 (7)列出环评批复文件文号或备案编号。 (8)对于有“三同时”验收批复文件的排污单位,须列出批复文件文号。 (9)对于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要求,经地方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项目,须列出证明符合要求的相关文件名和文号。 (10)对于有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计划的排污单位,须列出相关文件文号(或其他能够证明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文件和法律文书),并列出上一年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对于总量指标中同时包括钢铁行业和自备电厂的排污单位,应进行说明,如“二氧化硫总量指标(t/a)”处填写内容为“1000,包括自备电厂”。 (二)主要产品及产能 表2主要产品及产能信息表 注:(1)指主要生产单元所采用的工艺名称。 (2)指某生产单元中主要生产设施(设备)名称。 (3)指设施(设备)的设计规格参数,包括参数名称、设计值、计量单位。 (4)指相应工艺中主要产品名称。 (5)、(6)指相应工艺中主要产品设计产能。 (7)指设计年生产时间。 3 / 19

XX居住证登记表

编号:

广州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广州市公安局监制

填表说明: 一、本表填表对象为居住在广州市辖内的非本市户籍流动人员(以下简称“流动人员”),每人对应填写1张登记表。此表用于流动人员办理居住登记和首次申领《广东省居住证》。 二、如果流动人员属首次来本市登记,请详实填写本表所有项目。 三、对于选择类项目,在对应项目前打“√”,并只能单项选择。 四、使用蓝色或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表格。 五、张贴流动人员近期小一寸免冠照片。 六、“居住处所类型”是指现居住地房屋的类型,其中“亲友房屋”是指流动人员借(居)住亲戚、朋友家中的民宅; 七、“屋主(代理人)”是指房屋所属屋主,或屋主委托的代理人,或房屋所属单位。 八、“现居住地址”栏中,“街(镇)”是指居住地所属的行政街道或镇;“街(路巷)”是指详细街路巷名称;“门(楼)牌号”是指派出所编订钉挂的门牌号码;“详址(房号)”是指继门(楼)牌之后的详细地址。 例1:东风东路仁厚里89号大院五栋之一606房的填写方法为:街(路巷):东风东路仁厚里;门(楼)牌号:89号大院五栋之一;详址(房号):606房。 例2:萧岗花园南街34号306房的填写方法为:街路巷:萧岗花园南街;门(楼)牌号:34号;详址(房号):306房。 九、“出租屋编号”是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为方便开展管理服务工作,按一定规则编排的出租屋管理序号,流动人员不需填写。 十、“联系电话”是指联系的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号码,电话号码之间用逗号分隔。 十一、“是否承租人”,租住出租屋的填写。承租人是指与房屋出租人(屋主/代理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代表人。 十二、已婚人士必须填写“配偶姓名”、“配偶身份证号码”项目。 十三、有职业的人员必须填写“劳动情况”中“职业”、“单位联系电话”和“服务处所”栏目,如果无职业,则只需在“职业”项填写“无业”。 十四、“0-1周岁子女情况”,是指流动人员1年内出生的子女情况,无论是否随行均需填写。 十五、“随行15周岁以下非本市户籍人员情况”,是指年龄0-15周岁(含15周岁)的随行人员,由同行中关系最直接的1名成年人填写。超过2名随行人员的,其资料在“备注”栏或表格空白处填写。如随行人员需办理居住证,则按办证流程另填新表。 十六、“办理居住证情况”,是指流动人员申办《广东省居住证》的情况。流动人员首次领取居住证不收取工本费。 十七、“备注”,是指其他需要补充填写的情况。包括获县、团级以上(含县、团级)单位授予的立功受奖情况,或者被处治安拘留以上(含治安拘留)处罚情况(需要核对证明材料)等奖惩情况。 十八、“填表人”,由流动人员签名;“审核人”,由出租屋管理员签名。 十九、流动人员因办理居住变更登记、居住证延期手续的,因遗失、损坏而需补领、换领居住证的,请填写《广东省居住证补(换)领、延期及登记项目变更申请表》。

广州餐饮场所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广州环境保护局

广1月4市餐饮场所指染j蹄治管理办法(2013年9月3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5号公布,根据2015年9月30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2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因行政区划调整修改〈广州市扩大区县级市管理权限规定〉等93件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18年2月13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城市道路临时占用管理舟法)等16件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改) 第一条为防治本市餐饮场所污染,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群众身体健康,促进餐饮场所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餐饮场所的污染防治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餐饮垃我的相关管理活动按照本市餐饮垃我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环保部门)负责本市餐饮场所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各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环保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餐饮场所污染防治的具体监督管理。 -1一

规划、经贸、建设、城市管理、食品药品监管、工商、水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城市管理结合执法机关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财政资金,用于餐饮场所污染防治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市餐饮产业发展及空间布局规划应当符合环境功能区和污染防治要求,推进餐饮场所与居民住宅楼分离,建设相对独立的餐饮场所集聚经营区。 具各条件的餐饮场所集聚经营区,应当建设专门的油烟集中处理设施。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适用业态调整等市场化经济手段,加强餐饮场所集聚经营区的污染综合防治工作。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具有餐饮功能的建筑物时,应当设计餐饮场所专用烟道、污水处理设施和隔音阵噪设施,合理安排废气、污水和噪声等污染防治设施的安装位置。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餐饮场所,应当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按照规定通过网上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等形式,向餐饮场所所在地的区环保部门进行备案。 食品药品监管、消防等相关部门在受理新建、改建、扩建餐饮场所行政许可申请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 第八条禁止在下列场所新建、改建、扩建餐饮场所: (一)不合商业裙楼的住宅楼; -2一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模板)

附件2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试行) (首次申请□延续□变更□) 单位名称: 注册地址: 行业类别: 生产经营场所地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3—

企业盖章: 申请日期:年月日—4—

一、排污单位基本情况 (一)排污单位基本信息 表1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表 —5—

注:(1)指生产经营场所地址所在地邮政编码。 (2)2015年1月1日起,正在建设过程中,或者已建成但尚未投产的,选“否”;已经建成投产并产生排污行为的,选“是”。 (3)指已投运的排污单位正式投产运行的时间,对于分期投运的排污单位,以先期投运时间为准。 (4)、(5)指生产经营场所中心经纬度坐标,可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中的GIS 系统点选后自动生成经纬度。 (6)“大气重点控制区”指生态环境部关于大气污染特别排放限值的执行范围。 (7)总磷、总氮控制区是指《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国发〔2016〕65号)以及生态环境部相关文件中确定的需要对总磷、总氮进行总量控制的区域。 (8)是指各省根据《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确定重金属污染排放限值的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集中的区域。 (9)是指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等。 (10)是指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告表的审批文件号,或者是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的备案编号。 (11)对于按照《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要求,经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项目,须列出证明符合要求的相关文件名和文号。 (12)指首次申请排污许可证时,存在未批先建或不具备达标排放能力的,且受到生态环境部门处罚的排污单位,应选择“是”,其他选“否”。 (13)排污单位属于《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中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选择“重点”;简化管理的,选择“简化”。 (14)对于有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计划的排污单位,须列出相关文件文号(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文件和法律文书),并列出上一年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对于总量指标中包括自备电厂的排污单位,应当在备注栏对自备电厂进行单独说明。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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