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西学院青年教师科研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河西学院青年教师科研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河西学院青年教师科研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河西学院青年教师科研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我校青年教师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工作,给青年教师的成长创造良好的科研条件,以完善学术梯队结构,促进学科建设发展,进一步提高我校科研学术水平设立河西学院青年教师科研基金项目(以下简称“青年项目”)。

第二条青年项目经费主要来源于学校年度教育行政事业费,并积极争取多渠道筹措经费,用于资助自然科学、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以及技术开发研究,以促进学校科学研究工作的发展和繁荣。项目研究期限一般为2年。

第三条科技处负责受理青年项目的申请、组织评审、合同签订及项目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请条件

第四条青年项目应该符合下列条件:

1.有现实科学意义或有重要应用前景的项目,特别是有学科发展前沿的前期研究基础;结合地域条件,具有地域特色的研究项目;具有社会经济效益,有开发前景的研究项目。

2.属于前沿学科、边缘学科、交叉学科,可望有所突破的研究项目。

3.学术思想新颖,立论根据充分,研究目标明确,研究内容具体,研究方法和技术线路科学可行,科研预期成果的形式具有可考核性。

第五条青年项目面向我校教学科研一线的在岗青年教师和其他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相关人员,以科研团队方式进行申报的项目优先资助。科研团队要具有稳定性,团队结构合理、具有团结协作精神;项目主持人须具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和发展潜力,原则上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研究生学历,年龄不超过35周岁,且未主持过其他科研项目。

已获得学校其他项目资助者,不再申请本项目。

第三章项目申请

第六条青年项目每年申报一次。每年十月份组织申报次年度科研项目。由个人申报,经所在单位初审推荐后,报送科技处。

第七条申请者须按规定如实填写《河西学院青年教师科研基金项目申请书》,课题组成员均应在申请书上签字,表示自愿参与合作研究。

第四章项目评审

第八条校学术委员会履行青年项目的评审职能;

第九条根据项目初审推荐情况,报校学术委员会综合评审或由科技处遴选各相关学科的专家组成项目评审组评审。

第五章审批立项

第十条科技处根据学校学术委员会或项目评审组的评审结果,提出项目的资助额度建议,经主管校长审核批准后下达。

第六章计划实施

第十一条项目负责人接到学校青年项目立项批准通知书后,填写《河西学院青年教师科研基金项目合同书》,报送科研管理部门审查备案,作为项目经费使用和项目计划实施检查的依据。

第十二条项目研究计划实施过程中,涉及降低预定目标,减少研究内容,终止计划实施,提前结题或延长年限等变更事项,项目负责人须提出报告,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报科技处审批。

第十三条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主要成员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必须保持稳定。项目负责人离岗半年以上,一年以内的,所在单位须和科技处协商采取变更负责人措施继续执行课题计划;超过一年的,则按终止计划实施办理。

第十四条对研究计划因客观原因执行不力或难以取得研究结果的项目,科技处予以撤销或终止。对研究计划是因人为因素造成损失的,要退回全部经费。

第七章经费管理

第十五条科研经费是完成项目的重要保证,青年项目科研经费只能用于项目实施过程中必需的开支。主要开支范围包括:1.科研业务费:测试、计算、分析等费用;国内调研和学术会议费、论文版面费、文献检索费等。

2.实验材料费:试剂、药品等易耗品购置费;实验用材料的购置费、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和包装运输费。

3.论证鉴定费:包括项目论证、评估、鉴定等工作必须支付的费用。

学校基金资助项目经费不能用于购买设备及与科研业务费开支范围不符的列支项目。

第十六条青年教师科研基金资助项目的经费使用须接受学校财务部门监督、经科技处审批后,项目负责人按计划支配使用,任何单位、个人无权截留、挪用。

第十七条终止计划实施和撤销的项目在停止用款的同时,其节余经费纳入学校科研基金滚动使用。

第十八条青年项目结题时,项目负责人须及时填写《资助项目经费支出表》,由科技处审核后到财务部门报销项目经费。

第八章结题与验收

第十九条青年项目研究结束后须在一个月内完成项目结题工作。结题时,提交《河西学院科研项目结题报告书》及相关材料,由科技处组织,采取专家会议评审、专家通讯评审、检测鉴定等形式进行结题验收。项目结题后,项目的全部技术资料及成果须在一个月之内报送科技处归档。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河西学院科技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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