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意志意识形态》中的“市民社会”理论——从马克思对黑格尔市民社会理论的批判谈起

《德意志意识形态》中的“市民社会”理论——从马克思对黑格尔市民社会理论的批判谈起
《德意志意识形态》中的“市民社会”理论——从马克思对黑格尔市民社会理论的批判谈起

市民社会理论

市民社会理论的研究 邓正来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 一、市民社会理念(idea of civil society)于近一、二十年间的复兴与拓深,几近形成一股可以被称之为全球性的“市民社会思潮”。当然,所要复兴者并不是同一的市民社会概念:他们或援用洛克的社会先于国家因而国家受制于其对社会的承诺的观点,或诉诸孟德斯鸠以及承继了孟氏的托克维尔的分立自治及相互制衡的观点(即指社会由其政治社会予以界定,但作为政治社会的强大的君主制须受制于法治,而法治则需按分权原则独立的“中间机构”来加以捍卫的观点),或采用将洛克和孟德斯鸠的观点融入其思想的黑格尔的观点(即认为体现个殊性的市民社会独立于国家,但在伦理上并不自足,从而需要代表普遍利益的国家对其加以救济的观点),或引证马克思将黑格尔观点头足倒置而形成的基础(市民社会)决定上层建筑(含国家和意识形态)的观点,以及主要接受黑格尔观点并对马克思“市民社会-国家”框架进行修正并在“基础-上层建筑”这一基本命题之外的上层建筑内部提出一个关键的次位命题即“市民社会-国家”关系的观点,或依据哈贝马斯那种凭藉非马克思思想资源但却对市民社会做出民主阐释的新马克思主义观点,等等不一而论。这种情况的发生,一是因为市民社会思想发展之脉络在历史上太过庞杂且缺乏系统的市民社会理论〔1〕以及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市民社会理论所标示的侧重点的差异,二是因为当下的论者或行动者往往都是根据一己的目的而择取其所需要的理论资源的〔2〕。然而,毋庸置疑的是,当下所要复兴的市民社会理念,套用查尔斯?泰勒的话说,“并不是那个使用了数个世纪的、与…政治社会?具有相同含义的古老概念,而是体现在黑格尔哲学之中的一个比较性概念。此一意义上的市民社会与国家相对,并部分独立于国家。它包括了那些不能与国家相混淆或者不能为国家所淹没的社会生活领域”〔3〕。 驱动市民社会理念于当下复兴的一个较为深久的原因,在我看来,主要是十九世纪与二十世纪之交初显并于二十世纪中叶炽盛的形形色色的“国家主义”,这在现实世界中表证为国家以不同的形式、从不同的向度对市民社会的渗透或侵吞〔4〕。为对此种猖獗的“国家主义”做出回应,人们开始诉诸市民社会理念,试图对国家与社会间极度的紧张做出检讨、批判和调整,以求透过对市民社会的重塑和捍卫来重构国家与社会间应有的良性关系。例如,约翰?基恩力图通过捍卫市民社会与国家间的界分来推进欧洲社会主义的民主化;Michael Walzer 建议用市民社会的理念来统摄社会主义的、资本主义的和民族主义的理想;Daniel Bell 甚至呼吁在美国复兴市民社会,以此作为抵御日益扩张的国家科层制〔5〕。 然而,促使市民社会理念复兴运动的更为直接的导因,乃是东欧及前苏联等国家为摆脱集权式统治而进行社会转型的过程;雅克?拉尼克(Jacqaes Rupnik) 就曾将1968年至1978年间波兰的政治发展概括为“修正主义的终结与市民社会的再生,”或者说,乃是依凭市民社会理念展开自下而上的努力斗争的结果〔6〕;爱德华?希尔斯则认为,这是市民社会观念浮现的结果,因为集权式国家在消解市民社会的同时却无力根除市民社会的观念,“正如魔鬼的观念在企图限制并剥夺魔鬼一切权力的神学中得以保存一样。”〔7〕此处需要强调指出的是,实际上所有西方的思潮流派都视东欧诸国及前苏联的“社会转型”为西方价值、理念和制度的胜利〔8〕;这一判断的深层预设,就市民社会而言,乃是指立基于西方经验或观念的市民社会而型构出的国家与社会关系模式是那种可以跨越空间、超越文化或传统的具有普世效度(universal validity) 的结构性框架。正是基于这一预设,市民社会就被认为不仅仅是一种可以用来对抗或抵御暴政、集权式统治的必要的手段,而且还是一种应被视为当然的目的〔9〕。这种将市民社会不仅视为手段而且还设定为目的的观点,其要害在于市民社会理念的运用不会因“后共产主义”的到来而终止,相反将在由此向真正民主自由的市民社会的迈进过程中持续得到使用。

试述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和国家观

试述马克思的市民社会和国家观 一什么是市民社会? 市民社会,马克思用“die bürgerliche Gesellschaft”和Bourgeoisgesellschaft”表达。原主要指西欧中世纪末随着工场手工业出现的社会结构。市民社会介乎国家与私人生活之间,是横向的经济、社会交往方式(区别于“管”与“被管”纵向结合方式),民众自主性社会组织和结构。 马克思对于市民社会的理解:市民社会这一名称始终标志着直接从生产和交往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这种社会组织在一切时代都构成国家的基础以及任何其他的观念的上层建筑的基础。“市民社会”这一概念实际上指称的是“物质的生活关系的总和”。马克思理解“市民社会”概念的变化: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等著作中较多使用“市民社会”。《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德意志意识形态》中也谈到,但明显减少。此后,马克思主张“对市民社会的解剖应该到政治经济学中去寻求”。 二马克思对黑格尔的市民社会观的继承 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是在对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理论进行批判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黑格尔将市民社会从政治国家中分离出来,采取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二元划分。马克思对黑格尔关于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二元划分是认同的,并继承了这一思想。“在政治国家真正发达的地方,人不仅在思想中,在意识中,而且在现实中,在生活中,都过着双重的生活———天国的生活和尘世的生活。前一种是政治共同体的生活······后一种是市民社会的生活······”马克思肯定了黑格尔的这一法哲学思想具有深刻的理论价值,“他处处从各种规定出发······的对立出发,并把这种对立加以强调”,并且“把市民社会和政治社会的分离看做一对矛盾”。在中世纪时期,封建统治统摄一切,市民社会中个人的特性发展以及社会组织的多元化是不可能出现的,市民社会是依附于政治国家的,两者糅合为一体。虽然黑格尔是从逻辑思辨的角度分析得出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分离,但是这一分法启发了马克思,并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三马克思对黑格尔的市民社会观的批判 在1843年的夏天,马克思完成了第一部批判黑格尔的著作———《黑格尔法哲学批判》,随后又发表了《〈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和《论犹太人问题》等,在这些文章中,马克思对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理论进行了批判,并建立了自己关于市民社会的理论思想。马克思最早是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该书中使用“市民社会”这一概念的,他指出:“家庭和市民社会是国家的真正的构成部分……是国家存在的方式。家庭和市民社会本身把自己变成国家。它们才是真正的原动力……政治国家没有家庭的天然基础和市民社会的人为基础就不可能存在。它们是国家的必要条件。”他批判地继承了黑格尔的思想,把市民社会看做是市场经济中人与人的物质交往关系以及由这种物质交往关系所产生的社会生活领域,并且认为国家是依附于市民社会的,也即市民社会决定政治国家。 四马克思对市民社会本质的认识 在黑格尔之前的思想家,例如洛克、孟德斯鸠、亚当·斯密等主要是从抽象和非历史的人性论来论证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和社会相分离的必然趋势,黑格尔批判了这种基于抽象人性论,非历史地论证国家和社会关系的政治哲学的方法,认为市民社会的本质是一种“需要的体系”。马克思继承了黑格尔在分析国家和社会相分离趋势的历史主义方法论,但是马克思从现实的社会关系入手,认为市民社会的本质是“物质交往关系”,或者说是“生产关系”。他指出“市民社会包括各个个人在生产力发展的一定阶段上的一切物质交往。它包括该阶段上的商业生活和工业生活”,“市民社会这一名称始终标志着直接从生产和交往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马克思从社会关系的本质上来认识社会关系(即生产关系),与黑格尔相比,马克

马克思“社会有机体”的思想与经济社会形态和技术社会形态的划分

2.马克思“社会有机体”的思想与经济社会形态和技术社会形态的划分,对于认识人类社会发展有何重要意义? 社会有机体是指以生产实践为基础的各个社会层次,各种社会因素和关系有机联系而又相互制约构成的社会整体。社会有机体形成于人的实践和交往活动中,是一种具有自我意识的有机体,其再生和更新的内在机制是物质生产,精神生产和人自身生产的统一。社会有机体思想不仅体现了社会系统组成要素之间相互;马克思关于社会有机体的思想深刻体现了唯物辩证法联;经济社会形态的划分,为研究社会形态的类型和发展规律;技术社会形态的划分,侧重从生产力、科学技术和产业;社会系统研究方法有哪些重要的方法论原则,这些原则及指导意义:运用社会系统研究方法,进;二、结构性原则结构是系统中诸要素相互联系、相互作;对我国社会社会有机体思想不仅体现了社会系统组成要素之间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关系,而且突出了社会系统自我运动、不断发展变化的性质,从而更为生动具体地体现了唯物辩证法联系和发展的原则。 马克思关于社会有机体的思想深刻体现了唯物辩证法联系和发展的原则,是社会系统研究方法的生动体现,与机械论的形而上学方法形成了鲜明的对照。列宁就此指出:“马克思和恩格斯称之为辩证方法(它与形而上学方法相反)的,不是别的,正是社会学中的科学方法,这个方法把社会看作处在不断发展中的活的机体(而不是机械结合起来因而可以把各种社会要素随便搭配起来的一种什么东西),要研究这个机体,就必须客观地分析组成该社会形态的生产关系,研究该社会形态的活动规律和发展规律。” 意识形态与社会形态是互相联系的。新的社会形态必然有新的意识形态相对应,新的意识形态必然有新的社会形态相对应。人类经常犯的错误是在于用旧的意识形态来思考新的社会形态。所以人类总是不理解新的社会形态,认为那是不可能的。比如一说到博爱的社会不使用货币的时候,马上就会有许多人认为那会导致人类失去工作的动力。但是事实是博爱的社会的社会形态不是目前的社会的社会形态,因此博爱的社会的人的意识形态也不是目前的社会的人的意识形态。所以根本就不会出现失去工作的动力的问题。 另外社会形态与意识形态也是不可分开的。他们是完全的联系在一起的。家庭的社会的意识形态一定是家庭的社会的意识形态,而无家庭的社会的意识形态一定是无家庭的社会的意识形态。否则社会就无法正常的运行了。比如如果家庭的社会不反对第三者,没有对人私人占有的观念,那么家庭的社会就会混乱。同样,如果无家庭的社会如果没有博爱的意识形态,那么博爱的社会也会一片混乱。 社会形态作为揭示社会生活整体性特征,研究社会发展阶段、社会类型即社会接个欧的社会历史范畴,通常有两种划分方法:一种以生产关系的性质为标准划分社会形态,即经济社会形态;一种是以生产力和技术发展水平以及与之相适应的产业结构为标准划分,即技术社会形态。 在经济社会形态范围内,有两种基本的划分方法:一是五种形态的社会划分法,一种是三种形态的社会划分法。五种形态则包括:原始、奴隶、封建、资本、共产;三种形态则包括人的依赖关系、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基础上的自由个性。这两种划分方法各自从不同的角度和不同的侧面说明了人类社会发展进程和社会发展阶段,共同揭示了人类社会发展的普遍规律。两种划分在本质上是一至的。 经济社会形态的划分,为研究社会形态的类型和发展规律,提供了最重要的依据和线索。正是依据经济社会形态的变化,我们才能认识社会由低级形态到高级形态的演化规律,认识到每一具体社会所处的历史发展阶段和发展趋势,认识到社会主义取代资本主义的历史必然性,认识到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发展特点和历史任务。

(重要)马克思主义的社会形态理论与我国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东方论坛2004年第3期马克思主义的社会形态理论与我国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王 力 军 (济南大学社会科学学院,山东济南250002) 摘 要:马克思主义的社会形态理论揭示了人类社会发展的一般规律;中国共产党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则是特指我国在生产力落后、商品经济不发达条件下建设社会主义必然要经历的特定阶段,也就是不发达的社会主义阶段。两者之间并不矛盾,而是一般与个别、普遍与特殊的关系。 关键词:社会形态理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中图分类号:F01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7110(2004)03-0099-06 自从党的十三大!提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以来,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历史定位问题就一直存在着不同的看法,问题的核心是围绕着党的十三大!报告中提出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我国在生产力落后、商品经济不发达条件下建设社会主义必然要经历的特定阶段![1](P12)这一提法。如何理解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一个特定阶段!?有的人认为,特定阶段!就是生产力落后、商品经济不发达!阶段,这也决定了我国只能是处在较低的社会发展阶段上,在这个阶段上还不能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因此,作为特定阶段!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社会制度不属于社会主义性质。也有的人认为,特定阶段!是指我国在社会制度方面已经超越了资本主义阶段,实行了社会主义制度,但是我国生产力落后,因此在生产力方面还没有超越资本主义阶段。以上两种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观点,都没有正确地解决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特定阶段!的理论问题,其根本原因在于把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形态理论作为一种公式,机械地套用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特定阶段!。 一 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认为,人类社会的发展是始终遵循着本身所固有的客观规律的,这是一个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过程。根据唯物史观的这一基本原理,1859年,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提出了关于人类社会发展所经历的几种理论形态,他说:大体说来,亚细亚的、古代的、封建的和现代资产阶级的生产方式可以看作是经济的社会形态演进的几个时代。![2](P33),加上未来的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社会。这样,马克思就把人类社会发展划分为五种社会形态。在马克思看来,人类社会从低级阶段到高级阶段的依次演进,每一次社会形态的更替,都是在社会生产力充分发展的基础上被更高的社会形态所代替。一切依次更替的历史状态都只是人类社会由低级到高级的无穷发展进程中的暂时阶段。每一个阶段都是必然的,因此,对它发生的那个时代和那些条件说来,都有它存在的理由;但是对它自己内部逐渐发展起来的新的、更高的条件来说,它就变成过时的和没有存在的理由了;它不得不让位于更高的阶段,而这个更高的阶段也要走向衰落和灭亡。![3](P217)并且指出:无论哪一个社会形态,在它所能容纳的全部生产力发挥出来以前,是决不会灭亡的;而新的更高的生产关系,在它的物质存在条件在旧社会的胎胞里成熟以前,是决不会出现的。![2](P33)所以他认为,社会经济形态的发展是一种自然历史过程。![4](P12) 马克思主义的关于五种社会形态的理论勾画出了一个十分清晰的人类社会发展的基本脉络,从而展现了人类社会从低级到高级循序渐进的过程,并且也揭示了人类社会的发展过程是一个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这是马克思采用历史的和逻辑的科学方法对人类社会发展的过程所作出的高度抽象的概括。但是,马克思恩格斯的这种分 99 收稿日期:2004-05-23 作者简介:王力军(1955&),男,山东安丘人,博士,济南大学社会科学学院副教授。

黑格尔市民社会理论的基本内容

黑格尔市民社会理论的基本内容 黑格尔的哲学是关于客观精神的哲学,客观精神实际上主要指社会意识,其包含抽象法、道德和伦理三个环节。抽象法是人所享有的一般权利,道德是人内心主观意志的体现,伦理则侧重于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而道德与伦理既相区分又相统一的关系尤其体现在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理论之中。 首先,市民社会是由每个各自独立而又彼此相互依赖的特殊个人所构成的共同体或联合体。市民社会具有两个主要原则:其一,作为特殊的个体,市民社会的成员本身都是相互独立的,每个人都是以自身为目的:“具体的人作为特殊的人本身就是目的;作为各种需要的整体以及自然必然性与任性的混合体来说,它是市民社会的一个原则。”其二,由于市民社会的成员在本质上的相关性,个体以自身为目的,其它人作为“中介”,达到自身目的和满足需要。为了欲求的实现,个体必须与他人合作、同舟共济、彼此互利,“我既从别人那里取得满足的手段,我就得接受别人的意见,而同时我也不得不生产满足别人的手段。” 其次,市民社会是“需要的体系”,是物质生活的领域。黑格尔所说的“需要”,即指人们的物质生活、物质利益的“需要”,它是市民社会众多个体彼此联系的纽带。“需要体系”中的人是通过相互依赖的生产劳动取得财富,来满足其物质生活与精神生活等各种需要的,而这种需要又是“人”的目的和活动,它和动物有着本质的区别。人们通过劳动,把自然界所给予的原料改造成适合于满足他们多样化需要的形式,并且人还能对自己需要的情欲加以抑制。第三,市民社会必须通过“警察和同业公会”组织,用“司法”维护市民所有权,以预防社会危险和保护个人的生命财产。黑格尔宣称,对市民财产和人格的侵犯是有社会危险性的犯罪行动,应当通过警察和同业公会来预防这种社会危险和保障市民生命财产。警察和同业公会是增进个人特殊福利的组织,“如果说警察主要地以外部的方式保护和保全特殊利益的话,那么,同业公会主要是以社会成员的内部方式实现和促进特殊利益。”

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及其意义

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及其意义 【内容提要】马克思批判地继承了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理论。他关于市民社会是“直接从生产和交往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的论断,是对市民社会本质的深刻揭示,是对市场经济社会中全部物质交往关系的总体把握。在马克思那里,市场经济社会中的经济交往关系只是全部社会物质关系的本质。但是,由于种种原因,马克思的这一理论却遭到不同立场研究者们的误解。只有消除这些误解,才能发现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中蕴含的巨大理论意义和现实价值。 【关键词】马克思/市民社会/物质交往关系/市场经济 【正文】 近20年来,市民社会问题已经成为一个世界性的研究课题。在不同的文化区域和社会背景下,人们纷纷用“市民社会”这一术语表达着不尽相同的理论诉求和现实关切。有西方学者认为,关于市民社会问题的讨论已经在当代的政治哲学中形成了一个所谓“市民社会的话语体系”。鉴于这场讨论的复杂性,这个话语体系是声音混杂的。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个混杂的“话语体系”中,所谓“后马克思主义”者的声音格外响亮。一些自称为马克思继承者的思想家,例如哈贝马斯、柯亨和阿拉托等人,着眼于当代垄断资本主义的特点,将市民社会视为存在于政治国家之外的文化批判领域,认为只有通过对这一“公共领域”的建设,才能抵抗当代垄断资本主义对人和社会所实施的新异化。他们的观点在西方产生了相当大的反响。 “市民社会”是一个在马克思的早期著作中出现频率相当高的概念。那么,这一概念与当今人们所使用的同一概念是一致的吗?哈贝马斯等人的观点是对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的现代性拓展吗?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对当前我国的市场经济建设,特别是政治体制改革究竟具有什么样的意义?等等。对这些问题的深入研究,是马克思主义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现实的社会实践所迫切需要的。 一、马克思对黑格尔市民社会理论的批判和深化 在黑格尔的法哲学中,市民社会是指由相互需要的契约关系而将人们联系起来的市场交往体系及其保障机制。黑格尔认为,这是一个区别于家庭和国家的社会领域。它虽然独立但是却不自足、不完善,需要通过国家的强制统合才能达到人与人真正的联合。因此,黑格尔认为,在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上,是国家决定市民社会,国家为市民社会提供最终的伦理根据。马克思对于市民社会的考察,在他整个思想体系的形成过程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和意义。早期的马克思是一个黑格尔主义者,他从唯心主义转向唯物主义的过程,就是通过对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完成的。马克思主要是在批判黑格尔市民社会理论的过程中建立了自己的市民社会概念及其全部理论。因此,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的最大特点:一方面,它继承并深化了黑格尔对市民社会的基本规定;另一方面,他把被黑格尔颠倒了的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颠倒了过来。 首先,马克思继承并深化了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理论。黑格尔之前的思想家,如洛克、孟德斯鸠、亚当·斯密等人已经看到了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与社会相分离的必然趋势,但是,他们却主要是从抽象的人性论出发来论证这一趋势的。他们认为,社会之所以独立于国家,是由人的自然本性决定的。人在本性上是自由的,这种自由的权利是“天赋的”,国家只是人们对自己天赋的自然权利让渡的结果,是人们之间订立契约的结果。根据这种从抽象的人性论出发而阐述的社会政治理论,社会是人类联合的本然状态,政治国家只是为它服务的工具。与传统的君权神授论相比,这种社会政治理论的结论是革命性的,直至今天它仍然是现代政治哲学的基本原理之一。但是,这种社会政治哲学的论证方法却是非历史的、抽象的,近代以

马克思的三大社会形态理论及其当代价值

马克思的三大社会形态理论及其当代价值 社会形态是唯物史观的一个重要范畴。运用社会形态理论,马克思拨开了覆盖在社会历史上的层层迷雾,科学地揭示了人类社会发展的原貌。在马克思社会形态理论中,最为大家熟知的要数马克思以生产方式不同来划分而形成的五种社会形态理论jia。实际上,马克思在研究中还从其他视角出发思考了人类社会的发展进程。三大社会形态理论,深度挖掘其中所包含的丰富思想,对于我们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指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关于如何理解马克思的经济社会形态理论,学术界一直存在认识上的分歧,至今也未能达成共识,其中“五形态说”与“三形态说”是两种最具有代表性的观点,而且都可以在马克思文本中找到相关理论依据。其中,“五形态说”的文本依据就是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所说的:“大体说来,亚细亚的、古代的、封建的和现代的资产阶级的生产方式可以看作是经济的社会形态演进的几个时代。”[5]33“三形态说”的文本依据则是马克思在《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中所说的:“人的依赖关系(其实完全是自然发生的),是最初的社会形态,在这种形态下,人的生产能力只是在狭窄的范围内和孤立的地点上发展着。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是第二大形态,在这种形态下,才形成普遍的社会物质变换,全面的关系,多方面的需求以及全面的能力的体系。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共同的社会生产能力成为他们的社会财富这一基础上的自由个性,是第三个阶段。第二阶段为第三个阶段创造条件。 在马克思的著作中,三大社会形态理论虽不像五种社会形态理论那样频繁地出现,但也绝不是马克思“偶然的”思想,它也有自己的思想发展脉络而贯穿于马克思思想发展的始终。 在唯物史观的实验性文本《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正在经历思想“临产前的阵痛”的马克思,。在分析中,他以人的本质即劳动是否异化为原则将人类社会历史划分为三大阶段:未发生异化的阶段、异化阶段、异化被扬弃的阶段。这可以看作是三大社会形态理论的最初萌芽。 在标志唯物史观形成的《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我们不仅能看到关于五种社会形态的论述,其中也包含不少对三大社会形态的阐发。他从标志着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劳动工具人手,进而研究了与之相适应的分工状况、所有制关系状况等对于人自身发展的制约。这样,马克思依据这种制约的特点,又对人类历史作了三大社会形态的划分。他指出,在人类的第一种社会形态中,由于生产力水平的制约,各个个体通过家庭的、部落的或者是地区的联系简单地结合在一起,个体为自然界所支配;而在第二种社会形态中,各个个体互不依赖,其间的联系仅限于交换,故个人为劳动产品所支配;只有到了第三大社会形态,由于生产力的发展,旧的分工和私有制将被消灭,此时的社会才能作为“个人的这样一种联合”,即“联合起来的个人对全部生产力总和的占有”,“把个人的自由发展和运动的条件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从而使个人获得全面发展其才能的手段,真正地实现个人的个性和自由。

马克思关于社会形态的划分(2)

参照马克思留世的相关文献,贯穿马克思思想始终的、其着重阐述并不断完善的经典划分类型,主要有三种社会形态类型的划分理论:一是以所有制关系为视角的五中经济社会形态划分理论,二是以人的发展状态为视角的三大形态划分理论,三是以生产力为视角的四种社会形态划分。 (1)经济社会形态划分 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以分工和分配为依据把社会划分为“部落所有制”形态、“古代公社所有制和国家所有制”形态、中世纪“封建的或等级的所有制”形态、现代“纯粹私有制”形态,“无产阶级的占有制”形态,这是所有制形态演进的顺序。在《雇佣与资本》中,马克思明确提出“古典古代社会、封建社会和资产阶级社会”依次更替的思想。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马克思将经济社会形态划分理论表述为: “大体说来,亚细亚的、古代的、封建的和现代资产阶级的生产方式可以看作是经济的社会形态演进的几个时代。”晚年的马克思通过对原始氏族社会的深入研究,丰富发展了《政治经济学批判》,阐明了私有制产生的原因、过程,说明了私有制不是从来就有的,揭开了原始社会之谜,用原始社会取代了“亚细亚生产方式”,并将其作为人类社会发展的第一个形态。至此,原始社会、古典古代社会、封建社会、资产阶级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这五中社会形态依次更替的理论最终形成。这五种形态理论划分的依据是生产关系特别是所有制关系。 同时,马克思认为这五种社会经济形态的发展同自然的进程和自然的历史的相似的,他把经济社会形态的发展理解为一种自然史的过程,说明人类社会形态与自然界一样,其发展过程都具有客观规律,都是不以个别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运动过程。 (2)人的发展形态划分 马克思以人的发展状况为视角,从宏观层面对人类社会发展的一般趋势进行划分。在《德法年鉴》时期,马克思以人的解放为主线,大致把人类历史区分为:前政治解放阶段、政治解放阶段、人的解放阶段。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揭示了人类社会的发展轨迹为:人的本质未异化的社会、人的本质异化的社会、人的本质真正占有的社会。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恩格斯用“共同体”来指称社会形态,从人的发展向度将人类社会划分为自然形成的共同体、虚幻的共同体、真正的共同体三个历史阶段。在《政治经济学批判( 1857—1858 年手稿) 》中,马克思以人发展状况为依据,把整个人类社会划分为三大阶段:人的依赖的最初社会形态、物的依赖的社会形态和个人全面发展的社会形态。 马克思把原始社会、古典社会、封建社会归结为人的依赖的最初的社会形态,这一社会形态对应的是资本主义以前的生产方式。表现为片面的自给的生产能力、原始丰富而缺乏自主的活动、狭隘的地域性的社会联系、自然的需要、萌发状态的自由个性。在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独立性的社会中,人获得了较大程度的独立性和自主性,但是这种独立性不是真正的完全的独立,而是以物的依赖性为基

马克思主义的社会形态论与共产主义学说

马克思主义的社会形态论与共产主义学说 摘要:马克思主义的社会形态理论与共产主义学说有着紧密的联系。马克思恩格斯对未来共产主义的设想是一种科学的预测,这其中有着严密的逻辑论证。尽管不是所有民族都经历了马克思划分的所有发展阶段,并不表明社会形态的衔接没有规律。当前,在世界范围内,生产力和生产方式尚未超出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和商品交换关系所能容纳的限度,因而马克思恩格斯所设想的那种共产主义特征还没有出现。但是,现代社会发展的种种迹象表明,人类社会正在向共产主义前进,而不是向相反的方向发展。 关键词:马克思;社会形态;共产主义 马克思和恩格斯关于人类社会有哪些社会形态的观点,是在探索的过程中逐步形成的。“社会形态”不只是立足于某个角度对社会形态进行认知的一个范畴,而是一个具体的、历史的、现实的范畴。可以说,社会形态理论是马克思唯物史观用以研究和把握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基本范畴。 一、马克思关于“社会形态”的论述 马克思从不同角度涉及社会形态的论述有很多,具有代表性的主要是五种生产方式理论和三种社会形态划分理论。五种生产方式理论是从生产关系的角度论述的,即认为人类历史是沿着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社会主义和共产

主义社会这五种社会形态依次更替发展的。马克思关于五种生产方式理论的有关论述主要是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马克思科学揭示了社会基本矛盾运动是推动经济形态发展的根本动力,比较完整的提出了五种生产方式理论—“大体说来,亚细亚的、古代的、封建的和现代资产阶级的生产方式可以看作是经济的社会形态演进的几个时代。”[1]马克思运用唯物主义的观点对社会形态的分析内含着唯物辩证法的精髓,每一个阶段的发展都是螺旋上升的过程,我认为对于五种生产方式理论应该理解为一种自然历史过程,不能简单的用经济逻辑来考察其合理性,而应该强调其客观规律性。三种社会形态划分理论是马克思从个体同整体的关系的角度提出的,即:“以人对人的直接依赖关系为特征的最初社会形态;以人对物的依赖关系为特征并实现人的独立性的第二社会形态;以每个人的全面发展为特征并实现人的自由个性的第三社会形态。”[2]在未来社会,实现自由个性的基础是个人的全面发展,自由发展比全面发展更能代表马克思对未来社会的设想。三种社会形态划分理论和五种生产方式理论各自从不同角度说明了人类社会发展进程,共同揭示了人类社会发展的普遍规律,二者互为补充,可以使我们对社会形态的发展有着更立体的认识。 二、马克思主义的社会形态论与共产主义学说间的联系 马克思主义的社会形态论与共产主义学说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尤其是五种生产方式理论与共产主义学说联系紧密。没有

马克思的社会形态理论辨析

马克思的社会形态理论辨析 摘要: 长期以来,在科学研究和意识形态领域占据统治地位的“五形态说”其实是后人对马克思社会形态理论的一种误读,不具备充分的文本依据。“五形态说”本身也存在着明显的理论缺陷,既缺乏足够的经验事实的支持,更给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实践造成了矛盾和冲突。马克思对人类历史的分期理论比较明确的是“三形态说”,即人的依赖关系、物的依赖关系、个人的全面发展三个阶段。 关键词:马克思;社会形态理论;五形态说;三形态说 马克思社会形态理论是唯物史观的重要组成部分。长期以来,《联共(布)党史简明教程》所划定的“五形态说”被视为世界历史发展的一般图式,在科学研究和意识形态领域占有至尊地位。但是,随着研究的日益深入,“五形态说”受到越来越多的质疑。本文试图由此入手,对这一理论作进一步的探讨。 一、“五形态说”缘起 在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著作中,并没有确定的文字表明人类的发展要经历五种社会形态。“五形态说”是后人对马克思社会发展理论的一种阐释,发轫于前苏联。1919年,列宁在《论国家》中勾勒了这样一个历史发展脉络[ 1 ] ( P28) 。在这里,列宁将人类社会的发展概括为“原始社会、奴隶制社会、农奴制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再加上当时苏联已经处于社会主义社会,共五种社会形态,同时强调了这五种社会形态的更替在世界历史上具有普遍意义和规律性。1938年,斯大林在《论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中将这一观点进一步明确化了。他说:“随着社会生产力在历史上的变化和发展,人们的生产关系、人们的经济关系也相应地变化和发展。历史上生产关系有五大类型:原始公社制的、奴隶占有制的、封建制的、资本主义的、社会主义的”[ 2 ] ( P446) ,“原始公社制度恰恰被奴隶占有制度所代替,奴隶占有制度被封建制度所代替,封建制度被资本主义制度所代替, 而不是被其他某种制度所代替。”[ 2 ] ( P441)在这里,斯大林将五种生产关系看作是依次递进的,“前一个”是“后一个”的条件,而“后一个”是“前一个”的结果。1939年,罗森塔尔和尤金主编的《简明哲学辞典》把斯大林所说的五种生产关系引申为五种社会经济形态,又把社会经济形态解释为历史上一定的社会经济制度以及与它相适应的上层建筑,指出,这是人类社会必经的五个社会经济形态,“五形态说”遂成为统治前苏联社会历史观的权威论断。 由于历史的原因,马克思主义传入中国,本身就带有浓重的苏俄色彩。列宁和斯大林在社会主义运动中的至高威望,也决定了他们关于社会形态的论述具有不容质疑的权威性,以《论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理论基础的《联共(布)党史》更一度被认为“是一百年来全世界共产主义运动的最高的综合和总结,是理论和实际结合的典型”[ 3 ] ( P803) ,成为中国马克思主义者学习、研究马克思主义理论的中心材料,而“五形态说”作为理论界阐述中国乃至世界历史演进规律的基本法则就是很自然的了。以此为先导,中国历史被框架在“五形态”之中,成为马克思主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证明,在具备学术权威的同时,也在意识形态领域占有统治地位。 20世纪80年代以来,越来越多的学者突破“五形态说”的束缚,从更广阔的视角、用更深入的思考重新解读马克思主义的社会发展理论。人们发现,长期以来被奉为经典的五种社会形态理论,也许只是我们对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的一种误读,与马克思、恩格斯的本意相去甚远。 二、“五形态说”文本依据质疑 坚持“五形态”论者的文本依据主要有二:一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分析了

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

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 (一)historisch的应有之义 无论是马克思恩格斯历史考证版(MEGA)的新版还是旧版(Marx Engels historisch-kritische Gesamtausgabe)都应该是模仿康德全集的书名。在文献学上,historisch 是指将著作按照写作顺序来排列。但是,作为实际问题,我们却很难将论文、资料和书信按照它们的撰写顺序来排列。我曾按年份整理过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著作、政治活动以及其他理论家和党派的活动,做了一个“马克思恩格斯年表”。在做这些准备工作时,却意外地发现了一些副产品。譬如,《德意志意识形态》的写作始于1845年11月,就是在那之前的10月17日,马克思还想带领全家移居美国,并将这一申请提交给了自己的出生地特里尔市的市长。后来马克思放弃了移居美国的念头,立即开始了《德意志意识形态》的写作。 1.《穆勒评注》的地位 对我们而言,historisch读解方法的决定性意义在于它揭示了马克思的写作顺序。以《巴黎手稿》为例,马克思在《经济学哲学第一手稿》之后,并没有马上写作《第二手稿》,而是写了《经济学笔记》,特别是《穆勒评注》。关于这一问题,我后来才知道中国过去是以《马克思恩格斯全集》补卷的方式,即将《穆勒评注》置于《经济学哲学手稿》之前来研究的。但是,如果将《穆勒评注》放在《经济学哲学手稿》之前,会夸大赫斯对马克思的影响,这让我又一次认识到了historisch的重要性。 只要将“交往和分工的外化=异化”,只要将“交往异化”这一点置于中间,广松涉先生的“马克思的异化论是从个体出发的主客二元论是与唯物主义无缘的”论断就会失去论据,变成空中楼阁。异化并不直接导致剥削,它说到底是人与自然之间,进一步说,是人与人之间的物质代谢逻辑。这是《穆勒评注》中的“交往”概念所告诉我们的。《第一手稿》中“劳动者越劳动就越贫穷”虽然是对资本主义体制的强有力的控诉,但它也让许多人陶醉,从而失去判断力。 总之,只有弄清楚“交往异化”这一微观逻辑,才能弄清楚《德意志意识形态》中的“世界交往”那一超宏观逻辑的意义,从而弄清楚马克思广阔的历史视野。 2.印度通信中的亚细亚土地所有

黑格尔市民社会理论探析

黑格尔把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明确地区分开来,开启了市民社会理论的现代转向,他是思想史上全面阐释现代意义市民社会理论,并系统研究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关系及其发展规律的开创者。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是现代市民社会理论的奠基性著作。黑格尔究竟怎样理解市民社会,黑格尔开启的现代市民社会理论与表征政治意义的传统市民社会理论有何异同,它对后世产生了怎样的影响,它又有着哪些难以克服的缺陷?澄清这些问题,对于理解市民社会理论的发展脉络,对于把握中西市民社会的理论和现实差异,对于推进在我国学界已经形成热潮的市民社会问题的探讨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伦理的环节 市民社会理论是黑格尔法哲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法哲学是关于客观精神的哲学。客观精神实际上主要指社会意识,它分为法、道德和伦理三个环节,法哲学也相应地包含抽象法、道德和伦理三个环节。三个环节都是在不同形式和阶段上自由的体现,较高阶段比前一阶段更真实、更具体、更丰富,这是理念由“他在”而回复到自身的过程,是意志自由实现的过程。在抽象法的阶段只有抽象的和形式的自由,在道德阶段就有了主观的自由,伦理阶段是前两个环节的真理和统一,意志自由得到充分具体的实现。意志自由借助外物(特别是财产)以实现自身就是抽象法,在内心中实现就是道德,既通过外物又通过内心得到充分的现实性,就是伦理。[1]3、7、12市民社会是伦理自我发展链条中的重要一环,是一种体现了特定意志自由的伦理实体。 在黑格尔的哲学体系中,伦理的发展即自由理念的实现又依次经历三个环节:家庭、市民社会、国家。这是一个由个别、特殊到普遍所构成的正、反、合的过程。要理解作为伦理实体的市民社会,就必须首先理解作为伦理实体起始阶段的家庭。黑格尔认为,家庭是直接的或自然的伦理精神,维系其存在的基本原则是“爱”。“作为精神的直接实体性的家庭,以爱为其规定,而爱是精神对自身统一的感觉。因此,在家庭中,人们的情绪就是意识到自己是在这种统一中、即在自在自为地存在的实质中的个体性,从而使自己在其中不是一个独立的人,而成为一个成员。”[2]175换言之,家庭因“爱”而获得其规定性,它是一种因爱的情 黑格尔市民社会理论探析* 伍俊斌 (中共广东省委党校科学社会主义教研部、广东行政学院政治学系,广东广州510053) 摘要:黑格尔明确区分了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开启了市民社会理论的现代转向。自由理念的实现依次经历了家庭、市民社会、国家三个环节。市民社会的成员既相互独立,每个人都以自身为目的,又相互依赖,每个人都以他人为手段。国家超越并提升了家庭和市民社会。市民社会内含需要的体系、司法、警察和同业公会三个环节。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理论存在着难以克服的缺陷:颠倒了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对两者的区分存在不彻底性,忽视了文化批判领域,存在着国家至上主义倾向。 关键词:黑格尔;市民社会;国家 中图分类号:B516.35文献标志码:A *基金项目: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西方政治合法性思想分析研究”(06F02)

马克思的市民社会概念

马克思的市民社会概念 伍俊斌 2007年10月11日15:50 来源:《学习时报》 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相对分离是现代社会的重要特征,现代化进程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市民社会不断发育并逐渐摆脱政治国家超常干预的过程。中国现代化进程中伴随着经济、政治领域改革的深化和拓展,社会自治领域日益扩大,现代意义的市民社会正在发育、成长和崛起。市民社会的建构已成为当代中国重大的理论和现实议题。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是市民社会理论发展史中极为重要的一环,但由于马克思的市民社会概念具有多重含义,学界对其存在不少误读,本文拟对马克思的市民社会概念做一剖析,以期对这一问题的研究有所助益。 综观马克思论述市民社会理论的著作,他主要在三重含义上使用过市民社会概念。1、贯穿于整个人类历史进程的市民社会。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指出,“在过去一切历史阶段上受生产力制约同时又制约生产力的交往形式,就是市民社会。……这个市民社会是全部历史的真正发源地和舞台”。它“在一切时代都构成国家的基础以及任何其他的观念的上层建筑的基础。”我们联系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对唯物史观的经典表述,这个市民社会的实质就是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它与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应,它的变更会导致庞大的上层建筑发生变革。作为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它自然存在于人类历史的一切阶段,贯穿于整个人类历史进程。 2、与政治国家相对应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私人生活领域和社会自主组织。此含义的市民社会产生于与政治国家的现实分离,“私人所有摆脱了共同体”,“整个商业生活和工业生活”开始与国家相分离。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把封建社会时期的市民社会称为“旧市民社会”,中世纪“市民社会的等级和政治意义上的等级是同一的,因为市民社会就是政治社会”。这也就是从古希腊到近代契约论思想家所使用的传统意义的市民社会,它与政治社会是同义的,它存在于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高度重合的状态中。而“新市民社会”始于与政治国家的现实分离,它是与政治国家相对应的分析范畴,它表征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私人生活领域和社会自主组织。

黑格尔市民社会

黑格尔:什么是市民社会以及市民社会和国家的关系 一、什么是市民社会 黑格尔的哲学是关于客观精神的哲学,客观精神实际上主要指社会意识,其包含抽象法、道德和伦理三个环节。抽象法是人所享有的一般权利,道德是人内心主观意志的体现,伦理则侧重于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人们之间的一切社会关系都不过是某种客观伦理精神发展的环节或表现,伦理是个人权利(抽象法)和个人道德自由(道德)的“承担者和基础”,只有在伦理生活中两者才能得到真正的实现,这意味着个人只有投身于社会群体或共同体中,并在自己作为其中一员的身份里,才能找到他真正的自我和身份认同感。这就是道德与伦理既相区分又相统一的关系,这种关系尤其体现在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理论之中。 首先,市民社会是由每个各自独立而又彼此相互依赖的特殊个人所构成的共同体或联合体。作为具有独立意识的个人是构成市民社会的最基本单位。市民社会具有两个主要原则:其一,作为特殊的个体,市民社会的成员本身都是相互独立的,每个人都是以自身为目的:“具体的人作为特殊的人本身就是目的;作为各种需要的整体以及自然必然性与任性的混合体来说,它是市民社会的一个原则。”市民社会是私人利益的领域,是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场,也是私人利益与公共事务冲突的舞台。其中的个体都按其欲望和需要等自然的意志行事,成为追逐私欲以满足为目的的自利主义者。其二,由于市民社会的成员在本质上的相关性,个体以自身为目的,其它人作为“中介”,达到自身目的和满足需要。为了欲求的实现,个体必须凭籍他人、与他人合作、同舟共济、彼此互利,“我既从别人那里取得满足的手段,我就得接受别人的意见,而同时我也不得不生产满足别人的手段。”黑格尔指出:“特殊的人在本质上是同另一些这种特殊性相关的,所以每一个特殊的人都是通过他人的中介,同时也无条件地通过普遍性的形式的中介,而肯定自己并得到满足。这一普遍性的形式是市民社会的另一个原则。” 其次,市民社会是“需要的体系”,是物质生活的领域。黑格尔所说的“需要”,即指人们的物质生活、物质利益的“需要”,它是市民社会众多个体彼此联系的纽带。“需要体系”中的人是通过相互依赖的生产劳动取得财富,来满足其物质生活与精神生活等各种需要的,而这种需要又是“人”的目的和活动,它和动物有着本质的区别。人们通过劳动,把自然界所给予的原料改造成适合于满足他们多样化需要的形式,并且人还能对自己需要的情欲加以抑制。不过,作为物质生活的领域,“需要的体系”的市民社会,即社会经济关系领域,它是法律制度和以公共权力为后盾的“外在的”政治秩序,因而它又被黑格尔看作“外部的国家”。 第三,市民社会必须通过“警察和同业公会”组织,用“司法”维护市民所有权,以预防社会危险和保护个人的生命财产。由于市民社会中的个体具有独立、自主的人格,并且拥有财产的权利,再加上劳动及分工的不同,社会财富的分配按照个人特殊性如教养、技能等等来决定,因而形成了各种等级。等级之间的财产关系和契约关系由法律来规定和维系。黑格尔宣称,对市民财产和人格的侵犯是有社会危险性的犯罪行动,应当通过警察和同业公会来预防这种社会危险和保障市民生命财产。警察和同业公会是增进个人特殊福利的组织,“如果说警察主

《德意志意识形态》中的市民社会概念探析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d516848501.html, 《德意志意识形态》中的市民社会概念探析作者:李恩毕 来源:《现代交际》2019年第10期 摘要:市民社会概念是马克思在创立历史唯物主义语境中使用最频繁的概念之一,而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以下简称《形态》)中,马克思对市民社会概念的界定是处在由不成熟向成熟转变的过渡时期。市民社会贯穿于整个人类历史,只要有生产和交往就存在市民社会。; 关键词:市民社会私人所有社会组织 中图分类号:A8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9)10-0238-02 马克思主义并不是凭空而产生的理论,這个理论的产生,其思想来源和创新离不开在马克思主义产生之前的各大哲学家的思想,在《形态》中马克思彻底清算了之前的哲学思想,与黑格尔、费尔巴哈彻底划清了“界限”。 黑格尔的思想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理论的来源之一。在黑格尔看来市民社会是从国家出发来解释和说明的,而在马克思看来恰恰相反。黑格尔对市民社会的把握是从家庭到市民社会再到国家,认为国家是处于最高顶层的。在《形态》之前,虽然马克思对黑格尔的国家高于市民社会的逻辑进行了颠倒,但马克思对于市民社会的理解一直处在黑格尔的框架中,没有完全脱离和独立。直到《形态》的完成,马克思才真正进行了一次思想的蜕变,摆脱了黑格尔的国家观的束缚,真正意义上构建了自己的市民社会概念。 在《形态》中马克思多次对市民社会相关概念进行了论述,其中最集中的主要是在第一章的《费尔巴哈》中,马克思在这一章中多处提及市民社会。下面我们将从原文出发谈谈对马克思市民社会概念的理解: 马克思认为:“在过去的一切历史阶段上出现的受生产力制约同时又制约生产力的交往形式,就是市民社会”[1],根据马克思的这一说法,我们可以这样说,市民社会贯穿于整个人类的历史,只要有生产力和交往形式出现,就有市民社会。而生产力是贯穿于人类社会始终的,是人类创造物质财富的一种再生能力,这种能力从人类诞生的那一天起就有。而交往最初的原意是人格与人格之间的交往,“交往”有交换、交流、互换的意思。而马克思所说的交往除这些内涵外,还包括物质和精神的交往。 从交往不同的层面来看,首先是“生产本身内部的人的活动的交换”[2],这里所对应的是两类分工中的企业内部分工。这里所说的“生产本身内部”我们可以这样来理解,也就是两个人或多个人同时组成一个生产个体,譬如说一个生产作坊、企业等,其内部生产成员在生产一件商品时把这件商品拆分成多个单独的零部件生产,然后由不同的人来分别完成这些零部件的生产,直到每个人最终完成生产时,然后把这些生产的单个产品组合成一件完整的产品,这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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